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輿情下娛樂明星名譽權的保護

時間:2022-05-30 09: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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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輿情下娛樂明星名譽權的保護

[摘要]網絡媒體的不斷發展使得社交透明度有了質的飛升,發言渠道被迅速拓寬,人們仿佛獲得了隨時、隨心評價娛樂明星的權利,這似乎也是網絡促進言論自由權發展的一個例證。但是一方權利行使不當往往會侵犯到另一方的權利。目前國內關于娛樂明星名譽權的研究,主要是從總體保護和限制的角度分析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建議,但將網絡環境為前提進行的研究不多。本文著重在網絡輿情的前提下對娛樂明星名譽權保護與制約問題進行研究,并結合我國的現狀分析適合目前網絡環境的發展道路。

[關鍵詞]娛樂明星;網絡媒體;言論自由權;名譽權

2022年兩會期間,“網絡暴力”頻繁出現在社交媒體的熱搜榜。根據人民政協網消息,在此次兩會上,有40位代表聯名建議為反網絡暴力專項立法。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網絡化進一步的深入和公民法制觀念與維權意識的提高,網絡維權問題日益重要。娛樂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具有常人無法比擬的號召性,常成為輿論的焦點,這就會牽扯出一系列的網絡暴力行為侵權問題,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會涉及名譽權侵權的問題。

一、網絡輿情下娛樂明星的網絡名譽權糾紛現狀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的《“粉絲文化”與青少年網絡言論范研究報告》成果顯示,該年共收案41948件,結案33521件。辦理的網絡平臺侵害責任糾紛案例3836件;其中,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1075件,占比28.02%。以青少年為主要涉嫌侵犯主體的互聯網侵犯名譽權行為主要集中發生在對從事演藝工作的娛樂明星名譽權侵害。在這些案件中,同時反映出了近年盛行的粉絲文化的突出特征。可見,隨著民眾生活與網絡的交融度越來越高,關于娛樂明星網絡權利問題越來越多,亟待更完善的制度和解決方法。2021年8月,某男星與從某網絡侵權糾紛一案審理終結,被告被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刪除其在新浪微博上的相關言論,公開道歉并置頂保留三十天,同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該男演員案例以及其他涉明星名譽權案例,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在此類娛樂明星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例中,裁判結果往往更傾向于對娛樂明星名譽權的保護。整理分析這些案件可以發現有一半以上的被告方被認定為侵害了娛樂明星的名譽權,法院一般會支持原告的請求。偏向保護名譽權案件中法院的判決理由是雖然娛樂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名譽權相對受限,但人格權是法律規定保護權利,不應利用網絡毀損他人人格。而另一角度也有法院認為娛樂明星的名譽權應當自覺受限,出于身份的特殊性和對網絡言論自由權的保護,不應當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娛樂明星的網絡名譽權糾紛牽涉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限制與保護、網絡水軍及其背后勢力的侵權責任、個人粉絲與團體粉絲發表言論的責任等眾多問題。隨著事件的持續發酵,后續處理結果的發展態勢卻很不順暢,不論是哪一方的維權或是追責,都呈現出舉步維艱的情狀,側面反映出當前的法律對這類現象的規制不夠完善,對權利的規定不夠全面。

二、網絡輿情下娛樂明星名譽權問題的沖突根源

通過網絡平臺對娛樂明星發布議論、批判或是抨擊,這些言論或許會影響其社會名譽,但很多時候這種批判也是他們成為公共人物而不得不承受的代價,否則,將會妨礙文化、媒體等社會各項事業的正常發展,或者使社會的公共利益受損。但是,也不能完全放任公眾對娛樂明星的言論,毫無限制的言論表達必然會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由此可見,公共人物的名譽權往往和公眾言論的自由存在著此消彼長的密切關聯。產生這些矛盾的主要因素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從兩個權利的形式上來看,它們具有交叉重合的關系。娛樂明星的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間的矛盾首先源于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這兩個權利形式之間本來就具有的矛盾。名譽權的權利客體是名譽,而名譽是對某個人的總體性社會評價。當法律規定強調對娛樂明星評價的客觀性越高時,對言論自由的約束與影響就會越強。因為名譽權和表達自由所規定的對象具有交叉重疊,二者就必然形成緊張的矛盾關系。當保障某種權利的時候就必然會限制另一項權利[1]。其次,是權利基礎的不同。言論自由權保護的是一種表達的自由,是對民眾表達自己觀點的一種尊重,而這種觀點的性質是多樣的,既有可能是表揚贊賞,也有可能是中立的分析,當然也有控訴和批判。而名譽權保護的是良好的社會評價,這就與批判性質的言論自由權產生了一定的沖突。再次,此類沖突還存在于中國現有法律的規范之中。憲法一方面規定了公眾享有言論自由權,另一方面又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從立法角度而言,盡管兩個權利都是憲法所明確的公民所應當得到的基本權利,但立法條款所體現的對二者的保障范圍卻不均衡,也難免造成實踐中未能解決好二者矛盾的局面。對于名譽權的保障,不僅在《民法典》有提及,同時還有專門保護名譽權的司法解釋。而在立法中對言論自由權利的保障,只被法律條文簡要提到,并且少有成為裁判的基礎,這就會影響實務中從民事權利層面對言論自由權的保護。

