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的投資技巧范文

時間:2023-07-07 17:34:4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債券的投資技巧,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債券的投資技巧

篇1

關鍵詞: 持有至到期投資 攤余成本 公式法 賬戶余額法

一、新準則中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內容

在新會計準則中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溢折價采用實際利率法予以攤銷。實際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內容主要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取得、實際利率的確定、攤余成本的計算、持有期間的溢折價的攤銷和收益的確認及其處置時損溢的處理。

在整個核算中最復雜的核算內容就是持有期間的溢折價的攤銷和收益的確認,由于每期收益是根據持有至到期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來計算確定的,因此在實際利率確定的前提下,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關鍵在于其攤余成本的計算。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常見的計算方法――“公式法”

持有至到期投資根據付息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和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兩種類型。目前在實際利率法下對這兩種類型的攤余成本的計算絕大多數的做法是利用“公式法”進行計算,再進行業務核算,即:

金融資產攤余成本=初始確認金額-扣除已償還本金±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然后用表格的形式將該資產持有期間的各期的期初和期末的攤余成本一一列示出來,最后依據表格中的數據再對其持有期間的溢折價的攤銷和收益的確認進行會計處理。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例1:200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價款1000萬元(含交易費用)從活躍市場上購入某公司5年期債券,面值1250萬元,票面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59萬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合同約定,該債券的發行方在遇到特定情況時可以將債券贖回,且不需要提前贖回支付額外款項。甲公司在購買該債券時,預計發行方不會提前贖回。不考慮所得稅、減值損失等因素,要求編制甲公司購入該債券及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其折價并確認收益的會計分錄。(以“萬元”為單位)

其中攤余成本常見的計算方法是:

1.用插值法求出實際利率為10%(計算過程略)。

2.利用計算公式計算持有至到期投資各期的期初和期末的攤余成本,計算結果如下表1:

(二)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

假定上例中甲公司購買的債券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且利息不以復利計算(例2)。

可以先求出實際利率為9.05%(計算過程略),然后同樣利用“公式法”計算持有至到期投資各期的期初和期末的攤余成本,計算結果如下表2:

(資料來源于《中級會計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年12月,第93―98頁)

上述這種“公式法”用表格的形式列示計算結果固然條理清楚,但是從表格中也可以看出要計算的數字較多,很容易讓人產生煩躁的感覺,其實攤余成本的計算不一定要利用公式做。因為計算攤余成本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對其持有期間的溢折價進行攤銷和收益進行確認并進行賬務處理,所以本人認為如果攤余成本可以從賬務處理的過程中得來,就更符合會計實務操作的特色。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的計算技巧――“賬戶余額法”

本人在教學實踐中通過分析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每期末攤余成本與該賬戶每期末余額之間的關系,歸納出了在核算中用賬戶的“期末賬面余額”,簡稱“賬戶余額法”來確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的計算技巧,即“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每期末的“賬面余額”就是其期末的攤余成本。

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中由于取得投資和到期時的核算比較簡單,因此其核算重點是持有期間的溢折價攤銷和收益確認的核算,每次攤銷溢折價、確認收益時可以先確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每期末的“賬面余額”,這就是其期末的攤余成本,接著就只需按一定的順序依次確定核算分錄中涉及的三個賬戶的金額,做到攤余成本的計算和相關核算同時進行。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投資。

依上例1(在實際利率確定為10%的前提下):每年末的應收利息可以最先確定(即“應收利息”賬戶的金額:面值乘以票面利率):1000×4.72%=59(萬元)。

2000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攤銷折價、確認投資收益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賬務處理:

1.根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購入債券時作賬務處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1250

貸:銀行存款1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250

得到:2000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1250-250=1000(萬元)。

2.計算2000年末的實際利息收入(即“投資收益”的金額:用“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乘以實際利率):1000×10%=100(萬元)。

3.最后確定“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的金額:100-59=41(萬元)。

4.核算:

借:應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41

貸:投資收益100

依此類推,可以計算出:

2001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1250-250+41=1041(萬元)。

“投資收益”賬戶金額:1041×10%=104(萬元),“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的金額:104-59=45(萬元)。

借:應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45

貸:投資收益104

2002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1250-250+41+45=1086(萬元)。

“投資收益”賬戶金額:1086×10%=109(萬元),“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的金額:109-59=50(萬元)。

借:應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50

貸:投資收益109

2003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1250-250+41+45+50=1136(萬元)。

“投資收益”賬戶金額:1136×10%=113(萬元),“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的金額:113-59=54(萬元)。

借:應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54

貸:投資收益113

2004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1250-250+41+45+50+54=1190(萬元)。

“投資收益”賬戶金額:1190×10%=119(萬元),“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的金額:119-59=60(萬元)。

借:應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60

貸:投資收益119

運用賬戶余額法在具體計算時可以借助于“T”賬來一步步反映“持有至到期投資”賬戶的期末余額(即攤余成本)的計算過程,如下圖: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

依上例2(在實際利率確定為9.05%的前提下),方法也是一樣,先確定每年末計息時,“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的金額(面值乘以票面利率);然后計算每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確定“投資收益”金額(賬面余額乘以實際利率);最后確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的金額。

例如:2000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攤銷折價、確認投資收益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賬務處理:

1.計算2000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1250-250=1000(萬元)。

2.計算2000年末的實際利息收入(即“投資收益”的金額:用“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余額乘以實際利率):1000×9.05%=90.5(萬元)。

3.最后確定“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賬戶的金額:90.5-59=31.5(萬元)。

2000年12月3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59

―利息調整31.5

貸:投資收益90.5

同理可以進行以后各年末計提利息、攤銷折價、確認投資收益的核算,方法與分期付息一樣。

當然若債券是溢價購入時,每年末計提利息、攤銷溢價、確認投資收益的會計分錄應該為:

借:應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投資收益

這時會計分錄中“投資收益”各賬戶金額的確定“賬戶余額法”仍然適用,“應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仍然是面值與票面利率的乘積,這兩個賬戶的金額差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的金額。

比較“公式法”計算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和利用“賬戶余額法”計算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兩者的結果一致,但是本人認為后者不僅可以使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的計算更具有技巧性,而且可以使整個核算更加簡單、更容易讓人掌握,最主要的是這種做法更適合會計實務操作,同時能大大簡化會計核算的工作量。

參考文獻:

[1]中級會計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12.

篇2

關鍵詞:企業債券投資;風險;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的發展,我國債券發行變革得到推進,為企業融資提供了較為便捷有效的途徑,也受到企業的歡迎。債券融資不僅能夠使企業籌款成本下降,優化資本配置,還能轉移和分散投資風險。債券融資為投資者提供投資平臺。但這種投資平臺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性,要求投資者必須具備一定的風險控制及管理能力。本文從企業債券融資現狀入手,對企業債券投資風險及其應對措施進行分析探討。

一、企業債券融資現狀

債券融資能夠為企業籌資提供良好的途徑,有利于企業優化融資結構和資本配置,有利于降低企業金融風險。隨著金融業及債券融資的發展,我國企業債券發行量大幅上升,債券品種及發行方式也大幅增加,債券存量及發行規模等也有極大提升。同時,債券融資市場得到完善和不斷變革,且取得了重大成就,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盡管如此,我國債券融資仍處在發展初期,在規避風險和優化資源配置方面市場作用尚未能充分發揮。當前,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不管是大中型企業還是小企業,只要符合債券發行條件均能發行債券,使債券發行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征。企業可以以短期債券、集合債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融資,還能夠按照債務償還及融資計劃來發行長期、短期及中期等形式的債券。債券發行是可以采用抵押、擔保、無擔保、經營權、使用權抵押等形式。盡管企業債券融資取得極大成就,但其市場化程度還較低,不能滿足現行市場及企業發展需要。尤其是同發達國家相比,其交易機制及市場緊密度、參與制度等方面還不夠完善,債券市場運行效率還相對較低。這表明,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空間巨大,市場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和變革,以適應經濟及企業融資需求。

二、企業債券投資存在的風險

(一)收益風險

高收益是企業投資債券的主要目的,通常情況下,企業 債券收益明顯高于銀行存款收益,且相對較為穩定。然而,當前我國企業債券多為平臺債和產業債,這類債券的融資具有一定公益性,償債能力存在不足的風險。而此類債券占企業債券存量的90%以上。若從政府融資平臺償還能力上看,該平臺的償還能力非常有限。相關調查顯示,將近四成的企業認為企業融資項目收益難以償還融資債券應付的本息,企業資產報酬率低于債券發行平臺的票息率,有些企業的回報率甚至更低。由此可見,企業債券投資的收益也是不穩定的,有時甚至要遠低于銀行存款利息。作為企業債券投資者應充分認識到這點。

