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總結范文
時間:2023-03-21 23:30: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官助理總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創模工作的重要性
創省級環境保護模范城市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又一重要舉措,大隊全體干部職工高度重視,并將此項工作作為繼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之后的又一重要工作來抓。
二、加強領導,確保創模工作順利開展
為確保創模工作順利開展,在創模工作剛啟動之時,大隊就成立了創模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了大隊長宋小毅任組長,分管領導副大隊長熊廷全任創模辦主任,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大隊長__*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大隊各執法部門時時抓的良好格局。
三、廣泛宣傳,增強市民的環保意識
為提高市民環保意識,讓市民積極參與,搞好創模工作,實現創模目標,大隊全體執法人員不定時向廣大市民宣傳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抽出有限的工作經費,翻印了《達州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達州城區運輸粉塵物品車輛管理的通告》1000份,向廣大市民和從事車輛運輸的業主發放,使廣大市民和運輸業主增強了自覺遵守環保法規的觀念。
四、嚴格執法,成效顯著
按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以及縣創模辦對各部門創模任務的分工,執法大隊在自己的工作職責范圍內對任務進行了再分解落實,重點抓好三里坪、高速公路下道、楊柳埡、南壩四個進出口運輸粉塵物品的車輛管理,嚴把入口關。一是按照有關規定在城區運輸石灰、礦渣、棄土石方、建筑和生活垃圾等粉塵物品車輛必須對車輛實施硬蓋密閉。二是在城區運輸砂、碎石、水泥等建筑材料和原煤、焦煤、礦粉等易脫落、易揚撒物品的車輛必須用專用蓬布及捆繩捆扎牢實,實行封閉式運輸。對未采取上述密閉措施而運載粉塵物品的車輛一經查獲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截止7月底已查獲違反規定運輸粉塵物品車輛37臺次,處罰金4.2萬元。三是嚴禁車身有塵跡污垢或附帶泥沙的車輛在城區行使、嚴禁運輸散裝物品或液體貨物的車輛沿街拋灑、飛揚、泄露。今年以來執法人員共查獲違反上述規定車輛143臺次,處罰金1.43萬元。通過以上措施,嚴格管理,違反規定運輸粉塵物品車輛正在逐步減少,城市環境逐步好轉。
存在問題:
1、三里坪、高速公路下道、楊柳埡、南壩四大進出口對臟車的清洗管理力度不強,致使車身有塵跡污垢或附帶泥沙的車輛進出南城區的現象屢禁不止。
2、運輸粉塵物品車輛未按規定捆扎在南城區行駛的現象時有發生,關鍵是未把好四大入口關。
3、按照《達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縣創建省級環境保護模范城市指標任務分解表>的通知》,分配執法大隊的工作任務是“加強車輛密封運輸的監管,嚴禁臟車入城,防治道路運輸揚塵污染”,而造成揚塵污染最嚴重的是運輸建筑棄土,在《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達縣城區建筑垃圾及棄土管理的公告》中明確了對違反規定運輸建筑垃圾及棄土的車輛管理,處罰職責單位是達縣規劃建設局。今后,如對運輸建筑垃圾及棄土的車輛管理不嚴,有可能造成道路運輸揚塵污染。
篇2
班主任工作班級管理方法一個班級的精神風貌、學習風氣、行為習慣如何,與班主任有很大關系。作為班主任不僅要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更需要班主任具備一定的組織管理學生的能力和藝術。關注每一個學生的生命發展和生命質量,力求給學生一個全新的教育,讓每個學生的個性和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讓每一個學生都能享受成功的喜悅,這是我進行班級建設的指導思想。
一、明確育人的目的:培養正直、善良、積極、智慧、友愛、懂得感恩、身心健康的人才
成人比成材更重要,要培養對社會有用的人,要讓學生成為建設祖國的棟梁,必須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積極向上的團隊合作精神,豐富的文化科學知識以及健康的身體和心理,所以作為班主任最重要的是要明確培養目標是要培養正直、善良、積極、智慧、友愛、懂得感恩、身心健康的人才。
二、用真誠的師愛感化學生,喚醒學生
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說得好:“老師個人的榜樣,乃是青年心靈開花結果的陽光”,所以真誠的師愛是可以感化學生的。“沒有愛就沒有教育”,在平時的教育過程中,班主任要以一顆仁愛之心平等地對待每一位學生,能夠站在他們的角度去體驗他們的內心感受,走進他們的情感世界。
三、培養班級領導干部,培養小助手
一個班集體的建立,一種良好班風的形成,僅僅靠老師的力量是不夠的,所以有效地將小助手利用起來,讓他們和老師一起參與到班級管理中來。因此,我們班提出“把班級還給學生”的口號,就是要為每個學生創造更多參與班級管理的機會,使他們在管理的實踐中學會自主管理,在自主的活動中培養自我教育能力。豐富班級管理角色,可為更多的學生在集體中擔任責任、服務于集體創造條件。
豐富班級管理角色的具體做法是:增設管理崗位、減少個人兼職、角色動態分配。
(一)我班除了通常的班級干部崗位外,增設了若干個管理崗位
(1)門長
開學初,我觀察了一段時間后,挑選了4個每天來的比較早,而且責任心比較強的孩子做“門長”,每個孩子身邊放一把鑰匙,這樣就避免了鑰匙只放在一個孩子身邊,開門不夠及時的現象發生。
(2)值日班長
值日班長,我想每個班級都有,就是負責做好一天值日工作的人。早讀課上,他負責組織孩子們讀書、背書和聽寫。從早讀一直到晚上放學,才算是完成了自己一天的工作,在他值日的這一天里,事無巨細,他都得過問。
(3)小組長
小組長是我班的核心人物,他們肩頭的擔子最重。以座位為準,每3人為一個學習小組,一個學習小組中有一個小組長。6個學習小組為一個學組,一個學組配一個大組長。大組長只要負責作業的收發,記錄下沒交作業的同學名單即可。小組長必須每天負責對小組成員的各項作業進行檢查,協助值日班長管好小組紀律,配合紅領巾監督員監督自己小組成員的禮儀常規,帶領小組成員做好值日工作。對作業不認真的同學,小組長有權要求他將作業重做,對于作業中有錯誤的,小組長有責任和權力要求他及時改正。對于違反紀律或禮儀常規的,小組長要及時提醒他改正。
(二)實行崗位責任制
我班實行“崗位負責制”,對班委干部、課代表和其他同學都有明確具體的崗位職責,使班級的每一扇窗、每一扇門、每一樣物品、每一件工作都有負責人。例如,負責電燈的同學,教室內光線暗時及時開燈,教室內光線明亮時或室內無人時及時關燈;負責講臺的同學,要保證講桌的清潔、老師上課時有粉筆可寫,同時負責對不愛護粉筆亂涂亂寫、亂扔粉筆頭者進行教育和處罰;負責窗戶的同學,要保持窗戶潔凈。
實行崗位責任制,使學生人人有管理服務的崗位,讓學生知責任、明責任、負責任,突出了學生群體參與的主體地位,強化了教師指導意識,淡化了教師管理職能,逐步實現了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同時,自己也是其他管理者的管理對象,形成一種人人平等,人人有責,相互牽制,相互競爭,相互促進,相互交融的良好機制。
四、努力做好后進生的轉化工作和貧困生的幫扶工作
在學生管理方面,我認為班主任的工作大致可分為四個方面:(1)尖子生的培養;(2)中等生的促進;(3)后進生的轉化;(4)珍愛貧困生。因每一個學生都是一個希望,越是后進生越需要老師的幫助和鼓勵,“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再差的學生也有長處,班主任要注意觀察、了解,及時地捕捉他們的閃光點,進行鼓勵、表揚,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價值,抹掉心中自卑的陰影。我首先深入調查摸底,搞清他們之所以成為后進生的原因,做到了因材施教,對他們處處真誠相待,時時耐心相幫,真心做他們的知心朋友、最可信賴的朋友。同時,我還創造條件和機會,讓后進生表現其優點和長處,使他們品嘗到成功的歡樂和喜悅。而貧困生常常有自卑的心理,他們物質和精神上都貧乏,常以膽怯的目光看待周圍的一切,自尊心很剛強也很脆弱。這就需要我們認真細心地對待他們,讓他們明白人人都是平等的,他們也可以昂起頭走路。
五、平等、公平、公正地對待每個學生,對事不對人
班主任必須要在學習上不偏袒、不歧視、不放棄任何一名學生。要求自己做到不以家庭出身高低、智力好壞定親疏,不以成績好壞分優劣。尊重學生的人格,做到嚴中有愛,嚴中有章,嚴中有信,嚴中有度。及時地把握學生的思想動態,找準談話時機,作好學生的思想工作。
六、給每個學生確定一個明確的目標
我個人認為,一個思想與行為還不夠成熟的青少年需要教師給他確定一個目標,這個目標系統由以下子目標組成:
1.班集體遠期、近期目標
班主任要根據學校工作安排和本班實際情況,擬定全班與小組在知識、技能能力、情感態度價值觀等方面的遠、近期目標,有目標才會有努力的方向與動力。
2.個人遠期、近期目標
篇3
【關鍵詞】基層法院;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作為特殊社會群體,其職業的高尚性與神圣性決定了法官必須具備優秀的素養和稟賦。文章擬從法官助理制度著手,分析法官職業化大背景下,基層法院如何通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全面改善和提升司法人員的審判能力和職業素養。
一、基層法院為什么要推進法官助理制度
(一)是法官精英化的方向。西方司法制度發展中,司法精英化(司法職業化)和司法大眾化(司法民主化)兩種現象同時并存,并保持動態平衡發展。而我國則是強調平民化和大眾化,法官的精英化或職業化建設長期以來被忽視。而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則要求法官從日常的常規性工作中脫離出來,專心辦案和法律研究,更好更快地發揮法官的審判功能。于是,專職負責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法官助理,就成為法官審判改革中的必然方向。
(二)是前人經驗的總結。現代意義的法官助理制度肇始于 1882 年的美國,當今許多法治國家已普遍實行法官助理制度。如英國的主事法官、日本的司法輔助官、法國的準備程序法官等。我國自上世紀 90 年代開始對法官助理制度研究。1999 年,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一次明確提出探索法官助理制度。2000 年,北京房山區法院在全國率先開展的法官助理制度試點,建立“321 審判機制”。至今,已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
(三)是審判工作的要求。實行法官助理制度,則有以下幾點的好處。一是法官助理可以分流案件審判中的輔工作,使主審法官能專司審判,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同時,有助于法官的精英化。二是法官助理模式中的法官助理,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搭起一道橋梁,即可以讓法官和當事人之間不至于完全隔絕,又消除了他們直接接觸,避免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三是法官助理還能協助法官對書記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提高工作的效率。
二、基層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但實際上,我國對法官助理制度卻一直是試而不推,還有待今后的實踐過程中不斷完善。
(一)法官助理的身份問題。法官助理是法院工作人員,如果納入行政編制,則屬于公務員序列,其招錄就必須執行《公務員》法的要求,執行“凡進必考”的規定,阻礙了從社會上招錄法學院畢業生,任職法官助理崗位的途徑。如果不納入國家行政編制,根據現在公務員改革的要求,法官助理的工資待遇不能得到保障,影響法學院畢業生的積極性。
(二)法官助理的任職條件問題。我國法官助理的任命與管理一方面并沒有一個確切的模式,這給法官助理的管理帶來了混亂。而且在新任助理的招聘中,關于任職條件也有不同的標準。來源的多樣性,一方面是一些老同志轉任法官助理工作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是新招聘的法官助理水平參差不齊,影響了法官助理的效果。
(三)法官助理的職能不明確。對法官助理的功能定位沒有條例化,法官助理的作用發揮主要還是根據法官的個人調度,法官助理成了法官的助理,影響了作用發揮。特別是對于法官助理是不是具備庭前調解職能等問題,還需要制度的進一步明確。
三、對我國基層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思考
黨的十以來,審判職權的重新分配,推進法官助理制度,關鍵要落實好以下幾點:
(一)擴大法官助理的來源。法官助理一般來源于轉任和新聘兩種。一是讓新招公務員擔任法官助理,即解決了“老帶新”問題,讓新招法官后備人員在成為法官之前更大范圍的接觸案件,為法院更好提供后備法官。二是讓一些因為法官職業化改革沒有當上職業法官,經驗豐富的“老”審判人員轉崗為法官助理,發揮其調解經驗豐富的優勢。三是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向社會公開招聘來自法律院校本科畢業生、在讀碩士、博士生等合同管理式“助理”。
(二)擺正法官助理的位置。推進法官助理制度,成為法院審判體系的重要一部分,需要進一步擺正法官助理的位置。一是處理好法官助理和法官的關系。借鑒法官助理制度較為完善的美國,法官助理與法官之間互相信任,法官助理在法官的監督下,分擔了審前事宜和法院運作等方面的事務,做一個“不穿法袍的法官”。二是處理好法官助理與書記員的關系。法官助理、書記員都是配合法官開展工作,但相互之間又有所分工。法官助理任職要求比書記員高,要做書記員的 “準師傅”,如開庭前為書記員明確案件記錄重點,幫助書記員整理證據材料,開庭后審閱、核對庭審筆錄等。同時,進一步細化書記員職責,將有關審判信息錄入審判應用管理系統等事務性工作由書記員來承擔。更加明確法官助理與書記員之間的職責。三是充當法院調解的主持人。法官助理制度成熟后,法院調解不應由審判該案的法官擔任,應該獨立運作于法院審判程序之外,由法官助理擔任調解人,在法官的指導下,開展法院調解。
(三)獲取外部的支持和參與。法官助理制度涉及到司法權運行方式的深刻變化,也牽扯到編制、政策、經費等諸多因素,獲得外部的支持或參與至關重要。一是要得到黨委政府的支持。需要在組織保障上,成立改革領導小組,組織、宣傳、法制、財政等有關部分全力參與,在經費保障上,設立專項資金獎勵法官助理等其他輔助人員。二是媒體輿論的支持。可以借助媒體這一平臺,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認識到這項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社會公眾更加關注和理解法官助理這項工作,也給法官助理個人營造更好的發展環境。三是高校資源的參與。借助高校的研究資源為法院改革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同時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吸收高校人力資源參與法院建設。
篇4
一、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干部管理工作
在黨組的統一領導下,繼續強化調研,認真疏理我院各個層面的人員情況,進一步制定并完善長寧法院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有序地開展職務職級晉升及中層干部選拔等工作,使該項工作既體現公平公開公正晉升原則,又體現注重工作實績、任人唯賢的培養方針,有效促進法院隊伍建設的年輕化、知識化。
(一)配齊配強中層干部隊伍
針對目前我院面臨的中層干部人員不足、年齡偏大、部分部門低配的局面,堅持用發展的思路抓隊伍建設,加大中層干部的選拔充實力度,通過積極完善以業績為引導的干部晉升、選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營造創新氛圍和正確的用人導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層助理任職期滿考核工作;
2、中層副職的民主推薦選拔任用工作;
3、部分中層領導崗位調整、掛職鍛煉工作;
4、制定非審判崗位科組長設置方案并予以實施;
