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申請范文

時間:2023-05-06 18: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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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申請

篇1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wjj050607”為你整理了這篇住房保障審計整改情況匯報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一)關于公租房分配和管理情況的問題。

問題描述:

1.不符合條件人員違規享受公租房保障。總計24戶家庭違規享受公租房保障,分別是10戶違規享受貨幣補貼,14戶違規享受實物配租。違規享受貨幣補貼10戶中,3戶申請人死亡多領取貨幣補貼3220元,剩余7戶開化縣城擁有商品住房或預售登記信息多領取貨幣補貼7515元。違規享受實物配租14戶中,6戶因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死亡仍違規在保,7戶(2戶在衢州市區、5戶在開化縣城)擁有商品住房或預售登記信息且人均住房超18㎡家庭仍違規享受實物保障,1戶外來務工保障人員余某自2017年起,憑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企業社保繳費記錄等,獲批享受公租房1套。

2.社保中斷后的原公租房保障人員的退出保障機制不健全。總計3戶外來務工人員社保已中斷或由企業繳納轉為個人繳納但仍享受公租房政策保障,截至2020年12月,其中1戶社保中斷已超過3年,與此同時《開化縣2019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請實施方案》等相關政策未對中斷后退出保障進行明確規定。

3.晨景苑公租房小區資源未充分利用,配租率低。晨景苑110套公租房(整體打包出租給開化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和縣教育局各55套)中29套公租房屬非成套公租房且地段偏遠,市場需求低目前已閑置1年以上,其中:開化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2套,縣教育局27套。

4.已配租公租房存在閑置6個月以上的問題??傆?8套住房困難家庭承租的公租房無用水用電,對2020年實物保障家庭,運用水費、電費等數據核查,有38套公租房6個月以上未產生用水用電,不符合《開化縣2019年度公租房保障申請實施方案》“公租房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資格……(三)轉租、出借、閑置公租房6個月以上……”的規定。

5.公租房保障數據更新不及時、公租房申請等保障事項線上受理率低。截至2020年12月,總計167戶公租房保障對象數據更新不及時,分別是108戶公租房保障對象信息未及時納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系統,59戶已退保家庭未及時調整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系統相關信息。另外市住建局要求2020年度公租房申請等保障事項線上受理率達到80%,截至2020年10月,縣住建局線上受理率僅2.64%,截至2020年12月底僅9.4%,未完成線上受理率達標要求。

整改落實情況:

1.截止2021年7月底,已全部完成24戶違規享受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整改工作,其中10戶享受貨幣補貼,14戶享受實物配租,具體情況如下:10戶違規享受貨幣補貼的保障家庭中3戶因申請人死亡、7戶家庭因名下登記商品房,已按規定退回違規領取的租賃補貼10735元(附收款憑證);14戶違規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中6戶因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死亡、7戶家庭因名下登記商品房、1戶不符合公租房準入條件,4戶已按規定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6戶已按規定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資格,因名下卻無其他住房可騰退,重新簽訂承租合同,按市場租金繳納房租,4戶已按規定,根據人口變化情況,調整房屋租金(附承租合同及退房驗收單)。

2.截止2021年5月底,已取消3戶外來務工人員社保已中斷或由企業繳納轉為個人繳納的公租房保障條件,按照市場租金繳納房租,給予6個月的搬遷過渡期,做好退房準備。另浙江省建設廳于2021年6月23日下發征求《住房保障領域基本公共服務導則》(征求意見稿)的通知, 該導則適用于全省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規定,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參照導則,完善本地的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有關內容。該導則于2021年9月30日正式出臺,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結合我縣實際和審計提出公租房退出保障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予以細化,擬定《開化縣公租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完善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退出保障機制,已于2021年12月7日印發。

3.截止2021年9月,已完成晨景苑29套閑置公租房的配租??h住建局積極對接園區企業是否有承租需求,通過定向配租方式,針對園區企業加大配租政策宣傳力度,現已全部配租(附承租合同)。

4.截止2021年7月底,已完成對38套閑置公租房的整改。針對38套閑置公租房的承租家庭,縣住建局已發放書面告知書要求其按規定騰退,對確屬困難不宜實物保障的制定靈活政策調節為貨幣補貼,現已騰退31套,7套按市場租金繳納房租。

5.截止2021年3月,已完成對167戶公租房保障對象的數據更新,在后續工作中加強數據實時更新,做到線下與線上數據動態同步。同時為進一步提高線上受理率,現已上線“政務2.0”版本,線上受理率達到90%以上,已完成線上受理率達標要求。

計劃完成時限:2021年7月底已全部完成關于公租房分配和管理情況的問題整改。

(二)關于困難群眾住房保障情況的問題。

問題描述:

住房困難群眾應保盡保摸排不到位。審計綜合比對不動產登記、社保、民政等信息發現,開化縣有52戶低保戶、有9戶低保邊緣戶和1戶特困戶,截至2020年12月,縣住建局未完成與社區等對上述無房戶應保盡保的確認工作,困難群眾應保盡保摸排工作有盲區,精準保障落實不到位。

整改落實情況:

篇2

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區住房保障制度,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公平、公正、有序解決本區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本區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的居住條件,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xx〕12號)、《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佛府〔20xx〕72號)、《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佛府辦函〔20xx〕4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佛山市禪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區內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將廉租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同公共租賃住房合并管理,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區屬管理的住宅類直管公房將逐步納入公租房管理體系,對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類直管公房(夫妻間轉名除外)要納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條 本區行政范圍內公租房的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安排、申請和分配、管理和監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以需定建;適度保障、嚴格監管”的工作原則,對供應對象實行有限期租賃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對全區公租房的建設和管理負責。

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為本區公租房的建設、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責單位,負責保障性住房的規劃、政策制定,負責指導、監督全區住房保障工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住房保障行政處罰等工作。

區公資辦負責統籌本區公租房的使用、增值、監控、分析和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區住房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機構,負責做好公租房需求調查、建設、運營、管理以及保障對象的審核、保障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各鎮(街道)應當設立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協助區住房保障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區委宣傳部、區委社會工作部,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區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地稅局、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為本區解決符合條件中低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各類型人才住房困難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本區公租房建設納入本區“xx”住房保障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以需定建的思路科學編制,分年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具體有以下方式:

(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租賃、改建以及接管、沒收的公租房。

(二)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以及“三舊”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公租房。

(三)企業經政府批準利用自用土地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四)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項目中按照公租房套型標準自行建設的用于租賃的住房。

(五)各類投資主體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公寓和集體宿舍。

(六)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公租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交叉式建設,充分考慮居民的生活、工作、就醫、子女上學等實際需求,盡量安排在設施齊全、交通便利的區域。公租房建設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九條 規劃部門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可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上限掌握公租房項目容積率,并適當預留公共綠地。

第十條 公租房建設項目允許配建適量的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配建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0%。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專項用于公租房建設。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配套商業用房可以獨立確權、經營,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轉讓、轉租,但不得改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功能。

第十一條 公租房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職工公寓或集體宿舍。公租房的建設標準應符合廣東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規程的相關規定??筛鶕暾埣彝サ娜丝谝幠E渥獠煌娣e的成套住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條 公租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相應建設程序和住宅建筑規范,在項目進行報建時,應明確建設類型為公租房。公租房的驗收和保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租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公租房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大力鼓勵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由政府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導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

第十四條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租房,納入當地政府公租房計劃實行統一監管,優先向本單位符合保障條件的職工出租,剩余房源調劑安置其他保障對象租住。

第十五條 按照控制規模、優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流轉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整體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拆確權,不得轉讓,不得抵押。

第十六條 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整體確權并在房地產權證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公租房可以整體(整幢)轉讓和整體抵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除外),不得分拆轉讓和分拆抵押。整體(整幢)轉讓公租房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持相關材料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受讓人應與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協議。

第十七條 各公租房建設項目的類別及性質須經認定,由建設單位(物業權屬單位)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佛山市禪城區保障性住房項目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審核同意的項目予以認定并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經政府認定的公租房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后,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

第四章 用地安排

第十八條 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區國土部門在制訂住房建設用地計劃中要先落實公租房建設計劃所需用地(包括劃撥和出讓),并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收回的閑置土地,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租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采取租賃方式的,可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對需要辦理公租房建設用地手續的,要簡化程序,加快辦理。

