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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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征信業管理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2013年3月15日,我國首部征信業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從2003年開始醞釀到今年正式實施,該《條例》真可謂十年磨一劍。
不良信用改“有期”
隨著信貸業務的發展,不良信用常常一不小心就“沾惹上身”。個人不良信用往往是因為個人大意引起的,比如,有的人在辦理貸款和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因為忘記還貸和還款的準確日期或因出差、出國無法按時歸還,形成了逾期記錄。還有被動原因產生的不良作用,比如,有的人將身份證明資料隨意丟棄,或在一些需要個人證明材料的場合提供了個人證明資料后未及時收回,被他人盜用證明資料,辦理信用卡,惡意透支。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不再是一輩子的污點,不良行為停止后,不良信用僅保留5年。
法律福音:《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法眼觀象:及時還“債”,莫留個人污點。
個人信用查詢受追捧
辦信用卡、貸款購房、購車,都要先過“信用關”。2013年3月15日,《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當天,北京市不少市民主動前往相關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有的查詢者更是提前一周左右就打來電話要求預約。“我正準備買房,聽說如果個人信用不好,房貸就有可能不被批準,我可不希望影響貸款。”張先生說。聽說可以免費查詢信用記錄,他特意趕來查詢。除了現場查詢,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征信管理處(北京市征信分中心)還規定,持有中信銀行網上銀行u盾的客戶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每年可以免費查詢兩次自己的信用報告。
法律福音:《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法眼觀象:重視個人信用信息,方便通過“信用關”。
異議、申訴有路可走
2011年9月2日,身為法官的李先生一紙訴狀將三家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消除他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中的不良記錄。這是江西省首例信用不良記錄名譽權案。其實,早在2010年5月,李先生發現“不良記錄”產生于2008年時,拿著自己身份證被冒用的證據多次找到三家銀行,曾試圖通過向銀行說明情況以消除不良記錄。然而,三家銀行卻以不知此事如何處理或此事不歸他們管為由拒絕。因為“不良記錄”嚴重影響李先生按揭貸款購車,無奈之下他起訴三家銀行。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個案,另一起被稱為江蘇省信用不良記錄名譽侵權第一案的原告吳女士、四川省信用不良記錄名譽權第一案的原告劉女士,也都發現并非自己所為的“不良記錄”后,與銀行交涉無果,不得已走上訴訟路。
法律福音:《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篇2
關鍵詞:新常態;企業戰略;管理創新
一、問題的提出
新常態,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種新的長期狀態,主要體現在結構性調整、中低速發展等方面。在新常態下,為更好地促進經濟增長,國家提出了以供給側結構調整為核心的十三五規劃。在國家規劃調整下,任何一個行業的企業都需要正確地認識供給側結構調整的要求以及其對企業提出的挑戰,積極地分析環境并調節企業戰略,注重對管理作出創新,來配合新的戰略要求,促進企業發展。
二、新常態下企業的戰略調整
1.新常態下企業戰略調整方向
經濟新常態下,企業戰略調整是非常多元化的。關注內地市場的企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度地通過國際化經營,借助一帶一路戰略等,積極地對外投資或者尋求對外發展機會,這樣可以適度地降低國內市場新常態下的中低速發展壓力。已經實現國際化經營的企業,則需要正確地認識國際市場環境,特別是韓國市場、美國市場等方面存在的政治因素的不確定性導致的政治風險增加等問題,需要特別關注。在確定了基本的市場方向后,就需要深入挖掘目標市場需求,準確圍繞目標市場需求做出戰略方向與內容的調整,為后續發展指明方向。
2.新常態下影響企業戰略調整的因素
新常態下,企業進行戰略調整,需要首先關注競爭環境。在競爭環境分析上,可以選擇企業有能力運用的基本分析法,比如五力模型等。也可以選擇準確度更高的定性與定量結合的分析,比如利用大數據等進行神經元系統分析、灰色關聯度分析等,準確分析企業競爭環境,才能夠在多項戰略中合理地篩選或者組合。在確定企業戰略方向后,戰略的實際調整效果還與企業的戰略執行力密切相關,而戰略執行力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企業文化,特別是企業新調整的戰略能否獲得內部認可與認同,影響企業內部對戰略的執行積極性;企業內部的學習能力,特別是人才的培養、知識共享等,會影響組織執行力;企業的品牌、創新等,也會影響企業戰略實現過程與效果。而上述因素多與企業管理有關,如果準確地開展管理創新,是可以很好地服務于企業戰略調整,促進企業在新常態下競爭力提升的。
三、新常態下的企業管理創新
1.管理創新是戰略調整的必然要求與保障
戰略是企業經營發展的核心規劃,要確保這個規劃實現,就必須在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做出一定改進,配合戰略要求。而管理創新,是以企業管理層的理念創新、管理方法與技術的創新為基礎,反饋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具體執行面的不斷創新,比如技術的自主創新、業務的結構調整、管理工具的不斷優化等方面,這就可以創造企業戰略實現的內部基礎。在新常態下,隨著企業戰略調整的不斷深入,企業也必須隨之進行管理創新,來更好地執行企業戰略,提升核心競爭力。
2.新常態下企業管理創新的內容
為配合戰略調整,則新常態下企業管理創新需要至少包括如下三個層面:第一,管理理念的創新。企業管理者應該更主動地了解市場、了解政策,打破原來以歷史數據等為準的管理分析與決策機制,更多地聯系實際市場需求的預測、政策與市場競爭因素的影響等進行管理分析與后續決策制定。一些缺乏專業管理人才的中小企業,特別是一些家族企業,可以考慮調節管理層結構、引入職業經理人等等,來配合管理理念的創新。第二,管理技術和方法的創新。應該注重,新常態下我國互聯網+的經濟模式日漸發展起來,在企業競爭與內部管理等層面,互聯網+的引入和利用都是非常有優勢且必要的。企業管理創新,可以利用互聯網+管理的方式,用大數據等一些互聯網+的技術來打造優質的信息基礎,通過數據處理和信息分析、挖掘等,來更好地輔助管理決策,并且為管理執行監督與評價等創造較為快捷的通道保障。在新常態下,高德地圖等能夠迅速地扭轉頹勢、獲取競爭優勢,實際上就與其開展與阿里巴巴的合作,借助阿里巴巴的大數據來不斷創新業務有關,這實際上就反映了管理技術創新對企業發展的正面功能。第三,管理內容的創新。在有形的管理方面,需要創新人力資源管理、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客戶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比如,人力資源管理要以人為本的前提下,更多地借助符合員工需求的福利激勵、心理輔導等來提升內部凝聚力。而配合這個有形管理,還需要必要的無形管理的創新,比一些家族企業面臨著二代甚至三代的領導者更迭,這個階段企業的管理理念波動性可能比較大。要想更加迅速地創新管理理念并且將其融入到企業,則需要創新企業文化,并且要提升內部認同度與一致性。在技術管理方面,要堅持自主創新,同時還要傳承工匠精神等,而這些管理本身就是有形的方案與無形的精神融合的過程。任何一個企業,在新常態下調節戰略、創新管理,都需要提升實際管理技能,并且要把打造優質企業文化等作為提升管理能力的重要基石,只有這樣才能塑造獨有的企業競爭基礎。
四、新常態下企業戰略調整與管理創新的保障
要更好地在新常態下調整企業戰略、實現管理創新,來提升企業競爭力,則需要需要做到:
1.善用大數據,推進互聯網+經濟模式運用