5、研究室、監察室主任試用期滿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協理員聘任期滿考核工作;
7、法警大隊設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層次干部的職級晉升
政治部將根據黨組的意見、我院《法官與工作人員職務職級晉升和選任的規定》的規定以及我院的實際情況,擬定各層次晉升工作實施方案:
1、與區委組織部共同完成處級干部晉升;
2、副科級晉升正科級工作;
3、科員級晉升副科級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選、助審晉升審判員、警務人員警銜晉升及高級法官的選升、晉級等工作
1、初任法官遴選。根據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選工作實施意見》和本院審判工作實際需要,政治部將于今年4月開展初任法官遴選工作,為長寧法院審判隊伍補入新鮮血液;
2、助理審判員晉升審判員。今年7月底8月初,根據高院部署,組織干警參加高院的審判員考試,通過庭審考核、面試等程序,從助理審判員中選拔出一批德勤業精的審判員;
3、高級法官的選升工作和法官晉級工作,全年共2次。確保法官職業化建設的規范化、科學化;
4、兩年一度的獨任法官續任、選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務人員警銜晉升。
(三)進行干警的崗位交流,合理調配審判資源
1、向本市中心城區8家法院進行人員配置情況的調查,撰寫《關于我院人員配備調研情況報告及相關建議》,為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優化隊伍結構,合理配置人員提供參考依據;
2、組織青年法官輪崗;
3、對部分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4、開展關于我院內設機構和中層領導職數情況調研,在此基礎上與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共同協商增加我院內設機構和中層領導職數問題;
5、制定歸檔事務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在案件多、人員少的情況下,如何合理配置審判資源,保證審判組織的良性運轉。使力量組織最優化、效果產出最大化,緩解有限的審判資源與不斷增加的審判任務之間的矛盾,是當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政治部將根據崗位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干警崗位進行了合理調整,調整過程中本著兩條原則,一是加強業務庭人員配備,確保審判資源向一線傾斜,二是加大中層干部的輪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個人,帶活一班人,走活一盤棋”的局面。
二、統籌兼顧、抓好人才隊伍建設
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是確保法院工作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把人才培養工作放在重要的戰略位置,從實際出發,制定措施,積極實踐,努力推進人才隊伍建設。政治部將根據黨組要求主要開展以下幾項工作:
(一)積極做好人員招錄工作
按照人才培養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我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撥的政法專項編制,在對本院年度收、結案、人均結案數等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確定招錄數,設定好招錄條件,把好公務員招錄關。對新進人員進行“青年成才&8226;職業生涯規劃”座談會,鼓勵其明確奮斗目標,實現階段成長。
(二)認真做好法院人才培養工作
發揮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在崗位上進一步鍛煉成長,為解決審判工作中的疑難復雜問題,為社會管理的創新而作出貢獻。
建立法官助理機制,做好法官助理的選拔、任用、培訓等工作,并對此項工作的推進進行調研、總結,探索完善書記員能級管理的模式,以實現
司法資源的合理化配置。由本院專家型法官和部分審判業務骨干組成“導師組”,建立青年法官團隊型培養模式,培養青年法官成為業務骨干和審判隊伍的中堅力量,并從中培養出未來的專家型法官。
在以往的基礎上繼續選派年輕法官參加司法培訓交流活動及赴其他單位掛職輪崗鍛煉,開闊年輕法官的眼界、錘煉年輕干部的膽識、促使年輕法官脫穎而出。政治部還將一如既往的認真組織好我院在職研究生的教育學習、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的培訓學習、司法考試的組織報名學習,鼓勵干警不斷學習、不斷充實自我。
(三)進行后備干部的推薦工作
嚴格按照《黨政領導班子后備干部工作規定》,努力建設一支素質優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院、庭兩級后備干部隊伍,做好全院動員、推薦工作。在此基礎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強我院中層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研究任期屆滿后的工作安排,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層助理的選任工作方案。將具有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事業心,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專業知識素質,在現職崗位上工作實績顯著,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同志推薦到助理的崗位上來,形成干部隊伍的梯隊建設。
三、夯實基礎、落實干部考核工作
高素質的法院干部隊伍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院黨組在審判專業化建設方面的工作思路,即要在司法行為的專業化、規范化方面下功夫,認真探索崗位精細化建設,明確司法行為要求,不斷提升法官責任心。同時加大司法業務培訓力度,積極推進全院崗位技能輪訓,切實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確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觀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項制度的落實置于基礎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勢下的隊伍績效評價機制
政治部進一步探索有效的隊伍激勵機制,通過考核的杠桿作用,引導干警在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完善審判管理和審判規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競爭激勵機制:
1、對20__年我院制定修訂的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2、結合非審判業績考評體系軟件的開發,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審判崗位業績考核方法。
(二)積極做好中層班子考核工作
建立中層干部(含政治協理員、助理)管理臺帳。協助黨組抓好中層領導班子的考核工作,重點把管好隊伍作為硬性指標納入考評范圍,把思想政治建設作為班子考核的核心內容。繼續深化我院中層干部隊伍考核,通過對中層干部隊伍現狀分析,對近年來加強中層干部隊伍建設主要做法進行總結,制定更能反映真實情況、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層干部考核辦法,建立并完善中層干部管理臺帳,將任務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進一步明確中層干部的管理職責,切實保證全院工作能順利有序開展。
四、拓展進取、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
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發展的眼光、發展的理念、發展的思路解決隊伍建設中的問題,探索新規律、解決新問題、謀求新發展。圍繞隊伍建設的瓶頸問題、突出問題和亟需解決的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對策。
(一)積極參與我區組工干部聯組學習活動
充分利用區委組織部為組工干部搭建的學習平臺,積極參與,根據學習計劃認真開展好學習、交流和研討活動,與本院工作職能、工作特色相結合,進一步提高我院組工干部服務大局的自覺性、黨性修養、綜合素質、工作作風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不斷完善政治協理員制度構建
加強政治協理員的業務培訓、交流。針對目前擔任政治協理員的同志,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業務工作需要完成,如果同時再兼任幾個部門的政治協理員,時間精力明顯不足。況且,跨部門擔任政治協理員,工作難以深入,效果欠佳。在人員配置上還需要適當調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實該項制度,促進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體工作的提高。
(三)推進“非審判業績考評管理體系”
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業績檔案為契機,建立我院的非審判崗位人員的業績檔案,為黨組在干部任用,部門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學的參考方法,在年終的評比表彰工作、公務員考核以及今后的晉級晉職中充分運用該系統,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都有客觀正確的反映,從而發現干部的特長,有針對性地加以關注,配套跟進培養措施,為人才的遴選與成長提供依據。
(四)積極協調解決干部職級、選配等重點問題
為著力解決制約隊伍建設發展的瓶頸問題,進一步增強隊伍建設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政治部將繼續深入展開我院干警職級晉升狀況調研,提出解決干警職級晉升的建議,積極與區委組織人事部門、編制部門加強溝通協商,努力解決好我院干警職級晉升、職數理順、編制補充等問題,積極爭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的建成。
篇5
一、審判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法院管理是由審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構筑的統一管理體系,其中審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應該服從和服務于審判管理活動,正如一個企業應有主營業務和核心競爭力一樣,我們從法院紛繁復雜的各項工作中,提煉出來的核心業務就是審判。
審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整個訴訟活動過程中,為了使審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開展,由法院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通過建立規章制度對審判工作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工、協調、規范、監督和指導,從而保證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能夠通力合作,分權制衡,以實現公正高效。簡而言之,審判管理就是圍繞審判這個核心業務所進行的管理。
審判管理的目的從大的方面來說就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整個訴訟活動合法、有序、高效地進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要通過審判管理體制的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互相配合,有效監督,高效運行的審判體制,這就是當前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體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二、轄區的特點和自身的狀況
以通海縣人民法院為例,其地域、人口、經濟、文化的特點是:1、面積小,人口相對集中;2、在云南省屬于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但比起東部發達地區來差距仍較大;3、歷史文化源遠流長,有自己獨特的傳統和習俗;4、法制建設有一定基礎,但治安“熱點”、“難點”問題多,突發事件時有發生。
結合縣情,分析近幾年來法院審判管理的特點,比對東部和發達地區的情況可以對通海縣人民法院的現狀作以下概括:
通海法院屬于西部的一個小法院,有其自身的特點、優勢和局限性。與其它地廣人稀的西部縣相比,其特點是面積小,交通便利,人口相對集中,與這種地域狀況相適應,在審判機構的設置上有條件做到相對集中,所以通海縣人民法院于1999年完成了收縮派出法庭的工作。其優勢在于硬件設施建設可以基本滿足現有審判任務的需要,與東部和發達地區相比,每年不超過2000件的各類案件總數不算多,有條件在案件上做到精耕細作,審判效率還不是工作中的主要矛盾,東部和發達地區的先進經驗不完全適合西部小法院的狀況;和其它西部小法院一樣,我們的局限性在于干警的相對素質偏低,案件質量不高,主要反映在庭審質量和法律文書質量上,還有一個最大的差距是在審判管理水平上。
三、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方法、原則和步驟
通海縣人民法院在認真分析轄區特點和法院自身狀況的基礎上,以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為目標,并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立的改革原則,結合審判規律的要求,大膽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和實踐,初步構建起了一套符合西部小法院的審判管理模式。
1、目標。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所確立的“權責明確、互相配合、有效監督、高效運轉”的司法改革原則指導下,通海法院確立的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一套符合審判規律,適應我院現實狀況又著眼于未來,職責明確,分工合理,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審判管理體制。
2、方法。兩手一齊抓:一手抓靜態的審判組織體制改革,方向是大膽打破現有機構設置的障礙,保留機構,由專人兼職研究,對所有審判資源重新進行整合,實現審判資源的合理調配,解決審判一線力量不足的矛盾。包括機構的整合,人力資源的整合,物質資源的整合。另一手抓動態的案件流程管理體制的改革,將案件的程序運作分解成立案、庭前準備、裁判、卷宗裝訂、評查、歸檔七個階段,分工由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人員完成,形成運轉高效的流程管理,充分利用我院現有的局域網作為審判管理平臺,實現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3、原則。四個堅持。一是堅持穩中求進的思想;二是堅持充分論證的思想,三是堅持符合法律的思想;四是堅持結合實際的思想。
4、步驟。通海法院在構建新的審判管理模式的過程中,設計了分三步走的步驟非常有特點,并且收到了實效,很有借鑒意義。第一步是重點突破,第二步是合力攻堅,第三步是建立體系。
第一步重點突破階段已基本完成,見到了實效,鼓舞了士氣,堅定了改革的決心。主要完成的改革任務有:
①執行治亂。要解決執行難,必先解決執行亂。執行亂是法院審判管理中的一大難點,必須花大力氣徹底解決。通海法院于2001年8月起,花了近半年的時間,調整了執行人員,徹底整治了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執行財產不變現,檔案管理混亂等問題。糾正了執行亂的現象,為法院的審判管理改革和治理執行難奠定了基礎,探索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執行管理體制。
