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黨委選人用人工作匯報

時間:2022-01-14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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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黨委選人用人工作匯報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要“完善黨的地方各級全委會、常委會工作機制,發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的新要求。吉林省委從落實十七大報告精神出發,結合“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用人行為”試點工作,在9個試點縣市中對這一工作進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也應當看到,由于這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如何運用全委會的工作性質與特點,更好地服務于選人用人工作,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修訂和完善。

一、當前開展此項工作的基本情況

當前運用黨委全委會的工作職能應用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主要集中在三個環節。

(一)提名推薦。在全委會委員中提名推薦擬考察人選。在提名推薦方式上主要有兩種:一是不提供參考人選的“海推”。組織部門公布空缺崗位和任職資格條件,由委員自行推薦自己滿意的的人選;二是提供參考人選的“差額推薦”。組織部門綜合各單位和領導干部初始提名推薦的基本情況,結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需要,經書記審核提出3-5名參考人選,供委員們進行推薦。委員也可以在提供的參考人選之外,結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提名推薦其他人選。在提名推薦對象上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針對黨、政正職的提名推薦;二是在大規模調整干部時提名推薦,如換屆時的推薦;三是所有干部調整均在全委會上進行提名推薦。

(二)討論決定。人員任免由全委會討論決定。在討論決定的任免對象上有兩種:一是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正職的任免在全委會上表決,其他人員則在黨委常委會上表決;二是所有干部的任免均在全委會上表決。提供給全委會表決的人選來源上有兩種:一是經書記碰頭會研究產生,向全委會提名推薦;二是經常委會研究產生,向全委會提名推薦。全委會的表決方式也有兩種:一是差額票決;二是等額票決。

(三)評議監督。在全委會上對選人用人的政策運用情況和對被調整干部的適崗履職情況進行測評和評議。在測評的時機上有兩種方式:一是定期測評。利用年度干部工作匯報,對一年來所有調整的干部進行測評,對所適用的干部政策運用情況進行評議;二是適時測評。具體就某次干部調整的具體做法進行評議和在一定時期內對所調整的干部適崗履職情況進行測評。

二、當前開展此項工作應引起重點關注的問題

從當前全委會在干部工作中實際運行效果上看,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努力的方向和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活動組織上,存在事前工作準備不足的問題。提名推薦工作中,一是對提名推薦參考人選的介紹、推介不足,推薦人對提名參考人選不熟悉、不了解,無法推薦;二是沒有向推薦人準備所有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人選名單,不能讓推薦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三是提名推薦參考人選的排序沒有作出相應的說明,容易誤導推薦人;四是沒有做好二次推薦的預案,當參考提名推薦人選沒有過半時,不能取得票簡單多數的人選進行二次推薦。討論決定工作中,一是擬任人選的情況逐一介紹不足,討論時間不夠,委員對擬任人選無法做出正確判斷;二是劃票時,委員之間保持的距離不夠,投票受到干擾;三是計票和唱票的工作人員相互間缺乏監督制約機制,投票結果容易受到質疑。在評議監督環節,一是不能事前提供評議的材料,委員們在短時間內,無法評議;二是評議的發言順序沒在規范,當主要領導發完言、定完調子后,不敢評議;三是評議本次議題之前,沒有通報上次評議結果的落實整改情況,不想評議。

(二)在工作銜接上,存在工作研究不到位的問題。干部調整工作與全委會召開時機上有沖突。干部調整工作一個明顯的特點是要立足適時應需,即因工作需要,條件成熟時,就應適時進行干部調整,以免貽誤工作開展。而全委會召集的次數根據相關規定,每年一般不會超過4-5次。這就使履行干部選任程序與實際召集頻次形成沖突,不可能每次提名推薦工作或干部調整工作,都會在全委會上履行相關程序。全委會職能與干部工作性質有沖突。全委會的工作職能在黨組織生活中是僅次于黨代會的機構,是抓大事、議大事的機構,在其下面還有黨委常委會、書記碰頭會及部、委、室、局等議事、辦事機構,不可能所有的干部議題都在全委會履行其職能。而對干部選任工作而言,無論崗位高低、職位大小,都必須履行相應程序,任一環節的缺失,都會導致結果的失真、失實,失去其效用。

(三)在隊伍建設上,存在管理機制相對滯后的問題。一是針對委員們充分履行自身職責方面,缺乏保障機制。委員們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自身職責,就需要掌握和運用相關的干部政策、干部選拔任用程序,以及遵守相關的組織程序等。實際工作中,要求委員“做”的多,但在如何提高“做”的能力和水平上的保障措施不足。二是針對委員們認真履行自身職責方面,缺乏制約機制。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委員認為事不關已,履行職責時馬馬虎虎,憑意氣用事;有些委員依據個人好惡,履行職責時失去理性,憑感情用事;有些委員拿原則當交易,履行職責時被人利用,憑好處辦事。對這些情況缺乏監督制約機制。三是針對委員們放心履行自身職責方面,缺乏保護機制。主要是委員們在質詢黨委干部工作、評議干部個人履職適崗情況方面,不敢公開發表意見,不敢大膽表達想法,怕穿小鞋、怕遭報復,缺乏免責機制、缺乏保護制度。

