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監管存在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3-08-11 17:38: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稅收監管存在的問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建筑業;土地征收管理;稅收管理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騰飛發展,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有了進一步增長。但是,由于建筑行業所具有的諸多特殊性,因此給稅務部門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多問題。所以,解決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是當前稅務部門面臨的首要任務。
一、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管理中的問題
(一)稅源狹窄,有的工程項目監管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稅源的流失
傳統的建筑業稅收管理模式的建設,只注重對施工企業的管理,精細化管理的建設卻沒有被重視。稅務機關通過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等信息的收集,只能在整體上把握其成本費用、收入、稅費等資金的流動和其他財務指標。但是對具體建設項目的稅收是難以很好把握的,造成大量建設項目稅費收入管理的缺失。而且,即使是在納稅申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他們也只申報和支付其人工費收入的稅費,逃避掉了材料供應方和提前竣工等其他應納稅項目的稅收。亦或是,由于監管力度不到位與產業公司的逃避,從而造成稅源流失。如在2006年的視察過程中,稅務機關發現一家建筑公司在開展的兩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和一個污水溝槽公園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中,公司僅對稅務部門上報了商品房土建部分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并沒有進行納稅申報。
(二)稅源監管控制力度不夠,手段過于粗放,偷稅漏稅問題較為嚴重
目前,稅務部門專業化程度不夠高,監管流程不夠完善,大多采用“一票征稅”的方式,還僅僅停留在對發票代開監督的實施上。施工建設單位有時出現不申報、申報不實甚至零申報現象,即使稅務部門掌握建設單位的整體運作,但對個別項目的價格是不能準確把握的,由此造成的稅款滯后以及流失的情況是很嚴重的。有些施工單位因財政困難等因素,常常采取用物料、房屋財產或車輛的所有權抵債,而對這些抵債的實物,建設單位往往不計入相應的賬目里,這樣就形成了資金的賬外循環。
(三)缺乏部門協調機制,監管力度不夠,執行稅收政策困難
稅務本應該是一個工程項目,從招標開始就應該邀請稅務部門參與,讓稅務執法部門從頭到尾進行跟蹤管理,等工程招標結束后,發包方應主動主動督促建設單位去稅務部門辦理相關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才能進行“一戶式”管理,從而使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但是目前在施工管理的早期階段,有關的法律并沒有明確地賦予稅務部門參與工程前期的權利,導致稅務主管部門不能跟蹤項目的招標、啟動、投入資金、以及承包等相關情況,這嚴重地阻礙了稅務部門作用的發揮。稅務部門只能在后期通過調查、觀察、檢查等方式了解詳細情況,這就難免發生等到施工結束,稅務部門才開始進行調查,這種滯后性管理使得稅收工作變得非常被動,導致嚴重的稅收流失現象。
鑒于以上對建筑業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應加強建筑業稅收監管,規范建筑業稅收秩序,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
(一)以稅法宣傳出成效,有針對性地加大稅法宣傳力度,規范今后建筑行業征管
稅法的宣傳工作應該從稅源的宣傳抓起,可以通過用案例來詮釋稅法結合走訪約談等形式來對建筑業稅源進行宣傳。首先,稅務部門可以把自身收集的各種有關稅務問題的案例加以介紹分析然后匯編成冊,使讀者能很容易地理解接受。此方法亦可利用電視廣播、計算機網絡等現代傳媒或配合傳統的工作人員普法進行有效地稅法宣傳,擴大其影響范圍。同時,要加強對建筑企業,尤其是項目責任人的普法,向建筑工地發放宣傳材料向責任人講清納稅光榮逃稅可恥的后果,使得項目負責人了解相關法律,并能夠自覺主動的守法,形成主動納稅的共識,盡可能的從根本上從源頭上減少偷稅漏稅。其次,還應該派專業的法律人員,對建設單位管理財務的人員進行稅法宣傳。使得納稅人很好地認識到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形成自覺納稅、社會協助納稅保護納稅的良好風氣。對于重要的稅源,可以通過上門走訪或約談的形式,一方面,要善于傾聽納稅人的建議和意見;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語言藝術引起納稅人關注。依稅法宣傳出成效,通過對稅源有針對性的稅法宣傳,從而規范建筑行業的稅收征管。
(二)適應當前新形勢,轉變傳統征管觀念,創新稅收管理方法
征收管理建筑業的營業稅,要把“項目登記”與“票管稅”結合起來,已解決稅源監管和稅款征收問題。建設項目簽訂合同后,由納稅人辦理《納稅登記》,根據該項目的價格申請繳納營業稅。申報納稅時,必須帶齊相關手續,如《納稅登記》、納稅申報表、《完工明細表》等到相關地稅部門登記納稅。與此同時,要求建設單位納稅人在進行完工結算時,須開建筑行業專用發票;施工單位在結算和支付施工款時,也必須以建筑業專用發票作為憑證。最后把發票交由相關稅務部門保管,執行監管代開的制度。這樣,一方面,杜絕了一些納稅人連續欠稅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阻止了小單位使用零散發票偷稅漏稅的情況發生。以此,控制建筑業稅收的來源。
(三)控制稅源,協助配合,綜合治理
鑒于行業特點,遵循“稅源控管、協助配合”的征管理念,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建設項目從招標開始稅務部門就要積極參與,并從頭到尾進行跟蹤管理,等工程招標結束后,發包方應主動主動督促建設單位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才能進行“一戶式”管理。在當前的新稅收管理模式下,可以有效地使稅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立信息網絡連接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建設局以及工商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可以與建設局協商,將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實現共享,實行登記管理,從而牢牢的控制稅源;強制總承包人履行代扣稅代繳稅的義務;對于一些大型項目可以委托投資方根據施工進度征收稅款,同時要密切與審計部門的合作,當工程結束時審計代扣建筑稅收。另外,稅務主管機關最好對建筑項目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合同標的低于五百萬的建筑項目和所有的房地產建設項目要實行與監管;合同標的五百萬以上的建設項目可以實行季監管。真正合理有效地實現控制稅源,從根本上形成信息共享、部門職能協作和有效地控管模式,把握建筑業稅源的信息,加強和促進建筑施工標準化,使建筑市場進入良性發展軌道,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四)設立專門的建筑業稅收征管機構
稅務機關可設立專門機構,如建筑業和房地產所,專門負責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稅收征管工作。同時還建議聘用專門的護稅人員,在不影響建筑企業生產經營的前提下,一人一個或多個對各個建筑項目進行實時跟蹤,適時掌握各個建筑項目的進展情況,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設立專門的建筑業稅收征管機構和護稅專員運用行業化管理模式是科學的。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這樣可以解決一個建設單位向多個行政區域稅務部門申報納稅的麻煩。而從稅收者的角度來說,可以有效地減少征管漏洞,進一步減少偷稅漏稅的現象。
總之,我們應該在現行稅收征管體質下積極落實各項管理要求,同時優化現有監管資源,加強各部門合作,切實搞好稅收的各個征管環節。以提高建筑和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精細化、科學化的水平,并且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促進建筑和房地產行業的穩步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孫德利.周桂權建筑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07(5).
