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件案例范文
時間:2023-06-15 17:39:4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刑法案件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刑法案例教學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師生互動模式師生互動模式,即師生共同參與案例討論。強調師生互動式的教學理念,是一種改變課堂教學中教師絕對權威的主導地位,創造出師生平等、合作、和諧的課堂氛圍,使師生在知識、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它的本質是平等與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師在日常教學過程中,為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某個刑法知識和理論,在講授理論之前先提出一個引例,將案例作為切入點,引導學生圍繞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再由教師總結、講解相關知識和理論的模式,這是在刑法教學中經常運用的由教師主導的教學方法。還可以采用另一種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模式,即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課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課時由主講學生介紹案情,從定罪、量刑、社會影響等角度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其他學生參與討論,之后由教師總結點評的教學方法。筆者在本學期刑法分論的教學過程中運用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的師生互動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學生積極參與,表現出極濃的學習興趣。過程中始終貫徹“三個互動”,即課前互動、課中互動和課后互動。課前互動是指在教師指導下由主講學生選擇有討論價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原理,師生都充分做好課前準備,并提前將案例通過QQ群發給學生,使學生充分了解案情,啟發學生思考。課中互動是指,在課前十到十五分鐘的時間,由教師和學生、學生與學生,共同參與案例的分析和討論。筆者一般讓主講學生先用五到十分鐘時間先陳述案例、提出問題,再其他同學共同分析、討論案例所涉及的刑法問題,最后由筆者針對案例和學生的討論作總結發言,更進一步分析案例,補充漏點、糾正錯點。指導學生發言、辯論技巧。學生針對教師的總結,也可以提出質疑,大膽發言時行辯論,以求得真知灼見。課后互動是指如果學生對所討論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課后在學生之間繼續討論,或者請教教師。在互動教學模式中,教師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善加引導、控制好課堂討論節奏、避免學生討論偏離主題。二是要進行合理的成績評定,根據學生的具體表現給其打分,在平時成績上加分,以激勵學生學習熱情。(二)教師對抗模式教師對抗模式、又稱同臺競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學過程中,由兩名以上教師針對同一刑法案例,從不同角度提出觀點,互相爭辯、學生也可以提出見解、參與案例討論的刑法案例教學模式。此教學模式借鑒了律師在法庭審判中針對同一案件,根據相關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證據、互相辯論以證明各自主張成立的法庭辯論模式。這種新的課堂教學模式,把法律視為一種實踐理性,強調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能性、職業性的獨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點:(1)形式上由兩名教師主導,多名學生參與。(2)內容上以案例為載體開展教學。(3)核心環節是教師之間針對同一案例進行辯論。(4)以培養學生法律思辨能力為宗旨?,F以一堂刑法課為例,介紹筆者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教學內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學老師:法學系崔征老師和呂天宇老師教學對象:法學09級本科生案例來源:杭州胡斌飆車案案情簡介:2009年5月7日晚,19歲的胡斌駕駛紅色三菱跑車在鬧市區超速行駛,將正在穿過斑馬線的25歲浙大畢業生譚卓撞死。首先由筆者簡要介紹案情并提出問題: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當時這個案例新近發生,社會影響很大,學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該案,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積極踴躍發言。幾乎全部學生都能準確認定胡斌構成犯罪,但對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兩名教師對此也存在分歧,分別主張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定罪,并各自進行分析和辯論,辯論的焦點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觀心理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筆者認為胡斌在鬧市區駕駛改裝的跑車超速行駛,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傷的危險,其行為方式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構成中要求的“危險方法”,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老師則認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主觀方面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在社會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兩名教師也存在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被告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呂老師則堅持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過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過重。學生針對被告主觀方面和行為社會危害性以及量刑問題也各抒己見。最后筆者總結:通過這個案例幫助學生們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運用犯罪構成的工具,從定罪和量刑兩個角度展開,注重疑難、相近罪名之間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對被告主觀方面的把握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的關鍵,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態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異,量刑上也不同。這種自由開放的教學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通過兩名教師同臺競技,使學生對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認識,學生積極參與討論,受到學習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啟迪。教學形式新穎,課堂氣氛活躍,是學生獲得演講、辯論技能的絕好鍛煉機會和途徑。(三)模擬實訓模式模擬實訓模式,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審判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活動。通過親身參與,將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基本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通過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擬案件的處理,解釋法律規定,掌握案情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了解熟悉法學理論活學活用,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筆者每個學期中后期利用課后時間指導學生進行模擬法庭實訓,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準備(1)在教師指導下,學生利用網絡或其他途徑(如法院案卷),自主確定案件及參與所需總人數。(2)確定案例后根據具體案件性質進行參加人員的選拔。(3)準備開庭所需要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和手銬等道具,介紹庭審程序,講解有關的法律基本知識,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訓練辯論技巧。2.模擬法庭庭審(1)由主持人通過PPT和播放學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簡要介紹案情,以吸引學生學習興趣。(2)介紹參加人員。(3)按照我國現行法庭審理的正規模式進行模擬庭審。即庭前準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宣判,閉庭的法定程序。3.指導教師和聘請的法院法官、檢察官或職業律師現場點評指導模擬法庭實訓活動為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實踐空間,有利于培養法學專業學生實務操作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團結協作能力,提高專業素養和綜合素養。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模式活躍而有序,學生參與熱情高,教師從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師關注實踐,提高自身法律實務處理能力。
選編刑法教學案例應注意的問題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學對案例的組織和運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論及,此不贅述,僅介紹如何選編案例,好的教學案例應當具備如下特點:(一)針對性刑法案例的選編應根據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學模式對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學生主導式的師生互動模式由于時間所限適宜選取小案例,教師對抗模式時間相對充裕可以選擇有一定爭議的中型案例,而模擬法庭由于按照真實庭審規則進行,適宜選取案件內容豐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選編要注重案件事實與所蘊含法律知識、法律規則具有密切聯系。而且力求真實,真實的案例易激發學生深厚的學習興趣,如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殺人案等,學生感興趣,積極發言,課堂氣氛活躍。(三)啟發性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使案例蘊含具有法律價值和疑難性的問題,啟發學生思考,誘導學生深入探究,鼓勵學生對現有法律知識進行質疑和辯駁。如廣州青年許霆案,許霆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萬元后潛逃,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疑難性,是民事的惡意占有、還是刑事上的盜竊罪或者盜竊金融機構罪?學生對這類具有啟發性的案例很感興趣。(四)新穎性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在形式或內容上新穎,給學生以新鮮感,激發其學習興趣,盡可能地選取新類型案件或者疑難案。如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近年來網絡上出現的“”現象。如北京一家庭婦女以E話通方式在網絡上與多人進行“”的中國首例“”案,學生表現出極大的學習興趣。筆者對刑法案例教學法在教學實踐中的運用和探索,略抒己見,以期拋磚引玉。
篇2
案例一.2006年4月21日晚上10點左右,許霆與同事來到打工單位對面的自動柜員取款機旁,用自己的工資卡取錢,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錢的許霆,取款機竟然吐出了1000錢。當許霆再次把卡取款機,查詢自己的余額,他吃驚地發現,自己的余額只少了一塊錢。他決定就再試試看,反復取款50多次后,原本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額,許霆竟一口氣從自動柜員取款機里取出了5萬5千元。22日凌晨1點左右,許霆和同事再次來到自動柜員取款機前,許霆用自己的工資卡又一次連續取款102次。只有170多元的銀行卡,被許霆在自動柜員取款機上一共取出了17萬5千元,他的同事則取款1萬8千元。4月24日下午3點,許霆離開單位,回山西老家。就在許霆離開廣州的同時,廣州市商業銀行發現了這臺自動取款機的異常情況,根據許霆辦卡的記錄,很快查到了許霆。2007年5月22日,許霆在他出差經過寶雞火車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案例二.陳明應.饒金桃[夫妻]二人從電迅公司購買一臺電話座機的同時電迅公司贈送給他們一張電話充值卡.但當他們給電話充話費是確發現每次給電話充值都提示<操作失敗>.但他們很不干心,當查自己電話的話費時確發現自己的電話話費多出好幾千塊錢.也就是說每一次輸入卡號密碼確定都提示<操作失敗>但每次只要有這樣的提示時就能充值一百元的話費.但這張卡只有一百元[確能不斷的充話費]他們二人知道這種情況后并用它來非法對外營利.給昆明市的話吧們充話從中獲利幾十萬元.電迅公司發現后報案.最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如何認定罪名.
