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1 05:38: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保障性住房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保障性住房申請書

篇1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籌公租房申請條件及流程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公租房申請書”查看!

上海市籌公租房申請條件(有效期:2021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二)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市籌公租房申請流程(1) 提出申請。申請對象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區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本市戶籍所在區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受理機構地址和聯系方式詳見本網站“本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聯系方式及申請受理點”欄目。根據意向租賃的房源性質,申請對象應作出選擇申請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或者區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

(2) 提交材料。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本市戶籍證明或居住證、勞動或工作合同、社保繳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住房狀況等材料,承諾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經所在單位在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后,交受理機構審核。

(3) 資格審核。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按照申請條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登記證明(準入資格確認書)。

(4) 簽約入住。對取得登記證明(準入資格確認書)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運營機構管理要求辦理簽約入住手續。其中家庭(個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對象與公租房運營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單位承租的,由單位與公租房運營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入住保障對象與單位簽訂房屋使用相關協議書作為租賃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項目,由公租房運營機構制定相應規則實行輪候配租。

公租房申請書_居委會:

您好!

本人是_居民,一家兩口人。夫妻離異,本人獨自撫養小孩,沒有正式工作單位,全靠在私人廠家打工,經濟條件十分困難,小孩在上初中,所以沒有實力去買商品房。

我在_自己租了約40平方米的平房居住,因配合創建衛生城市把房子拆除,所以現在無房居住。特此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給我一套公租房,望批準為感。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篇2

廉租房。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廣州廉租房申請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請點擊“申請書大全”查看。

廣州廉租房申請書范本_社區:

我叫_,_年生,系_x社區居民,__年至__年在_x廠做工,_年以后無固定職業。丈夫_x,_x年生,x鎮_旱田人,無固定職業,目前在家務農,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于洪水、泥石流,現借住于村鄰家。女兒許晴,現年8歲,就讀于_縣民族小學三年級。本人長期以來身患_x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x手術后失敗后需長期服藥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廣州廉租房辦理條件本市戶籍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來穗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

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注:在《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資產限制。

廣州廉租房辦理材料廣州市戶籍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僅供參考哦!

來穗人員申請公租房:

1.《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

3.廣東省居住證

4.由廣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個人歷史就業記錄》

5.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7.工作單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單位自管房證明

8.計生證明

9.誠信承諾書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獲榮譽稱號或者參與義工工作、獻血的來穗務工人員還應當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榮譽或者獎勵證書或者義工工作證明、獻血證明等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廣州廉租房辦理地點辦理地址:

廣州市戶籍人員:

戶籍所在地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篇3

2021貧困戶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你們好!我名叫xxx,由于特殊狀況,導致我耳聾腿跛,口齒不清,語言障礙等殘疾。在20xx年底,毫無選取的狀況下,與xxx結為夫婦,次年生育一女,由于我夫,從小無父母管教,流浪在外,使他走錯路,進管教所好幾年,出來后,沒錢沒糧只好向信用社和朋友借高利息的錢來維持生活開支,此刻負債累累,我與他結婚的一切開支,都是借來的,全部事情都瞞著我娘家人,早明白這樣,那我就不會嫁給他,也不會象此刻這樣,一無住房,二無生活來源,全靠娘家人接濟,才能使我們三口生存下去。

此刻我女兒在縣一中上學,學費,生活費開支對我這樣一個殘疾人來說,無異是天文數字。

我一無文化,二無勞動潛力,一家三口無房屋,無生活來源,只好向各上級領導伸出求援之手,敬請你們獻出一份愛心來幫忙我們,照顧我們,幫我解決困難,評上貧困戶,在此全家表示萬分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1貧困戶申請書

尊敬的XX鎮人民政府各位領導:

我叫xxx,今年39歲,我家住在XX鎮XX村XX二組,由于家庭經濟困難狀況思考到生活的難處,經過再三思考,我決定申請困難補助,我家主要成員有:雙女,大女由于是先天性啞巴,也給家庭帶來嚴重思想包袱,在加上我已作了結扎手術,體力越來越差,現根本就無法維持生活。結合本人的實際狀況,經過再三思考,我決定申請困難補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難,全家四口一日兩餐只能靠體弱多病的妻子維持,根本無錢購買五谷雜糧,最嚴重的是由于去年七—零九洪災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顆粒無收,導致今年無法耕種(沒有農田,全被沖毀)。為此,全家人長期處于饑寒狀態,并不得不靠左鄰右舍的扶持,時光一長,此刻經濟已經到達入不付出的地步。

2、由于長期的生活質量差,造成本人身體健康狀況急轉直下,前兩天下地干活,我出現了胸悶氣短等不良癥狀,身體是生存的本錢,沒有好的身體,不能更好的農活,又怎樣能掙到錢來擺脫此刻的'生存危機呢?