2.岳繼云.建筑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財經界(學術),2009(11).
篇2
關鍵詞:市場經濟 稅收法 環境
1 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1 稅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較低,共享機制未形成,源于稅收信息化基礎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信息化、專業化建設為目標,但由于稅收基礎工作覆蓋面較廣,數據采集在全面性、準確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滿足稅收征管和稅源監控的需要。
1.2 稅源監控不力,征管失衡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稅源在分布和來源上的可變性大大增加,稅源失控的問題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稅源監控不力主要表現在:一是征管機構設置與稅源分布不相稱, 管理職能弱化。由于機構設置不合理,稅源監控職責分工不是十分明確,對稅源產生、變化情況缺乏應有的了解和監控;另外,稅務機關管理缺位的問題仍存在,出現大量漏征漏管戶的現象,因此稅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稅源監控的協調機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稅收征、管、查等環節職責不明確或者相互脫節, 以及國稅、地稅之間或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缺乏配合、協調而引起稅源失控。三是稅收執法不規范, 稅法的威懾力減弱。稅務機關對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處罰力度不夠,企業稅收違法的風險成本低,這是稅源失控的一個重要原因。
1.3 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征納關系不和諧
一是沒有樹立起一種“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由于工作的出發點不是以納稅人滿意為目標,稅收法規的宣傳不到位,新的稅法政策又沒有及時送達納稅人,因此在征納過程中對納稅人的變化和需求難以做出快速反應。二是在要求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同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的信用體系及評價機制也不完善,難以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
2 完善我國稅收管理的建議
2.1 完善稅收法律體系,規范稅收執法,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
2.1.1 建立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依法治稅
完善的稅法體系是依法治稅的基礎,沒有健全的稅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稅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為此,我們要加快建立起一個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一是盡快制定和出臺《稅收基本法》。二是現行稅種的實體法予以法律化。三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四是設立稅收處罰法。對稅收違法、違章處罰作出統一的法律規定,以規范稅收處罰行為。
2.1.2 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強化稅收執法監督
一是稅務干部要深入學習和掌握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意識,要堅持依法征稅,增強執法為民的自覺性。二是認真執行稅收執法檢查規則,深入開展執法檢查。進一步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3 建設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體系,加快稅收征管現代化進程
稅收征管軟、硬件的相協發展, 國稅、地稅征管機構之間以及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稅收征管的必要選擇。
3.1 建設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即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和應用軟件、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統一稅收征管應用軟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設信息網絡,實行縱橫管理。第三,建立數據處理中心,實施科學管理。
3.2 建立稅收征管信息化共享體系
盡快實現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國稅、地稅部門之間的統一信息平臺,讓納稅信息在稅務機構內部之間實現共享。其次,建立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聯網。在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財政、工商、金庫、銀行等部門) 的信息聯網, 實現信息共享。
4 實施專業化、精細化管理
建立稅收征管新格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中,明確提出在信息化基礎上建立以專業化為主、綜合性為輔的流程化、標準化的分工、聯系和制約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
盡快解決“征、管、查”系列人員分布、分工不合理的問題
,完善崗位職責體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術,將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4.2 實施精細化管理
在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企業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條件還不完全具備, 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還未形成全國監控網絡, 稅收社會服務體系還不健全的現實情況下,必須依靠嚴密細致的精細化管理,來促進征收,指導稽查,完善新模式,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
5 規范服務,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將“納稅服務”作為稅收征管的一種行政行為,為納稅人服務成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稅務機關要全面履行對納稅人的義務,必須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強化稅收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于納稅人的意識。規范納稅服務,構建和諧、誠信的稅收征納關系。
5.1 加大稅法宣傳
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法律宣傳,一是注重日常稅法宣傳,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稅法,并定期召開納稅人座談會。二是規范稅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三是充分發揮納稅服務熱線的服務功能,開展“網送稅法”活動,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5.2 建立征納雙方的誠信信用體系
一是誠信納稅。在納稅人方面, 建立納稅人信譽等級評定制度,為納稅人提供等級式服務,促進企業誠信納稅。二是誠信征稅。在稅務機關方面,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承諾制、責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約束稅務干部行為的制度,要求稅務干部遵守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 構建誠信征稅的信用體系。
篇3
【關鍵詞】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分析
