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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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實施細則

篇1

勞動法:及時完善配套而行

二戰后,由于美國占領軍當局推行非軍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隊伍的壯大和工人運動的蓬勃發展,同時受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公約的影響,日本勞動法有了較大發展。1945年制定了《工會法》,1946年9月制定了《勞動關系調整法》,1947年4月制定了《勞動標準法》,即所謂“勞動三法”相繼誕生。隨后,1947年制定《職工安定法》、《失業保險法》和《勞動者傷害補償保險法》;1949年制定《緊急失業對策法》和《煤礦離職者臨時措施法》,以此促進工人就業,對失業者給予救濟,并由政府舉辦公共事業為失業者提供就業機會。1958年日本國會通過了《職業訓練法》,1970年代初又制定了《職業訓練基本計劃》,為職業技術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訓了大量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熟練工人和技術管理人才,對日本工業現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年制定了《最低工資法》,1966年制定了《雇傭對策法》,1970年又制定了《國內勞動法》。由于日本工人工資的提高,為避免工人在經濟不景氣時生活困難,1971年又制定了《勤勞者財產形成促進法》i為了改善工人的安全衛生狀況,1972年制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法》:為保障失業工人的生活安定和促進就業,1974年制定了《雇傭保險法》,1976年又制定了關于工資支付的《保障法》;為了保證老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權利,1963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1970年制定了~部《勤勞青少年福利法》,1972年制定了一部《勤勞婦女福利法》,1982年又制定了《老人保險法》;日本為促進婦女就業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于1986年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法》、《男女雇傭均等法》等法律。

此外,日本勞動者以勞動省令形式有關勞動法的實行規則即實施細則,例如《職業安全法實施細則》、《雇傭保險法實施細則》等。日本勞動法是比較完善和配套的,它注重根據實際需要及時立法,特別是能依客觀實際情況的變化而經常地、不斷地修改法律,幾乎每年都有修改。

工會:講獨立,重幟蒯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團結權,日本于1945年頒布了《工會法》,并于1949年制定了新的《工會法》。日本的工會是以勞動者為主體,為維護和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經濟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團體或聯合團體。臼本勞動者建立工會的目的,決不僅僅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是謀求維持與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其經濟地位。對于工會會員的資格及條件,日本《工會法》第2條指出,勞動組合(工會)是以勞動者為主體的自主地組織起來的團體或者聯合體。這里所說的勞動者,即指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具有雇傭關系,聽從別人命令,靠工資謀生的人。另外,處于監督地位或代表資方利益者,不得加入工會組織,這主要是為了保持工會組織的純潔性和獨立性,充分體現工會會員當家作主的權利。

工會的主要職責是通過簽訂勞動協約即集體合同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集體合同的締結主要經過兩個程序即集體談判和談判后合同的訂立。集體談判也稱團體交涉,集體談判的雙方當事人是勞資雙方,勞方為基層工會,資方為雇主或雇主組織,在日本,所有的基層組織都有談判權。集體談判權和團體行動權是日本勞動三權中的二權,受憲法保護。日本《工會法》禁止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即規定雇主沒有權利拒絕與被雇傭勞動者代表團體工會進行談判。經集體談判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一致協議稱為勞動協約即集體合同。勞動協議具有自治法律準則的效力。日本的工會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協約、勞動條件及其他待遇所規定的標準部分,視為無效。無效部分,適用勞動協約規定的標準。同時勞動協約也不能違反憲法和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協約是第二位的法律準則。

最低工資:不能超過的生死線

日本重視生存權高于一切。由于勞動者的生活費是勞動者實現生存權所必需的保障條件,因此,日本于1959年4月15日頒布了《最低工資法》,并進行了多次修改。日本決定最低工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根據勞資協議規定地區的最低工資:二是根據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調查審議決定的最低工資。雇主對于適用最低工資規定的勞動者,必須支付超過最低工資額以上的工資。對于根據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如達不到最低工資額時,其工資部分應視為無效,其無效部分工資應按法定的最低工資執行。

為了保障工資的支付,1976年5月27日,日本又制定了關于工資支付的《保障法》,其規定具體的保障措施有:公司內儲蓄金保全措施,退職津貼保全措施,支付退職勞動者的工資遲付利息和支付政府墊付的未付工資。尤其是政府的墊款制,更顯其保障的強制性。所謂政府墊款,是指政府對因工負傷的勞動者代交的屬于工傷保險的勞保福利性質的墊款。政府代替雇主所支付的墊款,雇主有義務償還。

監督檢查:讓參與者的眼睛發揮作用

篇2

除此之外,懷仁陶瓷產業在今后發展道路上還會遇到許多問題,屆時仍將通過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諸如企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會處理大量的法務合同,陶瓷企業電子商務發展仍處于摸索階段,企業應采取多種方式鼓勵、支持員工學習電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企業內部員工之間人身、財產權益問題,以及員工與企業之間關系等問題,要學會運用《合同法》、《勞動法》、《票據法》、《公司法》、《會計法》、《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員工也要學會運用《合同法》、《勞動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法律是懷仁陶瓷持續發展的護航艦。

二、加強對陶瓷行業的法律防護

(一)強化瓷土資源保護立法

高嶺土資源是懷仁陶瓷乃至山西陶瓷產品賴以生存的法寶之一,因而進行相關的立法保護也是刻不容緩。筆者建設應當制定煤系共伴生礦產資源保護的實施細則,主要以《山西省礦產資源體規劃(2008-2015)》為藍本,制定相關的地方法規,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主體、審批及監管管理。從法律角度來提升煤炭的共、伴生礦產資源保護的力度。