從案情來看這兩件案例性質是樣的,區別就在于第一個案例是用銀行卡.第二個案例是電話卡.兩案的共同點就在于該卡都存在著缺陷就是沒有了限額.對于這兩個案件社會引爭議.筆者認為:這兩個案件雖在行為上有所不同但是屬于利用合法辦理的銀行卡和電話卡并給銀行和其他公司[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那么,在刑法上這種行為構成什么罪名呢?
有觀點認為:構成了刑法當中的[盜竊罪].持這一觀點者認為:(2).盜竊罪并不以秘密為必然,即一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都是盜竊行為。盜竊既可以是秘密的行為也可以是公開的行為。行為人在眾目睽睽下,以平和的方式,違法財物占有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的行為同樣構成盜竊罪。[3]例如,甲和乙共謀盜竊乙所在的建筑工地的材料。某星期日,甲與乙開車去工地,將一些建筑材料運上汽車。丙見狀,上去詢問,乙謊稱材料有問題,需調換,丙當時并未阻攔。甲與乙運走價值2000余元的材料。事后,丙向領導匯報此事。對甲與乙的行為宜認定為盜竊罪。在此案中,許霆以平和的方式,違法財物占有人即銀行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應當認為構成盜竊罪。
那么,是否他[她]們真的構成[盜竊罪]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盜竊罪的概念和特征:(1).盜竊罪在客觀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竊取。從“竊取”一詞的構成來看,它是一個偏正詞組,“竊”是“取”的限定詞,即限定“取”的方法或手段是“秘密”,而不是“欺騙”等。“竊”是手段行為,“取”是結果行為。一般都認為“取”是秘密“取走”、“拿走”或“竊走”等。我們認為,使用“取走”、“拿走”等提法尚不能揭示竊取行為中的結果行為“取”的特征。因為,許多盜竊對象是行為人無法用“取走”、“拿走”的方法獲得的,如電力等能量。還有一些盜竊對象,不需使用“竊走”或“拿走”的方法,行為人即可以將他人財產化為己有,“如偷打電話等。因而,”竊取“行為中的”取“不能解釋為”取走“或”拿走“等,而應解釋為”據為己有或他有“,即改變原來的所有狀態或持有狀態。因而,所謂”竊取“就是秘密占有,即行為人采取不讓人知曉的方法,將他人財產據為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不讓人知曉的故意。
2.行為人實施的是不讓人知曉的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是以避開他人知道的方法獲得財物,這是行為人主觀故意在客觀上的反映。
3.竊取行為,主要是針對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
4.竊取行為主要是針對實行行為而言。
5.竊取行為在客觀方面還表現為獲取財產時未使用暴力,未經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
(2)、從財物的物理屬性來看,盜竊對象應當是能夠被人們通過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轉移的財產。不能通過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轉移的財產,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筆者認為:上述兩個案件的行為人都使用的是合法有效的途徑辦理了銀行卡或電話卡.也就是說:在相對人(銀行.其他單位)未發現時,行為人提取的銀行現金或充值的電話話費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說不存違法行為.如果要構成盜竊其主觀上行為人應當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制做銀行卡或電話卡成為以非法目的掩蓋合法行并秘密的占有或轉移該財產化為己有.如:甲去一個好友家看見朋友家里放有很貴重物品(金銀.手飾).但要想拿到該物品就必有乙(好友)的保險柜的鑰匙.甲利用乙不注意時復制了乙的保險柜鑰匙.去制備了該保險柜鑰匙后,當甲再次去乙家的時侯慎乙不備時用已復制好的鑰匙拿走乙保險柜里的金銀.手飾.這就很典型的盜竊案.首先就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因此上述兩個案例不應以盜竊罪來認定.筆者認為.刑法從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條已跟不上社會騰勃發展的經濟時代的步伐,應當修改刑法加入針對這一行為的刑事罪名的認定和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該條的規定更符合用來認定以上這兩個案例的罪名.但該條顯然是限制適用范圍的,規定得很明確只有該條規定的這三種情形才能用該條規定來定罪處罰反之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但該條確起到了借鑒的作用.理由有二:一.該條的規定前提是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如;代為保管他人財產其本身他的身份應為合法.只有代管人身份屬合法你才會把你的財產交給他來代管.之后他才能構很容易非法占有該財產.但前提是,不能以代管為名占有他人財產如果是這那另當別論了.
二.認定罪名值得借鑒.上述案件應以''''非法占為己有.應認定為(非法占有公私財罪)來對以上案件定更為準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這兩個案件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銀行或者其他單位都存在著過錯.就因該行為的過錯才讓持卡人意外發現后將其財產非法占為己有的.而這種情況只要銀行或其他單位認真審查管理就不會出現這種責任.因此,如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話也應當追究銀行或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也就是說銀行或其他單位由于自己管理不完善未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的以(過失至此持卡人受到刑事處罰罪)來追究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有力于銀行或其他不重視管理造成的刑事犯罪.因為,持卡應是弱者當單位發現這種不正常行為時單位可以讓持卡一錯再錯放任該行為的出現等到持卡達到最嚴重時我(銀行或者其他單位)在去報案這樣才能讓你受到最重的刑事處罰造成了惡性循環的效果.
立法構思.
筆者認為:應當在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當中增加一條持卡人利用該卡存在的缺陷非法提取銀行.金融機構現金或者非法消費其他單位發放的消費卡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的,構成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罪,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由于管理疏漏未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造成持卡人受到刑事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依據前款規定量刑處罰.
參考資料.
一.案例一.淺析許霆案.
