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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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規定

篇1

    當事人大部分不知情元月3日晚7點多鐘,市民陳先生駕車行駛到離太平南路和娃娃橋路口還有100米左右時,與前面一輛揚州牌照的越野車追尾。因車損都比較小,當時雙方都希望小事化了,經協商各自負責自己的車損。但后來,陳先生還是向122報案。昨天,陳先生才到保險公司估完價,到交警二大隊來確認事故經過。當記者告訴他遇上這樣的情況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以后,他立馬就發出感慨:這樣太好了,那民警也不要去現場,自己也不要來交警大隊,少跑很多路。

    據悉,像陳先生這樣的事故屬于當事人依法自行處理的交通事故,完全可以直接撥打保險公司的報警電話,保險公司也應該按照有關程序對此進行處理。隨之,記者采訪了十多位前來處理事故的當事人,其中只有1個人聽說過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不知道具體操作程序,其他當事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

    交警省時省力緩解交通針對這三類事故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的情形,事故組民警一口氣說出了3個優點:省時省力緩解交通。據事故民警介紹,一般情況下,像這種類型的事故,都是沒有人受傷的,車損也不會很大。如果當事人撥打122以后,民警到現場勘查完畢,一直到雙方撤離,大約要10分鐘;別小看這10分鐘時間,如果在中山東路這種車流量比較大的路段,路堵10分鐘會積壓200多輛車子,需要60分鐘的時間來排空;而當事人不僅要等待民警查看現場,而且還要到交警大隊跑一趟確認事故經過。如果當事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交警就不用到現場了,如果能及時撤離現場的話,也不至于路堵,最主要的是當事人直接到保險公司估價理賠,要少跑好幾趟路。

    據悉,我市每天發生這三類事故的總量不少于80起,絕大部分車主都會先撥打122報警。主要原因就是很多車主還不知情;還有一部分車主不相信有這回事,一定要打122詢問一下,而作為警察只要有人撥了122就必須到現場勘查。保險公司擔心不良車主騙保元月11日下午5點10分左右,吳先生駕車在中山東路小區行駛的時候,擦到了小區花壇,不僅把車身擦傷了,而且車輛防撞鏈條也損壞了。知道此類情況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吳先生立即撥打了保險公司的電話,但保險公司要求他打122,原因是目前該保險公司還只能按照元旦前的程序理賠。

篇2

關鍵詞:營業稅;改革;航運業;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2

為了提升規范性文件的法律級次,國家對營業稅法也進行了改革,2008年11月14日國務院第540號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2010年1月1日,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了財稅[2010]8號《關于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是對2009年實施的營業稅條例的補充和修訂。

一、2009-2010年營業稅制改革簡析

從2008年以來進行的營業稅法的改革,相對所得稅法變化較小,其整體框架并未發生實質變化,變更主要體現在納稅范圍、納稅地點、納稅時間、扣繳義務人等方面。在這些變更中,與航運企業密切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對營業稅中“境內”的含義進行了重新解釋

營業稅屬于流轉稅,該稅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銷售的不動產。舊條例對“境內”的規定是:①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②在境內運載旅客或貨物出境;③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④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⑤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⑥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業務;⑦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的物品未標的提供的保險業務等。新條例則對“境內”進行了重新定義:①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②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③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④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新條例(2009年)下“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主要包括三層含義:①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全部勞務,無論其提供的勞務是否發生在境內都屬于境內提供勞務;②接受勞務方在境內接收勞務均為境內提供勞務,無論其是否屬于境內單位或者個人;③勞務提供方有來源于境內的收入都視為境內勞務,無論其是否在境內提供勞務。

“境內”含義的變更意味著起運地說法的取消,而2010年《關于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規定: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3.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免于征收營業稅,已經繳納的予以退稅。與2009年的條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二)規范了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2009年營業稅條例規定“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這意味著公司接受境外公司的勞務,需代其在境內繳納營業稅,即境外船公司向境內船公司提供船舶租賃服務,境內船公司應代其在境內繳納營業稅(簽有雙邊稅務協定的地區,營業稅可減免)。

(三)明確了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處理

2009年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對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處理,舊條例沒有規定,只在實施細則中稍有體現。這一變化將對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價格起到約束作用。比如集團內部的船舶租賃等經營性租賃,如租賃價格遠遠低于市場租賃價格,在新營業稅法頒布以后,將有可能引起稅務部門的重點關注。

(四)延長了申報繳納期限

2009年條例增加了可按季度納稅申報的規定,同時表示對按月或按季度申報納稅的期限由原來10天延長至15天。此項修改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申報繳納一致,便于稅務機關的管理。

二、2009-2010年營業稅改革對航運企業影響

對航運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為航運企業主要稅種,營業稅變化下,航運企業主要稅種仍是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法的不斷變化,為不少航運企業帶來了許多變化,尤其突出的是公司注冊地、經營地點選擇的變化。

