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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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工住房建設,保障職工對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職工所在單位有按照規定查詢、融通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第二章管理組織
第七條本市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領導機構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市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監督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員會領導下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事業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歸還;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申請;
(五)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借貸和結算;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存款、貸款利率;
(八)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工作;
(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十)執行市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市住房委員會設立住房公積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的帳戶設立、繳存、借貸、結算、歸還等業務,由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承辦前款業務,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凡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對象,均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新建立的單位應當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第十三條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受托銀行之日起計息。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按照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或者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統一建設職工住房。該職工住房應當以成本價向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或者居住困難的職工出售。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購買的職工住房應當用于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不得營利。
使用住房公積金統一建造和出售職工住房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購買國債或者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增值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建立風險儲備金。
住房公積金用于保值、增值運營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五章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受托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應當每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并且向職工送交結算清單,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職工向受托銀行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和單位向受托銀行查詢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時,受托銀行應當無償受理。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發現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銀行或者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受托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無償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對受托銀行進行檢查、核實,并且督促受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有關業務。
受托銀行應當按期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三)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和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的情況實施監督。
職工發現單位有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第三十一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稅務、審計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九月,將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上一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登報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補繳本息,并且自應繳存之日起按日處以未繳存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將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并且處以挪用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五)隱瞞事實,出具住房公積金虛假提取證明的,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至三倍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收其非法所得,并且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受托銀行違反委托合同的約定或者有其他過錯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因受托銀行的過錯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經濟損失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受托銀行在承辦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時,違反有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金融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市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并且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罰沒款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二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
篇2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篇3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難點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1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和中心環節,但是隨著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小、歸集困難等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加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力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擺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重要工作日程。