新常態下國內外的市場環境變化迅速,國家政策與行業競爭環境也不斷調節。在這個環境下,利用大數據,能夠在復雜的因素中準確定位、分析和預測,輔助企業戰略調整。企業也需要積極地利用互聯網+的發展模式,來更多地借助國家政策扶持、利用這個模式提升企業經營管理的智能化、現代化水平,降低信息不對稱與機會成本,推動企業發展。
2.以人為本,誠信為先
任何的戰略調整與管理創新,都需要由專業人才做出。以人為本,注重吸引和培養優秀人才,尊重人才并且給予人才更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都是必須的。同時,在互聯網+模式逐步發展的過程中,一些企業為提升盈利而采取了違背誠信等商業原則的競爭行為,最終是損害了品牌形象與長期競爭力。任何階段,任何戰略與管理創新,都需要遵守誠信底線,注重維護和改善企業形象,才能長久發展。
作者:張瀟 單位:四川省交通管理學校
參考文獻:
[1]郭冬梅.新常態下企業發展戰略面臨的困境與應對措施研究--以A設計院為例[J].中國總會計師,2017(1).
[2]孫明貴.經濟新常態下中國企業轉型升級的戰略取向[J].企業經濟,2015().
[3]齊春微.新常態下中小企業管理創新路徑分析[J].商業經濟研究,2016(2).
[4]余婉.淺談現代企業的戰略管理問題[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4(11).
[5]祁鵬.淺析我國中小企業如何進行戰略管理[J].現代工業經濟和信息化.2014(16).
[6]葛其永.戰略管理對提高企業效益的作用研究[J].企業導報.2013(01).
[7]王在安.大企業=正確的科學管理+正確的戰略管理[J].企業觀察家.2013(07).
[8]王禮剛.從戰略管理的角度探討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問題[J].價值工程.2013(23).
[9]何幼成.試析浙江規模企業的戰略管理[J].全國流通經濟.2017(10).
篇3
根據醫藥行業特性,可對醫藥產業鏈作四個環節劃分:藥物研究與開發(R&D)、藥物生產(或制造)、藥物流通與交換、醫藥服務。藥物研究與開發(R&D)鏈節中的組織主要有藥物研究所、高等醫藥院校、制藥企業藥物研究部門等。當前,國外參與此鏈節工作的還有風險投資機構、CRO(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合同委托研究機構)等。藥物生產(或制造)鏈節中的組織主要是各類制藥企業。藥物流通與交換鏈節中的組織主要有醫藥商業企業、第三方物流企業、醫院等。此外,隨著現代醫藥市場營銷實踐,越來越多的制藥企業主動參與藥物流通與交換。 醫藥服務鏈節中的組織主要有醫藥商業企業、制藥企業、醫院等。通過對醫藥產業鏈的描述,我們可以比較清楚地認識到醫藥行業企業的組成。從目前國內醫藥產業鏈的現狀來看:
第一、產業鏈生命周期分析方面。總體而言,國內的醫藥產業發展呈現出規模小、起步晚特點。從產業生命周期的角度而言,醫藥產業處于產業的成長階段,未來具有較強的市場前景,也是各國產業競爭的必爭之地。從全球范圍來看,許多發達國家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市場競爭,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醫藥產業鏈和產業集群。這些醫藥產業集群已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產業結構中嶄露頭角,對擴大產業規模、增強產業競爭力做出了重要貢獻。
第二、從產業鏈價值流動分析來看。隨著產業內分工不斷地向縱深發展,傳統的產業內部“大而全”的價值創造活動逐步具體化為多個企業的活動,這些企業相互構成上下游關系,共同創造價值。
第三、規模化的集團的“結構”型經營趨勢。醫藥產業鏈上各環節之間所產生的價值流動,都具有追求成本最小化與流程差異化的特點:成本最小化——當比競爭對手的成本更低時,將取得競爭優勢;流程差異化——優化的流程具有內部復雜性,競爭對手無法模仿時,也將取得競爭優勢。
所以,通過醫藥價值鏈上的各個環節的相互合作與協調發展,實現資源最大化利用與效益最大化輸出,是國內生物醫藥產業在經營重點上的轉型,即從過去個別的“點”式經營重點,進入到規模化的集團的“結構”型經營重點。
二、信息化醫藥產業鏈與整合創新的建議
與醫藥產業鏈相對應,在信息溝通和管理視野條件下,醫藥信息和信息管理可以分為:藥物研究與開發(R&D)中的醫藥信息管理、藥物生產(或制造)中的醫藥信息管理、藥物流通與交換中的醫藥信息管理、醫藥服務中的醫藥信息管理等四個方面。為此,從產業整合創新與發展的角度提出如下方面建議:
1.藥物研究與開發(R&D)中的醫藥信息管理方面:(1)建立樣品庫與高通量藥物篩選。大規模的篩選樣品庫的建立,不僅能夠有效地保護、節約化合物資源,而且可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一藥多篩,充分利用資源,還可以實現大樣本量的篩選,發現高效藥物。(2)發展CRO服務。隨著業內競爭日趨激烈,藥物的研發費用不斷上漲,CRO公司的藥物研發信息分析與處理的專業性以及低成本的優點,越來越受到制藥公司的青睞。越來越多的中小型生物技術公司依靠CRO獲得專業化的服務。
2.藥物生產(或制造)中的醫藥信息管理方面:(1)促進企業流程重構(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BPR)。BPR的基本思想是過程導向,即打破傳統的思維方式,不再將精力集中在狹義的任務上,而是突破企業內部門間的界限,將分散在各功能部門的任務整合成一個過程流。(2)進行產品數據管理(Product data management,PDR)。在PDR中,用戶對文件的操作和對數據庫的操作達到了形式上的統一,應用系統與PDR系統中作的對象形成了更緊密的關系,工程知識和數據管理功能緊密結合。(3)實施基于看板管理發展起來的JIT(Just-in-time,準時生產制)。JIT的出發點就是不斷消除浪費,即通過信息化管理,減少直至消除包括原料、機器和人力資源的浪費。
3.藥物流通與交換中的醫藥信息管理方面:(1)藥物物流。建立相應的物流決策支持體系及數據倉庫是藥物流通信息化的一個重要內容。藥品物流信息應該包括藥品費用管理信息、藥品運輸信息、藥品庫存信息、藥品配送信息、藥品購進信息等。現代物流利用先進信息技術和規模效應,為委托企業節約成本、減少庫存、實現資源優化配置。(2)鼓勵電子商務模式。這種新的商務模式改變了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管理思想、組織結構乃至客戶消費習慣、政府職能等,把傳統商務活動中的人員流動、紙張流動和貨幣流動很大部分改為電子信息的流動。這不僅大大減少了人、財、物的流動,節省時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且避免了因為信息不靈、信息滯后所帶來的產品積壓滯銷的情況。(3)建立和完善醫院管理信息系統。醫院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為了適應信息社會的發展要求,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統。它包括醫院管理信息系統(Hospital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HMIS)和臨床信息系統(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CIS)。HMIS的主要目標是支持醫院的行政管理與事務處理業務,如財務系統、人事系統、住院病人管理系統、藥品庫存管理系統等就屬于HMIS的范圍。臨床信息系統CIS的主要目標是支持醫院醫護人員的臨床活動,收集和處理病人的臨床醫療信息,豐富和積累臨床醫學知識,并提供臨床咨詢、輔助診療、輔助臨床決策,提高醫護人員的工作效率,為病人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服務。如醫囑處理系統、病人床邊系統、醫生工作站系統、實驗室系統、藥物咨詢系統等就屬于CIS范圍。
4.醫藥服務中的醫藥信息管理方面:隨著醫藥信息化的發展,醫藥工作者可通過遠程教育網絡,坐在辦公室或家里得到高水平專家的授課和專題講座,可以通過Internet及時了解國內外醫藥行業發展的最新動態,進行學術交流,召開電視會議,還可通過電子廣告,醫藥咨詢,家庭娛樂,視頻點播等為廣大的患者提供藥物的使用服務。
篇4
3·15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而今年的3·15同時也是《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一周年紀念日。近期,我行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工作要求與部署,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對此次活動總結如下:
一、在營業廳受理市民咨詢,派發征信宣傳單張
安排網點大堂經理在各個網點擺放和主動派發《征信業管理條例》知識宣傳單和信用報告網上查詢宣傳單張,主動向客戶介紹個人信用報告的用途、查詢方式等信息。對市民的問題熱情解答,做好征信業相關知識的普及。