(一)更多地選擇在境外注冊公司

在舊稅法下,航運企業按起運地繳納營業稅,起運地在境內的航次繳納營業稅;起運地在境外則不交營業稅;同時船員外派業務由于提供勞動所在地非境內,也不繳納營業稅。2009年,起運地說法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境內”、“境外”企業的說法,按照新營業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只要提供或接受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就應交納營業稅,這意味著航運業務無論起運地在境內還是境外,均需交稅;對境外航運公司的船員外派業務也應交稅。運輸企業中,運輸收入以3%計營業稅,如以公司全年收入50億營業額為例,需繳納1.5億營業稅,還未計約0.3%的營業稅附加。以目前低迷的航運市場來看,燃油價格的上漲、船員成本增加等,使一般性航運企業收入成本率不斷攀升,以致于貢獻毛利僅能維持平衡甚至虧損,債務風險、資金周轉不靈,還需支付人工工資、船舶成本等,使資金也限于斷流風險當中,高額稅費是企業不得不另謀出路。于是,國內運輸企業紛紛在境外成立單船公司,注冊于巴拿馬、馬紹爾群島伯里茲或利比里亞等地,在注冊地國家一般與其他國家保持良好關系,所掛方便旗船舶停泊港口時不容易受到港監PSC檢查的滯留。一來可以改善稅務結構,二來可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企業風險。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中央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擬訂中央儲備糧規??偭?、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中央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中央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中央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中央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

中央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中央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中央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三條中央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四條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央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第十五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六條中央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中央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至30%。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中央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中央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分地區計劃,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批準。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七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將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中央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糧的企業。

中央儲備糧也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九條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中央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中央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選擇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中央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條具備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

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認定辦法,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并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一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從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中,根據中央儲備糧的總體布局方案擇優選定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并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與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得將中央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二十二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儲存中央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中央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對中央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中央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中央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中央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中央儲備糧的品種、變更中央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中央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及時報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中央儲備糧的輪換。

中央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中央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并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意見制定。

第三十條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中央儲備糧對外進行擔?;蛘邔ν馇鍍攤鶆铡?/p>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中央儲備糧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調出另儲。

第三十二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撥付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中央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干總額內,可以根據不同儲存條件和實際費用水平,適當調整不同地區、不同品種、不同承儲企業的管理費用補貼標準;但同一地區、同一品種、儲存條件基本相同的承儲企業的管理費用補貼標準原則上應當一致。

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十三條中央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中央儲備糧貸款統借統還。

第三十四條中央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核定。中央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中央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征求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制定。

第三十六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中央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中央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中央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中央儲備糧:

(一)全國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

(三)國務院認為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動用中央儲備糧,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央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國務院直接決定動用中央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中央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執行本條例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發現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中央儲備糧的情況,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有關直屬企業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中央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對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七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中央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十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中央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代儲資格的;

(三)發現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中央儲備糧的情況不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選擇未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的;

(三)發現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中央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五十一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還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中央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中央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中央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或者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一)虛報、瞞報中央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中央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中央儲備糧的品種、變更中央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中央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的;

(七)以中央儲備糧對外進行擔?;蛘咔鍍攤鶆盏摹?/p>

第五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五十四條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將中央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造成中央儲備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并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國家機關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中央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中央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篇4

第一條為規范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范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業的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成為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產品的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

第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第八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章程,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

(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章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一)未滿18周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六)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并保證直銷員只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后,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

第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相關的法律、市場營銷專業知識;

(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授課人員頒發直銷培訓員證,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

第二十一條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培訓場所的安全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授課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銷活動

第二十二條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并離開消費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

第二十三條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品。

第二十四條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二十六條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0萬元。保證金的利息屬于直銷企業。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金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后,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證金的數額補足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蛘哌`反本條例規定用于清償債務。

第三十三條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可以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的許可,由作出許可決定的有關部門撤銷。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設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的許可,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對直銷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第四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并對直銷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直銷企業擬成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依法申請登記。

篇5

跟請假條一樣的書寫格式,注明是公休。

例:

請假條

***單位名稱:

根據單位規定,本人因故擬休公假*天,即*月*日-*月*日,望領導給予批準為感

申請人:***

日期:。。。。

公休請假條范例【一】

尊敬的領導: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單位的相關規定,本人擬申請休公假_____天,即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懇請領導予以批準為感!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公休請假條范例【二】

尊敬公司領導:

茲有__________ 部門/單位,_____ (姓名)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需請假,共_____ 天,請假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望領導批準為盼!

請假人:部門/單位負責人: 主管領導:

日期: 日期: 日期:

公休請假條范例【三】

員工 _____申請公休假 _____天,自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至_____ 日,特此請假,謝謝!

簽字:

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公休請假條范例【四】

請 假 條

敬愛的所領導:

根據《國家公務員休假條例》,按規定本人參加工作的年限已滿一年,可享有每年五天的年休假期。本人定于2011年9月26日~30日休年休假期。

請給予批準,為盼!

