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協議范文
時間:2023-04-05 17:10:5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增資協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甲方:a(身份證號碼:),國籍:地址: 電話:(如為公司需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b(身份證號碼:)國籍: 地址: 電話:(如為公司需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丙方:c(身份證號碼:)國籍: 地址: 電話:(如為公司需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為了使珠海市x有限公司盡快擴大生產經營,現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達成珠海市x有限公司增資的認
購協議,其內容如下:
一、 公司注冊資本由萬元 增至 ,即增加注冊資本。
二、 甲方、乙方同意丙方對增資部分進行認購,認購價為 。
三、 甲方、乙方同意丙方成為珠海市x有限公司的合法股東,其股權占公司股份的 %,享有股東的合法權
四、 增資后,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為:甲方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乙方出資 ,占注冊資本的
%;丙方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五、 三方同意以200m年m月m日為本次增資認購的基準日。在該基準日之前的股東權利義務由甲、乙方股東享
有或承擔;在該基準之日后的股東權利義務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擔或享有。丙方應在本協議簽署日起30
天內向甲方、乙方支付認購增資額的 %,余款在審批機關批準本協議之后3個月內支付。
六、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在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執1份,其余送有關部門備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
地址(或身份證號碼):
乙方:——
地址(或身份證號碼):
丙方:——
地址:
???
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點)召開的全體股東大會決議,甲、乙、丙各方就認購增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公司注冊資本由——萬元人民幣增至——萬元人民幣。
二、——萬元人民幣的增資額,由甲方認購——萬元人民幣,乙方認購——萬元人民幣,丙方同意認購——萬元人民幣。?????????
三、認購增資后,——有限公司的性質由內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投資總額為——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出資——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增資部分的出資額以——出資;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增資部分以——出資;丙方出資——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認購增資的出資額以——出資。合營期限為——年。
四、出資期限:公司注冊資本增資部分的出資額由甲、乙、丙三方按其認購增資額自變更后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分二期繳付:第一期自變更后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認購增資額的15%,余額自變更后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年內繳清)。
五、原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合資企業承繼。
六、本協議所規定手續交割完成后,丙方開始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合營公司取得的利潤或造成的虧損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七、合營期滿后,其資產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八、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九、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或與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如經過協商或調解無效,則提請仲裁或司法部門解決。
十、合資公司原則上使用原有職工,缺額部分按規定公開招聘。
十一、協議經合營各方簽字并報審批部門批準后生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審批部門一份,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篇3
受贈人(乙方):
甲方乙方系父子關系。甲方自愿出資為乙方購買一輛小型汽車贈與乙方,并將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出資為乙方購買一輛小型汽車贈與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機動車。
二、此機動車所有款項和稅費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此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甲方陪同乙方出面辦理此機動車相關手續并取得該機動車所有權證。
三、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此機動車抵押及出售。
四、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婚。根據甲方的意愿,甲方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購買的該機動車是甲方對乙方的一人贈與,并不贈與乙方的妻子,不屬于乙方夫妻共同財產,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機動車所有權甲方有權收回此機動車所有權。
五、甲方保留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收回該機動車的權利。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出售及分配該機動車,甲方有權索要乙方出售該機動車時的所有款項。
篇4
論文關鍵詞 離婚協議 贈與 效力
