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范文

時間:2023-03-28 11:17:0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工傷事故賠償協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

篇1

在當下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的重要性,協議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么寫的吧,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歡迎閱讀!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1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此事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____元。

二、付款時間及辦法(含有關條件):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四、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 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 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九、乙方 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 無關。

十、其它: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2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工人)____,男,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

乙方于年月日在__區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后復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

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3甲方(單位):

乙方(雇員): 身份證號:

乙方于20__年10 月在工作期間不慎發生傷害事故,腳部受傷。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治療,并妥善處理與解決乙方受傷事宜。20__年3 月28日,經乙方主動提出,要求甲方給予一次性賠償傷害費用,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友好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此日簽訂的賠償協議。

2、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辦結和賠償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營養費等費用,由甲方給予乙方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60000

元(大寫: 陸萬元整 ),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

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傷害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與中間人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7、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均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所有約定項目與內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手印)簽字: 乙方(手印)簽字:

中間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4協議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廠

協議人(以下簡稱乙方):___

乙方于____年被甲方聘為該廠工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乙方在工作時,不慎 受傷。事發后,甲方將乙方送到醫院進行治療日,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再次到醫院做后續醫療手術,現已痊愈。為解決乙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業、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伙食費、交通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整(¥:元);

二、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雙方勞動關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乙方自愿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四、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5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系受害人父親,身份證號:_____)

_____(系受害人妻子,身份證號:_____)

受害人_____,姓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甲方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傷害,經甲方全力搶救,及時送往_____醫院因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F乙方受受害人供養的全體親屬委托(特別授權)處理王建明死亡的相關善后事宜,與甲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次事件

就乙方親屬王建明的死亡后果,甲方愿意承擔工亡賠償責任。

二、賠償對象(供養親屬):

父親:_____,出生日期_____,職業,家庭住址_____,身份證號:_____

母親:_____,出生日期_____,職業,家庭住址_____,身份證號:_____

妻子:_____,出生日期_____,職業,家庭住址_____,身份證號:_____

女兒:_____,出生日期_____,職業,家庭住址_____,身份證號:_____

兒子:_____,出生日期_____,職業,家庭住址_____,身份證號:_____

乙方承諾已得到所有王建明供養親屬的特別授權及認可,保證具有代表所有賠償權利主體的資格簽訂本協議。乙方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咨詢相關專業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三、賠償金額

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壹佰零柒萬伍仟元整元(小寫1075000元),該費用包含《工傷保險條例》甲方依法應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死者家屬處理后事的食宿、交通以及死者親屬困難撫慰等全部費用。

除上述費用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費用。其他在殯儀館所產生的諸如為死者穿衣服、燒紙,化妝、運尸以及處理后事過程中因民間習俗產生的全部費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擔。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協議簽訂后次日內,由甲方一次性將上述賠償金打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賬號為_____。

五、賠償效果

1、乙方自行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亦無權干涉。

2、乙方承諾同意代表受害人王建明所有供養親屬接受本起工亡賠償事宜為一次性了結,排除其他權利主體的存在。

甲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賠償義務后,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就工傷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仲裁、訴訟等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再以任何理由,通過任何渠道再次重復主張賠償要求或至甲方處鬧事或向有關媒體、網絡、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

3、乙方需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兩日內負責消除記者因不實報道導致的不良影響。

4、受害人王建明尸體的搬運、遷移、火化等善后處理概由乙方負責。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遲延付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

乙方違約的`,除需返還已付賠償款外,還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伍拾萬元整作為違約金。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仲裁、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交通費、通訊費、訴訟費、律師費等。

七、陳述與保證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證明自己身份及與死者關系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公安機關的證明等),并需在甲方將原件及復印件核對無異后在復印件上注明為乙方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

2、本協議條款是在甲乙雙方充分考慮到對方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形成的,各個條款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背法律規定的情形,同時,雙方對本協議條款不存在文字理解上的歧義。

八、其他

1、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并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解除。

篇2

【關鍵詞】農民工 工傷事故 救濟途徑 公力救濟 自力救濟

農民工作為城市中的普通勞動者,以提供勞動力為生,其中,相當一部分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危險系數較高,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事故發生后,農民工往往陷入茫然之中,不僅維權無從下手,而且維權道路上充滿荊棘。通過對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的分類及歸納對比,提出關于完善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的新構想,從而為農民工維權指明方向,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切實實現社會公平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的分類

在具體研究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之前,首先需要明確“工傷事故”及“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的概念。工傷事故包括兩個方面,即突發性傷害事故和職業病。而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是確定賠償主體的重要依據,只有該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事故,那么單位才有可能成為賠償主體,否則只能由責任人自身承擔責任。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其一,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其二,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其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其四,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其五,事故不是由于職工自身故意造成的。

公力救濟。農民工的工傷事故的救濟途徑主要分為兩類,公力救濟和自力救濟。公力救濟主要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盡管公力救濟是由國家的不同機關對權利的不同程度的保護,但工傷事故發生后最為常用的是司法救濟。

公力救濟的具體途徑如下:第一步,進行工傷認定,這是開啟工傷事故賠償大門的鑰匙;第二步,進行傷殘鑒定,這是確定用人單位賠償責任大小的依據;第三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第四步,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經過仲裁如果仍不能得到合理的賠償,便進入訴訟途徑,由人民法院進行終局裁判。

自力救濟。自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其權利。通俗地講就是“私了”。發生工傷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兩方面造成:一是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安全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因為如果到勞動部門去“公辦”,就必定追究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并責令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工傷職工的待遇;二是工傷職工不了解工傷保險規定和自己的權益。而農民工面臨的經濟壓力也是有目共睹的,由于從事的工作性質特殊、工資結算的方式特殊,工資往往在工作結束后統一結算。一旦突發工傷事故,經濟壓力便成為橫亙在他們面前的主要壓力。首先是籌集醫療費用,其次才是賠償問題。這便給“私了”充分的契機,用人單位經常以簽訂“私了協議”作為提前支付治療費用的籌碼,農民工只能被動接受這種“一竿子”的協議。

關于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途徑的反思

與自力救濟相比,公力救濟最顯著的特征是保障性,它是農民工維權途徑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處理結果較為公正,補償范圍也較為全面,賠償金額相對合理。對于各方利益權衡作了十分中肯的估計,既考慮日后農民工生活中更換殘疾器具及靠農民工撫養的家庭成員的利益,也考慮用人單位的營業持續性。公力救濟重視程序,而嚴格的程序無疑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保證了審判結果的公平與公正,另一個方面使得當事人必然經歷一個相當長的索賠過程。相比較而言,自力救濟靈活性更明顯,確保當事人能夠迅速獲得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防止傷情進一步擴大。但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顯,不能公正解決糾紛,以犧牲農民工一方長遠利益為代價,埋下了不能充分解決糾紛的導火索。用人單位僅花費了非常少的費用,將本該由其承擔的責任轉歸農民工及其家庭來負擔。綜上,公力救濟對于工傷事故的處理是一種遲來的正義,而自力救濟則是表面的正義。