②民商合一。為建立與三大程序法相對應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解決長期以來民商分離的格局,避免執行同一部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民商案件分屬兩個庭室所造成的同一法院對同一類案件在裁判和適用法律上存在的差異,按照民商合一,相對穩定,合理平衡的原則,合并民一、民二庭為一個庭室;同時將民商案件分成幾個大的類型,由不同的合議庭來分管,讓法官通過審判實踐和理論鉆研形成自己的專業領域,以此促進法官的專業化、精英化。同時推行合議庭負責制和錯案追究制,率先在2001年建立了以大民事格局為方向的民事審判組織體制。
③公開聽證。針對我國傳統的申請再審和申訴制度中存在的主體無限,次數和時間無限,審級無限,理由無限所帶來的部分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對同一裁判文書反復纏訴的弊端,為了減少訴訟成本,節約審判資源,維護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權威性,按照有訴必理,公開平等,及時合議的原則,推行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公開聽證制度,制定公開聽證規則,將無限申訴變為有限申訴,無限再審變為有限再審,將申請再審,申訴的審查工作,進行陽光作業,減少和避免暗箱操作,即維護了公民的訴訟權利,又維護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權威。
④實現三個分立。為改革法院內部機構職能,理順內設機構關系,建立、健全案件流程體系,革除由法官自收、自審、自執案件所帶來的久拖不結、暗箱操作、違法裁判的弊端,將審判權進行合理分解,分別由立案、裁判、執行、審判監督四個部門來分別實施,實現案件的流程管理,分權制衡,全程監督,落實了立審、審執、審監“三個分立”制度,促進了以獨立、公正、公開、高效為主要內涵的審判機制的建立。
在這一階段還進行了落實公開審判的制度,改革了庭審方式和裁判文書制作,加強了調研工作和干警的業務培訓,加強了法官職業道德的建設等審判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
第二步合力攻堅階段,核心任務是推行主審法官員額制。法院隊伍中很大一部分審判員并不具備現代法官的素質,導致法院人員過多過濫,而高素質的審判人員則相對不足。更由于激勵機制的導向錯誤,更難以調動高素質審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也難以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到法院工作,通過第一階段民商合一的改革,將裁判權作了一定的收縮,在合議庭負責制的基礎上,選好合議庭負責人,由合議庭負責人對本合議庭的案件質量負責。通過這一項改革,我院民商事案件的質量有大幅上升。從玉溪中院對全市近期上訴案件的質量分析來看,全市基層法院上訴案件的平均改判率為35.84%,而我院上訴案件的改判率只有12.5%,低于平均數2.9倍,是全市上訴改判率最低的法院,在隊伍人員不變的情況下,我們通過審判組織體制的改革,實現了案件質量上一次大的飛躍。但這一項改革并不徹底,我們最終的目標是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立的以“確定法官員額,建立法官遴選制度,建立法官保障制度”為內容的全面法官職業化建設,根據我院的案件數量和干警素質狀況確定主審法官員額為8名,祥細制定了主審法官考試辦法,建立了主審法官保障制度,對主審法官實行相對高薪制,將裁判權進一步向主審法官集中,充分挖掘潛力,發揮優質審判資源的作用,通過激勵機制調動高素質人才的積極性。同時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和審判單元制度,以此為基礎,構建科學、合理又面向未來的審判組織體制,這一步是完成我院審判組織體制改革,建立新的審判管理模式的一個重要基礎。云南省高院已將通海法院主審法官員額制的改革列為全省的試點,經過一年多的論證和試點,不斷總結經驗和完善制度,先后制定了《通海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員額制選任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方案》、《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考試辦法》、《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制度的規定(試行)》、《通海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規定(試行)》和《通海縣人民法院崗位目標責任制獎懲考核辦法》,為通海縣人民法院全面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推行以主審法官員額制為核心,輔之以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單獨系列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全面改革計劃奠定了科學、全面、細致和可行的制度框架。
第三步是建立體系階段。這一步是完成構建通海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階段,也可稱為審判管理體制改革全面推進階段。現已設計好了最基本的藍圖,做好了理論工作和基礎性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之中。在靜態的審判組織體制上,要完成部門職能的分工和人員職責的定位;在動態的案件流程管理上,要完成案件程序運作的合理分解,形成運轉高效,全程監督、分工負責的流程管理體系,以局域網為審判管理平臺,實現案件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四、構建審判管理模式的主要內容
通海法院構建西部小法院審判管理模式的主要內容,可以從基本結構、運作機制、流程體系三個方面來作一個系統的概述:
(一)審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架構。
審判管理是圍繞審判這個核心業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我們選擇的審判管理模式是:對審判管理各個層級作科學的分解,在環節設置上合理布點,在每個關鍵的節點上由精英把關,再將各種素質狀況和職能不同的人員按層級配置進去,實現單元化管理,每個管理單元建立以單元負責人或主審法官為主導的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結構。
1、科學分解,合理布點。
第一層:審判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管理體系,即:立案管理,裁判管理,執行管理,監督管理。
第二層:立案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單元的管理,即:立案廳、流程中心、法警隊、綜合裁判組。
裁判管理可以分解為三大審判組織體系的管理,即:刑事審判、民商審判、行政審判。
執行管理可以分解為兩大執行權的管理,即:執行實施權的管理、執行裁判權的管理。
監督管理可以分解為四大監督體系的管理,即:靜態監督的管理,動態監督的管理,橫向監督的管理,縱向監督的管理。
以上第二個層面的分解,是設置審判管理單元的節點,由這些節點可以派生出各個金字塔式的層級職權結構。
2、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單元模式。
⑴、將三大審判組織體系分解成八個審判單元,一個審判單元負責一類案件的審理。其中:刑事設兩名主審法官,兩個審判單元;民事設六名主審法官,六個審判單元;行政審判指定民事中的一個審判單元的主審法官兼職負責。每個審判單元設一名主審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加上其它不同的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構成一個審判單元,在金字塔式的管理單元中表現為職權從上到下的關系,義務從下到上的關系;上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下一個層級的人員有指揮、命令的權力;而下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上一個層級的人員有服從的義務,下一個層級的人員對上一個層級的人員負責,并完成上一個層級人員的命令和指定的工作。主審法官在具體的審判管理單元中處于最高的裁判地位,在確保獨立行使裁判權的同時,有權統籌和組織整個審判單元的工作,以保障工作的高效運行,主審法官只負責主持庭審,了解案件和作出最終的裁判,其它輔的工作安排由法官助理完成,或由法官助理組織書記員、其它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共同完成,由主審法官對完成的工作成果進行驗收,并有權對下層級人員的工作表現和業績進行考核、獎懲,甚至有權建議給予晉升或處罰。審判單元制是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結構中機制最齊備和最能發揮功能作用的管理模式。理由如下:
A、由于系統的封閉性,保障了主審法官的獨立地位和裁決者的身份,為獨立審判創造了機制上的保障;B、由主審法官對裁判的質量負責,實現了裁判權向八名素質相對為本院最高的主審法官收縮和集中,裁判質量也有了制度上的保證;C、由于對審理和裁判工作作了進一步分解,除主持庭審和作出最終裁判的工作由主審法官完成外,其它工作可以分別由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和行政輔助人員完成,實現了審判工作按照重要性不同所作的分解,能使不同素質和狀況的人員各盡所能,又給了主審法官人盡其才,盡情發揮個人聰明才智的獨立舞臺,讓他們在業務上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D、由于一個審判單元僅負責一類或幾類相對固定的案件,讓主審法官通過審判實踐和理論鉆研形成自己的專業領域,促進了法官的專業化、精英化,讓每位主審法官都能成為某一方面的法學專家;E、尤為重要的是這種結構在縱向上實現了人員素質的互補。首先,八名主審法官是從本院23名有審判員資格的人員中,經嚴格的考試精挑細選出來的,相對為本院素質最高的法官,能保證裁判質量。其次,八名法官助理也是從剩下的15名審判員中選出,均具備一定的審判實踐經驗和能力,可以勝任庭前的所有準備工作和庭后的所有善后工作。再次,書記員由專職人員擔任,能保證記錄工作的質量。三者的素質從縱向上實現了互補。
⑵、將立案管理的立案廳、流程中心、法警隊、綜合裁判組四大單元分別比照審判單元設置的機制,進行有專人對工作質量把關的金字塔式層級職權管理單元的設置,把不同素質和狀況的人員根據其能力和特點分別配置到各個職權層級中,最大限度發揮其特長,既做到了人盡其才,又做到了各盡其能。以此解決現行法院干警素質參差不齊所帶來的矛盾。
(二)、審判管理模式的運作機制
通海法院選擇的上述審判管理模式體現了“四位一體”的審判管理運作機制,立案、裁判、執行、監督四位一體,并行不悖,同時推進,整體加強的審判管理格局,革除了“啞鈴式”管理體制中的種種弊端,突出了程序和實體并重,執行和監督并行的思想,有效地避免了傳統審判管理模式中顧此失彼的機制缺陷。“四位一體”的運作機制表現為:
1、把立案庭構建為審判程序的管理中心。
把與審判程序相關的職能部門和人員向立案庭收縮,包括程序監督職能也并入立案庭,實現整個審判程序從啟動到結束的全程管理和全程監督。立案庭分四大單元進行管理和運作,每個單元履行不同的職能。
⑴、立案廳:審查和決定立案,訴訟費、執行費以及其它費用的收退和結算。
⑵、流程中心:排期開庭,審限跟蹤與提示、卷宗歸檔、制作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報告,案件質量評查(屬監督管理的職能,匯同審監庭、政治處等部門共同完成)。
⑶、法警隊:執庭、送達、押解、警衛、保全的實施、協助。
⑷、綜合裁判組:保全的裁決和組織實施,支付令、執行裁判的聽證和裁決,申訴和申請再審的聽證和裁決。
2、把職能審判庭構建為案件的決策中心。
將刑事、民商、行政的案件按性質再作細分,由不同的主審法官組織不同的審判單元對某一類或幾類相對固定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行政案件由于多年來個位數的案件數量,暫時沒有設置專門審判單元負責的必要,而指定專門的主審法官兼職負責審理和研究。民事案件分成三個大的類型:一類是合同和債務案件,一類是婚姻家庭和三養案件,一類是侵權和損害賠償案件。每一類案件分別由兩名專門的主審法官組織專門的審判單元審理,一般實行獨任審理,需要組成合議庭的個別案件由負責同一類案件的兩個審判單元的主審法官或法官助理組成合議庭,但審判長必須由主審法官擔任,法官助理只做陪審,獨任審理的案件必須由主案法官主持。法官助理可按主審法官的要求組織庭前調解,證據交換,證據調查等工作。
3、執行管理實行分權化運作。
將執行權分解成執行裁判權和執行實施權,執行實施權由執行局負責,執行裁判權由立案庭的綜合裁判組負責,以實現執行的分權制衡。且執行裁判的內容多以程序為主,由擔負程序管理中心職能的立案庭負責較妥。由于執行裁判權被剝離,執行局主要行使執行實施權,人員調配上要做到收放自如,既有承辦人的個人負責,又有實施執行措施時人員必要的集中。有分有合,分工負責,合力攻堅的執行機制,與審判管理單元和立案管理單元在人員調配機制上有其不同的特點。
4、監督管理構建“三全”體系。
監督管理光靠設置一個固定的機構來進行,不可能實現監督的目的,也達不到全程監督,案案監督的要求。我們構建的監督“三全”體系是:全方位、全過程、全員化的結構。在動態監督上設置“審限跟蹤和提示制度”,從而達到監督的全程化。在靜態監督上設置“案件質量評查制度”,由立案庭的流程中心、審監庭、政治處、紀檢室匯同完成;設置“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公開聽證制度”,由立案庭的綜合裁判組、審監庭,具體案件所涉性質與對應的不屬回避范圍的主審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從而達到監督的全員化。在橫向監督上主要依靠案件的流程進行管理;縱向監督上主要依據上下級職權管理的機制強化對司法主體執法行為的監查和督導;再加上外部的監督,包括人大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實現橫縱并行,內外并舉的全方位監督。“三全”監督體系體現著動靜結合,分權制衡,條塊結合,互動制約的特點,通過對人員的合理配置,權力的層層分解,制度的環環植入來實現監督和監控。
(三)案件流程體系的基本結構。
建立案件流程體系,就是要按照司法審判運行的規律和進程,將司法審判各職能分解在由不同部門和人員負責完成的環節上,我們所要建立的案件流程體系,要以實現分工負責、分權制衡,流程管理,高效運行的功能為目標,在基本的結構體系中,以流程中心為程序管理的樞紐,以立案廳、綜合裁判組、各職能審判單元、執行局四大系統為程序執行機構,分設七條執行的指令通道,共同構成一個中心,四大體系,七條通道協同一體的基本案件流程體系。
通道一:由立案廳將審查立案的案件流轉入流程中心,流程中心將收到的案件分別不同性質指令各職能審判單元,綜合裁判組,執行局來完成。
通道二:由流程中心將排期后的案件指令具體的職能審判單元限期完成審判任務。
通道三:由流程中心將保全的申請,由執行裁判權解決的申請,申訴和申請再審的申請,支付令的申請交給綜合裁判組限期作出裁決。
通道四:由流程中心將收到的執行申請指令執行局限期執行。
通道五:各職能審判單元將審結后裝訂好的案件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通道六:綜合裁判組將裁決完畢的案件裝訂好后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通道七:執行局將執結的案件裝訂好后交回流程中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后歸檔。
篇6
關鍵詞:法制 民事
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向前發展,現代司法理念在人們思想中的深入,我國司法界一直進行著如火如荼的司法體制改革,近幾年來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無疑是這場變革的突破口,是學術界和司法界普遍關注的問題。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諸多不符合我國社會文化背景和現實狀況的弊端。正確對待出現的問題,去糟存精,正確樹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民事審判方式的現代司法理念,制定一套即符合改革發展方向又符合我國國情的民事審判方式,才是我們正確對待改革的態度。在繼續深化改革的同時,明確今后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在哪里,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樹立民事審判方式的現代司法理念,審判體制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績