一、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現狀、存在問題及原因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1年率先從上海市建立,至今已有十四年。為規范運作,國務院于1999年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經過幾年的探索實踐,2002年又進行了修訂,成為公積金執法的基礎法律依據。根據建設部公布的數據,到2008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按規定用途累計提取8583.54億元,發放貸款10601.83億元,實際繳存人數為7745.09萬人。然而從制度建立情況看,我國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而且主要集中在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有關資料,2008年全國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為21891萬人,其中,離退休職工為5304萬人,在職職工為16587萬人。但是到2008年底,全國實際繳存公積金的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僅占2008年在職職工人數的46.69%,覆蓋面不到二分之一。目前各地住房公積金歸集大部分處于自愿狀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不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進行執法處罰工作基本還沒有開展。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眾法律意識淡薄,沒有為公積金行政執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部分企業負責人認為《條例》雖具有一定的法規性質,但最終并不是法律。對企業來說,按照企業法人代表14項權力和《企業法》管理企業,職工能發到工資就行了;甚至部分人認為住房公積金就是為職工存點錢,意義不大,再說要減少股東的既得利益,股東大會也不會同意。職工方面,有的職工維權意識淡薄,有的雖然想讓單位給繳存公積金,但由于受當前勞動力資源比較充裕的大環境影響,勞動用工的主動權主要在企業,對于建立公積金制度,職工為保住工作崗位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2.現有的法規存有一些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為:第一,現有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權力,但沒有出臺具體化的行政執法實施細則,對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執法權限沒有詳細而具體的規定。第二,強制性不足。公積金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條例》所賦予的執法手段單一,缺乏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和必要的檢查審計權,如查封、凍結、劃撥等。第三,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缺乏法律依據。《條例》中只提到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但對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沒有明確提出職工自身的維權渠道。公積金糾紛解決途徑不明確。一方面,《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勞動仲裁范圍不包括住房公積金爭議和糾紛;另一方面,按照國務院組成部門“三定方案”,住房公積金問題屬建設部門管理監督的職能之一,不屬于勞動部門職能范圍。
3.部分繳存單位確實存在實際困難,使公積金行政執法難以實施。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一大批國有企業由于改制,原來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因身份的改變而停繳了住房公積金。近年來的事業單位改革也使一些職工出現了斷繳。就貧困企業和改制企業而言,由于其經營狀況和資金來源情況不穩定,又直接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在經濟利益與社會穩定兩大利益的取舍問題上,管理中心必須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對企業的住房公積金欠繳問題,暫時還只能停留在政策宣傳與引導這兩個方面,通過正規的執法建議書或者上門催繳等方式,督促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
4.住房公積金自身執法能力缺失。第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單位定性造成其行政執法的權威性不強。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性質使得管理中心雖然依照行政法規具有行政執法權,但從實際工作來看,管理中心在單位、企業和公眾中的執法主體權威性不夠,在具體遇到執法阻礙時明顯力不從心。第二,現行的管理體制使得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社會影響力不夠。我國住房公積金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住房公積金歸集往往是公積金管理中心一個部門進行推動,工作力度較小。第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檢查權力缺失使其無法依據客觀實際,對違法單位制訂出具體的處罰措施并實施有效監督。《條例》規定,管理中心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不設立賬戶的單位可以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罰款。但管理中心不能像財政、審計等部門那樣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財務賬薄和銀行賬戶進行查(審)閱,致使對當事人所下達的處罰措施無法具體化。第四,管理中心自身執法機構和人員還不能適應工作要求。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管理中心進行執法檢查,做出行政處理、處罰的決定,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關執法要求。這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須設立專門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同時,執法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具備良好的素質。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各級管理部門當前急需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筆者認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
1.行政執法和宣傳發動相結合,創造良好的行政執法環境和氛圍?!蹲》抗e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省、市下發的文件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也都有明確的規定。通過政策宣傳,讓全社會充分認識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賦予的義務尤為重要。應該在宣傳解釋的同時,加強行政執法,適時對一些違反《條例》的典型案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使這項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2.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為公積金行政執法提供法律依據。一是要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主體資格,賦予中心執法檢查權。二是賦予職工個人追討公積金的權力。三是盡快出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有關實施細則。在《行政處罰法》的框架內,制定出臺全國統一的合理、合法、可操作性強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實施細則。
3.嚴密法律程序,提高管理中心的執法能力。首先,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設立執法機構,加大資金投入,配置執法必需的硬件設施。其次,加強執法力量,吸收熟悉法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知識的人才充實執法隊伍,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第三,加強宣傳,提高公眾參與度,鼓勵職工自覺維權,建立“公眾—單位—中心”三方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監督執法體系。
4.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和考核機制,加強領導,形成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合力。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嚴格的管理體系。借鑒新加坡等國的成功經驗,突出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將公積金作為社會公益性強制儲蓄,由國家統一管理,改變各自為政,管理分散的局面,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宜耐騁揮,即: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制度、統一決策。二是將公積金管理工作列入各級政府主要工作目標,爭取政府重視和支持。要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在建立政府協調機制、將住房公積金歸集列人為民辦實事工程、公積金制度建立列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考核目標等方面進行探索,真正通過政府協調、媒體宣傳、試點引路,形成濃厚的工作氛圍,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開展。
參考文獻: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1999]第262號,國務院令[2002]第350號修訂).
篇4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法律性質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升溫,住房公積金也越來越多的為人們所關注,而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并從中抽頭成為了一些人眼中的新的生財之道,這種行為已經極大地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
1 存在的爭議
那么對于這種非法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呢,一種意見認為非法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沒有侵犯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其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但在套取、提現過程中偽造相關單證行為構成相應的犯罪。