目前離婚案件在司法司法實踐中往往到最后演變為撫養權之爭和財產權之爭,而對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往往決定著雙方最后能否達成協議離婚的關鍵。而作為價值較大的房屋,往往在離婚過程中難以分割并可能成為夫妻雙方離與不離的籌碼。由于子女是夫妻雙方關系的平衡點,因此,在現實中夫妻在離婚時經常會以協議的形式將他們共同所有的房屋等相關財產贈與給子女。但是,實際的情況是離婚的雙方或一方極可能并非出于自愿,比如:有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為了解除痛苦,一時激動作出承諾只要對方同意離婚,就放棄全部共同財產或將之贈與給子女;有的則不愿意離婚,往往要求對方將全部財產留下或者贈與給子女作為離婚的條件,從而壓制對方離婚想法;更有甚者為了達到馬上離婚之目的,利用緩兵之計,假意自愿放棄全部共同財產留下或將之贈與給子女,以使對方答應離婚。基于上述情況在現實的離婚案例中經常出現,并且也引發了一系列的后續爭執,導致離婚協議的效力無法確定。并且由于贈與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以及離婚雙方對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了解不透,因而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后,并沒有將贈與的房屋進行交付,更沒有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手續。基于在簽訂協議時的非自愿,因此在事后,當時勉強答應的一方往往會反悔,并以法律規定贈與的房屋在未交付前贈與是可撤銷的或者以存在脅迫為由提出撤銷其之前的贈與行為,并且出現拒絕交付贈與財產,更有甚者將贈與財產用作抵押貸款、變賣等等,由此也引發了一類諸如贈與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的糾紛等案件的產生。
本文作者將從離婚協議效力及房屋贈與的效力等問題對在離婚過程中關于房產贈與子女約定效力問題的幾種情況進行探討:
一、離婚協議簽訂以后未通過登記離婚或未去辦理離婚登記的,該離婚協議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制作,并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對于該協議書離婚的當事人可根據民政部門登記人員的指導,進行修改、完善,并最終簽名確認,領取離婚證后這份離婚協議書才產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離婚協議書只能算是草擬的離婚合同書。借鑒合同法理論來分析,可以稱為夫妻雙方對離婚事宜所達成的一個意向,該“意向書”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登記離婚并取得離婚證的情況下,只是一個“預約”,而非“本約”,不發生協議的法律效力,或者說未產生當事人預想的法律效果。因此,離婚協議實質上應屬于不生效的或效力待定的協議,只有當條件成就時該協議才生效,否則不能視為簽字即生效。因此,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才發生法律效力。而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和期限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領取離婚證。因此只有在夫妻雙方在完成上述程序并離婚后,那么他們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雖然,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像其他民商事合同一樣對所附條件、期限作出那樣明確的表述,但是從簽訂協議的目的和正當性角度分析,顯然在雙方未達成離婚的條件下,夫妻雙方在當時并非必然就有自愿贈與財產的意愿。因此當夫妻雙方未能完成離婚協議約定的離婚手續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期限就沒有成就和達到,故不應認定該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協議中約定的房屋贈與等內容當然就無效。
二、離婚協議簽訂后并且雙方登記離婚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合同不宜撤消
我國有關婚姻法律關系的規范中關于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上述法條的字義理解,該規定似乎認定離婚協議只要排除一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起訴并且法院審理后發現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外,那么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合同,并且該司法解釋也沒有進一步說明并限制簽訂離婚協議的夫妻是否最終離了婚。因此,在簽訂協議并離婚后,又在一年內不起訴撤銷該協議的話,協議應當是有效的。
但是實踐中雖然夫妻雙方已協議離婚,但后來也有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一類的案件,而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在事實認定上往往很難把握。對此《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說,贈與的財產在未交付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如果反悔的話,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撤回贈與的意思表示,那么受贈人就無法獲得受贈與的財產了。而在父母贈與給子女房屋情況下,子女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往往在房屋贈與的前后,均居住在涉及贈與的房屋內,那么如何才能認定贈與的財產是否履行了交付的手續呢?實際的情況是沒有認定的直接依據,但受贈與人的確也已經實際占有房屋,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往往只能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以贈與的房產是否已經辦理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作為認定贈與的房產是否實際交付的依據。但是這樣一來,在還沒有及時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往往給相關權利人帶來傷害,而行使撤銷權的一方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情況下惡意利用贈與協議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不但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并且從表面上看人民法院的判決似乎對行使撤銷贈與一方的上述行為是支持的,因此往往起到不好的司法引導作用,引起負面的社會影響。
因此,作者認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出于到達離婚目的而簽訂的,而協議約定將共同的房產歸子女所有實際上是一種目的性的贈與行為,房產給子女是實現離婚的重要條件,一方只要沒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存在脅迫、欺詐的行為就不能撤消該協議。同時,即便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撤銷協議的,也應當另行提起撤銷的訴訟,而不能在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中進行主張。