(二)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懷仁陶瓷企業應當從自身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一是加強專利權保護意識,加強對產品的研發專利申請,陶瓷企業在產品設計和原料配方研發中,應盡快將核心技術申請基本專利,然后再圍繞該基本專利不斷進行研究開發,申請眾多的專利,構筑一張嚴密的專利防護網。二是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制定嚴格的行業秘密內部管理制度,為適應新工藝、新技術的發展努力充實自己,豐富經驗。企業在產品設計和原料配方研發過程中事先要與相關知情人員訂立嚴密的保密合同,盡量先用法律把自己防護起來,避免權利被他人侵犯。這樣做也便于萬一侵權事件發生之后,能夠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也利于侵權訴訟或賠償訴訟的證據采集。三是加強陶瓷產品商標專用權保護,應當針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應當制定實施細則,并且與行業標準制定相結合,從而使知名商標保護能夠真正落到實處。四是強化工藝美術陶瓷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在產品設計中,合理規避著作權;在產品推廣中,合法保護著作權。

(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

篇3

關鍵詞:競業限制;競業限制合同;商業秘密;保密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法律的規定貴在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2007年6月29日正式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競業限制作了較明確規定,但是也未對競業限制合同方面作更詳盡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九十條中。筆者相信,在即將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會有更具體的規定。

1競業限制合同的性質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競業限制屬于競業限制分類理論中所謂的“約定競業限制”、“狹義競業限制”或者“離職競業限制”,不同于《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是指掌握和了解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負有保密責任的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按照與用人單位的約定受到一定期限的擇業限制,在該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按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護的一種有效手段。

(1)競業限制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各自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用人單位享有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方面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勞動者則享有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的權利,同時有義務遵守雙方約定的有關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的規定。

(2)競業限制合同是要式合同。《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競業限制合同的形式作出規定,但絕大多數人認為競業限制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甚至有觀點認為有必要時雙方還可協商公證或者在行業刊物上公示。對于競業限制的規定通常采用以下三種形式:①在勞動合同中以條款的形式規定;②與保密合同一起規定,如《保密和競業限制合同》;③單獨以競業限制合同形式規定。

(3)競業限制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從合同。競業限制合同的存在需要以勞動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競業限制合同成立后又顯示出極大的獨立性:競業限制合同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解除、終止,反而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促使雙方開始履行合同。

2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的比較

簽訂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作為保護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兩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常常被用人單位有意或無意地濫用或者干脆將二者混同,因此有必要對著兩種合同作一下比較、辨別。

2.1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的不同之處

(1)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合同也稱為不披露合同,它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等,不得披露。而競業限制合同是要求勞動者離職后在一定期間不得從事某種行業。

(2)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保密的期限不同。保密合同一般無時間限制,保密的義務貫穿于當事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而競業限制合同一般都有期限規定,在我國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用人單位付出的代價不同。簽訂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貼,也可以不支付。而競業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2.2用人單位對競業限制合同和保密合同的選擇權

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作為保護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兩種手段,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既可以選擇競業限制合同也可以選擇保密合同,甚至可以一并采用。

3競業限制合同設計

在制定競業限制合同時,我們需遵守《勞動法》和《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相關的原則,如: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和忠實義務原則、合理限制競爭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等。競業限制合同可以采取如下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以條款的形式規定、與保密合同一起規定、單獨以競業限制合同形式規定。在此僅以單獨的競業限制合同形式來設計:

3.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競業限制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時,應包含以下內容:

(1)競業限制的行業和地域范圍。競業限制的行業范圍限于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而不能寬及“本行業和相關行業”。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應根據用人單位業務所及的范圍,可以是全省、全國或者全球范圍內約定。

(2)競業限制的期限。盡管世界不同國家對競業限制的期限的長短有不同的規定,但我國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未規定經濟補償必須以貨幣的形式,英國的“花園休假”制度也是可以借鑒的,該制度類似于我國某些企業所規定的“脫密期”。無論是“花園休假”還是“脫密期”,其實質都離不開經濟補償金。筆者認為其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三年年工資收入的80%,立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一個合理的下限的基礎上,以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具體數額為宜。至于經濟補償金的發放一般按月發放,由于《勞動合同法》未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禁止其它發放方式,也可按年支付。3.2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競業限制合同中約定違約金:(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了部分補償金后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并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余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3)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并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3.2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在競業限制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權利義務的終止的條件:(1)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已公開;(2)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已無商業價值;(3)原用人單位終止,又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人。

3.4爭議的解決辦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協商解決、仲裁裁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向當地科技部門申請查處、向人民法院。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約定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如一方拒絕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仲裁或者訴訟。

3.5合同的效力和變更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采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4對于競業限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具體化的建議

(1)明確競業限制合同與保密合同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2)明確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范圍。(3)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作出解釋。(4)明確給付經濟補償金是競業限制協議成立的必要條件。(5)確定經濟補償金的最低限。

參考文獻

[1]洪艷蓉.商業秘密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J].廈門大學法律評論,2001,(1).