(二)政策性風險

以前,平臺債券融資中,地方政府成為債券發行企業的擔保者,對該企業的償債可以兜底。國務院在2014年下發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不再行兜底性擔保,要逐漸消化和置換掉平臺類企業債券,并極快其轉型發展,以增強債券融資的市場化功能。

(三)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債券存續期間的監管風險和債券發行中介機構的信用風險。企業債券的發行期限通常時間較長,如果出現信息不對等,披露不規范或不及時,就不能有效地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利益,進而導致債券償還風險的增加。這主要是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甚至缺失,進而導致企業債券信息披露不規范、不及時,導致企業債券投資風險加大。此外,債券發行中介機構未能盡職盡責,信用等級不高,存在弄虛作假等現象。這里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指企業信用評級及債券承銷商等機構。有調查顯示將近兩成的債券承銷商不定期回訪債券企業,對融資項目進展情況、企業償還能力等不能及時了解和掌握。在企業信用評級方面,由于債券發行企業要向信用評級單位支付一定的費用,這給信用評級留有較大的操作空間,極易出現虛假評級及惡性競爭等現象。

三、應對企業債券投資風險的相應措施

(一)推進企業債券改革,鼓勵境外融資

穩定企業債券投資收益就必須不斷改革企業債券融資模式,使企業債券融資平臺多元化,融資期限多樣化。鼓勵企業融資走向國際化,并以此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鼓勵和推進企業發行企業境外債券。相關部門應做好相應的發行審批手續,為企業境外發行債券提供服務。同時,對政府平臺企業融資要防范其潛在風險,并構建風險管理及評估的機制,為企業債券投資降低風險和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二)強化金融市場分析,防范債券投資風險

企業債券投資者應關注政策對象和經濟發展狀況,認真分析市場,正確認識風險同收益間的平衡,根據自身承受市場風險的能力來采取回避風險的措施。利用組合投資等投資的多樣化來降低和弱化風險。同時應根據市場變化不斷調整投資,做好投資規劃,實行短期、長期等不同期限相結合的投資方式來分散和規避債券投資風險。

(三)構建信用環境,強化融資監管

企業債券投資的系統性風險主要是信用方面造成的。因此,應構建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并以此來強化企業債券融資監管,建立信用服務平臺和公示、查詢債券發行企業及其相關中介機構的專欄,對相關信息實行透明化管理,及時向社會發行債券企業及中介機構的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的監督。對于無信、失信的企業及中介機構應拉入黑名單,并依法懲處其涉事人員的法律責任。企業債券存續期間應完善監管體系,及時規范披露發行債券企業的相關信息,尤其是對籌資的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信息進行定期披露,增強信息的準確性和透明度,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和專人來接受企業債券投資人對第三方機構、發行債券企業的咨詢及相關投訴,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查實處理。

總之,企業債券發行為企業融資提供了良好的平臺,但其中也存在諸多風險。對于企業債券投資者而言,應時刻關注市場變化并認真分析市場,根據自身能力來承受債券投資風險,并及時采取規避措施來化解和分散投資風險。同時,政府也應不斷推進企業債券發行制度改革,增強企業債券融資的市場功能發揮,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和誠信體系,以規避債券發行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為企業融資及社會穩定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劉俊.企業債券投資風險控制技巧[J].中國農村金融,2014,17:65-66.

[2]洪艷蓉.公司的信用與評價以公司債券發行限額的存廢為例[J].中外法學,2015,01:113-129.

[3]張明哲.透視民營企業債券違約風險[J].中國郵政,2016,06:36-37.

篇3

【關鍵詞】個人投資理財方式技巧

前言: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升,物質豐厚程度越來越高,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處理閑余資金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個人理財的出現給了人們多樣化的資金處理選擇,但當今市場個人投資理財產品眾多,如何選擇合適的投資理財方式及掌握個人投資理財技巧至關重要。基于以上,本文簡要分析了個人投資理財的方式和技巧。

一、個人投資理財方式分析

個人理財指的是個人為了優化配置財產、促進財產創收而制定并實施財務計劃的過程。個人投資理財一般以個人的財務狀況及生活水平為基礎,選擇合適的投資產品,運用一定的投資方式來實現對自身財產的管理,以小風險實現財產的大收益。

個人投資理財能夠幫助人們獲得更多財富,能夠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個人投資理財方式則有很多種,下面簡要介紹常見的幾種方式:①儲蓄:儲蓄是深受普通家庭喜愛的一種個人理財投資方式,相較于其他方式而言,儲蓄受到憲法保護,有著安全可靠的特點,同時投資形式靈活、辦理手續方便,銀行吸收存款會將資金投入到社會生產建設中,并獲取利潤,同時支付給儲戶利息,從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②股票:股票也是一種常見的個人投資理財方式,人們可以將存款存入到股票賬戶,通過股票的升值來獲得收益,股票投資有著高收益的特性,且交易靈活方便,但其風險較高[1];③債券投資:債券投資是一種收益適中的個人投資理財方式,例如國債、企業債券等;④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是一種新興的投資理財方式,人們可以通過購買互聯網理財產品來獲取收益,這種投資理財方式門檻較低,資金流動性高,收益較高,符合大眾理財需求,但互聯網理財產品投資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

二、個人投資理財存在的誤區分析

首先是存在貪念誤區,每一個人都希望擁有更多的錢財,都希望資產的財產能夠最大程度的實現增值,這就使得一些人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而采取不理智的投資理財行為,例如非法借貸、盲目投資等,這種不理智的投資理財行為下,稍有不慎則可能導致傾家蕩產。

第二是存在廣泛撒網的誤區,一些投資者資金有限,但只要覺得能夠獲得收益就會積極參與到某種投資理財方式中,例如廣泛的選擇房地產、期貨、收藏、基金、股票等多種投資理財方式,但受限于自身精力和資金,使得每一種投資理財都難以獲得可觀的效益[2]。

第三是盲目自信的誤區,個人投資理財強調三思而后行,但有些人還沒有對理財產品深入了解就盲目投資,不考慮自身實際,從而引發理財風險。

三、個人投資理財技巧探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國民收入增長迅猛,在這樣的背景下,人人都想讓自己的財產在安全的環境下實現保值增值,個人投資理財成為了眾多人處理財產的不二之選。但涉及到投資就必然存在風險,如何規避風險,選擇合適的投資理財產品至關重要,下面來簡要探討個人投資理財的技巧。

(一)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

了解自身的財務狀況是個人投資理財的基礎,因此在投資理財之前,必須要對自己的收入、資產以及負債等情況進行了解,之后根據個人的偏好以及承受能力確定選擇合理的個人投資理財方式,在理財的過程中合理的安排資金,保證理財方式的風險自己可以承受,在此范圍內選擇資產增值最大化的理財方式[3]。傳統的靠yulu.cc節約而在銀行存錢等待儲蓄增長的方式已經不適合當今經濟的發展趨勢,因此個人投資理財者應當創新觀念,積極的參與理財投資活動,并對經濟環境進行分析,以此為基礎調整自己的投資理財計劃,保證個人投資理財的合理性。

(二)計算收入和支出

收入一般包括工資、存款利息以及資本利得等,支出一般包括房屋指出、水電費、伙食費、保險費、子女教育費、醫療費用等,在投資理財之前應當合理的計算自身支出與收入,留出備用資金,計算出能夠用于投資的資金有多少,了解自己的資金流量,避免盲目的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投資理財,這對于規避投資理財風險也有著重要的作用。

(三)合理確定投資理財目標

個人投資理財之前應當確立合理的財務目標,確定未來一個時期之內期望達到的財務目標,例如幾年之后孩子上學的費用,幾年之后自己退休生活費用等,事有輕重緩急,自己財務目標也應當分出層次,確立先后,選擇最為緊迫的財務目標來完成,在投資理財的過程中要合理的規劃,一步一步的去實現。個人投資理財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應當制定合理的財務目標,以此來明確個人投資理財的方向,保證個人投資理財的合理性。

(四)合理的選擇個人投資理財方式和方法

在個人投資理財的過程中,必須要選擇合理的方法和方式,具體來說可以從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三個方面來考慮。當今市場個人投資理財產品住逐漸多樣化,例如基金、股票、網上理財產品等,選擇哪一種方法最為妥當,最符合自身實際情況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首先,是從流動性方面考慮,流動性指的就是投資理財產品的變現能力,流動性越強,產品的變現能力則越強,在遇到風險或危機的時候,流動性能夠幫助理財投資者爭取時間來緩解沖擊,因此應當盡量選擇流動性較強的理財投資方式[4]。