1、法院和法官中立、被動的現代司法理念得到體現。在我國傳統的民事審判中,法官被賦予了雙重的身份,既是裁判員,又是偵察員。法官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十分積極,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證據材料的收集等權能全由法院承擔。在這種形勢下,法官很容易成為當事人的代言人。以1991年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我國民事審判方式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原則,進行了重大變革。
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法院內部一般實行了立、審、執分離的審判流程制度,使立案、審理、執行相分離,案件的受理、審判、執行分別由不同的庭室、不同的人員辦理,審判法官不再主動收案,徹底改變了過去那種由審判業務庭直接收案,案件受理、審判、執行都由同一個庭室、同一人員辦理,幫助當事人理順證據、調查取證,甚至具有偵察性質的法院職權主義色彩濃重的弊端。控辯式審判方式的改革,削弱了法院的職權主義色彩,強化了當事人的責任,訴訟主張的提出、理由及證據的搜集都由當事人負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出臺以來,完善了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制度,進一步規定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規定了當事人舉證的期限以及不能舉證和不能按期舉證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當事人的職責。這些改革措施的實施,使人民法院實現了保持中立的角色轉換,把原本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闡明案件事實、提供證據材料等權能還給了當事人,法院只是居中裁判,行使訴訟指揮權。這不僅糾正了法院和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的主觀傾向,而且將法官從對案件的偵察中解放出來,專心致力于法律事實的審查和法律的適用,這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的體現,也相對提高了法院和法官的威望。
2、牢固樹立現代的程序理念,保障程序穩定方面得到加強,公正得到更好的實現。對法律程序的重視,在西方法律界是十分普遍的,而在我國過去則十分淡薄。"重實體輕程序"一直是困擾我們的問題,這些年也引起了法學界和司法界的普遍關注。
自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頒布了一系列的解釋和規定,有效地完善了程序機制。立、審、執分離審判流程體制的實施,使各庭室之間形成互相監督機制,使得案件受理、審判、執行透明化,每一個案件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審理完畢,使所有案件都能在法定的審限內審結,杜絕了原來那種因為同一庭甚至同一人受理、審判、執行,而導致無法監督,致使形成抽屜案,甚至案件出現對原告不利局面時,自行撤消案件的混亂、違法局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實施,進一步穩定了審判程序,規定了證據在什么時間舉、反訴和變更訴訟請求在什么時間提等等,將舉證范圍、舉證時限、證據認定問題予以詳盡的規定,將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卻又無法可依的問題明確出來,這在我國訴訟制度發展史上具有歷史性的意義。法律文書的改革創新充分體現了案件審理的整
個過程,以及法袍、法槌的使用,審判場所的正規化,都使得審判程序更加穩定,法院審判活動的威嚴得到提高,使公正得到更好的實現。
3、民事審判方式現代司法理念的實現,使審判效率和質量得到明顯提高。審限制度的落實,加強了監督機制,使得超審限辦案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積案大量減少,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及舉證期限等證據規則程序的運用,有效地糾正了民事審判中當事人延期舉證、證據形式不規范等現象,不但使審判程序簡化而且更加規范。控辯式審判方式的改革,當事人責任的加強,將法官從大量繁雜的調查取證工作中解放出來,使得法官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來考慮法律的適用,將案件的實體審理作為法官的主要職責,當庭宣判成為現實,這不僅提高了審判效率,而且有效地保障了審判質量。
二、出現的問題和弊端——對現代司法理念應該正確定位
1、脫離實際,與國情的結合不夠,現代司法理念應該與國情相結合。每一種訴訟模式建立和發展的背后,都存在制約它的社會、文化背景。特別是民事訴訟,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實際上就是人們現實生活的真實反映,蘊含著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和要求,因而必然與社會基礎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如果脫離了這個基礎,就一定會影響其功效并最終無法生存。法律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我國的經濟基礎、社會文化背景與發達的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相差甚遠,就拿美國來說,美國的人均生產總值是中國的幾十倍,美國的法律發展了100多年,平均320人就有一名律師,而中國10000多人才有一名律師。在中國5000 年發展史中,有2000多年受儒家思想的控制,中西方國家的國情差異之大,可以說是天壤之別。而現在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照搬西方國家的東西太多,不注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改造吸收,致使審判實踐中較難操作,有違真正意義上的公正。
我國原有的職權主義模式——糾問式審判方式具有其弊端是不爭的事實:在追求客觀真實的理想訴訟模式下,法院的權利和當事人的權利關系失衡。法院在訴訟中為了查清案情,不受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據的限制,可以任意的調查取證,甚至對當事人雙方均未主張的事實逕行判決,當事人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保障,在訴訟程序中處于相對被動的位置,使民事訴訟程序核心的辯論程序形同虛設,最終導致整個民事訴訟程序空洞化。所以,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是非改不可的。但是,我們在選擇當事人主義模式——控辯式審判方式為轉型目標時要謹慎。在我國轟轟烈烈地向當事人主義模式改革的同時,許多發達的西方國家卻在努力加強法院的職權,近年來的英美法系中 ,無論是被稱為"徹底的當事人主義" 的法國民事訴訟法、還是被稱為"現代當事人主義典范"的美國民事訴訟法,都明顯加強了法院的職權,同時,大陸法系中一直作為"職權主義"代表的德、日等國也在加強法院對訴訟的干預。因此,兩大法系都在通過改革來加強法院職權的國際大背景下,我們卻往傳統意義上的當事人主義的老路上走,這是極不明智的。這不僅不符合我國人民群眾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法律意識不強的社會背景,而且很容易導致程序復雜、費用增加的后果。
例如當事人主義為主的控辯式審判方式的改革,由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法官當庭認證,當庭舉證不能則承擔敗訴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在舉證責任期限內舉證否則不予組織質證等等,而中國90%的案件在基層法院審理,而基層老百姓的經濟狀況和文化素質是怎么樣的?我想大家都是清楚的,他們無法負擔相對昂貴的律師費,很多案件標的額只有幾千、幾百,也不可能去請律師,美國標的額只有幾千、幾百的案件有幾個?這也是經濟基礎決定的。實際上我國的農村還有一定數量的文盲,大部分人對法律可以說是一竅不通,甚至有些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律。他們不知道什么是舉證,需要證明什么問題,也不會舉證,而且受 5000年傳統文化的影響愛認死理,這樣會導致很多實體上勝訴的案件因程序問題而敗訴,而中國的老百姓不理解,從而導致群眾對法院、法官一肚子意見,引發上訪、上告甚至引發社會問題。我們就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當事人雖然手里握著法院送達的舉證須知,卻仍然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提供符合條件的證據材料,而經濟水平的限制,又不允許人們去請律師,這樣往往使得原本非常明了的案件,卻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仍然"鐵面無私"的堅守著自己被動的地位,顯然是違背了我們審判方式改革的初衷。
由于以上我們所闡明的種種原因,導致我國目前民事審判中存在的一個比較突
出的問題是,庭審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特別是第一次開庭,往往成為法官指導當事人如何舉證和當事人互相交換證據的過程。而對于證據的認定和法律適用以及案件的最終裁判,這些工作全要由法官放到庭后去作。這樣,庭審就只是作為一個程序而存在,大大降低了庭審的效用。另外,英美法系國家審判機制的運作,是在經濟高度發展、社會各項制度配套的條件下進行的 .而我們不得不承認,在我國,各部門特別是一些職能部門,官僚習氣嚴重,當事人僅靠自己根本無法取得相關證據。在這種社會遺留問題得不到解決的形勢下一味的談審判方式改革,一味的強調當事人主義,必定是困難重重。
2、對調解、法院控制訴訟、案件調查等傳統優秀經驗的保留和改造不夠,現代司法理念與傳統優秀經驗是不相沖突的、是相輔相成的。我們在學習借鑒當事人主義國家的經驗時,必須充分地認識到在適用控辯式審判方式的國家,還有許多其他制度相互配合,例如英國的庭前程序包括案情聲明、證據開示、和解、付款、缺席判決、簡易程序、審前救濟等等。案情聲明中包括"進一步信息"既法官可根據案情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信息,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官責令對方提供進一步信息,"進一步信息"包括法官認為缺少什么證據而責令當事人提供,可以理解為指導當事人舉證。通過這一整套庭前程序,能夠窮盡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而我國控辯式訴訟制度的改革只是片面地使用了這種訴訟模式,刻意的追求從一種模式到另一種模式的變革,陷入了"非此即彼"的誤區,忽略了英美訴訟模式多年來得以生存并發展的配套設施,而沒有認識到我國傳統的訴訟模式存在的一些值得保留和發揚的東西,使得很多當事人有證舉不出,嚴重影響了改革的效果。
就拿調解制度來說,調解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確立,經歷了一個從"調解為主"到"著重調解",再到"根據合法、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的歷程。傳統的調解制度在我國,以極具特色的調解與審判相結合的方式存在,在實踐中為化解糾紛、維護社會治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調解型"的審判方式日益暴露出其弊端,使得法學界一度有人對調解制度存在的必要產生懷疑,在司法界也因為強調注重程序而越來越忽視了調解制度,僅將其作為庭審的一個環節來開展,也就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決定是否進入調解程序。這不僅不符合民商事案件靈活、機動的特點,而且極大地增加了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效率。這無疑是我們在強調程序化、制度化的過程中的一種矯枉過正的表現,我們這種過于機械的做法也使得一些原本很容易解決的矛盾更加激化起來。在80年代初,美國曾經專門派人來我國學習調解制度,現在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也十分重視調解的運用。而在我國,調解制度作為我們訴訟法中的一項優良傳統,卻在改革的過程中走入了十分尷尬的境地。實踐中我們的很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已經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庭前調解制度已經作為一種先進的經驗得以推廣。
我國使用多年的調解制度可以達到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以及繁簡分流的效果,調查取證制度可以象"提供進一步信息"制度一樣使案情明朗化,雖然這些優秀傳統制度也有其弊端,但是只要我們注意辨證的吸收,仍然可以使它們在今后的審判實踐中發揮積極的功效。
3、盲目冒進,走入只談改革,而不注重司法穩定性與成效的誤區,現代司法理念應該具有現實性。由于我國的法制基礎比較薄弱,法制建設事業可以說是任重道遠,所以我們當前所處的是一個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時期。為了尋找到一種最適合中國社會文化背景的審判模式,我們必須要在實踐中反復嘗試,不斷的摸索。伴隨著理論界對許多前沿問題的探索和對現有制度的研究,立法方面各種解釋和規則相繼出臺,而各級法院則根據立法的精神和當地不斷發展的實際情況,經常性的改變訴訟程序和制度。應當說我們的初衷是積極而美好的,邊嘗試邊改革,聽起來似乎無可非議。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的是,這種"朝令夕改"的做法,有的制度剛剛推行甚至沒有來得及推行就被廢改了,在老百姓看來"今天一個樣,明天一個樣",使本來就法制觀念比較淡、素質相對較低的我國當事人更加無所適從,這不僅損害了司法程序的穩定性,而且極大地影響了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神圣、威嚴的形象。
由于刻意強調改革,很多情況下我們的法院就是"為改革而改革 ",錯誤的領會了國家和上級法院提倡改革的出發點和目的所在,沒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只是盲目的推經驗、要新意。這種在不正確的指導思想下匆忙推出的所謂"經驗",通常只是在形式上有所變化,只停留在問題的表面,并不能觸動實質上的東西,難及問題之體膚,往往經不住時間和實踐的
考驗,在實行一段時間之后就必然面臨著廢止或者新的改革,而我們必須認識到的是,改變一項失敗的制度所花費的成本要遠遠大于建立一項原本并不存在的制度。
4、對現有審判程序落實不夠、缺乏監督體制的制約,要建立完整的現代司法理念。孟德斯鳩曾經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易濫用權力,而且他猛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位才休止,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真理。"權力如果不受到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專斷和濫用,而這樣的結果只能是腐敗。隨著法官獨立審判的呼聲日益強烈,我們的審判程序的規定相繼出臺并予以實施。這些制度的本身是可行的,但是因為缺乏配套的監督機制或制約措施,使法官的隨意性太大,制度得不到很好的執行。如庭前固定證據、固定訴訟請求、固定當事人的三固定制度,我認為如果該制度結合庭前聽證并在聽證過程中指導當事人舉證,將是一個比較好的制度,但是當事人是否在舉證責任期限內向法院提供了證據或申請變更了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并不知曉,完全在于法官的操縱,致使法官可以隨意審理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并可以無限制的多次開庭,使該制度得不到很好的執行。又如二審中對當事人在一審存在而沒有提交的新證據應該不予審理,但是審判實踐中卻存在隨意性太大的弊端,是否審理完全在二審法官的態度而沒有監督措施。