200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達3949.35億元,占總稅收收入的6%,占全國財政收入的5.76%,占全國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水平任然處于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之外,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效率也不容樂觀。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率常維持在50%以上的水平,說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征收額與理論稅額有較大差距,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稅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過程中出現“逆征收”的情況。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申報制度。鼓勵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2萬的高收入者自行申報,但是由于稅務機關無法清楚掌握納稅人的具體收入情況,不確定納稅人是否申報,以及申報數額、項目是否屬實,因此對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稅。而工資薪金階層往往實行源泉扣繳,不容易出現偷逃漏稅。因此,容易出現對高收入者不征稅,而稅負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僅沒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現“逆征收”情況,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當前各地區自己花費人力物力建立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而全國性的聯網仍然沒有建立起來。納稅人沒有統一的稅號,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報。而對于那些自由職業者,如果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納稅,稅務機關也很難查證。另外,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是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開發的征稅軟件,個人所得稅管理無法實現全國聯網,也沒法統一。稅務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如海關、工商、銀行等缺乏信息交換與信息比對,也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另外,電子報稅統一征收系統標準,數字不夠準確。
3.稅收征收部門工作人員業務能力低,隊伍龐大,征稅成本高。由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中包含大量個體工商戶,稅源分散,稅額較小,納稅意識淡薄,自行申報率低,給稅務機關帶來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經費不足、交通通信設備差等原因,對很多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和征收還處在定額定率征收的低級階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稅收部門的工作人員隊伍龐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稅收、財政、會計、計算機等相關專業的人員,對稅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稅收的征收成本。同時隊伍的龐大同樣帶來了巨大的辦公設備支出,也增加了征稅的成本。
4.征管質量不高,逃稅現象嚴重。由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眾多,稅源隱蔽分散,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多樣,稅務機關無法監控隱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會整體的納稅意識還很淡薄,因而個人所得稅是我國征管難度最大、逃稅面最寬的稅種。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現金形式實現,在實踐中也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種應稅所得時,還做不到完全嚴格的扣繳。
5.納稅宣傳不夠,納稅意識淡薄。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的工資薪金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源泉扣繳,納稅人在領取所得時得到的是已經由所屬單位財務部門代扣代繳過個人所得稅的純收入,無需再自行繳納。年應稅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也想法設法通過一系列方法和手段減免或逃避納稅義務。因此,納稅人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意識非常淡薄,應當對其進行宣傳和稅收征納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覺納稅的意識。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改革建議
1.建立一套嚴格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嚴肅性。加快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法律和稅制改革,并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監督和管理,鼓勵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報納稅,健全稅務服務,為納稅人節稅提供服務和幫助。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優惠措施達到偷逃稅的目的。
2.盡快建立并完善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1)推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可以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個人稅號,如個人的身份證號,由稅務機關聯網管理。納稅人的各種收支、納稅情況、社會保險費等都與該稅號掛鉤。納稅人如不按時繳納稅款或偷逃稅的,一經查實,稅務機關可以依其情節嚴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額度并計入其個人稅務檔案。(2)加強稅務信息化建設。推廣計算機在個人所得稅管理中的應用,開發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系統平臺。稅務部門應通過整合現有資源,加強內外協作,既要做好與國地稅內部的縱向聯網,也要做好與海關、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網,在切實加強計算機應用安全的基礎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應引進精通計算機的高素質人才,對現有干部進行培訓,從整體上提高稅務干部的信息化辦公能力,從而更好地控制住稅源,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力度。(3)開發統一軟件,建立自我納稅評估機制,提高納稅評估信息采集的質量。根據納稅評估工作的新要求,盡快統一研發全國性的納稅評估軟件系統。從而更合理地整合現有的“CTAIS”、“金稅工程”等系統,并自動選定評估對象、讀取數據、進行數據測算,促進整個納稅評估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監控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同時,建立自我評估機制,主要實行自我管理,稅務機關僅進行簡單的監督和檢查。對從事金融、演藝等高收入職業的納稅人實行重點監督、重點征管。
3.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稅收征管隊伍,提高征管人員業務水平,熟練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充實稽查力度,廣收案源信息。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稅收征管隊伍,首先需要適當增加專業稅務人員,完善稅務機構設置。未來的稅收征管過程中,除了需要較高的專業素質外,征管人員也將通過數據庫系統掌握更多個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隱私情況,要求提高稅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4.加大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力度,建立個人稅收違法與查詢系統。在今后的稅收征管中應加大對偷逃稅的懲罰力度加快建立個人稅收違法和查詢系統。通過建立個人稅收違法和查詢系統,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公布于眾,從而有效加大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隱形成本。對個人偷稅行為,除進行罰款等以上相應的處罰外,甚至應計入個人的稅收檔案和誠信檔案。同時,應在全社會大力提倡誠信納稅,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氛圍,將是否誠信納稅確定為在選擇交易對象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從而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
參考文獻
[1]潘孝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評價與改進[J].財政經濟研究.2011(2)
[2]周優.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的經驗及借鑒[J].涉外稅務.2009(1)
[3]劉曉鳳.“金磚四國”個人所得稅比較分析[J].涉外稅務.2009(10)
[4]華雅琴,張志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轉軌需要解決的若干問題[J].涉外稅務.2009(10)
篇4
一、問題的提出
轉讓價格本是企業價值鏈內部化的體現,企業組織由轉移價格來調節,并且使內部市場像潛在的規則市場一樣具有效率。但是在國際稅收研究中,轉讓定價已經成為國際跨國公司進行稅收規避的有效手段。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的抽樣調查,我國六成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存在非正常虧損,推斷下來每年僅外企所得稅流失就約300億元人民幣。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轉讓定價行為已經嚴重地危害到了我國的稅收利益,因此它已成為我國涉外稅收工作的重點。