三、網絡輿情下娛樂明星名譽權侵犯的主體責任

在網絡生活中,侵犯娛樂明星名譽權的主要有兩個群體:媒體和網民。對于媒體侵犯娛樂明星名譽權的行為,可以從法律和行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對于網民的言論自由權則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和研究。筆者認為,在探討娛樂明星名譽權的問題上,網民可以被劃分為三類,分別是獨立網民、有影響力的網民和網絡水軍。

(一)獨立網民作為侵犯主體

對于獨立的網民,其上網的目的主要是滿足個人精神需求。這一類網民對于娛樂明星發表的言論,通常是基于媒體的報道,根據個人內心的喜惡而做出。他們表達自己的批判、謾罵,并不是為了獲取經濟上的利益,通常也只是隨意而為。即使某些言論是對明星的不實造謠,或是基于內心的羨慕和憎惡而進行的謾罵,也要寬容處理,盡量不上升到法律責任層面。因為獨立網民的影響力范圍很小,通常只涵蓋親朋好友,沒有足夠的說服力和網絡號召力,而且獨立網民數量龐大而分散,讓娛樂明星從中追究那些造謠和辱罵的個人,并逐一向其追責,本身也不現實[2]。

(二)有影響力的網民作為侵犯主體

對于有影響力的網民,包括微博、知乎的大V。這一類群體因為在網絡上有更多的曝光度,必須要更加謹慎地發表言論,包括進行轉載和評論。如果是基于明星的表現,依照個人內心的情感而發布的內容,如果只是簡單的轉載,同獨立的網民一樣,一般也不需要去追究。如果是具有原創內容的言論,因為其影響力的不同,理應要求其對自身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若主觀上是為了金錢等利益,故意去造謠,煽動網民,必須追究其責任。對于造成重大影響的惡意內容,應當追究其責任。

(三)網絡水軍作為侵犯主體

網絡水軍不同于前兩種,他們是在特定利益驅動下,利用操縱人工或機械手段從網絡上生成有關特定話題或對象的大量消息,從而影響輿論對該話題或對象的態度的群體。近年來,“網絡水軍”已從個別運營向專業性、協作化、產業化走向蓬勃發展。他們常常使用微博、微信等平臺制造并傳播假報道,或組織進行有償發帖、刪帖、公關、操縱輿情等網絡活動,顛覆黑白,蒙蔽廣大網友,破壞了正常的網絡秩序和社會秩序,娛樂明星深受其害[3]。對于網絡水軍,不僅可以追究其侵犯娛樂明星名譽權的法律責任,若有觸犯誹謗罪的可能性,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網絡水軍這一群體通常存在雇傭者。對于雇傭者,其雇傭不良公關公司發布造謠、誹謗等消息,這種行為事實上是一種教唆行為,因此毫無疑問要承擔相關責任。而某些不良公關公司則是網絡水軍的組織者,是侵害娛樂明星名譽行為的主要操手,專門通過煽動娛樂明星的不實謠言,損害某一娛樂明星的形象賺錢。這屬于明知為虛假內容,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有償發布信息業務,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營利目的,實施上述行為,滿足一定情節條件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四、網絡輿情下娛樂明星名譽權規制的路徑選擇