三、改革的方向和設想-民事審判方式的現代司法理念之我見
由以上的闡述不難看出,我們的改革中確實存在許多不足和弊端,有的甚至阻礙了司法改革的進程,許多現代司法理念得不到很好的實現,但這并不是說改的不對,應該說我們改革的目的、方向和制度的本身是好的,關鍵是如何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完善的問題,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現代司法理念。我認為我們今后的改革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糾問式和控辯式庭審制度相結合,制定一套既能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審判體制和庭審程序。現在基層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應該向控辯式審判方式結合法院指導當事人舉證以及能控制法官隨意性的方向發展,從而完善現有的審判方式。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交錯,是當今世界各先進國家在民事訴訟模式問題上形成的共識和共同的發展趨勢,也應當成為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目標。如何保留我國糾問式審判方式中的優秀審判制度,同時吸取國外控辯式審判制度中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有機地將二者結合起來;在采用先進制度的同時,如何解決基層當事人不會舉證導致舉證不能、如何及時化解矛盾及庭前解決簡易糾紛、如何制約法官權力的濫用,從而提高審判效率,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正,才是我們最應該下功夫解決的問題。
對于這些問題,筆者有如下設想:
(1)庭前聽證法定化,并增加指導當事人舉證程序。這種程序有點類似于英國的要求當事人"提供進一步的信息".規定案件必須進行庭前聽證,在聽證結束階段,總結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情況,然后指導當事人舉證,向當事人說明還應該提交哪方面的證據、還須證明什么問題以及當事人認為還應提交的相關證據,使當事人現有的證據窮盡,這樣做可以使案件基本事實和證據以及當事人訴辯主張明朗化,給開庭審理打下扎實的基礎,同時避免了二審成為實際上的一審的延續的現象。庭前聽證也是進行調解工作的良好時機,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逕行調解,使簡易案件不再進入審理程序。這種做法,解決了由于我國經濟落后、國民素質偏低引起的舉證不能問題,保證了在公正的前提下來提高效率的問題。
(2)二次開庭事由法定化。經過庭前聽證,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證據已經明朗,完全可以經過一次庭審查明案件事實和解決適用法律問題。如何杜絕法官隨意開庭、無次數限制開庭的問題,克服庭審成為羅列證據的機械化過程,就是要求一次庭審結案。同時作出二次開庭事由法定化的規定,即出現不可抗力、發現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有新發現的證據等事由,才能進行二次開庭,除這些事由外的其他事項均不得成為法官任意安排二次開庭的理由。這樣規定不但能夠制約案件審理中的等、拖、靠現象,制約無限制開庭的隨意性,提高審判效率和當庭宣判率,還可以優化法官隊伍,淘汰不能適應現代審判要求、素質較低的法官。
(3)落實法官助理制度(或叫準備法官),讓法官從繁雜、瑣碎的事物中脫離出來,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這一點北京的某些法院已經落實,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負責送達、調查取證、庭前聽證、相關環節的調解工作、卷宗整理以及法官交辦的其
他事項。法官專心根據證據和庭審情況考慮法律適用問題,審判效率和質量肯定會大幅度提高,相應地可以減少審判法官的數量,優化法官隊伍,讓業務水平不高的法官從事法官助理工作。這樣做同時避免了法官進行庭前聽證容易引起先入為主的弊端。當前有些比較先進的地區在考慮庭長這一職位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的問題,事實上結合法官助理制度,完全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實行1+2+2制度,即一名審判長既主審法官加兩名法官助理加兩名書記員,兩名法官助理和兩名書記員分工協作,完成法官助理應完成的工作,審判長專門負責案件的庭審和裁判,可以與兩名助理法官組成合議庭,他們的工作取代了原來一個審判庭的工作,而去掉了庭長這一稱呼。
2、破除庭審三大塊,弱化職權主義,將法庭辯論貫穿庭審的始終,調解貫穿于整個審判程序中。
(1)我國民訴法對于辯論的規定過于簡單,沒有充實的內容。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往往對法院判決不產生任何作用,即使在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也不產生拘束作用。這就意味著在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可以任意發揮,讓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不能隨便講的話可以有機會宣泄,這實際上是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了一個爭論的場所和機會,對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證據的認定作用甚微。我們目前這種調查與辯論完全分離的模式,使得法庭辯論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可以說是可有可無的,當事人的訴權得不到維護,特別是在基層顯得尤為突出,這可能與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也有一定關系。如何更好的發揮辯論的作用,我認為在這一點上有必要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將辯論貫穿于整個庭審過程中,雙方可以針對與案件有關的問題,遵循著庭審的程序,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辯論。通過辯論,來達到進一步查明事實的目的。在舉證、質證階段,可以就某一證據展開辯論,也可就某一組證據展開辯論,使當事人的意見能在恰當的時機及時的反映出來,法庭辯論階段再結合案件整體進行辯論,讓當事人能自由發揮,及時的窮盡其意見,法官主持好庭審秩序,禁止當事人發表與本案無關以及重復的發言等。
(2)調解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傳統優秀制度,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我們應該做的是如何結合新的審判方式去使用它,而不是弱化它。我國民事訴訟法專門用一章對它做了規定,而我們現在出臺的關于審判程序的規定卻很少提及,沒有給它一個應有的位置。我認為應該把他貫穿于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特別是我國基層的大部分案件事實都很清楚、爭議不大,能夠及時的調解將大幅度提高審判效率,審判實踐中很多法院也是這樣做的,在送達時、庭前聽證中、庭審過程中、庭審結束后都可以做調解工作。結合庭前聽證制度,可以規定法官助理在進行庭前聽證時必須進行調解工作,將簡易案件消滅在庭審前。
3、裁判文書的創新。裁判文書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是法院審判活動的載體,裁判文書改革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延續,近兩年改革力度較大。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怎樣、法院審判活動公正與否,最終都要通過裁判文書表現出來。一份好的裁判文書,應當如實記載和客觀反映審判程序方面的內容,是對案件審理全過程的再現。周道鸞教授就曾經將裁判文書制定的原則歸納為"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說理原則、針對性原則".針對我國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內容過于簡單、推理部分解釋不清的現象,我們對裁判文書進行了改革,借鑒英美國家的經驗,力求內容詳細、推理嚴謹,特別是在證據的認定方面下了一番功夫。過去的裁判文書透明度不高,對案情陳述不詳盡,判決說理及法理的分析不夠,并且法官對某些問題的陳述和認定可以摸棱兩可、打擦邊球,例如對合同效力不作認定而只對付款和賠償問題進行判決,如果判決數額正確,你如何評判他的對與錯?近兩年我們在這方面的改革是很成功的,注重了體現整個庭審過程,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通明度,增加了對證據的分析認定,加強了判決說理,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套合理的模式,但是出現了大量堆砌羅列證據、冗長不條理、缺乏邏輯分析、簡繁不分、樣式繁多的現象。
筆者認為在裁判文書改革上,應該注重對雙方爭議焦點的主要證據加強分析認定,進一步加強判決說理,除對法律如何適用外,加強對法理的說明,加強對當事人權利的闡釋,固定簡繁分離的兩種書寫模式。另外,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證據的分析認定等法定化既規定判決中必須對這些事項作出認定。
(1)進一步加強判決說理。這是一個老問題,但是我們做得遠遠不夠。在實踐中,經常會因為判決說理部分只有"理由不當"或者"證據不足"這幾個字,根本無法說服當事人,從而導致當事人拿著
判決書到處反映、申訴。能夠透徹的講明道理,是對一份裁判文書最起碼的要求。裁判文書的作用不在于羅列大量的事實,而必須是事實推導出正確的結論,了解為什么要這樣推導以及推導的過程是當事人的權力。這一點我們已經有很大進步,需要強調的是,在今后的判決說理中應該注意對法理的運用和說明。
(2)注重對爭議較大的主要證據分析認定,固定簡繁分離的兩種書寫模式。機械的對每一個證據分析認定,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當事人提交的有些證據與案件關系不大,沒有必要逐一進行分析認定,這樣做反而使判決書內容龐雜、晦澀難懂。另外,建議在對判決文書樣式進行改革時,建立簡繁分離的兩種式樣。
篇7
××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人民法庭根植于基層,是審判工作的前沿陣地,處在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線,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礎和窗口,與人民群眾接觸最直接、最廣泛、最密切,并承擔著大量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和基層民調組織的指導工作,其工作優劣直接影響著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形象,關系著司法權威的樹立,加強人民法庭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同志強調“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礎和重點,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切實加強人民法庭建設,這是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期內,各級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文試結合本人的工作實際,就當前如何加強法庭建設談幾點體會。
一、統一思想,切實認識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
_、人民法庭是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它不僅審理大量的民事、經濟、刑事自訴案件,還要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各種矛盾糾紛,并參與所轄鄉鎮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_、人民法庭工作是法院工作的基礎,它不僅聯系群眾、貼近群眾,而且直接為人民群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評價,首先是通過法院和法官來進行的。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就能起到密切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否則,人民法院的形象則會受損。如何搞好人民法庭建設,首先要解決思想問題,用司法為民的重要思想指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落實司法為民的措施,這是人民法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實際行動。因此,我們一定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自覺地把思想認識從那些不合時宜的理念、體制、做法等阻礙發展的桎梏中解放出來;要嚴格遵守符合審判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切實維護司法公正;要統一思想,明確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公正與效率”為主線,以司法為民為宗旨,以增強司法能力為重點,以規模化、規范化和現代化建設為主線,努力創建一流的法庭,爭創一流的業績,爭當人民法庭建設的排頭兵。
二、以人為本,全面夯實人民法庭隊伍整體素質
人民法庭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是法庭建設的重中之重,關鍵在“人”,特別是人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采取各種措施,以點帶面,著力提升法庭隊伍的整體素質。
_、樹立“司法為民”觀念,強化“上下內外”監督
一名干警是一面旗幟,他代表著人民法院的形象。法院在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與效率的同時,必須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思想,樹立“法庭無小事,事事關大局,法官無小節、處處樹形象”的思想。通過落實法庭干警儀表風紀管理規定,使每位干警在執法活動中和公共場所中自我約束,以君子慎獨為標準,從嚴自律、注重品性修養。加強對干警的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杜絕辦人情案、關系案。在受理各類案件過程中,努力使干警做到“心中有法律、心中有群眾、心中有天平”,認清司法為民涉及的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內在聯系,將司法為民落實到具體、生動的審判活動,落實到法院裁判的每個案件,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公正、高效的維護。同時,要強化“上下內外”四個方面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上”即主動爭取上級法院、人大的指導和監督,把握大局、服務大局,將群體性糾紛、矛盾易激化的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復雜案件主動向上級法院匯報、請人大進行監督,及時、妥善解決難點、熱點問題;“下”即自覺接受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提高人民滿意率,杜絕“冷、橫、硬、拖、煩”等衙門作風;“內”即強化法院內部的監察室的作用,按照明察秋毫、舉一反三、建章立制的原則開展工作,嚴格落實法官的儀表風紀管理規定,堵漏補缺,消除隱患;“外”即認真對待社會輿論、媒體的監督,爭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對于新類型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歡迎媒體采訪和報道,向社會展示法院干警的過硬素質和良好形象,努力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_、加強審判業務培訓,加大各法庭業務交流
