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生助學金管理方案
時間:2022-03-28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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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實施《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保障全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等受教育權利,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市人民政府設立老河口市貧困學生助學基金(以下簡稱貧困學生助學基金)。
第二條貧困學生助學基金實行政府主導、部門支持、社會參與、封閉運行的籌資和管理機制。
第三條貧困學生助學基金以資助義務教育階段貧困中小學生為主,兼顧其它學段品學兼優貧困學生。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委員會由政府市長、常務副市長、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長、政府辦、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成立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作為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每學期基金使用方案。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設在市教育局。
第六條貧困學生助學基金從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政府每年從財政資金劃撥10萬元;
(二)上級政府劃撥的“兩免一補”專項助學資金;
(三)本市行政執法部門對教育系統的罰沒款;
(四)市內公辦非義務教育學校每年收取的“三限生”培養費10%劃入貧困學生助學基金(其中市一中、市高級中學分別不低于30萬元、10萬元);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市財政局設立貧困學生助學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所在學校提交書面資助申請:
(一)孤兒或父母雙方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被市民政部門確定為農村貧困戶或城鎮低保戶的;
(三)家庭因突發事件致貧,確實無法承擔子女上學費用的;
(四)其它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確需資助的。
符合上列條件之一的應屆初中或高中畢業生,中考達到市屬高中錄取調節分數線,或者高考達到省定普通高校本科分數線的,亦可向畢業學校提交書面資助申請。
第八條在本市就學的貧困學生需要資助的,一般應在每學期開學后第一個月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赴外地高等院校就學的特困學生,一般應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后一個月內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
屬本辦法第七條(一)、(二)項規定的貧困學生,第一次提出資助申請獲得批準后,可連續享受資助待遇至初中畢業。但家庭經濟狀況明顯改善,民政部門不再認定為農村貧困戶或城鎮低保戶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收到貧困學生或其家長提交的書面資助申請后,應向其提供《老河口市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申報表》(格式附后)。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并按要求送所在基層組織(村、社區居委會或父母工作單位)簽署意見后提交學校。屬農村貧困戶或城鎮低保戶的應同時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證卡,被高中或高等院校錄取的還應提供錄取通知書和考試分數單。
第十條鄉鎮辦學校應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走訪,核實情況后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10日內匯總呈報中心學校,市直學校直接呈報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
學校在呈報助學基金申報表前,應將呈報貧困學生名單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天。對公示期間收集的有關反映和問題,應調查核實后重新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鄉鎮辦中心學校應在10日內會同民政助理對各學校呈報的資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資助條件的,應在申報表上分別簽署意見后,報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認為不符合資助條件的,應及時通知其所在學校,學校應將不予資助的決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對市直學校報送的資助申請,參照上述辦法進行。
第十二條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匯總后,對確需資助的貧困學生,應綜合考慮學生困難程度、實際需要資助的數額、基金的資助能力等因素,分別提出享受資助等次和具體金額的意見,10日內提請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的資助標準分為一般資助、重點資助和特別資助三個等次。
一般資助的標準為義務教育學段的雜費和書本費;
重點資助的標準為義務教育學段寄宿生的雜費和書本費,并發放部分生活補助費;
特別資助適用于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屆初中和高中畢業生,資助標準為一次性補助部分學費或培養費,但最高一般不超過3000元。
第十四條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應在10日內將資助金撥付到位。其中寄宿生生活補助費和高中畢業生的特別資助金發放至本人,其他資助金撥付至學校集中使用。
第十五條向貧困學生助學基金捐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接受其資助的貧困生名單的,由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及時辦理。但捐資人不得自行指定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受資助人。
第十六條每年度貧困學生助學基金70%用于資助義務教育學段貧困生,30%用于資助非義務教育學段貧困生。
上級政府劃撥的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專項助學基金應全部用于資助義務教育學段貧困生。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得向貧困學生助學基金捐贈的部分,依照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從稅前所得中扣除。
第十八條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應將接受捐贈帳戶、電話和辦法向社會公布,捐資人名單和數額每半年公布一次,對公民個人捐資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5000元以上的,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全市各學校不得再自行決定減免學生學費、培養費、借讀費。
第二十條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應建立規范的工作和財務檔案,市審計局每年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和資助對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承擔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申報、管理、審批、發放、使用等職責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循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審核不嚴造成受資助人員情況嚴重失實的;
(三)無正當理由,嚴重超過工作時限,造成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學生失學的;
(四)冒領、截留、挪用、貪污政府助學基金的;
(五)不按規定將對教育系統罰沒款劃入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的;
(六)學校違反規定程序減免學生學費、培養費、借讀費的。
第二十二條對學生或其家長弄虛作假,騙取貧困學生助學基金的,由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取消其受資助資格,并追回已發放的資助金。
第二十三條市貧困學生資助中心工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適當解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年8月1日起試行。義務教育學段的少數民族學生享受“兩免一補”待遇問題,不適用本辦法。
市政府及所屬部門、各鄉鎮辦、各學校原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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