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立法探討

時間:2022-07-08 16: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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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立法探討

摘要:校外培訓機構應符合教育方針,服務我國教育事業。將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納入法治軌道具有必要性,加強立法研究是題中應有之義。鑒于我國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法律規范并不完善,監管力度有待加強,監管中權益保護存在缺陷,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加強監管。通過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法律體系,實現監管方式與手段規范化,有效保護校外培訓中的合法權益,讓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有法可依。

關鍵詞:校外培訓;依法監管;法律體系;權益保護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教育教學各階段的校外培訓機構不斷發展壯大,雖然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模式不規范、市場化、差異化較大,出現了不科學、亂漲價、缺乏監管的情況。校外培訓機構應該符合黨和國家有關教育的大政方針,應符合學業減負、推動素質教育,減少教育培訓領域的惡性競爭,為我國教育發展助力。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出于逐利性目標,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出現了任意漲價、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情況,背離了教育培訓規律,帶來諸多的社會負面效應。校外培訓機構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經營模式上具有較大差異。有的校外培訓機構是私立性質,是自然人、法人設立的培訓機構。有的校外培訓機構是具有半公立性質,在教育培訓和經營過程中,相較于私立校外培訓機構更具規范性。部分校外培訓機構出現了侵犯培訓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教育秩序的危害,不規范不合法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納入依法監管的范圍。為此,相關職權部門應采取相應措施,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在監管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要求上,不同地區不同時間的監管由于缺乏明確統一的專門性法律規范,使得監管的效果和力度有待提升。在全面依法治國,依法推進教育培訓規范化、有序化的大背景下,應進一步思考和研究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立法問題,讓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法治化

校外培訓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應該遵守現有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避免給教育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在推進素質教育、服務社會中,實現校外培訓機構與我國教育工作良善發展。鑒于校外培訓機構的復雜性和培訓教學內容、方式方法的差異性,也出現了侵犯培訓者合法權益,擾亂我國教育公平與教育秩序的情況,有必要將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納入法治化,以法治思維和方式推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合法運營。

(一)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必要性

校外培訓機構作為推動知識學習與能力培養的一部分,應該納入國家監管的范圍。在黨的基本方針和教育政策的指引下,校外培訓機構在制度建設、培訓內容、培訓方式中,都應該符合現有教育要求。不同于我國各教育階段的學習教育,校外培訓大多采用自然人、法人建立的培訓機構,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出現了培訓內容和方式不規范,背離我國現有教育理念和要求,不利于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部分校外培訓不僅在自身管理和經營中存在著逐利性,將培訓作為獲取經濟利益的途徑,而且存在著背離素質教育、不利于貫徹落實教育減負的要求,陷入惡性競爭和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情形。[1]在此種背景下,將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作為一項教育整頓內容便顯得十分必要。通過有效監管校外培訓機構,讓其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活動是必要之舉。

(二)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法治化問題

鑒于我國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體制機制尚存在一定不足,在監管力度和監管方式中存在地區差異化、監管的常態化有待加強。以傳統的職權部門監管,以行政執法處罰為核心的監管方式,容易出現違背任意性和不規范的情況,難以讓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具有長期性和制度性。有些情況下,校外培訓機構以變化形式,增加其隱蔽性等方式,逃避監管機構的監管,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因此,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校外培訓機構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在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教育教學也應當納入法治軌道。依法推進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首要內容便是出臺和完善有關校外培訓監管的法律規范,要落實依法監管,相關的立法工作必須得到認真對待。

二、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立法缺陷

立法是實現法治的基礎,也是推進校外培訓機構有效監管的基礎。在推進教育整頓改革的大背景下,以法律的權威性、強制性,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各項工作,實現校外培訓機構合法化和規范化。在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有效監管中,我國的立法層面依然需要進行完善。尤其是在法律規范的修改制定和完善、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程序性與公平性、推動校外培訓機構監管中合法權益的保護,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完善。在立法并不健全,執法規范化和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的情形下,相應的缺陷和不足之處需要加以重視,以便提出具有針對性、具體化的立法完善措施。

(一)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規范不完善

我國現有的教育法治內容,大多是針對學校教育而言的,尤其是義務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層面,以規范公益性教育培訓單位為核心。但是,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校外培訓機構作為一種教育教學形式,不斷滲入現有教育培訓體系,而相應的法律規范并不完善。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中,提到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有必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落實年檢年報制度、推行黑白名單制度等。2022年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出臺的《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要求健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現有機制,通過分工合作、健全協同機制、加大查處力度等方式,強化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管力度。但是,對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程序、許可內容、培訓內容、培訓質量、培訓價格等方面的行政檢查監管不夠明確具體,對監管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內容的規范還不夠健全。此外,伴隨著網絡科學技術的進步,諸多的校外培訓轉移到互聯網,建設了相應網絡教育平臺、智能應用軟件等,占用諸多的社會教育資源和學生有效學習的時間精力,部分校外培訓機構甚至存在亂漲價、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學校教育秩序的情況。顯然,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的依法監管十分必要,但由于相應的監管規范并不健全,使得校外培訓機構監管陷入困境。