二、運用LED顯示滾動屏宣傳
我行全部網點全部采用LED顯示屏24小時滾動顯示“深入貫徹落實《征信業管理條例》,切實維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宣傳標語,讓信用體系建設深入民心,普及宣傳。
三、設攤宣傳
我行在3月15日當天在鶴山大潤發廣場開展主題為“深入貫徹落實《征信業管理條例》,切實維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現場宣傳活動。現場宣傳取得比較好的效果,我行宣傳人員向現場市民派發了大量的征信業務宣傳單張,不少市民主動向我行咨詢征信業務的相關內容,在場群眾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得到了提高。
四、深入居民社區和小微企業,開展廣泛宣傳
篇5
《條例》設置征信機構
準入門檻,保護了征信服務
對象的權益
《條例》對征信機構設置了包括行政、經濟、制度、系統等多方面準入條件。在諸多規定中,有些要求非常嚴格,其嚴格程度甚至不亞于對一家上市公司的要求。由此可以判斷,嚴格篩選出的有資質、有能力、服務規范的征信機構,能夠從源頭上對征信服務的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保護,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個人信用信息將得到充分和
合理的采集
《條例》對征信業務在法律上給出了規范的定義。同時,也明確了信用信息包括三類: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三是其他信息,即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行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有了這三類信息的明示,今后作為與征信業務相關的個人信息提供者,就能依法與金融機構和其他需要提供本人信用交易信息的行政機構或中介機構,就其要求提供信息的全面性、合規性、安全性等進行檢驗、磋商、論證,既履行個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有權要求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和信息隱私。對目前在一些金融機構、行政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僅憑單方面制訂的合同(協議)文本或表格,要求個人提供更多信息的行為,消費者便可拿起法律的武器加以拒絕。例如,有些機構要求個人提供諸如民族、家庭出身、、所屬黨派信息,或者身體形態、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或者家庭財務狀況等信息都是違反征信立法的行為。
征信要實行免費服務和
篇6
關鍵詞:大數據;信用信息;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0)-0004-04
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各國政府及理論界在反思危機發生根源的同時,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給予了特別關注,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及表現形式,也受到廣泛重視,大數據時代又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和問題。因此,研究如何構建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實現從注重處理微觀的矛盾糾紛向構建權益保護長效機制轉變,既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也符合我國征信業務的發展趨勢。
一、我國傳統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現狀和問題
隨著征信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在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制度體系、權利內容、權利有效履行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制度體系不夠完善。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及《征信投訴處理規程》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初步構建了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框架。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涉及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且分散在諸多法律條文中,不成體系,還存在一些盲區,加之《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配套制度未出臺,法律實踐中司法解釋還是空白,使得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工作在細節上還存在一些漏洞。例如,信息主體認為被侵權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但相關制度中卻未明確人民銀行可以行使哪些權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來核查和處理投訴,使投訴可解決糾紛的范圍受到限制。
(二)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利內容還不夠豐富。征信實踐中雖然賦予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知情權、同意權、重建信用記錄權、異議權、救濟權五項權利,但這些權利未得到明確定義,相關規定尚不完善,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較,同意權、退出權、直接營銷禁止權等還沒有涉及,并且伴隨著信用信息二次使用、信用信息跨境流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權利內容還不夠豐富,權利的落實還存在漏洞。
(三)個人信用信息范圍界定不夠清晰。征信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目前尚無統一的界定,《征信業管理條例》只是明確了禁止采集個人敏感信息的范圍,并沒有明確劃定信用信息的范圍。范圍界定的不明晰,導致實踐中容易使一些與信用無關或雖與誠信相關但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被納入到征信系統。據問卷調查顯示,73.66%的受訪者對“電信欠費信息”及“水電費欠費信息”應不應該納入征信系統存在爭議;69.41%的受訪者認為“計劃生育”、“醉酒駕車”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范疇,不應采集。再如當前互聯網機構也在采集個人的交易記錄、評價信息、社交信息等,但是沒有明確規定這些信息是否屬于其可采集的范圍。
(四)個人信用信息使用中存在違規行為。一方面,商業銀行作為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其在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還存在著未經授權查詢、授權書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詢授權未約定用途、查詢授權條款在內容繁雜的格式合同中難以引起注意、查詢授權條款用詞不規范等方面,侵犯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的案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征信機構和商業銀行等信息使用者可能接觸到大量個人信用信息,利益驅動下個別員工可能鋌而走險,非法出售、倒賣個人信用信息的案例近年來也呈上升態勢。
(五)有效的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救濟機制尚不健全。目前征信相關制度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侵權的救濟,以合同救濟、行政救濟為主,設定了異議、投訴和訴訟制度。但是實際操作中,異議處理往往需要經過多個環節的反復核查,流程相對繁瑣、耗時較長,渠道不暢也會導致部分異議信息無法及時處理,行政處罰主要以賠償為主,但是對賠償的內容、標準并未規定,仲裁救濟、司法救濟等其它方式尚無涉及。
