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強化耕地保護機制相關事宜
時間:2022-02-19 0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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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管理法》,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廣大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的積極性,依法保護農民集體地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號)和自治區關于印發《自治區集體地所有權登記若干規定》(自發)[]號)的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開展集體地所有權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集體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技術性強,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協調溝通和落實地登記經費,區國資源分局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國資源分局,主要負責登記發證工作的計劃,實施方案的制定,進行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同時成立專門登記發證隊伍,具體實施登記發證工作,人員由區國資源分局登記人員及專業技術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二、登記范圍
范圍集體地,以及在城鎮規劃區范圍未依法征為國有的地。包括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設用地等類用地。
三、登記對象
屬村民集體所有的地;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地;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地分別登記發證。
四、登記方式
集體地所有權登記采取組由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地所有證》發到村由村民委員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主體地位,在地所有者一欄中填寫村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名稱,并注明地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再將《集體地所有證》換發到組。
五、工作原則
集體地所有權登記工作由區國資源分局承擔,依法受理登記事宜。為防止少數疑難問題影響工作進度,登記發證工作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先對權屬爭議較少的進行登記,優先對涉及農用地轉用、征用、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地所有權進行登記發證。對于有權屬爭議,地使用權不清的,按照法律規定逐一解決。
六、工作要求
(一)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集體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成立由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小組的領導小組,并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將人員名單、聯系方式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積極與國資源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協調溝通。
(二)各行政村也要指派專人負責,在調查地權屬界限時必須派人到指定地點指界。并在《權屬界線認可書》上簽字。指界人由村集體依法推舉產生,并由村委會出具證明。
(三)工作用圖以標準分幅地利用現狀圖和權屬界線圖、比例尺不小于1:1萬的正射映像圖、地形圖、航片等為工作底圖。
(四)集體地所有權存在爭議的,爭議雙方均拿不出確鑿證據證明地權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區國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大街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報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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