請假人:

20XX年9月20日

公休請假條范例【五】

姓名_____所在科室_____

參加工作時間_____ 年 月

工作年限_____年;應休天數_____天

已休天數_____天;公休年度_____年

申請公休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天(不包括周末節假日)

科室負責人意見:__________

分管領導意見:__________

主要領導意見:__________

篇6

公司條例對公司律的繼承

,改變了國家政體,卻并沒有改變經濟基礎,更沒有改變自開始形成的發展公司、振興實業潮流。1912年3月10日中華民國總統令明確表示:“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行,所有從前實施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抵觸各條應失效力外,余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蓖砬逍抻喎傻某晒玫矫駠某姓J。

1914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公司條例》共6章251條,篇幅上比清公司律(11節131條)大幅擴展,但這并不是民國政府“制訂”出來的,而是清政府和民間商會共同努力的結果——清政府農工商部在1910年底民間版本公司法建議稿(商法調查案-公司律)基礎上形成的改訂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公司條例》只對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修正了十幾條(魏淑君著《近代中國公司法史論》第95頁)。公司條例和公司律一樣,在引進西方公司制度的時候,努力與中國商業實踐慣例相結合,以使公司制度能夠得到實際有效的應用。

在1929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南京政府頒布的《公司法》于1931年7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1914年1月13日頒布的《公司條例》一直沿用,期間只有1914年9月21日和1923年5月8日兩次小的修改,主要涉及股款繳納、官利支付和股東會召集等方面的條款。

由于構成《公司條例》主要內容的《改訂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是《公司律》實施幾年后,由清政府和民間商會共同努力修訂出來的,這使《公司條例》相比《公司律》更為體現出了一種本土化的立法理念:使起源于西方的公司制度更適合中國企業習慣或說使中國民間商事習慣更好地容納于國家的成文法規中。

公司條例對公司律的發展:法人地位和公司類型

公司條例對公司律最顯著的一個發展是單列一條明示“凡公司均為法人”(第3條),這比公司律中要通過有關有限責任的相關條文體現出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來說是個進步,對于公司獨立法人的確立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是,由于公司條例主要是學習了德國商法和也同樣是源自德國商法的日本商法,致使無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法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并同樣給予獨立法人地位,致使獨立法人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脫離關聯,失去了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一個關鍵含義。在英美法系下,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基本上是一件事。

公司條例也將公司劃分為四種類型: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第2條),相比公司律的主要發展在于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公司條例的無限公司相當于公司律的合資公司,二者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相同的。公司律在將公司分為四種之后,沒有再分別制訂各自的規則,公司條例則對四種公司各自單獨分章制訂了相應規則,各種類型公司中股東責任是有限還是無限、公司機關設置等等,都規定得非常清楚。

以四種公司在公司條例中所占篇幅來說,股份有限公司是最重的,133條;無限公司次之,71條;兩合公司占17條,股份兩合公司占18條。這四種類型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有限責任,即所有股東都是有限責任的,在此意義上說,今日中國公司法中所有公司均只能對應公司條例中股份有限公司這一種類型。公司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用7人以上為發起人”,實際就是不許7人以下的公司注冊為全部股東均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類型。對于獨立法人和現代公司股東責任概念都相對缺乏的國家來說,公司法對完全有限責任公司設定一個相對較高的門檻是有道理的。

公司條例規定的四種公司類型中有三種都是含有無限責任要素的。無限公司是完全的無限責任,即所有股東均要承擔無限責任。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則是部分無限責任,即由承擔無限責任的和承擔有限責任的兩類股東構成。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之間的區別是,前者直接由兩類股東組建,后者可由至少1位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通過募集認股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的股份而創立。

公司治理機制:財產控制和業務執行權力的配置

公司條例規定的四種類型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需要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和監查人制度的公司,換句話說是唯一需要建立健全現代法人治理機制的公司。因為只有這種公司的所有股東都承擔有限責任,都要受法人獨立要素——股東和公司分開及股東個人權力和公司財產控制權、公司業務執行權要分開——的約束,而有無限責任股東存在的公司,主要由無限責任股東行使相應權力。

進一步說,在完全有限責任類公司中,無論是民國公司條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是今日中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只有董事才是公司財產控制和公司業務執行權力的合理合法受托人。在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在財務上是股東的同時,承擔公司財產控制和業務執行權力的受托人角色。今日中國公司治理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大股東在享受了有限責任,并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上受托責任的同時,實際享受著接近于無限責任股東才能有的公司財產控制和業務執行權力。

公司條例中關于無限公司的第二章,共分設立、公司內部之關系、公司對外之關系、股東之退股、公司之解散,和清算等6節,以總計71條的篇幅對無限公司的運作進行了規范。無限公司需2人或2人以上設立,可通過章程約定盈余分配比例,如無約定則按出資比例分配。各股東無論出資多少,均有執行業務的權力并負相應義務,但公司可通過章程約定只有某位或某幾位股東負責執行公司業務。不執行業務的股東有知情權,包括稽查帳簿、貨物及信件。