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對新的法律、司法解釋、新類型案件,可由業務骨干進行上課、專題討論,設立審判長、獨任審判員聯席討論制度,以解決審判業務中的疑難問題。對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庭內應及時組織進行總結、分析,避免再次發生類似錯誤。對案情復雜、法律關系難以把握,審限較長的案件,由承辦法官指出案件的重點和難點,充分發揮全庭的審判力量,為案件出謀劃策,對癥下藥,共同解決疑難問題,以期減少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其次,根據各法庭實際情況,可定期組織舉行庭審觀摩示范,交流庭審經驗,探討審判方式改革路子,提高法官駕馭庭審能力。再次,對于討論和總結的經驗可在法院網絡上登載,以期實現資源共享,但在登載時需遵守保密制度,將當事人的具體信息不予注明。第四,加強對法庭干警的電腦、網絡知識的培訓,提高審判人員的信息意識和責任心,提高審判管理信息系統的應用率,充分利用現有的硬件設施,以實現資源共享、無紙化辦公和信息網絡化。
_、鼓勵“精品案件”審理,培養法官職業化、專家化
第一,注重精品案件的審理與宣傳,推進法官職業化、精英化的建設。通過精品案件的審理,引導法官努力從就事論事,單純性、機械型、經驗型辦案轉向對立法本意、法律精神、執法原則、國情社情的綜合把握和法律適用的正確運用,使法官能創新思維,注重法律方法的訓練,不斷提高法律適用、證據運用、法律推理等技能水平;通過辦理精品案件,努力培養法官具備知識積累能力、法律思維能力、判斷推理能力、大膽探索創造性司法的能力和善于解決、調處矛盾糾紛的綜合素質能力,鼓勵法官在完成個案的審理中,把觀念、意識、眼光更多地移向重視法律適用的研究和創造性司法的探索上,以此促進法官職業技能和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通過精品案件的審理,促進法官更加勤勉敬業,為法官實現自我價值提供機會,為培養知名、精英法官開辟路子。精品案越多,法官知名度越大,法院公信度就越高。
第二,將日常審判工作與辦理精品案件相結合。認真審理好每一起案件,不顧此失彼,確保所有案件的審判質量、效率、效果,以及收、結、存案的良性運行。在做好日常審判工作基礎上,集中精力辦理精品案件。精心選擇擬辦的精品案件、對同類案件的審理起示范和導向作用的案件,以及反映新的法律事實和適用新的法律或適用法律有難度的新類型案件,作為精品案件的候選,重點攻關。選擇有較高理論和實踐水平的法官擔任審判長或承辦人,其他合議庭成員全力配合。強化裁判文書的論證說理,除闡明認定事實的證據和適用法律規定外,強調從法理、情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角度進行全方位深入分析。加大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的宣傳力度,積極展示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_、實行法官定期輪崗,確保審判工作公正、高效
第一,人民法庭的工作與當地的政府、基層組織和人員往往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法庭的法官長期在一個地方工作,因為人熟地熟,在審理案件時礙于情面,對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響,如進行法官輪崗,就會自覺排除影響和干擾,從而有一個良好的環境。
第二,法庭的條件相對于院本部較差,與其他庭室人員的接觸和溝通的機會較少,如進行法官輪崗,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在堅守崗位時任勞任怨。
第三,法庭受理的案件,由于當事人法律意識和個人素質的原因,矛盾糾紛多,社情復雜,這就要求法官能獨當一面,有處理復雜事務的應變能力,故新任法官或剛參加工作的人員到基層工作幾年,對其自身能力也是一種培養和鍛煉。
三、深化改革,全面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和審判工作
我縣_個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數占全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的__._%(法庭結案數占基層法院近__%,占全縣基層法院民商事案件的__._%)。近年來,我們始終把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作為抓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核心,緊抓不放,緊密結合人民法庭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工作特點,努力在踐行司法為民要求、貫徹“兩便”原則、提高實際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上狠下功夫,確保大量社會矛盾在法庭轄區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一是著力強化訴訟調解。縣人民法院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確立了堅持自愿原則,實行全程調解的原則,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鼓勵人民法庭創新調解機制、改進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藝術。同時,賦予人民法庭的法官助理調解職責,推行調解協理員制度,探索調解工作專門化、專業化的發展方向,努力使我們的“東方經驗”再放異彩。
二是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全縣人民法庭按照省法院制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規定》,人民法庭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嚴格按照簡易程序操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依法和方便群眾訴訟的原則,適當簡化審理程序。同時積極提倡當庭宣判,盡早了結案件。
三是全面落實便民利民措施。全縣人民法庭結合實際,積極推行一系列方便群眾訴訟、方便司法服務的便民利民措施,并按照省法院關于創建立案、_“兩個文明窗口”的要求,普遍開展建設“五個一”標準化便民服務窗動,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熱線電話、一張座椅、一杯水、一個電子查詢屏、一本便民訴訟手冊”。按照定崗、定人、定責的“三定”原則,健全人民法庭_工作機制。按照“功能多元化、服務綜合化”的要求,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法律咨詢和普法教育等各項活動。
四是加強指導和監督。市縣兩級法院不斷加強對人民法庭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中院建立了全市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統,及時匯總、掌握人民法庭審判工作動態,加強對人民法庭審判工作的案中監督。同時,認真指導和幫助人民法庭開展審判管理、調研和改革工作,縣法院也專門成立了法庭工作指導小組,指導所轄法庭的各項工作并建立健全審判質量評查制度,對人民法庭的審判質量進行嚴格評查,總結不足并及時糾正,有力地促進了人民法庭審判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探索機制,努力實現人民法庭管理制度科學化、規范化
要進一步推進人民法庭建設工作,人員是根本,制度是保障。因此,我們在著力提高隊伍素質的同時,必須注重對法庭管理機制的探索和運用,以有效整合資源,提高工作效率。推行“三分一獎管理”模式,推進機制科學化、規范化。
_、實施分層管理,增強法庭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一個集體可劃分為核心層、緊密層、松散層、抵觸層,四層次的力量分布和對比決定這個集體的團結程度、戰斗力強度。隊伍管理工作的任務就是強化核心層(庭長)、擴大緊密層(庭內骨干)、轉化松散層(一般群眾)、消除抵觸層(落后干警)。具體操作:首先,領導應具有個人魅力、領導藝術,提高自己號召力、強化核心領導地位。其次,對于庭內骨干,如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和要求進步的人員,提高這個層面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起到支撐作用。再次,對于一般群眾,通過庭內的骨干帶動這些人員,削弱這個層面。第四,對于落后干警,制定獎懲措施,給予觸動的同時,亦給予奮斗的希望,消除這個層面。
_、執行分級管理的制度,增強制度的約束和制約作用。根據院里的各項考核指標和制度,對庭領導、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聘用書記員、駕駛員等勤雜人員各級人員、各個崗位的職責權利進行明確界定,使每個崗位上的干警都能找準自己的位置,明確責任。另外,通過制定個人檔案,將每個人各個時期的業務考評、廉政情況、獎懲情況等內容記錄在案,作為晉級晉職、評優評先的依據。
篇8
如何聯系我院審判實際,充分發揮審判管理工作的“規范、保障、促進、服務”功能,我們的基本做法是:
(一)整章建制,完善和規范審判管理工作。
為了規范和加強審判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法院對審判管理工作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和建立了關于審判質量和效率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使審判質量和效率管理工作能夠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整章建制方面,審管辦經過精心準備和不懈努力,在本院原有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基礎上整章建制,于4月下旬,擬定出新的《審判流程管理規定》并將該意見稿發送全院各庭室局隊進行討論研究,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力求審判流程管理規定的全面性、科學性、可操作性。2015年4月9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及我院與縣郵政局重新簽訂法院特快專遞合同這一新情況,審管辦向各業務庭局發送《關于規范郵寄送達法律文書的通知》(安法發[2015]14號),設立法律文書送達“專用通道”,進一步規范法律文書郵寄送達工作。
(二)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實行“四步”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將案件質量評查作為全院性的常態運行機制,人人關心案件質量,人人參與案件質量評查。
(三)為提高業務技能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學習和培訓活動。
1、全院范圍內廣泛開展案件技能大比武活動,倒逼業務人員自覺加強業務學習。
2、通過案件質量評查,及時發出案件質量評查通報,讓一線法官對照各類情形查問題,用批判的方法進行學習,防微杜漸,避免瑕疵第二次產生和出現。
3、聘請專家教授來院授課,及時掌握新法律法規。
4、不定期地開展庭審聽評活動和動態案件質量評查,在聽完庭審后,當即進行交流探討,提高庭審駕馭能力。通過評查流程中的案件,點評辦案流程中的問題和瑕疵,能整改的進行整改,需完善的立即完善。
5、利用每兩個月一期的《__縣人民法院工作管理動態》通報質效指標、進行態勢分析,讓每個庭、每個人及時掌握本庭、本人的業務實績,查找差距,激發工作積極性,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一)對審判管理工作認識不深,觀念跟不上,有待轉變
任何新事物的發展都有一個從認識到接受的過程。審判管理工作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雖已有10多年的實踐了,但是許多法官對它還了解不深,不理解審判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不理解審判管理的內涵,表現為受舊有管理體制的影響,官本位思想的滲透,不少審判人員對當前的審判管理理念沒有完全接受,甚至有排斥心理,審判管理意識在一些法官的頭腦里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普遍這樣認為:一是認為審管辦作為與各審判業務部門是平級部門,卻在管理上步步對各審判業務部門進行監督,不適當且無依據,加之,審判業務庭的庭長是由人大任命,而審管辦主任是由政法委任命。二是目前業務庭、局處于案多人少的被動局面,故對審管辦工作存在對抗心理,認為審管辦是專門針對業務庭挑刺的機構,處處對各業務部門審判進行跟蹤,不能理解。對審管辦交代的工作存在應付了事或置之不理的情況。三是認為審管辦的績效考核工作是其單個部門的任務,與各審判業務部門無關,好與壞只能靠其去進行技術操作和與上級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而與其他人員和部門無關,造成了審判管理人員執行審判管理工作難度增大。四是對審判管理工作內容和職責了解不夠、認識不清,主觀上又不主動學習和認真研究,認為審管辦的日常工作就是單一的事后評查案件、進行司法統計和糾錯整改。就連現行的數字法院平臺、庭審圖文直播、庭審錄播(直播)幾個不同的平臺都在混為一談。
(二)審管辦在法院內部的地位尷尬,地位不明,職責不清晰,有待進一步具體明確
1、法院組織法沒有明確審判質量和效率管理辦公室的法律地位,主任的任職也不是由同級人大任命,而是由同級政法委任命,尤其是與審判監督庭的關系處理特別為難,比如,有的法院是兩個部門合署辦公,有的是審管辦配合審判監督庭工作,有的是審判監督庭配合審管辦工作,這樣就出現了“合法的審判監督庭”與“無法的審管辦”的關系協調,如果是審判監督庭配合審管辦工作,主任和庭長同時出現在一個合議庭時,誰擔任審判長的問題就
會出現矛盾。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審判管理機構主要承擔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審判經驗總結等審判管理職責。然而,在實踐中由于該機構作為新生事務,許多干警甚至法院領導對該部門職責不是很清晰,將原來是法院辦公室、研究室、政工室的很多服務性工作也一并納入該機構去負責辦理,導致機構職責不清晰,造成審判管理要么缺位、要么越位的現象。
3、審管辦在法院的定位不明,審管辦到底是審判業務部門還是行管部門,誰也說不清楚了。審管辦與其他審判業務庭一樣是法院內設庭室,由于本身無權監督管理其他業務庭,而審管辦從機構設置到人員配備,與業務庭地位、級別相同,形成的是另類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平等地位的管理關系,因此審判業務庭難以接受審管辦的管理,審管辦也難以進行管理,這種平等或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管理勢必影響管理的權威,使管理流于形式,無法實現管理的效能。
(三)審判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待科學體系的形成
基層法院各機構之間可比因素較少,各個機構均有其各自的特點,尤其是業務方面的共性可比指標少,而考評機制單一。審判管理的改革需要配備相應的規章制度,法院內部制度方面強調落實各項單項管理要求,應當有單項的管理制度進行規范,避免不同審判人員有不同的做法。而制度的制定需要與法院工作的具體情況相結合,從立案、審判、執行幾個環節的監督管理規定,都要具有可操作性,各項管理制度之間要能良好的協調和銜接,而不能脫離工作實際,制定難于操作的制度,或者對工作起到不良作用的制度;