3、由于家庭困難,我基本無錢購買衣服,我經常穿親朋好友送來的衣服,這一點也是有目共睹的,雖然那是一個破舊的衣服,但試想一下,要是家里不困難,又有誰愿意穿破舊的衣服呢?

4、由于家庭困難,我們一家四口不得不擠居在破舊的房屋里,前兩天刮風下雨,我擔心房屋倒塌,而我們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綜上,我認為我完全貼合困難補助條件,如無不妥,請予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1貧困戶申請書

尊敬的學校領導、老師:

我叫xx,是xx學院20xx級電子商務x班的學生,家住XX省XX市XX鎮XX村,那里是個空氣清新毫無污染的地方,但是那里無論是經濟還是交通都是那樣的落后,對我而言,出生于貧困的農村再加上家庭狀況的不景氣,只有好好讀書沖破現狀才是唯一的出路。

我們一家四口人,父母是地道的農民,爺爺在很早就已經病故,留下奶奶一個人,而奶奶此刻也是重病癱瘓在床,不能動,吃喝等都需要有人在旁邊照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母親則一邊照顧奶奶,一邊操持家務,再加上母親也是體弱多病,所以全家的經濟來源就靠父親一人辛苦種田和農閑之時出門給人幫下工。

我們家地勢較低,夏季多雨時廚房還會被淹沒,而每到下雨,家里的盆啊桶的都要被水滴的丁冬的響,父親開玩笑卻滿是無奈的地說:“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家還演奏著交響曲。”但是我聽著心里酸酸的。

進入大學深造后,家庭生活負擔進一步加重,經濟上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在進入大學以后,我都一向堅持在課余時光做兼職來賺取自我的生活費以減輕父母的壓力。

我平時生活習慣良好,無不良嗜好,團結同學,樂于助人,學習成績優秀,為了能夠更好的完成自我的學業,也為了減輕家庭的生活負擔,故備此文學校領導,老師,證明本人家境貧困,特此申請校貧困生,懇請學校能夠批準!

此致

敬禮!

篇4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條件,依據《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購買以及由開發企業招拍掛土地強制配建的,同時限定建筑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市創業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以及單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無房產的高素質人才,實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對于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無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稱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規劃、稅務、物價、人力資源、公安、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做好本轄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調查摸底、統計、初審、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準入管理

第四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戶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戶籍、達到規定年齡(28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向所在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統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本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非農常住戶口,且在本市城鎮實際居住;

(二)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條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三)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已在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五)在本市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住房保障;

(六)個人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申請人結婚后,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第七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我市連續就業達到一年以上,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已在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三)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個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就業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當地城鎮戶籍的;

(三)在本市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四)已自建、購買商業用房的;

第九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附:個人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住房證明和房屋租賃證明;

(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由現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五)婚姻證明;

第十條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各自的準入條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附:個人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三)勞動管理部門已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明;

(六)收入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城鎮居民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向所在鎮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一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或用人單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對經初審認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社區居委會或用人單位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

(三)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資料、收入、住房狀況等進行復審,并提出復審意見。經復審認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申報情況不實的,由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對所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復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住房保障部門。

(四)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在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間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住房保障部門將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材料退回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實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與公租房管理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優撫對象、軍隊退役人員、65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的,可優先輪候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申請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愿放棄本次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第四章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后需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提供符合申請條件證明。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十九條承租人應當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單位統一申請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履行合同責任先行墊付,再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繳。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并辦理退房手續。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超過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并于下月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3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或者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并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監察等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住房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租賃雙方當事人、擔保人合法權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者不按規定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轉讓、出租或者轉租公共租賃住房。違反此規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承租人檔案。檔案內容應當詳細記載申請人檔案資料及配租情況,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使用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將納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最終解釋權歸涿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篇5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為人民共享的要求,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為群眾多辦實事,多辦好事,使全體社會成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通過減輕經濟負擔,加強救助救濟,提供權益保護,開展便民服務等途徑,切實解決困難職工在基本生活、就業、就醫、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實際困難和問題,將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千家萬戶。

二、“基金”資金籌集

1、縣內外企業自愿捐助;

