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學前教育整體意見
時間:2022-03-18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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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山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和全國學前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深化辦園體制改革,加快普及學前教育,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目標任務
1.深化辦園體制改革。到2020年,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加快構建以縣級實驗幼兒園為示范,以鎮(街道)中心幼兒園為骨干,公辦和集體辦幼兒園為主體,多種辦園形式并存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
2.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到2015年,全面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學前一年幼兒入園率達98%以上,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達90%以上。到2020年,高水平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達98%以上。0至3歲嬰幼兒教育得到重視和加強。
3.加快幼兒園標準化建設。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到2013年,鎮(街道)中心幼兒園全部通過省級認定,城市住宅小區和農村社區按有關標準全部配套建成幼兒園;到2015年,全市幼兒園全部達到省定基本辦園標準;到2020年,全市公辦幼兒園數、在園幼兒數分別占幼兒園總數、在園幼兒總數的80%以上。
4.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建立園長、幼兒教師資格準入制度,2015年實現全員持證上崗;依法落實幼兒教師地位和待遇。
二、強化政府職責,理順學前教育辦園體制
5.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建立“以縣為主,縣、鎮(街道)兩級共管”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各級政府承擔學前教育投入、建設、監管和保障公平等職責,提供“廣覆蓋、保基本”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縣級實驗幼兒園由縣、市、區政府舉辦,到2012年,每個縣、市、區按照省定標準至少建設好1處公辦示范性實驗幼兒園;每個鎮(街道)按照省級示范幼兒園標準建設好1處標準化公辦中心幼兒園,成為由鎮(街道)政府籌資舉辦、教育部門主管、人社部門核定、公益性的獨立法人事業單位,到2013年全部通過省級認定。鎮(街道)中心幼兒園要積極發揮骨干和示范作用,對本轄區內的幼兒園實行一體化管理。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它資源優先用于舉辦幼兒園,通過鎮(街道)中心幼兒園設立分園、行政村獨立或聯合辦園以及社會力量辦園等多種方式,積極推進幼兒園標準化建設。積極支持街道社區和農村集體舉辦幼兒園。各地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設超標準、高收費的幼兒園。
6.科學制定城鄉住宅區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市市區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濰政辦發〔2008〕6號),將農村社區和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納入公共設施配套建設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城市,居民住宅小區按照《山東省城市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試行)》(魯教基字〔2010〕10號)確定的“原則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區應配建1所規模為6-8個班的幼兒園;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區應配建1所規模為12-15個班的幼兒園”的標準進行建設。在農村,按照“一社區(村)一園”的原則,每個農村社區配套建設1處標準化幼兒園;原則上服務人口3000人以上、服務半徑在1.5公里以內設一所幼兒園。
2011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2011-2020年),并明確每年的建設實施任務;各區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縣、市報市政府備案并組織實施。農村社區和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成后,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變更用途。
7.加快城市住宅小區幼兒園配套建設。在編制、審批新區開發、住宅小區建設規劃或舊城區改造方案時,各有關部門必須按照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充足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抓好幼兒園的配套規劃與新建、改擴建工作,做到與新區開發、住宅小區建設或舊城區改造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不予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小區不能投入使用。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
未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區域,由各級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幼兒園建設用地。已規劃未建設幼兒園的,要通過新建、改建、異地補建或上交差價等方式予以糾正。對擅自以轉讓、出租等方式改變已建成幼兒園使用功能的,權屬單位要盡快恢復幼兒園使用功能。
8.加強農村社區幼兒園配套建設。在農村,建立和完善縣、鎮、村三級學前教育服務網絡。縣、市、區政府負責農村社區幼兒園配套建設的統籌協調,研究制定布局規劃及資金補助、規費減免、優先安排建園用地等扶持政策;鎮政府是農村社區幼兒園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各方力量進行配套建設。
9.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發放教育券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服務。各級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轉讓閑置校舍(園舍)、選派公辦幼兒教師、撥付公用經費等措施對民辦幼兒園予以扶持。對新、改、擴建的民辦幼兒園,參照中小學校建設的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法規給予優惠和支持。農村社區和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以公辦和集體辦幼兒園為主,也可采取合作辦園、委托辦園等形式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在審批注冊、分類定級、評估指導、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資格認定、評優樹先等方面與公辦和集體辦幼兒園享受同等待遇。
10.建立完善幼兒園投入機制。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幼兒家庭合理分擔的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做到不斷增長,切實改善辦園條件。加快實施幼兒園建設工程,新增幼兒園以政府舉辦為主,對民辦幼兒園通過資金補助、規費減免等政策予以積極支持。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確保教育費附加、土地出讓金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學前教育,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所占比例在未來三年有明顯提高。盡快研究制定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在幼兒園標準化建設、公用經費補充、師資培訓、扶持貧困和獎勵先進等方面要加大投入。