(四)在制度建設上,存在開展工作無章可循的問題。一是在會議的召集上,隨意性較大。什么樣的會議,才能召集全委會;由誰來召集;在什么時間召集等問題,沒有統一的規定,基本上由書記說了算。二是會議議題的選定上,沒有明確的規范。什么樣的會議議題,才能提交給全委會;誰來提交;用什么樣的方式來提交等問題,沒有依據。三是會議結果的執行落實上,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對全委會的決策意見,由誰來監督落實;落實結果如何反饋和評價;不按整改要求落實時,如何追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由誰來追究等問題,不清晰、不明朗,容易不了了之。

三、在選人用人工作中充分發揮全委會作用的幾點建議

履行好、發揮好全委會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職能和作用,必須結合全委會的工作性質,從實際干部工作出發,加強制度建設,注重細節研究,把這項全新的工作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一)正確理解和認識全委會在選人用人工作上的職責。綜合《黨章》和黨內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地方黨委全委會的功能主要集中在長遠問題的規劃決策;重大問題討論決定;重點工作的審議監督三個方面。因此,全委會的干部工作的職責,也限于一些重要和重大事項,防止事務性工作上會討論。主要工作職能體現在:推薦、討論工作中,一是在換屆或大批量調整干部時,才召集全委會開展工作;二是推薦、討論決定的對象是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的黨政正職,而不是所有崗位的正職和所有黨委、政府部門的副職。審議、評議工作中,主要體現在黨委常委會提出的會議議題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議題,才能提交全委會討論決定。

(二)進一步做好細節處理?!凹毠潧Q定成敗”。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把方案做細、做全,防止個別環節的缺失,導致整體工作達不到效果。

在推薦提名工作中,一是提前公布任職資格條件。公開空缺崗位的同時及時公布任職資格條件,使全委會委員有針對性地進行提名推薦,特別是在無參考人選的情況下,更要強調任職資格條件,否則推薦結果可能高度分散,失去推薦價值。二是選好參考人選并注意排序。在提名推薦工作中每個崗位提出的3-5名提名參考人選相互之間應有可比性,切忌“陪榜”。在參考人選的排序上,要按姓氏筆劃為序,并要具體說明,以免在推薦時造成誤導。三是準備好符合條件的干部名冊。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干部名冊發給全體委員,有利于第一輪推薦人選比較分散時,對得票相對靠前的人選進行二次推薦。四是要以恰當的方式適時公布提名推薦結果。一般情況下,要當場公布提名推薦結果,對得票相對集中的人選,可以直接宣布考察人選。對得票相對接近的,應同時確定為考察對象,實行差額考察。

在討論決定工作中,一是采取組織推介會或自我介紹等適當形式,讓各位擬任人選充分“亮象”,使各位委員對提名人選有基本的感官印象。二是涉及人事任免的事項,一律采取無記名表決的方式,條件許可,可單獨辟出劃票室進行劃票。

在評議工作中,一是要把握好評議的時間尺度。如對某次選人用人干部政策的評議,則要安排在討論決定當時或稍后進行,時間過長,就失去了評判的準確性。對被調整干部適崗履職情況的測評,則要給新調整干部充分發揮作用的時間,用實際工作成績來詮釋自身能力的機會,這個時間一般以半年至一年為宜。二是要及時進行反饋。對干部的測評結果,一般要當場進行反饋,如需要經過綜合分析再反饋的,一般也要以一個月為限。不反饋或長時間不反饋,會在委員心中產生抵觸情緒。

(三)做好配套制度建設。一是健全人選來源相關制度建設。在提名推薦工作中,為把握好提名推薦對象的人選來源和質量,防止提名推薦結果的高度分散,應建立相應的人選儲備制度,使其在一個既定的目標范圍內選人。如加強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為提拔調整人選建立準入制度;建立平行調整人選資料庫,為平行調整對象劃定范圍等。二是建立規范的工作流程。建立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工作制度,規定好討論表決的對象、討論表決的注意事項、討論表決的程序等,使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工作在一個規范的軌道上運行。三是建立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制度。即在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和客觀總結一定時期內干部工作的基礎上,由黨委書記代表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工作,接受質詢和評判的制度。使全委會委員能全面、真實了解干部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準確的判斷。四是完善結果反饋機制。在落實干部工作責任中,對在全委會評議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意見、建議和評價結果反映出的問題,需要建立相應的信息反饋、評估、落實和人員責任追究制度,把全委會的干部監督工作職能落到實處。

(四)改善委員的工作環境。建立有利于全委會委員充分行使職能的工作氛圍。一是保障知情權。對干部政策方面的文件、制度或規定,要即時派發資料給委員們學習了解;及時通報干部隊伍和班子結構方面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的處理情況。二是保障話語權。給委員們提供一個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渠道;在會議期間,應留出足夠的時間自由發表意見,以利于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批評意見。三是言論免責權。即委員在全委會上的言行不受任何追究,個人政治和人身利益不受侵害,給委員們創造一個安心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