第二,是從收益性方面考慮,收益性指的是理財投資產品的收益能力,不同的理財投資方式有著不同的收益能力,這也是選擇理財投資產品的重要考量標準。

第三,是從安全性方面的考慮,無論是何種理財投資方式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而不同理財投資方式的風險大小和風險來源不盡相同,因此在選擇投資理財方式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其安全性。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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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票、基金的虧損,讓投資者認識到保本的重要,銀行理財產品的相對低風險又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

其實在銀行理財產品中,也沒有恒強恒弱者,上半年還風光無限的產品,下半年可能難賺到錢,前陣子還遭批判的產品,未來可能潛力巨大。那么,近期哪些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較高,這類產品的“耐力”又如何?《科學投資》針對目前理財產品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長跑型產品

投資票據、債券追求保本

代表產品一:光大銀行陽光資產管理計劃穩健一號

收益:最新單位凈值為1.0462元,相當于年化收益率8.47%。

投資日期:2008年4月15日起息,2011年4月15日到期。

投資幣種:人民幣

投資對象:債券、準債券以及新股申購、銀行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等。

代表產品二:中信銀行票據通計劃二期13號

年化收益:4.19%

投資日期:2008年8月14日起息,2008年10月31日到期。

投資幣種:人民幣

投資對象:央行票據等低風險產品。

代表產品三:興業銀行2008年3月第三期天天萬利寶?陸陸發

年化收益:5.5%

投資日期:2008年4月8日起息,2008年10月9日到期。

投資幣種:人民幣

投資對象:銀行間可流通的票據、債券等低風險金融資產。

自2007年11月以來,A股市場受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指數一路震蕩下行,上證綜指跌幅逾70%,個股、基金均遭受重創。由于美國次級債危機演變而來的全球金融危機肆虐不止,穩健型理財產品是投資者目前的首選。光大穩健一號以基金化方式運作,申贖靈活,投資風險較小,收益不俗;中信票據通計劃二期13號及興業銀行萬利寶產品均在較短時間內獲得可觀收益,跑贏同類產品。

在目前的投資環境及降息預期下,債券類產品收益穩定,高于同期存款利率,且具備一定的保本能力,可列為長期配置產品。提醒投資者在選擇該類產品時,保本條款是考慮的重點。

耐力型產品

美元投資被請出“冷宮”

代表產品:興業銀行2008年第五期萬匯通之匯利靈A

年化收益:7.8%

投資日期:2008年4月14日起息,2008年10月15日到期。

投資幣種:美元

投資對象:美元債券及票據。

金融危機的爆發讓美元走勢逐步回升,一顯強悍態勢,銀行美元產品收益也一改去年的頹勢,不斷走高,目前各家銀行又開始推出被冷落許久的美元理財產品。

國際金融市場波動劇烈,導致投資者的避險需求明顯上升,銀行在發行美元理財產品的時候也更多地考慮了收益的安全性,目前美元理財產品基本都設定為保證收益型。手頭擁有美元資產的投資者現在可以購買一些保證收益的美元理財產品,如果沒有美元,因存在匯率風險,不建議換匯投資。

短跑型產品

澳元投資追入就心跳

代表產品:招商銀行金葵花――安心回報澳元5號理財計劃

年化收益:8.30%

投資日期:2008年7月4日起息,2008年11月4日到期。

投資幣種:澳元

投資對象:澳元債券及票據。

點評:由于產品投資期內澳元的沖高走勢及銀行的投資技巧,該款產品獲得了8.3%的高收益。不過,受外匯市場澳元走弱的影響,新近發行的澳元理財產品可能無法獲得如此高的收益,該類產品的預期收益也降至5%左右,投資者應以短期投資為主。

一枝獨秀型

QDII產品稀有的贏家

代表產品:農業銀行境外寶I股指掛鉤型

目前收益:16.15%;到期美元保本。

投資日期:起息日為2007年5月30日,到期日為2009年6月5日。

投資幣種:美元

投資對象:信用評級Aa3/AA-級及以上的美元結構性票據。投資回報與恒生中國企業指數以及美國標普500指數的相對表現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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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閑置,的資金購買基金,需要做以下5個方面的巧安排。

第一、持有股票落后于大盤表現,投資價值仍未顯現時,投資者需要暫時等待股票價格調整到位。這時,投資者不妨將用于補倉股票的閑置資金,轉換成貨幣市場基金,從而享受“申贖免費、日日計息、定期收益、活期便利”的投資優勢,分享超越于銀行活期存款的利息收益。待市場好轉時再將其贖回,可以說是起到了一箭雙雕的作用。投資貨幣市場基金,不僅為投資者爭取了股票價格調整的時間。同時也使投資者獲得了遠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

第二、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股票型基金。當投資者持有的股票處于套牢之中,且未來的業績并不明朗,股票價格又被高估時,補倉帶來的投資風險可想而知。尤其是連續虧損的公司股票更應引起投資者的關注。既然投資個股的風險存在,而投資者又不能正確把握補倉帶來的投資效果,不妨投資于由專家管理和運作的基金。尤其是股票型基金。這樣,可以實現回避投資風險而獲取較高投資收益的目的。因此,對于沒有時間進行股票操作,或者欠缺技巧的投資者來講,投資股票型基金比補倉股票可能更加有效。

第三、補倉投資產品前,應當做些資產盤點,從而使資產配置得到優化。對準備進行補倉的投資者來講,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投資思路。但在面臨市場環境變化時,投資者需要對現有的資金進行重新布局和分配,從而更好地兼顧基金投資中的平衡。這種平衡不僅是一種投資心態的平衡,還是一種投資品種和比例上的平衡。對于持有股票的投資者,不妨在基金方面做一定的配置。而集中配置高風險股票型基金的投資者,不妨積極配置一部分債券型基金。這樣才能夠更好地實現資產收益和風險的平衡,從而避免集中投資帶來的投資風險。

篇6

18年后,曾經偃旗息鼓的國債期貨重新啟動,不少人仍對1995年發生的“3.27”違規操作事件心有余悸。究竟重啟國債期貨的益處是什么?其投資者構成是怎樣的結構?影響因素又有哪些?相信了解了這些基本要素,投資者會對這一品種有更好的認識。

規避利率風險

據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介紹,國債期貨是國際上成熟的金融期貨產品,也一直是中金所的重要儲備品種。

上市國債期貨能夠為市場提供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形成由債券發行、交易、風險管理三級構成的完整的債券市場體系;為債券市場提供有效的定價基準,形成健全完善的基準利率體系;有利于活躍國債現券交易,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推動債券市場的統一互聯;有助于促進債券發行,擴大直接融資比例,推動債券市場的長遠發展,更好地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他認為,國債期貨有助于規避利率風險,我國維持負利率水平已達24個月,投資者和普通百姓面對人民幣外升內貶的雙重風險束手無策;國債期貨有助于推進利率市場化,為債券市場提供有效的定價基準,形成健全完善的基準利率體系。另外,目前國債期貨仿真交易啟動時機成熟,而且其對A股市場無大影響。

機構投資者的天下?

關于國債期貨的投資者構成,國泰君安證券固定收益證券部總經理羅東原曾在“國債期貨投資暨國債期貨重啟運行展望高峰論壇”中表示,國債期貨就是機構的市場。從國外發展情況來看,國債期貨就是機構為主的市場。我們國家在銀行和保險機構在我們國債市場也是重要的機構,銀行現在持有國債現貨比重是67%,其實保險公司持有5%,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作為國債最大的持有者。

目前國債期貨參與的模式主要是客戶模式,以客戶模式參與,需要銀行在期貨公司開戶,來進行交易。另一個主體是保險公司,保監會目前已經同意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但保險公司什么時候參與國債期貨,還需要期待一段時間。可能首批參與者還是以證券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來參與,證券公司債券與資產管理公司發的理財產品將會是國債期貨的主力軍。

再一個主體是基金公司,證監會也公布了關于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的指引。目前能夠參與國債期貨主要是股票型的基金,混合型的和債券型的基金,貨幣基金和一些短期的基金還不能參與。期貨公司目前主要是國債期貨的經紀業務。其他的關于信托、社保、企業年金、QFII甚至RQFII目前還在起步籌備階段,允許他們參與的政策還不會很快出來。

除了機構投資者,散戶投資者也可參與國債期貨。據了解,在國泰君安期貨公司,部分做過股指期貨的個人投資者已轉戰國債期貨交易。據國泰君安期貨研究所研究總監陶金峰表示,如果商業銀行和保險進來,國債期貨市場將在三到五年將帶來500-1000億元的增量資金。股指期貨自2010年4月運行三年多以來,市場新增存量保證金(包括占用的和沒有占用的)約為500億-600億元。在今年年底前,他預計國債期貨市場可能會帶來上百億元的存量資金增量。