作為股東要承擔無限責任的無限公司,其與合伙制企業的差異,或說是其獨立法人地位的主要體現是公司可以宣告破產,其和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的差別是公司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時,可以先向股東追索,在股東也無能為力之后,再宣告公司破產(第72條)。

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的管理權力均配置給了無限責任股東,只有無限責任股東可擔負公司業務執行責任,并且公司經理人的選聘也是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議決的(第87條)。作為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相比無限公司之不參與業務執行的股東,其最大的好處是沒有無限連帶責任。而且,作為有限責任股東,股份可以由子女繼承而不影響公司存續和運作。這些差異背后的因素就是資合與人合的差異,無限公司本質上是屬于完全人合性質、出資屬于附屬要素;兩合公司則是無限責任股東以人合,要有個人能力,有限責任股東以資合,與個人能力無關。

人合因素下的公司治理機制:股東關系

中國今日之公司制度下,沒有無限公司,也沒有兩合公司,諸多實際人合性質很強的中小型公司也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形式。這些公司不可能脫離股東對公司財產的直接控制,也不可能沒有股東直接負責公司業務的執行,這使這些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所必須設立的董事會,很難不成為擺設。如果對董事會運作的監管要求過高,顯然不符合這些公司的實際情況。完全放任有限公司董事會流于形式,同時又沒有類似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中那種對執行業務之股東的權力和義務的相應規則,和對所有無限責任股東的無限連帶責任追究,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風險有限,約束很小而收益可以很大。

無限公司制度下,不參與業務執行的股東對公司的監控權力和監控動力,都要遠遠大于有限責任公司下不參與經營的股東。在具有人合性質的中小企業中過度推行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結果就是,既使股東喪失了監控公司的能力和動力,又無法真正建立其董事會和監事會一類公司監控機制。更為嚴重的一個問題是,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制度下,股東有退出(退股)機制,而在有限公司制度下,除上市公司外,股東沒有有效的退出機制,由此帶來的“股東鎖定”問題需要非常發達的公司法制和司法救濟體系才能解決。

公司條例無限公司一章中有專節,并以該章總計71條中之6條規定了股東之退股問題。凡未在章程有特殊規定者,各股東可以于每期結帳時退股,但要提前6個月聲明(第42條)。此外,還可以由章程規定之事由發生、其余股東之全體同意、死亡、破產、患癲癇、除名等原因而退股(第43條)。退股制度在給不滿意股東以正常退出通道之外,也給了公司清除違軌和未盡責股東的有效機制。根據第44條的規定,“股東之除名,以下列各款為限,由其余股東之同意行之,但非通知后,不得對抗該股東: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二、違背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競業禁止條款);三、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時,確有不正之行為者;四、非執行業務之股東,干預公司業務,濫用公司牌號、圖記、銀錢、貨物者;五、不盡重要之義務者?!睂τ谌撕闲再|的公司來說,股東之間關系直接影響公司的業績甚至成敗,建立起清晰可循的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雙向選擇機制至關重要。

公司治理機制: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投票權限制

公司條例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共分十節,分別從設立、股份、股東會、董事、監察人、公司之計算(財務和會計制度)、公司債、變更章程、解散和清算等方面,以多達133條、占總條數一半以上的篇幅,對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和運作進行了規范。

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其宗旨是實現完全的資合,或說實現作為公司股東的人資分離。作為股東、出資者完全就是資的角色,與個人能力無關,公司的管理交由董事和經理,股東或其他人出任公司董事或經理,不靠資,全靠人、靠能力。要使人、使能力走上公司管理舞臺,就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資的力量,以防公司進入“大股東陷阱”——大股東能力不足又不愿意放權,控制一切,致使公司永遠發展不起來的半死不活狀態。中國今日之諸多公司,之所以既難以改進公司治理、規范董事會、引入職業經理人,也難以有效壯大和發展的原因就在于此。

為了促進公司股權分散、防止大股東及收購者操控公司,通過公司章程設置單一股東所能持有的最高投票權比例,是發達國家公司法普遍許可、一些國際化大公司(如雀巢限制在3%)經常采用的做法。公司條例第145條明確規定,“公司各股東,每一股有一議決權,但一股東而有十一股以上者,其議決權之行使,得以章程限制之?!边@是對清公司律第100條的繼承。清公司律第100條規定,股東會“會議時有一股者得一議定之權(如一人有十股者既有十議決權,依次類推)。唯公司可預定章程,酌定一人十股以上議定之權之數(如定十股為一議定之權或二十股為一議定之權,依次類推)。”公司律和公司條例,準許公司通過章程自行設定對一人持有十股以上股份的表決權作出限制,具體是否限制及如何限制沒有規定。1929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公司法》則對大股東的表決權直接提出了硬性限制,“每股東之表決權及其他股東行使之表決權,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五分之一?!?00年前的中國公司法已經準許公司自行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80年前的中國公司法已經明確限制大股東及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20%,可是今日中國之公司大股東以50%以上投票權牢固控制公司的還比比皆是。