篇4

本刊訊 “全國287個城市(港澳臺除外)中,表示可以接受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申請的城市僅有28個,明確表示‘不可以’申請的城市則多達190個。”這是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對全國287個城市進行了為期2個月的調研結果。

2012年6月28日,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2012年實施情況調研報告》。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社會保險法》創設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這項制度是勞動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社會保險法》實施1周年之際,先行支付制度卻遭遇了極為尷尬的局面。雖在個別城市“破冰”,但在全國范圍內幾乎“形同虛設”。該中心主任黃樂平分析,先行支付制度遭遇執行難的關鍵原因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未能從勞動者權利本位的高度貫徹立法意圖,缺乏對先行支付制度的認識和認同。

根據該報告,先行支付制度落實程度過低,只有11.4%的城市表示可以接受先行支付申請;制度配套建設不到位,目前僅有9個城市出臺了有關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實施細則,僅占4.4%;89%的未參保勞動者不了解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保工作人員的知識盲區,35.8%的社保部門業務人員“不知道”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包括細則缺位、基金風險、能力限制、認識不足等。該中心建議,制定《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各地還應出臺并貫徹實施細則,并對勞動者進行宣傳和培訓。(寧丙文)

小河嘴煤礦舉行女絞車司機打擂比武

本刊訊 為提高女絞車司機的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培養一支適應大傾角極薄煤層開采以及煤礦機械化、自動化和信息化發展的高技能絞車司機隊伍,2012年7月13日上午,川煤集團達竹公司小河嘴煤礦工會舉行了女絞車司機技術打擂比武活動,來自該礦機電隊的8名女絞車司機參加了打擂比武活動。

此次打擂比武分應知、應會兩部分內容,應知知識以閉卷筆答形式作答,主要測試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巡檢注意事項;應會知識進行現場考評,主要測試重物提運、鋼絲繩纏繞及定點、簡單故障處理、“手指口述”等。經過近3小時的激烈角逐,女絞車司機戴順蓉、趙麗、楊榮惠分獲前三名。

根據該礦工會2012年初制定的職工技能競賽活動安排,自7月份開始,該礦工會還將在采煤司機、耙矸機司機、爆破工、絞車司機、機車司機、電工、鉗工等16個工種的500多名職工中開展打擂比武賽,讓全體職工在賽場練、在賽場學、在賽場比、在賽場教,提高全礦職工的操作技術水平,為該礦打造全國同類型極薄煤層一流煤礦提供技能和智力支撐。圖為該礦女絞車司機理論考試現場。(楊 濤)

北京安全生產監管局檢查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

本刊訊 2012年6月27日,作為“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重要舉措之一,北京市安全監管局礦山處執法人員到順義區檢查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

執法人員首先來到已經停產1年多的北京市大段白灰廠。這家石灰廠的年開采規模為30萬t,而根據北京市《關于進一步深化金屬非金屬礦山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石灰石礦山開采規模必須達到50萬t/a以上(中型以上)。執法人員敦促該企業負責人要在2012年底前與合規模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實現集中開采。否則將予以關閉。在北京市玉林石灰廠,執法人員檢查了采石場現場,看到開采比較規范,新購置了有利于安全和環保的設備,各項規章制度也比較規范。但執法人員也指出了有待規范和完善的地方,如邊坡上存在一些浮石、職業衛生制度不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記錄不規范等,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責成順義區安監局現場復查。

北京市經過幾年的非煤礦山企業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目前保留了33家非煤礦山企業,主要是鐵礦、石灰石礦。為了提高北京市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與生態環境保護整體水平,北京市提出了建設“安全健康、綠色和諧礦山”的理念,并組織有關非煤礦山企業到山東、浙江等省學習同行好的經驗和做法,力爭使北京市的非煤礦山企業上檔次、上規模、上水平。(寧丙文)

柏林煤礦成功防御40年罕見特大洪災

本刊訊 “辦公大樓門前垮了,你們快點來人!”2012年7月11日下午14點,四川省達竹公司柏林煤礦保衛科值班室電話響起了急促的鈴聲,值班的王江一接到電話就迅速趕到現場,發現礦辦公樓前花壇塌陷約5m2。

“調度室,煤倉到工業廣場的山體滑坡,把軌道埋了,滑坡還在繼續”……一陣陣緊急情況報告鈴聲不斷在柏林煤礦調度室響起。電話還沒有停,一名區隊干部沖進了調度室報告:“值班室門前全被淹了,整個井口前的運輸道也全部被淹!”柏林煤礦地面遭遇了建礦近40年罕見的洪災。

該礦礦長、“三防”領導小組組長胡光軍、“三防”辦公室主任何澤軍下令迅速啟動雨季“三防”緊急預案,全礦進入一級安全戒備狀態。該礦隨即召開了安全緊急會議,生產礦長廣萬軍對地面搶險抗災工作進行了部署:由掘進一隊和掘進二隊不當班職工、運輸隊和物業公司組成4支專業搶險隊伍,集中對進出礦水溝清理,打通礦區地面排水路線,清理被淹、被埋區域的淤泥和垮塌的石頭、泥土,加固路基,保障道路安全,同時做好6kV、35kV線路防雷巡查,確保供電安全。為保證盡快恢復礦區正常安全生產秩序,“三防”辦還專門從井下調出2個掘進大班組,組成2支機動應急搶險隊伍排水清淤。

2012年7月12日下午,地面洪水退去,全礦交通恢復正常,安全生產進入常態。(杜 勇 李 濤)