國債期貨影響因素

目前來看,影響國債和國債期貨價格的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經濟周期。在市場經濟中,經濟發展具有周期性,呈現出時而擴張、時而收縮的變化,投資盈利率也隨之上升或下降。國債現券價格的周期性波動也反映到國債期貨價格上,即期貨價格變動也受到經濟周期變化的影響。

二是,宏觀政策。國債現券價格與利率水平是反向相關的,國家經濟形勢趨好時,國債價格通常會下降;國家經濟形勢變差時,國債價格通常會上升。

三是,通貨膨脹。CPI同比增速與中長端利率產品收益率走勢密切相關。2002年至今,中國10年期國債收益率與CPI同比增速的相關系數接近0.7。

四是,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及流動性傳導。當市場中流動性明顯偏緊時,債券市場、尤其是利率產品收益率將受到較大影響。具體的傳導順序:資金市場 短端利率產品中長端利率產品。此類影響多為短期因素。

五是,債券供求和心理因素國債供給量大,需求減少,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國債價格下跌;國債供給量小,需求增加,國債價格上漲。

六是,匯率。若某國匯率幣值上升,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該國利率會相對下降。這是因為更多的外資會流入該國市場,降低資金成本,反之亦然。

以上只是對國債期貨影響因素的整體性歸納,當然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散戶投資者都需注意風險防范,做好未雨綢繆的準備。

TIPS:

國債期貨的手續費

據了解,中金所在9月2日了《關于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自2013年9月6日起上市交易,首批上市合約為2013年12月、2014年3月及6月合約,掛盤基準價、可交割國債及其轉換因子由中金所在合約上市交易前公布。

《通知》明確,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手續費標準暫定為每手3元,交割手續費標準為每手5元。為從嚴控制上市初期市場風險,5年期國債期貨各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暫定為合約價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交易保證金暫定為合約價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個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結算時起,交易保證金暫定為合約價值的5%。上市當日各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盤基準價的±4%。

篇7

引言

2007年開始的美國的次貸危機愈演愈烈,到2008年轉變為全球性的金融風暴。2008年9月,這場金融風暴借由一種稱作雷曼“迷你債券”(LehmanMini-bonds)的金融衍生商品使得大洋彼岸的香港市民成為了新的犧牲品。

香港市民尤某膝下無子,退休后打算把畢生積蓄都存入銀行,然后領取利息生活。不過銀行的職員告知尤某購買一種稱作“雷曼迷你債券”的產品與在銀行存款一樣,風險基本為零,而且比存款利息要高。于是,從2006年11月22日開始,尤某在星展銀行先后4次購入了總金額170萬港幣的雷曼迷你債券。根據協議首6年的利息是6%,8年后一次還清本金,這樣按170萬計算平均下來每月的利息為8500元港幣。2008年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終因資不抵債宣告破產。第二天,星展銀行即通知尤某,稱其購買的迷你債券從下月起開始暫停付息,而且170萬港幣的本金也有可能為零,讓其做好心理準備。這對尤某和他的家庭而言無疑于當頭一棒,并意味著他們接下來的生活甚至生存將面臨嚴重威脅。[1][1]

尤某的情況只是香港在次貸危機影響下爆發的雷曼“迷你債券”風波中的一個代表。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以下稱“香港證監會”)的數據顯示,香港市場上與雷曼有關的金融衍生品金額高達156億港元,當中約125.7億港元為“迷你債”。后者的持有者超過3.3萬人,也就是說差不多每200個香港市民中就有一位中招。他們分別是包括中銀(香港)、東亞銀行、交通銀行、荷蘭銀行等在內的香港17家銀行及3家證券公司的客戶。[2][2]雷曼兄弟公司的破產使得雷曼迷你債券的持有者不僅損失了收益,而且本金無歸。他們這才發現當初銀行職員推薦的所謂“迷你債”并非保本收息的債券,而是一種“有毒”的理財產品。緊接著他們又被告知香港特區政府不會為“迷你債”投資者保底埋單,這些受害者在無奈之余組織了多次大規模投訴活動,抗議銀行的不當銷售以及政府的失職行為,幻想著金融機構和政府賠償相應的損失。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KongMonetaryAuthority,以下稱“香港金管局”)的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11月20日,已有高達8706起投訴雷曼迷你債的案件進入了金管局的細節確認和個案評估階段。[3][3]

在雷曼“迷你債券”風波愈演愈烈之際,香港金融管理局開始反思當初允許雷曼“迷你債券”在港發售是否適當,“‘投資者自己負責風險管理’的政策在小投資者購買復雜投資產品的層面上是否恰當”的問題。[4][4]

一、買者自負原則的檢討

(一)買者自負原則的變遷

“投資者自己負責風險管理”政策的法理基礎在于“買者自負”(caveatemptor)這一英美普通法的私法原則。[5][5]根據該原則,買者在購買商品時對其缺陷應給予充分的注意,自己判斷商品的質量及用途,從而自己承擔風險。買賣行為將使得雙方各獲有利益。買方既然會因購入行為而獲有利益,也就應當承擔其行為不慎而造成的交易損失,也即買者應當對自己所做出的交易決定負責。長期以來,建立在簡單商品交易關系基礎之上的買者自負原則被英國普通法奉為貨物買賣的基本交易原則,19世紀左右該原則又被移植到了美國法當中。[6][6]

隨著19世紀工業革命的發展,該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逐漸喪失了。首先,簡單商品經濟下買賣雙方在公開市場上就貨物進行面對面交易,買方在交易之前就有合理的機會檢驗貨物。但是工業革命后出現的新型通訊手段使得買賣雙方的遠距離交易變為可能,并且交易內容也不再限于現貨交易而擴展到了尚未生產出的商品,買方基本上不再有事先驗貨的機會。其次,簡單商品經濟下貨物本身相對簡單,買方就有能力以自己的技巧和經驗檢驗貨物并做出獨立判斷。然而工業革命催生的機械化大生產模式使得大宗貨物交易日益普遍化,新機器新技術的應用又導致商品的專業化、復雜化程度越來越高,這些都大大增加了買方檢驗商品品質的難度,后者做出正確交易判斷的風險也迅速增加。

這些新情況的出現對買者自負原則產生了沖擊,賣方對貨物品質不需承擔默示擔保的傳統做法,隨著買賣雙方在經濟力量和談判地位上已變得越來越不平等的事實沖擊之下開始受到質疑。19世紀60年代,英國通過法院判例逐漸放棄傳統的“放任自由”政策,發展出了“賣者注意(caveatvenditor)”的新規則。[7][7]19世紀90年代,美國法官法蘭西斯(Francis)在Henningsenv.BroomfieldMotor,Inc.andChryslerCorp.一案中認定經營者應當承擔社會正義觀念下的責任,從而排除了“買者自負”原則的適用。二戰后,美國加速重建但質量無法保證的居民住房引發的大量不動產糾紛,促使法院開始將普通的購房者放在了更值得同情的地位上,買者自負原則的例外判決也逐漸成為趨勢。[8][8]

當代,隨著消費者運動的興起,在消費者群體的意志作用下,賣方的默示擔保義務、限制其合同自由的權利等“賣者注意”規則不斷被寫出傳統立法,買者自負原則適用的范圍日漸萎縮。消費者保護法認識到了消費者與經營者交易地位懸殊事實,并通過對經營者的說明義務、擔保義務等強制性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的規定,矯正買賣雙方不平衡的交易地位,恢復消費者進行自由交易的能力。至今,消費者保護法已在各國法律體系中確立了應有的地位,并且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在不斷完善。

可見,當交易雙方力量對比明顯不均衡、交易商品無法事先接受檢驗時,買者自負原則的適用必須受到限制,需要通過加強賣方的注意義務和責任等更為公平的法律制度設計來恢復交易雙方平等的交易地位。

(二)雷曼“迷你債券”不應適用“買者自負”

是什么原因引發了雷曼“迷你債券”風波呢?我們認為,此次“迷你債券”風波的產生,正是由于金融市場對買者自負原則的過于信奉,而金融機構在利益驅動下利用了該原則的便利,任意向公眾推銷在高風險的雷曼“迷你債券”,當次貸危機觸發該產品隱含的高風險之后,購入“迷你債券”的廣大社會公眾就成為直接受害者。歸根結蒂,鑒于雷曼“迷你債券”的高度專業性、風險性的特點,這類金融商品根本上就不適合向個人投資者推銷出售。

