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知
時間:2022-08-27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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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物價局: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審核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浙政辦發//]49號)的規定,我們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重新審核。經省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和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核定后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標準(詳見附件)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以外,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今后確需新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應按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印發的《**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浙財綜字[//]84號)的規定報批。
二、培訓收費按《**省培訓班收費管理辦法》(浙價費[//]2號)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按《**省社會團體收費管理規定》(浙價費[//]357號)執行。
三、未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各地不得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收費,更不得將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轉為服務性收費繼續執行。未經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單位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為其他單位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禁止將行政管理機關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交由下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收。禁止利用審批、發證等行政管理職能,為下屬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四、本通知自//年2月1日起執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各執收單位應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實行亮證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