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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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縣城區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建保發〔2014〕451號)文件精神,結合縣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縣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房源籌集、配租、準入、退出、維修、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內縣城區是指縣城規劃區內凱江鎮(下南街社區、大西街社區、朝陽南路社區、小西街社區、魁山社區、玄武社區、大北街社區、余家河社區、北塔社區、上南街社區、荷花社區、珠市街社區、朝陽東路社區、朝陽北路社區、龍華社區、浩淼社區、小南街社區、公園街社區、南塔社區、譚家街社區、西江北路社區)、南華鎮(前鋒社區、南壩社區、南渡社區、老坪社區)所轄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是縣城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委組織部、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退役軍人、審計、國資、市場監管、統計、稅務、公積金中心、行政審批、殘聯、法院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逐步推進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將承租人違規或違約等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章保障資金及建設管理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級財政下達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并軌后中央、省級和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地方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專項配套資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到我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充資金;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房源、發放租賃補貼,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修和相關費用支出。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盤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贈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九條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規定管理;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定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落實招標投標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等。

第十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分為成套型和宿舍型。成套型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宿舍型的公共租賃住房修建,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原則,完成室內基本裝修,滿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綠色建筑標準,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作為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合理安排布局。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配建與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集中建設的應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并完善公租房小區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使群眾享有更好的居住環境。將公租房小區及時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積極發展各項便民利民服務和社區志愿服務,推進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成果的應用,切實提升公租房社區居住品質。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嚴格按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筑節能等強制性標準,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建設單位須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嚴格落實國家、省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稅費優惠政策,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部分應整體進行登記,經營性配套設施可獨立登記。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設施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償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本息,維護、管理支出以及彌補物業服務經費的不足部分支出。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項的不足部分由縣住建局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

第三章保障對象

第十六條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登記為縣城區城鎮區域居民戶口滿3年;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十七條縣城區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登記為縣城區城鎮區域居民戶口滿3年;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十八條縣城區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登記為縣城區城鎮區域居民戶口滿3年;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十九條縣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登記為縣城區城鎮區域居民戶口滿3年;

(二)本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人均年收入按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來確定,上年度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縣統計局的數據為準);

(三)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自有產權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條縣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提出申請:

(一)具有普通高中、全日制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滿5年(不含5年);退役軍人自退出現役的次月起計算不滿5年(不含5年);

(三)已與縣城區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須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簽訂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證明,并由用人單位在縣繳納社會保險且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賬戶處于繳費狀態;縣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具有進入單位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一條縣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提出申請:

(一)戶籍在縣城區范圍以外;

(二)在縣城區內工作并實際居住均滿1年;

(三)申請人獨自在縣城區務工的(在縣城區無共同居住人),其個人年收入低于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人在縣城區務工,有家庭成員在縣城區共同居住的(配偶實際居住滿1年,實際居住時限以公安機關警務綜合平臺實有人口信息登記時間起算;未成年子女在縣城區學校就讀)和夫妻雙方均在縣城區務工的,本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已與縣城區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證明;

(五)截止申請之日用人單位按規定為申請人已連續在縣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含1年)且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賬戶處于繳費狀態;

(六)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在縣城區無自有產權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七)申請人年齡上限為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的自有產權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縣城區范圍內已辦理登記或網簽備案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中的共同申請人是指:

(一)主申請人未婚(35周歲以下),其父母為共同申請人;

(二)主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和未婚子女(35周歲以下)為共同申請人;

(三)主申請人離異(喪偶)后未再婚,按法律文書由其撫養的未婚子女(35周歲以下)視為共同申請人;

(四)主申請人有35周歲以下未婚生子(女)的且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參照已婚家庭條件辦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租房:

(一)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含2年)在縣城區買賣、贈與、拍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房屋的(交易時間以房地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因重大疾病(指《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規定的甲類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三級以上(含三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證明材料,不受此條限制;

(二)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三)未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滿足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和已成年孤兒除外;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登記機動車輛價值(不含稅價,以購車發票為準)超過8萬元的(新就業人員除外、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五)在縣城區范圍內有登記或網簽備案的非住宅房屋;