2、局機關干部職工捐助;

3、領導干部上交禮金;

4、從企業改革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三、“基金”的使用范圍

“特困職工關愛基金”幫扶或救助對象范圍: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所屬關、停、破、改企業以及困難企業職工因基本生活保障、就業、就醫、住房、子女就學以及突發性災害造成的職工本人及家庭困難,經本人申請,按程序報批審核,“特困職工關愛基金”給予適當幫扶救助。

四、“基金”申領所需資料及辦理程序

1、在局工會領取特困職工關愛工程幫扶或救助申請表,個人提交申請書,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和戶口簿原件、復印件(一式三份)。

2、原工作企業或留守處簽署意見。

3、局分管或聯系企業的領導審核。

4、局主要領導審批。

五、“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特困職工關愛基金”由局財務股設置專門科目,專款專用,只能用于幫扶或救助特困職工及特困家庭。

局紀委和工會負責對“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篇6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屋交易安全,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等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三條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的房屋登記工作,并指導縣(市)的房屋登記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遵循公開、便民、規范、高效的原則,建立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房屋登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房屋登記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獨立使用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成套住宅,以套為基本單元登記;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層、套、間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為基本單元登記。

第七條房屋登記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應當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稱。

第八條房屋權利涉及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應當由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提出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因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

(五)房屋滅失注銷房屋所有權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共有房屋的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監護關系證明以及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申請處分被監護人的房屋,監護人為兩名以上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與委托人在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當場簽訂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依法登記的名稱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材料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查驗申請材料,并就下列事項進行詢問:

(一)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

(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四)須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

詢問筆錄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當場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對受理的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地查看:

(一)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登記時,遇有因歷史原因可能產生權屬爭議或者原始檔案材料缺失等情況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在房屋坐落位置張貼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異議和有關證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異議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逾期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違法建設的房屋;

(二)臨時建筑;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四)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五)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等被限制房屋權利的;

(七)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對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將房屋基本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依照本條例規定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登記的房屋為共有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共有人。

登記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性質。

第十八條權利人憑有效身份證明件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確因身體殘障或者年老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記機構領取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直接送達;權利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和權利人死亡證明領取。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和登記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并在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

第二十一條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時,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材料,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二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房屋登記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撤銷房屋登記并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獲取房屋登記的;

(二)取得房屋權利的來源依據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撤銷房屋登記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原權利人。原權利人收到決定后,應當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因原權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接受書面決定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撤銷房屋登記的書面決定和公告應當明確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公告作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通知房屋登記機構。

第三章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初始登記

第二十七條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單位在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對國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該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

第二十八條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測繪報告。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對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記機構只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節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經登記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贈與、互換;

(二)繼承、接受遺贈;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四)劃撥;

(五)房屋分割、合并;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買賣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買賣的房屋為住宅樓、商住樓的,按國家規定須繳納公用部位維修基金的,還應當提交公用部位維修基金憑證。

(二)贈與、互換的,提交相關的書面合同和完稅憑證。

(三)繼承、接受遺贈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接受遺贈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法律文件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完稅憑證。

(五)劃撥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協議。

(七)以房屋出資入股的,提交出資入股的有關法律文件和完稅憑證。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和完稅憑證。

申請人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登記。

第三十二條對經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按照國家規定須納稅的,還應當提交完稅憑證。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申請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該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轉移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注銷原房屋所有權證,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五條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節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經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致使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自然人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單位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劃核實證明。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因公安機關無檔案記載無法出具證明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記錄應當作為變更登記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節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經登記的房屋發生滅失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二條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被拆遷人出具的代為申請房屋注銷登記的委托書和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

第四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注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滅失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章抵押權登記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以在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僅限于未銷售的在建房屋。

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抵押權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四十六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四十七條以國有土地上未銷售的在建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預購商品房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四十九條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六)房屋所有權證;

(七)房屋抵押范圍平面圖。

第五十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十一條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十二條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等事項和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第五十三條已登記的抵押權因其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的,應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先行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第五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抵押權變更、轉移或者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抵押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八條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預購商品房和以集體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

第五十九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十條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登記時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六十二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材料,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六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依法確定后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確定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登記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持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以及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或者注銷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抵押登記證明。

第五章預告登記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房屋所有權轉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房屋平面圖。

第七十一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

(五)房屋所有權轉讓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七十二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第七十三條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對預告登記的房屋進行處分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第七十四條預告登記后,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一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六章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第七十六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更正,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第七十七條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單位資格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證明材料。