然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國際跨國公司在我國大陸市場的一個觸角,在交易時利用轉讓定價的目的,并非僅僅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它還在諸如平衡各子公司的利潤率、為創業階段的子公司提供經濟支持等企業管理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這種兩面特征使稅務部門的工作進退兩難:緊,則影響跨國公司在本國的投資決策和方向;松,則使本國涉外稅收遭受損失。盡管實踐和理論上的探討都沒有結束,但目前世界各國還沒有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好辦法。作為引玉之磚,筆者試從制度安排和制度執行的效率入手,提出有助于轉讓定價稅收管理的建議。
二、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的稅收動機與我國的監管現狀
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政策是權衡各項影響因素后的結果,這些因素比如全球利潤最大化、實現子公司競爭目標、規避通貨膨脹風險(Shulman,1967)、規避所得稅和關稅風險(Greene&Duerr,1970)或者外匯、政治風險(Tang,1982)等。一般來講,外商投資企業轉移定價的主要動機集中在出于企業所得稅、預提稅以及關稅的考慮三個方面。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跨國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或者通過低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向高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銷貨、貸款、提供勞務、租賃、轉讓無形資產等,采取提價的方法,以增加高稅率國關聯企業的費用成本,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稅金;或者通過高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向低稅率國家的關聯企業銷貨、貸款、提供勞務、租賃、轉讓無形資產等,采取壓價的方法,以減少高稅率國關聯企業的收入,降低低稅國關聯企業的費用成本,將利潤轉移到低稅國法人關聯企業,從而達到在總體上降低公司集團稅賦的目的;在預提稅方面,境外母公司往往把專有技術等產權的轉讓與設備投資同時進行并將特許權使用費加入設備的成本,不再單獨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此外,子公司可以利用低價提品的辦法將投資收入轉移到母公司,代替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從而逃避預提稅;而在關稅方面,關稅多為從價計征的比例稅率,發達國家的平均關稅為3%,發展中國家的平均關稅則在10%左右。如果在跨國公司內部進行跨國交易關稅則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制定較低的轉讓價格可以降低對海關的報價,從而減少跨國公司應繳納的關稅。
無論轉移定價的動機如何,當轉讓定價與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結伴而行時,就會產生不同國家之間收入與費用的分配不公問題,從而影響相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問題得到了各國稅收監管部門的重視。但毫無疑問,轉讓定價的監管不是靠某些方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一整套制度,這包括制度本身的制定、制度的實施以及制度的修正和優化。就我國的現狀而言,我國制定的轉讓定價監管制度只實現了“有法可依”,而在制度的實施以及修正和優化方面則比較薄弱。
首先,就目前來看,杜絕企業轉讓定價的根源性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吸引外資,我國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實際稅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約為8%-9%,遠遠低于我國的名義稅率和主要貿易對象國的稅率(香港公司所得稅為16%,新加坡為24.5%,美國最高稅率35%,德國2001年稅改前為46%,之后為25%),內資與外企之間的稅率不平衡是導致轉讓定價的根本原因。
其次,從總體上,我國轉讓定價管理的初始制度安排是比較完善的。為了控制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在不同稅收管轄區之間轉移利潤,我國稅務當局選擇在借鑒國外已有的稅收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制度,這種選擇尤其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正處在工業化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既可節約制度供給的成本,又可不斷地從制度的比較中發現疏漏、彌補不足。但不可否認,這種做法極易忽略制度實施的市場環境。西方國家的轉讓定價制度前提條件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市場的透明度較好,信息的公開程度也強,而我國現在處于過渡經濟時期,各市場的發展不太完善,信息不對稱現象大量存在。這為公平獨立價格標準的確定帶來了難題。
再次,在制度的執行方面,一是政策的制定比較原則化,不利于稅務部門靈活掌握。比如我國在《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中提出的除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以及成本加成法之外的其它方法,包括可比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凈利潤法等。這些方法僅僅是概念意義上的方法,該規程中并沒有具體指引這些方法該怎樣運用。這使得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選擇具體的操作方法時不夠靈活;另外,稅務部門在進行案頭審計時,由于一些企業的關鍵性信息并不要求強制性披露,因此稅務部門所需納稅信息和企業提供的報稅信息之間存在供需不平衡問題,無形中加大了稅務部門工作的成本。
然后,稅收監管的信息應該依靠真實可靠的會計數據來支持,但是,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制度與相關的稅務稽征工作之間缺乏有效的合作與溝通。會計信息的作用在于為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助于其作出決策的信息,在稅收監管中,會計信息主要為一國的稅務部門服務。作為報表信息的使用者,稅務部門希望企業的會計報表能及時、有效地提供各種有關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尤其是企業內部管理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便能及時足額地征納稅收,從而保證國家宏觀經濟的良勢運行。但現實中,由于商業秘密和成本以及企業其他動機的驅使,稅收監管部門所獲取的會計信息,與其在實際稅務工作中所需要的信息存在差別,信息的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無疑會導致會計信息對稅收監管支持作用的薄弱化。隨著跨國公司交易活動的日益頻繁,因轉讓定價而導致的稅收流失問題會越來越突出,而會計信息支持作用的削弱,只會使得稅收監管的信息成本增高。
最后,制度的實施要靠人來完成,如果沒有足夠數量和質量的執行者,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紙空文。但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人員配備上數量不足,質量不高,反避稅隊伍人員結構單一。首先是數量問題。充足的人員數量是質量的前提條件。我國現有的專職涉外反避稅人員僅幾百名,而他們面臨的卻是42萬多家外商投資企業,這種絕對數量上的差距使得他們不可能對所有的企業都進行調查審計,只能本著重要性原則,選擇那些大案要案進行處理,對于那些存在轉讓定價行為但“級別”不夠的企業則不得不先舍棄再議。這樣的企業多了,形成的稅收累計流失量也是一個不小的數目。其次是質量問題。我國涉外稅收管理工作起步較晚,經驗不足,而涉外稅收是一個對稽查人員素質要求較高的工作,不僅要通曉稅務專業知識,而且要對國際經濟、貿易法規、國際金融和財務會計等各方面的知識有所了解,但我國稅務管理人員現有的知識結構顯然還不足以達到這種要求。最后,稅收管理隊伍人員結構過于單一,一般都是由專門從事稅收管理的人來負責,并沒有吸納各行業的專家進行集體分析與解決問題。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稅收監管的制度優化
制度性缺陷需要制度優化來解決。針對我國轉讓定價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們要做的是修正和豐富跨國公司的稅收監管政策,在鼓勵跨國公司來華投資、引導跨國公司的投資方向和結構的同時,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限制其利用轉讓定價危害我國的稅收利益。
(一)在法律層面上,盡快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落到實處,調整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在稅率的制定上與國際水平看齊。“兩稅合并”到目前為止,已經是個評論有余而實踐不足的問題,即使到現在為止,真正的舉措我們并沒有見到。為數不少的中外學者對稅收優惠(尤其是稅率差異)在發展中國家吸引外資中的非決定性作用都進行了反復論證,那么我們還在猶豫什么?我們期待內外資企業稅政策的早日統一。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使外商投資企業在制定轉讓定價政策時,從稅收籌劃方面的考慮少一些,而從企業經營管理的角度上多一些,有利于我國真正實現招商引資的目的。
(二)針對我國轉讓定價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足問題,建立以財務會計信息為重點的強制披露制度。首先,借助于會計信息,稅收管理人員可以直接通過案頭審計得知企業的經營情況,除了特殊情況必須進行外調,一般不用進行實地調查審計;其次,財務會計制度保證了企業從原材料購入到產品銷售的全過程中要擁有一套相互對應和關聯的憑證及報表,查看這些憑證和報表只要態度謹慎,方法和程序得當,企業重大的利潤轉移行為通常可以被發現。因此筆者認為,企業轉讓定價信息的披露應該從以下層次展開:
1. 宏觀管理方面:企業面臨的政治和經濟環境(包括政府的支持政策、政局的穩定性、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外匯市場的管制要求、當地政府的價格管制政策、東道國的通貨膨脹程度等)、商業與產業情況、納稅人制定轉讓價格時的稅收政策等。
2. 微觀管理方面:除了現行的會計準則要求揭示的一般信息外,還包括企業的組織管理結構、企業的管理策略與經營模式、企業的風險與財務信息、有關受控交易定價的談判信息、企業的內部激勵機制、與轉讓定價相關的交易條款的財產與服務政策(包括風險在內)等等。這些信息有助于說明企業選取轉讓定價方法的合理性。
3. 企業數量分析與計算方面是指企業運用自身提供的財務數據為自己進行合理性的辯護。這包括利潤額、銷售收入的完全信息、成本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分析、借貸資金的利率水平、資產轉讓價格的協商資料、投資回收期、已投入資本、股權、銷售的收益率、特定現金流量的凈現值、內部投資收益率、股東價值分析以及企業用于內部考核的指標等。
(三)加強制度執行者數量和質量管理
1. 增加涉外反避稅工作人員的數量。一方面,稅務部門應該廣納賢才,與高等院校等有關人員培訓部門進行溝通,提出人才的要求,組建各地方的反避稅隊伍;另一方面,高校應該以稅務部門對人才的需要為培育人才的出發點,進行合理的教學課程設計,為這些部門輸送合格的人才。
篇5
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度是經過一段漫長的發展階段而形成了如今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目前,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秉承的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原則[1]。統一領導,就是說財政稅收由中央進行統一領導,中央制定全國通用的稅法、稅種,為稅收的征繳提供統一的依據和規范。分級管理,就是由中央賦予地方政府一部分對稅收的管理權力,對于稅收的征收方式和繳納手續進行靈活處理,形成了稅法統一、稅權集中的管理體系。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權力過于集中
我國政府采取中央集權的制度來管理國家,由中央來實現對地方的管理和宏觀調控,財政稅收管理也不例外。稅收權力的的過于集中,導致各級地方政府不能根據地區的發展特色進行財政稅收的征收。我國為了緩解這類現象,已經開始注意給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的稅收管理權力,但是很多地區仍然出現社會資源配置不科學、稅收資金使用不規范的現象。
(二)稅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
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內容比較復雜,包括了稅收分配的計劃、稅務征收的組織協調、稅務監督等工作環節[2]。財務稅收管理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進行。但是我國的稅收管理相關的法律只有幾部,且我國各地政府的稅收行政法規大多都是暫行條例的形式,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這就導致稅收管理缺乏規范,無法落實稅收的監察、預審和征收工作。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對財務稅收進行統一管理,降低了財務稅收的使用效率,制約了我國的發展。
(三)稅收監管不到位
財務稅收的征收和使用需要專業人員和專業部門進行監管,如果監管不力,就會發生一些違法行為。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稅收監管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監管人員缺乏使命感和責任感。另外,我國執行管理機構改革以來,財政稅收監管的機構數量不斷減少,人員被大量裁減,消磨了工作積極性,拖累了稅收監管的工作效率。
(四)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不規范
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就是政府將征收的稅收資金通過一定的形式和途徑轉移到國家建設項目當中的過程[3]。我國目前在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上主要采取三種形式:轉向支付、財力性支付、體制補助與稅收返還支付,以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平衡。但是由于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手段不規范,就會導致一些工作人員挪用、濫用稅收資金,讓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目的落空,妨礙了我國的建設與發展。
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對策思考
(一)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為了提高我國財政稅收的管理水平,必須要進行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要從觀點上進行改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全國范圍內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定統一的依據,同時為各級地方政府留下靈活處理的空間。改革之后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既要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讓稅收管理具有規范性,也要具備一定的靈活性,彌補各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促進全國經濟的平衡發展。
(二)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
我國財務稅收管理工作出現的很多問題都是由管理人員專業水平不足,業務不熟練或者工作態度有問題而引發的。比如財政稅收的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問題,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的手續執行不規范,也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利欲熏心,私自將稅款挪作他用甚至貪污的原因。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引導,一方面進行教育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技能水平,增加管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另一方面積極宣傳為人民服務的意識,讓財政稅收管理人員樹立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當中依法行事,一絲不茍。
(三)確定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
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就是財政稅收如何進行征收、從哪些單位征收、征收多少和財政稅收如何使用、用到哪里、用多少。財政稅收的收入和支出要根據市場規則,實現合理征收和科學使用。合理征收,就是稅務部門要嚴格界定職責權限,依照法律法規對企業、單位、個人稅務征收的種類、數額進行確定,避免重復征稅和不合理征稅等現象的出現。科學使用,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提前制定稅收的預算方案和稅務資金的分配方案,促進地方經濟的均衡發展,形成良好的財政稅收管理秩序。
(四)對財政稅收管理制度進行創新
對于財政稅收管理的創新,可以適當引入合同制,利用合同形式對財政稅收的收入和支出進行管理。這樣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據地方經濟的發展現狀進行建設,還能夠提高中央對地方經濟的宏觀調控力度,既能夠提高財政稅收管理的工作效率,又避免了稅收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病。
四、結論
篇6
1、當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1.1稅權分配過于集中。由于財務稅收關系著國家的命脈,是決定國家發展水平的關鍵因素。因此,我國對于財政稅收實施中央集權的管理方式,即所有的財政稅收都要上繳國庫,并有國家中央統一調配管理。這樣雖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財政稅收的利用效率,但是也會對地方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當前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各地的經濟各具特色,過于集中的稅權分配管理體制使得社會資源配置率難以提高,不利于調動各地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1.2稅收管理體制的法制性較弱。我國雖然是一個法制性國家,但是在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上,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水平還相對較低。很多稅收管理條例并無法律依據,或者一些有法律依據的稅收管理條例的法制性較弱,很難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真正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這就使得稅收人員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難以順利開展稅收工作,而也同樣因為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稅收人員的工作行為無法受到有效約束。不利于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升。
