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工作規定

時間:2022-09-18 0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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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工作規定

為促進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國務院、省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縣政府正常運轉的實際需要,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縣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一條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第二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第三條副縣長、縣長助理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四條縣長外出開會、考察學習期間,受縣長委托,由常務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外出期間,由縣長指定委托其他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五條縣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縣政府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的決定,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第二章會議制度

第六條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縣長工作例會、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等會議制度。根據工作分工,分別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主持召開。

第七條縣政府會議應貫徹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大力提倡開短會、小會,多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專題會。

第三章公文審批制度

第八條公文審批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市、縣有關規定,按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九條公文審批應遵循“便捷、高效”原則,審批各個環節都要按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條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大力精簡公文數量。以縣政府或者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文件,其內容應當是涉及全縣的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

第四章工作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縣政府組成部門每半年應當向縣政府報告一次工作,重要工作必須及時報告。工作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

第十三條縣政府每周定期召開縣長工作例會,不定期召開形勢分析會,各位副縣長、縣長助理應在會上報告分管工作情況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及下一階段工作打算;縣政府其他組成部門在形勢分析會上報告本部門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解決意見等,工作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

第五章政務值班制度

第十四條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重大節假日、森林防火和防汛特別期間要實行領導帶班制度。

第十五條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確定專(兼)職值班人員,并將值班地點、聯系電話等事項報告縣政府辦公室值班室。節假日、森林防火和防汛期間,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將帶班領導及聯系電話報告縣政府辦公室值班室。

第十六條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值班日記,遇有重大事情必須及時報告。

第十七條縣政府辦公室值班室應對各單位值班情況作不定期抽查,凡因人為因素中斷聯系影響工作的,要追究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值班人員責任。

第六章調查研究和民主決策制度

第十八條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大力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縣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要有3個月的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每年撰寫1—2篇對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領導、專家和群眾相結合的民主決策機制。重大決策,要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集體討論決定。對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要通過舉行論證會、座談會以及多種形式的咨詢活動,進行科學論證。

第七章監督和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主動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縣政府組成人員和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要定期、不定期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縣政府工作部門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的書面材料,在報告之前必須經分管副縣長審定,重要工作必須經縣長審定。

第二十一條誠懇接受群眾的監督。高度重視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經常政務信息,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確保信訪渠道暢通。

第二十二條加強政府系統內部監督。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實行錯案追究。

第二十三條建立督查工作責任制。縣政府工作部門每季度應對照目標和任務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縣政府辦公室對縣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分及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跟蹤督查。縣政府領導對分管的工作,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確保決策落實。

第八章公務活動制度

第二十四條規范公務接待行為。接待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省、市領導來大余檢查、指導工作的,按縣委、縣政府的統一安排接待。接待上級部門及兄弟單位副處級以上領導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安排意見,原則上由工作分工對口的副縣長、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待。上級或外地政府副處級以上領導到我縣檢查指導工作或來訪,接待部門、單位或鄉鎮須向縣長報告。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保持通訊暢通,除參加會議外,一律要開手機。特殊情況通訊不暢的,要及時通知縣政府辦公室,以便工作聯系。

第二十六條減少縣政府領導參加表彰會、慶祝會、紀念會、茶話會和展覽剪彩等活動,如確需參加這類活動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領導參加一般性公務活動原則上不作宣傳報道。

第九章請示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副縣長、縣長助理、鄉鎮長外出,應當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請假,并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第三十條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離縣外出的,須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副縣長報告、請假;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副職外出,須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報告、請假。外出前要把外出的時間、地點及聯系方式通知縣政府辦;返回后,要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情況緊急,可先通過電話分別向有關領導請假、報告,并同時告之縣政府辦,隨后補辦書面請假條或書面報告備查。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與此文件相抵觸的,以此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