江蘇寶應成功處置一起液氨泄漏事故

篇5

為認真貫徹落實貴科《關于XXX20XX年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于近期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59號)、《XXX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對照檢查內容認真開展了企業資質復查工作,現將公司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公司成立于XXXX年X月XX日,并于XXX年X月份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叁級資質。公司現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XX人,中級以上職稱人數為XX人,有一級建造師XX人,公司擁有注冊資本金XXX萬元,資產總額XXX萬元,凈資產XXX萬元。

公司自成立以來, 就貫徹和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勞動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嚴格按照建筑業企業壹級資質標準范圍進行招投標和專業承包。建立了以公司總經理為首的質量安全生產指揮保證體系和以部門負責人為首的專業質量安全的保證檢查監督體系,20XX年度,公司全年工程結算收入XX萬元,實現利潤總額XX萬元。公司還連續三年被評為XX省重合同守信用先進單位。所建項目工程質量均達到合格及以上標準,未發生一起嚴重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未出現顧客對質量的投訴現象,更沒受到過上級質量監督部門的糾正或處罰。

公司在內部管理中,始終堅持以為人本理念,嚴格遵守用工制度,與每一位職工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及時為他們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且從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對其進行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本著社會和諧的原則,公司對農民工一視同仁,在勞動保障和工資方面優先照顧,工作時間清楚,勞動報酬明確,工資按月足量發放,從未發生拖欠和克扣現象。工程所在地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因本公司農民工工資問題接收到舉報、申訴,并無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情況出現。

篇6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從業人員,不論戶籍在何地或其獲得工資報酬的具體形式,均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省外駐瓊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戶籍、人事檔案關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除外。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已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在我省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按照協議規定辦理。

第五條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1.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駐瓊部隊所屬單位;

2.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失業保險,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和繳費數額核定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及繳費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規定核定。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應當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失業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參保繳費情況,依法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參加兩份或者兩份以上失業保險;已經參加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單位重復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并入失業保險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退還本人。重復獲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追回。

第九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及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和部隊所屬單位中的無軍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用人單位按參保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條用人單位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或者完成某項具體工作后即支付工資的,在申報和核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時,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將此類工資換算為月工資形式。

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工資總額不得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導致從業人員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期間的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當事人可以按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跨省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的轉移辦法,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在本省內跨地區流動的,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

從業人員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時,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從業人員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情況。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等法定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及利息。

用人單位改制、合并、分立、轉讓的,原單位欠繳的失業保險費應當依法清償;原單位從業人員在新單位繼續就業的,在原單位的參保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的就業中斷: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后,符合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被勞動教養或者強制隔離戒毒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在其刑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后仍然失業的,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親自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有關手續。《條例》第二十二規定可以委托他人代辦的其他特殊情況,是指下列情況:

(一)失業人員因傷病導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辦理的;

(二)失業人員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親自辦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1994年1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的,其在軍隊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七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按下列辦法核定:

繳費滿1年以上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5個月,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個月。

按前款規定辦法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20xx年,計算領取期限超過18個月的,按18個月核定;累計繳費時間20xx年以上,計算領取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核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領取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的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平均工資的60%。

按前款規定標準計算的失業保險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類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照一類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的98%發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放。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證明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費率為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費費率之和。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因法定情形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醫療保險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數額,發給喪葬補助金;有供養配偶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的數額,一次性發給撫恤金。

第二十四條下列補貼項目的支付辦法和具體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職業介紹補貼費用及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用人單位吸納再就業的崗位補貼或者社會保險補貼費用;

(三)穩定就業崗位的在崗培訓補貼或者社會保險補貼費用。

前款補貼項目與再就業資金同類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五條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向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失業人員另行收取職業培訓費和職業介紹費;不得擠占、挪用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經費。

第二十六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條例》規定的失業保險基金開支范圍,擬定年度支出計劃,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預撥預算額1/3的經費,經考核驗收后按規定結算。

第二十七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失業保險辦理的流程1、接收檔案

首先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次將接收檔案信息(如: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失業時間、原單位名稱等)錄入微機。

2、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本人攜帶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超期的,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后回原單位加蓋公章,并攜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張(農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張、農民合同制轉城鎮合同制的需要五張)交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待遇審核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進行審核,在失業人員登記表中注明。失業人員登記表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一份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存檔。

篇7

基本守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健全管理制度和組織功能,特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法規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細則.公司持續健康的經營發展,取決于每一位員工的綜合素質、工作態度和行為符合公司的期望。全體員工都應身體力行本公司的基本守則。

(1)恪盡職守,勤奮工作,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

(2)奉行奉獻精品、做高做強、持續創新宗旨。

(3)聽從上級的工作批示和指導。對工作職務報告遵循逐級向上報告的原則,不宜越級呈報。上下級之間誠意相待,彼此尊重。

(4)正確、有效、及時地與同事、與其它部門溝通意見看法。遇到問題不推卸責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團隊合作關系。

(5)嚴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規定、辦事程序,絕不泄露公司的機密。

(6)鉆研業務知識的技能,開發自身的潛力,表現出主動參與、積極進取的精神。

(7)愛惜并節約使用公司的一切財資物品。

(8)注意保護自身和周圍人的安全與健康,維持良好的作業、辦公等區域的清潔和秩序。

(9)掌握規范正確的職業禮儀,體現文明禮貌的形象舉止。

(10)在工作時間之內,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職務及工作。

(11)牢記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時間、地點都注意維護公司的形象聲譽。

實施細則

1.1凡本公司所屬員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必須遵守本細則規定.

