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8 01:13:3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書

篇1

一、環保、消防、治安咨詢,名稱預先核準

為確保項目落實、節約業主經濟成本,業主在先通過中心環保窗口、消防窗口、治安窗口咨詢后,憑業主身份證,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當場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二、業主提供材料

業主根據中心業務科提供的項目審批所需材料清單及材料規范樣本準備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記窗清涉及項目審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記窗口填寫中心小聯辦項目進程單

由工商登記窗口牽頭,中心業務科配合,在確保業主所提供材料齊全、準確后,裝入中心聯審聯辦材料袋。工商登記窗口牽頭填寫《旅館類小聯辦項目辦理進程單》(以下簡稱《進程單》)。

四、環保窗口審核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環保窗口,環保窗口接到《進程單》和材料袋后,本著聯辦優先的原則,完成項目現場踏勘。如無餐飲,業主只需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如有餐飲,在提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油煙、噪聲、污水等治理設施安裝到位,按照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周圍公眾參與意見后,環保窗口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許可,填好《進程單》。

五、準予許可證明(治安)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治安窗口,并代業主在治安窗口登記。按照聯辦優先原則,治安大隊10日內進行現場踏勘,條件符合,當場發放準予許可證明并裝袋,治安大隊相關人員填好《進程單》。

六、辦理消防審核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消防窗口,消防窗口憑治安開具的:準予許可證明,消防審核申報表,原、現平面圖,房產證復印件,申請報告,踏勘現場后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消防審核意見書并裝袋。

七、辦理消防驗收

消防窗口憑:消防審核意見書,消防設施檢測報告,申請報告,消防驗收申報表,踏勘現場后在7個工作日內發放消防驗收意見書并裝袋。

八、辦理消防安檢

消防窗口憑:申請報告,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人員培訓登記表,組織網絡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疏散應急預案,踏勘現場后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并裝袋。消防大隊相關人員填好《進程單》。

九、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治安窗口,治安窗口憑:申請報告,申請開辦旅館登記表,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經營者政歷情況審核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登記表,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安裝旅館業信息系統憑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所現場平面圖和位置圖,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從業人員照片,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治安責任書,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私營、個體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證明,踏勘現場后在20個工作日內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并裝袋,填好《進程單》。

十、衛生窗口審核

中心業務科將《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衛生窗口,衛生窗口負責與項目所在地的防保所聯系,按照聯辦優先的原則完成現場踏勘,衛生窗口憑:《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單位周圍環境平面圖、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布局圖、工藝流程圖,委托他人的,提供有委托人簽字并蓋章的委托書及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健康、培訓證一覽表,內部衛生管理網絡、組織等,消毒、防塵、防蠅、防鼠、垃圾處置及更衣、個人衛生等衛生設施的名稱、數量、材質、規格及位置,營業執照或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共場所類衛生許可證,并將相關材料及衛生許可證復印件裝袋,填好《進程單》。

十一、核發營業執照

中心業務科將環保、治安、消防、衛生四個窗口審批完畢的《進程單》和材料袋交與工商登記窗口,工商登記窗口按照規定、規章審核,在前置審批規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并通知業主領取。

篇2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是指外國機構、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外方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和中國公司、企業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營(包括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方投資者投資設立的外資印刷企業。

第三條國家允許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印刷企業。

第四條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接受印刷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及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中方投資者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須經其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擬投入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第六條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中、外方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印刷經營管理的經驗。

(二)外方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經營管理模式及經驗;

2.能夠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印刷技術和設備;

3.能夠提供較為雄厚的資金。

(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四)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五)從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合營中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其中,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的董事長應當由中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中方應當多于外方。

(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審批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先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申請書。

(二)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各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

2.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

3.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各方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八條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

(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三)法律、法規和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的其他文件。

新聞出版總署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條申請人獲得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及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

(二)由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投資者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擬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進行審批。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批準設立申請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備案。

對擬從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及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擬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外經貿部審批。

第十條報送外經貿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申請設立文件。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三)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文件。

外經貿部應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O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批準設立申請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獲得批準設立的申請人,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印刷企業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或者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后,再報外經貿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其他事項變更,按現行有關規定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變更手續。對于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股權比例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的180天前提出申請,并報送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可以撤銷該外商投資項目。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并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各級新聞出版及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擅自批準設立或者變更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追究有關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興辦印刷企業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19*年5月1日施行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實施前,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核同意后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擴大投資規模及延長經營期限的,須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19*年5月1日后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80天內,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