三、在訴訟離婚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要求不能存在有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的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合法且公平合理。但是離婚協議與一般民事合同具有明顯的差異,其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所產生的,而離婚當事人在當時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從簽約雙方主體的身份來看,雖然夫妻之間權利義務是平等的,而實際上有時卻往往并不能完全平等地達成合意,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很少能夠達到完全的平等,特別在財產支配權方面更難達到平等的地位,特別是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往往也因為“理虧”而承受更多的輿論壓力,因而喪失了在經濟上平等談判的權利,需要對“無過錯”方作出更多的讓步或補償。而《婚姻法》中也規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商不下的,法院在判決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顯然立法機構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并將之與其他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一般民事糾紛區別開來對待。
另一方面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形成的。因為在離婚時,雙方之間的家庭矛盾已積累到一定的程度,往往已達到無法調和的地步。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的是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假意作出妥協;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簽訂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是為規避政策性問題而進行的假離婚等等。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由于以上種種的可能性,在后來情勢變遷的情況下就容易出現: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簽上了名字,后來雙方又和好的,但在若干年后又引起離婚訴訟的,這樣的離婚協議就不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往往感情用事,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事后也很難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所以簡單地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恰當的。
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后雙方履約的行為分析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離婚協議存在的效力性問題。夫妻間簽訂離婚協議后未主動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最后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顯然此時雙方或一方對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反悔。最后法院對在審理時依照婚姻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而不是按一般的合同糾紛加以審理,因為夫妻間簽訂的離婚協議與一般的民事合同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可見,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引起訴訟離婚的,已說明雙方已不可能實現協議之目的了,故該協議是可以解除的。
綜上,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顯然就不能以一般的民事合同進行審查,把它作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財產處置的內容作為裁判過程中的一個參考的因素加以考慮。
篇5
關鍵詞:家庭教育環境;自主管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G635.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2-1578(2016)01-0286-02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孩子在與父母作用的過程中,會通過學習將父母的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內化到自己的行為模式和道德觀念中。遺傳因素和環境因素共同影響著個體的自我意識的形成與發展,在環境因素中,家庭教育的影響極其重要。家庭教育環境是高中生自主管理能力培養的基石,對學生的自主管理能力的培養起著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營造民主和諧的家庭教育環境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完善家庭教育理念
完善家庭教育理念,應充分認識到社會環境變遷以及學校教育環境變化對孩子心理成長的影響,要了解孩子的想法,保護孩子的自尊心,積極消除"代溝"的不利影響。高中生已經有一定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非常想掙脫家庭的束縛,家長應該更多的了解孩子、關心孩子,引導孩子個性人格的健康成長。家長的期望應該與學生的個性發展相融合,這樣孩子才會把父母的期望和鼓勵作為自己前進的力量,才能調動孩子的積極性和發展潛力。在對孩子的評價方面,家長不僅要評價孩子的知識技能的掌握情況,更重要的是積極觀察孩子的學習興趣、求知欲望、人生理想。
2.創造良好的家庭溝通環境
由于社會競爭壓力大,父母的工作生活壓力也大,常常忽略與孩子的情感交流,再加上人生閱歷的不同,家長和孩子之間自然會存在"代溝"。創造良好的溝通環境是解決"代溝"的唯一途徑。當父母與子女發生意見分歧、思想沖突時,父母應當主動與孩子交換看法,了解孩子想法,應當給孩子說話、發表意見的權利,當好孩子的人生和心靈導師。當家長遇到困難時,也可以與孩子討論,讓孩子懂得家長的難處,共同克服困難,在溝通和交流中加深了解,增加孩子的安全感和責任感,消滅代溝。家長的理解和信任往往伴隨著給孩子更多的自由,更多的包容,允許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能夠對周圍的環境進行充分的探索。在探索過程中,孩子的個性和社會性都能夠得到很好的發展。家長的理解和信任還可以增強孩子的自信心,提高他們的自我評價,促進學生自主管理。
3.重視家庭活動的開展
學校非常重視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影響,會組織很多活動讓家長參與。家長應該積極主動的配合老師,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在這些活動中,分享孩子的喜悅,感受孩子的變化,指導、鼓勵孩子,作孩子成長的見證人。
現代家庭經濟寬裕了,很多家庭都全家出游。在旅游中,孩子可以增長見識,增進家人間的情感,而且還可以鍛煉孩子的自主管理能力,家長在旅游途中要大膽放手,讓孩子去統籌、安排、溝通,來鍛煉孩子的能力。
4.學校成立網上家長學校
沒有駕照不能開車,違規要罰款。然而,做父母卻不要任何培訓就能直接上崗。實際上,做父母比開車要復雜一百倍、一千倍。一個孩子的方方面面,從生理到心理到養育方式,從知識的學習到人格的養成,是一門大學問。成立家長學校的目的希望通過家校合作,讓父母更多地參與學校生活,引領父母與孩子共同成長,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同互補、互相促進,最終實現家庭、學校教育的協調發展。