(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第四章申請

第二十四條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或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證;

2.若單身,須書寫婚姻情況承諾書;

3.若曾離異,需出具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材料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若多次離異,應當提供每一次的離異材料;

4.若喪偶,需提供喪偶相關證明;

(四)由民政局出具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證明、低保證明或低保邊緣證明;

(五)居住證明;

(六)共同申請人是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就讀學生出具學校就讀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

(七)申請人授權縣住建局對其本人和家庭成員名下相關信息進行查詢的授權委托書;

(八)擁有機動車的提供購車發票。

第二十五條縣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證明:1.結婚證。2.若單身,須書寫婚姻情況承諾書;3.若曾離異,需出具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材料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若多次離異,應當提供每一次的離異材料。4.若喪偶,需提供喪偶相關證明;

(四)收入證明;

(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證明;

(六)居住證明;

(七)共同申請人是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就讀學生出具學校就讀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

(八)申請人授權縣住建局對其本人和家庭成員名下相關信息進行查詢的授權委托書;

(九)擁有機動車的提供購車發票。

第二十六條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縣住建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須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證明。若共同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由其書寫承諾書并捺印;

(二)書面申請書;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證;

2.若單身,須書寫婚姻情況承諾書;

3.若曾離異,需出具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材料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若多次離異,應當提供每一次的離異材料;

4.若喪偶,需提供喪偶相關證明;

(六)申請人的學歷證明;

(七)社保繳費證明;

(八)申請人授權縣住建局對其本人和家庭成員名下相關信息進行查詢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向縣住建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證;

2.若單身,須書寫婚姻情況承諾書;

3.若曾離異,需出具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材料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若多次離異,應當提供每一次的離異材料;

4.若喪偶,需提供喪偶相關證明。

(四)收入證明(申請人在個人所得稅APP中查詢遞交申請前一年收入納稅明細并打印或遞交申請前一年的工資銀行卡對賬單);

(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其他用工證明;

(六)居住證明;

(七)共同申請人是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就讀學生請出具學校就讀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

(八)社保繳納證明;

(九)申請人授權縣住建局對其本人和家庭成員名下相關信息進行查詢的授權委托書;

(十)擁有機動車的提供購車發票。

第二十八條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認定)、高層次人才(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按照縣城區新就業無房職工類型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畢業時間限制。

戶籍在我縣的縣級及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戶籍在我縣的部分優撫對象(部分優撫對象是指籍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一至四級傷殘軍人、因戰五至八級傷殘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簡稱“三屬”)且在縣城區內無住房的,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戶籍、收入限制。租金按照縣縣城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標準收取。

第二十九條委托他人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第五章審核

第三十條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或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由社區居委會完成入戶調查和核實工作,提出明確意見,并將核實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復核,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明確復核意見,并將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住建局。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由縣住建局核實是否完備。

經檢查申請資料完備的,由縣住建局發送公安、民政、稅務、人社、自然資源、行政審批、市場監管、殘聯、公積金中心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審,各部門應在收到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反饋比對信息,縣住建局在所有比對信息反饋后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經縣住建局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發送相關鄉鎮和社區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縣住建局應當以書面或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用人單位依照當地有關規定,協助縣住建局等部門對職工保障資格進行審核。

第六章保障方式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對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部分優撫對象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中有精神病史的,適用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實物配租按照縣住建局收到申請表的時間先后順序,輪候配租。優先保障符合保障條件的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低保邊緣、重大疾病(指《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規定的甲類疾病)、殘疾家庭(保障對象中有一至四級肢體殘疾人員或視力、聽力、言語、智力二級及以上殘疾人員)、失獨家庭、特殊引進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國家及省級優撫對象、退役軍人。

實物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應當與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相對應,單身或夫妻以一室戶型為主,單親家庭或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以二室戶型為主。

實物配租采取搖號或抽簽的方式。

除不可抗力外,實物配租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實物配租后30日內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的;

(二)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三)被人民法院強制騰退的;