公司治理機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監察人

關于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權力配置,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公司條例和公司律也是一脈相承,遵循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的。只是直到1929年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至少5人”之前,中國的公司法還沒有關于董事人數的規定,并且“董事得各自代表公司(公司條例第158條)”,所以準確地說,應該是“董事中心主義”。

公司條例第101條明確規定:“發起人在認足股份總數時,應從速按股各繳至少四分之一以上股銀,并選任董事及監查人。其選任方法,以發起人議決權之過半數決之。”也就是在公司創立過程中就要有董事到位。在公司募集股份之“第一次銀數繳齊后,發起人應速召集創立會”(第110條),創立會應有認股者及總股份之過半數到場,以議決權之過半數,決議一切事項(第111條)。發起人應報告設立各事于創立會(第112條),創立會應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第113條)。公司創立之后,“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第152條)。

在控制公司財產和公司業務執行方面,公司條例給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權力及相應義務,和無限公司中獲任代表公司之股東或經理人完全相同:“董事得各自代表公司,本條例第28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于董事準用之”(第158條)。具體內容是:競業禁止(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本公司營業范圍內之行為及附入同類營業之他公司為無限責任股東,第28條);全權代表(凡關于公司營業事務,無論涉論與否,均有辦理之權限,第31條;以章程或各股東之同意,所加于代表權之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之第三者,第32條);和無過失免責(因執行其業務,所加于他人之損害,除由本人過失外,公司應任賠償之責,第33條)。

篇7

[案例]20l 5年6月初,小劉入職某快遞公司成為一名快遞哥。公司因考慮快遞人員流動性大,有的干幾個月就走人等實際情況,決定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后來的員工隨時補加上名字,簽字即可。該集體合同對快遞員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險福利等事項均作出明確約定一其中,月薪為底薪500至1000元+提成+獎金。2015年年底,公司感覺小劉業務溝通能力差,便將小劉的月底薪由800元降為500元,以此“趕”小劉走人。小劉同意辭職,但提出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之雙倍工資補償金。公司認為,集體合同對全體快遞員的勞動報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這些內容實質與勞動合同無什么兩樣,無需再另外簽訂勞動合同。

[分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單個勞動者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二者是有明顯區別的。該公司以簽有集體合同代替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一據此,小劉關于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之雙倍工資之要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會得到法律支持。

未交納社保,法律絕不容忍

[案例]職專畢業的周佳入職某快遞公司后,公司遲遲未給周佳辦理社會保險,一問老員工才知道公司有一條規定,員工入職必須干滿6個月,并承諾繼續在此工作,方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公司還將這一條款寫入格式勞動合同中。周佳覺得公司的做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僧斔夜绢I導要求從入職之日起為其辦理社保手續時,得到的回答是,公司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快遞員流動性較大,短期員工公司不予考慮辦理社保,且你已同意并在合同上簽字。

[分析]《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梢?,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強制性規定,不是隨意想交就交,想不交就可不交。該快遞公司的此項規定無論是否寫入勞動合同之中,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依據《勞動合同法》“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規定,周佳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補辦之前6個月的社會保險,也可以向社保局或者勞動監察投訴維權。

按件計算工資,加班費照樣不能少

[案例]蘇迪所在的快遞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制。平時業務量穩定,員工基本上在每日8小時內完成定額。但每逢節假日快遞量大幅上升,公司為及時完成任務,要求快遞員自動加班加點完成。為此,每每節假日,蘇迪等5名員工不得不每天加班1到2個多小時,公司依然按件數來增發工資。蘇迪提出應對節假日加班時間另支付加班費時,公司的回答是,咱公司從來都是按件數多少來計算工資,沒有加班費一說,更何況大家是為了多勞多得而自愿加班的。

[分析]《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二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蘇迪等快遞員是按照公司“節假日必增加班完成大額業務量”這一要求,才不得不延長勞動時間的。公司的這一要求與強制員工加班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并無實質區別一既然屬于用人單位安排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就應當依法按節假日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未簽合同未繳保險,工傷照樣受法律保護

[案例]張蘭于2014年4月21日入職某物流公司干快遞員一公司從未與張蘭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早晨,因前一天夜里下雪路滑,張蘭在送快遞的途中摔傷導致右腿骨折,住院52天。共花費醫療費35108元。事后,公司以張蘭是雇用性質的臨時工,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因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也就未為其繳納辦理工傷保險,公司只同意為其報銷醫療費,別的不管。

