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2022-01-24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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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氣瓶使用,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與運營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市天然氣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是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行業發展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全市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行業發展中的綜合協調、指導監督。

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天然氣管網布局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專項規劃,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定點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氣瓶充裝許可,并對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特種設備實施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改裝和整車出廠的壓縮天然氣汽車車用氣瓶使用登記,并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行政許可,并負責改裝、維修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行政許可與日常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改裝后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備案工作。

科技、建設、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確保安全原則,會同市規劃、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公安消防、建設等部門編制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科技專項資金,支持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有關安全設備、關鍵技術研發。

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科技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加氣站建設與運營安全管理

第七條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油氣合建、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八條申請建設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申請人應當持有關申請材料向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定點審批條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程序經審查登記后予以公布。

第九條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安裝,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項目完成后,應當由市天然氣、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依法申領《氣瓶充裝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生產的氣體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經營規章制度;

(三)有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考核合格;

(五)配備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第十二條壓縮天然氣汽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并領取《重慶市車用CNG氣瓶使用登記證》;氣瓶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領取《重慶市車用CNG氣瓶檢驗合格標志》。

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得為無《重慶市車用CNG氣瓶使用登記證》、《重慶市車用CNG氣瓶檢驗合格標志》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

第十三條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應當在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提出檢修安排,經綜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全市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年度檢修計劃,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條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得擅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

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安全事宜,并辦理企業注銷手續。

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需要臨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6個月以內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汽車改裝與維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從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依法頒發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許可證件。

從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活動的許可條件和程序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程序經審查登記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實行一證一點制度。

第十七條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企業使用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專用裝置,其質量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地方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對改裝、維修后的壓縮天然氣汽車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簽發改裝、維修竣工合格證。

第十九條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企業應當對改裝、維修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建立檔案,并按一車一檔備查。

第二十條壓縮天然氣汽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保養。

第二十一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關安全附件、計量器具、氣體質量等進行定期檢驗或校驗。

第二十二條改裝后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其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壓縮天然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得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超期未檢驗或報廢的氣瓶。

第二十四條壓縮天然氣汽車更換氣瓶,其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向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未經定點審批進行建設的,由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安裝的,不得投入使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驗收。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五)項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生產的氣體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未配備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活動要求的,由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為無《重慶市車用CNG氣瓶使用登記證》、《重慶市車用CNG氣瓶檢驗合格標志》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擅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恢復生產經營活動,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經批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但未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安全事宜或未辦理企業注銷手續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許可從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活動的;

(二)超范圍作業的;

(三)未經許可異地設點的;

(四)不簽發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竣工合格證或簽發虛假的改裝、維修竣工合格證的;

(五)未建立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維修檔案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一)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超期未檢驗或報廢氣瓶的;

(二)更換氣瓶未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