第五章 資金籌集

第二十條 公租房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五)通過創新融資方式及公積金貸款等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通過貨幣配建形式收取的資金。

(八)企業投入的自有資金。

(九)村鎮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投入資金。

(十)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十一)社會捐贈的資金。

(十二)經當地政府批準可納入公租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保障性住房資金專用帳戶,所有公租房資金必須納入該專用賬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質的公租房及配套設施的租賃收益專項用于償還政府建設的公租房貸款及利息、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維修、空置期的物業管理費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償還貸款及利息的差額部分,經政府批準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償還。

其他投資主體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歸還公租房建設貸款及公租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支出。

第六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區公租房申請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區公租房保障對象為:

(一)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家庭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財產總額不高于11萬元,其中銀行存款和投資類資產不高于5萬元(資產審核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二)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家庭非本區城鎮戶籍,但申請人須在本區工作并連續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財產總額不高于11萬元,其中銀行存款和投資類資產不高于5萬元(資產審核內容見附件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區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三)符合條件的各類型人才。(另文規定)

第一節 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申請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不包括政府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為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具有本區城鎮戶籍且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非本區戶籍的,若其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證明或居住證明)且在戶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優惠政策,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30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含離異、喪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圍內自有產權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獨立申請承租公租房。孤兒年滿18歲后,可獨立申請。

(二)申請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未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不屬于村集體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圍,或享受過上述住房優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等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在本市出售、贈與、離婚析產、自行委托拍賣的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的房產仍需計入在本市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包括3年)在本市轉讓房產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批準后可以不納入計算在本市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七條 在房源空余的情況下,可接受其他類別保障對象的申請。

第二節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申請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不包括社會力量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為本區城鎮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不受戶籍限制,但須實際在本區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證明或居住證明)。

(二)申請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未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或享受過上述住房優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等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3年內在本區出售、贈與、離婚析產、自行委托拍賣的房產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的房產仍需計入在本區自有房產面積。

第二十九條 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包括3年)在本區轉讓房產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漆t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批準后可以不納入計算在本區自有房產面積。

第三節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

申請條件

第三十條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在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寓、集體宿舍的供應對象主要為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具體申請條件由公租房項目產權單位制定,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節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申請條件另文規定。

第七章 申請程序

第三十二條 申請本區公租房須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禪城區公租房申請表。

(二)戶口簿、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非本區城鎮戶籍人員還須提供居住證、社保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等。

(三)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材料,共同申請人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其他居住狀況證明。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繳稅憑證。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擁有土地、房產、汽車的,提供近期的有資質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屬烈士家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相關證明。

(七)家庭資產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八)計劃生育證明。

(九)誠信承諾書。

(十)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不同類型的公租房,應根據該類型公租房的申請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申請、審核、配租具體程序詳見附件2。

第八章 租賃管理及租金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的租賃管理在政府統籌下,原則上實行“誰投資、誰具體管理”的方式進行公開配租。房源及配租檔案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統一備案,任何非投資主體、非委托指定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運營機構或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

第三十五條 建立公租房登記管理制度,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必須為公租房建檔立冊,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實施嚴格監督。

第三十六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取消該家庭的輪候資格。

第三十七條 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接受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不入住或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租賃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每個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請租住一套公租房。

配租公租房房型與申請對象相對應,原則上2人及以下家庭分配一房一廳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斟情分配兩房或以上戶型。

第三十九條 公租房按照“經濟環?!痹瓌t進行一次裝修,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擴建、加建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第四十條 承租人不得將公租房出借、轉租、分租或閑置,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私自調換。

第四十一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租金參考價確定。(市場租金參考價的核定詳見附件4)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積計收,對不同的收入群體原則上實施級差化租金,具體標準詳見附件5。租金計收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房屋租金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和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的租金標準原則根據實際制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參考價的80%,且必須經區價格主管部門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并備案。

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另文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自有產權住房家庭承租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的,享受租金優惠的承租面積為總承租面積扣除自有產權房面積,其余面積按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

有汽車(非營運)的家庭承租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的,其租金標準不得低于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參考價的60%。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鎮(街道)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先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區級國庫,區財政再全額返還給鎮(街道)。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應按相關規定繳納租金及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治安、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第九章 續約及退出

第四十五條 入住公租房必須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租房保證金。租房保證金按照承租人月租金的3倍計收,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應設立租房保證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承租人騰退住房時,無違約責任的退還租房保證金,違約的可從租房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租賃合同應采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的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原則上每個租賃期限為3年,租賃期滿后承租人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已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租賃期滿經審核仍符合條件改簽公租房租賃合同,租金標準按照新規定執行。

租賃合同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四十六條 承租政府投資籌集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續約。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租房,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園區配套公寓、集體宿舍和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的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向出租人申請續約,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繼續提供公租房,視家庭年人均收入情況相應調整租金標準,并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

(二)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的,按租賃合同約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四十七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并于合同屆滿之日后30天內騰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八條 申請公租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出現或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按規定結清有關費用并退出公租房:

(一)家庭收入、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三)出現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租房的,應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按規定退出公租房的,應結清水、電、煤氣等一切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五十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以及被取消承租公租房資格的,應當結清有關費用騰退承租的公租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按租賃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定期對保障家庭進行資格審查,同時不定期進行隨機抽查,并通過群眾舉報、入戶調查、信函索證等調查取證方式,加強公租房保障資格和住房使用情況監管。

經審查或抽查,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其承租資格;對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動,不再符合原核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租金標準、補貼標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視家庭年人均收入、住房情況相應調整租金標準、補貼標準并根據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租房的動態管理。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被發現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公租房的,取消保障資格,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實物配租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賃合同限期30天內搬出,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參考價補繳租金;已領取租賃補貼的,立即停止發放,并勒令其退還所騙取的租賃補貼,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第五十三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賃合同并限期30天內搬出。自房屋收回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保障申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及住房情況的。

(二)申請人擅自將租住房屋轉租、出借、調換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2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五)擅自對租住房屋進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使用性質的。

(六)故意損壞租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公共設施的。

(七)違反其他有關房屋管理規定或根據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收回住房的。

第五十四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監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家庭或個人出租公租房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退回多收租金、追繳少交租金或者收回房屋,并將違規情況載入誠信紀錄。對拒不執行的,可提請有關政府部門暫停或取消其所享受的優惠政策,依照有關物價管理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等方式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從事公租房相關工作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用地管理、資金籌集、資金使用管理、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效能,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公租房相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政府有關部門的問責制度參照《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各類違規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參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單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面向本單位職工出租的,應當參照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條件、分配及監督管理方案,經單位討論通過,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納入公租房管理的住宅類直管公房,應當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參照本細則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配方案、租金標準及監督管理方案,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區政府和市住建管理部門備案。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規范我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軌后的管理實施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013〕17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意見》(建?!?017〕111號)、《海南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關于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的通知》(瓊建住房[2014]23號)”、《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建住房〔2017〕29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管理,是指我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統稱為公租房。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公租房建設管理監管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我市政府集中投資公租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

市監察、審計、發改委、財政、資源規劃、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管理、各鎮政府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相關指導和監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保障對象為住房困難的公租房所在地城鎮戶籍低收入家庭以及公租房所在地行政、企事業單位(含教師、醫生、引進人才、公交司機、環衛工人等)住房困難的工作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中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公租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嚴格監管、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渠道建設、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主,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

第七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公租房及配套的商業服務設施不對外銷售,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統一出租、統一管理。

 

第四章  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申請租賃市政府在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為公租房所在地城鎮戶籍居民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家庭在那大主城區和濱海新區規劃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不超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申請人為公租房所在地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含教師、醫生、引進人才、公交司機、環衛工人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家庭在那大主城區和濱海新區規劃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申請人為公租房所在地的企業單位(含私企)人員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有效合同;

2.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合同期限內,連續在儋州市社保部門繳交2年以上(含2年)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在職人員,或連續在省社保部門繳交2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的省駐市單位在職人員;

3.在那大主城區和濱海新區規劃范圍內無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第九條 申請租賃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備查)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備查)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四)儋州市居住證(外來務工人員提供)。