1.2凡本細則所稱員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關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對象是資格最符合的個人,無性別、地域、戶口等區別。

2.1.2新員工聘用設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銷售人員的試用期為六個月。如果員工的工作表現不能令上司滿意,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聘用,或將試用期延長,以作進一步觀察,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對方,終止聘用關系。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1)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核準而擅自離職者;

(2)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3)通緝在案未撤銷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5)經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或吸用者;

(7)未滿16周歲者;

(8)政府法規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聘用關系,并不給予當事人補償費。

(1)在欺騙公司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致本公司誤信造成損失者;

(2)違反勞動合同或本細則規則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

(3)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損害者;

(4)對本公司各級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而使之受到傷害者;

(5)故意損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者;

(6)無故曠工3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責任者;

(8)本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嚴肅紀律處分而開除的情形。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終止聘用關系:

(1)員工有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1.6本公司為適應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在員工能力所及的范圍內調整工作崗位,員工對此不得拒絕。

2.2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的規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書。以正式確認并保證雙方在聘用過程中的權利的義務。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至少為一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行終止。員工與公司雙方同意續約的,雙方應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勞動合同書。

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但勞動聘用關系仍然存在,即視為原合同續延1年。

2.3工作時間員工的工作時間按政府的有關規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時。

2.4培訓進入本公司的員工,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培訓:

(1)公司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培訓;

(2)崗位的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

(3)崗位的職責和操作規程的培訓;

(4)ISO9002質量體系的知識培訓。

員工的培訓及其成績記錄由企劃部(人事)放入員工個人檔案。對培訓合格的員工,公司發給上崗證,員工必須持證上崗。

2.5調職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和員工的技能,可安排員工調動職位。員工也可以根據公司企劃部公布的空缺職位申請調動。職位的調動應先征得本部門主管、經理的同意。一般情況下,新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得申請調職。

2.6離職員工申請辭職的,一般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離職程序:違反離職程序,或擅自離職的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2.7員工檔案員工檔案分為工作檔案和人事(歷史)檔案。工作檔在員工進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檔案要員工被錄用后一個月內轉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若故意不轉移人事檔案的,公司可終止聘用關系。

2.8人事記錄

2.8.1員工需就下列事項或身份的改變通知企劃部(人事):

(1)住址和電話號碼;

(2)婚姻狀況;

(3)小孩誕生及家庭人員的變化;

(4)身份證號碼。

2.8.2公司上崗證:

(1)簽發:員工加入公司時一律應獲簽發的上崗證。憑此證進入公司上班。員工離職前將上崗證交回。

(2)遺失和補發上崗證:

員工遺失上崗證的,應及時通知企劃部,由企劃部補辦上崗證,并收取補發證件的費用。

2.8.3鑰匙公司交給員工的所有鑰匙必須妥為保管,不得復制,不得借與他人,在上班的最后一天交還給企劃部。員工遺失鑰匙的應立即報告。

2.8.4公物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應愛護一切公物,員工若離開公司,必須按登記的分物清單進行移交給各有關部門,若有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2.9薪酬政策公司實行考核工資制度,效益與工資掛勾,按月發放考核工資。業務或銷售未完成月計劃的____%時,員工發______元,中層干部發元,副總經理級發______元的生活費,到年終按考核實績結算。個人收入所得稅由員工承擔,公司按有關規定代為扣繳。

3.0發薪日公司的發薪日為每月的____日發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休息日可提前或順延。在外地辦事處工作的員工由部門負責郵寄。

3.1加班費公司按法定假的__天假(春節__天、元旦__天、五一節__天、國慶節__天)發放加班人員的加班費。加班員工每人每天發加班費____元。除此以外的加班計入考核工資

4.1法定假員工每年可受有薪法定假__天:元旦__天、春節__天、勞動節__天、國慶節__天

4.2公司假

每年有__天的有薪公司假。由公司根據實際可能,具體安排日期。通常情況公司假與春節等休假安排在一起,以使員工有寬裕的時間安排活動。

員工在享受公司假無故超假的,將作為曠工處理。

4.3病假

4.3.1員工因病假不能上班,應提前通知部門經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癥病假也應盡早與部門經理聯系。病假須遞交公司指定許可醫院一某些人病假單,并經部門經理批準,企劃部(人事)認可為有效。急診病假不受醫院限制。

4.3.2病假的工資待遇根據員工的工齡的在本公司服務的不同年限作享受工資待遇,如下計算:

(1)工作年限不滿__年,發本人基本工資的____%;

(2)工作年限滿__年,不滿__年,發本人基本工資的____%;

(3)工作年限滿__年或__年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____%;計算公式:月薪______%__病假天數__比例

4.3.3長病假當員工因嚴重疾病(需經公司確認)連續病假__個月或年內累計病假____天,并在合同期內的員工,參照國家規定,停發基本工資,適當給予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本地區最低工資的____%.