(四)信息化建設水平滯后,有待加強提高
審判管理依托網上辦案、信息化建設的應用,但由于現在人員的構成現狀,仍是以40歲以上的人員為主,多數人對計算機的應用不熟練,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又不高,加之主觀上對舊有辦案方式的依賴,及對網上辦案系統培訓不夠,使得法院信息化建設遠遠滯后,我院網上辦案的趨于零,沒有一人能在網上進行辦案同步;
(五)法官隊伍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有待考評體系的建立
審判管理對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來,雖然先后開展了“百萬案件評查”、“審判技能大比武”、庭審觀摩、庭審評查、裁判文書評查等活動,不少法官遇到評查就容易緊張,針對庭審中出現的問題不知所措。當然在評查中,也評選出不少優秀的庭審和文書,可見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還是參差不齊的,需要建立一套考評體系,對法官的業務素質進行規范,使法官時刻警醒,不斷學習,而不是遇到考評才緊張,平時也不能放松警惕;
(六)對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存在重排序、輕運用的現象,有待提高指標數據的導向作用
重視和關注評估指標,并自覺分析運用,使指標數據成為真正的決策依據,而不是停留在表面的排序,既要重視指標數據又不能唯指標數據。
第三、對如何規范與完善審判管理機構運行機制的對策與建議
(一)更新觀念,這里指的不僅是對被管理者,也是針對審判管理者本身
審判管理改革屬于國家司法改革的范疇,司法統一是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從這一角度來說,建立統一的審判管理模式,將是今后審判管理改革的遠景目標。設立專門的審判管理機構的意義就是在現有條件限制下,積極保障審判的公正與效率,防止司法腐敗,加強司法統一。所以,我們法院內部人員要有一個清晰而正確的認識,要針對本院實際開展審判管理工作,認識上要有突破,思路要清晰,方式要有創新,方法要有亮點,要從觀念上從被動管理轉變到自覺主動配合審判管理工作上來。
(二)明確定位、厘清職責,推進服務型審判管理機構的設立
其一,明確定位,特別需要明確的是管理意味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使管理職權必須有著與其權力相適應的地位,這種適當的地位,所以必須實行審管辦職位高配,才能保證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其二,厘清職責,人民法院的專門審判管理是為了有效整合司法資源科學安排審判工作,嚴格規范審判過程,客觀考評審判質效,服務保障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高效、廉潔行使而開展的組織、協調、評估、考核、指導、督辦等一系列管理活動的總和。審判管理機構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把分內的工作做好,把該管的事情管好,穩扎穩打,一步一個腳印,在實踐中,去摸索、探討和總結審判管理管什么的問題。
篇9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家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顯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2014年11月6日,全國首家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成立。從本期起,本刊特邀該院副院長宋魚水以及一線法官為讀者深度解讀熱點知識產權案件,剖析案件背后的法治精神。
文/馬云鵬
知識產權案例:“紅百合”遭遇李逵與李鬼
出生于河北省的徐明于2006年在北京注冊了一家專業從事婚慶服務的公司,取名紅百合A公司,生意越做越好。
2010年的一天,在承辦完一場婚禮后,看著用百合花裝扮的婚車,徐明突然想到用“紅百合”三個字注冊一個專屬于公司的商標。為此,徐明專門請人為“紅百合”三個字做了精心設計,然后向北京商標局提出申請。2011年,“紅百合”商標通過了審核,徐明獲得了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013年春季的一天,徐明在瀏覽網頁時突然發現一家叫紅百合B公司的婚慶服務公司多處使用了含有“紅百合”字樣的標志和宣傳用語。于是,徐明開始搜集與紅百合B公司相關的資料。查詢結果令徐明氣憤不已,原來,該公司不僅在標志和宣傳語中使用了“紅百合”,而且其使用的宣傳理念等話語都與徐明的紅百合A公司存在多處一致。徐明電話聯系了紅百合B公司。不想,對方并不承認其侵權行為,更無意協商此事。無奈之下,徐明以公司的名義將紅百合B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紅百合B公司認為其并不存在侵權行為,其企業名稱是經過國家相關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紅百合”的字樣屬于對其企業名稱的使用,沒有侵犯紅百合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因此要求駁回紅百合A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一審法院發現,被告紅百合B公司存在三方面侵權行為:
第一,從被告所從事行業的性質來看,其經營的業務范圍主要為婚禮策劃等與婚慶相關的服務,上述服務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注冊的服務屬于同一類別。事實上,該問題的確定也是判斷商標侵權成立與否的前提。從商標保護的宗旨來看,只有在相同或類似服務商使用相同或近似標志時,才有可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本案中原、被告兩家公司均從事類似的服務,屬于同業競爭者,故會產生與商標相關的糾紛。
第二,從被告的經營行為來看,其在自己的官方網站上及第三方網站上多處使用了含有“紅百合”字樣的標志,與紅百合A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構成了近似標志。該行為有可能導致婚慶策劃相關的公眾對兩家公司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為屬于侵犯紅百合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三,除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外,被告在其官方網站中“關于我們”的內容中,大篇幅地采用與紅百合A公司相同的宣傳用語及理念。由于紅百合A公司官方網站的注冊及使用日期早于被告的官方網站,在被告沒有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告在經營宣傳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造成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紅百合B公司在第三方網站宣傳信息中使用上述內容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一審法院判令紅百合B公司停止上述侵權行為,賠償紅百合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萬元。
拿到一審判決后,被告紅百合B公司立即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組成了由副院長宋魚水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詳細了解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細致的審查。在此基礎上,合議庭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紅百合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強到庭。
起初,王強始終堅持認為自己擁有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其經營過程也符合法律規范,沒有侵犯紅百合A公司的權利,不同意停止被控侵權行為,也不同意支付對方賠償金,甚至認為紅百合A公司是誣告,要反過來對紅百合A公司提起訴訟。
在副院長宋魚水的指導下,法官助理多次通過電話和約談的形式與雙方當事人尤其是王強進行溝通,在打消了王強對法院工作方式的疑慮后,從其公司發展的角度為其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最終,王強同意參與調解,紅百合A公司也同意只要王強停止侵權行為,不追究其賠償責任。
2014年12月18日,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紅百合B公司同意更改自己的企業名稱,修改后的名稱中不含“紅百合”字樣,且在經營過程中不再使用含有“紅百合”字樣的標志;紅百合A公司也表現出誠意,同意不再追究紅百合B公司的賠償責任。最終,該案以調解結案。
法權聚焦:注冊商標專用權
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財產權利,商業性標志是為相關消費者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紐帶,是社會公眾辨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商家的重要工具,同時也是承載商譽的媒介,尤其是對于社會認知度較高的商品和服務,其對應的商標具有較高的價值。換句話說,商家在經營過程中對商品和服務的投入最終都會劃歸到商標這一對外標志上。因此,商標對于其擁有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國都以商標權的形式給予其持有者不同形式的法律保護。我國也就商標保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商標持有者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在獲得準許后享受為期10年的保護,他人在此期限內不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紅百合A公司為第8064806號“紅百合”注冊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所核定使用的范圍包括“組織安排婚慶活動、婚慶主持(司儀)、錄像帶制作、攝影機出租、數字成像服務、攝影等”,也就是說,未經紅百合A公司許可,他人不得在上述范圍內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紅百合”相同的標志。
微讀知產之1
讓創新走進人民群眾的制度生活
講解人:宋魚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
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成立,成立當天即開始立案。由于該法院匯集了全市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內的精英法官,因此,成立伊始便贏得了較大的社會公信。這既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榮耀,也是全體法官的巨大責任,并帶給他們前所未有的壓力。
篇10
就審查判斷證據的功能而言,自由心證的終極目標應該說是“心證”,但其核心內容或者說本質特征無疑集中體現于“自由”。本文將從有關心證自由的絕對性和相對性的論爭入手,集中探討心證自由的層次性及其受到的客觀制約要素,以求教于方家。
一、心證自由的層次性
正是因為“自由”這一本質屬性,自由心證制度才與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神示證據制度和法定證據制度區分開來。也正是依據“自由”所包含內容的差異以及表現出來的不同特征,有學者將不同歷史發展階段的自由心證制度,分為了傳統的自由心證和現代自由心證。[1]傳統自由心證指的是處于初期發展階段,即18世紀末到19世紀這段時間里的自由心證制度,其特點是“片面地強調法官的心證自由”,[2]法官的自由是一種絕對自由。而現代自由心證制度則是在批判傳統的自由心證制度基礎上產生的,其特點是“否定了法官單方面的自由……擴展了自由的外延,即強調‘對等的自由’”,這種心證自由是具有相對性質的自由,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斷證據的職權和職責,其他人無權隨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證據的行為受到法律規則尤其是證據規則的制約,其行為必須符合基本的證據規則。[3]有學者因此還認為,近代證據制度發展的歷史,就是自由心證由絕對走向相對的歷史,就是一部自由心證由自由走向不自由的歷史。[4]
筆者認為,上述對自由心證之“自由”的認識有些片面。實際上,自由心證制度從其產生開始就不是絕對的心證自由。只是早期的自由心證制度及相關配套的制度非常不成熟,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對自由心證初衷的背離,并不能說明當時的自由心證制度賦予法官的是種絕對自由。
而對于現代的心證自由,大家已達成的共識是這種自由不是法官的主觀擅斷、隨心所欲,而要受到比最初的自由心證多得多的各種客觀因素的制約。筆者并不否認此點,在程序正義和證據規則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自由心證比其產生和發展的初期受到的規制無疑要大得多。但這也只是一種總體上的判斷,司法實踐中心證自由受到制約的狀況則要具體得多、復雜得多,法官在進行證據判斷時其心證自由不一定都要受到證據規則的制約。在筆者看來,法官在實踐中所擁有的心證自由可以從以下兩個層次來把握,不同層次的自由,以及同一層次下不同情形的自由,它們所受的制約都是不一樣的。
第一個層次是本義上的心證自由,或者說是狹義上的心證自由。依據前文對自由心證制度的理解,法官心證自由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法律對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行為不預先作出規定。法律不預先作出規定,可以有兩種情形,在這兩種不同的情形下,法官心證自由所受制約有所區別:一是立法者當初根本沒有預計到相關情況會出現,致使法律完全沒有作出規定,哪怕是原則上的規定也沒有,即法律存在漏洞,法官只能運用自由裁量權進行自由心證。此時法官心證自由所依據的只能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而不會受到法律規則的制約,因為此時法律根本沒有作出任何規定來對法官進行制約。二是立法者當初雖然預計到了會有相關情況出現,但在法律上為法官制定明確的適用規則不可能或不合適,只能在法律條文中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在第4至6條對某些特殊案件中舉證責任的特殊分配規則作了明文規定,又在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條實際上就是法律賦予法官在舉證責任的認定上以自由裁量權。因為民事經濟生活紛繁復雜,在現有認識水平下,法律制定者不可能窮盡現實生活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切情況,而只能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在此狀況下,法官所為心證之自由,除受其“理性”和“良心”制約外,還要受到第4至6條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制約,即不得作出與上述規則相抵觸的心證。可見,此種心證自由的自由程度要較前一種小。