成立家長學校首要任務是組建家長委員會。每個班選出5個家長作為家委會成員,幫助班主任做好學校的宣傳工作,與家長的溝通、交流意見的反饋工作。由于家長平時都要上班,因此,家長學校主要采取網上辦公的模式,不需要專門開設場地建立家長學校,即成立南寧市第三十三中學網上家長學校。網上家長學校設有講座區,咨詢區,交流區和站內新聞四大板塊。講座區是請專業的教育專家,心理學專家,資深的老師作教育知識講座,家長可以在這里選擇課程學習。教育講座意在給父母帶來全新的家教理念。咨詢區是為家長和家庭教育專家提供面對面一對一交流的在線答疑模式,解決家長在家庭教育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問題。交流區是為廣大家長提供的家庭教育心得體會、經驗交流、成果分享的平臺。交流區即有整個33中的交流,也給各班設置了獨立的窗口,方便班主任和家長及時反饋班級事務。站內新聞報道家庭教育專家的研究成果,家長在網上家長學校的心得體會以及南寧33中老師的優秀事跡展示,學校開展的各項工作、各種活動以及學校、老師、學生獲得的各種榮譽等。
網上家長學校立足33中,多方面多渠道為家長尋求教育資源,幫助家長解答孩子的教育問題。33中的家長們有來自各行各業的精英,領導干部,也有普通勞動者。我校充分利用這些資源,讓家長幫助家長,家長教育家長。這樣的教育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比如,網上學校的講座區和咨詢區里的專家們,基本都是我校學生的家長。他們不辭辛苦,為家長們提供服務。不止在網上,他們也被邀請來我們33中,給孩子們、老師們作講座。比如,我校家委會中有家長是少管所教育科的,有醫科大心理科專家,還有中醫院專家,都主動來我校給孩子們做過思想品德教育,心理輔導和日常健康飲食、鍛煉身體對學生學習、生活的影響的專題講座,我們老師也獲益匪淺。
通過網上家長學校,指導家長教育子女的方法,幫助家長樹立現代家庭教育理念,建立民主、平等的關系和家教環境。我校舉辦的課堂開放日、大型活動都邀請家長來參加,方便家長了解孩子,促進家校合作。
成立家長學校的一個前提,離不開班主任的辛勤付出。在學生剛進入高一的時候,各高一班主任就要及時收集各家長的相關信息。收集信息的過程不僅是學生填寫的父母情況,還需要班主任通過電話訪談、網上溝通、家長會等多種方式和多種渠道才能更好的了解家長的教育理念和工作情況,也能更好的了解到學生在進入33中前的一些情況,并及時將這些信息錄入電腦,方便學生高二、高三的跟蹤教育。
良好家庭環境的形成,使學生敢于自我表達、自我表現,使他們敢于與他人交往,推動他們自主管理意識的快速成長。對學生的自主管理能力的培養提供了基礎,為完善學生的自主管理能力提供了環境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獻:
篇6
在今年2月28日,海倫哲IPO申請獲得證監會通過,并以細分行業領頭羊的形象出現在投資者面前。然而鮮為人知的是,就在過會前4個月的2010年10月,海倫哲的各方股東為一紙“對賭協議”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并不得不臨時撤銷“對賭協議”。
在海倫哲的招股說明書中,投資者即使細心閱讀,也無法發現公司歷史上“對賭協議”的存在。更有甚者,海倫哲是在2008年12月31日由前身“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有限公司(下稱:海倫哲有限)”整體變更而來,海倫哲在招股書中極力規避公司2009年之前的發展歷史,公司前身的歷次股權變動細節無法在招股書中找到。
魔鬼存在于細節之中,海倫哲如是編制招股書以及臨時撤銷“對賭協議”的原因何在?通過對招股書外的另一份文件――“海倫哲關于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進行分析,并結合海倫哲過往三年財務數據變動的異常情況,記者發現,海倫哲“對賭協議”從設立到撤銷,與其財務數據的變動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這一切都是為了謀求上市。
對賭協議:必須上市
事實上,海倫哲最初并不叫做海倫哲,在2005年3月,徐州波菲特專用車輛有限公司(下稱:波菲特)成立,是為海倫哲“前身的前身”。波菲特由江蘇省機電研究所有限公司和PROFIT GAIN INVESTMENTS GROUP LIMITED(下稱:PGI)發起設立,分別占出資的30%和70%。
此后經過數次股權變更和轉讓,波菲特更名為“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有限公司”(即海倫哲前身),至2007年,江蘇省機電研究所和PGI分別占有海倫哲有限51%和49%的股權。
此后一系列問題的關鍵出現在2008年的增資,在2008年8月20日,海倫哲有限決定引入三家投資機構,分別為:南京晨曦投資有限公司、江蘇倍力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眾易實業有限公司。
在這次增資中,南京晨曦增資595萬元,江蘇倍力增資600萬元,眾易實業增資1740萬元,分別獲得增資后的海倫哲有限5.59%、5.39%和11.06%的股權。不難計算的是,眾易實業獲得海倫哲有限股權的價格遠高于南京晨曦和江蘇倍力。事實上,三家股東進行增資的時間都集中在2008年8月―10月,為何眾易實業的增資價格要高于另外兩家?
據接近海倫哲的人士透露,當時的情況較為復雜,海倫哲是否能上市還是說不清楚的事情,在這樣的情況下,增資方設置了“對賭協議”,正是“對賭協議”的存在導致了這樣的價格差異。
在增資協議中,眾易實業與其它股東作了如下約定:眾易實業要求海倫哲、機電公司、PGI 、南京晨曦、江蘇倍力保證海倫哲有限2008年實現凈利潤不低于2500萬元,且要求2009年實現凈利潤不低于2008年2500萬元的水平。此外,最關鍵的一條是,海倫哲有限必須在2011年底前上市。
如果達不到上述條件,眾易實業有權要求江蘇省機電研究所受讓眾易實業所持的海倫哲有限全部或部分股份,并按年收益率10%計算收益支付給眾易實業。
而南京晨曦和江蘇倍力的增資協議中,則沒有類似的對賭條款,因此增資價格較為低廉。
火線變更:廢除對賭
如果單單看海倫哲的招股說明書,投資者幾乎沒有可能發現對賭協議的存在,因為在招股書中,海倫哲是從2008年12月31日開始描述自身的發展,即從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描述。而南京晨曦和江蘇倍力以及眾易實業皆以“發起人”的角色出現,不再提及之前的增資價格差異和對賭協議。
隨著海倫哲上市進程的推進,事情開始出現變化。至2010年10月間,PE對賭協議成為A股IPO審核過程中的“高壓線”。
“按照行業內的做法,設置‘對賭協議’是很常見的,創投機構為了確保自身利益以及投資的穩定性,往往會與大股東之間約定一些業績目標,以及如果達不到業績目標時的補償機制,從投資的操作上來講,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雙方的對賭建立在良性的基礎上,大股東也會盡力推動公司發展以實現業績目標。但是擬上市公司的股東和創投機構之間以‘能否上市’作為對賭條件,則雙方的對賭是建立在一個不可把控的基礎上,甚至會誘發非良性的操作手法,為了實現上市而進行不透明操作。”深圳一家創投機構的投資經理林先生如是認為。
至2010年10月,眾易實業與江蘇省機電研究所及其它股東之間緊急廢除了當初設置的對賭協議。根據文件,對賭協議的各方確認,由于海倫哲2008年度、2009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均不低于2500萬元,因此對賭協議的業績條款無需履行。而至為關鍵的上市條款,對賭協議各方約定廢除:無論海倫哲在2011年12月31日前是否能在國內上市,眾易實業均無權要求江蘇省機電研究所受讓眾易實業持有的海倫哲全部或部分股份,且當初對賭協議的各方無權依該等條款向任一方提出任何主張或權利要求。
粗略看去,“對賭協議”事件到此應該終結,但問題似乎沒有那么簡單,因為2010年10月恰好是海倫哲上市沖刺的階段,其上市材料的報送、保薦機構的準備應該都已經比較充分,在這樣一個敏感的時間窗口期進行股權層面的安排調整,恰是“兵家大忌”,而海倫哲之所以“犯忌”進行這一調整,與當時嚴查對賭協議的背景不無關系。
至于海倫哲為何恰好如此精確的把握了廢除對賭協議的時間節點,外界至今無人能知,海倫哲方面對此也諱莫如深,拒絕作出任何解釋。
財務數據:不太靠譜
如果結合海倫哲過去幾年的財務數據進行分析,“對賭協議”這段在招股書中被掩藏的歷史所透露出的公司真實信息將會更多。
財務數據顯示,海倫哲2008年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2553萬元,恰好剛剛越過對賭協議設置的2500萬元的門檻,但2008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2279萬元,低于2500萬元的門檻。這使得海倫哲2008年度的凈利潤指標顯露出了“詭異”的一面――如果沒有非經常性收益,海倫哲就無法達到對賭協議的要求,但非經常性收益的數量又不多不少,恰好使海倫哲的凈利潤略微超越對賭協議設置的門檻。
