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務回扣紅包意見
時間:2022-10-06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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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行業的作風建設,保證醫務人員廉潔行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湖北省醫德規范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醫療衛生工作實際,現對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違規收受“回扣”、“紅包”的行為,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不準收受“回扣”。所謂“回扣”是指在醫務活動中,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試劑、材料生產經營企業或其經銷人員,為了擴大其產品的銷售量,謀取本企業的利益,在帳外暗中向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非法、變相送予的臨床促銷費、處方費、勞務費、統方費、宣傳費、臨床觀察費,以及醫療機構為提高其大型醫療儀器設備利用率,向開出檢查、檢驗單的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非法送予的開單費等。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須在48小時之內交到醫院財務入帳。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的,按照規定予以行政紀律處分和行政處罰:
收受“回扣”金額不滿5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罰;金額在500元以上(包含本數,下同)不滿10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責令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處罰;金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責令暫停12個月執業活動處罰;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撤職直至開除處分,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醫療單位(或其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金額不滿5000元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屢犯不改的,從重或加重處分和處罰。
二、嚴肅查處在醫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的行為
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不準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親屬的“紅包”,更不準索要“紅包”。所謂“紅包”是指在醫務活動中,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親屬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信用卡等。醫務人員一旦收到“紅包”,應立即退還給患者,因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退還的,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醫院紀檢監察或糾風部門,由醫院紀檢監察或糾風部門在5日內告知并退還患者。如仍不能退還的,上交醫院作為患者的醫療費用或醫院醫德醫風獎勵基金。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規定予以行政紀律處分和行政處罰。
收受“紅包”金額不滿5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金額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罰;金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責令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處罰;金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責令暫停12個月執業活動處罰;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
醫療單位領導及科室負責人收受“紅包”的,從嚴處理。索要“紅包”的,不論其數額大小,一律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處分,并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三、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各級醫療機構要把“回扣”、“紅包”的治理工作,納入本單位領導管理目標責任制,凡因失職或疏于管理,對本單位收受和索要“回扣”、“紅包”問題不整改、不查處、不追究,致使收受“回扣”、“紅包”不正之風盛行,或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給予有關領導人員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醫療單位的共產黨員收受和索要“回扣”、“紅包”的,除按本處理意見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外,同時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鄂辦發〔2000〕63號《關于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和贈送“紅包”的處理規定》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醫務人員收受“回扣”、“紅包”的處理情況,要記入本人的醫德醫風檔案,并報告準予其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作為對其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切實做好督促檢查
醫療單位應在顯著位置設立宣傳牌或通過住院須知、公告、公開信等形式,告誡藥品經銷人員不得到臨床科室向醫務人員推銷藥品及醫用試劑、材料等,不得給醫生送“回扣”;申明醫生不許收“紅包”的規定,勸告病人不要向醫務人員送“紅包”,同時設立舉報信箱、舉報電話,接受群眾投訴和監督。
對檢舉揭發收受“回扣”和“紅包”行為,為查處提供有價值線索的人員,要予以表揚或獎勵。醫療單位每年年底要對執行本處理意見的情況進行一次自查,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醫療衛生單位貫徹執行本處理意見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報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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