2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在對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作出認定之前我們有必要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作出界定。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睆倪@一點上我們可以看到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是屬于職工個人。同時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這一條的規定體現了,在住房公積金被個人提取出來之前住房公積金是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的。通過對上面兩條規定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那就是住房公積金在被個人提取之前其所有權和占有、使用權是相互分離的。而針對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個人只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之一才能夠提取住房公積金:(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只有滿足了上述五種條件,職工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除了以上這五種情況外個人是不能夠將住房公積金提取出來的。那么在住房公積金被提取出來之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享有哪些權利呢?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薄白》抗e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庇纱宋覀兛梢钥闯鲎》抗e金管理中心對其管理的公積金享有有限的使用權,其在使用過程中獲得的受益并不是屬于住房公積金繳納人的。
3 提起公積金行為的界定
在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進行分析后,我們再對刑法中對詐騙罪的規定進行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在對詐騙罪進行具體分析的時候,我們應當聯系詐騙罪在《刑法》中所處的章節,對詐騙罪進行分析。詐騙罪作為刑法侵犯財產權一章中的罪名,我們應當明確,這一章中的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一種觀點認為,此處的財產權僅僅是指財產所有權,認為只有行為侵犯了財產權才能夠構成這章中的犯罪行為。本人認為我們不應當僅僅將此章中的侵犯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理解為財產所有權,我們應當將財產權作出擴大性的理解,應當將這一財產權理解為財產性權利,通俗的說,此處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財產性權利,此權利不僅僅包括財產所有權而且還應當包括能夠為被害人帶來財產性利益的其他各種權利。詐騙罪屬于《刑法》第三十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罪名,從立法本義來說《刑法》這章罪名的設立在于打擊侵害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從而保護人們的財產權利。而能夠給人們帶來財產性權利的并不僅僅是財產所有權,其他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等權利都能夠給人們帶來財產性的權利,因此侵害這些權利的行為從本質上來說和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是一致的,同樣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其次從《刑法》對詐騙罪的描述來看,詐騙罪的行為要求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不是說以非法所有為目的。因此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針對的不僅僅是他人所有的財物;詐騙行為也同樣可以針對自己所有,但為他人占有使用的財務。
在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以及詐騙罪的構成進行分析后我們再回過頭來看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非法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在住房公積金繳納人不具備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虛構的合同以及其他手續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住房公積金騙取出來。使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喪失了對該筆住房公積金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享有所有權,但其不具有對住房公積金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其是通過詐騙的手段非法取得了該公積金的占有權。同時這一套取的行為使得住房公積金喪失了對一部分本應由其管理使用的住房公積金的占有使用的權利,侵害了其本來可以獲得的部分財產性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非法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是在行為人對住房公積金不具備占有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欺詐的手段占有了本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占有使用的那部份住房公積金。從本質上來說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是一種詐騙的行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偽造虛假的單證合同,將本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占有使用的公積金占位己有,嚴重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性權利。因此非法套取、提現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
篇5
1、可以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查詢,如果對賬戶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
2、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3、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一、靈活運用政策,增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量。按照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標準是社會平均工資的3%-12%。不同行業的社會平均工資有差異,可允許企業類繳存單位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行業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3%—12%提取標準,以增大企業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量。
二、擴大使用范圍,拓展住房公積金的功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只有在購買住房、償還房貸本息、退休等情況下才能使用住房公積金,相當一部分繳納職工無法從住房公積金中直接受惠。20xx年我市住房公積金全年歸集16.32億元,同比增長8.43%,全年提取8.22億元,同比下降12.01%,累計歸集余額為45.39億元,完全有能力在保障資金安全和流動性的前提下拓展部分功能。建議允許職工提取使用一定比例或少于自存部分的金額,用于解決生活重大困難、贍養生活不能自給的父母等,拓展社會保障功能;或職工已有住房的,可提取用于其他重大開支,促進消費,拉動內需。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住房公積金政策知曉度。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十周年契機,根據不同類型的職工群體,有針對性地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知曉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提高繳存和使用公積金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公積金的作用。
篇7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學習、借鑒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 結合我國的國情, 國家通過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個人住房制度。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試行; 1992 年擴展到了北京、天津、江蘇、浙江等地; 1993 年擴展到了東北三省及河北、湖北等地; 1994 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明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9 年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國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快住房建設, 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績。
但是, 伴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 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在一些地區,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定不規范, 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的現象, 資金管理分散; 還有一些地方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不健全, 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 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住房公積金存在著風險隱患。
1 國內外公積金制度介紹
