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規章制度
時間:2022-02-03 0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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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市女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北京市工業促進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核準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宗旨:全心全意為女企業家服務。
第四條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
管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準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
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注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女企業家認真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等;
二、把女企業家中深化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中的難點、熱點作為主題,開展報告會、研討會、交流會等多種活動,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
三、開展本地區和垮地區企業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和商貿培訓提高女企業家的綜合
素質;
五、推進婦女的創業活動,并與社會上多種媒體合作,宣傳女
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和交往活動,促進中外女
企業家的合作與友誼;
七、反映女企業家的意愿和正當要求,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
益。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吸取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愿的原
則。
一、個人會員資格
凡是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的本市各企業(包括各種不同行業,
不同所有制,多種經濟成分)中的現職女正、副廠長、經理、董事長、三總師自愿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方可入會。
二、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批準,方可成為正式會員,并發給會員證。
會員自愿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愿性退會,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決定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予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托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至3月。
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
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聘請名譽顧問、顧問、名譽會長;
七、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八、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一半以上成員表決的通過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須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
五、審批會員(或委托授權機構);
六、提出下一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中、近期工作計劃;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
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八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十九條本會在區縣可以設立工作委員會,作為協會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
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
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
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于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主要有會費、捐贈、服務
收入、利息及其它。經費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
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變更程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
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
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
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終止程序
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后工作人選,成立清
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
理注銷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后剩余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構
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