不太靠譜的還有應收賬款的快速增長。由于經營上的特點,海倫哲的營業收入集中于下半年實現,并且其客戶集中于電力、市政、交通、園林等行業,基本都屬于大型國有企業和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尤其是電力企業)。盡管海倫哲在招股書中強調自己的技術優勢,但在整個營銷體系中,公司事實上處于弱勢地位。這一點從2008年以來海倫哲應收賬款快速增長可以看出,2008―2010年末海倫哲的應收賬款分別為4182.18萬元、7017.69萬元和8801.41萬元,而同期營業收入分別為1.57億元、1.78億元和2.27億元。應收賬款的增速遠高于營業收入的增速。特別是在2009年,海倫哲當年的營業收入較2008年增長了13.37%,而應收賬款則增長了67.79%,并且在2010年應收賬款沒有下降的趨勢。
篇7
從蒙牛與摩根士丹利的雙贏、太子奶慘敗逐漸進入公眾的視野,到2012年轟動一時的海富投資對賭第一案,經過三審法院歷經三年引發理論界與實務屆大討論,伴隨國家大力發展戰略新興產業謀求經濟轉型、IPO開閘、新三板市場井噴,2014年來,對賭協議越來越多的運用到資本市場與投資領域,為適應行政部門的監管,對賭協議的變形設計越來越多,隨之而來因對賭協議履行而起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實務中,有的變形設計獲得了行政管理部門的認可,但由于我國目前對對賭協議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糾紛處理思路尚不統一,因此,對近年來由對賭協議引發的典型案例進行梳理,總結目前法院系統對于對賭協議糾紛審理的思路與邊界,具有實踐意義。
關鍵詞:
對賭協議;實證研究;效力
對賭協議即估值調整機制,是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常用的工具之一,是投資方與融資方之間因為投資而訂立的協議,是法律工作者創造性制度安排,通過設計一系列觸發條件及調整機制,調節先期投資時投融資雙方對于目標公司估值的偏差。從蒙牛與摩根士丹利的雙贏、太子奶慘敗逐漸進入公眾的視野①,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市場活躍程度不斷提高、投資者與融資者理性程度與專業程度也不斷提高,這種融資方式在國內逐步走向完善,觸發條件涉及的內容日趨廣泛,越來越多的對賭案例涉及到了非財務指標、企業行為和管理層走向等方面。2013年來,對賭協議履行糾紛及相關案件呈井噴之勢,截至2015年底,筆者從公開渠道共接觸到44件訴訟案和4件仲裁案。從現有生效判決看,法院整體上認為對賭協議是估值調整機制,是私募股權投資行為中常見的融資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締結的一種無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本身不具有無效性,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來判斷該合同或者該條款的有效性。同時,作為投資協議,法律對對賭協議沒有特殊保護。現已生效的司法審判與仲裁裁決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涉訴案件地域分布廣泛,在北京、上海、廣州、蘇州、海南、深圳、杭州等地均有發生;涉訴對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上市時間及凈利潤指標,同時出現針對實際控制人行為的內容;涉訴對賭協議的估值補償方式多為原股東股權回購,少數為現金補償。
二、涉訴對賭協議的主體為原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管理層與投資者,少數案例中鮮見目標公司作為主體參與對賭協議。簽約主體包含目標公司與投資者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法院系統和仲裁系統均突破了最高法對對賭第一案的再審判決給實務界的誤讀—即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簽訂的對賭協議無效、與原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簽訂的對賭協議有效。仲裁案件中出現了投資者與目標公司簽訂的對賭協議有效的裁決,判定目標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的依據是“刺破法人面紗”反向運用②,主要考察的是簽約時目標公司是否受到了融資方的控制,通常量化的標準,即簽約時目標公司是否簽約的融資方唯一一個股東,實際經營是否為融資方所控制。仲裁機關認定投資者與目標公司間的“對賭條款”設定的對賭條件,公平合理地安排了對賭雙方的權利義務,充分反映了“對賭條款”的估值調整的功能③。
三、對于對賭協議的性質,各地司法系統目前認定方式不統一,多數法院認定為基于投資行為的無名合同,少數法院認為對賭協議是期權的一種形式,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某有限公司與李某服務合同糾紛再審案”④作出的再審判決((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1663號)將涉案《對賭協議》認定為期權的一種形式。
四、在接觸到的因對賭協議引起的糾紛中,僅有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郭某、姚某與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⑤((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68號)此一例案例是原股東投資方,認定投資方阻礙其股權價值實現高估值的條件成就,要求法院判定投資方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成就、判定投資方根據估值調整機制支付股份轉讓對價補償。該案中,原股東指責投資方在補充協議中承諾提供市場資源是虛假陳述、惡意磋商且違反提供市場資源的承諾、更通過手段干擾目標公司的經營活動致使目標公司業績下滑,從而阻礙股權轉讓款支付條件的成就。審理法院運用商業常理及財務知識,經過客觀地分析,認定雙方包含估值調整機制的《股份轉讓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有效,否定了原股東的訴求。
五、在沿用最高院“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自由的前提下,該協議或該條款在并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損害了目標公司債權人及其他股東的利益的情況下,應為合法有效”的評判標準基礎上,法院系統在實踐中逐漸統一了認定對賭協議或對賭條款效力的審判原則,即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商事交易的過程正義,符合商業趨勢⑥。在認定股權回購條款有效、無效之外,出現了因缺乏生效要件而未生效的審判結果。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蘇商外終字第0034號終審判決⑦中,認定投資人與股東之間簽訂的內容為股權回購的對賭條款未經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應屬未生效協議。
六、對賭協議中責任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內容中溢價回購和現金補償標準認定方面,仲裁機構比法院系統標準靈活,仲裁機構“對于資金的損失的認定,并不是機械地認為上限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②,而是根據糾紛案件的實際損失,參照該標準而自由裁量,出現了突破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上限的裁決②。
