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思考

時間:2022-12-05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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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思考

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標志著村民自治正在向深層次推進。如何認識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關系,如何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是村委會直選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一、村民自治是黨領導農民群眾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實踐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我們黨在長期的實踐中認識到,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它的產生和發展決不是偶然的,與我們黨領導的波瀾壯闊的改革發展實踐密切相關,或者說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是黨領導億萬農民的偉大創造。

社會主義革命的一個重要成果是建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實現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提供了根本基礎。在我國,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途徑主要有兩條:一是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即間接民主;二是實行基層直接民主,由群眾依法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這種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的結合,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擴大基層民主,使人民群眾直接參政議政,管理自己的事務,已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趨勢。但是,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創新離不開一定的經濟條件與政治環境。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農村實行以生產隊為組織形式的行政管理體制,這種體制雖然具備高效的動員機制,即可以迅速動員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響,又會造成農村基層民主的低制度化,使農民群眾對民主權利的行使往往以階級斗爭、政治運動主體的形式表現出來。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經濟體制的變革,理順了農村最基本的生產關系,使億萬農民獲得了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真切地感受到了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存在,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經濟利益的具體化必然帶來自主意識、民主意識的增強。在生產隊實已解體的情況下,農民群眾如何參與村務管理,村干部如何產生,又如何監督村干部的行為,是農村生產關系調整以后,對農村政治上層建筑提出的新課題。正是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群眾創造了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依托、以村民自治為農村事務新的管理方式的基層民主制度。

我們黨高度重視這一新生事物,認為這是農民群眾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偉大創造,是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農村政治體制的創新。****年公布的憲法第111條明確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住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有關文件中,又對如何建立村民委員會、村委會的性質、任務和組織原則等,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年11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正式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確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則及其框架。村委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億萬農民從此走上了依法自治的道路,也標志著農村基層民主開始向法制化、制度化目標邁進。經過10年的實踐,1998年11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在總結村民自治經驗的基礎上,對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了修改,使村民自治逐步走向規范和完善。

可見,我國的村民自治始終是在黨的領導下得以產生和發展的。黨所領導的農村改革,為村民自治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開拓了廣闊的政治空間;黨所致力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為村民自治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從宏觀上安排了村民自治的走向。可以說,村民自治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貫徹實施的結果,是黨的正確領導的結果。那種將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對立起來,以村民自治來否定黨的領導的觀點是違背客觀規律的,也是十分錯誤的。

二、農村基層黨組織是村民自治的領導核心

村民自治不能排除黨的領導,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對此,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有明確規定,這一點在任何情況下都動搖不得。

首先,這是由我們黨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我們黨是無產階級先進政黨,是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執政地位是歷史形成的,是包括農民群眾在內的億萬人民的自愿選擇。農村基層黨組織是黨在農村的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是帶領農民群眾推進農村改革和兩個文明建設,發展基層民主,維護社會穩定的戰斗堡壘。黨的執政地位在農村主要體現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上,通過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功能,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其次,黨的領導是村民自治健康發展的政治保障。村民自治是當代中國農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必須謹慎操作,健康運行。只有在黨組織的正確領導下,村民自治才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要求,才能更好地遵循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原則,保持正確的走向。否則,將變成無序的民主,或為宗族勢力和惡勢力所控制,演變成破壞農村社會穩定、阻礙農村改革發展的異己力量。再次;是由我國農村現實狀況決定的。我國農村社會情況復雜,傳統觀念、宗族血緣關系根深蒂固,既有經濟工作又有政治工作,既有管理工作又有大量的群眾工作,加上當前我國處在利益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的社會轉型時期,這無疑給農村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難度。只有集中了農村優秀分子的基層黨組織,才能駕馭復雜局面,處理協調好各種關系。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與作用,是其他任何力量所無法替代的。