關于農民工工傷事故救濟的構想

近幾年,伴隨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外來務工人員也不斷增多,農民工正是他們之中的主力軍,農民工遭遇工傷事故得不到合理賠償的情形在各城市已經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現象。農民工在工傷事故維權中主要面臨兩大窘境,一是來自經濟方面的壓力,不僅要承受高額的醫療費用,還需承受維權過程中所必須支出的鑒定費用,交通食宿費用等等;二是對于維權途徑的盲區,要么沒有維權意識,要么不知怎樣維權,要么不知應該得到哪些合理的賠償。法律設定的本義是為專門從事的法律相關工作的人參考并適用,普通人不能理出頭緒、自如地加以運用十分正常,而農民工囿于文化知識及法制意識的限制,更不可能對求償途徑中法律所規定的各個環節十分熟絡,但是由于經濟原因的限制他們無力聘請律師,因此盡管法律法規始終致力于從各個角度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保護,但是當農民工運用法律武器時,仍遭遇了許多兩難的局面。因此,構建專門的用于保障農民工工傷事故的救濟途徑十分必要。

聯合辦公,為農民工工傷求償安排專人進行指導。由于普通人并不熟悉工傷事故救濟的環節,必須依賴律師的參與,但是律師的參與對于農民工瀕臨崩潰的經濟無疑又是一層負累,因此,聯合辦公可以使得工傷事故救濟途徑明晰且簡便。聯合辦公是指將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的部門集中在一個地點辦公,并設置咨詢臺,委派專人為維權農民工提供救濟途徑指引。聯合辦公不僅大大緩解農民工來回奔波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縮短認定及鑒定的時間,切實對工傷事故索賠的程序進行了簡化,也推遲了律師介入的時間,進一步減輕了維權農民工的經濟壓力。

簡化程序,縮短工傷認定異議的時間。公力救濟途徑對程序要求十分嚴苛,為此設定了許多異議程序,它們使得公力救濟的結果變成遲來的正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該條規定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縮短了處理爭議的程序和時間,這為農民工贏得工傷賠償進一步爭取了時間。

加強對農民工職業病認定、救治及賠償方面的有關措施。農民工是一群特殊的勞動群體,農忙時節需回到土地上進行耕作,很難形成固定的勞動關系。不僅沒有正規的勞動合同,而且由于職業病自身具備一定的累積性和潛伏性,這些都為尋找真正的責任主體造成阻礙。因此絕大多數農民工在罹患職業病后都異常平靜地等待死亡的到來,不去尋求救濟,因為無法尋求救濟。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對于農民工職業病救濟方面意義重大,規定舉證責任由處于強勢地位的企業來承擔,一旦不能舉證該農民工從未在該處工作過,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社會有必要提供專門的農民工職業病救治專項基金,這樣方能充分顯示社會公平。

開辟農民工“綠色通道”,安排專門的法律顧問為農民工工傷求償案件進行。由于勞動仲裁制度的設置使得用人單位更易取得有利裁決,因此農民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多數只能希求通過訴訟途徑得到較為公正的判決。正是因為公正性強,因此訴訟程序將最終拿到賠償的時間戰線拉得極長。為了保證受傷農民工及時得到救治,家庭成員能夠得到供養,應當盡量縮短訴訟時間。因此,針對農民工工傷事故索賠案件,應開辟專門的“綠色通道”,快速審結案件。另外,為了減輕農民工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的經濟壓力,在案件審理時,最好由法院指派專門的法律顧問來幫助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進一步緩解農民工維權的經濟負擔。

篇3

私自生火取暖,一氧化碳中毒送命

2011年1月9日,大雪紛飛。大興區黃村鎮生物醫藥基地德通化纖廠的保安崗亭門窗緊閉。一大早,兩名來換班的保安王某和陳某敲了半天門,也不見有人答應,就用備用鑰匙打開了崗亭的門,陣陣令人暈眩的煤氣味撲面而來。“不好,有人中毒!”兩人趕忙打電話報警,并叫來了救護車。果然,正在亭內值班的路波和崔剛兩人已經不省人事,屋內一氧化碳嚴重超標。據查,由于崗亭內暖氣不足,路、崔二人私自生煤氣爐取暖。煤氣爐雖然有通往窗外的管道,當晚卻發生了故障,因此一氧化碳無法排出屋外。兩人皮膚發紅,神智不清,送至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消息傳出,兩人的家屬馬上趕到了北京。崔剛的父親崔大偉老年喪子,悲不自制。路波的妻子劉莉莉悲痛欲絕,這個意外使兩家人陷入了絕境之中。為了盡早“息事寧人”,負責小區物業的達萊物業服務中心(下簡稱“達萊物業”)打算和死者家屬簽訂《死亡賠償和解協議》。由于崔、路二人是由北京興衛保安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興衛公司”)派遣到達萊物業的,達萊物業找到興衛公司,商量共同賠償事宜。

1月19日,這兩家公司和死者家屬達成了共識。當天,達萊物業、興衛公司和路波的妻子劉莉莉達成《死亡賠償和解協議書》。協議約定達萊物業和興衛公司共同一次性賠償死亡補助、撫恤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相關費用共計56萬元。協議簽訂生效后,全部賠償款項一次性支付給劉莉莉。劉莉莉領取上述賠償款后,自愿放棄其他各項權利及索賠,并且保證今后如果再有任何人以路波親屬名義向達萊物業和興衛公司提出索賠主張的,她將承擔一切責任,賠償因此給兩家公司造成的損失。

共同賠償,責任分擔語焉不詳

與此同時,達萊物業和興衛公司達成了一份協議 ,協議約定達萊物業和興衛公司對路波妻子劉莉莉提出56萬元的賠償總額無任何異議,雙方愿共同承擔上述賠償款。但對此事故的賠償究竟由哪一方承擔以及責任的大小如何確定,都交由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執行。這份協議表面上對賠償達成了共識,實際上卻擱置了爭議的關鍵環節:即這起事故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協議約定最終責任根據法院的判決決定,實際上將皮球踢給了法院。如果雙方均不執行賠償,那么死者家屬只有等待法院的判決生效,才可能獲得賠償。

可以想象,死者家屬向兩家公司施加了相當的壓力。最終,由于興衛公司暫無資金支付賠償款,達萊物業先行墊付賠償款56萬元。雙方約定待人民法院的裁決生效后,興衛公司再按判決書認定的相應責任進行實際的數額給付,這項給付在判決生效后的十日內完成,不得拖延。劉莉莉簽字畫押后,拿著達萊物業先行支付的56萬元回了家。第二天,兩家公司又轉做崔剛父母的工作。1月22日,達萊物業和興衛公司與崔剛父母達成了相似的《死亡賠償和解協議書》,同樣是56萬元,崔剛父母在協議書中自愿放棄其他各項權利及索賠。這56萬元也是由達萊物業先行墊付的。