(四)其他放棄保障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租賃補貼是指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貨幣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住房屋的住房保障方式。對有住房的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采取租賃補貼優先的保障方式。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采取租賃補貼優先的保障方式。

租賃補貼發放參考標準:

(一)面積計發標準:1.保障對象為單身或夫妻的,計發標準45㎡;2.保障對象為單親家庭或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計發標準60㎡。

(二)發放比率:保障對象為縣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的,發放比率100%;保障對象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發放比率80%。

(三)計算公式=面積×市場租金×發放比率。

公租房執行的市場租金標準由縣統計局和縣房產交易所通過市場調查獲取數據后,報縣政府審議后頒布,每3年更新一次。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合同期限為一年,簽訂時被補貼人需提供有效的住房租賃備案登記表,備案時間短于租賃補貼合同發放時間的,需在備案住房租賃合同到期時提交下一時段住房租賃備案登記表,否則停止發放。

(五)補貼期屆滿3年需要續申請補貼的,被補貼人應當在補貼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

縣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補,并簽訂續補合同。

(六)自愿放棄租賃補貼只參與實物配租輪候的申請人,在輪候屆滿3年需要續申請輪候的,需在到期前3個月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進行資格復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繼續輪候。

(七)備案租金低于租賃補貼標準的,按備案租金發放;備案租金高于租賃補貼標準的,按租賃補貼標準發放。

(八)實物配租家庭中有保障對象年齡超過60周歲,或有一至四級肢體殘疾人員或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二級及以上殘疾人員,或有患重大疾病的(指《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規定的甲類疾病),可以申請實物配租轉租賃補貼保障。

第七章租金收取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對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繼續執行低租金(原廉租住房租金水平),對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按照縣城區市場租金水平的40%執行,對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按照縣城區市場租金水平的50%執行,其他保障對象按照縣城區市場租金水平的60%收取。

保障性住房小區物管費用按梯度收取,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按10元/月/戶收取,縣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按15元/月/戶收取。

在合同租賃期內,租金標準不作調整;新簽訂或續簽租賃合同,按簽訂合同時執行的租金標準簽訂。

第三十五條符合保障條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按照相應等級減免部分租金。

(一)縣城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中有保障對象是殘疾人的(提供有效殘疾證),房屋租金減免20%。

(二)保障對象中有殘疾軍人的、病故軍人遺屬的,房屋租金減免30%。

(三)若保障對象中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房屋租金全免。

(四)城鎮困難職工家庭(指在全國級、省級、市級困難職工幫扶系統內,或在脫困6個月觀察期內的城鎮困難職工家庭,由縣總工會出具系統登記資料)、生活困難軍人家庭(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認定),房屋租金減免20%;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的(指《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規定的甲類疾病),房屋租金減免30%。

(五)若有其他困難情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承租對象只能選擇申請上述減免類型的一類進行減免。

(七)減免時間為申請審核通過的次月至當前租賃合同期滿,續租時需重新申請核定租金減免。

(八)縣住建局定期在縣人民政府網公示租金減免明細。

(九)以市場價承租的不予租金減免。

第八章使用與退出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三年。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用人單位依照當地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對入住職工的管理責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條件的人員退出保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法合規使用。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八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由雙方自愿同意、并向縣住建局提出換房申請,經批準后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同一小區不能互換,在入住期間只能互換一次,已進入清退程序的房屋不能互換)。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裝修后形成的房屋附屬物所有權歸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承租人不得拆除。如承租人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有權要求其恢復房屋原狀,并承擔恢復房屋原狀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將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信息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規反本管理辦法的情況,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第四十二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三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

縣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租賃期內,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主申請人因工作原因離開,未繼續在縣城區就業(務工)或養老保險中斷6個月及以上的。

(五)租賃期內,兩個分別承租了公租房的家庭(人員)因結婚組合成一個家庭的,應及時向縣住建局申請變更備案,縣住建局在收到申請后或自查發現后,應對承租人進行重新審核,并有權根據重新審核結果要求承租騰退房屋、調換房屋。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給予1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處理。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建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縣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起施行的《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江府辦發〔202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