七、多數糾紛的訴求是直接認定含有對賭條款的增資協議或其補充協議的效力,一少部分的案例中,投資方與原股東在增資協議履約過程中,當觸發條件達成時經過協商就股權回購事宜達成了一致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投資方針對原股東未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提訟。對于此類案件,受理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與包含對賭協議的《增資協議》存在因果關系,相互具有獨立性,是否對《增資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取決于案件原告是否依據《增資協議》主張履行對賭條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就“汪某、楊某與某有限公司及某有限公司投資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⑧做出的二審判決((2014)民二終字第107號),判決書表示原原告與原被告簽訂有含有對賭條款的《增資協議》、《股份轉讓協議》、與《股份轉讓協議之補充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系為解決《增資協議》履行中產生的問題而簽訂,存在因果關系,但并非從屬關系,法律關系完全不同,《股份轉讓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具有獨立性,原告因被投資公司未實現上市的目標而享有兩種選擇性的救濟途徑。
篇8
乙方:蘇州__________________責任公司
鑒于:
1.甲、乙雙方均系依照注冊地相關法律之規定成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2.乙方是由深圳________集團、廣東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江蘇_______股份企業等五家股東參股共同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其高科技產業、國際貿易等方面在業內享有一定的聲譽,曾成功地承建或參與_________項目、__________軟件等重大工程設計、建設和開發,企業經濟發展迅速。因此,20XX年第二次股東大會通過了對企業增資擴股的決議,現正在招募增資擴股股東。
3.甲方已經詳細閱覽乙方的增資擴股計劃書,并進一步對乙方進行了考察和了解,愿意參與乙方的增資擴股活動。
據此,為充分發揮雙方的資源優勢,促進彼此企業的高速發展,為股東謀求最大回報,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參與并認購乙方增資擴股股份協議如下:
第一條 認股及投資目的:甲、乙雙方同意以發揮各自的優勢資源為基礎,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長期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保證雙方在長期的戰略合作中利益共享,促進發展。
第二條 認購增資擴股股份的條件:;
1.增資擴股額度規定:乙方計劃本次增資擴股總額為5000萬股整。增資擴股后企業股本總額達到10000萬股。
3.認購價格規定:參與本次增資擴股的新股東認購的股份價格,以乙方經審計后的____年度會計報表中每股凈資產為基數進行適當溢價認購。最高認購價不得高于每股凈資產的20%。最終認購每股價格經雙方協商后以書面確認為準。
4.認購方式規定:本次增資擴股全部以現金認購,如用外幣認購則以外幣到達乙方開戶銀行帳上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當日掛牌外匯價格進行兌換折算為人民幣。
5.認購時間規定:新老股東的認購資金必須在____年____月__日之前到位,過期不再辦理叫入股手續。)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以現金方式向乙方認購1000萬股整,計人民幣1000萬元(大寫壹仟萬元整人民幣)。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用于認購股份的全部資金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匯至乙方的開戶銀指定的開戶銀行賬上。
第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匯人的認購款項后的當日,向甲方開出認購股份資金收據,并電傳給甲方。
第六條 雙方承諾:
一、甲方承諾:
1.甲方向乙方用于認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正當,符合甲方企業章程和中國境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向乙方出具相關的證明文件(文件清單附后)。
2.遵守乙方關于認購增資擴股股份的條件,積極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資擴股活動。
二、乙方承諾:
1.對于甲方向乙方匯人的認購股份的資金,在沒有完成對甲方股東資格審查前,保證不動用甲方資金。
2.在本次認購股份的資金全部到位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開新老股東大會,修改企業章程,改選企業董事會,辦理工商注冊變更等工作程序及必辦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正在執行本合同計劃受到中止執行或造成重大損失時,由乙方全面承擔損失,并按項目總額的5%計算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正在執行本合同計劃受到中止執行或造成重大損失時,由甲方全面承擔損失,并按項目總額的5%計算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八條 由于非人力因素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爭、地震、自然災害等等,致使雙方合作項目中止執行或無法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
第九條 本協議未及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或簽訂補充協議加以確定。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甲、乙雙方可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篇9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
項目公司名稱:_______
___(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或甲方)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業務范圍:_____
_
。
2.
為適應經營發展需要,“目標公司”原股東(共
人,分別為:
)各方決定引入新的戰略投資伙伴,將注冊資本增加至人民幣______萬元。
3.
銀證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證基金”或乙方)具有向“目標公司”進行上述投資的資格與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協議約定條件,認購“目標公司”新增股份。
4.
甲方已經就引進“銀證基金”及簽署本協議條款內容事宜,已取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批準。
鑒于上述事項,本協議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充分協商,就“目標公司”本次增加注冊資本及“銀證基金”認繳“目標公司”新增逐層資本相關事宜,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注冊資本增加