二、大數據時代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
大數據以其大規模、高速性、多樣化的特征,為征信業的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數據化伴隨的隱私權范圍擴大、信息安全問題,也給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現行制度、監管方式、行為約束、維權機制等帶來新的挑戰。
篇7
關鍵詞:征信活動 個人信用信息 權利保護
隨著市場經濟及社會的發展和變化,信用缺失逐漸產生并愈演愈烈。重塑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構建誠信環境已經迫在眉睫。《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征信活動是針對被征信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的一系列活動,目前我國針對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并不全面,《條例》中試圖平衡征信活動和公民信息的保護,使征信活動在一定的界限之內,以確保征信活動不對公民信息權利造成侵害。
征信活動對公民信息權利的影響
公民的個人信息是識別個人的各種信息總和(張娟,2009),與公民個人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公民人身權利密切相關。
(一)征信活動的涵義
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我國征信行業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關于征信活動的法律規范尚不成熟,《條例》的頒布施行對于我國的征信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引領作用。
1.征信活動的主體。根據《條例》的規定,征信活動的主體——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并在第六條列舉了征信機構設立的條件,明確規定征信機構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征信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根據《條例》的規定可以看出,征信活動的主體征信機構是符合法律規定而設立的私法人。
2.征信活動的客體及內容。根據《條例》的規定,征信活動的客體是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人的信用信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制定并實施的《個人信用信息基本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第四條第二款中進一步明確“前款所稱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之外的反應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因此《條例》中征信活動的客體即個人信用信息就應當理解為包含個人基本信息的反應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資料。
征信活動的內容根據《條例》的規定應當包括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
(二)征信活動對公民個人信用信息權影響分析
1.積極影響。征信活動存在和產生具有一定公共目的和社會利益性,即通過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等活動,形成個人的信用報告和評價,增強個人和他人之間的交易安全,有利于社會交往尤其是經濟交易的安全。個人可以在進行交易活動之前,通過征信機構查詢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降低交易風險。
2.消極影響。由于征信活動是私法人主體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的活動,對公民個人信用信息權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和侵犯。尤其是信息泄露、惡意利用個人信用信息等現象將會對公民個人的信用信息權、隱私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征信活動法律規范中個人信用信息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現狀分析
《條例》對征信業進行管理和規范,其根本出發點是確保征信活動在一定的范圍和限制之內,避免對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隱私權等的侵害。
1.對征信活動的主體設立實行審批登記制。根據《條例》的規定,征信活動的主體應包括三方面主體:征信機構、信息主體和信息使用者。征信機構的設立除遵守《條例》設置的條件之外,還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并且必須經過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對于經營征信活動的機構在設立條件上尤其是股東信譽和注冊資本等方面的限制,設定了征信業市場準入的門檻,確保征信機構和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2.征信活動的客體僅限信用信息。《條例》中規定征信活動的客體是個人信用信息,從正面限制了征信的范圍,同時又在第三章的規定中列舉了禁止
采集的信息,其中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同時,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的采集并需在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風險后征得書面同意才可采集。對征信客體范圍進行限定,有利于公民隱私的保護。
3.信息采集、使用同意制。個人信息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同時信用信息包含著對個人的誠信評價,因此在信息采集和使用時,必須征得本人的同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同時提供信息也必須征得同意,并且對于信息的適用必須遵守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使用用途,這些限制手段的設置都是以對個人信息保護為目的的。
4.不良信息告知及說明義務。征信機構對公民個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和處理,不僅包括公民的誠實守信的信息還包括個人不良的信用記錄,這些信用記錄對公民個人信貸等經濟活動都產生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征信機構在記錄公民個人信息時,尤其是不良信息的采集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個人需要做特殊說明的,還需如實記錄,這樣就避免了諸如“黑名單”現象造成不正當的歧視和不公平。
5.信息保存期限限定。《條例》還規定了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這在國外很多征信國家都有類似規定,我國對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規定為“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予以刪除”。這樣類似于時效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未來指向性,有利于保障征信信息的效率和更新度,同時也給公民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6.征信工作人員限權及查詢登記制。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加以整理和保存,以提供給信息使用者,從而完成信用查詢的目的。其中信息的采集、查詢等工作均由征信機構的工作人員操作,這樣每個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就需要頻繁地接觸公民的個人信用信息,這就類似于公安機關戶籍機構與公民戶籍信息等的關系。因此工作人員處理個人信用信息之時必須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條例》中確定了相關制度,即由征信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權限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并且對查詢情況進行登記,包括查詢人的姓名、時間、內容及用途等,確立了工作人員查詢工作的權限,確保在工作人員工作過程中不會造成信息的泄露。