4.4工傷假工傷主要指員工在工作時、地點且因公(包括在社會上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所遇的負傷、致殘、死亡。被公司經管確認為工傷的假期,其薪資按100%發給。

4.5事假

4.5.1員工在用完公司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請假的,可申請無薪事假。

4.5.2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連續超過____天。超過____天以上的事假將不被批準。

4.5.3員工事假期間的工資被扣除,年終獎或考核工資也會按比例扣除。

4.5.4員工因違反制度而被暫時停職、停工的,按事假處理。

4.5.5試用期內的員工,一般不得請事假。

4.5.6事假的審批權限:請假__天,由部門經理批準;請假__-__天,由部門經理簽字后報企劃部(人事)批準;請假__天以上的,逐級上報,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4.6.績效評估依據公司各部門生產、經營及管理的考核制度,對工作績效、專業技能、工作態度、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全年的功過記錄等,以客觀的態度,對所有員工予以評定。每年的績效評估在__月份實施。同時,公司鼓勵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多與員工進行溝通,輔導員工取得優良績效。

4.7考績標準

A、杰出,工作成績優異卓越,對公司作出較大貢獻。

B、優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績在大多方面超出標準。

C、勝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達到標準。

D、需改善,尚有未達標準方面,但經努力可以改進。

E、不合格,工作差等,經過提醒教導也未改善。績效評估,可結合年終考核、評選同步進行。

4.8紀律規定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范,違反公司制度,一經查實,將受到根據過失程度而執行不同的紀律處分。下面所列舉的過失行為并非包括所有的應采取紀律處分的過失。

(1)擅自不按規定出勤上班,擅離職守、崗位;

(2)工作懈怠,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3)無理拒絕的工作安排、指令;

(4)收受任何種類的賄賂;

(5)利用職權貪污,侵害公司的經濟利益;

(6)偽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7)未經領導允許,擅取公司的任何數據、記錄或物品;

(8)滋事干擾公司的管理和業務活動;

(9)弄虛作假,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

(10)散布謠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職守,使公司財務、設備等遭受不利;

(12)違反安全規定,或其行為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場地、物品、設施;

(14)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

(15)擅自從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職業;

(16)利用職務營私舞弊,損公利已;

(17)偷盜公司的財款、資源;

(18)遺失經管的財物、重要文件、數據等;

(19)侮辱、恐嚇、毆打同事、主管等;(20)在公司賭博、酗酒或出現有傷風化道德的行為;

(21)其他違反公司政策、程序、規定的不良行為。

4.9、安全與健康

4.9.1本公司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之事。公司依照有關安全、衛生法規和政策管理安全衛生工作,建立整潔有序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4.9.2員工應遵守公司安全規章、安全操作程序、維護工作場所及生活環境的安全衛生,并防止盜竊、火災及其他災害。

4.9.3生產設備或生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不得擅自修理。

4.9.4不得在滅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隨時保持暢通。

4.9.5員工應遵守通規則,做到安全行車,開車者要按規定使作安全帶。

4.9.6在公司禁煙區內禁止吸煙,在車間設一固定吸煙點,供員工吸煙。

4.9.7員工應保管好個人財物,不要將錢包等私人貴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場所。

4.9.8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的處理,統一由企劃部和經管部負責對內或對外。

4.9.9員工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依照公司懲罰規定處理。

備注

(1)本細則規則未盡事宜,均按政府有關法規和本公司的規定處理。

篇8

一、專業理論方面。

1.較全面系統在掌握了與所從事專業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如電工原理、計算機原理等與電力工作有關的基礎知識,企業管理、經濟學、財政學、統計學、會計學等與企業管理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

2.較系統地掌握了所從事專業的專業知識。如電力系統分析、供用電網絡規劃與設計、人力資源規劃、工作分析、員工招聘、績效考評、獎酬制度的設計、員工的培訓與發展等專業知識。

3.熟悉并能正確運用與自己所從事專業有關的現行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變電所電氣部分)、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管理條例、繼電保護檢驗規程、城市電力網規劃與設計導則、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統計辦法、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工作有關的規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安全生產法、民法通則、保險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與企業管理相關的政策法規。

二、工作能力成績方面。

(一)生產運行工作方面

1.能獨立進行變電所繼電保護及二次回路的設計、安裝調試、檢驗工作。在任繼電保護及二次回路檢驗工作期間,能按技術標準完成所轄110kv變電站和35kv變電站繼電保護及二次回路年度檢驗工作,保證了檢驗質量和施工工藝,繼電保護正確動作率為100%,從未發生誤動或拒動現象。參加了新建35kv東林變電站繼電保護及二次回路的設計。

2.按規定進行理論線損計算,每月進行分壓、分區、分線線損統計與分析,編制了《xxx生產技術指標管理考核辦法》和《xxx線損考核實施細則》,并適時進行修訂,對照理論線損進行分析,找出存在線損的原因,提出降損的措施,并督促檢查措施落實情況。按時完成供電可靠率與電壓合格率的統計與分析,提出適時投切電容器、合理安排檢修、業擴等工作,貫徹“應修必修,修必修好”方針,減少臨修,盡力避免返修,提高了供電可靠率和電壓合格率。井研電網線損率從1997年14%降至XX年的11.96%,于1997年榮獲四川省電力工業局節能工作先進個人。

(二)企業管理方面

篇9

為緩解就業壓力,調節勞動力供給,提高青年勞動者全面素質和就業能力,依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1997年起,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即對新生勞動力就業前追加1至3年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后再進入就業崗位),現將實施這一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和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是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和完善勞動力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就業和培訓工作相結合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落實《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具體體現。各級勞動部門要把實施這一制度納入勞動工作整體規劃,進行統籌安排。同時,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領導,主動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組織實施。

二、各級勞動部門應建立以所屬職業技能開發機構為主,就業服務與其他有關機構積極參與的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組織管理,開展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進行專項就業服務,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實行先試點,逐步展開的原則。各試點城市(地區)勞動部門應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附件1),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組織試點工作。我部確定的試點城市(地區)(附件2)應在1997年2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報我部備案,并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我部由職業技能開發司、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成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指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統籌安排和指導協調,溝通試點城市(地區)間的聯系,交流試點工作信息,組織經驗交流與總結,開展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宣傳活動。