1、“目標公司”原股東各方一致同意,“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由目前的人民幣____萬元,增加至人民幣_____萬元
2、“銀證基金”以現金出資____萬元占最終增資后“目標公司”____萬元注冊資本的___%
第二條
本次增資出資繳付
1、本協議簽署生效后,“銀證基金”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全部出資額,其中第一期出資___萬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繳付的實際出資金額后,應立即向“銀證基金”簽發確認收到該等款項的有效財務收據,并于收到該款項后10日內,辦理完畢有關“銀證基金”該等出資的驗資事宜。
2、“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的出資款后,“目標公司”原股東應與銀針基金共同召開公司股東會會議,批準本協議項下注冊資本增加事項,確認新股東的股東地位,向“銀證基金”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股東名冊,增加“銀證基金”,根據各方提名重新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通過相關股東會會議決議,“目標公司”根據該股東會會決議,在該股東會會議后10日內辦理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注冊資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如果本次增資未能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目標公司”應在相關批復文件簽發后10日內向“銀證基金”退還出資款項,金額為本金加計按一年貸款利率所計利息,計息期限為“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交付投資款之日至“目標公司”向“銀證基金”退還投資款之日。
4、本協議各方同意:“目標公司”董事會由六人組成,“銀證基金”有權提名一人擔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選由股東方提名。“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就本事項在“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注資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對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資后,“銀證基金”將向“目標公司”委派一個財務人員進入“目標公司”工作,加強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條
“銀證基金”轉讓事宜
在同等條件下,對于“銀證基金”擬轉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照其在“目標公司”的池子比例,優先受讓:對于不欲受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應同意并配合”銀證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驚醒的出資轉讓,而不得對該等股權轉讓行為設置障礙。
第四條
重大事項
“目標公司”董事會會議和股東會議的決議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但特別重大事項必須經過董事會討論并應取得“銀證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集團成員公司①設立任何子公司,投資任何人的任何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權,或②設立任何合營企業或合伙企業;
2、訂立,修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或章程同類文件);
3、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從事本公司業務以外的經營,變更經營范圍,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停業;
4、①任何集團成員公司與任何其他實體合并或②任何集團成員的破產,清算,解散或重組,或促使任何集團成員公司依照破產法或類似法律提起任何訴訟或其他行動以尋求重組,清算,或解散;
5、在主營業務范圍或股東大會批準的資產出售計劃范圍之外,出售或處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資產或業務;
6、批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證劵公開發售或上市計劃;
7、“目標公司”發行,贖回或回購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關聯交易;
9、在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資本開支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成員公司的資本開支;
10、在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貸款計劃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共偶公司的貸款或其他負債:或對外提供任何借款,或為非集團成員公司做出擔保,保證,質押或賠償保證等;
11、更改公司董事會的規模或組成,或更改董事會席位的分配;
12、向股東宣布派發任何股息或進行其他分配,或者批準集團成員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審計師的任命或變更,更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會計政策;
14、任何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重大交易。
本條款所指集團成員,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單位。
“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在本次增資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依據條款對章程進行修改。
第五條
各方承諾
1.“目標公司”承諾
(1)
“目標公司”的成立,變更等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已獲得不要的畢準文件,相關程序已經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續過程中,
未發生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也未接受過相關處罰。
(2)本次增資事項已獲得的有關部門的畢準,不存在任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同時本次增資事項所必要的內部程序已經獲得通過。
(3)“目標公司”及公司管理層向“銀證基金”提交的、與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有關的經營、財務狀況等方面的答復及相關資料,均系真實、準確、全面嗎,不存在故意隱瞞或重大遺漏;且至本協議簽署時,上述關于盡職調查的答復及相關資料所反映的“目標公司”經營、財務狀況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在被協議簽署之時。“目標公司”已向“銀證基金”全面提交和介紹了所有相關情況,在任何方面不存在應向“洪范資產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項和風險,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對股東權益發生損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項。因未向“銀證基金”充分揭示相關情況而造成“洪范造成”任何形式損失的,“目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4)“目標公司”注冊資本已經全部實際到位。全部資產真實完整,不存在任何糾紛或導致資產權利被限制的情況。