7.異議和投訴機制。作為私法人的征信機構,對公民等進行征信活動如造成侵害,其權利救濟手段,在《條例》中進行了專章規定。包括信息主體對錯誤、遺漏信息的異議權和對侵權行為的投訴權和訴訟制度。
(二)存在問題分析
對征信主體監督不夠。根據《條例》目前的規定,對于征信機構的行政監管均采取的是審批、登記制,即在市場準入方面進行監督,對于征信機構的征信活動的監督并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條例》中明確了國家征信監督管理機構對征信業的監督管理權限,但是并未就監督的內容、程序及救濟作出明確的規定。
個人信用信息范圍界定不具體。公民對于自己的個人信用信息具有相應的權利,雖然信用信息權并非法律明確規定的公民權利,但是根據個人信用信息所包含的內容可以分析得知,個人信用信息的權利內容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其人身性表現為個人信息的專屬性和識別性,與公民的隱私權、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息息相關,其財產性表現為“信用”不僅是一種道德意義上的評價,更表現為交易活動中的信用利益(錢玉文,2010)。目前我國立法中對個人信用信息的界定不明確,因此征信活動的范圍仍存在較大缺陷,征信活動在解決信用危機問題的同時很有可能會造成信息泄露和隱私權的侵犯。
征信活動侵權救濟制度不完善。目前《條例》中對與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對信息主體侵權的救濟,只設定了異議、投訴和訴訟制度,但就懲罰以行政處罰為主要內容,且對信息主體的賠償并沒有明確規定。
征信活動中個人信用信息保護完善建議
(一)確立個人信用信息的權利及保護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權利的種類和內容日益豐富,在當今社會,信用評價已經成為每個人經濟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內容,尤其是電子商務、信貸等行業的發展,個人的信用已經成為一個人生活等各個方面外在評價,并且與個人的生活和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確立公民個人信用信息權的條件已經具備,因此在立法中應將公民信用信息的內容明確確定為公民的一項權利予
以保護,并且通過立法明確界定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因為信用信息同樣需要權利限制,即為了公共利益等目的必要的信用信息公開、使用權方面的限制。
(二)針對征信機構建立嚴格的監管機制
由于征信機構是依法設立并經征信管理機關審批登記的私法人組織,同時基于征信活動的客體即個人信用信息的特殊性,必須要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征信活動其實質是對公民信用信息權的一種限制,即通過征信活動,保障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和交易安全,是對個人信息權的一種限制,作為權利的限制也必須有必要的限制,避免權利掏空,因此,作為征信機構必須要置于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之下。除設立的審批登記,還應建立健全征信活動中的監督機制,利用科學技術,建立信息網絡及配套的信息泄露報警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征信活動侵權救濟機制
目前根據《條例》的規定,信息主體有異議、投訴和訴訟救濟方式。但是對賠償的內容、標準并未規定,其主要原因是對個人信用信息權的界定不明確。對于信用信息侵權的救濟仍以合同救濟為主,即征信機構與信息主體就信息采集等達成的書面協議,侵權后追究其違約責任。但是個人信用信息權本身的人身性和財產性并未在救濟和賠償中體現出來,因此造成賠償上的漏洞。因此對于征信活動侵權的救濟機制應建立合同違約責任追究以及侵權責任并行的機制,在侵權責任中應進一步明確信息主體可以請求征信機構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還可以請求征信機構對公民個人的信用利益進行賠償,如由于征信機構的不適當信息導致公民個人的可期待經濟利益遭受的損失。
綜上所述,征信活動作為一種對公民個人信用信息權利的限制,其本質是基于信息主體的授權或同意,對信用信息進行處理的活動,即確保了信息主體本身的知情權也可避免與第三人交易過程中的交易風險。征信活動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而征信機構作為征信活動的一方主體,其發展也相對滯后,我國征信業發展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應確立以權利保護為中心的征信機制,確保征信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文君.2001-2011年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研究綜述[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11.21
2.雷繼平.個人征信系統與個人信用信息保護[j].法學論壇,2006.z1
3.齊愛民.社會誠信建設與個人權利維護之平衡—論征信系統建設中的個人信息保護[j].現代法學,2007.9
4.徐文臣.對個人征信管理辦法法律風險問題的探討[j].征信,2010.4
5.張正杰.個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對策[j].金融與法,2007.12
6.周悅麗.個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保護研究[j].法學雜志,2007.4
7.徐志軍,周悅麗.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在我國征信體系構建中的法律定位分析[j].河北法學,2008.1
8.李婷.個人信用信息征管中的權利保護機制[j].民辦教育研究,2010.6
篇8
在我國入職風控查是個人征信報告。征信報告是銀行出的,和小貸公司無關,風控主要檢查的是你個人的貸款資質。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據金羊網2013年4月10日報道:我國擬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可向相關部門投訴。近日,我國首部信用領域的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實施,提出將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信用信息包括哪些方面?如何確保公民個人信息不被商業化、公民隱私不被侵犯?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公民和企業將有信用賬號。“我國當前信用體系建設主要集中在金融領域,而廣義的信用體系應當包括與公民或企業誠實信用原則有關的一切信息。”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未來需要把有關社會主體誠信的各個方面,包括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記、稅收繳納、工資支付、社保繳費等,都納入到誠信體系建設中來,實現誠信體系從碎片化到完整統一的過渡,降低整個社會的誠信風險。根據《條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成后,我國每個公民一生都將有一個也是唯一的信用賬號——作為衡量這個人誠信的“尺碼”被廣泛運用到其生活工作中;企業也將有一個唯一的“身份證明”,包羅企業種種信息,成為衡量企業“品行”的重要標準,伴隨企業不斷成長壯大。