(五)用人單位證明、有效勞動用工合同;社保部門出具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

(六)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現有不動產信息證明。

第十條 申請租賃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單位意見。社區(申請人為我市城鎮戶籍居民)或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核查,經核查符合資格條件的由社區或單位進行公示(一榜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出具意見。

(二)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意見。鎮政府(申請人為我市城鎮戶籍居民)或主管部門收到經社區或單位公示符合資格的申請材料后,經核查符合資格條件的,由鎮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公示(二榜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出具意見(無主管部門的企事業、私營企業申請人不進行“二榜”公示)。

(三)初審。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受理窗口收到鎮政府或主管部門公示符合資格的申請材料后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書。經初審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原因。

(四)復審。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組織復審。對申請人為我市城鎮戶籍居民的,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查。

(五)“三榜”公示。經復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市政府網站或媒體予以公示(三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等。

(六)批準。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經“三榜”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的50%確定,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原廉租房住戶,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賃條件的,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公租房租金一次性繳交期限不低于6個月,住戶在繳交公租房租金的同時,必須按物業管理規定繳交物業服務費及水電公攤等費用。

第十三條 收繳的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租房房屋的維修、公共設施的維護和保障性住房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 收繳的公租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應該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作為保障性住房后續管理經費。

 

 

第六章  實物配租

 

第十五條 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分配遵循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實行輪候管理制度,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根據實際申請情況確定輪候順序。

對拆遷安置戶、低保戶、特困戶、重殘疾人員、孤兒、優撫對象、復員軍人、城鎮困難職工及教師、醫生、引進人才等住房困難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公租房抽號。

第十六條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結合輪候對象家庭人口數量、房源數量、戶型等情況制定分配工作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分房,輪候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公租房配租后,承租人因就業、子女入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后辦理調整手續,并告知物業公司。

 

第七章  租賃補貼

 

    第十八條 已取得本市公租房保障對象資格但未得到公租房實物配租或在本市城鎮通過市場租賃住房的,可申請領取住房困難租賃貨幣補貼。

第十九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金額計算公式為: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金額=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積×補貼標準。

第二十條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數。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積按本市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計,本市公租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參照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確定。

(二)家庭人口數按保障對象資格核定的家庭人口數計。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積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補貼標準,按本市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貨幣化補貼標準計。

第二十二條 經核定,申請人家庭月可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額大于申請人家庭租賃住房協議約定的月租金額的,按其租賃住房協議約定的月租金核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請人可持如下證明材料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或社區申請貨幣補貼:

(一)住房困難租賃補貼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人家庭屬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或本市城鎮住房救助對象的,應當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時發放住房困難租賃補貼。

貨幣補貼發放期間,申請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賃住房情況等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主動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申報;申請人未及時申報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可根據舉報線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申請人家庭可領取補貼情況進行核定,并按核定結果重新發放或終止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貼對象信息及發放結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信息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得到公租房實物配租后,貨幣補貼停止發放。

第八章  入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取得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租賃資格的保障對象,與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后,方可按合同約定入住公租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公租房情況、租金標準、物業服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維修維護,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維護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騰退住房時,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房屋維修養護費、裝修費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承租人裝修房屋,必須報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批準,物業管理單位應將裝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項告知承租人,并對裝修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使用公租房應遵守下例規定:

(一)按時交納租金、物業服務費、水電費及公攤費等。

(二)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三)禁止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四)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及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六)不得占用、損壞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七)不得轉租使用或轉借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公租房承租戶為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難家庭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批,可以減少或免交住房租金:

(一)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

(二)孤老、孤殘、孤?。?/p>

(三)喪失勞動能力家庭;

(四)經批準的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

(五)出現其他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承擔租金的。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承租戶為其他應保障對象,如出現特殊情況按約定繳交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緩交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緩交租金。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承租人應按月繳納住房租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承租人不按約定繳納公租房租金并經催交無效的,承租人所在的單位需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完成催繳工作,經催繳仍未上繳的承租人,可按程序給予全市通報。

第三十五條 政府集中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水平。對原廉租住房物業管理費用較低的小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給予物業管理公司一定的補貼。補貼換算后的物業管理費不得高于同地段、同類型普通住宅小區最低物業服務水平。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租房實行動態管理,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工作單位有下列情況發生后,不符合承租條件的,不再給予承租。

(一)申請人(包括原廉租房住戶)夫妻雙方在相關部門有營業執照或車輛登記等信息的,可認定家庭收入發生變化,并用于計算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依據。

(二)新購買的車輛由申請人提供購車發票,購車金額超過15.3萬元視為收入條件發生變化;

(三)擁有二手車或者購車原始票據遺失的,申請人需委托評估機構對車輛進行評估,評估價超過15.3萬元的視為收入條件發生變化。

(四)申請人同時擁有企業及車輛的,其車輛價值及注冊資本金可以合并計算總價值。

第三十七條 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或特定的租金標準條件的,經社區、單位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核實后,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不再符合原廉租房條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住房,同時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二)不再符合公租房續租標準的,參照同地段市場房屋租賃價格核收租金;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或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騰退所租賃房屋。

第三十八條 享受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一)采取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四)將承租的公租房轉借、轉租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七)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承租人如需提出異議,需在接到書面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30日期限內退出。逾期不退回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暫停承租房屋的水電氣供應。

第四十條 騰退公租房前承租人應結清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公攤等。

第四十一條  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或購買市場上的其它住房后,必須在辦理交房手續后6個月內退出原租住的公租房。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誠信記錄信息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其記載入保障對象信用檔案:

(一)申請公租房保障時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瞞報相關情 況的;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不主動退出公租房的。

第四十三條 對存在不誠信記錄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或申請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可在相關公示平臺或相關媒體公布其不誠信情況。

(二)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會同社區、公安、民政、市場監管、保障對象單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公租房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十五條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按戶建立公租房檔案,社區、公安、民政、市場監管、保障對象單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租住戶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 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監督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公租房保障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七條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或者其他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準的公租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社區、公安、民政、鎮政府及相關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造成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承租公租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省有關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 原有我市涉及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規定,如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顿僦菔泄沧赓U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儋府辦〔20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1.《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

關工作的意見》(建?!?017〕111號)

2.《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

住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建住房〔2017〕

296號)

3.《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

府辦〔2010〕111號)

4.《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儋府辦〔2015〕2號)

篇4

20xx年廣州市公租房新規定:本批公租房19日起接受網上申請本次推出面向來穗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共600套,其中白云區龍歸花園264套,黃埔區瑞東花園336套,計劃于5月19日起開始網上預申請,于9月28日公開進行搖號分配。

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一是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中低收入來穗務工人員;二是高級技能人才或受表彰、獲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市住房保障辦提醒,來穗務工人員可前往居住地街鎮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窗口咨詢并領取《20xx年來穗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搖號分配指引》等資料;符合條件的,可先準備申請所需資料,并于5月19日6月1日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廣州分廳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專題網頁進行預申請。

20xx年廣州市公租房新規定:廣州今起1.6萬套公租房接受申請 無收入限制從今天開始,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開放今年1.6萬多套公租房,接受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可以向所在單位提出意向,再由單位匯總人數后向政府提出申請。本周三上午,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將在市房地產大廈(越秀區豪賢路193號)西廣場舉辦現場咨詢,有意向的市民可以去現場咨詢。

今年廣州推出新就業無房職工公租房共16668套,面向用人單位整體租賃,不對個人開放申請。從今日起至4月28日,用人單位在匯總本單位符合條件員工承租意向之后,統一向市住保辦提出申請,5月份市住房保障辦再制定具體分配方案,計劃到6月實施配租。

根據《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用人單位包括依法注冊登記且住所地在本市的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標桿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政法、醫療、交通、環衛等基本公共服務部門和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

申請公租房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8周歲以上(含本數),35周歲以下(含本數)。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術資格,或從事城市公共服務領域特殊艱苦崗位的職工,不受年齡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本單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租房對于申請人的收入沒有限制。

