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登記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8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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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記申請書

篇1

公司要如何向相關部門提出刻章申請呢?下面是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歡迎參閱。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1綜合事務部:?

我單位部門因業務需要,現申請刻制以下_枚印章,請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印章內容如下?

1、江蘇__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__監理項目部

2、江蘇__工程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__監理項目部

工程監理部(章)?

20__年_月_日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2晉中市公安局:

我公司已在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注冊號為:_________,現公司財務部需刻制財務章一枚。

特此申請,請予辦理。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3__區公安分局:

__公司于__年__月__日成立,現因工作需要,申請刻制________公司__章,__專用章各壹枚。

現委托本公司員工___(身份證號:____)前來辦理刻章備案手續。

__市______有限公司

法人簽名: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經辦人簽名:

附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2.法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法人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名并留聯系電話)

3.刻章申請書

4.開業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5.股東身份證復印件(股東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上簽名并留聯系電話)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4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于20__年5月25日辦理核準登記注冊,注冊號為--------,已刻制公章,現因業務需要,需刻“_____公司技術中心”章壹枚,望貴局給予辦理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___公司

20__ 年 3 月 6 日

公司刻章申請書范文5__市公安局(或__區公安分局):

茲有我單位因工作需要,刻制___印章,稱:____________規格:

敬禮

蓋章或簽名:

篇2

一、 申請成立社團必須認真,如實填寫《學生社團籌備申請書》;

二、 每項都必須填寫,沒有的填寫“無”;

三、 社團在申請成立時,還應提交下列資料:章程草案;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身份證明;指導教師基本情況匯報,身份證明;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請將下列材料用a4紙打印(復印)作為附件附在本申請書后。身份證明原件審驗后退回申請人;

四、 本申請書一式三份,請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水筆填寫,一份留存學社聯,一份留存院團委,一份社團自存。

一、基本事項社團名稱

登記類別

指導單位

指導老師

擬任負責人

(會長簽名)

二、相關情況

姓名

性別

系別

年級

主要聯系方式

有無其他職務

發起人情況

指導老師情況

姓名

(老師簽名)

職務

簡單情況

推薦意見

擬任負責人情況

會長

姓名

性別

年級

主要聯系方式

副會長

姓名

性別

系別

年級

主要聯系方式

財務負責人

姓名

性別

系別

年級

主要聯系方式

三、成立社團的可行性、必要性論證另附紙張)

四、學生團體聯合會審核情況學社聯主要負責人

姓名

協會成立意見

更多

學社聯主席

人力資源部部長

學社聯指導老師

團委老師

備注:

1、學生社團籌備成立工作由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人力資源部主要負責,此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2、學生社團籌備成立基本流程:

①由籌備成立社團的發起人認真填寫此文件,另加任何形式的有關資料一起上交;

②對照社團上交的所有資料,跟蹤核查資料的真實性;

③全體人力資源部成員和籌備成立協會的骨干出席,開展一個社團成立的討論會;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文化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第四條文化行政部門是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須經文化行政部門審查,并依照《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其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清算事宜。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全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具體辦法由文化部制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指導和設立審查工作。

第七條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符合國家和登記管理部門規定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定名稱需經登記管理機關預審。

(二)業務活動范圍屬于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能權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業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

(四)有開展業務活動必需的設備、器材、場所和其他設施。

第八條文化部審查、民政部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最低開辦資金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從事舞臺藝術創作、演出和傳統藝術整理、加工和保護的民辦藝術表演團(隊);

(二)從事藝術人才培養和教育的民辦藝術院(校);

(三)從事老年文化活動、輔導、培訓的老年文化大學;

(四)從事文化藝術輔導及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業務的民辦文化館或活動中心(站);

(五)從事圖書、資料、文獻情報借閱及社會教育工作的民辦圖書館(室);

(六)從事文物宣傳、保護、展覽等活動的民辦博物館(院);

(七)從事藝術收藏、展覽及交流的民辦美術館(室)、書畫雕塑館(室)、名人紀念館、名人故居紀念館、收藏館(室);

(八)從事藝術發掘、整理、研究、咨詢及藝術科技開發的民辦藝術研究院(所);

(九)從事文化傳播、交流的文化網絡中心(站);

