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表現證明范文
時間:2023-03-27 22: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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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從一個案例出發
2001年9月27日,廣東四會市法院莫兆軍法官開庭審理李兆興告張坤石夫婦等4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庭審過程中,原告李兆興出示了張坤石夫婦等人出具的借條,而被告方則辯稱借條是在李兆興與馮志雄持刀威逼的情況下被迫所寫。經審理,莫兆軍認為被告的辯稱內容沒有相應證據的支持,于是認定借條有效,判決被告敗訴。2001年11月14日,張坤石夫婦在四會市法院外喝農藥自殺身亡,公安機關遂介入偵查,李兆興這才承認借條確系其脅迫張坤石夫婦所寫。
隨后,檢察機關以莫兆軍涉嫌“罪”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莫兆軍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客觀上沒有的行為,對張坤石夫婦自殺的行為主觀上也沒有過錯,張坤石夫婦自殺身亡的后果和莫兆軍履行法官職務的行為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于是判決莫兆軍不構成犯罪。一審判決后,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6月29日,廣東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作出的無罪判決。
二、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概念辨析
莫兆軍一案中,張坤石夫婦心中認定的是“受脅迫出具借條”的客觀事實,而法官莫兆軍作出判決的依據則是因“被告舉證不能”而認定的借貸關系成立的法律事實。由此,我們不得不對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這一對概念做一下比較。
客觀事實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卻可以為人的認識所反映的客觀內容和事件。法律事實則是指法律規范所確認的,可以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和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把法律事實理解成按照法律的要求,通過相應的司法程序經由證據支撐起來的事實。
客觀事實是法律事實的基礎,但是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之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關系,兩者在質和量上都存在明顯差異。在質上,因為法律事實是司法證明的事實,而司法證明是一種人的行為,是將過去發生的案件事實轉化為當事人和法官主觀認識的事實,其中或多或少都會摻雜一定的人的主觀因素,不可能是完全客觀的。在量上,隨著時間的推移,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許多證據會在證明過程中滅失或被過濾掉,再高明的偵查和推理工作都不可能完全恢復客觀事實的全部內容。
三、證明標準和證明目的的概念辨析
司法證明的標準,是指司法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和水平;司法證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證明主體所追求的目標。在司法領域,這兩個概念經常被人混為一談,其實兩者的含義并不盡相同。
第一,證明目的是確立證明標準的基礎和依據,證明標準是證明目的的具體化。第二,證明目的是各個證明主體要追求的目標,貫穿訴訟過程始終;證明標準則則主要是司法人員在作出判決、、批捕等決定時應考慮的問題。第三,證明目的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始終而不發生變化,證明標準在不同訴訟階段卻有所區別,比如判決階段、階段、批捕階段的證明標準都各有差別。第四,證明目的在各種案件中都應該是一樣的,但是證明標準于不同種類的案件則各有不同,比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輕微犯罪案件和嚴重犯罪案件的證明標準也存在差異。
由此可見,證明目的無疑是明確案件的客觀事實,帶有一定理想色彩,是證明活動的追求和方向,在司法實踐中,證明目的并非必須實現,而證明標準則是具體案件中運用證據必須予以明確的法律事實。
四、我國現行法律所確定的證明標準及缺陷
目前我國三大訴訟法都沒有對證明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按照相關立法條文,我國現行證明標準可以概括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樣的證明標準無疑存在重大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將證明標準定格為“案件事實清楚”,而沒有明確究竟是法律事實清楚還是客觀事實清楚,這樣模糊的規定使司法人員難以把握,從而造成證明標準的隨意性。(2)三大訴訟法證明標準的統一意味著一元化,這違背世界各國證據法的一般規律,不科學也不合理。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是否構成了犯罪以及該如何處罰,這不僅關系到普通公民的重要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社會權利乃至政治權利,還關系到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民事、行政訴訟一般只涉及公民、法人的財產權利、較低層次的人身權利,而與人身自由、生命權、政治權利關系不大。在一般情況下,案件的不同性質,決定了法官處理案件的謹慎程度和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自由意志是不同的。
五、我國證明標準的觀念轉變
證明標準是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實踐問題。多年來,我國學者一直堅持以“客觀真實說”為證明標準的基本觀念,司法人員也自覺或不自覺地在訴訟活動中把“客觀真實說”作為指導原則。在以前的法制環境,對“客觀真實說”的任何質疑都是令人難以置信的。后來,隨著思想的解放,一些學者提出了以“法律真實”作為司法證明標準的觀點,從而對“客觀真實說”作為證明標準的“適格性”提出了挑戰。
“法律真實說”一派的學者認為,客觀事實在實踐中不僅不存在實現的可能性,同時還會引發一連串嚴重的后果,如任意司法、藐視法律和法治等。而“客觀真實說”一派的學者則認為,法律真實無法代替客觀真實標準,一旦如此,就會將起碼的公平正義拋諸腦后,從而危及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篇2
為了做好我鎮今冬征兵工作,根據縣政府9月23日召開的征兵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對我鎮征兵工作安排如下:
一、組織準備(9月24日—9月29日)
1、搞好調查摸底、預告、召回預征對象,作好相關準備;
2、調整鎮征兵領導小組成員,制定征兵措施;
3、組織學習《征兵工作條例》和有關政策;
4、搞好宣傳發動,鼓勵適齡青年報名應征;
5、準備征兵工作會議材料;
6、召開全鎮征兵工作大會。
二、報名初檢、初審(9月30日—10月30日)
1、報名。9月30日至10月25日,適齡青年到村報名登記,報名時請帶好本人戶口簿(或身份證)、畢業證、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張。10月8日開始,各村(社區)每天下午3點前將報名人數上報鎮武裝部。
2、初檢、初審。10月26日,由各村民兵連長將適齡青年統一帶到鎮人武部,由衛生院醫生對其進行初檢,派出所進行初審。
三、送縣體檢。11月1日—11月11日,參加縣征兵體檢。由鎮武裝部將初檢、初審合格青年統一帶到縣征兵體檢站進行體檢,到縣體檢的車費、船費、食宿費用由政府承擔,到縣體檢期間,必須服從縣、鎮的統一安排,不得擅自行事。
四、政審工作和病史調查。11月12日—11月19日,鎮里將會同派出所、衛生院、村組干部、駐村干部、學校等有關人員對體檢合格人員按征兵條件進行政治審查和病史調查。填寫走訪調查表。對外出務工青年,必須得有當地公安機關出示的現實表現證明。
五、初定新兵和接兵部隊走訪。11月20日—11月30日,征兵領導小組對政審合格青年進行定兵,并報縣征兵辦。同時,各接兵部隊對應征青年進行家訪。
六、新兵服裝發放。鎮武裝部將在新兵集中前1天將新兵服裝領回,并發放到新兵手上,做到每名新兵不缺一件物品。
七、簽訂責任書。為確保無責任退兵,新兵家長、新兵與鎮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此責任書明確,新兵到部隊后,由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等造成的退兵,必須依法追究新兵家長及新兵的責任,并承擔一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