20xx年廣州市公租房新規定:來穗人員公租房開放首日遇冷擺好展板做好現場指引,但是前來參觀的人卻寥寥無幾,昨日面向來穗人員的公租房房源首次開放參觀,但是整個上午南都記者在龍歸花園卻沒有看到幾個前來看房的外來工?,F場共有264套房源、4種戶型,但是只有10余人來看房,而且全部都是周圍的街坊來看熱鬧,真正符合條件的外來工一個都沒碰到。

看房者:并非申請人

本次龍歸花園提供的來穗人員公租房房源共有264套,有一房、一房一廳、兩房一廳、三房一廳共計4種戶型,面積從30平米到60多平米不等,月租金從200元到800多元不等,為市場價7折。南都記者昨天實地踩點發現,這4種戶型都算方正,無論是廳、房還是陽臺都是正向,基本沒有特別差的戶型,幾名過來看熱鬧的周邊街坊看房感受也是比較實用。

經過一上午的現場踩點走訪,南都記者發現只有10余人來龍歸花園看房,而其中符合條件的外來工一個都沒碰到。對此,現場工作人員表示,之前在倉邊路原國土房管局現場擺攤咨詢時,前來詢問了解的外來工就非常少,再加上首個開放日是工作日,龍歸花園較市區稍微有點遠,幾大因素共同導致了現場前來看房的外來工不多。

不過,上述工作人員預計周末兩天會有符合條件的外來工前來踩點,由于距離城區更近,可能更多的外來工會選擇到黃埔區的瑞東花園看房。

有意向外來工不多 啥原因?

向外來工提供公租房本是一件帶有公益性質的善舉,有關部門今年來也一直在宣傳,但是從目前反饋來看似乎有意向的外來工并不多,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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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適用房準入;制度缺陷;準入機制

一、我國經濟適用房準入機制現狀分析

經濟適用房準入機制,是指中低收入家庭和個人享受經濟適用房所需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審查程序等相關配套法律、政策、制度的總稱。經濟適用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其兼具商品性與社會保障性,經濟性與適用性,是受惠面很廣的一種社會住房保障措施。經濟適用房的準入是惠民政策的第一步,也是經濟適用房問題集中凸顯的環節。

2007年12月七部門聯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是現階段指導我國經濟適用房實踐的核心規范性文件。該《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符合的條件: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但在現實中卻出現以下問題:

(一)申請對象難確定。對該辦法中規定的“低收入”家庭的標準不統一,也難界定。目前我國低收入的規定主要依據是申請人的工資單或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有許多工資外的收入成為灰色地帶,審查部門往往無法查清。且我國現在沒有完善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和信用評估體系,更難以有效地對收入進審查。因此,“低收入”家庭在實踐中往往執行標準很模糊,不確定。更有甚者,通過非法手段“買通”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獲取虛假申請資格,如果加之監管體系不到位,則就導致現在常常被媒體大肆報道的“開寶馬住經濟適用房”的案件。

(二)審查機制不健全。我國目前經濟適用房房的申請監管采取多個部門、逐級核查的方式,這一過程中往往出現監督漏洞,互相推諉,標準不統一的現象。多頭監管更對行政執法監督的成本上升造成巨大壓力。目前有些社區、街道只要材料齊全,就能申請獲批,使審查流于形式。同時房管部門承擔著公共租賃房復核、監督管理和最后定額等的工作,但主要問題是人手不足,面對大量申請者時難以組織大量人力物力去深入調查,對“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則更是形同虛設。

(三)“權力尋租”現象普遍。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但實踐中卻出現一些開發商為了牟利,連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暗箱操作”,使部分經濟適用房在面積,規模和樓層高度上都比照商品房來建設,并像商品房一樣出售,按照規定“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這樣,通過這種“準商品房買賣”獲得的經濟適用房大多會轉賣于他人,從中牟利。

(四)保障對象范圍窄,夾心層人群住房需求難以滿足。根據現有立法規定,我國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對象是具有城鎮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或個人。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逐步深入,涌現出了一大批夾心人群。2他們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濟適用房的申請范圍,又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在高居不下的房價下解決自身的住房需求雖然近年來開展了公租房制度,但由于配套設施不完善,供應量不足的問題,也一時難以緩解現在經濟適用房的尷尬境地。

二、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經濟適用房準入機制及借鑒意義

在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有著完備而發達的公共房屋準入制度。雖然對公共房屋的稱謂有所不同,如新加坡成為公共住房,香港成為公屋,但其在準入機制上有許多經驗值得借鑒。

(一)新加坡。新加坡公共住房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公房申請資格標準、公房分配政策和程序以及保護家庭傳統的分配制度等。公房申請資格主要由四個標準確定: 公民權、無私有房產、收入水平及家庭構成。國家建房發展局(HDB)采用的分配方式是先申請先服務。在該分配系統中,只有一個申請序號系列,因而出售和出租各有一個排隊序列?!胺謪^登記”系統將現有住宅區劃分為七個地理區域,申請者可以就某區域或者該區域的某住宅區提出申請。該系統既簡化了登記處的管理工作,又易于處理申請者的變更申請。住房申請實行訂購制,每季度公布今后三個月新建公有住房計劃。另外,政府還通過郵政儲蓄銀行貸款和政府補貼對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階層進行調配,使公共住房能夠良好運轉,同時新加坡公共組屋管理施行立法和政策相配套,不僅解決了建房問題,而且解決了公共住房的轉售轉租問題。3

在新加坡,為防止有人利用組屋進行投機活動,政府制定了細致而周全的法律法規,對居民購買組屋等行為進行嚴格的監控。任何人在買賣組屋時必須提供詳細的資料,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當事人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為了避免有人組變賣屋做投資,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所買組屋的出售、出租或者其他商業行為做了嚴格規定,如果在買賣組屋時故意報高房價,利用組屋進行牟利,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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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廉租房 保障制度

1 廉租房定義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廉租房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解決城市中低經濟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會公共福利和住房社會保障性質。中國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資建好后,低租金給住房困難戶,二是由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給住房困難戶,由他們租賃社會房屋居住。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給對象,符合廉租房供給條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請,并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核實批準后,方可取得廉租房的承租權,廉租房無繼承權。

2 廉租房的歷史及現狀

1998年,國務院發出了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該《通知》提出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建立適應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即要建立以經濟適用房為主體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高收入者購買或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者租用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根據通知要求,建設部于1999年制定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隨著廉租房政策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人們對廉租住房制度也越來越了解,我國的廉租房政策在幫助低收入家庭解決基本住房問題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截至2006年年底,全國657個城市中,已有512個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總數的77.9%;全國累計有54.7萬戶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房政策改善了住房條件,其中,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16.7萬戶,實物配租的家庭7.7萬戶,租金核減的家庭27.9萬戶,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條件的家庭2.4萬戶。同樣,以2006年年底為限,全國累計用于廉租房建設的資金為70.8億元,僅當年一年就達到23.4億元,占1999年以來累計籌集資金的1/3。全國人均住房面積從1993年的17.8平方米增加到現在的28平方米。

3 廉租房存在的問題

經過十余年的發展,我國的廉租房政策已經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但是在廉租住房政策的實際執行過程中,任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給我們的政策執行帶來一定的困難,也讓我國的廉租房政策在解決保障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的同時,為社會帶來極大地負擔。我國廉租房政策實行過程中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廉租房政策對申請家庭的資質審核缺乏實質的規定,致使廉租房申請家庭有瞞報家庭財產、提供虛假證明等現象。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主要采取“三級審核,兩次公示”的模式。即申請人首先向街辦或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材料,由街辦或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但是街辦居委會作為基層工作單位,首先街辦居委會無法去銀行調查申請人的財產情況,無法調查申請人的房產、車輛等情況;其次,街辦居委會的人力物力均有限,不可能對所有申請人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逐一核實,“只能依賴申請人的誠信”作形式審查,對于有些刻意隱瞞家庭情況的家庭不能全部及時發現。另外,在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人戶分離”現象普遍存在,這也會給街辦居委會的審核工作造成困難。

3.2 缺少完整的個人收入征信制度,申請家庭收入的動態變化難以掌握。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掇k法》同時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在實際工作中,申請家庭在收入發生變化時,很少有人能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而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僅僅依靠對保障象定期走訪、抽查的方式進行收入審核,并不能保證及時發現保障對象的收入變化。