利害關系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利害關系人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并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更正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

對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后,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異議登記失效。

第八十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后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八十一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相應的證明文件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二條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對涂改、偽造、變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登記證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收繳,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篇7

一、審批窗口設置標準

(一)各市區管理部在經辦銀行營業廳外要懸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XX管理部營業廳”牌子,大廳內要設置醒目的“住房公積金審批窗口”標志。

責任科室:“營業廳牌子”制作由辦公室負責,大廳內“住房公積金審批窗口”的設置由各管理部負責與經辦銀行協調落實。

(二)各管理部審批窗口要集中受理繳交、提取、貸款3項行政審批項目,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不能讓申請人在管理部前臺、后臺“兩頭跑”。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三)各管理部審批窗口至少要設2個以上柜臺,并原則上要求由一名中心正式工作人員任窗口負責人(窗口負責人可實行定期輪崗),授予窗口負責人相應的權限和責任。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四)住房公積金自動查詢機應就近設置在審批窗口,便于申請人查詢使用、咨詢和窗口工作人員管理維護。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二、審批窗口業務授權內容

(一)直接辦理的業務

1.匯繳業務:單位申請正常開戶、匯繳;單位申請變更繳存和封存(包括職工新增、調入、啟封、正常補繳、封存、調出、銷戶);單位變更登記信息(包括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繳存登記信息和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單位在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職工轉移個人公積金。

2.提取業務:職工離休、退休、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3.貸款業務:不需要提取公積金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

(二)需領導審批后辦理的業務

1.匯繳業務:5人以下單位申請開戶;超過或低于規定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申請開戶或調整;申請特殊補繳的;不在規定的時間(1月或7月)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單位每年調整基數不只一次的。

2.提取業務:購買自住住房、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30%、下崗失業生活困難、戶口遷出本市或出國定居的。

3.貸款業務:除借款人申請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其它所貸款業務都需領導審批后才能辦理。

對其它暫未明確規定的特殊匯繳、提取、貸款業務,需逐級報市中心分管領導審批。

三、審批窗口政務公開建設標準

(一)繳交、提取、貸款三項審批事項、依據、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主要內容,審批窗口工作紀律、工作制度、服務規范、市中心和監察部門的監督電話等制成看板在審批窗口張掛,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意見箱。

責任科室:看板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制作,看板內容的調整變更由各管理部負責。

(二)繳交、提取、貸款三項審批事項名稱、依據文件、審批條件、申報材料、審批程序、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詳細內容,制成明白卡在窗口公開。

責任科室:明白卡內容由各管理部結合各市區實際進行調整,由辦公室統一印制。

(三)貸款審批項目所涉收費依據文件在查詢機公開。

責任科室:辦公室

(四)所有審批事項申請書示范文本在窗口顯明位置公示,格式文本和受理、不受理、補辦等書面憑證在窗口公示備用。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五)窗口工作臺面上放有窗口工作人員姓名、編號、相片的工作牌。同時,窗口工作人員的照片、編號要在自動查詢機專欄公示。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四、窗口工作人員服務行為標準

(一)窗口工作人員要統一著裝,掛牌上崗,保持衛生整潔,辦公用品擺放整齊,沒有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工作人員在辦公時不得在窗口吸煙、吃零食,與工作無關人員不進入窗口內工作區域。

(二)窗口備有紙、筆、修正液、老花鏡等便民用品。

(三)接待服務工作主動熱情,舉止禮儀得體,用語規范文明,不使用服務忌語。

(四)實行首問負責制,如服務對象咨詢或辦理的事項不屬于本窗口受理的,必須主動告知并引導或指導到相關窗口或部門辦理。

(五)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受理業務時,應當一次性明確告知申請人辦理事項的依據、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辦理程序、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等。申請人要求查閱相關內容的,應詳細、準確地提供查閱的途徑和方法;要求提供文字資料的,應當提供相關文字資料。

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出具蓋有審批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列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六)受理制度。受理申請人行政審批項目后,工作人員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門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告知書和書面收文憑證。

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責任科室:各管理部

五、實施方法和步驟

為保證各管理部窗口建設活動的有序開展,具體負責督導窗口建設工作。

(一)學習培訓(4月20前完成)。總的指導思想是“以會代訓”,組織召開現場會,邀請市政府法制辦領導講解窗口建設標準要求,參觀市行政審批中心達標窗口和市中心營業廳,統一思想,明確目標。