(十)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的其他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條申請設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辦人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況材料;

(四)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申辦地戶籍證明及固定住址和聯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七)與開展業務活動相關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設施清單;

(八)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審查文件;對審查不合格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依照法律、法規,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或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經文化行政部門復查認定后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事項、變更理由及變更方案等,并按審查登記要求,出具相應變更文件。

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業務范圍,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

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第十四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應說明理由,提交證明文件;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注銷登記的善后情況;

(五)文化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注銷登記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注銷登記手續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門應繼續履行業務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托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獲得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向文化行政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關于對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問題的函》的規定,參照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人一律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條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情況等。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3月2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下一年度年檢。

篇4

發起成立農民合作組織,首先要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加以確定,之后要物色有能力且又熱心為老百姓服務的發起人(發起人不止一個,但也不宜太多,以3~11人為宜),并引導發起人學習有關農民合作組織建設的知識與政策規定,進而確定籌建事項、草擬章程、動員發展會員等。籌備工作做好后即可向主管部門提出成立申請。

一般來說,農民合作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應承擔以下職責:一是安排籌建過程的程序和有關工作;二是組織草擬章程;三是動員發展會員;四是辦理審批手續;五是籌備并組織召開成立大會;六是在成立大會上報告籌備工作情況。

二、申請成立農民合作組織需要什么?

農民合作組織章程,是約束農民合作組織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它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由全體成員共同討論通過以后,方可執行。因此,農民合作組織章程,可以聘請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代為起草,也可以借鑒比較完整、規范的同類合作組織章程文本,根據自身的情況加以改造和完善。

一般來說,農民合作組織章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總則。應載明合作組織的名稱、性質、工作原則、成立時間及辦公地址等內容。二是會員。應載明加入的條件、權利與義務、加入與退出的規定等內容。三是管理機構。應載明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的產生及其職權、監事會的產生及其職權等內容。四是職能。應載明合作組織應為會員提供的服務項目、對外服務的原則、興辦實體等內容。五是財務。應載明合作組織資金的來源、會員應繳納的股金或會費、收益的分配、公共積累等內容。六是終止與清算。應載明合作組織終止的條件、終止后共有資產或債務的清算及清償順序等內容。七是附則。應載明章程生效的時間以及其它事項等內容。

此外,還要撰寫合作組織成立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名稱、辦公地點、會員人數、股金總額、業務范圍、運營方式、理事會與監事會人數等。成立申請書寫好后,連同章程草案、發起者簽名單、鄉鎮政府介紹信,一并遞交給縣級主管部門(縣農村經營管理指導站、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等)辦理申請成立的手續。

三、成立農民合作組織需要到哪里注冊登記?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外經貿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重大項目是指:(一)項目資金來源中含有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二)國務院立項批準的項目。

    技術進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網址為:info.ec.com.cn),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履行登記手續。外經貿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可授權下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或技術出口合同申請書、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六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或修改的登記記錄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七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一)合同號(二)合同名稱(三)技術供方(四)技術受方(五)技術使用方(六)合同概況(七)合同金額(八)支付方式(九)結匯方式(十)信貸方式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篇6

第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其他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經市政府批準,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范圍內的房屋,按本辦法進行登記。

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流轉的村鎮房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流轉形式包括:買賣、贈與、繼承、抵押等。

第三條村鎮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村鎮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要在房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抵押權登記;

(五)地役權登記;

(六)預告登記;

(七)其他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注銷登記)。

第七條辦理村鎮房屋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必須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經公告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其他類型的登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公告。

第八條村鎮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房屋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二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或房屋已竣工驗收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非宅基地上農民住房申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供房屋竣工驗收的證明。

第十三條因參軍、入學、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變,若擁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后,可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四條依照本辦法應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而實際未取得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房屋,建設方應委托具有管理權限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可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主要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書、互換協議書、繼承權(受遺贈)證明書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要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籌建的新型農村社區,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

(六)房屋抵押合同;

(七)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證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條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土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村鎮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冬暖式大棚、農業生產設備用房等,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辦理村鎮房屋的地役權登記、變更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等房屋登記以及其他未盡事項,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工商登記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

第三條公司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是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公司各部門在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公司工商登記工作。