1.3財政稅收管理的監督體制不健全。盡管我國已經進行了稅制改革,也放寬了部分稅制的收取范圍,并且減免了部分特殊的稅種。但是在實際的財政稅收工作開展中,還是存在較為嚴重的偷稅漏稅行為,給國家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這也反映出了我國當前財政稅收監管力度較弱,監督體制不健全的問題。同樣能夠反映這一問題的是財政稅收人員缺乏責任感,在工作中以公共謀私,貪污受賄現象屢禁不止,工作積極性不高等多種問題和不良現象。
1.4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制不規范。實施財政稅收轉移是我國通過稅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其主要是將財政稅收所得補貼給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地區,以促進我國經濟的平衡發展。但是由于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數額較大,涉及因素較多,再加上監管不力,轉移支付方式不規范等多種問題,更的使得財政稅收轉移支付中存在多種漏洞,不但不利于財政調節政策的實施,還會造成較大的不良社會風氣,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2、如何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
2.1合理下放一定的稅權。雖然中央集權具有便于統一管理的優點,但是過于集權也不利于各地經濟的良好發展。為此,在財政稅收管理權限中適當的下放一定權力也是完全可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下放一定稅權,必須要在嚴格的法律法規體制下進行,并由國家統一指導稅收調整政策,以免放權后地方不懂如何使用而造成濫用權力的不良局面。
2.2加強稅收管理體制立法。建立我國稅收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權限的劃分的法律依據,做到有法可依,如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權限的體制和范圍)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變更,也一定要遵照法律規定的執行,不能藐視法律,采取其他手段來代替。稅收管理體制的權限實施法律依據,提高實施過程中的權威性和高效性,消除執法人員人為因素造成實施稅收混亂及不公平等現象。
2.3貫徹稅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規。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中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區區域特色建立相應的地區財政稅收管理實施細則,合理規劃稅收管理和稅收收入的分配,明確我國各級政府的權責、職能等,平衡稅收執法力度,使各地區納稅企業和個人依法納稅,公平競爭,平衡各地區經濟發展。
2.4加強稅收監管力度。建立科學、完整的稅收考核機制,加強對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補充查補入庫、準確率等稅收征管質量的指標。提升稅收監管人員的素質,通過培訓、深造等措施,大力培養一批責任感強、使命感強、專業能力過硬的專業人員,提高稅收監管人員的綜合協調能力,稅收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避免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2.5建立合理的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系。中央財政部應當將轉移支付的款項分為專項支付和一般支付,支付方式上,兩種支付合理搭配,一方面可合理分配資金;另一方面可穩定資金來源。首先,中央財政部應合理調整轉移支付款項的比例,適當調整專項轉移支付的比例,并適當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例;其次,轉移支付所需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分享增值稅和返還財政稅收;最后,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分配財政稅收要公平、公開、合理。
2.6提升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實施績效評估措施。在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之中,管理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著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發展,它是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在主要執行者,是財政稅收管理效率的力量之本。財政稅收管理運作的好優劣直接依靠管理人來決定。因此,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直接影響著財政稅收管理的最終效果。所以,提升我國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要建立規范的財政稅收內部秩序,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對管理人員進行學習、教育、培訓等;然后要強化財政稅收管理的培訓指導,優化其知識結構,使得管理人員均具有管理與服務相統一的意識,提升其綜合協調和組織能力,為百姓提供最優質的服務,推進我國財政稅收管理事業的發展。另外,在我國十七屆三中全會中指出,要建立新型的公共管理體制,深化和推進農村公共財政的實施。因此,財政稅收部門的工作職能設置就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實行“精兵簡政”,盡可能的減少機構設置,降低財政支出負擔,營造寬松的財政發展環境;并且也要建立相關的“評估管理”政策,實施績效評估,提升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3、結語
篇7
關鍵詞: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會計處理
一、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
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直接在個人的收入所得中扣除的,造成個人收入的直接減少。因此個人的思想就是能少繳納不多繳納,能不繳納就不繳納,造成納稅意識淡薄、不主動納稅的現象。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稅法知識了解的不夠多,認識不夠深刻。在個人收入未達起征點時,對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理解的缺失不會影響到個人,但是隨著事業單位收入來源的多樣化,越來越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收入開始高于起征點,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個人所得稅的認識還停留在淺薄的階段,沒有豐富相關知識。當相關的稅務部門要求事業單位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代扣代繳時,工作人員認為,雖然工作人員的個人收入已經達到了起征點,但與社會上的高收入群體相比還是過低,從工作性質的角度來說,繳納個人所得稅使得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降低,就會有逃稅避稅的想法產生。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收入來源多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崗位工資等。隨著財政體制的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斷變化,事業單位員工的收入來源和收入渠道也變得更加多樣。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個人的收入除了來自單位的工資薪金收入以外,還有來自其他單位的收入,來自單位的工資薪金收入可以體現在工資表上面,但來自其他單位的收入卻無法體現,在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計算個人的收入總額時就很有可能不準確。假如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從事了其他的兼職工作或者經濟活動等,取得了勞務收入、研究收益、金融交易收益等方面的收入,這些報酬是沒有辦法進行準確、具體的核算的。對于事業單位工資薪金以外的收入,事業單位缺少必要的監控手段,稅務機關也無法進行準確的關于員工收入總額的詳細信息。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的發放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幾種:一、由本單位人事部門核算,由銀行直接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支付給他們;二、上一級主管部門直接對工作人員發放工資,工作人員的事業單位自行核算獎金和補貼,同時負責發放;三、對于其他單位,并未由核算中心統一進行工資薪金的核算,由自身的事業單位進行自收自支的工資薪金核算制度。由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來源的多種多樣,以及各單位收入發放方式的不同,使得事業單位無法準確核算個人的準確收入金額。