二.案例二.CCTV_1.(今日說法)
篇3
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發,使食品安全問題成為我國經濟生活及社會發展所面臨的重大難題之一。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本文以該司法解釋為切入點,試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據
(一)《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正?!缎谭ㄐ拚赴恕穼κ称贩缸锪⒎ㄗ隽溯^大的修正,嚴密了刑事法網,加大了處罰力度。具體表現為:一是對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做出了修改。如取消了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要件,使該罪由狀態犯變為行為犯;對刑法第143條的修改將“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將“食源性疾患”修改為“食源性疾病”。二是對刑罰部分進行了完善。如第141條、第143和第144條都取消了單處罰金刑和比例式的罰金刑適用標準。另外,針對第141條、143條增加了適用較重刑罰的條件。除“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作為第二檔加重處罰情節之一,除“致人死亡”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作為第二檔加重處罰情節之一。同時,在刑法第144條中的基本量刑檔中刪去了“拘役”的規定,第二檔情節條件中刪除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降低了處罰的門檻。三是增加了食品監管瀆職罪?!缎谭ㄐ拚赴恕吩谛谭ㄖ性黾恿艘粭l作為408條之一,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完善。《解釋》明確了相關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虛假廣告犯罪。
二、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釋》對食品安全犯罪做出的調整,是對近年來食品安全犯罪嚴峻形勢和公眾要求嚴懲食品安全犯罪呼聲的回應,也是實現了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有機銜接,但是,現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與我們“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需求還是存在差距的,仍有一定的缺陷。
(一)刑法調控范圍過窄。我國現行《刑法》的食品安全犯罪僅規定了兩種行為方式即生產和銷售,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規定的卻是生產和經營,兩者規定并不一致。其他法律形式對食品安全的保護只能起到補充作用,而刑事法律卻為我們守著食品安全的最后底線。因此,我們要根據食品的分類管理來確立刑事保護的范圍和程度,而不是一味地放縱,讓昧心的生產經營者逍遙法外。
(二)與行政立法銜接不暢。由于目前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執法部門多且行業標準不一,給不法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機,故應該統一執法部門及力度,減少真空區域及部門之間的互相推諉。食品安全標準的不統一,也給司法鑒定帶來一些困擾。
(三)將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方面設置為故意不利于全面打擊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故意,主觀過失則不構成相應罪名?!缎谭ㄐ拚赴恕分幸参瓷婕暗绞称钒踩缸锏倪^失犯問題。事實上,在食品生產領域,由于生產、經營者等相關人員安全意識的淡薄及能力上的原因,難免會因業務過失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比如在食品原材料采購領域,采購者可能因懈怠、人情等原因不盡職履行查驗義務。再如在食品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責任人的疏忽可能導致食品變質、過期、混入有毒有害物質,都可能導致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食品安全關涉民生和社會穩定,因此從業者應該被賦予更高的注意義務。過失犯罪由于缺少立法規制,不能以生產銷售假藥等相關罪名懲處,而只能按重大責任事故等罪名處理,這樣一來,刑罰相對就較低了,這不利于全面、有效打擊食品過失犯罪。
三、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完善
如果在刑法分則中設專節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那么應當在現行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的基礎上增設相關罪名等,以此完成罪名設置層面的完善。
(一)增設新罪名。現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設置之所以滯后,主要原因在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不匹配。例如:《食品安全法》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對系列主體規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義務,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將不作為規制為犯罪,更未將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故應當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為型犯罪,以促使生產者在發現不安全食品后積極召回,防止、減少危害結果的發生。
篇4
摘 要:醫院信息系統以及電子病歷系統的日益成熟,使醫學數據存儲量與日俱增,充分運用計算機技術,以這些數據為基礎,研發居民健康檔案的管理與數據分析系統,成為一個熱點問題。本文在詳細分析了居民健康檔案的數據構成的基礎上,設計了健康檔案管理與健康狀態分析系統的總體流程,基于JavaEE架構,實現了雙終端訪問接口,在健康檔案管理與數據分析系統構建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進一步挖掘“居民健康檔案”數據的價值。
關 鍵 詞:居民健康檔案;JavaEE架構;UML語言;數據管理與分析
中圖分類號:TP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多年的醫療信息化技術的發展使醫院信息系統(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HIS)在各大中醫院中的應用日益成熟,產生了大量的醫學數據,然而這些數據的獲取、轉換、存儲和傳輸目前主要局限在醫院的日常事務操作,并作為歷史數據存儲在各基層醫療機構,其中擁有合理的數據結構和充足的數據量。利用這些數據開展進一步深入的分析,體現對醫院管理、疾病診斷和治療以及醫學研究等的價值,是近些年信息技術領域和軟件開發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以人為本”理念在全社會范圍內被廣泛接受,每個個體都越來越重視自身的健康狀況并致力保證自身健康水平,使得基于已有的大量醫療數據完成健康檔案的建立與管理的工作成為全社會普遍關心和著力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居民健康檔案的計算機化管理[1]在衛生部的領導下逐步建立并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居民健康檔案[2]是居民健康信息的有組織的系統化信息,主要用于幫助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掌握居民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而分析居民的身體健康問題,預測流行病的爆況并篩選出高危人群,從而開展有針對性的治療。另一方面,醫療衛生服務部門還可以通過健康檔案獲取居民的基本身體健康狀況,為社區居民提供更加有效的、便捷的和較為連續的相關醫療衛生服務,全面提升醫療衛生服務效率,提高醫療服務行業的資源利用率。
本文在詳細分析了居民健康檔案的數據構成的基礎上,設計了健康檔案管理與健康狀態分析系統的總體流程,基于JavaEE架構,實現了雙終端訪問接口,在健康檔案管理與數據分析系統構建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2 健康檔案系統數據分析
項目組仔細研究了《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電子病歷數據規范》等與健康檔案相關的數據與管理規范,查閱了國家醫療衛生部門制定的相關數據標準,確定了本項目研究的健康檔案數據的核心內容,其中的數據信息主要有居民個人基本信息、常規健康體檢信息、關于重點觀察人群的健康狀況以及相關醫療衛生服務部門的數據。居民個人基本信息中的數據項包括索引編號、姓名、家庭住址、個人收入等基本信息,以及與健康狀況有關的血型、家族病史、藥物過敏史、殘疾情況等相關信息;常規健康體檢信息中的數據項包括一般健康狀況、身體檢查、生活方式、住院情況等;關于重點觀察人群的健康狀況信息主要包括三十六個月內出生的兒童、孕產婦、年長者和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病等群體的有效健康資料;相關醫療衛生服務部門的數據信息包括醫務人員接診以及疾病診斷過程中產生的文字和影像資料等。
目前,通常以表格方式對居民健康檔案數據進行組織與管理,分為居民健康檔案封面、個人基本信息表、健康體檢表、接診記錄表、會診記錄表、雙向轉診單、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等數據。通過對這些醫療信息內容以及結構進行研究與分析,以XML作為健康檔案數據的表示與存儲的基礎,遵循HL7標準,構建了健康檔案數據模型,用以存儲居民健康檔案。
3 健康檔案管理模式
通過對健康檔案數據以及健康檔案管理業務與流程的詳細分析,仔細研究了《健康檔案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健康檔案基本數據集編制規范》、《健康檔案公用數據元》等標準與規范[3],多渠道獲取各類人員對健康問題的關注角度與關注點,基本明確了健康狀態分析系統業務處理的高層邏輯,并以此為基礎,定義了系統業務處理的大體邏輯模式,即“安全性認證+數據錄入與導入+數據統計分析與展示+健康水平評價”的模式。
本系統主要是以健康檔案數據管理為基礎,實現高層數據處理功能(如各種查詢和統計工作),因此健康檔案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是本系統能夠得以正常運行并發揮作用的前提。本著這樣的指導思想,在進行健康檔案數據錄入和修改之前,必須通過一定的數據安全管理機制進行必要的安全性認證,在進行健康檔案數據錄入時,系統必須要實時地進行多種數據正確性的校驗,保證系統內數據的有效性與權威性。
4 系統實現
系統開發采用面向對象開發方法[4-5],以Windows XP為操作系統平臺,基于JavaEE架構[6-7],實現了系統的主要功能。居民健康檔案系統主要包括對個人信息、家庭信息和健康信息等的管理功能,個人健康檔案創建界面如圖1所示,基本信息包含了身份證號、居民姓名、民族、籍貫和出生日期等相關信息,家庭信息包含了家庭成員、家庭住址、成員關系等相關信息,健康信息包含了血型、家族史和遺傳病史等個人特征信息,這些信息為后續服務提供依據。
居民健康檔案信息以XML格式存儲,以便與Agent獲取的其他健康數據進行整合,健康檔案信息的XML數據存儲如圖2所示。
個人身份證號是個人信息檢索的索引,使用個人身份證號定位到個人的相關信息,通過個人信息檢索獲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主要包括血型、歷史疾病、手術和家族史等。統計功能用于實現對個人健康數據,如血型、血壓、血糖等的統計分析,圖3為系統對血型和HR對比后的統計界面。
5 結論
通過健康檔案管理與數據分析的研究與系統的構建,明確了健康檔案數據的基本構成,進一步明確了健康檔案管理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深化了健康檔案數據的利用價值,進一步強化了居民的自身健康管理的參與意識;健康狀態分析系統的運行與應用,實現了個人健康信息的綜合管理與多樣化展示,充分利用計算機硬件平臺和移動終端硬件平臺,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健康信息服務,達到了預期目標。
參考文獻
[1] 百度百科.居民健康檔案管理[EB]
http://baike.baidu.com/view/23237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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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事關農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近年來,在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全區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區農機安全事故四項指標有了明顯下降,但農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農用車違章載人、無照行駛、駕駛員無證駕駛的現象還比較普遍,潛伏著嚴重的事故隱患。當前的主要問題是:
(一)宣傳教育不到位,農民安全意識差。廣大農機手對國家關于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了解不夠,認識不清,部分機手為逃避管理,不愿參加年檢、年審、跑夜車、超速超載、自制掛車、超寬超長、疲勞駕駛給農機生產帶來隱患,“黑車非駕”情況十分普遍。此外,農機監理部門對監理法規、事項宣傳還不夠深入,未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開展農機常識和駕駛技術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較少,農機監理部門在處理監理與服務的關系問題上還未到位,造成與監理對象間的脫節。