按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和教育成本,合理確定幼兒園收費項目,適時調整幼兒園收費標準,增強幼兒園發展活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辦和集體辦幼兒園按類別執行統一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舉辦者根據辦園成本自行確定,經教育部門審核后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案。各級各類幼兒園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向入園的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建園費、入園押金、被褥押金等費用,更不得利用幼兒正常在園時間以舉辦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等“特色教育”為由,另外收取其它費用。幼兒園收費要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辦園所需,任何部門、單位不得統籌、截留、擠占和挪用。幼兒園的公用事業費(水、電、供熱、房租等費用)按中小學的標準收繳。
三、加大監管力度,完善學前教育管理運行機制
11.嚴格落實幼兒園準入和督導制度。嚴格執行幼兒園準入制度,對各種類型的幼兒園進行分類管理、分類指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類幼兒園的審批注冊工作;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必須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后方可申請辦園資格。完善幼兒園年檢制度,將師資配備、持證上崗、學歷達標、繼續教育、工資待遇、安全衛生等內容一并納入幼兒園年檢范圍。不具備辦園條件、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分類治理,妥善解決無證辦園問題。各縣市區要對目前存在的無證幼兒園進行全面排查,加強指導,督促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制定學前教育質量監控系統,開展學前教育專項督導。
12.切實保障幼兒入園。各縣市區、鎮(街道)要按照“劃片招生、就近入園”的原則,合理確定公辦和集體辦幼兒園的服務范圍,確保適齡幼兒公平、順利入園,接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對按有關要求就近入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和孤殘兒童全部免除保教和管理費用,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承擔。著力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近入園。著力發展殘疾兒童學前康復教育。積極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鎮(街道)采用生均撥款等方式,逐步實施學前免費教育。
13.全面加強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科學設置幼兒園課程,積極倡導開展以游戲為主的主題教育。大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少年兒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強對幼兒園玩教具、幼兒圖書的配備與指導。完善家園共育工作機制,深入推進學前教育階段“親子共成長”工程的實施。嚴格規范辦園行為,杜絕保姆化、小學化、學科化和成人化傾向,禁止在幼兒園從事違背教育規律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實驗和活動。開展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健全學前教育教研指導網絡,深化園本教研。推行幼兒園園務公開制度;加大幼兒園辦園行為督查力度。
四、穩定師資隊伍,提高幼兒教師整體素質和地位待遇
14.嚴格執行幼兒園教職工資格標準。實行園長和幼兒教師準入制度,到2015年,幼兒園園長必須取得園長任職資格證書,幼兒教師全部達到國家頒布的幼兒教師專業標準。按照學前教育機構配置標準,將公辦幼兒園教師納入編制管理。落實幼兒園教師職務崗位設置和評聘標準,逐步實現職稱與工資相掛鉤;完善幼兒教師人才市場,建立合理流動機制,穩定幼教師資隊伍。
15.加強幼兒園園長和教師隊伍建設。把幼兒教師納入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體系,建立完善幼兒教師、園長繼續教育和定期培訓制度。2013年前完成對所有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的全員培訓。2011年底,鎮(街道)中心幼兒園、農村社區和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等公辦幼兒園的園長全部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選派公辦教師擔任,集體辦幼兒園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派駐公辦幼兒教師。逐步增加農村社區和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中公辦幼兒教師的比例,積極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大幅度提高公辦幼兒教師的比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向轄區內的民辦幼兒園統一選派公辦幼兒教師。
16.依法落實幼兒教師地位和待遇。建立幼兒教師權益保護長效機制,公辦幼兒教師納入當地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體系;城鄉非公辦幼兒教師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研究制定非公辦幼兒教師聘任管理辦法,幼兒園聘用教職工必須依法全部簽訂聘用合同,并依法為非公辦幼兒教師繳納社會保險。
五、加強考核評價,建立普及學前教育的工作推進機制
17.強化政府責任。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普及學前教育的責任。要把發展學前教育作為發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城鎮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切實承擔起對學前教育進行統籌規劃、政策引導、監督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等職責。各縣市區要結合全市學前教育發展目標任務,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適齡人口分布、變化趨勢,科學測算入園需求和供需缺口,確定發展目標,分解年度任務,落實經費投入,健全工作機制,以縣為單位編制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于2011年2月底前報市政府備案。
18.明確部門職責。充實、調整全市托幼工作領導小組,落實部門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學前教育發展。教育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各方面做好學前教育的發展規劃,負責幼兒園審批注冊和日常監管工作。發改部門要落實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的政策措施,優化配置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財政部門要落實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政策,完善投入機制,加大財政投入。編制部門要根據省定標準盡快核定公辦幼兒園教師編制。人社部門要加大幼兒園教師補充力度,確保滿足學前教育需求,依法落實非公辦幼兒教師工資和社會保險。物價部門要合理確定各類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加強對各類幼兒園收費的監管,嚴厲查處幼兒園亂收費行為。規劃、國土、城建等部門要落實城市住宅小區和農村社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用地和建設。公安、衛生、綜治、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安全衛生、飲食保健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等方面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民政、工商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幼兒園的指導和管理。
19.落實幼兒園安全穩定責任。加強幼兒園安全監管,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認真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保措施,形成全覆蓋的幼兒園安全防護體系。各縣市區、鎮(街道)政府承擔轄區內幼兒園治安、安全的主要責任,負責及時整頓或關停非法舉辦及達不到省定基本辦園標準的幼兒園。對于在幼兒園安全穩定建設和清理整頓非法幼兒園工作中,態度不積極、措施不到位,導致幼兒園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對相關領導及責任人進行問責。20.建立學前教育發展考核評價機制。市、縣兩級政府都要建立督促檢查及考核獎懲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積極性。把發展學前教育納入對各縣市區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和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大學前教育先進典型的宣傳推廣力度,表彰在學前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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