首先,參與此類金融交易的個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力量對比極不均衡,個人投資者在信息對稱掌握、風險承受水平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此次香港市民中有3.3萬人購買了"迷你債券",不少人是傾其全部家產購買,并且其中有大量購買者都是年長的退休人士。這些市民明顯缺乏金融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特別是對于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缺乏基本知識,而用于投資理財的資金主要來自個人和家庭的積累,因此其風險的承受能力又十分有限。一旦投資失敗將可能面臨傾家蕩產的嚴重后果。他們與“生產”和銷售該產品的金融機構相較而言,無論是在經濟實力、社會地位,還是在個人在專業知識水平、信息的收集與理解能力、談判力等各方面都明顯處于弱勢,要實現交易過程中的意志自由和公平將十分困難。

其次,作為交易標的物的雷曼“迷你債券”是一類結構復雜、風險水平較高的衍生類金融商品,其對購入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專業水平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從表面上看,雷曼“迷你債券”具有普通債券的一些共性,包括固定期限、固定收益,以及由于與國際知名的銀行、企業等的信用相關聯,從而風險水平較低。以在香港地區發售的“巨鯨迷你債券系列36”為例,該種雷曼“迷你債券”的期限為3年,約定每季度派發利息,年利息高達5.00%港幣。而且相關文件表明該產品與中華電力、中海油、星展銀行、匯豐銀行、和記黃埔、香港鐵路以及渣打銀行共7家國際知名的銀行和企業的信用相聯系,從而俱備較高的信用度。[9][9]可是我們一旦深入分析便會發現,所謂的“迷你債券”名為“債券”,實際上以固定的利息包裝的一種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信貸掛鉤票據(credit-linkednote)。“迷你債券”只是其對外推銷的品牌而已。

香港市場上的雷曼“迷你債券”主要是由一家設在開曼群島注冊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太平洋國際金融公司(PacificInternationalFinanceLimited,以下稱“PIFL公司”)制作為發行人,由雷曼兄弟亞洲投資公司(LehmanBrothersCommercialCorporationAsiaLimited)作為安排人的一種信貸掛鉤票據。具體來說,PIFL專門負責發行“迷你債券”,并將發行所籌集的資金用于購入雷曼亞洲投資公司根據一定標準挑選的若干AAA級的擔保債務憑證(Collateraliseddebtobligations,CDO)[10][10],并從中賺取差價。為了控制風險和吸引公眾購買,PIFL公司又與美國雷曼兄弟控股集團下屬的雷曼兄弟特別金融公司(LehmanBrothersSpecialFinancingInc.,LBSF)簽訂了兩項掉期協議(SWAP),一方面通過利率掉期安排以保證向投資人按期支付固定的收益,另一方面通過信貸違約掉期協議(CreditDefaultSwaps,CDS)[11][11]將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BrothersHoldingsInc.)設定為違約擔保人,以獲得債券違約風險的擔保。也就是說,雷曼“迷你債券”實際上是包含了擔保債券憑證、信用違約掉期、利率掉期等金融衍生產品的一種結構性債券衍生品。“迷你債券”的還本付息最終取決于太平洋國際金融公司所購買的CDO的表現。[12][12]但是如同其它結構性金融產品一樣,作為“證券的再證券化”的CDO同樣存在發生違約事件的信用風險。次貸危機中,由于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泡沫破裂,次級抵押貸款違約率大幅上升,從而使包含這類貸款的MBS和CDO開始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的倒下。PIFL公司通過在雷曼“迷你債券”章程中規定了提前回贖條款,約定當匯豐銀行等關聯信用主體發生信用事件、發行人本身出現財務問題,或者CDO無法按期支付利息、利率互換安排提前終止等信貸事件時,發行人將根據不同的事件以相應的金額提前贖回這些“迷你債券”。而由于PIFL公司所購入的CDO其發行人正是雷曼兄弟公司,當后者在金融風暴中破產倒閉這種“小概率事件”發生后,PIFL變現所購入的CDO的現金將少之又少,從而使雷曼“迷你債券”很快變為一堆廢紙,讓持有者血本無歸。[13][13]

現在回頭來看,當初購入“雷曼迷你債券”的香港市民當中又有多少人是在看懂了認購材料之后做出投資決定的?由于“迷你債券”包含的大量專業術語和龐雜的產品結構大大限制了人們理解產品真實情況的可能性,即便是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士、金融專業的研究生面對那些厚厚的產品計劃書,都要發生理解錯誤和偏差,更何況普通的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所進行的商品說明、提供的有關信息和建議必然會對公眾的購入決定影響巨大。而如果對于金融機構的銷售行為缺乏應有的規范約束,那么金融機構在逐利的動機下就極易發生不當銷售行為。

并且,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誤導銷售行為加重了這種不平衡,此時如果仍然以“買者自負”作為否定金融機構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顯然是不公平的。處于此次風波中心的雷曼“迷你債券”,其良好銷售業績的背后依靠的是金融機構以“債券”之名掩蓋金融衍生產品之實,對社會公眾進行無差別的推銷,通過夸大收益水平等不當銷售行為將這些產品銷售給并不合適的個人顧客。香港證監會總結指出,此次金融機構在雷曼“迷你債券”業務中的不當銷售行為可概括為兩大類:在第一類中,由于金融機構在銷售資料中對金融商品的重大事項存在嚴重的說明錯誤,從而導致消費者的錯誤購入決定;而假如當時該投資者獲得的是正確的資料,他是不會做出該項決定的。在第二類中,購入者所購入的金融產品與其財務狀況、投資目標、期望和風險承受水平相較而言并不適合。[14][14]并且,這兩種情況往往交錯在一起,也即金融機構向并不合適購入此類高風險復雜產品的社會公眾,以不正當的銷售行為推銷雷曼“迷你債券”,從而大大加重了對社會公眾的侵害。例如在本文開頭的“香港市民尤某購入170萬港幣雷曼‘迷你債券’”一案中,尤某正是在星展銀行職員聲稱(雷曼“迷你債券”)“與在銀行存款一樣,風險基本為零,而且比存款利息要高”的說明下才決定將本來打算存入銀行的積累購入高達170萬元港幣的雷曼“迷你債券”。可以想象的是,如果這些購入者事先清楚了解所謂“迷你債券”其實是一類結構復雜的金融衍生商品,而且對于持有該種產品將可能面臨本金全部損失的風險有正確的了解,最后仍然決定購入這種“債券”的公眾必將少掉大半。

總之,個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在交易力量、商品信息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的不均衡。并且這種失衡的狀態隨著金融商品、金融服務專業水平和復雜度的增強而加重,使得買者自負原則失去適用的基本前提。

三、適合性原則

由于金融商品種類繁多,不同的金融商品在結構和內容上從簡單到復雜、從低風險到高風險,相互的差異十分懸殊。而消費者經濟實力、專業水平、風險偏好等方面的情況也是十分迥異,因此并非所有金融商品對于個人這樣的消費者群體而言都是合適的選擇。而金融機構作為金融商品的銷售者和制造者,最有能力和資格根據金融商品的種類與金融消費者的具體情況,向消費者提供適合的交易建議或管理消費者委托的資產。此時由金融機構一方承擔注意義務,將合適的商品和服務推薦給合適的買方應當是最有效率的一種做法,這也被稱作適合性原則。

適合性原則最早出現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監管規則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以下簡稱NASD)等自律性組織的自律規范當中,用來規范證券從業機構向顧客推薦有價證券時的不當行為。一般認為,適合性原則指的是“證券經紀自營商應當僅向顧客推薦他認為對該顧客適合的股票”,[15][15]并且“證券經紀自營商有義務根據特定顧客的需要推薦適合的股票”。[16][16]