誰也沒想到,三個多月后的一天。崔剛的父親和路波的哥哥路有才又接到了興衛公司的電話。在興衛公司律師的“建議”下,崔大偉和路有才做出了這樣的證詞:“崔、路二人的事故是工傷,是在給達萊物業打工時發生的,而不是給興衛公司打工時發生的,二人直接受雇于達萊物業。雖然他們沒有簽勞務合同,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是確定無疑的?!?/p>

派遣合同時間成疑,到底誰提供了偽證

匆忙簽訂的共同賠償協議,對于賠償責任如何分配這一關鍵問題沒有明確。這果然埋下了隱患。死者家屬走后,達萊物業多次和興衛公司商量責任的認定問題,但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達萊物業認為崔、路二人是與興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到物業工作,與他們沒有勞動合同關系。物業只是向興衛公司支付勞務費用,不應承擔工傷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但興衛公司拿出當時簽訂的那份賠償協議,提出責任認定要由法院來判決,法院沒有判決之前,他們拒絕支付賠償。

達萊物業只得于5月12日向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訟。法庭上,達萊物業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保安服務合同》。根據這份簽訂于1月7日的合同,達萊物業支付保安服務費,興衛公司指派保安為其提供服務,并負責支付保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這份合同中第22條明確約定:興衛公司派遣的保安人員如果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全部賠償費用由興衛公司承擔。憑借這份合同,達萊物業感覺勝券在握,向法庭提出了三項訴訟請求:第一,由被告興衛公司支付本應由其全部承擔的工傷事故賠償費112萬元;第二,由被告支付這筆賠償費四個月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約2萬元;第三,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然而,興衛公司的出庭證詞讓此案變得復雜起來。興衛公司稱這份《保安勞務合同》并不是在1月7日簽訂的,而是在事故發生之后,為了“處理善后事宜”才于1月9日當天補簽的。雖然合同內寫著“甲方(達萊物業)聘用乙方(興衛公司)保安員共4名;服務期限半年,自2011年1月7日至2011年7月6日止?!钡珜嶋H上,這份合同并不是真實有效的,是興衛公司迫于情勢緊急才補簽的。這份合同不能反映真實的意思表示,應該歸于自始無效。因此,興衛公司主張這份合同中第22條約定的“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全部由興衛公司承擔”這一條款,是根本無效的。而且,這份合同雖然有興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飛的簽名,卻沒有公司的公章和騎縫章,在形式上也是無效的。興衛公司的律師更是拿出了早已準備好的死者家屬證詞:“既然我們和原告之間沒有勞務派遣關系,那么,崔剛和路波這兩位年輕人就不是在和我方的勞務關系中遭遇不幸的。根據這份死者家屬提供的證詞,崔剛和路波兩人是在為原告工作期間遇難的。他們和原告之間是事實上的勞務關系,應該由原告來承擔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興衛公司甚至提出,鑒于達萊公司向法庭提供偽證、干擾法庭公正審理的行為,應該給予其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無論是原告達萊公司還是法庭,對局勢的突然變化都沒有充足的準備,審判進入了僵局。

重新鑒定取證,法庭最終認定責任歸屬

根據雙方的請求,法庭重新對案件進行了取證。法官親自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治安支隊,調取事發后治安支隊與各方當事人第一時間的談話筆錄和尸體鑒定書等材料。經過兩次開庭,法庭最終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達萊物業和被告興衛公司之間,存在確實的勞務派遣服務關系。四名保安雖在派遣過程中,但仍是興衛公司的員工,其勞動關系沒有因為派遣而發生改變。根據雙方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被告興衛公司的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均應由興衛公司承擔。

雖然被告興衛公司對于此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和有效性提出質疑,但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合同雖未加蓋公章,但興衛公司對于法定代表人李云飛在合同上的簽字以及李云飛在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治安支隊的談話筆錄未加異議。從談話筆錄來看,李云飛承認興衛公司和達萊物業之間的派遣勞務關系,也認可了《保安勞務合同》的有效性。至于興衛公司提出的“物業公司擅自在合同上添加條款”的抗辯意見,經過法庭委托的司法鑒定專家認定,該條款系合同簽訂時已打印于合同文本之上,而非事后添加,因而不予采納。至于死者家屬崔大偉和路有才的證詞,一則是在律師引導下作出,二則對于本案的實質法律關系沒有影響。因此,被告興衛公司的這一抗辯意見法院也不予采納。

與此同時,法院認定根據《保安勞務合同》的約定,物業公司應該向派駐的保安人員提供免費住宿、必要的執勤裝備和安全裝備。對于保安人員的執勤活動,物業公司應該承擔起相應的監管責任和輔助義務。因而達萊物業公司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判決,判定原告達萊物業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被告興衛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因而興衛公司應向達萊物業支付100.省略

法博士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務派遣工傷案件。盡管涉及合同條款真假、合同倒簽等案情細節,但其核心的法律關系仍然是勞務派遣關系。

勞務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形成“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

篇4

那么,受害人在依《工傷保險條例》、商業保險合同等主張工傷賠償、商業保險賠償的同時,可否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來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呢?

本文從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競合的案例入手,分析了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兩類性質不同的賠償方式,同時結合我國審判實踐及現有規定,對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競合情況下的處理,提出了個人觀點。

案情簡介

2008年1月底,某A電子科技公司張某在晚上加班下班途中被何某駕駛機動車撞死。某A電子科技公司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但該公司為每位職工購買了5萬元的人身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分認定何某與張某承擔同等責任,后何某與張某的家屬經公安交警部門調解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張某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12萬元。在張某家屬的要求下,某A電子科技公司將保險公司賠付的5萬元也支付給了張某的家屬。當張某的家屬進而向某A電子科技公司要求張某的工傷賠償時,被該公司以已經為職工購買了人身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已經將保險賠償支付給張某家屬為由拒絕進一步賠償。雙方就此工傷賠付問題未達成共識,張某家屬將某A電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處理過程及處理結果

該案經過工傷認定、仲裁、一審、二審等程序,法院終審認為道路交通事故、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法律性質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規范,而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并不能以為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而免除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也并不能以張某的家屬得到交通事故賠償與商業保險賠償而免除某A電子科技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賠償的義務,判決支持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爭執的焦點是:第三方人身損害賠償后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責任賠償。對此爭執,現實中法律及司法解釋亦未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法律理解的不同,各地的做法也大不相同。

對于工傷損害賠償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在進行法律適用時所存在的理論紛爭主要是:依據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傷辦法)。該辦法確立了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工傷保險實行差額賠償的原則。其中第二十八條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的保險待遇支付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的部分,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而且規定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p>