(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體系不完善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人數比其他稅種的繳納人數多,因為征收條目復雜,征收方式繁瑣等原因,都加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難度。目前,我國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比如在代扣代繳的過程中,由于受到多種原因的影響,導致代扣代繳的質量不高。代扣代繳是為了從收入的來源處就直接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在實際代扣代繳的時候由于會計核算時無法準確掌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各種收入渠道,導致個人所得稅大量流失。在實際生活中,雖然銀聯、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線上支付系統越來越完善,但現金交易依然還是主流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就對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事業單位自行發放的補貼等薪金以外的收入都盡量使用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發放,甚至以保護單位隱私為借口,少報工作人員的實際收入,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工作人員的真實收入,進行不合理的節稅行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理解不夠深入,內心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有抵觸心理,甚至采用拆分收入等方式有意的逃稅、避稅。
(四)對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監管力度低
事業單位普遍存在著監管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對內部控制和監督工作不重視,監管手段不完善,監督力度小。有些單位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監督人員是會計人員兼任的,相當于監管人和被監管人的同一人,這樣根本達不到監管的效果。這些都造成了事業單位的監管機制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
二、優化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納稅方式的主要對策
(一)加大對稅法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
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的抵觸心理主要是來源于對個人所得稅了解的太少。所以,為了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要加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進一步加強對稅法的宣傳,使其能夠認真履行代扣代繳業務,依法納稅。為了讓事業單位的領導起好帶頭作用,首先要在領導部門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講解和普及工作,使其能夠帶動各單位的工作人員的配合,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工作。合理利用電視、報紙以及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新型宣傳方式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知識進行普及,召開相關會議,對繳納情況優良的人員進行表揚,主動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員工開具完稅證明,使工作人員能夠明白,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是為建設社會作出的貢獻,服務的是公共事業。對事業單位進行代扣代繳工作的會計和財務管理人員要定期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來源、不同來源的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是如何計算的以及個人所得稅的免稅范圍。主要目的是讓代扣代繳工作人員能夠掌握個人所得稅稅收的基本知識和計算方式,及時了解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措施,保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管理符合相關規定。
(二)正確選擇稅收核算模式
應對個人所得稅多樣化的征收方式,應該將具有勞務報酬性質的收入所得都合并為綜合勞務報酬所得運用超額累進的方式來進行核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體現公平的繳稅原則,有利于個人所得稅繳納工作的監管。對偶然所得,以及金融方面的收益進行分類征收,在一定幅度上進行比例征收。對于收入屬于不同的應稅勞務所得的納稅人,應合并計算應繳納的稅額,避免重復征稅。
(三)健全稅收監督工作體系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監督機制是保證稅收有效性的重要部分,為了保證稅收的效率,要從一下幾個方面加強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監管工作:一、對現有的稅收監管制度進行修繕,制定科學的監管手段,解決監管人員和會計人員為相同人員的問題,設立獨立的崗位和人員對代扣代繳工作進行監管;二、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全范圍的監督工作,保證財政局和稅務機關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監督;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使公民能夠自愿的公開個人的收入情況,保證社會監督對事業單位稅收的公正透明。
三、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納稅工作的會計處理方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了按月發放的工資以外還有各種獎金和補貼等,獎金與補貼等在集中發放的時候,每個人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差異卻很大,要根據職工的實際收入和發放次數來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使工作人員能夠減輕心理負擔,專注于自身的工作。雖然將工作人員的收入所得分開發放能降低工作人員的實際稅負,但發放次數過多會增加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壓力,加重工作負擔給單位的管理帶來困難,因此,要選擇合理的發放次數,使員工的稅負降到最低,同時財務人員還不會有太大的工作負擔。
四、總結
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工作能否順利主要取決于納稅人能否清楚認識到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性,在合法合理納稅的同時,還要使員工的收入能夠最高,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夠自覺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代扣代繳方式,才能夠更好的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工作。
參考文獻:
[1]夏春仁.工會事業單位發放職工工資及扣個稅處理辦法之比較[J].中國工會財會,2014(7).
篇8
發展合金產業是我縣特色產業之一,具有企業業戶較多、產業基礎較好、附加值較高等特點,是潛在的重要財稅貢獻源、經濟增長點。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疏于規范保護,合金產業發展存在“小、弱、散”的問題,市場競爭力弱,抗風險能力差,發展環境不優化,阻礙著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亟需扶持提升。為進一步做大做強合金產業,充分發掘增收潛力,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縣委、縣政府決定從合金產業的實際出發,按照“放寬政策、打造平臺、優化環境、強化服務”的原則,加大扶持力度,促進合金產業科學健康快速發展。
1、優化稅收服務。一是國稅部門將廢品收購票據有序放開,保證合金經營業戶規范使用。二是在國家政策范圍內實行底限收稅;對于納稅規范、貢獻較大的合金企業可以適當降低土地使用稅。三是降低一般納稅人注冊門檻,使更多小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四是強化稅收監管,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非法行為。
2、打造產業平臺。由縣政府協調,建國、軍屯兩鄉鎮整合資源,合力建設一個或兩個合金產業專業小區,并成立小區管委會,實行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共同發展。小區要強化管理,完善功能,優化軟硬件環境,著力提升承載力和吸聚力,吸納合金企業入駐。
3、優化外部環境。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可行的措施,把握重點環節,嚴格處理程序,加大企業保護力度,對納稅人尤其是納稅大戶,給予重點保護,切實做好法律法規操作層面的各項工作,保障企業安心經營、專心發展。要切實轉變觀念,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效率,協調幫助合金企業順利發展。
4、強化招商引資。依托西苑、夏莊項目區和合金專業小區平臺,以合金重點鄉鎮為主,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集中精力,加強宣傳,開展多種形式的招商活動,擴大產業群體規模,提升產業發展水平。鼓勵合金業戶由經營性向生產加工與經營并舉轉變,創辦經濟實體,提升工藝水平,增強抗風險能力,提高市場占有率。
5、加大金融支持。重點促進銀企對接,緩解企業資金制約,幫助企業加快發展。
篇9
[關鍵詞]稅源管理納稅服務優化
一、稅源管理的內涵