(二)服務意識不強,執法紀律不嚴明。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個別監理人員忘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不善于做機手的知心朋友,仍然存在著“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有的喜歡高高在上穩坐辦公室,而不喜歡深入基層,為機手排擾解難;有的只顧自身利益,侵害機手利益;有的甚至還存在著“吃、拿、卡、要、報”的個別現象。個別監理人員對監理規章制度及工作紀律置若罔聞,隨心所欲,甚至違反政策,違章執法,違規操作。對這些個別人,一些部門為了自身利益,該處分的不處分,該追究的不追究,從而導致一些單位紀律松懈,馬馬虎虎,不負責任,使監管軟弱無力。
(三)服務網絡不全,農機監理很難到位。從目前情況來看,縣級行政區域都設有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其編制、裝備、人員、設施比較健全,而鄉鎮、農場沒有專設機構,監理人員很少甚至沒有。農業機械90%以上散布在村鎮農戶,農機主要耕作與田間或行駛在鄉村道路上,鄉鎮農機監理基層網絡不全,農機安全生產就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個別地方對拖拉機及駕駛員的牌證疏于管理,上照率不足一半。而廣西地區又處于多丘陵地帶,且甘薯、水稻、甘蔗、林果等農機為主,手扶拖拉機數量居多,給安全執法帶來難度。
(四)隊伍素質偏低,執法把關不嚴。由于一些地方在充實監理人員過程中,缺乏嚴格把關,缺乏競爭機制,造成監理隊伍思想素質高低不一,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尤其專業知識匱乏。由于一部分監理人員沒有接受過專業培訓,對農機專業知識一竅不通,所以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尤其是機械檢驗過程中,不能針對重點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不能對機具故障進行排除和指導,為機手提供技術上的服務更是紙上談兵。工作起來難以順暢,嚴重影響了農機監理的社會形象。
究其原因:一是缺乏系統的教育培訓,為三農服務的思想根基不牢;二是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義務本位和管理本位并存;三是執法監督政出多門,監督責任不明確,監督的力度不大;四是責任追究不到位,致使許多行政違法案件無法嚴肅處理。
二、加強農機監理行政執法行為的措施與對策
(一)創新監理手段,轉變服務觀念。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理念,強化為農機手服務的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將服務理念融入農機監管全過程。一要積極主動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農機治理法律法規的要求熱情周到辦好牌、證等各項行政許可或非許可事項,讓廣大機手上門辦事有一種歸家的舒適感;二要開展好技術服務,適時組織農機監理人員深入基層和農業生產第一線,結合機手講解農機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使用,開展拖拉機、配套機具以及收獲機械等農機的維修和保養。三是開展好便民服務。在年檢和機車初審上照時,簡化辦事程序,實現檢驗登記、技術檢測、噴字等項目的“一條龍”服務,力爭做到培訓辦證到鄉村,年度檢驗到村組,維修服務到田頭,宣傳動員到農家。
(二)嚴格行政執法,推行政務公開。農機監理機構的行政活動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農機監理權威。確立執政為民的法律觀念。加強農機監理隊伍的法律知識培訓,有利于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忠實地執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全心全意為農機手服務。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承諾服務、首問負責制和“一站式”辦公,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堅持執法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推出便民服務措施,加快電子政務建設,不斷提升農機安全監理執法工作的科學化、信息化水平,讓廣大農機手從執法服務中得到實惠。
篇6
第二條執行救助,是指案件在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當前確無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執行,而申請執行人生活確有困難時,給其一定的款項以解決生活急需的一種司法救助行為。
第三條執行救助基金實行政府主導、部門支持、社會參與、封閉運行的籌資和管理機制。
第四條執行救助基金從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財政每年劃撥5萬元;
(二)市民政局每年籌集一部分;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執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委員會由市政府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聯系政法工作的副市長為副主任,市政府辦公室、法院、財政局、民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法院執行局,作為執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執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基金使用方案。
第六條執行救助金的發放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案件具有給付內容;
(二)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又無法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的案件;
(三)申請執行人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無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來源,且經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基層組織出具證明并經執行員調查核實;
(四)當前申請執行人急需的生活必須費用、住院醫療費用、義務教育階段子女的學費。
第七條執行救助金的發放應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或者由執行員視申請執行人的情況提出意見;
(二)由市法院執行局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并填寫“執行救助基金審批表”;
(三)經市法院院務會研究審議后,報市執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四)經審批后,憑市法院發出的撥付通知書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向當事人撥付執行救助金,市財政部門向市法院出具撥付執行救助金的憑證。
第八條申請執行人領取執行救助金后,應出具收據存卷并從申請執行欠款金額中扣除此金額。在被執行人恢復執行能力后,市法院應當繼續執行,執行款用于彌補執行救助基金。
第九條執行救助基金的救助標準分一般救助和特別救助二個等次。一般救助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00元;特別救助由市執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視執行案件的欠款金額額及申請執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條執行救助基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建立專戶,專款專用。每年底公布一次收支情況。
執行救助基金帳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承擔執行救助基金申報、管理、審批、發放、使用等職責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審核不嚴造成受救助人員情況嚴重失實的;
(三)冒領、截留、挪用、貪污執行救助基金的。
篇7
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企業第一責任人;行政賠償
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作為一項特殊的產品,食品不僅具有反復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與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損害一旦發生甚至不可逆轉。然而從食品工業產生開始,大小規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層出不窮從未停歇。美國疾病控制中心估計食源性病原體的污染每年大約導致7600萬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 et al.,1999)。食源性疾病不僅影響了生產力,相當于是對人體能量的另一種賦稅(FAO/WHO,1984)。雖然食品消費是私人物品,但與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發的疾病卻會給醫療服務體系帶來負擔,給經濟生產率帶來損失。
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以第九章“法律責任”專章共15條的篇幅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以及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其對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與此同時,近年來三聚氰胺、蘇丹紅、地溝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頻發,犯罪違法成本較低無疑是當前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而這一結果在一定層面上暴露出,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存在內容滯后缺失或者操作程度低等問題。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在實施四年后即將啟動新一輪的修訂,“治亂用重典”的呼聲日益強烈。當然,“重典”顯然不僅僅意味著嚴刑峻法,動輒死刑。食品安全治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個環節,對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也需要系統化思維。因此,“重典”應是明確規定和有效落實各項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各項法律責任,規定不同層級和程度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在反復評價和反思的動態中發展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本文將主要運用法律責任理論和政府監管理論,分析中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構成,梳理現有法律責任制度,并針對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不同類型,對《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強化民事責任機制:自我規制與損害賠償
(一)食品安全:誰的責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因此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強化“命令與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規制方式(高秦偉,2012),甚至實施排他性的規制,前者如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原法第60條),后者如該法第三章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規定,在立法技術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標準制定(standard setting)的基本制度與制定程序(陳軍,2009;高秦偉,2012)。
在食品安全責任設計上,現行食品安全也是強調政府規制,以政府責任弱化行業組織與企業責任。政府及相應行政部門集中承擔了食品安全責任,過分依賴于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實現政府監管與企業自我規制相結合。背后的原因顯然是與食品行業的市場失靈以及誠信缺失密不可分。在過去的幾十年間,中國社會從熟人社會迅速轉型至市場經濟,追求利益成為不少企業的唯一目標。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連爆發后,公眾對于企業能夠自我約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為干涉市場運作、以政府規制取代企業責任的呼聲不絕于耳(國務院,2008)。但是事實上,在實踐中,政府責任模式所導致的弊端卻已經呈現。僅以三聚氰胺為例,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僅一年后的2010年,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現奶業江湖,這對由立法剛剛確立的政府主導型的規制模式而言顯然是個沉重的打擊。這表明,在現有市場經濟環境下,將食品安全責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經不再適用。
在2013年的機構改革中,中央層面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在《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笨梢?,本次機構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著力實現政府的職能轉變,落實到食品安全領域,以食品生產經營方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理念被重申,而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責任規定上重心的轉移,使民事責任作為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中的首要責任。