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并沒有排除勞動者“雙重受益”的權利,即當工傷事故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發生競合,工傷賠償的主體與人身損害賠償的主體是不同一的侵權主體時,允許勞動者分別請求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賠償是根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行使的一種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該種請求權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張的,其本質是國家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將損害負擔社會化,實現對勞動者利益的充分保護和快速補償。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基于侵權行為引起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具有社會屬性,其法律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原勞動部制定的《工傷辦法》屬于部門規章,而且只是試行辦法,而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當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對職工工傷保險做出規定時,作為效力較高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來的《工傷辦法》,所以原《工傷辦法》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遺憾的是,很多專業人士包括一些法學專家及法律工作者并沒有認識到這一變化,仍沿襲舊的《工傷辦法》的做法,認為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職工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篇5

本期特邀嘉賓

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 HR Business Partner 周 霞

佳能(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力資源管理員 宣佳妮

麥迪森廚房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行政經理 倪 瑋

上海貝特機電安裝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經理 吳 丹

點評專家

勞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 石先廣

案例一:

2011年11月,63歲的黃某受聘入職某建筑公司,任汽車司機一職。雙方在聘用協議中約定,工作期間黃某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傷待遇等勞動關系下其他勞動者可以享受的待遇。2012年9月,黃某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因個人違章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黃某應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事后,黃某認為自己的情形屬于工傷,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公司則認為雙方在聘用協議中已明確約定其無權享受工傷待遇,而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黃某負全責,所以公司沒有義務給予工傷待遇。為此,雙方產生糾紛。

話題一:“特殊員工”工傷怎么辦

倪瑋:在全日制勞動關系下,員工發生事故的,企業自然要承擔一定責任,不論該員工是否有過錯,該認定為工傷的還是要認定的。但一般而言,即便是勞務人員(如退休返聘)發生傷害事故,也應該參照勞動合同制員工進行工傷認定。此外,工傷與年齡段沒有關系,只要是用人單位聘用的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企業就要承擔相關責任。因此,就本案例來說,我認為企業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周霞:對于“退休返聘”,我們一般會與員工簽訂勞務協議,在該協議中一般也會涉及到類似公司不承擔員工的社保繳納義務等條款,但是一旦發生事故,應由公司方承擔的責任我們還是會主動承擔的。

吳丹:我覺得本案例對交通事故的描述其實迷惑了大家,因為交通事故中跟工傷認定掛鉤的是“上下班途中”,而非“工作期間”。本案中的黃某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即此時構成的是一種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所以我覺得黃某的這種情形不能算是工傷,但是公司還是要參照工傷待遇的標準承擔責任,應該按不低于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石先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對于很多生產制造型企

業來說,是比較常見的。在工傷事故處理中,不論什么類型的企業,即使是保險業等職業危險性很低的行業,都存在發生工傷的可能。由于工傷發生具有普遍性,一旦發生后,擺在企業面前的第一關就是如何對傷害事故進行定性,即初步判斷是否屬于工傷,這是我們處理此類事件首先要做的。如何來定性工傷呢?這里跟大家分享工傷事故定性中需要把握的四個關鍵點:第一點,員工發生傷害事故,被認定為工傷需要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受傷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第二點,判斷是否符合“三工”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第三點,適用無過錯原則,即一般的工傷認定是不考慮員工本人是否有過錯的(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等特殊情況除外);第四點,在實際處理中,工傷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即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需要為此舉證。

就本案例而言,從上述四個要點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本案的焦點是黃某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即企業雇傭63歲的員工,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對一些特殊人員的雇傭進行了定性,用人單位雇傭內退、下崗待崗人員,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那么對于退休返聘的人員呢?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該人員是依法領取退休養老金的,那么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反觀本案,發生在2011年,黃某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就要看黃某當時是否已經依法領取養老金。如果已正常領取,那么雙方的關系就屬于勞務關系,也就不存在認定工傷一說。如果未領取,那么就構成勞動關系,此時就將產生后續的工傷認定問題。在上海、廣東基本采用的是“司法解釋三”的精神,以領取養老金為限。但是在有些省市并非如此操作,比如江蘇、浙江等地,是以退休年齡為限的。所以在這些省市,黃某的情形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若該事故屬于工傷,那么就需要按照工傷的待遇進行理賠。但假設該事件發生在浙江等地,此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那么企業是否該進行理賠?實際上,即便不能認定為工傷,企業仍要承擔相應責任。原因是此時的用工屬于民事雇傭。在民事雇傭關系中,雇員發生傷害事故的,雇主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這是依據最高院在2001年出臺的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因此無論員工是否屬于工傷,企業都有賠償責任,但兩者的賠償標準是不一致的。如果是工傷的,就應按照工傷的標準進行理賠;如果不是,則應根據具體的傷殘級別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賠付。

案例二:

劉某系某公司車間主任,負責流水線生產管理工作。2012年12月,劉某在未經公司領導許可的前提下,擅自提前下班,導致公司的一條生產線停工數小時,造成近10萬元的經濟損失。而在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劉某被一汽車撞傷。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該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劃分,認定劉某對該事故不負責任。

此后,劉某要求公司為其提供工傷待遇,公司則認為劉某的情形并不符合正常上下班途中的工傷情形,因此不能享有工傷待遇。此外公司以劉某擅離職守,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給公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并向劉某主張因生產線停工而導致的損失賠償,雙方為此發生糾紛。

話題二:“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有多大

倪瑋:我覺得劉某還是應該被認定為工傷的,而他個人的違紀賠償公司也可追償,這是相互獨立的兩個事件。劉某提前下班,雖然存在違紀,屬于早退,但畢竟也屬于“下班時間”,所以其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該被認定為工傷。至于劉某的違紀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要進行相應索賠,這可能需要另案處理。對于公司能否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我認為這要根據劉某的工傷等級進行判斷,如果劉某工

傷的等級構成是屬于必須保留勞動關系范疇,那么公司此時是不能解雇劉某的。

周霞:我覺得劉某這種情形不屬于正常的下班時間,所以不能算是工傷。該公司向劉某主張損失賠償是合理的,因為公司的損失是基于劉某提前下班,且是未經許可擅離崗位導致的。所以本案中公司對劉某進行處理是可行的。

吳丹:首先,我認為工傷是可以認定的,不管其下班是否構成違紀,這次傷害事故發生在其下班途中,且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以工傷肯定是要認定下來的。而因劉某的擅離職守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是可以向劉某主張賠償的。就本案來說,個人認為,一旦劉某被認定為工傷,該公司以嚴重違紀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就必須謹慎為之。那么此時要怎么平衡呢?