NASD自1939年成立之時,即在其自律規則中第一次將適合性原則作為公平交易準則的一部分。根據NASD規則2310條的規定,證券經紀自營商(broker-dealer)僅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證券交易對顧客而言為合適時,方可向其推薦該項交易。并且,證券經紀自營商的合理確信應當通過基于合理努力獲取的顧客相關信息而得出,包括(1)顧客的金融現狀,(2)顧客的稅負狀況,(3)顧客的投資目標,以及(4)其他相關信息,并基于這些信息做出交易決定。NASD規則中不僅有適用于所有柜臺交易的適合性一般規則(NASDgeneralsuitabilityrule),也包含僅適用于期權柜臺交易的適合性規則(NASDoptionssuitabilityrule)。后者進一步要求,交易商還應當對于以下情況有合理確信,(1)顧客對于所推薦的期權交易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交易經驗,并且(2)該顧客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此外,美國的主要證券交易所都有類似于NASD上述規定的適合性規則(exchangesuitabilityrules)。例如,紐約交易所規則405條規定,證券經紀自營商在向顧客推薦證券時,應以應有的謹慎(duediligence)去獲取顧客的重要信息。但是,包括NASD在內的自律性組織(self-regulatoryorganizations,SROs)有關適合性的規則,對于證券經紀自營商而言充其量僅僅是一項自律性的業務道德標準。此后,SEC的監管實踐和理論發展使得這種“適合性”的要求逐漸發展成為1934年《證券交易法》10(b)反欺詐規定以及據此制定的SEC10(b)-5規則之下的一種“半法律半道德(quasi-legal,quasi-ethical)”的業務準則。[17][17]10b-5規定,任何人利用任何州際商業手段或設施、郵件、或利用任何全國性證券交易設施所實施的、與任何證券買進或賣出有關的下列行為均為非法。(1)使用任何計劃、技巧和策略進行欺詐的;(2)進行不真實的陳述或遺漏實質性的事實,這一實質性的事實在當時的情況下對確保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是必要的;(3)從事任何構成或可能構成欺詐他人的行為、或商業活動的。[18][18]在監管實踐過程中,SEC以“招牌理論”(theshingletheory)為依據,逐漸將10b-5規則發展為幾乎可以適用于所有的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欺詐行為的反欺詐規則,也包括“適合性”原則在內。所謂“招牌理論”,即指只要打出證券經紀自營商的招牌并開始營業,那么該金融機構就默示自己將公正對待顧客,如果出現對顧客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即違反這種默示以及證券交易法有關反欺詐的規定。[19][19]20世紀60年代,在處理面對諸如“電話交易所”案件(boilerroomcases)[20][20]、證券經紀自營商的誤導銷售、推銷投機性證券產品等性質類似的行為,SEC明確表示,根據“招牌理論”的解釋,適合性原則應當是10b-5規則的應有之意。[21][21]而美國各州和聯邦法院也開始受理諸如寡婦、大學生、退休教師在內的缺乏經驗并且損失嚴重的投資人金融違反適合性原則的案件。例如,1990年,聯邦法院支持了個人投資者SanJose.California要求認定其證券經紀人PaineWebberGroup,Inc.以及E.F.Hutton&Co.違反適合性原則的訴求,并判決后者賠償該投資人高達1850萬美元的損失額。[22][22]

綜上可見,適合性原則在美國本土經歷了從自律性規則到SEC行政監管規范,再經過法院的判例實踐逐漸獲得法律約束力的過程,從而使得適合性原則發展成為投資者可以直接據此尋求法律救濟的法定依據。

與美國相類似,日本在早期對金融經營活動適合性的規定也主要限于金融行政監管需要。例如,日本《銀行法》第12條之2概括規定,為了保護存款人的資金安全,銀行應當根據內閣府令的要求,向存款人提供存款等業務合同等信息以咨參考。《銀行法施行規則》第13條之7進一步規定,“銀行在經營業務的內容及方法上,應當根據顧客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交易目的等情況,在內部治理機制中設置重要事項說明規則等各類措施(包括書面交付、對交易內容和風險的說明、犯罪防止措施等措施),并加強對員工培訓,以確保經營活動的健全和適當進行。”日本《證券交易法》(1992年)較之美國的證券交易法而言則要進步一些。該法第43條原則性的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勸誘投資者購買與其知識、經驗、財產狀況并不適當的證券,以對投資者提供應有保護。至于什么情況構成不適當的勸誘,仍然要看其下位法律規范的具體規定。[23][23]

自1996年開始金融“大爆炸”改革以來,日本資本市場在促進個人財富“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改革方針之下日益向個人生活領域的擴張。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適合性監管規范的要求,侵害個人投資者的糾紛也隨之大量出現。與有著判例法傳統的美國不同的是,適合性原則在日本逐漸從自律規范、行政監管規則迅速上升到法定規則和法定義務的高度。[24][24]這種變化主要反映在2001年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以及2006年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當中。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統一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銷售各類金融商品過程中對顧客的勸誘和銷售行為規范,其中就包括金融機構的適合性要求。并且,該法在2006年修訂后,于第8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金融商品銷售業者必須致力于確保與金融商品銷售有關的勸誘行為的適合性,”從而正式確立了金融機構的適合性義務。[25][25]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原有的《證券交易法》第43條有關金融機構適合性義務的規定又做了進一步的加強,在“顧客的知識、經驗和財產狀況”這個三要素基礎上增加了第四個要素“締約目的”。結果,個人投資者也可以直接援引這些法律規定,以金融機構違反法定的適合性義務要求為由,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三、香港地區金融監管規范中的適合性原則及評價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以下稱《操守準則》)中已就金融機構銷售行為及提供金融服務作了詳盡的規定。包括金融機構及銷售人員應當遵循適合性原則,在了解客戶經濟實力、風險偏好等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推薦和銷售金融商品。[26][26]但是這一場沖擊香港上下的雷曼“迷你債券”風波嚴重暴露出了這些監管規則在約束金融機構行為上的無力!

與美、日有關適合性的法律制度加以比較后我們發現,香港地區有關適合性原則的法律規范存在以下不足:首先,這些規則在內容上仍然停留在監管者對金融機構的行政性要求層面,而缺乏消費者可以援引的民事規則。雖然《操守準則》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發售金融衍生商品時必須遵循適合性原則,但是并沒有落實為金融機構對顧客的具體義務和責任。例如,當金融機構違反該原則并侵害到顧客的利益時,根據該《操守規則》最多會招致監管者的行政處罰和制裁,而不需要對顧客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公眾無法直接援引這些規則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或在受到侵害后求得損害賠償。其次,這些規則在效力層次上比較低下,充其量僅僅是監管者為實現有效監管而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正如該《操守準則》在開頭特別指出的,“本守則并無法律效力,因此不應將其詮釋為具有凌駕任何法律條文的效力。”第1.5節關于“違反本守則的后果”又規定,“任何人如未能遵守本守則內適用于該人的任何條文”“不應即因此而須負任何司法或其他程序的法律責任”。

近幾年來我國內地金融市場理財產品層出不窮,并且金融機構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只報最高收益,不談最低收益及風險等誤導投資者的行為,與香港相比或許還有過之而無不及。對此,內地監管部門已經開始將適合性原則引入到監管規范當中。例如,銀監會2005年施行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推介投資產品時應當“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并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2006年,銀監會施行《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指引》,開始出現“認識你的客戶”“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第16條)等體現適合性原則的規定,不過仍然比較抽象。實踐中對于禁止斷定的判斷等金融機構的不當勸誘行為,主要還是通過行政手段加以查處和制裁。同年6月,銀監會在《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中,明確要求銀行理財產品(計劃)應當強調合理性,商業銀行“應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工作,細分客戶群,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體的特點,設計相應的理財產品(計劃)。同時,理財產品(計劃)的設計應尊重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特別是知曉理財產品(計劃)風險特征的權益。”2008年4月,銀監會又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再次強調“商業銀行應本著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根據客戶分層和目標客戶群的需求,審慎、合規地開發設計理財產品。”

而“雷曼迷你債券”風波不敕為我們的金融立法現狀敲響警鐘:在金融行政監管規范中增加對金融機構適合性要求的規定,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金融機構的不當行為。但更需要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將適合性原則具體化為為公眾可以直接援引的私法規則。只有當金融機構依法需要直接對公眾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時,諸如雷曼“迷你債券”風波這樣的現象才能得到根本解決。

注釋:

[1]參見陳小秋:“170萬雷曼債券被通知可能瞬間為零”,載于《21世紀經濟報道》2008年9月24日。

[2]王端、王維熊:“雷曼‘迷你債’大風波”,載于《財經》總第222期,2008年10月13日。

[3]香港金融管理局:“處理雷曼兄弟相關產品的統計資料”.

[4]參見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載任志剛:“雷曼兄弟相關產品的投訴”,資料來源于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最后訪問于2009年6月10日。

[5]通常認為Chandelorv.Lopus,79Eng.Rep.3,Cro.Jac.4(Ex.Ch.1603)一案確立了英國普通法中買者自負的原則。該案中,一位倫敦的珠寶匠以售價100英鎊將一塊聲稱是未經加工的“牛胃石”賣給了一位商人。后者事后發現該石頭并無應有的功效,與普通石頭并無二致,于是訴至法院主張該珠寶匠違反了保證義務。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請求,認為被告的言語僅僅是“證實”這是一塊“牛胃石”,但是該“證實”在法律上并不構成被告已對該貨物做出了任何“保證”,原告不能為此獲得司法救濟。

[6]AlanM.Weinberger,Letthebuyerbewellinformed?-doubtingthedemiseofcaveatemptor,MarylandLawReview,1996.

