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縣)

時間:2022-03-31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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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制度(縣)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控制我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36號)、《*縣人民政府關于污染物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牟政〔2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國家新增考核指標,本辦法也將相應增加。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期間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以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縣人民政府簽訂的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書(簡稱目標責任書)或者縣人民政府下發的污染減排文件為依據。

第四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據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減排任務,制定本轄區的年度污染減排實施方案,并于當年2月底前報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要求,負責建立本地區、本部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以下簡稱“三大體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帳,及時調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等信息。

第六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及其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國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核查辦法、核算細則以及河南省、*市和我縣制定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環境質量及其變化情況依據縣人民政府與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機構的設立情況,“三大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鄉鎮及有關部門“三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以及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督查報告進行評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制定情況和日常信息數據的調度情況。根據是否按照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減排計劃或實施方案、及時準確上報減排信息資料等進行評定。

第七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包括減排核查和年度考核。減排核查結果參與年度考核計算。

減排核查分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點督查工程治理減排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結構減排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落實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資料審核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條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分別于每年6月26日前和12月26日前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自查報告,并抄送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水利和監察部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考核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國家、省、市政府對我縣年度污染減排項目的核查、抽查結果自動納入縣對相應鄉鎮及有關部門的考核結果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未達到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要求以及考評分值不及格的,認定其為未通過年度考核(未通過年度考核是指:1.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項指標未達到年度減排目標要求者;2.考評分值低于60分者)。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在1個月內向縣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由人事組織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中組發〔2006〕14號)的規定,作為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通過年度考核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環境保護、發展改革、水利、財政等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并進行表彰獎勵;對未通過考核的單位,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鄉鎮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建設必需的污染治理設施及采取有效措施減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環保總局令第10號)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單位,縣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各鄉鎮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需報經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考核評定采用量化計分方法(量化計分方法見附件)。依考評分值由高到低順序,公布通過年度考核和未通過年度考核的鄉鎮和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