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工作措施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04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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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關于進一步落實“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3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9號),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進一步落實“五整頓”(整頓駕駛員隊伍、整頓路面行車秩序、整頓交通運輸企業、整頓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整頓危險路段)、“三加強”(加強責任制、加強宣傳教育、加強執法檢查)工作措施,以降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總體目標,鞏固“平安暢通縣區”創建活動成果,今后5年內全市萬車死亡率逐年下降,堅決遏制群死群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不突破省政府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推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各級政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62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我市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湖政發〔2004〕84號)要求,加強本地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鄉(鎮)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鄉(鎮)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設,把辦公經費、裝備費用、人員工資等納入財政預算。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門要加強鄉(鎮)交警中隊的規劃和建設,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在用地、資金及裝備建設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4號)的精神,著力抓好農村公路改革工作,加強對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進一步完善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和事故多發路段的警示及防護設施的設置,切實改善農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條件。積極發展農村客運交通,改善車輛結構,解決偏遠地方農民“出行難”的問題。
三、嚴格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一)交通、農業部門要加強對駕駛人培訓市場的監管,嚴格執行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資格條件地方標準,把好市場準入關。以提高駕駛人素質為重點,督促駕駛人培訓機構嚴格執行駕駛人培訓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使用統編培訓教材,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學員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和醫療急救技能的培訓,并建立學員檔案。交通、公安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培訓質量情況,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對培訓質量低劣、達不到教學大綱規定要求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交通、農業部門要加強對教練員資格的管理,督促駕駛人培訓機構嚴格教練員資格條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練員職業道德、教學水平等評議制度,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嚴格執行教練員資格管理標準,不定期地對教練員從業資格進行檢查、考核,對擅離教學崗位、未按教學大綱教學、無證上崗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三)交通部門要進一步落實《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嚴格執行客運、貨運、危險化學品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四)公安、農業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嚴格考試標準,注重對實際道路駕駛技能的考核。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考試員資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對不符合條件的考試員,要取消其考試員資格。
(五)公安、農業、交通部門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農業部門要定期向公安部門通報拖拉機登記和駕駛證發放情況;公安部門要及時向農業部門通報拖拉機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機駕駛人交通違法情況,加強對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管理。交通部門要定期向公安部門通報客運、貨運、危險化學品等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及從業人員等信息;公安部門要及時向交通部門通報客運、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交通事故和駕駛人交通違法情況,加強對客運、貨運、危險化學品等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及從業人員的管理。
(六)保險機構要進一步推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施,會同公安、農業部門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會同交通、公安部門推進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配合財政、公安、農業、衛生等部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七)公安部門要嚴格對軍隊、武警駕駛證轉入地方駕駛證的審核把關,嚴防假軍隊、武警駕駛證流入地方。
四、加強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路面行車和行人秩序的管理力度,針對突出問題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類交通秩序整治專項行動。嚴厲查處超速、客車超員、違法超車、不按交通標志標線通行、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駕乘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和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超速50%以上、客車超員20%以上的,及時通報車輛登記地公安部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勸告式”執法,積極構建和諧的交通執法環境。
(二)公安、建設部門要按照一等管理水平的目標要求,深化實施中心城市“暢通工程”,加快推進路網改造、交通組織優化和設施完善,加快公交優先政策、交通管理策略的制定與落實,加強路面管理和秩序維護工作,做到道路完好、交通標志標線清晰、交通信號準確及時、占用和挖掘道路管理規范、停車和行車有序,努力緩解中心城市停車難、行車難問題。
(三)公安、交通、農業、教育、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營運客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學生接送車、長駐我市的外地籍貨運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嚴格落實戶籍化管理措施。加強對持外地駕駛證的駕駛人在我市從事客運、危險化學品運輸、學生接送、貨運和拖拉機營運的監督檢查,發現駕駛人取得駕駛證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依法予以調查或者對其道路駕駛技能進行測試。經調查或者測試證明其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公安部門要收繳其駕駛證,并轉遞原發證機關。
(四)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要深入貫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明電〔2005〕55號)和《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接送車管理的意見》(浙教基〔2006〕137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工作。
(五)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堅持依法嚴管、規范行為、立足源頭、科學治超、標本兼治的原則,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手段,進一步加大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公安、交通、農業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在依法依規設立的省際卡點、治超站(點)、春運服務站等重點部位以及重要時期,實行聯合執法管理。充分發揮“公安駐農機聯絡室”的作用,提高管理執法效能。
(六)軍隊、武警部隊要進一步加強對軍車及號牌的管理,不得轉借地方使用;完善軍車交通違法抄告制度,及時將軍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處理結果反饋公安部門。
(七)各類醫院要開通“綠色通道”,對道路交通事故傷員的救治要堅持先搶救,后辦理手續;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要按照就近、就急、自愿的原則進行傷員急救和轉送;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立和指定急救機構。
五、加強對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