3.3 缺乏有效地退出保障機制。在《辦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了保障對象需要退出廉租房的情況,并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但是實際執行情況卻并不盡如人意。例如廣州廉租住戶黃少萍在被查出違規使用其廉租房時,申辯說因為調查人員調查時其正好沒在家,所以她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廉租房政策,所以拒絕退出配租給她的廉租房。不僅僅是黃少萍,在廣州查出的11戶違規使用廉租房的家庭中,其他家庭也認為自己并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只是主管部門審查的時間不合適。對于像黃少萍這樣拒絕退出廉租房的家庭,《辦法》沒有具體規定如何有效的讓其退出。近年來,我國的廉租房保障力度不斷加大,政府由此所形成的負擔也越來越重。而由于無法退出,一些本該享受保障房政策的群眾便失去保障權利,致使不合理的居住者持續占用社會資源。這就要求我國的廉租房政策要盡早完善廉租房的退出機制。

3.4 與廉租房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沒有專門針對廉租房或保障房的法律法規,一旦發現申請人有瞞報、偽造、假造情況,也只能取消其資格,或者做輕微的經濟處罰。這些處罰相對于其享受的優惠,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目前的廉租住房政策就得不到有效的維護。

當今世界,住房難題幾乎困擾著所有國家的平民百姓。即使在發達國家,“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單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實現的。但在這些國家,政府對這個重要的民生環節,已經總結出了豐富的經驗及政策。這些經驗,很值得我們深入的學習借鑒。在法國,廉租房制度的發展已有百年歷史,廉租房由各級政府的廉租房管理部門負責分配。管理部門嚴格控制房源,廉租房也是只租不賣。管理部門對廉租房的申請者有嚴格的審核制度,通過對其雇主單位、銀行賬戶及社會生活狀況的核實,將房屋分配給那些真正需要的人,避免一些貪便宜的人渾水摸魚。廉租房制度的存在,使法國房屋銷售市場的需求維持在一個穩定的范圍內,法國廉租房也因此被稱為“社會首席穩壓器”和“法國社會的穩定劑”。在新加坡,“廉租房”分兩個檔次。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只需繳占總收入10%的錢作為房租;收入在800-1500新元的家庭,用于房租的錢為收入的30%。根據家庭收入的不同而收取不同比例的租金標準,在不同的租金標準之間可以根據家庭收入的變化而自由轉換。在美國:審查程序很嚴格。美國是一個信用國家,具有發達而且完善的信用制度。以信用為基礎建立的廉租房制度保障了廉租房制度的高效執行。

4 針對廉租房問題,我們的應對策略

針對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設:

4.1 建立完整的信息共享平臺。在現有信息的基礎上,實現信息的聯網共享。根據申請家庭提供的資料,審核部門可以從聯網的信息中及時查看申請家庭收入、存款、車輛、房產等家庭財產狀況,盡早實現廉租房“應保盡?!钡哪康?。則系統自動回將其擋在保障人群之外。

4.2 建立個人誠信制度。這一點在銀行系統已經有了很好的經驗。在現行的銀行系統中,如果個人的不良的貸款記錄達到一定程度,在全國范圍內,他以后的資金使用都會受到影響。廉租房制度可以借鑒這一辦法,使不誠信的申請家庭不僅在一時、一地受影響,而是在更多地區,更長的時間內承擔其不誠信的后果。

4.3 動態管理,建立健全的退出機制。建立健全的退出機制,可以制定有利于廉租對象退出的優惠政策,使廉租對象的利益在退出廉租住房時不受侵害;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廉租戶又不能及時騰退廉租房的要給予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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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MIS GIS 保障性住房 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TP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5(c)-0020-03

保障性住房是專門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建設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隨著經濟發展和房改的深化,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從2011年起,我國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加速跑”階段。通過大規模保障性住房建設,到“十二五”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隨著各地保障房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強,保障房的建設規模不斷擴大,保障房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各種管理問題日益凸顯,各種措施和管理辦法相繼出臺;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舉措。住房保障的信息化管理,既是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也是建設行為規范、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要求[1]。

1 建設需求

住房保障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發展工程,不僅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也有利于優化投資結構,擴大消費需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圍繞落實國家住房保障相關要求,確定保障房信息化的建設目標。

目標一,提高工作效率:通過系統建設,實現統一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縮短數據上報時間,摒棄手工統計方式,提高住房保障領域的整體工作效率。

目標二,規范管理行為:通過統一的住房保障業務審批經辦流程規范各市的實際工作行為,實現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目標三,輔助統籌決策:建設多維度統計分析的系統,及時發現住房保障方面的問題,輔助領導決策,實現統籌安排,科學決策。

目標四,確保公平公正:確保住房保障政策真正落實到需要享受政策的人群,實現公平公正的目標。

社會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房)業務涵蓋了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全過程,具體包括:實現對保障房規劃、計劃管理;實現保障房項目立項、施工、竣工等建設過程信息化管理;實現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搖號、輪候、選房、合同、退出等過程標準化管理;實現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繳及貨幣分配管理;實現對物業公司的管理與物業公司人員對入住情況的管理。

2 總體設計

系統是以計算機硬件與網絡通信平臺為依托,以政策、法規、規范、標準以及安全體系為保障,以數據中心為樞紐,以XML、HTML、GIS等技術為支撐構建;分為基礎層、數據層、平臺層、應用層、用戶層等不同的層次,各層之間是互相聯系,互相依賴,共同組成完整的適合具體應用整體方案(圖1)。

3 建設思路

圖2通過GIS技術,在基礎地形圖、遙感底圖基礎上,搭建保障房規劃、建設、分布等專題圖,建成“保障房一張圖”數據庫,并通過與保障房管理的相關業務庫相結合,實現MIS、GIS的技術一體化,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提供了圖文一體化的基于B/S結構(同樣支持C/S結構)的協同工作應用環境,實現保障房規劃、建設、申請審批、分配、使用、監督等全過程管理信息化,管理對象可視化。

4 功能設計

圖3整個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按保障房的生命周期主要分為規劃、建設、申請分配、使用等四大部分,此外還包含監督管理過程;具體可細分為規劃計劃、工程管理、資金管理、申請審批、選房管理、公開公示、財務管理、租賃管理、物業管理、檔案管理、監督管理等。

(1)規劃管理:主要實現對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進行管理,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土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套型結構、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標準等內容。具體包括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子規劃信息等。

通過系統提供的GIS功能,規劃人員可以在“保障房一張圖”基礎上,繪制用地紅線圖、建設紅線圖,輸出符合標準的規劃圖;并形成規劃專題圖,直觀展現保障房的規劃情況;同時與MIS相結合,實現規劃對象的地理屬性與業務屬性一體化展示(圖4)。

(2)建設管理:根據整個規劃情況,實現對保障房建設過程進行有效管理;主要包括項目工程管理和保障資金管理兩部分。實現建設工程從項目立項、規劃審批、土地供應、建設施工、竣工驗收到運行管理整個“生命周期”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與監控以及信息的綜合查詢、統計和分析。

同時通過支出預算管理、資金預算審批實現對保障資金的“專項管理、專賬核算、??顚S谩?。

系統能以GIS建設情況專題圖的形式;在地圖上以“圖表+文字”的形式,直觀項目建設進度狀態及過程詳細信息。

(3)申請分配管理:主要包括申請審批、選房管理及公開公示。

申請審批,實現對保障對象進行準入登記,年審驗證。實現完善的準入登記、年審驗證業務審核工作流程,包括申請、資格驗證、審核、公示、登記等。在審批過程中可通過統一驗證平臺,實現與公安、工商、稅務、房產交易、社保、金融等部門進行數據交換,核查申請人收入和資產狀況,以防止虛假申報情況發生。

選房管理,包括選房輪候號管理,多媒體看房,選房過程管理等。在審批通過后,可以申請順序作為輪候號;也可利用隨機函數,對輪候號進行分配號碼,并在搖號過程中自動通過打印機把搖號結果打印出來。