[7]JonesvJust案的審理法官指出,如果買方沒有機會檢驗貨物,那就不應當適用買者自負原則。英國法院在審理BiggievParkinson一案中表示,“如果買方基于對賣方挑選的貨物的信賴而訂購貨物,那么該貨物應當合理地滿足買方購買貨物的目的”。

[8]SeeMcDonaldv.Mianecki,398A.2d1283,1287(N.J.1979)

[9]參見:《有抵押連續招售債券計劃:巨鯨迷你債券系列36》,資料來源于:香港證券與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之“與雷曼兄弟有關資訊”.

[10]擔保債務憑證(CDO):是以抵押債務信用為基礎,基于各種資產證券化技術,由創始銀行將擁有現金流量的債券等資產匯聚起來并作資產包裝及分割,再由特殊目的公司(SPV)將其加工制作而成的固定收益憑證或受益憑證,屬于創新性的衍生金融產品。經過這樣的分拆重組,CDO持有人實際上也就無法確定真正的信用來源。PICL公司購入的CODs雖然模擬并參照匯豐銀行、和記黃埔、香港鐵路、中華電力等七家大公司的信貸評級,但這并不意味這些“債務包”中一定含有匯豐銀行等公司的債券,匯豐等七家大公司只相當于一個“影子債券”,是參照物。

[11]信貸違約掉期(CDS)作為一種新型金融衍生產品,其功能類似保險合同。債權人通過這種合同將債務風險出售,合同價格就是保費。如果買入信貸違約掉期合同被投資者定價太低,當次貸違約率上升時,這種“保費”就上漲,隨之增值。

[12]雷曼“迷你債券”的具體運作機制可參見沈炳熙、曹媛媛、羅惟丹:“雷曼‘迷你債券’風波及教訓”,載于《金融時報》2008年11月1日。

[13]2008年10月上旬,美國信貸衍生品拍賣商Creditex和Markit在其網站公布了由14家交易商參與的雷曼信貸違約掉期合約(CreditDefaultSwaps)的公開拍賣結果。最終價格顯示債券持有人每1美元面值的CDS只能折合8.625美分的現金。

[14]參見香港證券與期貨監察委員會編:《執法通訊》2008年10月,第60期。

[15]NormanS.Poser,Broker-DealerLawandRegulation,§3.03(2001)。

[16]LouisLoss&JoelSeligman,FundamentalsofSecuritiesRegulation,§9-C-3(2004)。

AndrewM.Pardieck,Kegs,crude,andcommoditieslaw:onwhyitistimetoreexaminethesuitabilitydoctrine,NevadaLawJournal,Spring2007.

[17]LewisD.LowenfelsandAlanR.Bromberg,suitabilityinsecuritiestransactions,BusinessLawyer,Vol.54,No.4,August1999,p1558.

[18]陳志武:“美國證券法上的10b—5規則”,載于《法律適用》2007年第11期,84頁。

[19]LouisLossandJoelSeligman,fundamentalsofsecuritiesofsecuritiesregulations,AspenLaw&Business,3ded,1995,p879.

[20]20世紀60年代,美國出現一些證券經紀自營商通過雇傭大量缺乏經驗的新人,組織他們以高壓銷售技巧(highpressuresales)向居民不斷打電話兜售股票的現象。這種密集銷售的做法往往使公眾出于沖動購入垃圾證券。相關的案例如,InreWhiteman&StirlingCo.,43S.E.C181,182-83(1966);InrePowell&McGowan,Inc.,41S.E.C933,934(1964)。

[21]LewisD.LowenfelsandAlanR.Bromberg,suitabilityinsecuritiestransactions,BusinessLawyer,Vol.54,No.4,August1999,p1581.

[22]SeeSanJose,Calif.,Gets$18.5MillionAwardinBond-LossesSuit,WallStJC13(June22,1990)。

[23]參見[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證券交易法概論》,侯水平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第122頁至125頁。

[24]楠本くに代(2006)「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場法:英國に學ぶ消費者保護のあり方東洋経済新報社81ページ。

[25]具體而言,金融商品銷售業者的勸誘方針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根據勸誘對象的知識、經驗、財產狀況以及締約該項金融商品銷售合同的目的應當予以考慮的事項;

二、針對勸誘對象的勸誘方法以及勸誘的時間段;

三、其他為確保勸誘的適合性應當考慮的事項。

篇8

[關鍵詞] 杠桿收購 融資 應用

杠桿收購是公司并購的一種特殊形式―采用高財務杠桿的方式進行融資。由于中國企業在進行股權分配改革,資本市場即將實現資金流通,為杠桿收購在中國資本市場得以實現、流行提供了條件。同時,由于杠桿收購不僅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還有利于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杠桿收購的引入有利于改善中國資本市場的效率。

一、杠桿收購概述

1.杠桿收購的定義。所謂杠桿收購,是20世紀80年代初由一批投資銀行家為代表的金融家發動的并購方式,是企業資本運作方式的一種特殊形式。它的實質在于舉債收購,即通過信貸融通資本,運用財務杠桿加大負債比例,以較少的股本投入(約占10%)融得數倍的資金,對企業進行收購、重組,并以所收購、重組的企業未來的利潤和現金流償還負債。這是一種以小搏大、高風險、高收益、高技巧的企業并購方式。正是基于杠桿收購的特性,在過去的20年間,英美的投資銀行家們將MBO與金融創新工具結合在一起,以垃圾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創新的金融手段應用于購并業務,成功地解決了管理層的收購資金問題。

2.杠桿收購的特點、收購程序及評價。

(1)杠桿收購的特點。

①杠桿收購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不代表企業控制權的借貸資金。杠桿收購中的杠桿即是指企業的融資杠桿,反應的是企業股本與負債的比率,發生杠桿作用的支點即是企業融資時預付給貸款方的利息。杠桿收購的融資結構為:優先債券,約占收購資產的60%,是由銀行提供的以企業資產為抵押的貸款;其次是約占收購資金30%的居次債券,它包括垃圾債券、可轉換債券和優先股股票。最后是體現所有者權益的普通股股票,是并購者以自有資金對目標企業的投入,約占收購資金的10%。

②杠桿收購的負債是以目標企業資產為抵押或以其經營收入來償還的,具有相當大的風險性。在杠桿收購中并購企業主要不是用本企業的資產或收入作為擔保對外負債,而是用目標企業作擔保的。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是由購買企業先成立一家專門用于收購的“殼公司”,再由投資銀行等向并購企業提供一筆“過渡性貸款”用于購買目標企業股權,取得成功后,以這家“殼公司”的名義舉債和發行債券,然后依照公司法使兩者合并,將“殼公司”因購并的負債轉移到目標公司名下,再通過經營目標公司償債、獲利。

③杠桿收購融資中投資銀行等市場中介組織的作用十分重要。以投資銀行為主的市場中介組織在杠桿收購的融資中作用重大,由于杠桿融資的資金絕大部分依賴于外部融資,并且風險較高,因此只有獲得金融組織的強力支持才能完成,一般的商業銀行往往不愿涉足風險較高的投資,只有投資銀行愿意承擔較高的風險,以求獲取豐厚回報,并且垃圾債券的發行也只有由投資銀行進行操作,才能發行出去。

(2)杠桿收購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幾步:

①尋找目標。專業投資者一般會選擇那些資產優良、業績一貫不錯,但近期由于戰略有誤、經營出現困難、股價表現不佳的公司。其中那些擁有優良資產、有大量現金或可以生產大量現金流的公司尤得杠桿收購者的青睞。

②評估分析, 確定價格。確定目標后組成工作小組對目標公司進行調查評估。根據目標公司的財務和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情況判斷公司的價值。一般會用運用現金流折現法、紅利折現法、市值法得出公司價值的上限;運用公司的賬面價值法、重置法或清算法得出公司價值的下限。

③設計融資方案。一般杠桿收購的資金由四部分組成:銀行貸款、公司債券、未來企業管理層認購股份的數額、投資銀行及投資伙伴承購的股份數額。一般收購方會根據目標企業的資產的數量和質量來確定可以以該資產作擔保借到多少貸款;根據目標企業擁有的現金數量以及可迅速變現的優良資產來確定現金支付額占總支付額的比率;根據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確定收購后公司發行的債券規模,因為未來現金流決定了未來可承受的每期支付利息的金額。

④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收購方一般會跟據第(2)步驟的評估分析,制定改進方案,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改善調整,進而提高業績,使公司的股價在市場上有較大的提升。

(3)杠桿收購的評價。萊恩與波爾森研究了1980年~1984年間的92個杠桿收購案例發現平均支付會給目標公司股東的溢價為41%。Jensen認為,杠桿收購后的企業擁有高杠桿資本結構、高比例的管理者所有權以及受到收購方的嚴格監督,因此其激勵性的結構要優于收購前的公司。