新加坡是世界上以政府為主組織建房, 成功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的典范。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 新加坡政府的干預和參與色彩很濃。公積金制是新加坡于1955 年建立的一項強制儲蓄制度, 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 以解決雇員退休生活保障問題。1968 年開始允許低收入家庭動用公積金購房, 1975 年后中等收入家庭也可以用公積金購房。在新加坡, 85%的住房是政府公共組屋, 交易受政府控制, 市場行為較少, 形成市場的主要是二手組屋市場和占住房建設量15%的私人住宅市場。由于干預制度強大有力, 新加坡政府能通過直接調控, 有效防止二手市場投機。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具有公積金管理法制化、公積金存款利率穩定化、公積金使用行政化等特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學習、借鑒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 結合我國的國情, 通過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個人住房制度。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組成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職工從工資中按規定比例繳存( 不低于10%) , 另一部分是由單位按規定比例( 不低于10%) 為職工繳存。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繳納的這兩部分住房公積金都是職工住房基金, 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是固定每月從職工工資中存儲一部分專門用于購房的資金,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住房部分實物分配轉為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形式, 是職工住房工資的體現。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個人儲蓄, 但又不同于一般個人儲蓄, 其特點是: 強制性: 實行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要按月從本人工資中拿出一部分參加儲蓄; 補貼性: 實行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按月按規定的相應比例, 從企業房改資金中提供給職工個人一部分資金, 歸職工個人所有, 體現了國家從直接投資逐步轉為對個人的補貼, 向個人的住宅銷售方向發展; 政策性: 住房公積金的存取和使用受到有關房改政策、規定的制約; 專用性: 存儲的主體只有在建造、購買、大修自住住房, 或退休、出國時才能支取, 除此之外不允許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支取公積金; 互: 住房公積金在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統一管理下, 把籌集到的住房公積金資金, 通過有償使用來調劑余額, 解決部分職工購房貸款,以達到互相幫助的目的。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實施以來, 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提高了職工、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為住宅建設和流通提供資金保證; 推動了貨幣化分房的進程; 提高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地位。
總之,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對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速城鎮住房的建設, 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貨幣化分房的重要資金來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許多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2.1 住房公積金歸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歸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住房公積金社會覆蓋面還有待擴大。住房公積金的籌集困難較多, 社會覆蓋面并不樂觀;建制的根本目的與政策實際覆蓋面之間存在著矛盾。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通過長期、穩定住房儲金的建立與積累, 發揮資金互功能, 解決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同時, 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政策性貸款, 通過低息和免稅等優惠政策減輕職工貸款購房的經濟負擔, 從而有效提高廣大中、低收入職工改善住房的能力。然而, 目前大量的下崗職工、小型私營企業雇員等中、低收入職工由于就業狀況而未建立或建立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偏低以及繳存率單一。近幾年來, 全國城市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 住房消費占居民的消費比重越來越大, 而我國目前各地實施的10%左右的公積金繳存率明顯低于理論上居民住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較低的繳存率使得公積金的效果大打折扣。
2.2 住房公積金管理層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層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住房公積金管理遭遇執法困境。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簡稱《條例》) 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雖然國務院于2002 年3 月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訂, 但是條例中部分內容細化程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 導致執法過程中各方行為隨意、不規范等情況時有發生, 大大降低了執法的信度與效率, 而且, 盡管《條例》賦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欠繳單位督繳的行政權力, 但是這個權力相當有限;公積金缺乏安全保障, 有的資金被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大量沉淀給公積金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據一些調查表明, 住房公積金用于蓋大樓建政府官員宿舍、搞實業投資或證券投資已經造成了大量滯賬、呆賬、壞賬, 有些城市的違規使用比率達到60%~80%。
2.3 公積金使用效率低下, 沉淀資金嚴重
據2005 年8 月央行的《2004 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指出, 截至2004 年底, 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4893.5億元。除去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 全國仍有沉淀資金2086.3 億元, 根據以上數據, 2004 公積金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重達到43%, 而且這還是全國的數字, 在一些中小城市公積金的利用率更低, 公積金支持住房消費的作用難以被很好體現。一邊是廣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受制于不斷攀升的房價, 一邊是大量的住房公積金被沉淀, 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現狀已經偏離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
3 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對策、建議
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與完善。
3.1 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率, 強化單位按時足額繳存的義務
確定住房公積金繳交率涉及職工、企事業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關系, 由于我國工資改革還處于推進過程, 城市與城市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都有很大差異, 在這種情況下, 必須考慮到職工現時工資收入水平以及基本消費支出的狀況, 在職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費支出范圍內, 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率。
3.2 適當調高公積金存款利率, 提高職工公積金繳存的積極性
調整公積金存款利率, 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內逐漸與市場利率水平相接軌,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來看, 使公積金高出是不可能的, 顯然不符合國家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初衷, 而高進低出模式則是可行的??山梃b新加坡經驗, 將公積金存款利率與市場儲蓄利率逐步掛鉤。
3.3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組織或參與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對資金歸集、貸款的管理和核算過程中, 掌握了大量的職工個人信息, 其中包括基本身份狀況、就業狀況、收入狀況等, 這些都是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進行個人征信和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信息來源。同時, 住房公積金貸款采取委托銀行發放的管理方式, 并通過組合貸款業務的開辦與商業銀行建立了長期聯系和貸款業務的捆綁。因此,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盡快組織或參與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從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 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安全性。