[分析]公司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是否為勞動關系并不受時間長短的限制,無論臨時還是長期,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經口頭約定后,從用工之日起就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秳趧硬筷P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退一步講,即使張蘭與所在公司是雇傭關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梢妱趧又俨谜J定張蘭與所在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是有法律依據的。至于公司未為張蘭交納工作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可見,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一旦有職工受到工傷傷害,用人單位必須依“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侵權人賠償后,不影響快遞員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快遞哥孫某在送快遞途中,不慎將劉先生停在路邊的轎車刮破。劉先生一氣之下將孫某的左耳打傷致耳膜穿孔。經公安機關查實后,對劉先生隨意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劉先生處以行政拘留10天,罰款500元之處罰。后經孫某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依法判決劉先生賠償孫某各項經濟損失8300余元。事后,孫某向公司提出工傷申請。公司認為,孫某已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即便提出工傷申請,社保部門也不會同意。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與《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相一致)。該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對因第三人侵權的工傷賠償方面,并沒有否定“雙重賠償”,而是采取了“部分兼得”的“限制性”賠償模式,即除“醫療費用”之外,工傷職工的其他民事賠償和工作待遇可全部兼得。

以丟失物品為由扣薪,法律不允許

篇8

下班途中因違章致傷屬于工傷嗎?

Q:我是某制藥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每天都是自駕車上下班。今年一月的一天下班途中,因車速過快,在一個轉變處為躲避某騎車老人,車側翻了,我腰部摔成多處骨折。交警部門認定我承擔主要責任。因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我想向公司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嗎?

小超

A:你所言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范圍,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見,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并非一律可以認定為工傷,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你因是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所以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會餐后歸途受傷屬于工傷嗎?

Q:春節臨近的一天下午,正好是我們公司10周年慶,在集體活動并會餐后,我走路回家,被一出租車嚴重刮傷,造成左腿胯骨骨折。事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應承擔主要責任。為此,我向公司申請工傷,可公司說我是酒后出的事,不屬于工傷性質,公司的說法對嗎?

項先生

A:公司的說法不準確,是否屬于工傷,關鍵要看你被出租車刮傷時是否處于“醉酒”狀態。

你是在公司聚會后的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對于符合此種情況的,該條例第16條又明確規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所以還要看你是屬于“飲酒”還是“醉酒”。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認為你被刮傷時屬于“醉酒”情形,應當由公司負舉證責任,公司若舉證不能,你完全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個體雇工屬于工傷保險范圍嗎?

Q:我是某商場一服裝翻新加工個體戶的雇工。老板只雇用我們2名雇工,主要是對羽絨服一類的大衣外面進行翻新加工。從年初到現在我已經工作快兩月了,老板也沒有為我們繳納工傷保險。我曾向老板要求過,可老板回答說,我這不是企業,你也不是職工,不屬于工傷保險范圍,老板的說法對嗎?

路路

A:你老板的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相悖,是錯誤的。雇工是否屬于應繳納工傷保險范圍,主要看該雇工主體是否是個體工傷戶(農村家庭農忙雇工一類除外)。從你所言情況可以看出,雇用你的老板應屬于個體工商戶。那么,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該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該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至于雇工多少不是必備的條件。

因工傷死亡,應得到哪些補償?

Q:朋友的弟弟在某建筑公司干架子工。最近,他在一建筑工地完工前撤架子時,不慎從6層樓的高處摔下死亡,建筑公司同意按工傷處理。但朋友家里不知道現在《工傷保險條例》有哪些新的規定,農民工與城里人是否同命同價?

黃玲子

A: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得到3個方面的賠償。即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0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按此計算,《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金約為34.35萬。而且因為是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所以從此沒有了城鄉差別,“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單位沒給我們辦工傷保險,怎么辦?

Q:我是一家鄉鎮企業的員工,老板從來沒給我們辦理過工傷保險。因為橡膠企業污染性非常大,我們都擔心將來會有人染上職業病??擅棵柯牭揭筠k理工傷保險的議論,老板就說,誰不愿意干可以走人。對此,我們該怎么辦?

大偉

A:對于缺乏法律責任擔當、對職工切身利益漠不關心的老板,你們可以采取下列辦法應對。

篇9

日前,由湖北省衛生廳和衛生協會主辦、中國人保湖北省分公司協辦的湖北省醫療責任保險研討會在武漢市召開。會議預測,國內醫療責任保險市場一直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的堅冰,將隨著新的《醫療事故理處條例》9月1日正式實施而被打破,整個醫療責任保險市場即將迎來“春天”。而在此前后,北京、浙江、山東等地的醫療衛生部門、保險公司也都紛紛就醫療責任保險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力圖借9月1日正式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東風”,全面開拓醫療責任保險市場。

據了解,國務院曾經于1987年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對當時歷史條件下的醫療糾紛處理、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新的醫療技術、設備、藥品的廣泛應用,人民群眾法制觀念的日益增強,醫療責任糾紛案件近年來大幅度上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2001年全國消費者對醫療和藥品的投訴共17246件,比上一年增加3891件,增幅近三成。除醫療事故外,因醫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藥品、服務、醫療費增加等引起的醫療糾紛大量增加,并成為消費者投訴的十大熱點之一。而湖北省衛生部門近3年受理的200多起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有關醫療責任的糾紛也達到90%以上。為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衛生部制定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在全國施行。

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修改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一是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不僅包括醫務人員過失行為,而且包含了醫療機構過失,并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將醫療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