石先廣: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引發工傷,也是比較常見的。就本案而言,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可以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確定。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雖然《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強調規定的時間和必經的路線,但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做出過批復,要求“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所以本案能否被認定工傷,需要界定事故發生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時間可以分為常態的和非常態的。常態的是指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規定的上下班時間;非常態的包括遲到、早退等。本案涉及的正是非常態的(早退),但并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因為工傷適用無過錯原則。換言之,如果公司要排除工傷,需要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不是合理的下班時間;另一個就是員工提前下班并不是為了回家而是辦私事。如不能舉證,則基本是會被認定為工傷的。所以,本案例被認定工傷的可能性較大。

對于員工的早退以及擅離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這兩個違紀行為的處理問題。首先,單就一次早退行為,就解雇該員工顯然不合理。那么針對這個早退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此時解雇是否可行,還需要看該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對此有明確規定。如果有,此時進行解雇操作才可行。工傷和違紀是兩碼事,應該區別處理,工傷認定下來的,該賠付的就賠付;對于違紀行為,也要按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如果工傷員工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可行?從法律層面來講是沒有任何障礙的。因為對于工傷等“特殊員工”(《勞動合同法》四十二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企業解雇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醫療期滿的解除、不勝任的解除、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解除)、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進行解雇,但是嚴重違紀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并不受第四十二條的限制。所以說,如果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確實構成嚴重違紀,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解除勞動關系處理,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一個基礎障礙,那就是一旦勞動關系解除,社會保險就會停繳,過了一兩年,工傷認定下來,有些省市的社保部門將不給予理賠,此時理賠就成為一大問題。所以對于工傷員工,按照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系的,在法律上可行,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理賠問題上會遇到麻煩。

因此,建議企業在解雇工傷員工前要慎重,可在解雇前先與社保部門進行溝通。另外,如果工傷員工被鑒定為一到四級傷害的,即使是嚴重違紀也是沒有辦法解除的,因為員工沒有勞動能力了。如果此時就解除勞動關系,即便法律上沒有障礙,在實際仲裁訴訟中,公司敗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如果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七到十級的,公司在理賠后解雇該員工,則沒有大的風險。

案例三:

徐某是一名技術工人,從1999年到2005年期間,先后在A、B兩家公司從事風鉆工作。從事風鉆工作不可避免地長期大量接觸粉塵,2005年下半年,徐某開始感覺身體不適,B公司因此讓其離開了公司。

2012年,徐某因病住院,家人懷疑其在B公司工作期間患上了職業病。同年12月,當地職業病防治院診斷徐某為矽肺。2013年6月,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鑒定給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徐某的情形屬于工傷。于是徐某的家人與B公司進行交涉,要求給予其工傷待遇的賠償。但B公司認為,徐某是在離職后發生工傷的,且徐某之前在A公司從事相同的工作,直接要自己支付所有的工傷待遇賠償金顯然不合理,于是雙方發生糾紛。

話題三:職業病又該如何處理

倪瑋:員工出現職業病的情形一般很少碰到,像我們公司就沒有遇到類似情況。我認為,對A公司來說,既然這個崗位存在職業病風險,那么在員工離職

時就應該為其做一次離職醫療檢查。所以就本案例來說,員工在主張賠償的時候,應該是兩家公司一起承擔。

吳丹:因為員工先在A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又在B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那么可否有一個鑒定來劃分一下員工職業病因素中A、B兩家公司的責任,從而來界定雙方理賠比例。

石先廣:職業病鑒定并不涉及在哪家公司得的職業病。假設本案中員工工傷鑒定下來屬六級,那么此時的理賠怎么進行?是A、B兩公司各承擔50%嗎?這并不好界定。一般來說,肯定是由最后一家用人單位來買單。除非B公司能夠證明員工的職業病是在A公司工作時得的。

職業病,在我們國家屬于工傷的一種。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了屬于工傷的七大類,其中第四類就是職業病,但是職業病相較于工傷更為復雜。所以就工傷而言,我們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傷”,另一類是“病”?!皞笔侵竿鈧吹靡姷膫Γ绻钦?、扭傷等;“病”則是限于職業病。

對于職業病的處理,在流程上比較復雜。首先要到專門的職業病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即是否屬于職業病要先有一個準確的權威診斷;其次,在鑒定為職業病之后,就要去申請工傷認定,確定屬不屬于工傷;最后,在工傷認定以后,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篇6

車輪滾滾帶動經濟發展,同時也釀就事故頻頻。伴隨著一起又一起交通事故,用人單位與職工因工傷賠付與人身損害賠償之間的竟合而爭議不斷。北京燕華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燕華公司”)與職工羅某關于醫療費支出一事產生的爭執,即是新近發生的又一起以工傷為誘因并引發訴訟的典型案例。

傷殘指數百分百 協議賠付三缺二

2004年8月5日早上,羅某駕駛燕華公司一輛小型客車,沿江蘇省太倉市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在經過一個交叉路口時,與張家港市燃氣總公司司機王某駕駛的一輛重型罐裝貨車相撞,羅某身受重傷。經行腦外傷雙側開顱術、腦積水腹腔分流術和氣管切開術后,羅某呈植物生存狀態。45歲即變成一個會吃會喝但不懂感情、不能動彈、不會交流的植物人。

法醫給出的傷殘評定結論是:羅某的傷殘賠償指數是100%。交通警察則認定王某在這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羅某負次要責任。由于在太倉市醫院及北京市房山醫院花費了巨額醫療費,羅某認為王某作為本案肇事者,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張家港市燃氣總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三方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884970.51元。后續醫療費、護理費參照法醫鑒定再行確定。

羅某受傷后及治療期間,燕華公司急羅某之所急,先期墊付了683184.5元醫療、護理等費用。2006年1月25日,肇事方及羅某在太倉市法院主持下協商解決糾紛,由肇事單位及其車輛保險公司共同賠付羅某醫療費和今后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97萬元。此款雖然只及羅某要求的三分之一,但羅某同意這樣一次性解決雙方間的糾紛,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追討墊資引爭議 職工單位都有理

年紀輕輕就常年臥病在床,吃喝拉撒全靠他人護理,照料羅某的日常生活成為他家人的沉重負擔。雖然不能再為家里創造財富了,但近百萬元的事故賠償款,以及羅某每月3400多元的傷殘津貼、護理費用,無論從經濟上、還是從感情上,都使家里人覺得即使抽出專人,專門照料其生活也是值得的。然而,這種平靜的心態很快被打破了。

燕華公司在事故處理完畢后提出,羅某應歸還公司先期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如果扣除這筆費用,羅某得到的事故賠償費尚不足30萬元,這令羅某非常失望,并為今后的生活感到擔憂。然而,燕華公司的要求于法有據,無可挑剔。由于肇事方已經賠付了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補助金等費用,依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規定:交通事故已給付上述費用的,企業或者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家屬獲得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羅某認為燕華公司所說的費用不能看作是為其先期墊支的醫護費用。因為,他本人并非單位的專職司機,而單位卻派他開車長途出差,單位由于此過錯應對事故的發生擔負一定的責任。據此,單位支付部分醫護費用也是其自身主動承擔責任的一種體現。即使不是這樣,單位在他轉院到北京治療后,一開始承諾要承擔相應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等費用,但沒有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支出的上列費用可以算作道義上的贈與,既是贈與就不能撤銷。另外,單位自2006年開始即扣留了他的工傷證,不予發放傷殘津貼、護理費、工資等,他要求單位立即給付。