(二)自我規制與損失賠償
隨著科學技術手段在食品領域的運用,現代食品在配方、標準、制作工藝等方面都已經愈加精細和高度技術化,因此無論是多么詳盡的立法或者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會給企業留下寬泛而廣泛的裁量空間,而執法更無法深入到每項產品的每一環節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實現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場取代監管,并進而弱化行政手段,強調企業責任。而其中關鍵就是實現企業和行業內部的自我規制。
自我規制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其幾乎可以涉及非政府行為的所有方面(Cary Coglianese,2013)。通過法律授權或政府委托,一定的社會組織承擔起公共管理與規制的職能,規制過程的決策和執行均由二者分享,具有社會自治的制度性意義(田飛龍,2010)。在食品安全領域,自我規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關企業按照企業的內部規則,根據國家的規格、標準,或者以高于國家的規格、標準的水準獨自制定規格、標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控制的行為,主要包括質量管理、信息公開、責任自覺和技術革新等內容(王貴松,2009)?;谧晕乙幹疲嚓P食品企業除履行除法定義務外,還需要履行約定義務,即向購買方承諾其產品所應達到的標準。
基于此理念,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機關未能履行監管行為,就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的。而根據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當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違法時,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與此同時,實踐中的事例也印證了行政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點燃的“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責任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從民事賠償程序中“金蟬脫殼”,受害者因此追溯無門。人們開始意識到,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民事責任缺位或者脫逸時,以國家財政作為后盾無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儀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補充責任,其必要性是毫無疑問的。那么問題關鍵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賠償制度是否具備可行性?雖然《憲法》第41條第3款“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但是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僅規定了公務員的行政問責,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責任卻未做任何規定。
鑒于國庫資源的有限性,法律規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權利受損最后都可從國庫獲得賠償;普通公民要獲得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監管中,當消費者權利受損時,是否具備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從理論層面出發,要使得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至少要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能夠認定行政行為違法?,F行《食品安全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蓖瑫r,《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中對各食品監管部門的行政職權所進行的明確規定,也為確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提供立法上的可能性。然而,依據行政法一般理論,上述“無固定內容的條款和普遍標準(昂格爾,1994)”的規定在賦予行政權限的同時也給予其大量的裁量空間,而依據行政裁量,行政機關有權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選擇其中它認為最為妥當的法律效果(楊建順,2004;周佑勇,2007)。按照此邏輯,行政機關完全可以裁量為由否定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疏于監管的行為屬于、并從而逃脫行政法律責任。但是事實上,食品領域卻具有特殊性。鑒于食品安全領域中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重要性,為有效約束行政權,學界在判斷行政行為時往往會運用到行政裁量縮減論以對抗裁量(李建良,2002)。 在食品安全領域,一般認為,行政機關對其規制權限的行使雖然具有裁量權,但是如果該權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權這項標準,則行政權限就應當受到限制(下山瑛二,1978)。也即,當產生對國民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損害結果的危險時,如果行政機關行使規制權限就能夠容易地防止該結果的發生,而不行使則無法防止時,行政機關就應當行使規制權限,否則就可判定其行為違法(王貴松,2007;胡建淼、杜儀方,2010)。
受害者具備資格。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能夠認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卻并不意味著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權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須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要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需要證明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間存在利害關系。事實上,現行《食品安全法》第1條的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經為普通公民行政機關預留了完美空間。因為根據“保護規范”理論,只要“有效的法律規定(行政的法律義務即由此而來)不僅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為了公民個人的利益,就應當肯定主觀權利(哈特穆特?毛雷爾,2000)”。換言之,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經被作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時,行政機關給國民供給安全食品就不僅僅是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保障,更是應確保每一個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當公民身體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損時,當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存在利害關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雖然遭遇重重困難,但是理論界對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責任制度的探索卻從未停止。大陸法系對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細致把握,以及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預留的空間,都為設立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動向
今年4月18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現行食品監管體制的弊端,“食品監管職責交叉和監管空白并存,責任難以完全落實,資源分散配置難以形成合力,整體行政效能不高。”一個月后,在今年5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明確提出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中國新聞網,2013)。鑒于我國食品行政監管現狀與現有立法基礎,在建立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契機下,筆者認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訂過程中應考慮將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寫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責任法律制度,才能實現“將權力關進籠子”,從而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落到實處。
具體而言,在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問責條款前增加行政責任條款: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而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雖然并不屬于行政責任的概念范疇,但是在構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中也有必要對行政問責制度進行一定完善?,F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的,規定處以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但是,法條中關于誰來問責、依照何種程序追究等關鍵要素卻并沒有涉及,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體制和機制作支撐,問責機制僅流于形式,極具風暴效應卻很難具備實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對行政機關的監管問責制度中具體的問責主體、權限、問責客體責任層次、問責事由的標準和范圍以及問責程序制度體等進行明確規定,讓食品安全問責擺脫“運動式風暴”而走向“常態”。
三、明確刑事責任追究制度:行刑銜接
對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除應由行政機關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外,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還應當基于刑法規定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學界相關論著已較為成熟,筆者在此不著筆墨(張亞軍,2012;劉仁文,2012)。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也在很大程度上為食品安全入刑實踐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但是顯然,對于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除刑法處罰外,更常見是同為公法領域的行政處罰。二者與私法領域的民事責任一起共同構成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體制。 只有把食品安全行政處罰體系和刑事制裁體系銜接起來,才能有效遏制違法犯罪行為,并同時防止濫用法律。然而遺憾的是,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界,就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與刑法處罰關系的探討卻鳳毛麟角。
現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刑法處罰的相關規定是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食品安全法》中,行政處罰的規定在第84至第94條?!妒称钒踩ā穬H有的刑罰處罰條款出現在第98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該說,這一風淡云清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實現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從《食品安全法》引致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同任何簡潔的立法所面臨的難題一樣,過于模糊的規定方式并未明確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的邊界,這為實際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提供了難度。具體而言,《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規定了對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腐敗變質”等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而事實上上述行為又均符合《刑法》第143條所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行為要件,或者準確而言都是后者的具體化。那么,二者是否會交疊或者真空?
