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信訪條例體會感言

時間:2022-03-12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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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信訪條例體會感言

談到信訪,目前有一種頗具"法治"色彩的觀點,認為信訪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與法治的目標相悖,應當隨著國家法制的健全,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這種源于對信訪工作性質認知模糊的錯誤論斷,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信訪事物的判斷。

按照西方的憲政思想和理論,當人民通過代議制度將治理國家的權力讓渡給政府后,人民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即通過分權的制度設計,達到權力間相互制衡的目的;二是以權利制約權力,即通過人民行使保留的權利,達到制約政府的目的。這種人民保留的權利,主要是指"用手投票"的權利,即人民通過和平的方式對政府進行罷免的權利,以及在理論上存在的可以"用槍投票"的權利,即通過暴力的形式進行革命的權利,和"用腳投票"的權利,即通過遷徙以逃避暴政的權利。這也就是說在西方國家,人民雖然在法律上享有請愿,集會,游行,示威等諸多權利,但是除非罷免,否則政府對于人民發出的各種聲音和主張,在法律上并不負有回應的義務。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源于"議行合一"思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此,不能簡單地套用西方的憲政理論來分析我國的政體。

依照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享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為了從制度上將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落到實處,憲法在規定了選舉權,罷免權等民主權利之外,把"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主權利,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加以規定。與此規定相對應,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經常保持同人民的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這就是說,在我國,人民的聲音和主張,不再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是由公民權利與國家機關義務組成的實實在在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見,信訪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是我們國家的基本民主制度,也是我們國家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這種由憲法確認并加以保障的人民民主權利和相關的制度設計,是社會主義制度區別于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具體體現,與黨的十五大和現行憲法確立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并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