對羅某的說法,燕華公司感到特別委屈。事故發生后,單位派人出車出人前后奔波,幫助羅某討回了點兒補償,沒想到事情會在今天變成這樣。公司一位負責人說,那么多的醫療費用,羅某當時肯定拿不出來,單位本著治病救人的目的預先墊支了這部分錢,最終卻落得這樣一個下場,今后公司還敢為突然出事的職工墊錢嗎?這位負責人坦承公司沒有為羅某發放傷殘津貼、護理費和工資,是其家屬不與單位見面協商、不歸還墊付款造成的,等雙方把賬目算清楚了,會一分不少地把該給他的錢還給他。

政策法規并行不悖 工傷損害賠償有別

燕華公司與羅某之爭從表面看是單純的工傷待遇之爭,其背后卻是比較復雜的政策與法規之間的博弈。第一個層面,燕公司認為其為羅某治病先期支付醫療費,純粹是一種經濟救濟行為,這些款項在羅某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依法立即歸還,否則,就屬于不當得利,是羅某對公司的一種經濟侵權行為。持這種觀點的政策依據是原勞動部1996年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由于該辦法至2007年11月9日才廢止,因此用它來處理與羅某的經濟糾紛是合適的,合法的。

羅某認為燕華公司的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單位的墊支行為畢竟是由工傷引起的,與工傷撇不開關系,雙方之間的爭議應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執行。這實質上第二個層面的問題。因為上述“條例”實施后,原勞動部的“辦法”是否有效就成了新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原勞動部的“辦法”繼續有效,不然,原勞動部何必在此之后又要明令取消呢?羅某的工傷恰好在這個時間段上,到底該執行哪個政策法規?羅某認為應執行國家“大法”,既然國務院、北京市已經做出了明文規定,原勞動部及北京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自然應該執行這些政策法規,原“辦法”就該廢止。依這樣的觀點,羅某覺得自己勿需再歸還單位的這筆墊支款項。

事實果真如羅某想象的嗎?北京兆泰律師事務所陳君玉律師說,不是。按照《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險性質,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另外,因工傷事故是職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傷害,所以按《民法通則》之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或責任人應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主張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不能獲得雙重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第28條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的保險待遇支付問題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的部分,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本案中,羅某獲得的經濟賠償雖沒細分費用種類,但遠遠高于其應享受的5652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所以,工傷保險不再補差。

篇7

本文首先概述了目前我國大學生實習現狀及對意外傷害的權利救濟狀況,提出對于實學生權益進行法律救濟的必要性。接著從分析實習期間產生的法律關系著手,進一步明確各個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完善大學生實習期間人身意外傷害的權利救濟提供法理依據。

然后分析目前我國對于實學生權利救濟存在的問題,可以分為法律救濟的不周和社會救助的乏力,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構建大學生實習期間人身傷害事故法律救濟與社會救助雙管齊下的處理機制。

關鍵詞:大學生;實習;意外傷害;處理機制

1 目前實學生意外傷害權利救濟面臨的困境

1.1 實習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適用于大學生實習期間人身意外傷害權利救濟相關的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

高校學生校外實習傷害事故首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受害的權利要獲得救濟首先應該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高校組織學生校外實習,往往和實習單位簽訂了實習協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敝灰p方在平等自愿遵守相關法律基礎上達成有關學生校外實習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承擔實習協議,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該約定就是合法的、有效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大學生基本都已成年,但實習活動中若學校未盡到適當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關于大學生實習的專門的法律法規,而主要是通過援引其它法律予以適用,這就導致關于實學生人身損害賠償只能適用過于原則和粗疏的條款,甚至有些條款已經過時,對實習生權利保護無特別之處。

1.2 工傷救濟之路不通

2003年4月2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第1款可以參照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標準之規定,且對此沒有替代性的處理規則。此后大多地方性法規對此問題也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于是對于實學生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至今也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的司法實踐也極不一致,此問題也就變得相當的棘手。

1.3 民法救濟之途不暢

實踐中,受害大學生依據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救濟其受損權利的路徑亦不是一帆風順的。

1.合同法救濟的局限

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簽訂就非易事,從實踐層面看,這一救濟路徑并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價值意義。

2.侵權責任法救濟的局限

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大學生校園侵權是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實習“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實習作為課堂教學的域外延伸,司法實踐中通常比照適用該規定。然而當實習單位與高校否認其過錯的情況下,要求處于弱勢群體的學生對它們的過錯進行舉證是相當困難的,一旦學生舉證不力無疑使其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這對實學生未免不公平。

1.4 社會承擔機制尚未形成

我國目前關于實習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尚無一個公平合理、充分平衡各方利益的社會參與承擔的方式,突出表現在我國實習責任保險發展滯后,一方面我國學校和實習單位甚至大學生本人保險意識普遍不強,這種現象在經濟社會落后地區尤為突出。另一方面,即使參與了商業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根據保險賠償標準,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一般意外傷害險最高額大多為人民幣2萬元,遠遠無法滿足實學生的賠償需要,且一些保險公司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設置繁瑣的手續,學生獲得合理救濟更是y上加難。

2 實學生意外傷害權利救濟的完善對策

2.1 完善相關立法,為權利救濟提供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關于大學實習生傷害事故權利救濟的立法尚處于缺位狀態,這也造成司法實踐中權利保護的不利。為此,完善救濟,必須制度先行。

1.制定專門的實習法規

當下較為可行的路徑是,由我國教育部根據《教育法》、《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出臺《學生實習條例》,在這部行政規章中應該對學生實習管理部門、實習勞動環境、實習報酬的給付、實習安全教育、實習期間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以及實習責任險作出詳細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同時應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接收學生實習應該與學校和實習學生簽訂書面的實習合同”,以期解決學生實習時合同簽訂難的問題,暢通合同救濟的途徑。

2.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將實習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眾所周知,在目前實學生與實習單位和所在院校利益博弈中無疑處于雙重弱勢地位。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弱勢地位下的實學生特殊的利益傾斜和保護,構建一種有效地利益調節機制,也是為了追求實質公平的要求。

張新寶教授曾在分析工傷保險制度發展淵源時指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彌補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工傷事故保險相對于侵權損害賠償而言,具有如下優點:一是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二是有利于企業免責和分散經營風險;三是有利于勞資關系的和諧;四是節約社會成本。所以,將大學生實習生事故納入工傷保險保護范圍其好處是顯而易見的。