依照刑法理論,要構成犯罪,要件之一是違法行為必須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的程度。而相較于行政處罰而言,判斷危害性是否達到了一定程度的嚴重性,就要從“被侵害的法益”和“違法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判斷。對此,刑法泰斗陳興良教授提出了“情節輕重、數額大小和后果大小”作為區分兩項制度的決定因素,而上述標準也成為刑法學界通說(陳興良,1992)。如果將上述標準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我們發現相較于《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而言,《刑法》第143條還規定了“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表述方式。顯然,上述條文采取的是以“后果大小”標準作為行政處罰和刑罰的臨界點。通過法解釋的方式我們可以認為:生產經營企業一旦出現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相關行政機關就可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但是并非所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都會觸犯刑律,只有當該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時,才可采取刑罰處罰方式。然而,問題并非就此迎刃而解。對于何為“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者說怎樣的情形才可算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對此,《刑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說明,它仍然有待于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法院指導性案件加以進一步明確。
筆者認為,雖然存在必要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量刑等進行具體規定顯然不現實。倒不如借助修法的東風進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刑法》143條中“嚴重事故”、“嚴重危害”等進行量化,也許是更為便利而有效的途徑。畢竟,作為不同的規制手段,刑罰和行政處罰有其各自疆域,不宜隨意取代。面對食品安全嚴峻現狀,在“治亂用重典”理念下,更要警惕食品安全處罰走向以刑罰取代行政處罰的極端。
四、結語
從法律規范的邏輯上而言,法律責任的意義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如果缺少了法律責任,那么法律事實就等同于只有行為模式而缺乏具體規范后果的道德規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無從談起(凱恩,2008)。當然,在食品安全領域,健全法律責任體系的現實意義遠不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會語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況在中國“民以食為天”的傳統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會穩定的關鍵問題。而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不僅能夠為損害提供救濟,更能夠通過懲罰方式對其他社會成員實現教育和警戒的作用,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就是要建立起可操作性的綜合性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以民事責任作為首要責任,樹立企業第一責任人理念,增設自我規制和違約責任條款,同時設立食品安全保險制度,使得損害賠償更具備實際效果;在民事責任缺位時以行政賠償責任作為補充,實現依法行政與受害者權利保障相結合,同時進一步明確現有行政問責的具體制度和程序;而作為最嚴厲的刑事責任,秉承罪刑法定,通過法解釋明確相關概念從而實現刑罰責任與行政處罰相銜接??傊?,只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各自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為舌尖上的安全實現“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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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發電廠;電氣設備;安全運行;存在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F426.61;TM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6-0036-01
1、發電廠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管理的必要性
發電廠電氣設備的性能與工作狀態對發電廠的穩定以及生產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直接影響到設備效率的發揮以及整個發電廠的經濟效益。由于發電廠電氣設備數量多、規模大、構造復雜,不同的發電廠對設備的需求又不盡相同,發電廠電氣設備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維護、維修以及報廢等也較為復雜,因此,必須加強發電廠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管理,以此提高電氣設備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維修性,保持設備的精度與性能,實現生產的現代化,保證生產的有序進行以及費用與消耗的降低。
2、發電廠電氣運行出現故障及原因分析
2.1 發電機電壓值超出允許范圍
發電廠的電氣系統想要正常運行,需要將電壓維持在固定值之上。將額定電壓上下浮動5%作為標準界限,如果電壓過高,超過額定電壓值5%,為了保證電機容量能夠趨于穩定狀態,發電機的電機轉子就會脫離常態進行高速運轉,相對于正常狀態,其轉子電流就會大幅度增加,使得機組溫度上升,設備加速老化。如果電壓過低,低于額定電壓值90%,狀態就完全相反。因此,我們不難看出電氣設備的運行質量會受到發電機電壓值的直接影響。
2.2 發電機升溫過高、過快
一般來說,發電廠發電機都需要長期處于運行狀態下,特別是大型發電廠,需要更多的融入運行時間,日常工作的高速運轉導致發電機升溫過高、過快。再加上運行過程中,銅部件、鐵部件的高速工作,在運轉中的機械能就會轉變成熱能,導致發電機組溫度升高。由于絕緣部分長時間處于高溫狀態,會逐漸老化,也會降低其絕緣性。總體來說,發電機升溫過快、過高的原因是因為機組工作時間太長、冷卻系統無法有效工作。無論是哪一類原因,都會降低工作效率,導致電氣系統受到損壞。
2.3 備用電源出現了異常自動切換現象
在電氣系統運行中,電廠都會配備備用電源,如果發電機出現突然斷電現象,就能夠及時接替,確保發電機組的正常運行。一般來說,備用電源與原本設備的配置數量、性能都相差不大。一旦母線上某一個電機設備出現故障,就需要備用電源接入,各個設備都暫時處于緩慢運轉的狀態中,等待備用電源接入,隨著電壓的突然增大,電機的正常工作就會受到影響。在備用電源啟動之后,母線設備會迅速提升運轉速度,電機無法及時做好調整,就很容易出現混亂,導致電氣系統受損。
2.4 存在電氣接地問題
電氣接地主要分為直流與交流兩類。隨著最近幾年用電量的大幅度增加,也使得發電廠的用電負荷急速上升,隨著電壓值的升高,在電阻一定時,就會提升其電流,為了確保人員的安全,就需要檢查其電氣接地狀況。在直流接地之后,電動機不會因為短路而被迫停止,因此,為了避免電容熔斷,就需要做好及時的檢修。交流接地一般都是因為老化、受潮或者腐蝕引起的,這樣也會影響到人員的人身安全。
3、發電廠電氣運行中故障問題的處理
3.1 加強系統監視,避免電壓不穩定
電壓不穩定是造成電機工作異常的一個中的問題,影響電機的工作壽命和正常運行。由于很多因素都會導致電壓偏離正常額定值,操作起來也相當麻煩,而且我國發電廠對這一方面的調控力度還相當有限。目前最切實可靠的方法就是加強監管力度,對發電機組的工作情況做到及時的記錄與常規的檢測,一旦發現電壓超出額定浮動范圍就要及時的調整設備。如果偏離嚴重可以切斷某些不必要的運營設備或者直接切斷電閘,保證電壓的常規狀態和整個電氣系統正常運行。只有加強監管力度,才能有效的規避各種造成電壓不穩的因素。
3.2 對電機及時的進行冷卻,防止過熱現象發生
發電機組在高速運行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熱量,使機組升溫,以至于燒壞電氣系統和發電設備,使點擊不能正常工作。發電廠要采取及時有效的冷卻手段對電機進行降溫處理。在實際的操作運營中常用的冷卻方式有:澆水降溫,冷卻設備;輸入氫氣,降溫冷卻;密封空間,空氣冷卻。不同的發電廠,不同的發電機組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的選擇電氣機組冷卻降溫的方式,配備有效的裝置,以便在實際的工作中做到及時的降溫處理,保證電氣系統正常運行。
3.3 加強地線管理,確保接地線的合理性
接地線能夠有效保障發電廠電氣設備運行人員的安全,因此在對電氣設備進行布置時要充分利用相關的接地線,提高整個發電廠電氣設備的安全性,有效地降低其對地電壓,同時還要可靠保障發電廠電氣中的直流系統正常運行,從管理上提升發電廠電氣設備運行人員對接地報警的重視,確保接地時其能做出正確的分析,避免事故的擴大。
4、發電廠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管理措施