(二)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執法力度不足

現有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并未形成制度化與常態化監管局面,在監管的力度、深度、廣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缺陷。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主要來自學生舉報、業務糾紛,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主。[2]監管的對象一般是以不符合辦學資質、侵犯合法權益的情況為主。監管部門在收到相應監管請求之后,諸多監管事項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證據收集、案件定性上存在模糊性。因此,大部分涉及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事項上,主要是以行政處罰、限期整改、民事糾紛調解等方式化解,在執法的力度和效果上有待加強。此外,校外培訓機構在設立時,相應的資質要求和設立成本并不高,出現了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和撤銷容易,監管處理之后重新開設培訓機構的情形??梢姡诂F有的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立法工作有待完善的情況下,監管的力度也不甚理想。

(三)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權益保護有待加強

校外培訓機構涉及培訓機構、培訓對象、培訓中的聘用人員等,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監管機構出于逐利性目標,容易在培訓機構營運過程中出現侵犯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情況。例如,有的校外培訓機構,出現了任意漲價、層層加價的情況,還有的培訓機構在收了培訓者的培訓費用之后,并不兌現相應的培訓內容,或者培訓內容出現了違背教育培訓規律的情況,甚至出現了校外培訓機構人去樓空,侵犯培訓者和聘用人員合法權益的情形。在出現了類似情況時,由于信息不對稱,調查取證較為困難,導致職權部門進行主動監管、有效打擊規范的難度增加,相應主體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從某種意義上看,校外培訓機構監管中權益保護有待加強。

三、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立法完善

我國校外培訓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范,避免出現違法違規的情況,給社會發展和穩定帶來不利影響。通過建立專門化的法律規范體系,將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與現有的民法、商法、行政處罰法等規范體系相結合,讓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有法可依。通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規范體系,不斷增強監管的程序性和執法力度,讓違法違規的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升違法成本,更好地服務于社會。通過建立健全有關校外培訓機構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讓權益保護成為校外培訓機構監管重要一環。

(一)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法律體系

2022年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出臺《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其法律效力級別是部門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監管的主體主要來自教育行政執法部門,涉及的條款內容較少,規范不夠細致,如何與其他法律規范相結合還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建議出臺《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法》,將校外培訓機構的設定、培訓內容、運營形式等內容進行明確。同時,在監管的主體、監管形式、監管的權力、監管責任與義務等內容以明確的法律形式予以規定。同時,現有關于培訓的規范體系,應與新法律規范體系進行統籌,利用《民法典》《行政處罰法》等對涉及市場監管管理、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內容進行整合,形成具有立體性、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管體系。校外培訓機構監管還應結合各地各區域的培訓機構實際情況,加強培訓制度建設,形成具有合法性科學性的素質教育,弱化校外培訓的逐利性,建立糾紛解決機制等方式,讓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常態化,發揮法律監管的實效性。

(二)推進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規范執法

監管部門在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的要求,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以立法方式確立監管部門的職權范圍,建立責任清單制度,讓監管的內容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落實。在處理較為棘手的權益保護、責任范圍的過程中,監管部門應秉持執法公平、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在監管的全過程中體現公平正義。在此過程中,以法律手段凸顯信息公開、嚴格追責、整改督促等內容,讓校外培訓機構在公權力的嚴格限制下運營。此外,執法的手段和方式應該結合監管的實效,創新監管模式,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問題。[3]在存在疑難復雜的監管事項上,監管部門嚴格依照法定職權,協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綜合監管和治理,彰顯職權部門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水平,最終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監管執法過程中的實效性。

(三)完善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權益保護機制

通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的立法研究,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規范,將監管職權部門的執法問題納入法治軌道,凸顯依法保護相關主體基本權益的力度和決心,讓校外培訓機構監管中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在我國的校外培訓機構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培訓機構、培訓對象、培訓機構聘用人員等,都應該納入合法權益保護的范圍。通過加強權益保護的原則規則,將各方的權益保護以明確的法律規范條文確立下來。例如,在涉及培訓對象合法權益保護時,應嚴格規定培訓內容和方式的平等協商一致,避免格式條款和不平等約定。在可能侵犯培訓對象基本信息權、安全保障、隱私權保護問題上,也應該以明確的約定為基礎。在涉及權益保護糾紛時,及時提供相應的權益保護途徑,讓校外培訓機構中的權益保護得到有效落實。[4]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管中的權益保護機制,讓不負責任、違背教育方針的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確保培訓者的基本權益得到保護。

四、結論

我國校外培訓機構在發展過程中,應該尊重教育規律,貫徹現有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范的要求開展培訓工作,避免侵犯培訓者的合法權益。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的情形下,相關職權部門的監管容易出現障礙。因此,從立法層面重視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問題,是當前和今后很長一段時間應當重視的問題。我國校外培訓機構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容易陷入逐利性,侵犯培訓者的合法權益,也給素質教育、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帶來負面影響。校外培訓機構在設立、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上,也應該符合現有教育管理要求,避免出現監管漏洞,讓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有法可依。[5]在大力推進教育整頓治理,推動依法推進教育培訓的大背景下,我國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在立法層面將不斷完善,符合教育培訓規律,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教育培訓內容,將會在法律層面得到保護,相應的監管力度和廣度將得到進一步加強。

作者:于琳琳 單位:鶴壁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