第四條未履行前期審批程序,公司各部門不得擅自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五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開業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

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條變更名稱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變更住所時,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

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變更經營范圍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

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變更類型時,應當按照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變更股東時,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或者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章程內容修改,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三條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八條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章前期審批

第三十條辦理公司工商登記,由公司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前期市場調研,調研情況提交規劃發展部,進行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經過審查后,提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法律意見書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按照董事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董事會紀要。

第三十四條需股東會審議的工商登記事項,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按照股東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股東會紀要。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向登記機關進行公司工商登記事宜咨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負責中介機構的聯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六條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相關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對材料真實性、

準確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對工商登記材料的備案存檔工作。確保公司工商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實行工商登記工作領導責任制。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工作發生責任問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

任。因工商登記責任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公司內部將對責任部門和部門負責人實行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篇8

序號

作業內容

崗位

相關作業記錄

職員

1.

當因職員離職、人事調整、崗位工作內容增加或人員儲備需要而產生增補需求時,填寫申請表報人事專員;

若是新成立部門的人員配備則另行擬文上報。

部門主管

人事專員

《職位空缺申報表》

2.

根據現有人力資源的儲備情況,確定是內部調配還是外部招聘;如果準備內部調配,與擬調入和調出部門溝通協商。

人事專員

3.

協商同意后,填報《人事調整申請書》,并報物業處經理審批,批準后,填寫《人動通知單并通知調配人員。

人事專員

部門主管

管理處經理

《人事調整申請書》

《人動通知單》

4.

如果準備外部招聘,根據空缺崗位的性質要求,選擇合適的招聘渠道,招聘信息。

人事主管

5.

參照崗位要求,對通過招聘渠道收集來的應聘者的材料,包括個人簡歷、學歷證書和各類技能等級證書復印件等進行初選,并電話通知初選合格者面試。

人事專員

《職位空缺申報表》

6.

參照《員工招聘錄用規定》中有關應聘人員甄選的程序及內容組織應聘者面試。

人事專員

人事主管

7.

用人部門及人事部門面試通過后,如有需要則安排管理處經理、總經理對其面試。

人事專員

人事主管

部門主管

《面試記錄評價表》

8.

最終面試通過后,通知被錄用人員辦理體檢,憑有關健康證明報到;

對于通過初試卻沒有通過復試的,原則上以電話形式逐個通知。

人事專員

9.

新進人員報到時,為其制作考勤卡、試用工牌以及發放辦公用品、工作服,并指導《員工登記表》的填寫。

人事專員

《員工登記表》

10.

職員入職報到一周內,與其同簽訂三個月的試用期合約,并將《面試記錄評價表》(*)、《職位申請表》(*)、體檢表(*)、身份證復印件(*)、《職位空缺申報表》(*)(新成立部門除外)、《員工登記表》(*)、大專以上學歷證書或職稱、技術等級證書復印件及其它各類證書復印件等資料(打*號為必備資料)收集齊。

人事專員

《面試記錄評價表》

《職位申請表》

《員工登記表》

11.

根據正式員工人事關系轉入的時間,從當月(指在上半月轉入的)或次月(指在下半月轉入的)起辦理社會保險的繳交。(建議不設立新職員入職引導程序)

人事專員

12.

參照公司有關的薪酬管理規定,同時依據新員工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確定試用期工資級別。

人事主管

《員工登記表》

13.

入職滿一個月時出具對新職員的入職評估報告,對于評估不合格者,立即終止對其的試用,通知其辦理離職手續。

部門主管

《新職員評估報告》

《離職手續完備表》

14.

試用期結束時,通知其填寫《新職員入職試用情況表》,然后組織用人部門主管和人事專員與新人面談,就其試用期表現填寫考核表,報人事主管審批,并報總經理閱示。

部門主管

人事專員

人事主管

總經理

《新職員入職試用情況表》

《試用期職員轉正考核表》

15.

根據總經理批示,給予新職員轉正通知,并在當月工資中予以體現。

人事專員

《轉正通知書》

16.

為離職職員到人才中心辦理退工手續及到社保部門辦理退保手續(試用期間是否繳納社保?)

人事專員

員工

17.