申請戶在選房前,可通過網上看房,實時了解保障房的相關資料。系統向申請戶提供保障房的總體分布圖,利用GIS技術,用戶可以在地圖上查詢目標保障房附近指定范圍的配合設施,例如醫院、學校、超市、銀行等。此外,系統通過融合GIS三維實景技術,提供了360度全景看房功能。申請戶能夠360度全方位旋轉查看樓房的視角范圍;猶如身臨其境到現場看房,觀看整體房屋每個角落效果。同時通過與MIS相結合,用戶可以方便的了解保障房的更詳細的信息,包括樓盤表、戶型圖、效果圖、建設進展等。

圖5公平是現代保障制度的本質和核心[2]。公開公示是保證公平的一個重要手段。要實現保障房的分配公平,首先,必須要信息公開透明,包括保障對象的基本信息、保障房的基本信息、分配結果的公開等[3]。通過系統能見保障對象、保障房基本信息及分配結果及時進行公示。

(4)保障房使用管理,主要包括財務管理、租賃管理、物業管理、檔案管理等。

財務管理,系統針對保障性住房財務收支情況提供功能功能,實現房屋管理、資金管理、保證金管理等功能。財務管理模塊主要是利用房政一體化數據庫的租金數據,實現租金催繳管理、物業費繳交管理、保證金管理、總帳接口等子功能。租賃管理,實現對租賃合同的簽訂、終止、遺失等的管理;實現租賃保證金、設施押金管理;支持管理人員對入住人員違約行為進行適時記錄,對拖欠租金、物管費、水電的費用自動生成違約記錄;實現租賃帳號管理、繳交管理、催繳管理、補貼管理及退租清算等;物業管理,提供對房管所自管的保障房小區物業進行系統管理,主要包括委托合同管理、維修管理、物業費管理、物業補貼管理等。由房管所委托授權的物業公司承租保障房住戶進行入戶巡查管理。檔案管理,實現檔案號、產籍、工程圖紙檔案、房屋產權證書、申請材料、合同、文檔等的管理。

(5)監督管理;實現專項檢查、投訴處理、不良信用檔案等功能。

住房保障工作情況監督,包括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公眾監督,將城鎮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和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監督,主要包括對城鎮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和監督檢查;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后續管理,主要包括對違法行為核查及依法處理;城鎮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檔案和城鎮住房保障對象檔案。記錄投訴信息,將投訴信息上報,并記錄投訴處理結果。對申請家庭的不良信用檔案進行記錄。

5 標準規范建設

系統的規范有效運行,需要建立一套保障房管理系統的規范標準體系、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根據保障房管理和信息化規律,需要建設的標準規范包括:數據共享交換數據規范、應用開發規范和管理規范,以實現數據入庫、文件存儲、制圖、服務、數據共享交換等全過程的標準化和制度化,可基本建立系統管理的長效機制。建立信息管理規范,實現信息協助采集、檔案管理及移交、信息上報等規范。信息采集規范: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物業公司需要協助進行入戶調查、以及出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個地點的情況,需要居住地居委會協助進行入戶調查以及公示等。信息資源的采集單位負責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建設、更新與維護,確保政務信息資源的及時、準確和完整。檔案管理及移交規范:包括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住建局等在進行各類審批、公示后,需要將相關的紙質檔案提交到下一個審批環節對應的單位,需要編制一份關于檔案移交及管理的管理辦法。明確何時移交,移交的具體內容。信息上報規范:保障房的入住及信息將來需要和住建委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因此需要制定相關的信息上報的時間、內容、以及相關數據標準。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4]。

6 結語

通過MIS與GIS相關結合,搭建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實現了保障房管理從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全過程的標準化、精細化、數字化;有效提高住房保障工作效率。進一步保障群眾知情權、強化社會監督,使住房保障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公正、透明;成為利民、惠民、便民,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效途徑。同時,系統的建成能為相關業務部門提供科學化的輔助決策信息,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

參考文獻

[1] 關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J].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5.

[2] 魏麗艷.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準入退出機制研究[J].東南學術,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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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主要分類

1.內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內范圍(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復式商品房是內銷商品房的一種,是一種經濟型房屋,在層高較高的一層樓中增建一個夾層,從而形成上下兩層的樓房。

2.外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建成后用于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為進一步簡化交易手續、刺激住房消費,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平穩的原則,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發文規定,除花園式住宅、部隊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內銷商品房、僑匯房、經濟適用住房,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動遷房、職工住宅和其他劃撥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統一歸并為內銷商品住房交易,銷售對象為中國境內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改革開放后赴境外的中國公民。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2006]37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積、限制銷售對象等要求,由開發企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土地,并嚴格執行限制性要求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銷售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并遵循以下原則:全市統籌、以區為主;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請、逐級審核;限制交易,動態監管。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工商、監察、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

第六條 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限價商品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限價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

按照以區為主、全市統籌的原則組織全市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近遠郊區縣可自行安排建設用地組織建設;建設用地不足的城區,市政府可為其劃定專項建設用地,由城區政府組織定向建設,同時配套相應的轉移支付辦法。

第七條 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限價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后,應按規定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應當與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區縣政府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應當與區縣政府指定的部門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

第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當選擇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條 按照節能省地的原則組織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優化規劃設計方案,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體戶型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委員會核準。

第十一條 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和標準。開發企業對限價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負責,并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以項目的綜合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稅費等)以及合理利潤為基礎,參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房價格,由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委員會、市監察局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符合本市有關建設標準。住宅與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應對象

第十四條 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戶籍、收入、住房和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具有本市戶口。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及家庭總資產凈值須符合規定的標準,并實行動態管理。城八區家庭申購條件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遠郊區縣家庭申購條件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中,屬于下列三類家庭之一的,可優先購買:

1、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

2、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人、嚴重殘疾人、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人員、優撫對象的家庭;

3、已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條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十八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資格審核

第二十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持如實填寫的《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家庭資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核定表》)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式兩份):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2.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

3.現住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4.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三)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備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情況予以備案。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屬于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審核程序,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區縣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從中劃出一定比例統籌分配。

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情況,制定房源分配計劃,重點支持市政府確定的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特殊群體購房需求以及建設項目所在區縣和四城區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縣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優先配售條件及住房困難程度,通過搖號等方式配售限價商品住房。對參加多次搖號均未能搖中的申請家庭,輪候三年以上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條 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籌分配至各區縣的房源,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二個月內確定購房人,向開發企業繳納購房款。逾期不能確定購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重新分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先行墊付購房款后保留房源繼續使用,保留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六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的約定,向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房源情況,按照規定進行銷售,配合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申請家庭選房購房工作。選房購房結束后,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將購房家庭情況等信息上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限價商品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限價商品住房”字樣。

第二十八條 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五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確需轉讓的,可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住房繼續用作限價商品住房向符合條件家庭供應。

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五年后轉讓所購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比例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可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交納比例。

第二十九條 已經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的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內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核實,不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第三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開發企業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地價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規模、建設時限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開發企業違反限價商品住房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開發企業擅自向未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的申請家庭出售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企業向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補交同地段限價商品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并對開發企業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等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看了“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還看了:

1.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2.限價商品房管理規定

3.北京限價房購房合同范本

4.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篇9

【關鍵詞】低保家庭 保障性住房 現狀 對策

一、城鎮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狀保及住房狀況

(一)受保人數逐年增加,但覆蓋的廣度深度始終有限

我國城鎮低保工作于1993年起步,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城鎮低保受保人數和財政投入均有實質性增長,受保對象的組成結構也趨于多樣化,實施方案也越來越規范。但是,低保的覆蓋面和保障的力度都受到國情的限制,許多低保邊緣化低收入人群無法享受到低保政策,而一些喪失勞動能力型的救助對象依靠僅有的低保金又難以度日。