(一)交通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強化“三關一監督”(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場站安全監督)。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開業及新增運力的安全審核,防止安全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企業、車輛、駕駛人進入運輸市場。
(二)交通、公安、安監部門要加強對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運輸企業對客運車輛及聘用駕駛人上崗資格進行全面清理,健全完善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和臺賬,建立駕駛人管理檔案,從嚴把關,定期向社會公布客運企業交通安全狀況。對安全條件達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隱患的運輸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甚至停業整頓;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堅決取消其相關經營資格。對多次發生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發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營運車輛及其駕駛人,公安部門要將情況通報交通、安監部門,交通部門要會同公安、安監等部門依法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經貿、公安、質監、交通、安監等部門要積極推廣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對已經安裝的行駛記錄儀,要盡快解決信息的統一讀取問題。鼓勵運輸企業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統)等先進技術裝備,實現對運輸企業駕駛人的動態監督和管理。督促運輸企業加強對已安裝的技術裝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技術裝備的正常運行、使用。
(四)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8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公共交通運行各方的安全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強化安全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安全營運水平。要針對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的實際,嚴格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配備客運車輛,對行經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區以外二級以下公路的客運車輛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員席的客車車型。
六、強化車輛生產和使用監管
(一)經委、質監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生產的監督管理,整頓、規范低速載貨車和三輪汽車生產企業,清理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提高產品質量。
(二)發改委、經委、公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產品合格證的監督管理。進一步督促機動車生產企業按國家有關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組織生產,做到試驗樣品車輛、實際生產的車輛與公告的車型相一致,產品合格證內容與上傳的合格證信息中所有相關參數相一致。對不按規定傳送合格證信息或者傳送虛假合格證信息、倒賣或者轉讓合格證的機動車生產企業,發改委要上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合格證內容(包括技術參數)與公告不一致的車輛,公安部門不予注冊登記。
(三)工商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非法生產和改裝汽車企業的清理整頓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整合資源,齊抓共管,嚴厲查處違反國家標準生產車輛、非法改裝車輛的違法行為。對經營違規電動自行車、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拖拉機的單位,要依法給予嚴厲處罰。
(四)公安部門要嚴格車輛登記和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的監督。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及相關要求,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總量控制的原則,做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設置規劃工作,強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管理。
(五)農業、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經銷商上牌辦證行為的監管。農業部門要嚴格拖拉機登記管理,規范登記手續,清理和查處超標準、超范圍發放拖拉機牌證的行為;加強對長駐我市的外省籍拖拉機的登記管理,建立臨時檔案,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整治。工商部門要對未經授權超范圍違法辦理拖拉機牌照和駕駛證的經銷商進行嚴肅查處。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涉及違法買賣拖拉機牌照和駕駛證的行為。
七、繼續開展危險路段的排查整治
(一)各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分級掛牌督辦。各縣(區)要制定臨水臨崖高落差危險路段治理規劃,并及時認真組織實施。交通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防護欄的設置標準和規范。
(二)交通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力度,拓展實施范圍,按計劃對國省道、主干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隱患路段進行改造,并逐步向縣鄉公路延伸,積極開展公路鐵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
(三)交通、公安、電力、安監等部門要以縣(區)為單位,以國省道和主干公路為重點,按照公路技術標準及有關養護要求,堅決封閉不合理的路口,清除不符合公路建設標準的路口建筑物及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視距的綠籬、廣告牌、燈箱等障礙物,并保證事故多發路段、路口的夜間照明用電。
(四)交通、建設部門要加強對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設計和施工規范,健全交通安全設施,做到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公安部門要參與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對“康莊工程”通村公路,在規劃設計上要堅持“近村不進村”的原則,盡可能繞開村莊和集鎮。同時,要嚴格有關標準,規范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八、進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
(一)各級政府和宣傳、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監等部門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建立完善宣傳教育機制,積極拓展宣傳陣地,改進宣傳教育方法,動員全民共同參與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運輸企業、居委會、村委會、中小學校要認真做好本地區、本單位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公安部門要以交通安全“五進”(進農村、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進企業)宣傳活動為載體,以“四類群體”(駕駛人、外來務工人員、學生、農民)為重點,經常性地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二)宣傳、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監等部門要深入開展“保護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扎實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基本常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深化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意識。
(三)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制度,宣傳、公安部門要制作交通安全公益廣告,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黃金時段或重要版面免費播發。在各類媒體上設立交通安全曝光臺等宣傳專欄,定期曝光各類典型交通違法行為。在廠礦企業、居民社區、行政村等地方設立固定宣傳專欄,張貼相關宣傳資料和圖片,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九、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一)各級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擺上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協調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狠抓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各縣(區)政府要于每年1月1日前向市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二)各縣(區)政府要研究制訂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每年要制訂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目標。
(三)交通、公安、安監部門要監督道路運輸企業切實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運輸企業內部管理教育,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規范職工交通行為。
(四)嚴格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規規定,組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1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政府要及時將書面檢查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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