(5)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識產權部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糾紛,并為“目標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標公司”已經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完整取得從事其生產和經營主營業務所需要的資格認證。此等資格認證將專屬于“目標公司”。
2、“銀證基金”承諾:
(1)“銀證基金”系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中國法人,其就本協議簽署,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內部審批;
(
2
)
照本協議規定,按期足額繳付注冊資本出資;
(3)本協議項下所進行投資,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4)履行本協議其他條款項下的應履行之義務。
第六條
關聯交易
本條款項下關聯方指:
1、“目標公司”股東
2、由“目標公司”各股東投資控股的企業;
3、“目標公司”各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人員及近親屬;
4、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
“目標公司”于公司的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時,“目標公司”的關聯交易應該按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七條
回購條款
如在乙方完成對甲方投資之后起__年內(起始時間從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內),機房未能實現成功發行股票上市,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回購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本義務。回購金額按照①乙方投資本金加計按年利率12%所計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權的比例縮占有的甲方即期凈資產而這孰高的金額確定。
如出現以下情況,乙方所擁有的該權利自動終止。
乙方通過除上市之外的方式處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權。
第八條
保密條款
本協議項下”銀證基金”就其本次增資事宜而獲悉的,對于”目標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且未公開披露的,有關”目標公司”經營,財務,技術,市場營銷等方面的信息或資料(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秘密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除非經法律,法規許可,或經征得“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股東個方書面許可,不得將該等秘密信息披露,泄露給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協議項下增資之外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目標公司”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時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任何一方為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其義務的,每逾期一日,影響協議他方支付相當于實際出資金額萬分之五(0.5%)的違約金。
如逾期滿三十日時,守約方有權利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損失,并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銀證基金”實際出資金額百分之五(5%)的違約金。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管轄
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2.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好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選擇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部分外,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
1.
本協議簽署后,協議各方不得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類似理由拒絕實行本協議。
2.
“銀證基金”對“目標公司”在“銀證基金”注資錢所指定的股權獎勵,激勵方案無異議,但不參與股份支付等行為,如果因實施任何在”銀證基金”注資之前所指定的股權獎勵,激勵計劃倒是“目標公司”股權比例及股本規模和結構發生變更,“銀證基金”所持股權比例不被攤薄。
3.
本協議有各方與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北京簽訂,并于當日起生效。
4.
本協議正本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兩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篇10
除此以外,倫敦峰會還重申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并且承諾就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問題進行商談。但是,這兩個內容僅僅停留于政治性的宣示,并沒有像IMF增資那樣有明確的量化指標。如果我們回顧以往的一些高峰會議就可以發現,這種政治性的宣示往往是靠不住的。比如在2008年11月召開的G20華盛頓峰會上,各國也曾就反對貿易保護主義達成有關協議,但隨著金融危機的加深,這項承諾并沒有得到很好執行,貿易保護主義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反而愈演愈烈。因此,我們對于倫敦峰會在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和改革國際金融體系方面達成的共識雖然可以肯定,卻并不能寄望過多。
從實際取得的成果來看,IMF無疑是此次倫敦峰會最大的贏家。由于迄今為止,美國仍然握有對IMF的實際控制權,這也就意味著美國在此次倫敦峰會上得到了最大的利益。
由于IMF建立之初美國是最大的股東,享有17.4%的份額,而IMF的重大議題又必須至少有85%的同意票,這個制度的設計使IMF成為了美國的“私家花園”。
盡管在此次倫敦峰會召開之前,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曾經呼吁改革這種不合理的機制,但從峰會達成的協議來看,這仍是一個議而未決的課題。至于中國等國家提出的建立超貨幣的積極主張,在這次會議上甚至沒有被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