第二個層次是廣義上的心證自由。一般認為,自由心證主要適用于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上,因為法律一般不預先規定證據的證明力及其大小,而對“證據能力的認定屬于一個法律上的問題”,[5]應由法律來加以具體規定,從而排斥法官的心證自由。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實際上,盡管對于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及部分證據的證明力(如《民事證據規定》中第70條、71條、72條之規定),法律都規定有明確具體的證據規則,如果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法官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但在司法實際操作過程中,法官在證據規則的適用上,還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的,只不過這種裁量權的自由程度因為暈到具體證據規則的直接約束,已被壓縮到很小的范圍。這種心證自由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法律為法官所制定的證據規則的內容只是一種“應然”狀態,而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所面對的是處于“實然”狀態下各式各樣的案情。法官在將這種“實然”案情與“應然”的法律規定實行對接,將“死”的法律條文運用到“活”的案情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存在著一定的選擇自由。這是由訴訟活動主體性決定的,“只要法律不能窮盡生活中的每一種情況,只要法律形式不能與現實生活完全相符,就存在自由裁量,也存在自由心證。”[6]以《民事證據規定》第70條為例,此條規定明確要求法官在對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前提下,認定一方當事人的書證原件、物證原物及它們復印(制)件等的證明力,法官自然不得違反,心證自由也因此受到很大限制。但在具體案件中,法官仍然有權決定某些材料是否屬于書證原件、物證原物或它們的復印(制)件,這方面的判斷結果進而會影響到法官是否會適用上述法條之規定。
二、心證自由的客觀化制約
自由心證制度下,對事實認定的最終標準被寄托在法官的理性之上,但是法官作為社會存在的一個普通個體,也不可避免地有其感性的一面,也擁有常人那樣的情感、意念、欲望、偏見等以及特有的經歷、心理素質、價值觀念或參差不齊的職業技能,所有這些,必然對證據的評判產生種種影響,導致某種主觀的、偏差的認識,進而影響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識。[7]因而,要減少或消除感性因素對法官的干擾,抑制法官的恣意,從制度上對自由心證進行制約殊為必要。
自由心證制度是法治理想向現實妥協的產物。但隨著認識能力的不斷提高,人們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越來越趨近真理,將會有越來越多證據制度方面規律性東西為人所認識,而被立法者吸納進法律之中要求共同遵守。因此,自由心證將會受到更多的制約乃是大勢所趨。
(一)心證主體客觀條件的制約
裁判者作為心證主體,其進行自由心證的前提就是必須具備主體資格。一般而言,裁判者在主體資格方面所受的制約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必須具備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是構成法官理性的主要內容之一,而在自由心證制度下,當事人之所以愿意將案件事實最終裁斷標準委諸于法官的理性,主要也是基于對法官的專業知識和公正人格的信賴。在許多國家,這種法律專業知識的客觀化標準,就是要求法官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其他類似的選拔考試。
第二,必須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回避事由。為了防止與案件存在某種利害關系的裁判者在審理過程,濫用自由裁量權對某一方當事人進行偏袒,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回避制度,即特別規定在與案件有某些利害關系存在的情況下,裁判者必須退出案件的審理。這主要是為了保證裁判者自由心證中立性,杜絕感性因素可能對裁判者的影響。
(二)訴訟程序內在規律的制約
民事訴訟程序的運行有其內在規律,這些規律具有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在自由心證制度下,會對法官心證自由產生制約的訴訟規律主要有:
首先,證據裁判主義和直接言詞原則對法官的制約。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于訴訟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作出的,不得認定事實。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調查須以當事人雙方的口頭辯論、質證的方式進行。證據裁判主義要求法官的內心確信必須建立在到案的證據資料之上,而直接言詞原則則要求法官認定事實,必須在法官親自進行直接審理的基礎上進行。
其次,當事人主義對法官的制約。當事人主義是如今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訴訟模式。以法國1998年新修的民事訴訟法為代表,該法規定,“惟有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在任何情況下,法官均不得為彌補當事人不能提出的證據而采取審前預備措施”等等。這表明法官的心證自由,要受到當事人主體權利一些前置性限制。
當事人主義對法官另一個重要限制表現在辯論原則上。現代民事訴訟理論認為辯論原則有如下三層含義:第一,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辯論中出現,沒有在當事人辯論中出現的事實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換言之,法院不能以當事人設有主張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第二,法院應當將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實(包括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事實依據。在這個意義上,法院直接受到當事人訴訟行為的約束;第三,法院對證據的調查只限于當事人雙方在辯論中所提出的事實。也就是說,法官依職權主動收集調查證據,只能限定在當事人主張的范圍之內。
再次,上訴審制度對法官的制約。上訴權是當事人一項很重要的程序性權利。它的意義一方面在于糾正初審判決中可能存在的錯誤,另一方面也讓當事人增加一次權利救濟的機會。在自由心證的情況下,證明力的判斷是否正確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可是上訴審的存在,卻可對初審法官在認定事實時產生一種觀念上的制約,使其不至于肆無忌憚地違背常理和邏輯規則,枉法裁判。
(三)證據法律規則的制約
證據法律規則,可以說是對法官自由心證最大的制約。目前無論在極為重視證據規則的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了一些證據方面的法律規則。這些規則主要是關于證據能力方面的規定,當然少數內容是涉及證明力的。但與法定證據制度下的證據規則不同,現代諸國民事證據法中的證據規則一個顯著特征是:這種規則一般并不只是積極、明確地規定哪些事實和材料可以采納為證據,而是消極地就特定范圍內的事實和材料不能作為證據或依法受到限制作出明確規定。[8]這些證據規則對法官的制約作用,集中表現為法官所選擇的裁量行為不得在證據規則排除的范圍之列。
證據法律規則的存在,是法的確定性的一個表現,其主要作用就是為了防止自由心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官恣意,因此“從規則的角度預先設定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形,盡量縮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幅度,盡可能使法官的‘心證’過程客觀外在化,以便從程序公正上保障實體公正的貫徹落實。”[9]
(四)經驗和邏輯規則的制約
所謂經驗規則,是指根據事實來推導未知事實時能夠作為前提的任何一般知識、經驗、常識和法則,是人們從個別經驗的積累中抽象、歸納出來的一般知識或常識,它往往不能用全稱判斷的形式來陳述,而只是蓋然性命題。與經驗規則緊密相聯的另一個概念是邏輯法則,邏輯法則的內容就是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其作用主要是提供了以經驗規則為根據從既知事實推導到未知事實的推理工具。[10]
實際上從廣義上理解,前述的證據法律規則也是一種經驗規則,它是人們經過長期經驗積累,總結出的巳為實踐證明是科學的、關于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判斷方法和規則。與一般的經驗規則的蓋然性相比,它們顯得更加確定和具體。此處所指經驗規則是狹義上的。這種經驗和常識,也構成了法官理性中除法律專業知識外另一塊重要的內容。它可以說是約束法官心證自由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在狹義的心證自由下,它甚至是唯一可以用來判斷法官是否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標準。這種經驗規則雖說有著主觀的形式,但有著客觀的內容,這種內容以能為一般人理解為界限。因此,一般人能否理解法官進行自由心證所依據的經驗法則的內容及蓋然性程度,構成了對法官心證自由的一種制約。如果與人們共通的一般認識相抵觸,那么就會被認為是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五)心證公開制度的制約
審判公開是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制度,它要求案件審理除合議庭評議外,應該對當事人和公眾公開,允許自由旁聽,允許新聞媒體報道采訪。就自由心證制度而言,心證公開制度可以說是審判公開制中很核心的內容。前已有述,在自由心證制度早期,因為法律授權法官可以秘密心證,使得法官進行心證所依據的一些客觀標準被掩蓋起來,自由裁量權被濫用。而心證公開制度在預防法官的恣意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對法官的自由心證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對法官產生一種威懾,使其不敢恣意妄為。
心證公開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心證過程公開、心證理由公開和心證結果公開三部分。其中心證理由公開是指裁判者在判決書中,應當載明根據現有證據所作出的事實認定的理由。它是整個心證公開制度的核心內容,因為法官依據到案證據形成內心確信的過程是一個主觀活動,只有將其心證形成的過程及理由公開,當事人與社會公眾才能對法官所為的證據判斷是否符合證據法律規則和經驗規則進行最終檢驗。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訴訟法都規定了此點。
三、心證自由客觀化在我國的實現途徑
與國外完善的自由心證制度相比,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自由心證制度應該說存在著諸多問題,如法官心證能力欠缺、證據立法不夠完備、司法不獨立對法官的制約及自由心證的秘密化傾向等。
不過令人欣喜的是,于2002年4月開始施行的《民事證據規定》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上述規定,可以視為自由心證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首次得以確立。同時該條還確認了心證理由公開制度,這無疑為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的規范化開了一個好頭。但是,一條規定并不能解決上述所有問題,要想真正使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走向理性化、規范化,使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既能發現案件真實、又能防止法官恣意,還至少要從幾個方面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實現法官精英化。精湛的法律專業知識素養及高尚的司法道德,是法官實現心證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自由心證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從整體上看,我國的法官隊伍離這樣的要求還有差距,因此提高法官隊伍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具有很強的緊迫性。值得肯定的是,2002年開始實行的司法考試制度,將通過司法考試作為擔任法官的資格要件,改變了以往“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的法官培養模式,邁出了改革法官選任方式的關鍵一步。
其次,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和錯案追究制,實現法官的審判獨立。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審判委員會在決定案件結果方面擁有太大的權力,與直接言詞原則大大相悖。這樣的做法既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也動搖了心證基礎的可靠性,與自由心證制度的要求相違背。因此,剝奪審判委員會在案件定奪方面的權力,是一個可供選擇的改革方案。法官審判獨立所受的另一個制約是錯案追究制。在實踐中,錯案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標準,許多法院將只要是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都定為錯案。由于錯案追究與法官的利益密切相關,一些一審法院法官為了避免案件被發回重審而受追究,常常在判決前與二審法院法官“溝通”,征求他們意見,然后基本以二審法院法官意見作出判決。這樣的做法,使上訴制度流于形式,也與自由心證制度的要求大相徑庭。因此改革錯案追究制,為“錯案”制定明確的標準很有必要。
再次,推動我國現有訴訟模式盡快向當事人主義過渡。在我國現有訴訟模式下,法官在證據的收集、調查及采納方面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證據,法官都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并將其作為確認事實之基礎。這種做法既缺乏法律真實訴訟觀的合理性,也使得當事人對法官心證自由的合理制約得不到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快我國訴訟模式的改革,落實當事人主義下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的要求。
最后,切實保障心證過程公開化,主要是要保障新聞媒體進行公正報道的自由和社會公眾旁聽案件的自由。媒體報道和自由旁聽是確保自由心證理性化的重要條件之一,它可以使法院的審判過程充分暴霹在社會公眾的視聽之下,避免暗箱操作,促進審判過程的民主化和規范化,保證司法公正。在司法實踐中,心證過程公開化最大的問題就是媒體對案件審判的旁聽和報道,經常受到法院不正當的干預,如媒體記者在旁聽案件時做筆記、錄音、錄像必須要經過法院允許,社會公眾也常受到類似的待遇。這實際上是對媒體和社會公眾自由的限制,不利于對法官心證過程的監督。在日本,曾經有很長一段時間法院也禁止在法庭內作記錄。但這種狀況到1989年因一個美國律師的起訴并在最高法院勝訴后開始發生改變。因此,我國有必要借鑒日本的做法,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應該都允許做記錄,以完全實現心證過程的公開化。
注釋:
[1][2][3] 葉自強.從傳統自由心證到現代自由心證[A].陳光中,江偉.訴訟法論叢(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8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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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榮新,肖建華.論“依法心證”——我國證據判斷方法之確立[A].陳光中.訴訟法理論與實踐——民事行政訴訟卷[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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