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引咎辭職制度

時間:2022-06-0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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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引咎辭職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各級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自律意識,規范領導干部施政行為,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引咎辭職制度適應的范圍

引咎辭職制度適應的范圍是:全市各鄉鎮、黨政群各部門、各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和市屬國有企業、國家控股、參股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干部應引咎辭職:

1、政治態度不端正,參加非法組織,在干部群眾中散布或發表錯誤言論,聽謠、信謠、傳謠,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2、貫徹執行上級決策態度不堅決,消極抵觸,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損失的;

3、對自己要求不嚴格,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意識不強,在工作、生活作風上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公論差的;

4、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的決定,或者獨斷專行,造成決策失誤:(1)使國家和集體財產蒙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的;(2)嚴重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的;(3)有以權謀私行為或貪占公款2000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3000元以上的;

5、工作態度不端正,不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謊報數字,虛報政績,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

6、依據《敦煌市領導干部誡勉制度》有關規定,連續兩年口頭誡勉或—年書面誡勉,存在問題沒有明顯改進的;

7、綜合素質差,組織協調能力弱,缺乏全面履行本職崗位職責能力,工作政績平平,影響本單位改革發展的;

8、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對本部門、本單位干部職工管理不嚴,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領導應負主要責任的;

9、在年度考核、民主測評中,基本稱職、不稱職兩項票數合計超過70%的;

10、組織認為其它應該引咎辭職的。

三、引咎辭職的程序和要求

1、市委組織部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群眾舉報反映以及平時掌握的具體情況,與審計、執紀、執法部門聯系通報情況,經查實,報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2、根據市委決定,由市委領導、紀委書記、組織部長對本人進行談話,指出存在問題,勸其辭職;

3、在談話后10天以內,寫出引咎辭職報告,對不主動辭職者,組織責令其辭職,直至免職;

4、引咎辭職有關材料由市委組織部歸檔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