在村民自治中,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應定位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治領導。就是在村民自治過程中,把握好政治立場、政治原則、政治方向,保證村民委員會在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引下,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工作。經濟建設是最大的政治。農村基層黨組織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組織和帶領農民群眾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這是從政治上領導好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徑,也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同時要積極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實行村民自治,履行好職責;對那些以發展基層民主為名,破壞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行為,要堅決斗爭,依法打擊,保證村民自治的社會主義方向。二是思想領導。領導好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做好農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用社會主義思想文化占領農村陣地,是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主要職責之一。村民自治的過程是各種文化觀念沖撞的過程,社會主義思想文化不搶占主導地位,必然為其他思想文化所占領。為此,農村基層黨組織必須用馬列主義、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教育廣大黨員和農民,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水平,增強其辨別是非的能力,引導他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把村民自治與不斷提高廣大農民的整體素質結合起來,加大對農民社會主義理想、道德、科學文化和民主法制教育的力度,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型農民。三是在重大問題、重要環節上領導。主要是在關系農村改革發展、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穩定等問題上,切實發揮黨組織的中流砥柱作用,保證村民自治有一個良好的政治環境。例如,在民主選舉中,鄉(鎮)黨委要把握住大局,廣泛動員,周密組織,精心運作;村黨支部要在上級黨委領導下作好具體工作,確保民主選舉依法進行,實現黨委、政府和群眾“三滿意”。在民主決策中,黨支部要對全村的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規劃,提出指導性意見;要組織好村民參政議政,重大事情讓群眾討論,引導群眾正確決策。在民主管理中,黨組織要領導村委會抓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村民自治的各種規章制度,使村民自治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上繼續推進。在民主監督中,村黨支部首先要強化對黨員村干部的監督和考核,搞好黨內監督,以此帶動整個干部隊伍建設;要積極推動村務公開,尤其是對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如村提留的使用、宅基地劃分、計劃生育指標分配、財務收支情況等,一律公開明示,給群眾一個明白。

在村民自治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是一個根本性的政治原則,但這并不等于黨組織可以取代村委會,包攬農村的一切事務。從黨組織的性質、職能以及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出發,還應處理好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黨支部和村委會性質不同、職能有別,兩者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要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必須將貫徹《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與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機結合起來,尋找各自工作的著力點,尋求雙方的結合點。農村黨支部既要理直氣壯地開展工作,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員在村民自治中的先鋒模范作用,又要積極支持村委會依法履行職責。村委會應自覺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凡屬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都應向黨組織報告,并取得支持,堅持黨領導下的自治、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治。

三、切實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

實行村民自治,尤其是村委會直選,給人們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同時對黨的農村工作的領導方式和活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農村基層黨組織必須適應這種變化和要求,既要敢于領導又要善于領導,積極改善領導方式和活動方式,切實轉變思維方式,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即由過去習慣包攬一切轉變到抓大事、抓重點上來,從具體繁瑣的事務中解脫出來;由過去偏重于對上負責轉變到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上來,多從群眾的角度考慮問題;由過去注重行政命令轉變到引導、教育群眾上來,善于把黨組織的意圖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由過去單一重視發揮黨支部和黨員的作用轉變到加強黨的領導與實行村民自治同步推進上來,把黨的領導與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有機結合起來。在具體工作中重點把握好這樣幾個環節:

第一、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要認真抓好自身的學習和提高。著眼于農村改革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大勢,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全面提高素質,增強駕馭全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善于組織引導群眾的能力。這是發揮好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的前提。

第二、抓好對農村廣大黨員干部的教育工作。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系的變革,在客觀上啟迪了農民群眾的自主意識、民主意識和法制意識,這是當前農村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因此,要有針對性地搞好對廣大黨員干部的教育,重點是抓好群眾觀念、民主法制觀念和依法行政的教育,使其牢固樹立為群眾服務的意識,善于把握基層民主發展的進程,堅持依法辦事。

第三、加強組織建設。要從實際出發,不斷優化村級班子結構。凡是有條件的地方,應盡量實行黨支部書記與村委會主任一人兼。實踐證明,這是最符合我國農村實際的村級組織領導體制。對村委會直選中比較年輕、素質好、得票多、群眾威信高,但沒進村委班子的,要納入后備干部隊伍檔案,落實跟蹤培養措施,一旦時機成熟,就讓其挑重擔。對目前還不是黨員的村委會成員,要加強教育,積極引導使其自覺向黨組織靠攏。對能力強、工作好、作風正的黨員村委會成員,應適時充實到黨支部中來。

第四、搞好對村委會成員的教育培訓。經過直選,大量的新成員進入村委會,他們雖然都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和能力,但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熟悉,缺乏工作經驗。要利用縣委黨校和鄉(鎮)業余黨校等陣地,集中對他們開展教育培訓,重點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的教育,以及法律法規、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訓,使其盡快適應工作的需要。

第五、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農村工作的運行機制。針對換屆選舉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法律法規不太明確的方面,各地應從實際出發,依法建制,完善機制。要準確界定黨支部與村委會職能權限,科學規范兩者的關系,對一些涉及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穩定重大問題的處理,既要體現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又要體現村民自治的原則,使農村工作的運作程序進一步規范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