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局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通知

時間:2022-04-25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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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局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通知

各縣市區人社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經濟開發區組織人事部,市直屬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促進我市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決定將我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

(一)2012年6月30日前參加工傷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在參加統籌前發生工傷的人員。

(二)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工傷人員。

已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的人員不在統籌范圍。

二、“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基金支付的項目

(一)傷殘津貼:致殘程度達到1-4級的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根據護理等級支付的生活護理費;

(三)工傷醫療費:“老工傷”人員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工傷醫療費;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當時政策規定的供養條件、應由企業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目前仍未喪失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五)輔助器具配置費:按《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標準支付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三、“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籌集原則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實行風險備用金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的原則來籌集。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應一次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和2007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風險備用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各承擔50%。

(二)2004年1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和2008年1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所需風險備用金,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所需資金通過自籌、當地政府財政、工傷保險基金等多種渠道籌措。

四、風險備用金標準和計算辦法

(一)風險備用金標準

依據確認的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人數,按市2011年度工傷職工人均工傷醫療費、人均生活護理費和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相應標準計算10年。其中,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供養子女計算至18周歲。致殘程度達到1-4級的全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市2011年度全殘工傷職工人均傷殘津貼標準計算10年。距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

(二)風險備用金計算辦法

1、工傷醫療依賴費

(1)職業病人員醫療費=職業病人數×職業病人均醫療費(94112.4元/人/年)×繳納年限。

(2)工傷醫療費=(工傷醫療依賴人數-職業病人數)×人均工傷醫療費(58107.84元/人/年)×繳納年限。

2、生活護理費=享受生活護理費人數×人均護理費(6791.16元/人/年)×繳納年限。

3、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人數×人均撫恤金(5641.04元/人/年)×繳納年限。

4、輔助器具配置費=配置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見《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3次(有多人或多項目的,數額累加)。

5、全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全殘工傷職工人數×平均傷殘津貼(12204.84元/人/年)×繳費年限。

五、“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程序

(一)“老工傷”人員確認。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原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和支付“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的財務憑證等原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無原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填寫《“老工傷”人員確認申請表》一份。

2、原勞動、人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按照當時職能權限和規定做出的有關事故批復及事故發生證明等原始材料;

3、用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照事故發生時有關規定做出的事故證明或事故批復等原始材料;

4、經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次診斷為職業病的證明;

5、其他能夠證明職工為因工(公)受傷的原始材料。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老工傷”人員資料進行審核、調查,對符合工傷條件的,予以備案。

(三)需進行勞動能力、醫療依賴鑒定和輔助器具配置的,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醫療依賴和輔助器具配置確認。

(四)用人單位持《“老工傷”人員備案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事宜。

六、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實行實名制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老工傷”人員檔案并長期保存。

(二)“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計發標準。全殘人員待遇按2011年全市相應級別的全殘人員平均傷殘待遇計發金額的90%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全市相關人員的平均數計發。“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前,其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風險備用金后,從繳納的下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相關待遇。

(三)各縣市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確保于年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