(二)分步實施。

1.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4月30日前,各市區管理部要按照窗口建設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認真梳理查找存在問題,制定窗口建設實施計劃,并報市中心領導小組。

篇8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的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全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資格審核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發放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民政局、物價局、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有償服務費按標準下線的30%收取。各有關部門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時應嚴格執行收費政策,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六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在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條件、且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具體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由市房管局會同市規劃局根據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必須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法定期限保修責任,繳納維修基金。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按國家規定,直接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成本價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和3%的利潤等八項因素構成,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每套住房的價格,根據住房的朝向、樓層等因素進行調節。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房管局核定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㈠有本市城市常住戶口;

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㈢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為全市城鎮人均住房面積60%以下。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鎮人均住房面積”按市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標準執行。

舊城改造、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所涉及的被拆遷戶及無房戶、危房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優先購買。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和審批按下列程序執行:

㈠申請。符合條件的購房戶向戶籍所在地鎮、辦、區遞交《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書》,同時報送戶籍證明、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相關資料。

㈡初審。鎮、辦、區通過材料初審、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相關情況進行初審,并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含社區)公示7天。對經初審不符合條件或公示后有人提出異議經查證屬實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經初審符合條件和公示無異議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市房管局。

㈢審核。市房管局將初審材料分送市公安、企改辦、民政、勞動部門,由上述部門按職責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在新聞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內容應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

㈣確定。市房管局對公示期內無人對購房資格提出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購房戶進行匯總。符合條件的購房戶戶數超出可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套數時,市房管局應采取公開抽簽的方式確定購房戶。

㈤發證。由市房管局向確定的申請購房戶核發《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申請購房戶可憑該證選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二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憑《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市房管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市國土資源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并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十三條購房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和出租。擅自轉讓或出租的,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房戶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十四條購房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可按市場價出售房屋,并按出售時房屋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房價之間的差額按規定比例向相關部門繳納房屋收益;市房管局憑繳款證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市國土資源局憑繳款證明辦理土地出讓及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加注內容,土地使用權的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前款規定繳納收益的具體比例由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交納的收益,由征收部門集中向市財政部門上繳,其中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交納的收益地方所得,專項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戶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按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㈠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查處;

㈡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價外收費的,由市物價局依法予以查處;

㈢擅自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的差價。

第十八條對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由購房戶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十九條市房管局和其他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職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房地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房地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建設、土地、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扶持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

    城市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廉租住房實施工作,向具有城市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名稱并發放《企業登記申請書》,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企業登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以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資質等級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第八條  鼓勵省內外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投資開發房地產業。

    省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外商投資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遵守建設程序,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房地產開發應當按照有關土地、城市規劃、建筑、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規劃及項目的性質、規模、規劃設計條件、開發期限、配套公用設施和綠地、文物保護、動遷補償安置等內容進行開發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綜合或分期驗收申請。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售登記,取得預售許可證,并在預售時向購買人出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設專戶存入銀行,專款用于該工程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預售房屋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應當使用省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銷售面積由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權認定。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商品房預購人可以將已購的未竣工的商品房轉讓。在轉讓時商品房預購人除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外,還應當與受讓人及預售人簽訂合同變更協議。

    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七條  已購買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因房地產交易、拆遷、拍賣、償債、仲裁等需要確定房地產價格的,應當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定程序和技術標準進行價格評估。

    第二十條  依法獲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預售的商品房設定抵押;已建成的商品房設定抵押的,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未告知購房人的不得銷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到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約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繼續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六)已抵押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二十五條  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規定的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取得國家和省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后,方可開業。

    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及有關文件向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部監制、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以發證,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新建房屋,權利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90日內向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應當提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預售、銷售商品房的當事人應當于商品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九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在街道、門牌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在住宅小區積極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強化服務功能。物業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總體設計功能和公共設施使用功能。確需要改變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結構安全標準,該使用人應當主動征得相鄰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代表的書面同意,并報縣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二條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應當按規定建立住房維修基金,專項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收取與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制訂,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對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及時修繕,保證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修繕不及時,造成安全事故和妨礙正常使用,使他人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出現不安全因素的;

    (二)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達到前次安全鑒定確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裝修改造涉及房屋結構改變和荷載增加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危及安全的。

    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中提出的要求及時治理或拆除。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資質等級證書、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的;

    (四)將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六)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或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

    (七)未按規定時限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

    (八)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擅自出租或轉租房屋的;