“征信體系”已初見雛形。事實上,我國的“征信體系”已初見雛形。2004年起,就由央行牽頭搭建“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目前這一數據庫已收錄1800多萬戶企業、8億多個人有關信息。此外,工商、稅務、海關、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也都零星地存有公民或企業機構的某一方面信息記錄,或者分頭建立了某一類信息的整合平臺。據央行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搭起了框架和基礎,未來可以通過直接采集和間接采集兩個技術路線,把其他行業的信用信息“接駁”過來:一是由該數據庫直接向銀、證、保、外管等部門采集數據;二是由后者先建一個小庫,自行采集,然后再接到人民銀行數據庫里面。“目前,兩條技術路線都在嘗試,兩條路線不排除同時試點走的方式,最終目的是建成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這位負責人說。除了政府牽頭建設信用信息庫,商業征信機構也將成為征信市場內的重要力量。劉俊海說,政府打造的統一信息平臺和商業征信機構開發的分類信息平臺可以做到相互補充。
不良信息保存期為五年。北京市民劉娟抱怨道,“現在不管在哪兒登記個人信息,都有可能被人賣給商業機構。以后如果政府征信機構來搜集個人的信息,會包括住址、財產情況等更多資料,在利益驅使下,要是有人私自將我們個人信息轉賣牟利怎么辦?”這樣的擔憂不無道理。此次,《條例》特別強調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對個人信息安全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包括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嚴格的準入門檻,并要求不良信息保存期為五年,信息主體每年可免費2次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等。
劉俊海提醒大家,當我們發現自己或企業的信用信息被信用機構非法泄露、使用、采集時,首先可以向信用信息征集機構交涉,要求其停止非法行為,如果不成,則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如果因此造成了損失,可以向法院求賠償,涉及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篇10
關鍵詞:征信體系;現狀;優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D912.28;D913
一、引言
征信(Credit Reference)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服務,幫助信用交易方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征信體系是由與征信活動有關的法律規章、組織機構、市場管理、文化建設、宣傳教育等共同構成的有機系統,是現代金融體系得以安全運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1]。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講:“信用崩盤是沒有贏家的賭博[2]。”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動蕩和經濟衰退,再次將信用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推向風口浪尖,促使世界各國重新審視征信體系在信用經濟時代的重要意義,并將促進征信業規范發展和加強征信監管視作當務之急。
我國征信業自20世紀90年代初的真正起步,經過近20年的發展歷程,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活躍在市場上的征信機構有300多家,但仍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征信業依然處于行業發展的初級階段,還沒有形成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有國際影響力的權威性征信機構,且各省市、各地區發展極不均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2011年3月公布的“評級結果可以在信貸市場使用的評級機構名單”,全國共有80家征信機構榜上有名,其中沿海發達地區占有近60%的比例,山西、江西、寧夏等中西部10省無一機構上榜。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社會各方對信用信息平臺的需求愈加迫切,因此,加快并逐步優化我國的征信體系,已成為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題中之意。
二、征信體系發展模式的國際比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市場主導型模式、政府主導型模式和會員制模式(見表1)。
(一)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
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以美國、英國、加拿大及北歐部分國家為代表,在該體系模式下,征信機構采用完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政府只負責對征信業進行必要、有限的監管,其征信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信用發達的國家,征信法律體系一般都有十幾部甚至更多的法律為征信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以美國為例,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基本法律的征信主體法、以《公平債務催收法》、《信用卡發行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為征信關聯法,共達17部之多[3],為征信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保障作用。
2.征信機構市場化商業運作
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一般是由企業或個人投資組建,以企業形式存在,按照市場化的商業模式動作。仍以美國為例,在長期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形成了以艾飛可(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環聯(Trans Union)3大個人征信局為代表的個人征信機構,以鄧白氏(Dun & Bradstreet)為代表的世界最大的企業征信機構,這些機構以盈利為目的,完全按照市場化運作,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征信服務范圍的擴大和質量的不斷提高。
3.有完善的征信監管體系
以美國為例,對信用行業的主要監督和執法機構有兩類:一類是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辦公室、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另一類是非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辦公室和儲蓄監督局,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征信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同時,以美國信用管理協會和聯合信用局為代表的民間信用管理協會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政府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