4.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必須要明確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管理的必要性,并且從實際出發,結合以往發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完善設備安全運行技術管理措施,爭取以科學有效的方式來提高設備運行的可靠性與安全性。首先,應建立電氣設備登記制度,對所有投入運行以及閑置的設備進行詳細的記錄,根據不同設備運行的時間長短,來判斷其運行疲勞程度,進而才能安排有效的維修養護管理。其次,應建立完善班組管理平臺,以班組為單位,針對設備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提交、分析,通過多方討論來確定最為有效的管理措施,去除設備安全運行的威脅。最后,以先進技術進行管理,即積極引用計算機信息技術來對電氣設備進行管理,實現資料共享,通過技術平臺來了解不同型號、種類設備運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威脅,以及具體解決措施,通過各項管理技術要點進行分析,爭取不斷提高設備運行的安全性。
4.2 加強運行人員管理
設備操作人員也是影響設備運行安全的重要因素,其專業能力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設備能否正常運行以及出現故障后能否有效處理。一方面,應加強對設備操作人員、技術管理人員的專業職前培訓,使其具有維持設備安全運行的能力,熟練掌握各項專業技能,在設備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后,能夠及時解決。另一方面,以班組為單位應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將日常管理維護責任落實到人,從設備運行安全隱患入手,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4.3 加強設備的維護調試工作
每一個電廠都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訂詳細的電氣設備安裝調試計劃,以備在安裝電氣設備工作完成后進行相應的電氣試驗。在進行調試工作時,工作人員要力爭提前完成相關設備的單體調試工作,以便為下一步電氣設備的聯調工作準備充足的時間。另外,工作人員要切實做好電氣設備現場的保護工作,在交叉作業期間注意做好保護電氣設備基礎、已經安裝工作設備的保護工作。調試時,每道工序間的交接工作不能馬虎應對。工作人員在安裝施工期間要保證高質量的資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做到相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能夠與施工保證同步進行,并保證施工過程中涉及到的資料能夠及時完備。
5、結束語
總之,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對發電廠而言,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為了促進發電廠的發展,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對各設備的運行加強管理,這樣才能及時結合相關故障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從而才能使各電氣設備的穩定及安全運行得到一定保證。
參考文獻
篇9
審理中,原告公司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第三人李某的雙耳是否構成傷害及構成何種傷害、所受傷害與第三人所從事工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勞動部門在行政程序中曾經通知原告公司協同第三人李某做職業病鑒定,并限期提供鑒定結果,但原告公司與第三人李某在限期內未能進行職業病鑒定。在隨后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過程中,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據第三人李某的醫院診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據進行了認定。
【分歧】
對原告公司的鑒定申請是否準許,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行政程序中,勞動部門已經通知原告公司進行鑒定并提供鑒定結果,但原告公司在期限內未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根據此規定,如果在訴訟程序中允許鑒定,是用事后取得的證據來評價行政機關依據當時取得的證據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可能會造成對行政權的侵犯。所以,原告的鑒定申請不應準許。
第二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通過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過程。勞動部門系依據第三人李某的診斷證明和其他證據作出工傷認定,而原告公司在第三人整個就醫過程中并未參與,第三人的診斷證明屬于單方證據。依據正當程序原則,應當允許原告公司享有對證據提出質疑的訴訟權利,以更加有利于對案件客觀事實的查明,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原告的鑒定申請應當準許。
【評析】
篇10
關鍵詞:未開放檔案 檔案利用 法規制度建設
案情簡介
2009年11月某日,某律師事務所一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原告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來到某檔案館,要求查閱其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涉及第三人隱私,未提供該法院開具的有明確調查內容的協助調查函或調查令,接待人員拒絕了其查檔要求。該律師對相關解釋不認同,堅持認為受理案件通知書就是《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律師及其他訴訟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中所稱的“證明材料”。次日,遂向區政府法制辦提起行政復議,后由于其他原因該申請人以“民事訴訟案情發展需要為由”主動撤回申請,該案件因此而終止,是北京市首個提起檔案行政復議的案件。
點評分析
該檔案館認為,該案件中檔案館未允許申請人查閱未開放檔案依據充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以下簡稱《北京市實施〈檔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該案件中,申請人要求查閱其所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對方當事人與第三方的婚姻登記檔案,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依據《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形成未滿30年(便形成滿30年),因涉及個人隱私,屬于未開放檔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中,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規定,以及《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檔案館只向持單位介紹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持法院的協助調查函、調查令的委托人、訴訟人提供所要查閱的婚姻登記檔案信息。因此,檔案館未允許申請人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依據充分。
該區政府法制辦在該行政復議案件立案過程中認為:接待人員在辦理查閱未開放檔案的利用過程中,應留取或復印相關證件、證明等證據材料;對法規規章條款內涵不清楚的,不應以本機關的理解做出規定,應提請制發機關做出書面解釋,在執行時依據更為充分。該檔案館已經就律師爭議的“證明材料”的內涵,提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制發機關民政部做出解釋。
案件啟示與對策
該行政復議案件對檔案部門今后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檔案具有導向和警示作用。通過辦理該案件,筆者認為應該用依法行政的要求來審視區縣級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工作。2006年以來,北京市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法律為履行職責的依據,梳理、確認和公示了行政執法職權,在其他檔案行政執法職權中確定了“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類項目。同時,“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服務”作為檔案館服務項目,以受理、審查、審定、告知等為辦理程序,同時公布。但檔案館在實際提供利用中,對利用未開放檔案的,僅要求利用者填寫查檔登記表,詢問要查閱的檔案內容;對涉及個人隱私檔案的,只要身份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就準予查閱。對不符合要求的,口頭答復予以拒絕,未按照程序辦理。當今,我國處于黃金發展期,各種矛盾日益凸顯,利益格局日趨多元化,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量大面廣。①檔案館館藏檔案在為弱勢群體解決落實政策、經濟糾紛、維護權益、遺產繼承等關系切身利益的問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面對來檔案館查檔人員因檔案當事人身體原因、外出(出境)、故亡等原因委托他人代查、繼承人查閱的情況越來越多;面對查檔人員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員素質差異大等情況,如何進一步提高檔案利用服務水平還不完全適應;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制訂和執行便民、高效的檔案利用規章制度還相對滯后;未開放檔案、特別是專門檔案利用的某些條款規定原則性多、不詳細,有的單位要求出具檔案證明的內容多樣,法院等單位開具的介紹信、證明格式內容不一。具體利用過程中對相關條款內涵理解不一、相關解釋又不及時,導致執行不一等等。為確保檔案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檔案,正確作出未開放檔案利用的審查批準決定,不致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輸家”,提出如下對策:
對策一:依法區分檔案行政審批職能
近幾年,北京市各區縣檔案館利用人次逐年攀升,有的檔案館年接待利用者近萬人次,其中90%以上是公眾個人且幾乎都是利用未開放檔案。如果全部履行審批手續,工作繁瑣且不利于利用。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 “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審批項目、檔案館服務項目“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服務”中的未開放檔案的內容以及利用者身份條件等加以區分,確定哪些實行行政審批固定程序審查同意準予利用;哪些由檔案館實行簡易程序,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利用。如可考慮對公眾查閱涉及證明本人學籍學歷、工齡、婚姻狀況、財產(和本人繼承財產)等類未開放檔案的利用,實行簡化利用程序:填寫相關登記表格,接待人員審核,科長(或帶班人)批準。而對檔案當事人身份為外籍華人的、且查閱利用又涉及個人財產的;查閱《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控制使用范圍以外的特定范圍的未開放檔案信息的,嚴格履行申請受理、審查、合法性審查、審核、審定和告知的審批程序。上述程序可以在經辦和審批環節的分工上加以區分。如利用接待部門接待人員經辦,科長(在人員編制許可的情況下由法規部門)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建立網上和實體的“辦事指南、表格下載、填表說明、示范文本”使利用者一目了然,對低學歷、年齡大、殘障人員等實行“全程”、“一站式”服務,方便利用者。
對策二:加強利用環節法規制度建設
依法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其結果是要靠過程來保證的。應當由國家或省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利用者身份審查工作規則、出具檔案證明規則、無檔證明辦理規則,作為法規規章或行業規則予以貫徹執行。由檔案館或同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制訂查閱未開放檔案的規定、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應對查檔利用突況應急預案等。將上述制度的制訂依據、辦理程序和結果對外公布。上述法規制度都應與上位法的規定一致,條款細致,內容詳盡,操作性強,確保檔案利用始終依法規范運行。具體如下:
1.利用者身份審查工作規則。參照中國公證協會制訂《審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導意見》的做法,制訂檔案行業《利用者身份審查規則》②。規定利用者提交的證件種類,證件必須是有接待人員可視讀的照片、且由戶籍管理公安機關或全國性行業核發的居民身份證、工作證、護照、律師證等;建立審查證件的程序,核查利用者提交的身份證件是否真實、有效,與其提交的身份證件是否同一;建立審查證件的工作記錄,如接談筆錄,復印或留存的相關證據材料等;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時的替代證件種類,如派出所證明、戶籍簿,證明格式;委托他人代查代辦的委托書規定格式、內容,是否需要留存原件等,特殊情況下的救濟措施等。
2.出具檔案證明規則?!秾嵤┺k法》第二十一條和《北京市實施〈檔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都規定,檔案縮微品和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某檔案館就曾有過一單位在司法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檔案館在其提交法院的材料上蓋檔案館證明專用章當證據的荒唐事,后被拒絕。這就要求對檔案證明作出行業規范,避免證明被濫用。要規定對涉及工齡、婚姻、房產、學歷學籍等身份的各類證明的格式,證明經辦人、批準人等人員的權限;證明結果登記內容和方法;檔案復制件上應標注的內容:如檔號、使用范圍,出具證明的時間,檔案證明專用章加蓋位置,頁數,效力等等。
3.無檔證明辦理規則。近幾年來,有關部門在辦理婚姻、工齡確認等身份證明事項過程中,要求檔案館為無檔者出具婚姻檔案無檔證明、或某人已查某某類檔案證明的情況不斷增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制定檔案行業無檔證明的辦理規則,就哪類檔案經檔案保管單位查找后確無檔案內容記載的,可以出具無檔案的證明,并對該證明的格式、效力等做出規定。
4.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規定。制定檔案館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規定,可結合館藏檔案內容的實際情況由檔案館制訂。應包括如下內容:未開放檔案的定義、檔案所屬內容,利用者適應對象、檔案的范圍,查閱利用檔案所持證件的種類,查閱特定檔案的批準人和批準權限,對被委托人的證明要求,準許查閱內容,摘抄、復印等復制的批準與對外公布的限制,外借對象與范圍;對專業專門檔案的利用規定;對婚姻、房地產、會計、工商登記、人口普查等檔案的管理規定,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等專業檔案法規,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搜集執行中遇到的規定不細致、理解執行易產生歧義等有關問題,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加以解釋,以便于檔案利用部門操作。
5.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檔案利用接待是一項實踐性、操作性很強的工作。曾有一利用者與律師攜錄音筆前來檔案館查閱檔案,接待過程中接待人員噤若寒蟬,不敢多說一句話,生怕會給單位帶來不良后果。接待利用人員僅靠政治素質高、業務熟練、熟悉館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未開放檔案利用接待工作要求。應制定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對文明用語、服務忌語做出規定。制訂接待回答用語規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補充修訂,提高接待人員應答技巧;接待人員必須具備合理的能力結構,包括語言表達能力、公眾交往能力、隨機應變能力、適宜的心理素質。檔案館宜挑選開放型、穩重型、興奮型性格的人員從事接待工作。
6.應對查檔利用突況應急預案。近幾年,醉酒查檔鬧事后撥打110報警者有之、因不合查檔要求被拒絕后吵鬧者有之,為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制訂應對查檔利用過程中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要就應急處置流程、應急工作原則、危險性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指揮機構及職責、現場處置、培訓與演練、應急搶救組織紀律和獎懲、事后的總結與評估等內容做出規定。
對策三:梳理特殊檔案查閱限制規定
《檔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據此,檔案館在辦理單位和個人移交、捐贈、寄存檔案時,應要求其出具書面限制利用意見,形成《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單位和個人限制利用意見匯集》,并將上述意見匯集在利用場所公示,供利用接待人員掌握,利用者周知,切實維護檔案移交、捐贈、寄存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對策四:強化查檔身份審查追溯管理
檔案館在辦理檔案證明時,它不僅涉及利用者人身財產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利用者身份審查過錯責任的認定問題,更面臨對身份確認有誤可能引發的訴訟,以及相關的財產經濟損失賠償等風險,且風險系數越來越大。在科技水平日新月異,造假花樣翻新、真假難辨的情況下,肉眼識別、“表面審查”已經過時。③在檔案接待利用的實踐中,應通過制度設計、科技手段保障等措施,提高利用接待人員對利用者身份的識假能力,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規范的服務。一是定期對接待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培訓。對檔案利用接待人員就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特點,機讀視讀防偽標識的內容、方法等進行定期培訓,提高接待人員核查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證件的方法和技能。二是采取技術手段進行身份識別。如協調有關部門采取安裝識別身份證專業儀器,登陸相關網站核實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律師、記者等人員證件,提高識別身份準確性。三是建立利用者查檔追溯檔案。目前銀行、通訊等單位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已經十分常見。檔案館在利用過程中應在審查身份證件的基礎上,留存復印件,與利用登記檔案一起歸檔短期保存,以作為審查證據。應要求當事人在復印件上簽注“本身份證件僅限于×年×月×日查檔之用”,防止復印件被別有用心之人濫用,引出新的麻煩。只要檔案館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審慎地履行審查義務且無過失,才有可能在訴訟中免除或減輕檔案館的相應責任。
注釋:
①蔡達峰常委代表民進中央:“矛盾凸顯期”呼喚通暢的訴求渠道.中國政協,200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