    二是保證了醫療事故處理的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原則。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改由醫學會主持,并明確了醫療事故民事賠償項目和標準。

三是加大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責任。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制訂預防、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發生醫療事故后要及時處置,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明確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及要求,規定病歷資料書寫、保管、復印、封存以及相關證據的保存要求。四是賦予患者更多的權利。如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患者可以復印或復制本人的有關病歷資料等。

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使患者權益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保護,醫療機構將在醫療訴訟案中面臨更多的責任和風險。相關人士預測,按照新的賠償標準,醫療機構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會迎來一個索賠的高峰。

隨著我國醫療事業改革的逐步深化,醫療機構將逐步向市場化方向發展,成為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經營實體。為了減少自身的經營風險,醫療機構將采取措施,化解和轉移醫療責任風險。從國外醫療同行的經驗來看,投保醫療責任險是簡單、有效的解決方法。

醫療責任保險,又稱為醫療職業責任保險或醫療職業保險。它主要承擔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因執業過失或疏忽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據了解,在歐美地區,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幾乎高達100%,醫療責任保險幾乎已與醫生的職業生涯融為一體。

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一方面,可以及時轉嫁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從業風險。醫院在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相關的問題,并在盡量短的時間內,使患者獲得保險賠償,從而使醫院免受經濟損失,保持經營的穩定和營業秩序的正常。

另一方面,可以解除醫療機構后顧之憂,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醫務人員可以從繁多的醫療糾紛案件中解脫出來,專心致志地提高自身的醫療水平,從而提高醫院信譽和市場競爭力。

目前,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市場正處在一個起步階段,受保險條款和保險意識的制約,整個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還沒有獲得長足發展。可喜的是,為配合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篇10

關鍵詞:贈品 會計處理 稅收規定

業對外贈送產品,不同的贈送過程和對象,涉稅處理及相應的會計處理都會有所不同。企業需要針對不同的贈送對象,根據涉稅業務,進行正確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一、銷售送贈品

(一)贈品引起的納稅爭議

例1:2014年6月,溫州地稅局對A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例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13年3月,為了擴大房產銷售業績,推出了“買一套送一套”的有獎銷售廣告,前10名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后,都免費獲得了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贈送的一套家具。每套商品房售價100萬元,每套家具成本為8 000元,市場價值為10 000元。對此促銷,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在售房合同和發票中單獨標明家具的售價。

房地產開發公司對這10套家具的賬務處理為:

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贈品(家具) 80 000

貸:銀行存款 80 000

賣贈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貸:庫存商品――贈品(家具) 80 000

稅務稽查人員不認同企業的上述處理,要求企業補交增值稅或營業稅,理由如下:

1.根據營業稅、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視同銷售行為。該公司對外的廣告中已明確承諾免費贈送家具,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售房行為征收營業稅;對贈送家具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需補征增值稅10 000×10÷(1+3%)×3%=2 912.62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暫且不予考慮,下同)。

2.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贈送家具和銷售商品房是同時發生的,贈送家具的行為屬于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補交營業稅:10 000×10×5%=5 000(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前10名購房者獲得的家具系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贈與個人的偶然所得,在補交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同時,應由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 000×10×20%=20 000(元)。

對于稅務稽查人員的補稅要求,該企業財務人員不予認可。聲稱:上述“買一送一”行為系企業正常銷售送贈品,是在銷售主貨物(商品房)的同時贈送從貨物(家具),是出于獲利動機的正常交易。對住戶贈送的家具銷售額實質上已包含在售房款中,本企業已將售房款如期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本企業在廣告中稱“無償贈送家具”,是出于市場營銷的需要,實質上并不符合增值稅、營業稅條例中規定的無償贈送行為,系有償銷售,不需補交增值稅或營業稅。購房者取得的家具以住戶支付購房款為前提,并非住戶接受捐贈的個人偶然所得,故也不用扣繳個人所得稅。一筆業務是否涉稅,不能僅憑銷售廣告,關鍵要看交易實質。

通過上述辨析,筆者更認可企業財務人員的說法,企業不需補稅,但操作欠規范。

(二)正常銷售送贈品的規范處理

為了降低買贈活動中的涉稅風險,減少不必要的稅收爭論,筆者給出兩點建議:

1.按照從貨物的價值,對主貨物定價予以折扣。根據上述分析,企業采取“買一贈一”的促銷方式,實質上是在商品主貨物價格上給予的折扣讓利。根據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律規定:納稅人可以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但要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中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稅額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企業可以在銷售時將主貨物、從貨物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然后注明將主貨物的價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為從貨物的價值,即折扣后的貨物價值合計仍與主貨物的原價一致。接例1,一張銷售發票開具兩種商品,將主貨物(商品房)定價為99萬元/每套,家具1萬元/每套,在“金額”欄注明折扣率為1%,折扣額為1萬元。這樣可按折扣后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總金額還是100萬元,避免了從貨物(家具)按照無償贈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涉稅風險。