低保家庭的受保年數在5-10年的最多,3-5年其次,說明已有低保家庭受到政策保障度高,低保收入來源穩定,同時也說明很多低保家庭都沒有改變低保的能力;受保年限在1-3年和1一年以內的共占14.29%,根據數據顯示,近年來發展的低保救助對象也在不斷增長,低保政策的實施具有時效性。目前,無錫市低保標準實現的城鄉接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530元,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38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260元。蘇南、蘇北的低保標準的差異化雖然較大,但是兩地仍然存在許多共性問題:一是低保邊緣人士較多,即這些低收入人群生活也非常貧困,但是未能夠達到低保的申請條件,不能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生活異常艱難;二是一些殘障人士及特殊人群一旦享受殘疾人保障政策,不能再享受低保補助,這些喪失勞動能力的救助對象不僅要維持生活還要支付醫藥費,生活不堪重負,根本沒有心力再考慮提高住房狀況的問題;三是受訪的低保人士大多集中于40-50歲,年齡趨于高齡化,也從側面反應年輕人會積極尋求就業,從其他方式獲取收入,脫離低保群體。

從調查的結果來看,低保戶實際領用的低保金并不一定是政府發放補助的金額,而且絕大多數不是,往往低保戶實際領用的金額要低于最低保障金額,這是因為許多低保家庭仍然有勞動能力,家庭收入不僅僅依靠低保收入,也會自己出去打工掙錢,但是大多也是收入較低的工作,微薄的收入只能艱難維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沒有多余的閑錢用于提高住房的舒適度。

(二)低保家庭住房多為自建平房和棚戶區改造房,房屋陳舊

無錫惠山區洛社鎮有許多農村低保家庭,他們很早就通過在宅基地上建房有了自己的住房,符合廉租房條件的家庭并不多;淮安的黃河南社區和立新社區在城市,所以多為棚戶區改造房,其次為公租房和自建房,如表1。自建房屋很多都年久失修,都是以240mm厚磚墻為城中結構,以石棉瓦為屋面材料的小平房,建造年代都在80-90年代居多,如表2,棚戶區改造房從外觀上略新,但是由于低保家庭收入微薄,房子多為毛坯或者簡裝房。

無錫洛社鎮大多為原農村自建小平房,低保家庭住房建造年代集中于80-90年代,87.5%的家庭住房建造年代都在2000年以前;淮安黃河南社區和立新社區以棚戶區改造房為主,公租房居其次,自建房第三,但是住房總體的建造年代卻都不比無錫自建小平房建造時間晚,主要集中于70、80、90年代。這都反應了一個問題就是低保家庭住房陳舊、簡陋,無法保證良好的舒適度。

另外,我們調查的對象是低保家庭,從家庭成員來看,無錫地區每戶家庭成員人數要明顯低于淮安地區,但是無錫每戶的住房面積又高于淮安地區,可見無錫低保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積高于淮安。淮安的人均住房面積相對無錫更緊張,主要原因為淮安低保家庭的人均家庭成員數要高于無錫低保家庭,這無疑也是影響低保家庭住房的舒適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從兩地房屋性質調研的結果來看,低保家庭并不是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等房屋的主要受用人群。另外,調研結果顯示,兩地對于低保家庭物業費的收繳情況也是一致的,自建等房屋不收取物業費,而一些改造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也對低保家庭實施物業費減免政策,降低了低保家庭的經濟壓力。

(三)住房室內裝潢簡陋,生活設施簡單

低保家庭收入來源少,直接導致低保戶的房屋室內裝潢簡陋昏暗,受訪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全都是毛坯房及簡裝房,墻面為多為水泥或者白墻,地面多為水泥地,在狹小的空間內擺放多張床鋪。有的甚至廚房區、休息區、衛生間擠在一間小屋內,這就給這些低保家庭帶去了安全隱患。更甚至者,室內無衛生間,只在床邊擺放有老式的馬桶,塑料盆以用于清理。此外,住戶的生活設施也比較簡單陳舊,如表3所示。近年來政府也主要倡導“住有所居”,對于“居有所樂”的優良生活狀態依然是一個向往。

調研的112戶低保家庭中,沒有出現所列示的生活設施一項都不擁有的情況,8件全部擁有的家庭占了7.14%,擁有1-4件電器的的低保家庭占了78.57%。

近五分之四的低保家庭擁有的生活電器設施在4件以下(包括4件),而這些家庭所擁有的電器集中于彩電、電話、洗衣機和電冰箱這四件價格相對較低廉、使用成本也相對較低的生活設施。而只有近五分之一的低保家庭能夠擁有相對豐富的電器設施,得到相對舒適的內部居住環境。

(四)低保家庭住房周邊配套設施逐步完善但不夠健全

從醫療方面來看,由于近年來醫療改革的實施,社區醫院制度得到落實;從交通方面來看,一些低保家庭自建平房周圍多為窄小的弄堂,由于低保家庭多為老弱病殘人士,出門多采用步行方式,這些地段的路年代都比較久遠,坑洼地較多,而且平房一般處于比較偏遠的地區,周圍的公共交通線路也比較少;從教育方面來看,低保家庭年齡段較低的孩子基本都能夠在附近就學;從商業區來看,由于住房地段的限制,低保家庭的住房周圍一般沒有規模龐大、設施齊全、裝修精致的商業區。

二、城鎮低保家庭低保狀況與住房狀況的影響因素

(一)城鎮貧困人口多且很多喪失勞動能力來獲取收入

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貧富差距明顯,城市低保家庭的戶數也是不盡其數,仍有一部分人掙扎在貧困線上,例如,無錫市惠山區截止九月份目前一共有1994戶即4267人申請并通過了低保家庭的認證。政府對于完全補助到所有人群有很大壓力,要做到解決所有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難任重而道遠。此外,部分低保家庭中是因為殘疾或患病而導致的貧困,這些人群沒有基本的勞動能力,無法安排正常就業,因此擺脫貧困的機會十分渺茫,長久以來只能依靠政府對其最基本的補助,當然這部分人群在住房上的困難顯得尤為突出。政府在解決這種情況上,要循序漸進,做好周詳的安排,才能逐步克服重重困難,將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實到實處,讓低保戶們真正享受到福利。

(二)低保家庭對政府存在依賴心理,安于現狀

城市低保家庭中大部分持續時間較長,從淮安和無錫的調研數據來看,低保家庭的持續時間大多集中在5―10年,許多家庭遲遲沒有擺脫低保,生活未得到實質性的改善,究其原因,除了一些客觀因素外,還存在主觀因素,那就是低保家庭中部分人群存在依賴政府的心理,明明可以就業,卻完全指望依靠政府補助的來生活,這種懶惰的依賴心理是十分危險的,不僅僅影響了自己的生活,更是無形中增加了政府的壓力。還有一部分人群,滿足于政府補助的最基本的生活,安于現狀,不思進取,長此以往,喪失了實際工作能力。沒有積極的心態,僅有消極的心理,自然無法擺脫貧困。

(三)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和選址問題有待改善

目前,針對低保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主要集中于棚戶區改造房建設和包括廉租房在內的公共租賃房屋建設。首先,自建平房建造年代久遠,這些住房周圍的公共設施并不是伴隨住房建設起來的,只能依靠政府后期長遠的改善和修補,但是由于這些地區地處偏遠,周圍的基礎設施建設往往容易被忽略或者延后。其次,棚戶區改造房和公共租賃房建設的一項重要原則是節約用地,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周圍基礎設施的建設。再者,棚戶區改造房的選址一般會選擇在居民原住地附近,但是由于資金限制、土地限制,安置房的建設會向發展和擴散,這些地段的公共設施建設滯后,尤其是公共交通建設。在這些住房周圍的教育、醫療建設相對落后抑或不能即刻建成完善的情況下,當地住戶可以使用其他區域的配套措施,這時候公共交通就成為關鍵性問題。

(四)低保家庭與政府部門間信息不對稱

城鎮低保家庭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對于相關政策逐步完善的貢獻度并不高,他們更多的是被動接受政策的救助,甚至對于政府既定的政策,他們也不能完全掌握和理解,以至于不能充分的利用國家給予的政策幫助。這些信息接受不通暢的群體不僅包括已經成為低保救助對象但是住房狀況較差的低保戶,也包括住房狀況較差甚至沒有住房但是仍未申請低保的低收入家庭。