3.4 規范使用投向, 合理營運資金,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應遵照管理、運用分離的原則。嚴禁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發放貸款, 同時還要堅持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的使用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證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 按政策規定的先后順序, 優先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其次用于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貸款投資, 最后才考慮住房公積金的商業性投資運營, 堅決防止用于高風險投資領域和其他非法經濟活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只有在保證住房公積金充足應付提取和發放貸款的前提下, 經當地住房委員會批準, 才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優化信貸資產結構, 不斷創新金融業務品種、提供優質服務, 滿足廣大職工多樣化的住房貸款需求,從而既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 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可使金融機構本身在業務和資產規模、信譽等方面得到長足的發展。
篇8
乙方:
為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繳存單位經辦人遞交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及附件,甲方開設了網上遞交公積金匯繳書及附件的業務。為保證繳存單位提交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完整性,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自愿、合作的原則,甲方和乙方簽訂本協議書,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甲方在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上開設網上遞交住房公積金業務單據(以下簡稱“網上交單業務”)的平臺,并為乙方開放該項業務的相應權限(包括單位住房公積金查詢、填寫并遞交業務單據)。甲方負責該網站及網上業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對乙方就該業務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
二、乙方在獲得授權后可進行網上遞交公積金匯繳書及附件的相關操作,并對所提交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乙方在提交數據時應保證數據文件的安全性,即不能附帶計算機病毒、木馬等惡意軟件。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規定正確操作,因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乙方應在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甲方在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匯款前3日應先提交《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及有關附件。
四、甲方在接收乙方上傳的公積金匯繳書及附件后3日內確認并蓋章,乙方可在甲方確認接收文件3日后到梧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科取回住房公積金匯繳書第二聯及附件的回執。
五、乙方必須妥善保管網上業務登錄密碼(初始密碼為:111111)和上傳密碼(初始密碼為:111111),所有使用上述密碼進行的操作均視為乙方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業務所發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六、為安全起見,在收到甲方開通網上交單業務的通知后,請乙方及時登錄我中心網站修改初始密碼。如乙方遺忘密碼,請乙方住房公積金經辦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網上遞交住房公積金匯繳單據操作密碼重置申請表》,及時到梧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科辦理密碼重置手續,密碼重置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甲方可根據技術進步和業務發展的具體情況改進有關網上業務的服務項目和操作方法,但甲方在作出改進之前應及時通知乙方。
八、該項業務暫不收取任何費用。
九、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甲方有關業務規定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理。
篇9
【關鍵詞】公積金貸款 銀行貸款 庫存
一、住房公積金向銀行貸款的規模日益擴大
在房地產去庫存措施影響下,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了一系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有效刺激了該市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需求增加。隨之而來的是住房公積金流動性不足問題也開始突顯出來,特別是2015年下半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急劇增長,資金利用率逐年增加,至2015年末住房公積金利用率達到76.94%,較同期增加了11.75個百分點,資金缺口從0.47億元上升到6.15億元,流動性出現嚴重不足。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提取的正常支付,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采取了向銀行貸款的方式來解決流動性不足問題。其貸款方式主要有:
(一)存單質押形式
截至2015年底,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11.63億元,其中1年以內定期(含)1.31億元,1年以上定期8.84億元,因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急劇增長,為避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給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大額利息損失,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定期存單分別向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湘潭分行申請質押貸款1.96億元和1.9億元。至2016年4月末,已合計償還1.72億元,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余額2.14億元。
(二)信用貸款模式
2016年湖南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個貸率要提高到83%以上,至2016年3月末,該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已達到了81.99%,較年初上升了5.05個百分點,在滿足公積金住房貸款的同時,流動性不足問題越發突出,為此,該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向銀行申請了信用貸款以滿足短期的流動性需求。2016年初,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湘潭分行分別向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用授信2.5億元和2億元,目前,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向交通銀行湘潭分行實現了授信提款5700萬元。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缺口原因分析
(一)監管要求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迅速提高
近年來,房地產面臨較大去庫存壓力,為發揮公積金在去庫存的積極作用,《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文件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低于85%的設區城市,要綜合考慮當地房價水平、貸款需求和借款人還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個貸實際額度。在一系列住房公積金政策刺激下,各地住房公積金使用率明顯提高,同時湖南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積金2016年個貸率目標均提高到85%以上,后期可能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資金缺口。
(二)住房公積金運用與籌集的穩定性不匹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150號文規定,住房公積金運用渠道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委托貸款發放、購買債券、上繳廉租房補充資金及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籌集渠道則限于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由于運用方面受上述監管政策影響迅速增長,而公積金歸集面有限、資產證券化尚未成熟推廣,導致資金運用與籌集的穩定性不匹配,影響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流動性。
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向銀行貸款存在的潛在風險
(一)政策未許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籌資行為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弧蛾P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規定,在拓寬貸款資金籌集渠道上,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以上法規文件都未明確許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銀行貸款進行籌資。
(二)還貸來源指向職工個人財產存在明顯法律瑕疵
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質押的4.06億元定期存單,來自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得的4.5億元授信,還款來源也指向公積金歸集資金,上述兩種貸款方式均侵犯了職工個人的財產權。
(三)利率倒掛導致收益損失違背住房公積金增值原則