政府主導型模式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兼有私營征信機構的社會征信體系,該體系以德國和法國等一些歐洲國家為代表。政府主導型模式又稱公共模式,“中央銀行信貸登記系統”主要是由政府出資建立的公共征信機構,具有基礎性地位,但并不排斥民營征信機構的發展,例如在德國有政府出資建立的全國性基礎庫,也有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和郵購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務的民營機構,且覆蓋人群廣、信息來源多、信用記錄全面,因此民營機構在德國也處于征信行業的市場主導地位。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信用經濟時代在全世界達成廣泛共識,原本征信業發展緩慢甚至未起步的國家紛紛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機構,但在發展的初期基本上是完全依靠政府的推動力量建立起來的,屬政府主導型征信體系,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世界共有17個國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統,但有別于德、法等國完善的征信體系,其各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比較薄弱,建立公共征信體系為現實選擇,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比較單一,且多為基礎性的,基本沒有增值服務(見表1)。
(三)會員制模式
由于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中具有較大影響力,其征信體系也明顯區別于前兩種模式。采用的是以行業協會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會員制模式,為協會會員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息互換平臺,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規運作,只有會員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機構提供的信息,同時各會員單位有義務向征信機構提供其及時、客觀、全面的信用信息。該體系下大致以銀行業協會、信貸業協會和信用產業協會等三大行業協會為主要征信機構,在日常信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效用。
三、我國征信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從薄弱到壯大,發展迅速,成就斐然,目前我國已經構建起一個覆蓋面廣泛、結構基本齊備、以公共征信為主導的多層次征信體系。第一層是擁有大量基礎信息的公共信用數據庫和若干個專業信用數據庫,該層次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數據庫為代表;第二層次是掌握特定經濟信用信息的政府職能部門、投資金融機構、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該層次以工商、稅務、海關等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為代表;第三層次是對信用信息進行搜集、調查、加工并提供信用產品的專業征信機構,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機構,也包括國內民營征信機構及在我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資征信機構。截止201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累計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1691萬戶,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超過790萬戶;個人征信系統累計收錄自然人數7.77億,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自然人數2.20億多,且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個人征信數據庫。但是,我國的征信體系和信用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甚遠,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征信法律體系建設嚴重滯后且層次較低
1.缺乏系統的征信法律法規
我國的征信法律立法基本還屬空白,盡管關于規范征信的相關制度散見于諸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之中,但是與規范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嚴重缺失。直至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規范征信活動的法律法規,從2002年《征信管理條例(初稿)》的起草到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布,歷時七年,而且征求意見稿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
2.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層次較低
當前規范征信領域專門的法律規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管理辦法和地方各級政府主導下的征信管理辦法之中,如《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等,雖然有一定數量,但全部是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層次較低,缺乏具有較強法律約束剛性的全國性法律,在實際執行中的效力有限[4],不能滿足我國整體征信業發展的需要。
3.立法規范的范圍較窄
現有的直接規范征信活動的法律規范,其規定的內容往往局限于一個側面,在信息有效公開共享與隱私保護的權衡方面、失信懲戒方面無保障可言。雖然最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從九個章節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但過于原則化和籠統化,遠未達到系統化和規范化的目標。
(二)征信機構市場競爭力較弱,協作機制缺失
如前文所述,我國征信機構基本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各地方、各行業征信系統、中資征信機構、中外合資征信機構和外資征信機構中國辦事處并存和競爭的發展局面。活躍在我國市場上的300多家征信機構,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當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務還有待提升,以我國最大的企業征信系統數據庫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數據庫為例,止2010年末也只有1691萬戶客戶信息,世界上最大的企業征信機構鄧白氏公司動態存儲著來自世界各國5700萬家企業的信用檔案,幾乎所有的世界500強企業都將之視為經營決策的可靠商業伙伴。2010年7月11日,中國獨立評級機構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在北京首批50個典型國家的信用等級,表明中國爭奪國際征信市場話語權邁出重要的一步,但我國征信產品在世界上的公信力還有待提升。同時,因我國本土評級機構實力與資力不足,美國三大信用評級機構對我國實行的“戰略進軍”迅速控制了我國評級市場的2/3份額,嚴重威脅著我國金融安全。
同時,由于我國公共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定位不明晰,嚴重缺乏協作機制,因而信用信息形成了嚴重的條塊分割。首先,我國現有信用信息分散于銀行、證券、工商、稅務、海關、公安、法院、檢察院、財政、環保等企業或政府職能部門,且各部門在建設自身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時,在信息標識、基礎技術、統計分析等方面缺乏全國統一的標準,客觀上造成了系統之間難以橫向交流,最終導致信用信息的分割;其次,銀行、相關職能部門出于自身經營管理、隱私等方面的考慮,主觀上造成了社會信用信息的分割局面[5]。再次,由于人行征信中心兩大征信系統封閉運行,導致中央銀行征信系統中豐富的基礎信用信息資源利用效率極低。
(三)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機制
1.征信市場監管缺乏組織保證