    (九)擅自改變住宅小區內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使用性質的。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使登記注冊、審查核準、審批、年檢、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責時,非法提高標準或者增設條件,或者采取推諉、拖延、阻撓做法的;

    (二)越權核發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三)濫用職權,違反城市規劃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四)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五)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中,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的。

篇10

關鍵詞:貧困;農村低保;低保標準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完善貧困地區農村低保制度的對策研究——以沽源縣平頂堡鎮為例

收錄日期:2012年6月4日

一、概念界定及研究意義

(一)概念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全體公民的最低生活目的,科學合理地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政府對家庭實際人均收入低于標準的公民,給予差額補助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農村居民,由國家和地方給予差額補助的社會救助制度。

(二)研究意義。建立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做好這一工作,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三)平頂堡鎮現狀描述。沽源縣是河北省政府確定的環首都扶貧開發示范區,沽源縣平頂堡鎮位于張家口市壩上地區,總面積412平方公里,全鎮轄24個行政村,73個自然村,其中農業戶6,830戶。農民收入主要以農業種植、外出打工為主。全鎮幾乎沒有工業企業,財政收入有限,低保資金缺乏。由于土地貧瘠和地下水供應不足致使農業產量低,基本靠天吃飯。加上禁牧政策的實施,畜牧業的萎縮,也使該地農民收入受到很大影響。

平頂堡鎮農民年收入比較均勻,10,000元以下的人數均占所調查人數的87%,在2,000~4,000元的有45%,年收入在4,000~6,000元的有27.4%。2011年平頂堡鎮農民年人均收入僅為2,500元,農民增收困難、抗風險能力弱,造成了農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弱,進而造成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農民自我脫貧能力很弱。一是貧困家庭普遍缺少勞動力。二是貧困家庭中常年患病、重度殘疾人口比重大。兩類對象占貧困人口的比重較大。收入越低,用于治病上的開支就越少。生病無錢醫治,小病挨、大病拖的貧困戶在農村比較常見。

《張家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規定,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市、縣區兩級財政按比例分別承擔,其中沽源縣按6∶4比例承擔,省級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捐贈資金等。實際運作中,財政收入有限,低保資金缺乏,沽源縣的低保資金主要由河北省給予補貼。

沽源縣平頂堡鎮2005年開始實施農村低保工作以來,保障范圍不斷擴大,制度不斷完善,但運行中問題依然突出。雖然2012年的補差標準由2011年的人均70元/月提高到人均80元/月,但保障力依然不足,很多絕對貧困人口仍然享受不到低保。

貧困地區因社會經濟發展相對比較落后,農村貧困人口多。貧困地區農村低保制度有著自身的特點。首先,貧困地區地方財政困難,低保資金落實的難度大。由于經濟不發達,市場經濟不健全,地方財政增收困難。雖然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貧困地區實施農村低保在資金上給予了一定補助,但需要縣級政府配套落實的資金額度依然很大;其次,絕對貧困面較大,應保盡保進程緩慢。貧困地區農村絕對貧困人口較多,一般占到農村總人口的15%左右,有的甚至達到30%。實現農村低保人口的全面保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尤其是在貧困地區,這個過程將更加緩慢。

二、農村低保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范圍小。在低保制度實施過程中,由于貧困十分突出,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很多,縣級財政有限,很多達到救助條件的人享受不了低保政策。

貧困家庭中常年患病、重度殘疾人口比重較大。因病導致的貧困難戶,申請低保需提供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例和發票。由于醫藥費用都是自己先墊付,很多人看不起病。雖然手續簡單,但是達到申請條件的人數很少,因此導致覆蓋面低,保障范圍小。

(二)低保對象確定的不規范。《張家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對低保對象的確定有明確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經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在村務公開欄公示7日以上,對無異議和雖有異議但經村委會復審確認符合條件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所有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農村低保所需資金主要由市、縣(市、區)財政承擔,省級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低保對象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首先,農村居民收入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難,農民收入結構復雜,大多數又沒有收入憑證為依據,對低保對象的收入核查難度比較大。

低保對象確定中存在不規范、不公正、不公平現象。農村低保實行個人申請、村(居)評議推薦、鄉鎮(街道)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三榜公示、社會化發放的運行機制。但調查結果表明,當被問及您家是如何被確定為低保戶的?這一問題時,大部分被調查者回答是由村干部指定或鄉鎮指定的,只有30.7%的人回答是由村民評議確定的,這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應保未保、人情保及享受保障層次低等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