二、杠桿收購在中國的應用

進行杠桿收購應具備:良好的信貸環境和金融體系;足夠的目標公司:這些目標公司必須擁有所需要地良好的財務指標和充分地可使其能夠退出和變現的途徑。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的現狀:

金融體系不斷完善。大部分銀行都已上市,明確了產權,銀行的治理水平以質量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同時,中國正式對國外開放銀行業也為我國的金融業注入了新活力。

我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價值被低估。

資本市場的全流通提供了市場退出途徑。

社會資本的利用率低下。

雖然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甚至是限制了杠桿收購的進行,但通過靈活應用予以變通,可以間接實現杠桿收購的效果。例如,收購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權需要投入1億元現金,預計對該公司進行重組后可產生良好的現金流。那么,我們可以設計這樣的杠桿收購模式:由收購方對標的公司以增資模式投資1千萬元(10%),同時,由收購方提供擔保,向非銀行金融機構融集9千萬元短期、固定回報的過橋資金給標的公司。標的公司用收到的1億元回購原股東股權。收購完成后,標的公司通過自身資產抵押或結合收購方信用保證,向商業銀行申請9千萬元貸款,償還過橋借款,同時解除收購方相應擔保。

杠桿收購在我國具有廣闊的應用范圍,其巨大功用必將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和資本市場的不斷成熟而逐步發揮出來。

篇9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市場課程;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0-0266-02

自改革開放、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很多大學本科都開設了《證券市場》課程,而且在教學當中都面臨過這樣或那樣的困難。因此,筆者結合自己8年對《證券市場》課程的教學經驗,與大家探討如何講好這門課程。

一、證券市場特征

經過多年教學與研究,筆者如下歸納對證券市場的特征。

1.虛擬性

證券屬于虛擬資本。所謂虛擬資本是指那些既依賴于現實資本存在,又獨立于現實資本之外的,而且能給持有者帶來一定的收益的,如股票、債券、各類期貨合約等有價證券。這些虛擬資本,之所以帶有虛擬性,是因為他們獨立于實體資本,各自有自己的市場和價格,其價格往往取決于預期價值,而這預期價值往往受諸多因素影響,如經濟、政治、軍事、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投資心理等各種因素,因此,時刻處于漂浮不定的狀態,不好預測,而且讓投資人時刻處于對未來證券價格的想象中,也因此具有濃厚的虛擬性。

2.誘惑性

證券價格時刻處于動蕩中,獲得交易差價有時候能獲得豐厚的收益,一些人能獲得比現實生活中從事經濟活動所能獲得的收益高得多的收益,尤其是能碰上暴利行情所能獲得收益幾乎是某些人工作幾年才能獲得的收益。而證券市場現實交易運行中能夠獲得暴利的機會還是少有的,但這種偶爾有的獲得暴利的例子,成為典型例子,往往極強地誘惑著想投資于證券獲得高收益的人們,甚至能誘惑投資失敗的人為彌補損失或扭虧為盈的目的再次投資于證券。這種誘惑性,在市場體系中的其他各類子市場很難比擬。

3.風險性與收益性

由于證券價格受影響的因素太多,特別是股票和各種期貨合約,而且證券定價上實行集合競價形式,因此,證券價格時刻處于波動當中,也因此證券市場具有濃厚的風險性。由于投資者投資資金時刻有縮水、虧損的風險,因此,證券投資也叫風險投資。

由于證券可以分紅、派息,如股票、債券、基金等,而且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市場,抓好機會還能獲得交易差價,因此,證券市場上投資又有具有收益性的特點。

4.知識的綜合性

不管是股票、債券、各類期貨合約等證券,都是依賴于現實資本而存在的,因此,從事證券投資需要綜合性知識。尤其是投資風險大的股票和各類期貨合約,其投資需要方方面面的知識,如證券的供給與需求、國內政治經濟運行、財務、管理;經濟全球化時代還得有國際政治經濟知識,還得有穩定的心態等。能全部掌握這些知識,幾乎是不可能的。現實中,各方面知識再豐富、經驗再豐富的人,也因漏過一兩個因素,而投資失敗的例子多得是。但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掌握好主要影響證券價格的大部分因素,投資成功的比例往往高于各類知識欠豐富的人。

5.實踐性

許多參與過與現實證券市場同步的模擬交易后,參與實際投資行為的人們共同的感想是——模擬交易與現實交易幾乎完全不一樣。筆者認為這是投資心態作怪,好比是做拓展運動中走過的斷鐵條橋,平地上任何人都能輕松跨走過地上擺的窄鐵條,但在高空中帶著安全帶搖搖晃晃著才能過斷鐵條橋。實際證券交易中證券價格體現的是預期收益,受影響是諸多方面的,集合競價形式的價格形成機制,更決定了其價格的時刻波動,這往往導致投資者因切身利益的損益預期,心態也跟著漂浮不定,往往導致的是投資行為的不理性。這樣,證券投資行為需要經過實踐,培養穩定的心態、理性的判斷。

二、證券市場教材及教學特征

自證券市場籌備、建立到現在,經過有關部門和不少學者的不斷努力,證券市場教材及相關書籍正在不斷豐富完善著,如證券市場、股票市場、期貨市場、證券投資學等等書籍。對當前證券市場類教材及相關書籍特點,簡單歸納為如下。

1.簡單概述性和各自的相對側重點

《證券市場》這門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各類證券以及其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衍生工具、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和監管等。《證券市場》這門課程選教材不好選,因為各個教材都有概述性和各自的側重點,相對不是那么全面,所以筆者采用了以人民大學吳曉求教授編的《證券市場概論》教材為基礎,結合其他參考資料及實例,相對豐富了講授內容。

2.實踐性相對不夠

證券市場概述類教材也好,其他證券投資類教材,如上所述,大部分教材都具有相對概述性和自己的相對側重點特征,也因此具有了實踐性相對不夠的特點。所以,不少書籍顯得實踐性相對差一些,使得初次接觸證券市場的人不好理解;有些證券投資類教材強調技術圖形多,但幾乎都沒說明為什么會有這種圖形,對那么多的影響證券價格的因素,只簡單大塊兒地描述等。

3.教學具有綜合專業知識性

由于證券具有虛擬性,而且依賴于現實經濟生活而存在,影響其價格的波動因素是方方面面的。市場經濟運行看,經濟行為一般圍繞政府、企業、居民之間進行,在當前經濟全球化時代,還得包括國際政治經濟。他們之間,還以市場機制調節著關系,況且,大的市場經濟下,還有很多子市場,如行業市場、特殊市場,等等,因此,相互關系復雜多變。因此,證券市場教學具有綜合學生以前所學的專業知識和其他知識的一面,等于回顧所學知識,并綜合運用各種知識,鞏固知識,進而更好地掌握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的綜合運用。

三、大學本科《證券市場》課程教學當中存在的問題及問題的解決

經過8年的教學經驗,筆者發現如下幾個問題后;經過研究,當前基本解決了這些存在問題。

篇10

就像1980年代的日本一樣,中國已經開始越來越不滿于持有利率不到6%的美國財政部債券,而是想將外匯儲備盡快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影響力。

于是,中國企業開始走出國門,兼并重組國外企業,收購國外的資產;QDⅡ的重要性也一再被提及,額度不斷增加;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即將成立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該公司通過發行國家特別債券的方式,購買外匯的數額可能高達2000億美元,這些錢大部分將用來進行對外投資。

根據最近的消息,還未正式成立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已經以50億美元,購買了世界最大的股權投資基金――美國黑石公司的無投票權股權。

有金融界人士在談到國家外匯投資公司購買黑石公司股權的行為時評論:黑石是一塊奠基石,見證了中國對外投資的歷史性一步;黑石也是一塊試金石,考驗著中國外匯投資多元化的決心;黑石還是一塊問路石,正在對美國的投資進行投石問路。

有迅速增加的外匯儲備做支撐,有政府迫切的對外投資沖動,再加上企業和民眾的對外投資需求,相信隨著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中國對外投資的規模將會逐年擴大。

海外投資比國內投資要承擔更多的風險,主要包括商業性風險和政治性風險兩類。中國目前的海外投資還算是小心翼翼,這主要是因為風險大,而且有日本的教訓擺在眼前。

1980年代的日本與目前的中國一樣,出現了流動性過剩、外匯儲備激增等現象。日本人信心十足地進行海外投資,大舉“買入美國”。美國經濟的象征――洛克菲勒廣場被日本人買下了!美國的精神象征一好萊塢也被日本人買下來了!然而美國人通過“行政手段”強迫日元升值,很輕松地讓日本人把高價買到手的美國資產,又以低價還給了美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