根據信用發達國家經驗,征信體系的建設需要全國性的統一協調指導機構和建設規劃,而在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指導和管理征信體系建設的機構,盡管《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該局僅是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下的一個專業部門,它在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及各省、市級單位之間協調指導的有效性還十分乏力。
2.沒有成立行業協會對征信業進行自律監管
前文述及美國、日本的征信體系,行業協會在征信業監督管理中的職能得到了充分發揮,而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征信業協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只是講“征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但并沒有解釋推動行業協會建立的牽頭部門及實施規劃。所以我國各征信機構之間還存在著征信產品和服務公信力差、惡意競爭、提供虛假信用報告等不良現象。
3.缺乏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使得守信用者得到鼓勵,使失信者得到應有的懲戒,可以將信用交易方失信者的失信行為,擴大為失信方與全社會的矛盾,使失信企業難以生存和發展,使失信個人求職、消費活動受阻[6]。但我國長時間的信用環境空洞導致失信者不能得到應有的懲戒,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這不僅降低了守信者的積極性,也削弱了對失信者的約束力和威懾力。
(四)信用文化建設和征信教育宣傳滯后
在信用發達國家,信用報告已經成為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身份證”,“珍愛信用記錄”已經成為“經濟人”的一種習慣。而在我國,人們雖知道信用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長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會信用環境不容樂觀,信用文化建設水平低下的問題亟待解決。
發達的征信市場、完善的征信體系,與一個國家的征信教育有較強的正相關性。目前我國的征信教育體系還沒有形成,完善征信體系的主要推動者――征信專業人才也相當匱乏。以我國征信業比較發達的上海為例,全市專門從事征信和信用評估的專業人員也不過千人,其中初級專業人員占有較大比例[7],具有系統化征信知識的高學歷、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培養高素質征信人才的大學教育,也只在近幾年得到了探索式發展,從業資格管理從2007年才開始起步,公眾信用知識普及水平遠遠不夠。
四、我國征信體系優化建設的路徑選擇
征信業在我國還是一個新型的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仍處于初級階段。根據對征信發達國家征信體系的研究和借鑒,以及我國征信業的發展現狀,本文提出了符合我國征信業實際的“1213”優化發展路徑,即以市場化行業運作體系為主導方向,以民營征信機構和公共征信機構為兩翼,以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兩大系統為基礎,以完善征信立法、完善行業監管和加強教育宣傳為三大保障的征信體系(如圖1所示)。
(一)完善征信立法,使行業發展“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我國征信體系優化建設的關鍵所在,對征信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影響深遠,必須盡快完善征信法律體系。一是要盡快頒布征信主體法,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彌補這一法律空白;二是逐步推進征信專業法的頒布,目前最重要的是借鑒美國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出臺我國的《信息公開法》,在處理好信息公開共享與保護國家和商業機密、個人隱私權的前提下,從法律層面引導我國信用信息的有效開放共享;三是升級我國現有征信管理相關法規層次,例如將《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升格為國務院法規,保證征信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二)構建征信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三位一體”監管體系
征信體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國性協調統一的行業監管體系。首先要解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權威性不足的尷尬局面,成立專門的具有較高層次的“中國征信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次要成立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的征信業協會,切實擔負起行業監管的自律性監管職能,強化會員的守信和維權意識;再次,要運用市場的約束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征信行業的有序開展,構建我國“三位一體”的行業監管體系。
(三)加大市場培育力度,打造征信行業騰飛“堅實兩翼”
市場需求產生的源動力是征信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完善我國征信體系的重要途徑。我國需要從供需兩個層面打造征信行業騰飛的堅實基礎:從市場供給層面,應依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基礎數據庫和國務院各職能部門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大力推進征信機構結構優化,在信用信息資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將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員兼運動員”的身份瘦身,專門從事行業監管工作,重點推動市場化運作的民營征信機構發展壯大,使其發展成為具有較強國內、國際競爭力的權威征信機構,以提供多層次、多樣化和高品質的征信產品和增值服務;從市場需求層面,應營造政府、企業、個人全方位的征信產品需求網絡,使信用產品的使用成為社會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巨大的市場需求動力成為征信機構盈利和創新發展的堅實之翼。
(四)強化征信教育宣傳,培育行業發展“不竭動力”
良好、誠信的信用環境是促進征信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國目前社會信用環境有待提升的前提下,應加強征信教育和宣傳工作。要做好征信行業的教育工作,不但要從大學專業教育、職業教育和征信行業資格認證三個層次做好征信人才的培養,為征信體系優化提供根本動力,還要做好針對社會信用活動主體的參與者企業和個人做好教育工作,比如將征信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之中;以政府各職能機構為主要推動力量,組織銀行業協會等專業機構進行宣傳工作,常態化地組織“征信宣傳周”或“征信宣傳月”活動,打造征信宣傳的長效機制,同時要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契機,努力營造“守信光榮,失信懲戒”的濃厚氛圍,提升社會各階層誠實守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培育行業發展的“不竭動力”。
參考文獻:
[1] 戴根有.征信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
[2]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網站。厲以寧:信用“崩盤”是一場沒有贏家的賭博[EB/OL].(2009-10-09)[2011-06-16]..
[3] 唐明琴.促進征信市場繁榮發展的長效機制研究:廣東視角[J].南方金融,2010(1):78-82.
[4] 劉玲.加快我國銀行系統征信體系建設初探[J].現代財經,2009,(6):85-91.
[5] 鄭良芳.我國征信體系建設問題研究[J].征信,2010,(1):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