當因員工離職、人事調整、崗位工作內容增加或人員儲備需要而產生增補需求時,填寫申請表報人事專員;

若是新成立部門的人員配備則另行擬文上報。

部門主管

管理處經理

《職位空缺申報表》

18.

經管理處經理批準后,參照《員工招聘錄用規定》中有關員工的錄用流程辦理人員的招聘面試工作。

管理處經理

部門主管

人事專員

《招聘面試登記表》

19.

參照《員工招聘錄用規定》,在員工上崗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新進人員的資料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部門主管

《招聘面試登記表》

20.

空缺崗位如需人事部招聘,至少應提前一個月申報,由人事專員選擇勞務市場等適當渠道進行招聘。

部門主管

人事專員

《職位空缺申報表》

21.

根據人事部推薦的應聘者信息安排專人負責對應聘者的面試

面試合格后,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上崗;

上崗一周內,簽訂《臨時聘用協議書》。(體檢呢?)

部門主管

《招聘面試登記表》

22.

員工上崗一周內,簽訂三個月的《臨時聘用協議書》。

部門主管

23.

員工離職或被辭退,參照《員工招聘錄用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部門主管

《離職手續完備表》

24.

負責將《離職手續完備表》上報人事行政管理部備案。

部門主管

《離職手續完備表》

檢驗標準:1、招聘人員及時到位。

篇9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1)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1)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1)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篇10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精準扶貧要求,探索精準扶貧工作機制,構建扶貧開發大數據平臺,為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全面調查,分級負責,民主公開,客觀公正。

三、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組織動員(2016年1月25日—2月5日)

1、組建機構。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對建檔立卡工作進行指導、督查推進。

2、組織培訓。根據《鎮新一輪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召開由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全體村干部參加的全鎮新一輪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動員培訓會議,就國家扶貧政策、精準識別的意義及農戶調查登記表的填寫方式、注意事項等問題進行宣傳培訓,安排部署工作任務。

3、宣傳發動。通過村組會議、公開信等方式,結合村組干部進村入戶,廣泛宣傳扶貧開發相關政策,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農戶申請(2016年2月6日—2月20日)。

在廣泛宣傳的基礎上,尊重群眾意愿,發動群眾自愿填寫《低收入戶申請書》。

各村組織人員入戶調查,采集各項基礎信息,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表不漏項、項不出錯”,調查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家庭基本情況、致貧原因、幫扶需求等。登記的標準時點為2015年12月31日,收入計算時期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三)評議公示(2016年2月21日—2016年3月5日)。

1、村民小組評議:村民委員會對提出申請的農戶進行初審后,將名單交由各村民小組進行民主評議。評議小組負責對各戶登記表填寫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評議。各小組將評議結果在本組公示無異議后上報村委會。

2、村民代表評議:村居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各組上報名單進行評議,評議采取票決的方式。評議結果在村組顯要位置張榜公示7天,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進行反饋。經公示無異議報鎮政府審核后確定為初選名單。

3、對村組評議未獲廣泛認可的農戶,村委會負責通知到該農戶,并做好解釋說明。

(四)鎮核查(2016年3月6日—2016年3月15日)。

鎮政府對上報的初選對象組織核查,主要核查宣傳發動是否到位,是否有申請書、是否自愿申請、申請書是否本戶填寫,民主評議是否進行票決,是否公示到位,申請農戶與初選名單是否認真審核、有無優親厚友等違規行為,審核結果是否公示,農戶異議是否處理到位;全面入戶查看初選農戶情況是否屬實,有無不符合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條件的對象。鎮核查結果公示到村組,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

村民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審核結果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鎮政府提出復核申請,鎮政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公示復核結果。

(五)縣復審(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23日)。

鎮公示無異議后將初選名單報縣復審。由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逐村復核,對審核結果進行確認,復核采取查閱資料、走訪農戶等方式進行。經確認后的低收入農戶名單由村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六)調查建檔(2016年3月24日—2016年3月31日)。

對公示后確定的低收入農戶的信息,由鎮統計站組織人員將基礎數據錄入系統,同時報縣扶貧辦備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此次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敏感度高、政策性強,各村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的重要意義,迅速行動,嚴格按照程序和步驟開展工作,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走過場等行為,確保按時完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