在政府部門中,管理低保戶申請工作的民政部公職人員寥寥無幾。在實施調研的無錫市惠山區,目前管理這部分內容的職員只有兩名。雖然區政府會把管理權限下放到街道社區,但是街道社區的工作人員常年坐在辦公室辦公,等待申請低保和延續低保的家庭主動提供申請資料,出訪的幾率很小,也無法了解低保家庭的真實住房狀況。至于房管部門,也同樣會下放權限,但是街道社區的公職人員也有限,沒有條件配備專門管理低保家庭住房的人員。正由于公職人員與救助對象的交流少,公職人員對相關政策的解讀和宣傳不到位,救助對象對于信息的獲取渠道又非常有限,兩者間信息就會出現嚴重不對稱的問題。

三、提高城鎮低保家庭住房條件的對策建議

(一)從低保家庭角度

(1)擺脫依賴心理,積極就業。改善低保戶住房狀況乃至各種生活狀況,伴隨著低保戶自身觀念及內在心理的變化。城市低保家庭中部分人群存在依賴政府的心理,明明可以就業,卻完全指望依靠政府補助的來生活,對于這部分人群,要積極引導,轉變其觀念,讓其了解政府的補助是有限的,要改善自己的生活必須自食其力,懶惰之心只會讓貧困的生活更加貧困,這種依賴心理是要不得的。當然,還有部分低保家庭是由于家庭成員殘疾,不方便正常工作,對于這部分人群,要鼓勵其不要自卑,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總有一份工作是適合他的身體條件的,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量就業。通過就業解決貧困是根本性措施,“授人以魚,不如授之以漁”講的就是這個道理。因此,總而言之,低保戶們要調整好心態,拋開懶惰,想盡辦法,積極就業。

(2)主動了解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各種保障性政策。國家對低保家庭的住房乃至各項基本生活都出臺了相應的保障政策,低保家庭受文化水平或身體條件的限制,往往對這些政策并沒有很好的了解,有時會錯過享受政策的機會。政府相關部門,特別是基層有關部門在做好宣傳普及工作之余,更要關注低保家庭是否主動積極地在了解這些政策。作為低保家庭,國家給予的各項補助及保障政策是與自身生活息息相關的,應該主動了解,這對改善貧困生活無疑是個助動力,例如,積極了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對比自身具體情況,申請不同的保障性住房。每個地區對于申請條件的標準是略微有些不同的,低保家庭應自覺關注,當滿足條件時主動申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核工作,更好的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除此以外,政府在醫療、就業等領域皆有保障福利政策,低保家庭特別是有殘疾人或有患病的,更要積極主動地關注,以減輕生活壓力??傊?,提高對保障性政策的關注度,對低保家庭自身或是對國家更好落實各項保障政策都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從政府管理者角度

(1)進一步擴大加深對低保戶的低保金補助支持。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額度,提高低保家庭的收入,是提高低保家庭生活住房條件的最直接手段。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財政收入連年增加,為響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號召,各級財政可以加大對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投入,強化城市低保基礎管理,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提高低保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強化城鎮低保基礎管理鼓勵各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有效途徑和辦法。同時,應擴大低保的覆蓋范圍,普及低保相關知識,通過多種渠道擴大低保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貧困人口認識低保并知道申請低保的條件以及流程。還要簡化低保申請的程序,降低申請的門檻,縮短低保的審批過程,使更多生活有困難、住房有困難的人能夠申請到低保盡快得到生活保障。

(2)健全以廉租住房為主的、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廉租房的申請條件要求規定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而且各地對于人均住房面積另有嚴格的要求,所以廉租房制度能夠集中解決城鎮戶籍人員中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即城鎮低保家庭中,家庭成員多、住房總面積和人均面積小的部分。這也顯現出廉租住房的住房的準入機制不完善,要求高,限制多,而相對的廉租房退出機制卻缺乏監管,廉租房保障過程中“終身制”現象嚴重。政府應該完善廉租房的準入機制,從而擴大保障對象范圍,實現城鄉一體化進程,同時,完善廉租房退出機制,減少沒有達到要求的對象長期對真正需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的擠兌。在目前廉租房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應輔之以公共租賃房制度和經濟適用房制度,來保障那些沒有達到廉租房申請條件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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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和諧社區;積極適用房;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44-0126-02

1 和諧社區經濟適用房問題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經濟適用房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其目的在于實現“住房公正”,幫助中低收入者購房,是政府住房調控的一種方式。1991 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確提出“大力發展經濟適用的商品房,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這是第一次完整地表述了經濟適用房。1994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基本上確立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1998 年7 月,國家建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土資源部在總結以往經驗和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關于大力發展經濟適用房的若干意見》,同年8月,又頒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些政策文件明確了經濟適用房的各項政策、改革內容、改革方向和具體措施。2003 年8 月,國務院頒發了《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了經濟適用房的社會保障性及建設管理辦法,經濟適用房得以迅速發展。200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繼續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對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力度,以達到使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的目的。

經濟適用房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而提出的政策,但是其在實施過程中卻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不可否認的是,經濟適用房確實解決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的問題,但是還是有大部分家庭或者個人的住房困難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如果保持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政策不改變,將不利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的解決,沒有實現經濟適用房的社會保障功能。對于經濟適用房的政策的必要性,分析如下:

第一,經濟適用房不能輕易取消,但可以對經濟適用房做出調整。對于經濟適用房,還是具有部分好的功能的,如果取消了經濟適用房,將會有大部分家庭失去購買住房的可能。如果有更好的替代性的政策,那么完全可以取消經濟適用房。如果沒有,就應該對經濟適用房政策進行調整,做出一些大的改變。

首先,保證經濟適用房的透明度,讓公眾和輿論來監督經濟適用房的分配、建設等,可以保證經濟適用房真正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防止暗箱操作的出現。其次,降低經濟適用房的舒適度,防止不適當的人群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以適當降低經濟適用房的面積等等,但是不影響到家庭的正常生活。最后,加大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力度,緩解經濟適用房供不應求的局面。

第二,加大廉租房的建設。經濟適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是保障了具有當地戶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加大力度建設廉租房,甚至可以考慮廉租房作為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同時可以考慮把非本地人口的人群納入廉租房的供應對象。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決定了它保障的對象有限。

住房是人們的一個重要需求,政府有責任去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如果在完全市場化的條件下,人們買不起房子,政府就應該采取措施,產權在政府手中,沒有人可以通過買賣廉租房來獲取利益。在現代社會,人們的流動越來越大,廉租房無疑是一種很好的住房保障方式,同時,廉租房可以為外來人口提供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具有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即經濟適用房是具有有限產權的,房主不允許把經濟適用房出租,對于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也有較多的限制條件;商品房是具有完全產權的,房主可以出租、出售房子,不受政府的限制。

2 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主要觀點

2.1 基本思路

經濟適用房的使用者或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家庭是對經濟適用房質量問題、政策問題的最權威、最有效的評價者,尤其是對眾多社區申請人而言。從這一觀點出發,本文以遼寧大東區津橋社區的經濟適用房申請為調查對象,分析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房子使用與質量發展的過程中所看重的因素及其原因,探討經濟適用房如何在市場經濟中保證和促進這些特殊人群因素的形成,以推進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使用、質量的改革更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要求。

2.2 研究方法

以沈陽市大東區津橋社區為調查對象:收集資料法、社區訪談法、社區發放問卷、統計學方法和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與檢驗法等。

2.3 主要觀點

課題研究將涵蓋經濟適用房質量的影響因素,包括對經濟適用房申請、使用者、質量問題、房屋管理的效果等進行評價,確立基于經濟適用房的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并確定評價指標權重,通過模糊綜合評價法進行評價,最后確定沈陽市大東區經濟適用房使用質量評價體系。

技術路線:廣泛閱讀文獻――了解國內外經濟適用房發展現狀――進行指標體系設計,確定評價方法進行經濟適用房質量評價體系的實際應用――得出結論。

3 研究理論創新程度和實際應用價值

(1)創新方法:將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相結合,以實證研究和應用為主。通過沈陽市大東區社區調查、社區問卷的形式確定經濟適用房影響住房申請、質量的主要因素,以此作為經濟適用房質量改革的主要依據。

(2)創新領域:以經濟適用房申請為視角,對大東區社區提供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的質量進行評價,以經濟適用房的補助標準創新和實踐能力為重點,針對經濟適用房申請、使用的質量評價信息中的薄弱環節,推進經濟適用房質量體系和經濟適用房普及的改革和質量管理模式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