根據人總行最新利率政策,從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3.25%;從2015年10月起,一年期以內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4.35%。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獲得的銀行貸款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高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利率1.1個百分點,意味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銀行貸款進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將帶來1.1個百分點的損失,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保值增值原則。同時目前“公轉商”、信貸資產證券化等籌資方式也會因利率倒掛的原因導致收益損失,只能成為暫時緩解流動性問題的短期融資手段。
四、政策建議
(一)盡快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籌資行為
建議總行聯合相關監管部門,盡早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籌資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在規定出臺前,建議暫停該行為以規避風險。
(二)控制住房公積金使用上限
在資產證券化融資渠道尚未全面推廣的前提下,建議總行與相關監管部門在鼓勵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的同時,控制住房公積金使用上限,以防發生流動性風險。
(三)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金調劑機制
建議總行聯合相關監管部門建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調劑機制,資金拆借利率可參照銀行同業利率管理。
篇10
第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任何單位不得另設賬戶自行管理。
第三條建設、財政、審計及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分局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監督部門)依據管理職權,對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活動實施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單位均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和政策情況;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決策職責情況;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職責情況以及依法接受監督情況;
(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情況;
(五)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有關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情況;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受委托銀行應按簽訂的委托合同條款,辦理相關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七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提取等業務。
第八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提交管委會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管委會審議。
第九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59號)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進行分配。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項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建設、管理費用及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設補充資金。
第十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運作安全。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證券公司簽訂理財協議進行理財管理;
(二)違反規定在證券市場購買國債及將國債進行質押或流通;
(三)向他人提供擔保;
(四)將住房公積金用于參股和購買股票。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原始憑證、賬簿、財務報告等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
受委托銀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相互核對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保證住房公積金收支、帳表、賬實相符。
第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全面、真實、及時向省主管部門、市財政等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統計、會計等各類報表。
第十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有權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或受托銀行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情況。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設部門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財政部門負責對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年度預、決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
(三)審計部門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對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四)人民銀行負責對住房公積金賬戶開設、利率政策執行及信貸業務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五)銀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對受委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有關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可以實行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現場監督是指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實施的實地檢查,并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制度。非現場監督是指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報送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文件和數據資料進行的檢查、分析。
第十六條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管理文件、財務賬目、原始憑證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要求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被監督單位和人員隱匿、偽造、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轉移、隱匿住房公積金資產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責令停止和予以糾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監督部門對被監督單位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以下監督決定或者監督建議:
(一)責令被監督單位限期改正;
(二)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建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解除與有關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經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的委托關系;
(四)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決定或建議。
第十八條繳存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和監督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并為舉報人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壓制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十九條被監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管委會指定的委托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債券的;
(八)侵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
(九)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
(十)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的;
(十一)隱匿、偽造、變造、毀棄與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公開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及其他住房公積金信息的;
(十三)轉移、隱匿住房公積金資產的;
(十四)阻撓、壓制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十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監督部門在履行監督職責時,發現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發現屬于其他部門管理的事項,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