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淘汰礦井方案
時間:2022-11-05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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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范煤礦生產行為,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于淘汰關閉落后煤礦有關文件精神,針對2008年我市煤礦行業安全監管重點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關閉淘汰礦井工作由市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各區(縣)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要組織紀檢、監察、煤炭、安監、公安、國土資源、環保、工商、稅務、供電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負責開展本轄區關閉淘汰礦井工作,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關閉淘汰礦井范圍
(一)自治區20**年底以前公告淘汰關閉的礦井,以及已關閉但未達到國務院關井“六條標準”的礦井。
(二)20**年9月煤炭生產許可證到期,生產能力9萬噸/年以下,未予以延續或經自治區批準延續至2008年4月底的礦井。
(三)列入“十五”規劃改擴建項目進行新井建設,在新井建設中未被使用的原生產系統的礦井。
三、工作步驟與任務
(一)宣傳動員階段(4月5日—4月15日)。
各區(縣)政府及煤礦企業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自治區有關煤礦專項整治與淘汰關閉落后生產能力礦井的文件精神,確保關閉工作順利啟動和有效開展。
(二)清查核實階段(4月5日—4月30日)。
各區(縣)在宣傳動員的同時,要對轄區關閉淘汰礦井進行核查落實,摸清情況,并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關井實施方案于4月30日前上報市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235**59,傳真:235**55)。
(三)實施關閉階段(5月1日—9月30日)。
1、針對自治區于20**年底以前公告淘汰關閉的礦井,以及已關閉但未達到國務院關井“六條標準”的礦井,各區(縣)政府要組織力量逐個現場檢查,對照關井“六條標準”核實關閉情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于6月30日前依法實施關閉。
2、針對20**年9月煤炭生產許可證到期,生產能力9萬噸/年以下,未予以延續或經自治區批準延續至2008年4月底的礦井,礦井證照在2008年4月30日到期后,不再批準延續,由各區(縣)政府按照國家、自治區關閉礦井有關規定與要求,關閉礦井公告,于7月30日前實施關閉。
3、針對列入“十五”規劃改擴建項目進行新井建設,在新井建設中原生產系統不再利用的礦井、井筒或設備,由各區(縣)政府責成項目業主于6月30日前完成關閉和拆除工作;對需利用老井系統或老井井筒做新井基建工程的,煤礦企業要提出申請,經當地煤炭管理部門現場核實,確需保留的可批準保留使用,但不得生產,并在新井試生產前實施關閉,逾期不關閉或關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試生產前的各項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關閉淘汰礦井工作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環節,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體現,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積極動員,制定方案,落實責任,按期完成關井任務。
(二)規范程序,嚴格執法,確保淘汰礦井關死關實、不留隱患。各區(縣)政府要規范執法程序,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關閉礦井有關規定與要求,關閉礦井公告,報請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依法實施關閉。關井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井“六條標準”關死關實,做到拆除供電設備和地面設施,遣散從業人員,填實井筒,填平場地,恢復地貌。要加強對此前已關閉礦井的巡回檢查,嚴防死灰復燃,引發安全事故。要加強對利用關閉礦井生產系統或井筒做基建工程礦井的監管,嚴防以做基建工程為名非法在老礦井內組織生產。
(三)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確保關井工作安全進行。關井工作原則上由業主負責實施,費用由業主承擔。對無業主及有業主但業主不組織實施的礦井,由礦井所在區(縣)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關井;對有業主但業主不承擔費用的礦井,費用從業主上繳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支付,并責令業主限期補齊抵押金差額;對無業主的礦井,費用由礦井所在區(縣)政府解決,區(縣)政府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關井費用。各區(縣)在關井前要嚴格審查礦井的關閉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安排專人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關井工作安全進行。同時,要做好2008年4月30日到期礦井的管理,監督煤礦企業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嚴厲查處“三超”等非法生產行為,確保生產礦井的安全生產。
(四)各區(縣)要做好信息上報工作,于每月15日、30日向市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關井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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