附件:1.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

2.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城市(地區)名單

附件1: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總體目標:對城鄉新生勞動力,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追加1至3年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能力,為其實現就業準備條件,同時,通過延長這部分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間,緩解就業的壓力。

主要任務:將城鎮初、高中畢業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并有就業愿望的青年組織起來,要求他們在就業前,參加1至3年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為參與市場競爭、就業上崗做好準備,并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實現就業。同時,有步驟地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并準備向非農產業轉移或進城務工的青年參加這一制度。

上述人員統籌為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

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引導社會其他失業人員參加這一制度。

二、指導思想

按照實施“科教興國”的戰略和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依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有關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規定,從提高青年勞動者全面素質和就業能力出發,把加強新生勞動力的培訓工作同對勞動力資源進行有效調節結合起來,建設一種以職業培訓為主導,以相應的組織管理為基礎的勞動預備制度,并動員全社會的教育培訓力量共同做好這一工作,為緩解就業壓力服務,為提高青年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質量服務。

三、基本要求

(一)做好統籌安排??勞動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與合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計劃和相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組織落實。

(二)開展職業培訓??組織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結合市場需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活動,并開展職業指導。

(三)實行就業準入??要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應當掌握必備的學識和技術、能力,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就業。

(四)建立用人規范??要求新增勞動力的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錄用;招用從事非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也應從經過職業培訓的人員中選擇。

四、實施內容

(一)基礎工作

1.對城鄉新生勞動力資源進行調查,組織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進行登記報名;對勞動力市場需求進行分析,指導有關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設置相應的專業。

2.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進行職業能力測試,開展職業指導,使他們了解就業形勢和就業政策,端正就業觀念,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和自身條件,正確選擇專業和職業。

3.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進行資格認定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在勞動部門統籌安排下,承擔相應的職業培訓任務。

4.職業介紹機構應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優先推薦業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求職人員就業。

(二)培訓工作

1.確定培訓期限。初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培訓期限為1至2年,參輥中級技能培訓者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1年左右。高中畢業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培訓期限為半年至1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者為1至2年,參加高級技能培訓者為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半年左右。

特殊工種(專業)的培訓期限,經勞動部門核準后,可適當延長或縮減。

2.開展培訓工作,主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專業理論學習,并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學習和創業能力培訓。同時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強化公民意識、國情意識、職業意識,增強勞動觀念、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觀念。

在培訓形式上,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等;在教學方法上,可采取模塊式、單元式等。

3.創辦或利用現有的實習基地,進行生產學習,開展勤工儉學;組織參加社區服務、公益活動等社會實踐。

可采取在培訓機構學習理論知識,在用人單位進行崗位學習的“雙軌制”和實習期間的“試工制”。

(三)資格認定及就業

1.對培訓期滿的人員,由培訓機構組織進行職業技能和專業理論的考核,并對其思想品德、勞動態度等進行綜合評定;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實施。

2.對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統一進行登記,建檔立卡,并納入勞動力資源信息系統,進行專項管理。

3.對已辦理就業登記的人員,各職業介紹機構,應開展專項服務,為他們提供就業政策、就業程序等方面的咨詢,提供職業需求信息和求職方法等方面的服務;根據國家就業方針和市場需求,組織雙向選擇,優先推薦就業,或由勞動部門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為他們辦理就業有關手續;并在他們辦理檔案存放、開業登記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幫助。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證

勞動部負責實施這一制度的總體規劃、綜合管理。

地方各級勞動部門應提請當地政府,加強對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領導,列入政府工作日程。主動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負責組織實施、管理服務、監督檢查等工作,并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職業介紹機構做好有關工作。同時,支持教育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工作。

(二)落實資金

所需資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籌措。

1.各級政府應增加用于職業培訓的經費;也可從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勞動預備制度專項經費。

2.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按標準繳納學費。具體標準,可比照當地規定的技工學校收費標準,由勞動部門商物價部門確定。

3.可根據實際條件,向用人單位收取用人培訓費,此項費用,可在用人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4.鼓勵職業培訓機構積極創收,補充培訓經費。

5.其他經費來源。

(三)政策扶持

1.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原則上免試入學;確屬生活困難者,可緩交或減免學費;對參加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以及在用人單位試工者,可給予一定的補助;學習成績優秀者,給予適當獎勵。

對參加一年以上職業培訓者,在報考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者,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可取得技工學校學歷,還可報考高等職業學校。

對經過職業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后,應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2.對勞動部門所屬培訓機構開辦的承擔生產實習和勤工儉學任務的實習基地,應積極爭取稅務部門的支持,享受技工學校學習工廠減免稅政策。

開辦實習基地所需的資金、場地、能源等,有關部門應予支持解決。

3.對非勞動部門舉辦的培訓機構,按要求承擔相應培訓任務的,勞動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四)監督檢查

1.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但未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勞動、工商部門應要求其參加相關的培訓,待其取得相應證書后,辦理就業或開業手續。

2.對未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執行,隨意縮減學制的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勞動、教育部門應要求其補交所差的年限和內容,在保證培訓時間、培訓質量的前提下,進行職業資格鑒定,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3.對招收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但未取得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用人單位,要求其在單位內實行“雙軌制”(在培訓機構接受訓練,在本單位實習或以師帶徒)。職業介紹機構在介紹推薦相關人員就業時,要注意把好關,積極指導他們參加培訓。