(一)健全網絡名譽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以營造完善的法制環境

首先要不斷完善目前《民法典》中對名譽權的規制內容,明確對網絡媒體和用戶行使言論自由權劃分明確的界限[4]。對于不同的侵權主體,設定不同的責任。以“過錯”為認定標準,詳細區分是否具有主觀惡性、是否存在經營性等情況,減少模糊性表達,更具體地規定網絡中怎樣的主體行為會被歸類為侵犯名譽權。對侵權標準的嚴格界定,也是對娛樂明星名譽權的一種限制。由于侵權行為以網絡平臺為載體,名譽的毀損發生在網絡輿情下,具有公開傳播的特點。因此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考慮到這一前提,根據侵權主體本身的過錯,更靈活地選擇懲罰性后果。網絡背景下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應當首先在網絡載體上進行。要求侵害人通過互聯網傳播途徑恢復娛樂明星的名譽,可以讓其在社交平臺上公開發表道歉并置頂,同時開放轉載,盡可能擴大傳播范圍,恢復受損的名譽。此外,經濟賠償也要根據傳播力度以及損害的大小進行標準制定,設定一個有威懾力的賠償數額范圍,但同時也要嚴格確定賠償的主體條件,保護娛樂明星名譽權的同時不能過分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二)建立完善相配套的制度與監管體系

首先,是建立網絡發言實名制制度。誠然,匿名的網絡發言方式給予了網絡用戶極大的安全感,網名帶來的心理慰藉保障了言論以自由的心境表達。但是,可以遮擋身份的表達方式也滋生了一部分人內心的“僥幸”與“偏激”,使得網絡平臺墮化成這類人宣泄惡意的途徑。而實名制可以掀開此類人自認為的保護面紗,將身份被追查并追責的陽光震懾他們心中的黑暗。其次,要對政府的職能進行劃分。目前,我國關于網絡監管的部門存在職能重疊或是職能空缺的情況。因此,要對不同政府部門進行明確的監管方向劃分。譬如上文網絡用戶的實名制問題,可以從準入門檻角度入手,安排特定的部門負責對從業者、用戶進行資質審查和監管。對于網絡侵權問題,涉及違法行為,可以由屬地公安機關以及互聯網法院共同處理。

(三)建立完善網絡行業自我管理的機制

在這一點上,可以參照英國建立的互聯網行業自治機構,英國針對互聯網謠言的調查開始較早,相應的行業整治舉措相對完善。例如互聯網絡觀察基金委員會(IWF)、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協會(ISPA)、移動寬帶網絡公司(MBG)。這些機構協會要求各行業中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發揮“把關人”的角色,并同時對公民進行網絡技術基礎知識教育,以及向社會傳播安全方面的有關知識。對網絡謠言、非法信息以及兒童色情信息等實施信息過濾與審查[5]。組織建立的前提是提高相關主體的自律意識,包括網絡平臺、相關團體機構公司、網絡用戶在內的共同自律意識。不同的主體需要認識到自己角色對應的社會責任,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在配合政府管理的同時積極自省。目前,我國網絡行業自我管理機制仍屬起步階段,需要政府積極的引導,吸收優秀的經驗,幫助建立相關的自治組織。同時也要將足夠的自主權交予給網絡行業自身,培養其自我管理的意識,同時由于參與者本身出于行業內,其對行業的理解更加深刻,依靠這些經驗可以逐步制定成熟的行業運行規則,并能夠有針對性地做出懲罰。網絡行業自我管理組織的建立,相較于法律懲罰帶來的威懾,更具有預防性,可以潛移默化地在行業參與者心中樹立責任意識,培養從業者良好的素養,無形中減少侵權行為,也能夠一定程度上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

五、結語

綜上所述,娛樂明星的身份具有特殊性,更容易牽涉名譽權的糾紛。名譽權保護的是良好的社會評價,這就與批判性質的言論自由權產生了一定的沖突。而網絡環境中,因為言論發表更容易,侵權成本更低,維權難度更高,亟需在立法上完善處理相關問題的規則。同時建立網絡行業的自治組織,相較于法律懲罰帶來的威懾,本身具有預防性,可以潛移默化地在行業參與者心中樹立責任意識。

參考文獻:

[1]楊士林.“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沖突及解決機制[J].法學論壇,2003(6):6-12.

[2]李偉平.網絡名譽權與網絡言論自由的沖突與制衡——再論“微博第一案”[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5):25-32.

[3]羅翔.網絡水軍與名譽權的刑法保護[J].社會科學輯刊,2019(4):123-133+219.

[4]王軍.輿論監督與公眾人物名譽權保護——從“范志毅名譽權”官司說起[J].法學雜志,2005(1):35-137.

[5]郭小安,韓放.英美網絡謠言治理的法律規制與行業規范[J].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1):160-167.

作者:吳雨婷 單位:浙江農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