2.將主貨物、從貨物作為新商品捆綁銷售。企業可以將主、從貨物捆綁,打包作為一個新商品,把主貨物的價格降低,降低幅度剛好是從貨物的價格。例1中,商品房售價100萬元/每套,家具1萬元/每套,現在將“商品房+家具”作為新的商品,銷售時,命名為帶家具的商品房,定價為:商品房99萬元/每套,家具1萬元/每套,總價格仍為100萬元,這樣不會增加企業的稅負。在結轉成本的時候,相應的將家具成本結轉即可:

借:主營業務成本 1 000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房 990 000

庫存商品――家具 10 000

但企業尤其要注意,不能為了減少稅負,而隨意降低主貨物價格,因為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營業)額。

(三)銷售過程中贈送給不確定對象

企業有時為了擴大銷售,會將產品贈送給不確定的對象,贈送產品的目的是為了宣傳、推銷本企業產品,此類情形下的贈送行為本質上應屬于業務宣傳性質。從會計處理的角度講,發生的費用應屬于業務宣傳費,計入銷售費用,無需作銷售核算。但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同樣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

例2:B公司為了擴大產品的銷量,在展銷會現場,向過往行人發放免費試用品一批,成本總額為10 000元,市場售價為12 000元。則會計和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 040

貸:庫存商品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 04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2 000÷(1-20%)×20%]3 000

企業所得稅: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2 000元,視同銷售成本10 000元,視同銷售的應納稅所得額2 000元,繳納企業所得稅500元(2 000×25%)。B公司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還應加上12 000元。

二、無償贈送贈品

(一)無償贈送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無償贈送,是指贈與人不以獲利為動機,將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和上述以獲利為動機的正常銷售有實質的區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用貨物對外無償贈送不是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或增加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故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能確認收入,按貨物的商品成本結轉“庫存商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應視同銷售貨物并按市場銷售價值計算增值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將貨物用于捐贈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3:某玩具制造公司2014年會計利潤3 000萬元,該年度通過希望工程向貧困山區兒童捐贈玩具一批,該批玩具的最近市場價格為100萬元,制造成本為80萬元。

根據會計和稅法的規定,該玩具制造公司的會計及稅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970 000

貸:庫存商品――玩具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該玩具制造公司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外捐贈的玩具應根據市場銷售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商品成本80萬元確認為視同銷售成本,捐贈視同銷售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為5萬元(20×25%)。

該捐贈符合公益性捐贈性質,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該玩具公司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為3 000×12%=360(萬元),該捐贈支出97萬元沒有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可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

通過上述分析,經濟利益沒有流入企業,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而產生了稅收上的視同銷售。企業需要為捐贈支出承擔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二)無償贈送的納稅籌劃

對外捐贈是企業的一種善舉,該企業能否既達到慈善目的,同時又不用多承擔稅款呢?筆者建議,納稅人不妨將向公益性社會部門捐贈實物,改為先向公益性社會部門銷售貨物,貨款作應收賬款處理,然后再把應收公益性社會部門的銷售款捐贈給該部門。

例4:接例3,將“直接捐贈玩具”改為“先銷售玩具,后再捐贈應收賬款”,會計處理為:

(1)銷售玩具:

借:應收賬款――某希望工程 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玩具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2)結轉玩具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玩具 800 000

貸:庫存商品――玩具 800 000

(3)捐贈應收賬款: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1 170 000

貸:應收賬款――某希望工程 1 170 000

企業所得稅處理:該玩具制造公司捐贈的“應收賬款”支出117萬元,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捐贈比例,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通過上述籌劃,既能實現捐贈做善事的目的,同時又能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將贈品用于職工非貨幣利

(一)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作進項稅額轉出。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職工個人福利,會計上都不確認收入。所得稅上,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貨物仍留在企業,權屬未發生改變,屬于資產的內部處置,不確認視同銷售所得。但外購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貨物離開了企業,權屬發生了改變,屬于資產的外部移送,要確認視同銷售所得。

例5:某大型電器銷售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本月將外購的筆記本電腦10臺用于職工福利,外購不含稅價為每臺4 000元,該商場對外不含稅售價為每臺5 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 48 500

貸:庫存商品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 500

由于該批筆記本電腦沒有離開企業,故企業所得稅不確認收入。

例6:接例5,如果將外購的筆記本電腦10臺用于職工獎勵,其余不變。則會計和增值稅的處理不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為:以40 000元確定銷售收入,以購入價40 000元為成本,應納稅所得額為0。

(二)將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

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要視同銷售、會計也要確認收入。

例7:某服裝企業(一般納稅人),本月將自產的西服100套發放給職工,用于職工運動會,每套成本價300元,市場售價500元。則會計和稅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 58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 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 000

貸:庫存商品 30 000

對目前企業經常采用的幾種贈送方式,本文通過法規的解讀和例舉,闡述了會計和稅務的處理,便于實務人員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以控制涉稅風險。X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