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養老服務業意見
時間:2022-10-24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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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探索和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滿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養老服務體系,努力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浙政辦發〔20**〕8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人口老齡化呈現加快發展的趨勢。20**年末,全市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為15.38萬,占戶籍總人口的15.92%,老年人口系數居全省第三位;據預測,到2010年,全市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將達到17.5萬,占戶籍總人口的18%以上,其中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將達2.18萬,獨居(空巢)老人家庭、無子女照料老人家庭占老年人家庭總數的80%左右。廣大老年人曾經為國家、社會和家庭作出了重要的奉獻,今天,他們也是最需要關心和幫助的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轉變,老年人對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長。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保障老年人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不斷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質量,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發展養老服務業,也有利于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增加社會就業崗位,推動經濟又好又快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此,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
二、明確目標,進一步健全養老服務體系
發展養老服務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于我市老年人口特點和實際,積極探索由政府倡導資助,社會興辦的養老服務體系,逐步建立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機制,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社會化養老服務需求,推進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加大投入,加快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從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出發,在辦好漁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會福利養老機構的前提下,逐年增加財政投入,重點扶持居家養老社會化服務。要進一步整合社區資源,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無償、低償、有償服務。同時,要采取民辦公助的辦法,安排部分資金資助民辦福利機構,重點扶持興辦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對新創辦的養老服務機構,應區分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其中,屬于孤寡老人且沒有生活來源的養老服務,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為主;屬于生活困難高齡老人的,可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實行民辦公助,由政府購買部分服務,并給予相應政策優惠;屬于高收入群體的,應實行市場化經營,政府給予一定的支持;對利用現有閑置設施改造成養老服務機構的,也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加強規劃,大力發展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到“十一五”末,全市要基本形成以政府興辦福利機構為示范,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輔助,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協調發展、多種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的老年人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全市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床位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遞增,全市福利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15張以上;漁農村以鄉鎮敬老院為依托,在滿足五保老人集中供養的基礎上,面向其他社會困難老人,逐步把敬老院建成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深化城市社區“3587工程”,加強“星光老年之家”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建設;不斷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完成市老年活動中心建設。
按照就近安置、養老的原則,在城鄉規劃、建設和舊城改造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當地人口數量增長和養老需求不斷增加的要求,將老年公寓、養老院、敬老院等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納入城鎮建設規劃。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專門用于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項目。并由縣(區)級以上民政、老齡、發改、城建、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研究制訂規劃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三)加強引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務。堅持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努力做到“四化”。一是投資主體多元化。各級政府要建立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同時,采取民辦公助的辦法,鼓勵、支持和資助各種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業,增加全社會養老服務有效供給,提高養老服務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二是服務對象大眾化。以面向全社會所有老年人服務為發展宗旨,滿足廣大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努力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質量。三是服務方式多樣化。從老年人養老需求出發,大力開展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以及臨終關懷等各種服務項目,逐步解決老年人特別是獨居(空巢)、殘疾和高齡三類老人居家養老服務。四是政策引導公開化。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準入制度,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服務業,各級政府對社會力量投資創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應予以政策扶持。
三、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稅費政策扶持。認真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人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對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動中心(室)等和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準,予以減免照顧。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
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并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服務機構的電表、水表、管道煤氣、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安裝費,并減半收取通信費、聽視費。養老服務機構的生活服務及救護用車,免繳公路養路費和車輛購置調節金。
(二)優先安排建設用地。養老機構建設一般采取劃撥的方式供地,對符合規劃要求并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機構用地,優先審批,并免收造地費、造地專項基金、土地管理費和其他相應費用,減免土地測量費;對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按基準地價的80%出讓,今后改變用途的應補繳出讓差價。
(三)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力度,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并提供優惠利率;對于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各級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
(四)放寬市場準入。放寬注冊資本限制,創辦養老服務機構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不得低于3萬元,其余部分在注冊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鼓勵和支持社會民間組織、企業和個人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參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參與國有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經營,培育和支持大型民營集團提供養老服務。
(五)改革和完善養老收費制度。除政府投資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外,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收費,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準,自行確定收費標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可根據實際成本適當高于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但不得超過20%。
(六)其他扶持政策。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內部所辦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在申請定點時應予優先審批。各類養老服務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繼續執行浙政發〔1994〕172號文件精神,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和減免。
創辦養老服務業的經營者持所在地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機構認定文件,在開辦和開展各項經營活動時,可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四、切實加強領導,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議事日程,進一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提高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民政、老齡等部門要制定養老服務行業有關設施建設、服務規范的標準和分類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斷提高養老服務業的規范化、標準化水平。
(二)嚴格養老服務業的社會福利機構行業認定工作。由縣(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組織的審核驗收工作,并向社會進行公示,符合規定條件的方可認定為社會福利養老服務機構。
(三)建立健全年檢年審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由縣(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年檢年審工作。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執行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變功能設置的,停止其享受社會福利機構的各項扶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對盜用社會福利機構名義騙取各種扶持政策的,應中止并追回相應的減免資金和資助經費。違反法律法規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加大國有養老機構改革力度,探索國有民營、公辦民營、合資合作、股份制等新的運作方式,使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獨立法人實體。同時搞好內部改革、建立行政領導負責制、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和民主管理參與制,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等多種分配形式,賦予養老機構經營、用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進一步激發活力,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五)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民政和勞動部門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標準(試行)》,開展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培養老年學、管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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