(五)搞好宣傳

要加強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導向作用,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對建立勞動預備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內容進行廣泛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動員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

六、實施步驟

在全國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后逐步推開。首先選擇就業任務較重,職業培訓和就業工作基礎較好的35個城市(地區)作為勞動部試點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3至5個城市(地區)同步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工作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確定試點單位,擬定試點方案(1996年12月-1997年2月)。第二階段:具體實施試點工作(1997年3月-1998年3月)。第三階段: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全面推開(1998年4月開始)。

附件2: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城市(地區)名單

北京市、河南省:新鄉市

天津市、湖北省:襄樊市

上海市、湖南省:湘潭市

河北省:唐山市、廣東省:佛山市

山西省:長治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

:包頭市、海南省:海口市

遼寧省:鞍山市、大連市、四川省:重慶市、德陽市

吉林省:長春市、四平市、貴州省:貴陽市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齊齊哈爾市、陜西省:寶雞市

江蘇省:徐州市、高郵市、云南省:昆明市、曲靖市

安徽省:馬鞍山市、甘肅省:蘭州市、天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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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現狀、存在問題及原因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1年率先從上海市建立,至今已有十四年。為規范運作,國務院于1999年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經過幾年的探索實踐,2002年又進行了修訂,成為公積金執法的基礎法律依據。根據建設部公布的數據,到2008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按規定用途累計提取8583.54億元,發放貸款10601.83億元,實際繳存人數為7745.09萬人。然而從制度建立情況看,我國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而且主要集中在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有關資料,2008年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為21891萬人,其中,離退休職工為5304萬人,在職職工為16587萬人。但是到2008年底,全國實際繳存公積金的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僅占2008年在職職工人數的46.69%,覆蓋面不到二分之一。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歸集大部分處于自愿狀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不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進行執法處罰工作基本還沒有開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眾法律意識淡薄,沒有為公積金行政執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部分企業負責人認為《條例》雖具有一定的法規性質,但最終并不是法律。對企業來說,按照企業法人代表14項權力和《企業法》管理企業,職工能發到工資就行了;甚至部分人認為住房公積金就是為職工存點錢,意義不大,再說要減少股東的既得利益,股東大會也不會同意。職工方面,有的職工維權意識淡薄,有的雖然想讓單位給繳存公積金,但由于受當前勞動力資源比較充裕的大環境影響,勞動用工的主動權主要在企業,對于建立公積金制度,職工為保住工作崗位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2.現有的法規存有一些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為:第一,現有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權力,但沒有出臺具體化的行政執法實施細則,對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執法權限沒有詳細而具體的規定。第二,強制性不足。公積金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條例》所賦予的執法手段單一,缺乏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和必要的檢查審計權,如查封、凍結、劃撥等。第三,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缺乏法律依據。《條例》中只提到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但對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沒有明確提出職工自身的維權渠道。公積金糾紛解決途徑不明確。一方面,《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仲裁范圍不包括住房公積金爭議和糾紛;另一方面,按照國務院組成部門“三定方案”,住房公積金問題屬建設部門管理監督的職能之一,不屬于勞動部門職能范圍。

3.部分繳存單位確實存在實際困難,使公積金行政執法難以實施。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一大批國有企業由于改制,原來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因身份的改變而停繳了住房公積金。近年來的事業單位改革也使一些職工出現了斷繳。就貧困企業和改制企業而言,由于其經營狀況和資金來源情況不穩定,又直接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在經濟利益與社會穩定兩大利益的取舍問題上,管理中心必須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對企業的住房公積金欠繳問題,暫時還只能停留在政策宣傳與引導這兩個方面,通過正規的執法建議書或者上門催繳等方式,督促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

4.住房公積金自身執法能力缺失。第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單位定性造成其行政執法的權威性不強。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性質使得管理中心雖然依照行政法規具有行政執法權,但從實際工作來看,管理中心在單位、企業和公眾中的執法主體權威性不夠,在具體遇到執法阻礙時明顯力不從心。第二,現行的管理體制使得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社會影響力不夠。我國住房公積金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住房公積金歸集往往是公積金管理中心一個部門進行推動,工作力度較小。第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檢查權力缺失使其無法依據客觀實際,對違法單位制訂出具體的處罰措施并實施有效監督。《條例》規定,管理中心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不設立賬戶的單位可以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罰款。但管理中心不能像財政、審計等部門那樣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財務賬薄和銀行賬戶進行查(審)閱,致使對當事人所下達的處罰措施無法具體化。第四,管理中心自身執法機構和人員還不能適應工作要求。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管理中心進行執法檢查,做出行政處理、處罰的決定,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關執法要求。這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須設立專門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同時,執法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具備良好的素質。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各級管理部門當前急需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筆者認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

1.行政執法和宣傳發動相結合,創造良好的行政執法環境和氛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省、市下發的文件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也都有明確的規定。通過政策宣傳,讓全社會充分認識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賦予的義務尤為重要。應該在宣傳解釋的同時,加強行政執法,適時對一些違反《條例》的典型案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使這項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2.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為公積金行政執法提供法律依據。一是要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主體資格,賦予中心執法檢查權。二是賦予職工個人追討公積金的權力。三是盡快出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有關實施細則。在《行政處罰法》的框架內,制定出臺全國統一的合理、合法、可操作性強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