2.2 窮盡民法救濟路途。

1.暢通合同法救濟途徑

筆者認為若實習單位未訂立可以參照適用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條款來處理。要積極推行統一實習協議書的做法,明確實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既有利于規范實習事務的行政監管,又有利于加強學生的權利的保障,極大地暢通了合同救濟之路。

2.完善侵權責任法救濟途徑

由于過錯責任導致實學生舉證相當困難,所以應該改為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有過錯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要求行為人就其不存在過錯承擔責任,即由實習單位與高校就其不存在過錯負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推定其存在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若實習單位與高校存在共同過錯,則責令承擔連帶的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這樣有助于實現實質公平。

在此值得說明的是,我國現行立法框架下,采用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采用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所獲得的效果存在較大差異。所以我國應該在立法上進行適當調整,使得民事損害賠償水平與工傷保險賠償水平趨向一致。

2.3 構建社會承擔機制

大學生實習作為一項關系民生問題的社會事業,社會救濟方式勢在必行,理應構建社會承擔之道,擴大責任承擔主體,如此才能實現對學生權益的全方位維護。

1.政府應建立實習專項基金

政府部門要高度重視實習制度功能的發揮,可以通過財政劃撥設立專門的實習基金,用于對較好落實實習工作的實習單位的獎勵與對學生實習期間必要費用如交通費的必要補助。更重要的是,要在實習基金中預留一部分作為學生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補償,這樣有利于避免因賠償主體因責任能力的有限導致的學生權益維護不充分的問題。

2.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

現代侵權責任法的發展方向,就是要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結合,完全依靠侵權責任法民法救濟方法不能有效解決所有的問題,是有局限性的。推行大學生實習責任險,由實習單位、學校和保險公司共同編織一張實習生權利保障網,轉嫁事故風險,使賠償問題社會化,無疑是解決學生實習傷害事故賠償的一劑良方。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學校和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設立專門的學生人身傷害保險項目,學生作為保險受益人,實習單位與學校作為保險人。當大學實習生在執行實習任務的實習過程中若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就依法由保險公司作為理賠人,負責損害賠償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籌碼爭取較高的保險費率,且可以協商免去過于繁瑣的手續。而該種類的保險項目又具有某些福利性質,保險公司可以爭取一些稅收上的優惠。如此有利于實現事故責任承擔的社會化,進一步完善了社會承擔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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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返聘人員;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選擇權

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受聘至他人單位或其原來單位工作(以下統稱為“返聘人員”),其與用人單位的工作關系屬性及工傷保險關系,《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作出了相應規定。但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務關系是否能夠成為認定工傷的基礎關系,用人單位是否有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選擇權,返聘人員是否有自愿參加或者不參加工傷保險的選擇權,應當作統一理解。下面著重從上述三個方面探討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選擇權問題。

一、勞動關系不是認定工傷的唯一基礎關系

(一)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秳趧雍贤▽嵤l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保?]7可見,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屆滿,只要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均終止。前一種情形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后一情形是行政法規的補充規定。因此,對于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可不終止的理解是不正確的。作這種理解,有架空行政法規的嫌疑。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便不復存在。況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保?]429《解釋(三)》未明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是按勞務關系處理還是按勞動關系處理,但上述司法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根據反向思維邏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就不再是勞動關系,發生用工爭議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原勞動部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但與勞動合同應有所差別,如雙方發生糾紛,其性質亦應按雇傭關系處理,而不能按勞動合同關系處理”[2]155。由此得出結論,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二)勞務關系也可作為工傷認定的基礎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保?]4雇工與個體工商戶形成的既可能是勞務關系也可能是勞動關系,“個體工商戶是指雇傭2至7名學徒或者幫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自然人”[3]7。即使幫工或學徒與個體工商戶形成的是勞務關系,繳納工傷保險費也是個體工商戶的法定義務。如果有法定強制繳納工傷保險費義務的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其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3]126。反之,只要用人單位為其職工或雇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則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就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并不一定要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基礎。《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3]151。這里提交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是要證明發生工傷事故的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用工關系,而非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應當提交用人單位簽發的工作證、出入證、上崗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書、協議書,以及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3]152。由此可見,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只要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可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后,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務關系也可成為工傷認定的基礎關系。

二、用人單位有權選擇是否為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終止與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關系,而形成新的勞務關系。“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7-8用人單位如果選擇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而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受到事故傷害的返聘人員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既沒有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又沒有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需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對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返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出現上述兩種情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不能對沒有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而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明確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3]209。這里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返聘人員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則用人單位要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受到事故傷害的返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對沒有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受到事故傷害的返聘人員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用人單位享有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選擇權。

(二)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保?]209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論是以項目參保方式還是以其他參保方式,只要為其返聘人員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一旦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否則,用人單位要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在工作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返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選擇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接受,不能以返聘人員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予以拒絕;如果用人單位選擇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能對用人單位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

三、返聘人員有放棄參加工傷保險的權利

(一)返聘人員可以選擇不要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返聘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由用人單位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不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意不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對用人單位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發生傷害事故后,返聘人員將只能按照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而無法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返聘人員不能與用人單位約定無需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也不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是由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一筆資金作為補償,發生傷害事故后,返聘人員自行承擔相應后果。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作出的后果自負約定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二)返聘人員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返聘人員依據退休制度可以獲得養老保險待遇,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已經領取養老金的退休職工不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范圍,而受到社會保障法的保護”[1]300-301。返聘人員享受《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一項涉及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基本人權。如果返聘人員選擇參加工傷保險,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不得拒絕,這是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則返聘人員可以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可以采取追繳和罰款措施。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還要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對其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拒絕返聘人員繼續參加工傷保險的要求,則用人單位或返聘人員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綜上所述,對于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或者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他人單位或者其原來單位返聘,其工傷保險的相關事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已經作出了規定。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只要符合工傷認定的其他要件,也可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有選擇是否為其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權利;返聘人員也有選擇參加或者不參加工傷保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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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無法認定:60天內,就超過索賠時效:勝訴后,道路更加漫長,要拿索賠,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可能耗時1000多天。對一些受傷農民工來說,工傷索賠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雖然,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定,不為農民工繳工傷保險將責令停工,在實際操作中,非法用工屢禁不止,不法老板“拖、賴、騙、嚇”,勞動執法步履艱難,諸多因素造成了我們現在必須面對的尷尬現狀:一方面,發生工傷的農民工被擋在工傷認定的大門外,流血以后繼續流淚;另一方面,上億工傷保險基金無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銀行保險柜里“睡大覺”。

“馬拉松”式工傷維權

48歲的張衛紅是幸運的,雖然他經過“馬拉松”式工傷認定,勞動部門還是還了他一個公道,說起工傷認定的經過.張衛紅的感覺就是一個字:“難”。

張衛紅2004年受聘于哈密莊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爆破工。在事故中他失去兩個大拇指,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他開始了艱難的單方申請工傷認定。

