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意見(縣)

時間:2022-03-31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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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意見(縣)

為進一步推進“*”污染減排工作的深入開展,加快減排項目的組織實施,加強對已建成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管,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污染減排目標任務的分解與要求

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與*縣人民政府簽訂的《*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削減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我縣“*”主要污染物減排的目標是:到2010年底,全縣化學需氧量(COD)排放總量控制在2340噸以內,在2005年的基礎上削減262.97噸,削減率為10.1%;到2010年底,全縣二氧化硫(SO2)排放總量控制在5000噸以內,在2005年的基礎上增加2654.9噸,增長率為113.2%,其中現役、在建和擬建電力企業二氧化硫(SO2)績效排放總量不超過1580噸。

根據*縣“*”污染減排目標,我縣將污染減排目標分解到各鄉(鎮)(見附件1)和縣重點企業(見附件2),各鄉(鎮)和重點企業要將承擔的污染減排目標進一步細化,分解到具體單位和企業,并制定減排工作進度時間表。

縣人民政府將對鄉(鎮)、重點企業污染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按季度進行核查,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二、污染減排工作責任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污染減排工作負總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承擔的污染減排目標制訂相應實施計劃并組織落實,對污染減排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處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成立污染減排日常辦公機構,有人員有經費,能夠保障減排工作正常開展;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加快落后產業的淘汰進度,確保已關停的污染企業不再恢復生產;加大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工程治理力度,確保脫硫設施按期投入運行;加大監管力度,落實獎懲措施,保證燃煤電廠脫硫設施正常穩定運行,轄區燃煤電廠的脫硫效率不低于規定的目標值。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對污染物減排工作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檢查、年末有考核。對未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鄉(鎮),將停止相關項目的審批、核準,實行“區域限批”。

(二)排污單位和縣城污水處理廠對污染減排負直接責任

所有排污單位是污染減排的主體,應積極、主動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嚴格執行減排目標計劃。縣重點污染減排企業(見附件2)要對承擔的污染物減排目標制定實施計劃,落實到具體責任人。

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已建成脫硫設施的燃煤電廠,要完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落實到生產管理的每個環節。城市污水處理廠對入廠污水要全部處理,不得超標排放。燃煤電廠的脫硫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不得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需停運檢修的,應按照《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停運,否則,按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的規定予以處理。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進、出口和燃煤電廠脫硫設施煙氣進、出口必須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實現聯網運行。

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設施、燃煤電廠脫硫設施運行實行月報制,排污單位應如實填寫月報表(見附件3、附件4)。城市污水處理廠同時上報電費交納憑據;燃煤電廠同時上報脫硫劑采購憑證、燃煤硫份測試報告。月報表應在次月5日前報至轄區環境監察部門和市環境監察支隊。

未按期完成污染減排目標或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排污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如下處理:

1、行政處罰;

2、追繳二氧化硫排污費;

3、加倍征收污水排污費;

4、扣減污水處理運營費;

5、屬上市公司的,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違法行為;

6、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7、對沒有完成減排目標的企業,暫停對其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以及新增工業用地的審批與核準,實行“企業限批”。

(三)政府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污染減排工作職責

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加強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強化經常性監督檢查,扎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本意見的具體協調落實??h環保局要設立專門機構對全縣污染減排工作進行督促和核查;每月對重點污染減排單位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對各鄉(鎮)、重點企業污染減排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核查、匯總,每半年對各鄉(鎮)、重點企業污染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向縣相關部門和各鄉(鎮)通報;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并向相關部門通報,特別是對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行為,向市環保局報告,建議省、市環保部門采取追繳二氧化硫排污費等措施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

縣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污水處理產業化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市對我縣重點污染減排項目的資金支持;對未完成污染減排目標的鄉(鎮)、重點企業暫緩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的立項;負責落實“上大壓小”、關停小火電計劃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會同縣電力主管部門向省、市電力主管部門提出我縣脫硫機組的優先上網名單;對縣環保局通報未按期完成脫硫工程和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的企業,向省、市發展改革委和電監辦建議限制其發電量或扣減其脫硫電價款。

縣經委負責落實節能調度工作,協同縣發展改革委落實“上大壓小”、關停小火電計劃。

縣水利局負責監督指導縣城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督促污水處理廠正常穩定運行;制定縣城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管理辦法、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評估辦法以及污水處理廠達標率同運營費用掛鉤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管網配套任務和污水處理率的,應向縣監察局、發展改革委、環保局等部門通報。

縣統計局要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有關要求,為準確核算我縣主要污染物減排量,2008年開始每季度提供以下統計數據及其與2007年同期相比的增加量:GDP(億元)、工業增加值(億元)、全縣城鎮常住人口(人)、全縣煤炭消耗量(萬噸)、全縣電力行業煤炭消耗量(萬噸)、全縣電力行業的火力發電量(億千瓦時)等。

縣財政局要加大對減排監督管理體系和重點減排項目的資金投入;按照縣政府污染減排有關獎懲辦法,嚴格獎懲制度的落實;對未達到規定達標率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縣環保局、縣水利局的意見,扣減污水處理運營費。

縣電力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相關電力企業執行關停小火電機組計劃,協同縣環保局監管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建設運行、在線監控設備安裝聯網和脫硫差別電價電量、脫硫電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供電企業,執行對污染企業的限電、停電;負責向縣環保部門提供轄區內各地電力企業年度發電情況。

縣監察局根據減排工作要求,對各鄉(鎮)和縣政府各部門履行污染減排責任目標情況實施監督,對執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會同縣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對重點減排單位的減排完成情況進督查。

其他相關部門也應結合各自職能,積極配合推進污染減排工作,共同為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