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區農民用水戶協會章

時間:2022-10-15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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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區農民用水戶協會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區***鄉**灌區農民用水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鄉**灌區的用水戶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組織起來的從事農業灌排自助服務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地方性、非營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實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獨立核算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以全心全意為用水戶提供優質灌排服務,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進農業穩產高產、節水高效、會員增收為宗旨。

第四條本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接受幸福鄉人民政府和愛輝區水務局的具體指導和幫助,接受愛輝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業務工作。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范圍:1、全面負責協會轄區內灌溉工程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和供水調度;2、調配灌溉水源,組織抗旱、為用水戶提供灌溉服務;3、負責供水到戶工作,向用水戶供水并收繳農業水費;4、為用水戶提供與水利及灌溉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以渠系水文邊界為轄區地域邊界組建,在此范圍內的受益農戶經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協會會員,協會成立時未申請入會的農戶,以后申請入會時,必須按規定補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設和管理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本渠系范圍內用水戶;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3、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協會制度。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1、用水戶提出申請;2、協會執行委員會或籌委會審查通過;3、協會執行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1、用水權;2、選舉和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的權利;3、向協會反映意見與要求的權利;4、了解協會工作并進行監督的權利;5、退出協會的權利。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1、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執行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2、按照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用水小組會員會議決議,出工、籌資參與灌排工程設施維護管理;3、愛護灌排工程設施,檢舉、制止損壞灌溉設施的行為;4、按用水量或者其它商定的方式交納水費;5、節約用水;6、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協會運行管理的情況或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執行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并清償和歸還應交納的費用和財物(包括出工)。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討論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相應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設個用水組,為:用水組;用水組。

第十五條各用水組通過灌溉區域內所有會員參加的用水組會議選舉產生若干名代表。根據用水量、灌溉面積的大小,兼顧地理位置,每個用水組由一名用水組首席代表即組長、名副組長、財務人員及若干名委員組成的用水組委員會。委員由代表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委員會領導本用水組的其他代表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用水者代表同時也是用水組的管水員,其主要職責是:1、參加用水者代表大會,執行用水者代表大會的決議。2、制定和上報本用水組的用水計劃,負責本用水組的灌溉調度,平衡用水戶之間的利益,協調解決用水組內的水事糾紛。3、根據協會的工程維修計劃和要求,組織本用水組用水戶做好內部灌溉工程的維修和管理工作。4、負責或協助協會做好本用水組水費的收交工作。5、根據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工程建設資金等問題。6、及時反映用水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用水組的會員大會是用水組的決策機構,其職責為:1、選舉本用水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員)。2、審查和通過本用水組的用水計劃。3、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審查和決定本用水組工程維修、集資興建灌溉設施和向上申請建設資金的方案。

第十八條用水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例會,如果用水組內有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用水組會員特別會議,特別會議的職權與例會相同。

第十九條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辭職,需事先寫出書面申請。首席代表辭職由執委員批準,用水者代表辭職由用水組會員會議批準,在未得到批準之前,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員,應及時召開用水組會議補選。第二十條由各用水組的代表組成本協會的用水者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產生名代表組成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名,委員名,主席是本協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員實行分工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用水者)代表大會。其權利是:1、選舉和罷免執委會成員;2、決定執委會成員的報酬;3、審查、通過執行委員會的各項工作計劃、用水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4、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5、審議通過或修訂協會章程;6、劃分協會用水組;7、負責制定用水組的運行規則。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或者2/3以上的正式會員代表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開代表大會時也可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協會代表大會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正式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贊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執行委員會的職責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其匯報工作;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聘用協會工作人員;4、制定與執行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5、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工程維護,財務收支計劃及其他工作計劃,提交委員代表大會審批后執行。6、全面負責本協會管理范圍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擔資產的保值責任。7、負責協調本協會內外部關系。8、負責調解和處理灌溉中的水事糾紛。9、任免用水組代表及首席代表;10、決定與協會會員利益關系密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執委會成員必備下列條件:1、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會經驗及組織領導能力,具備一定的農業灌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3、熱愛農村公益事業,辦事公道,團結群眾,群眾威信高,全心全意為用水者服務。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具有完成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執委會委員候選人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優秀人員可適當放寬)。執委會成員辭職,需先提出申請,經用水者代表大會批準,在批準前應繼續履行其職責。如果執委會成員缺員,應及時召開用水者代表大會補選。

第二十八條執委會成員由用水小組或協會組建籌備組提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差額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會代表的同意方可當選。

第二十九條用水小組的職責是: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執委會決議;2、維護小組所管轄的工程設施;3、按照協會灌溉用水計劃,組織用水戶實施灌溉;4、計量本小組或各用水戶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積);5、向用水戶收取水費,并及時上交給協會;6、協調各方面關系,調節處理用水者協會報告的水事糾紛。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1、會員交納的水費。2、政府資助與投入。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本協會《水費收繳辦法》收取水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屬建筑物工程為本協會使用的國有固定資產,依國家有關法規及本協會制定的《工程管理規定》予以管護。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合格財務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資產。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提出修改意見,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協會在1/2以上會員代表提出解散意見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第三十九條執委會提出的終止協議須經代表大表決通過,并報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后的活動,進行資產移交。向資產監管單位辦理資產和檔案移交手續,進行資產移交。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會員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八章監督和獎懲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接受幸福鄉鄉政府、愛輝區水務局、愛輝區民政局及有關部門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對工作卓有成效的會員及工作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對不履行章程中規定的會員義務的會員,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員給予處罰。處罰分為以下幾種:限期恢復或改正,賠償損失,減少供水,停止供水,罰款,送司法部門處理等。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6年月日召開的用水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協會執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