由于程序較為繁瑣,直到2005年11月7日,哈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衛紅為工傷,2006年4月5日,張衛紅拿到了久違的裁決,這時距張衛紅受傷整整過去了一年半的時間。烏市水磨溝區法院法官高慶山介紹,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一個工傷農民工獲得工傷賠償最多需要經過11道法律程序。這些程序少則兩年,多則四五年才能走完。由于勞動爭議案件特有的“一裁二審”程序,尤其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農民工討要工傷賠償時間十分漫長。

據了解,工傷維權步驟可能要經過的程序有:一是確認勞動關系,包括勞動仲裁、民事一審和二審;二是工傷認定結論作出后,如用人單位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和二審,直至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三是勞動能力鑒定部門作出傷殘等級鑒定,如用人單位不服,可申請再次鑒定;四是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包括勞動仲裁、民事一審、二審。經過所有程序,最短也需要3年9個月。

首府法律援助中心李姓律師告訴記者,如此漫長繁瑣的維權過程,使本來因為工傷就已經受到身心傷害的農民工很難有決心和毅力堅持下來,即使勉強堅持到底,最終也可能會精疲力盡,并嚴重拖累家庭其他成員。如果遭受工傷事故的農民工要等到這時才拿到賠償金進行醫治,恐怕早已失去治療最佳時機,甚至失去了生命!

誰來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2005年9月30日上午10點左右,付孝孝的厄運更變了一家人的生活:他再不能過像以前那樣的平靜生活。

付孝孝在工地從事外墻保溫工程。工作時由于腳下支架不穩連人帶支架一起從四樓掉入地面。新疆建工醫院診斷為腰椎體爆裂性骨折。截癱術后,老板“失蹤”,醫院多次停藥,付孝孝的家人開始申請工傷認定。由于沒有勞動合同,家人只好找工友證明存在勞動關系,但讓他們沒想到的是,沒有一個人愿意證明,他的工傷認定之事就此擱置下來。

而在幾天前,四川民工薛群和丈夫在醫院里收拾他們的行裝,無奈出院。薛群夫妻二人在烏魯木齊一建筑工地當涂料工,為了省錢,他們平時就住在工地。去年6月下班后,薛群從二樓工地腳手架上一個漏洞掉了下去,大約是二樓的高度,她摔成腰椎爆裂性骨折和骨盆粉碎性骨折,醫院3次下了病危通知。因為下班時間摔傷,建筑公司說其不是工傷。勞動部門介入調查后,也很為難,雖然他們很同情薛的遭遇,但是,要將這種情況認定為工傷,似乎找不到法律依據。

在花費五萬多元醫療費,欠下三萬元債務之后,薛群因無錢治療被迫提前出院,醫生告訴她的丈夫,為此她可能永遠癱瘓。

據新疆國治法律事務所馬艷介紹,“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系”。實踐中工傷爭議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其中又以農民工居多。發生工傷后,一些用人單位為推卸責任往往拒不申請、拒不配合工傷認定。而按法規規定,勞動者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用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相當困難的。用人單位的手法,主要是不為勞動者提供申請工傷認定必備的手續;拒不在工傷認定法律文書上蓋章,拒不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拒不提供工資關系證明。面對同事發生的工傷事件,一些員工怕得罪老板砸“飯碗”,不敢、不愿出證,有的甚至被單位買通作假證、偽證。

難以情愿的“調解書”

家住南湖的老楊一直在華凌市場從事板材裝卸工作,他沒有工作單位,工作性質為誰家有活就過來叫他。今年2月,老楊承接了一項板材裝卸業務,但在卸板材過程中老楊由于不慎被板材砸斷了腿。老板將其送到醫院后便置之不理,老楊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查實雇傭老楊的老板沒有營業執照,據此,勞動部門認為不屬于工傷,屬人身傷害,駁回老楊的認定請求。

老楊只好向法院,庭審中,對方只愿意承擔醫療費,至于傷殘補助費,對方堅決不承擔,反過來,老板以老楊違反安全操作為名,要求他賠付損壞板材。最后在法院的調解下,老楊流著淚水在調解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承辦此案的郭律師告訴記者:由于工傷和人身損害適用的法律不同,在算法上也存在著區別,賠償數額也就不同,認定工傷的補助金應該是對農民工最合理的補償,但現實中,許多農民工都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言巧語下時效已過

年僅20歲的鄭小姐是首府某酒店的采購員,公司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社會保險。

今年三月,鄭小姐在上班時不慎摔傷,股骨和頸骨折斷。事故發生后,公司為鄭小姐賠付了醫療費,并與鄭小姐達成了一份賠償協議,承諾治療終結后,繼續讓其在公司上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鄭小姐認為公司待她不錯,就沒有申請工傷認定。但是一年過后,鄭小姐才意識到自己可能永遠無法再站起來,而且傷情復發需要再治療。當鄭小姐再次與公司交涉時,公司的態度與當初的承諾相差懸殊,拒不承認一切責任。

于是,鄭小姐申請法律援助,但此時離她受傷之日已有一年多時間,超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時間。于是向法院,但因為沒有進行工傷認定,法院不能贏接判決公司賠償損害。直到現在,法院還在努力地進行調解。

除了申請工傷認定有一年的時效外,提起工傷索賠訴訟也有時效,這個時效更短,只有60天。許多農民工法律意識淡漠,對此時限沒有概念,以至于錯過了維權機會。更有甚者發生工傷事故后,或與用人單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誤了工傷認定的時機;或為了保住工作,選擇忍氣吞聲。結果是便宜了單位,害苦了自己。

工傷認定何時不再艱難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工傷并不僅僅是建筑、勞動密集型企業等體力勞動者的“專利”,服務、貿易行業積勞成疾、工作壓力過大猝死、長期處于輻射環境工作等“隱性工傷”現象同樣不容忽視。如首府烏魯木齊前兩年發生的“的哥”疲勞過度猝死案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傷事故和工傷種類不斷增多,“隱性工傷”現象被長期忽略。新疆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曾組織人員討論認為,現有法律法規對工傷的規定過于粗糙,工傷認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外傷才是傷,內傷沒人管。而由工傷鑒定難直接引發的便是賠償難,勢必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因此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細化工作已迫在眉睫。

篇10

丙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李××之妻王××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 年 月 日發生工傷事故,因醫治無效于 年 月日死亡。為妥善解決王**死亡善后事宜,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喪葬事宜: 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及時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所需喪葬費用由乙方支付。(全部救治費用已由乙方支付。)

二、賠償金額:乙方向甲方之張××支付賠償金壹萬元;向甲方之李××、李××支付賠償金******元。除承擔上述費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任何費用。

三、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支付張××全部賠償金壹萬元,支付李××、李××部分賠償金伍萬元; 年 月日前支付李××、李××剩余全部賠償金*****元。

五、擔保條款: 丙方為乙方全面實際地履行賠償義務而向甲方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