對稅源管理的界定,一般認為,稅源管理是市場機制條件下現代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它通過對涉稅經濟活動和行為中有關信息和數據的掌握,全面了解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規范涉稅行為,為稅收收入的組織管理和稅收政策制定提供決策支持。稅源管理是稅收管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結果。通過稅源管理的一系列活動,可以對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等基本要素進行控制,掌握稅收收入的總體規模及發展趨勢,并通過對收入狀況的信息反饋,及時了解和掌握稅源的發展變化趨勢。稅源管理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和核心,是反映稅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規范和強化稅源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稅收收入流失,實現稅收收入應收盡收的目的。它既是征管工作的起點和依法治稅、應收盡收的前提,又是預測稅收收入、編制稅收計劃、制定稅收政策和制定征管辦法的重要依據。
二、稅源管理體系的現狀
稅務部門面臨的情況千差萬別,經濟發展水平、信息化程度、地區產業結構和特點、機構人員配備等等,這些因素都影響著稅源管理的水平和難易程度,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筆者認為目前稅源管理大致是以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依托,以戶籍管理為基礎,以稅源監控為核心,由納稅服務、稅收監督、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四方面工作構成的一個有機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核心內容是稅源監控,即稅源管理部門需要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使用、生產經營、財務核算、資產處理、稅收優惠、違法違章等情況有全面而且詳細的了解。在這一基礎上,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稅收監督和納稅服務,根據有關工作的過程和結果更新稅源監控的數據,并通過對有關數據的分析,掌握稅源變動的趨勢和原因,發現納稅人和稅收征管存在的疑點和問題,結合納稅評估的情況,實施有針對性的措施,防范和糾正稅收違法行為,優化業務流程和納稅服務手段。
就目前稅源管理的現狀來說,稅源管理體系的構成不夠均衡。這體現在幾個方面:1.稅源監控的質量和效率不高;2.稅收監督流于形式,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中缺乏主動性;3.稅收分析環節滯后、范圍狹窄,而且方法比較單一,多側重于對事后靜態信息的分析、評價,事前、事中動態監督做得不夠;4.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缺乏有效整合;5.納稅評估缺乏有效的模型和方法,導致異常企業的篩選準確度不高,評估工作效率低;6.納稅服務不夠系統、規范化。
三、優化稅源管理體系的總體思路與措施
優化稅源管理體系的目標,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化分類管理,并完善不同類別納稅人的稅源監控,以此為基礎進行分級稅收分析,通過分析確定稅源管理重點策略,開展多種手段的納稅評估、稅收監督和納稅服務,形成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收監督和納稅服務等分體系之間的良好互動,構建比較完善并且能夠隨著稅源狀況變化不斷改進的稅源管理體系,促進稅源管理工作有效并且高效地“提高稅收遵從度,和諧征納關系”。
優化稅源管理的具體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以稅源分類管理為基礎完善稅源監控。稅源監控的內容包括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使用、生產經營、財務核算、資產處理、稅收優惠、違法違章等情況的了解,稅收監督、納稅服務、稅收分析和納稅評估都是以此為基礎的。所以,在納稅人數量多、增長快、管理人員有限的情況下,必須依賴信息化手段進行稅源信息管理,對不同類別納稅人確定監控重點和內容,改善監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具體包括:建立科學有效的納稅人分類管理體系;針對各類納稅人制定重點監控事項;整合信息系統、擴大監控數據范圍。
(二)建立分級、分層次的稅收分析體系。分級、分層次的稅收分析體系是稅源管理的重要保障。稅收分析包括了宏觀分析和微觀分析,在實際操作中,可建立三級稅收分析體系:第一級是上級稅務部門,主要側重地區稅源總量和稅負變化的宏觀分析與監控,分析預測稅收收入、分析宏觀稅負、行業稅負及其變化規律;第二級是基層稅務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經濟稅源調查分析工作的實施,制定稅源分析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側重分析、監控影響本地區主要行業和重點企業稅負的相關指標及其增減變化情況以及新增稅源和低稅負企業;第三級是稅收管理員,主要負責微觀稅源分析預測,建立重點稅源戶、重點行業的分析、預測、反饋和分析模型定期維護制度,進行針對性的管理。
(三)轉變稅收監督模式,提升監督質量。目前稅源管理中的稅收監督模式缺乏主動性,監督的效率和效果一般。轉變目前的稅收監督模式需要從以下兩點入手:1.精簡業務流程,減少審批事項,將部分審批項目改為備案制,從而實現稅源管理由被動向主動轉變、由管事向管戶的轉變;2.多種措施降低執法風險,減輕工作量。在近兩年基層的稅收執法檢查中,都發現有大量的未及時催報催繳的執法問題。建議采取多種手段處理這類事務:一是依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催報催繳函件、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通知形式向納稅人送達文書、告知有關事項;二是充分利用各級政府的協稅護稅力量,加強與他們的合作,利用轄區街道辦、租賃辦人手比較充足、對轄區情況比較了解的優勢,協助完成這些事項。
(四)建立納稅評估模型,開展高效的納稅評估。有效的納稅評估需要在對近年稅收監督、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發現的違法違章案例進行總結分析的基礎上,利用稅收分析發現的異常數據,建立分行業、分納稅人類型的評估分析模型。具體來看,可按以下步驟開展:1.在稅務機關專門成立以業務骨干為主的納稅評估工作小組,立足本地實際,制訂本單位的納稅評估工作實施方案;2.創新工作方式,推行二級納稅評估制。即對重點企業、有贏利但利潤明顯偏低的大型企業的納稅評估,由評估領導小組進行納稅評估,對日常性的中、小企業納稅評估和納稅評估系統導出的有涉稅疑點的企業評估,則由稅源管理各部門的稅收管理員分頭進行;3.加強對納稅評估人員的培訓。對涉及到的稅收業務、財務管理、計算機操作技能、各項評估應用指標的分析能力、與納稅人的約談技巧等進行系統輪訓,提高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
(五)建立多種手段高效納稅服務系統。為完善納稅服務體系,強化稅法宣傳,降低納稅成本,在稅源管理工作中,應結合納稅人的實際需求制定統籌性的納稅服務策略,針對不同類別的納稅人開展服務項目活動,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提高納稅服務的專業性。具體包括:1.開展多種形式、有針對性的納稅宣傳;2.將納稅服務與稅收管理有機結合,創立以納稅人為導向的稅收業務流程優化方向,在數據共享的支持下,實現由管理服務由“多點對單點”向“單點對單點”的轉變;3.利用第三方資源開展納稅服務,充分依托代征協稅隊伍的力量,與大專院校合作開展稅收志愿者服務項目,同時,引導稅務機構的健康發展,積極鼓勵和倡導稅務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有償提供稅務咨詢服務。
[參考文獻]
[1]劉軍.優化納稅服務的思考[J].涉外稅務,2003,(4).
[2]林高星.中國稅收征管戰略研究[D].廈門大學博士論文,2004.
[3]陳捷.納稅服務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3.(4).
篇10
[關鍵詞]網絡交易;稅收征管; 稅收監控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網民人數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國:預計到2012年將增至3.75億。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通過B2B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額達到21 239億元,較上年增長65.g%:據2008年3月我國商務部編寫出版的《中國電子商務報(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國19267家大中型企業的電子商務采購金額達到5928.6億元,電子商務銷售金額達到7210.5億元。據此估算,200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15000億元。2009年全球的企業網絡交易總額有望突破900億美元”。隨著我國企業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虛擬企業、虛擬銀行、網絡營銷、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網絡廣告等網絡交易正在迅猛發展。其實,網絡交易的電子形式并不改變其貿易的特性,其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無疑能為國家帶來可觀的稅收。但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規章尚未對企業網絡交易這個新興事物如何計稅、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網上交易成了稅收的真空地帶,網上交易的稅收損失逐年擴大,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嚴重。
網絡交易本質上仍然是銷售行為,如果它沒有相關的免稅政策,那么網絡交易就應該依法繳稅。如何針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稅收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辦法,已成為國內外稅收中討論的熱點問題。2007年8月7日,我國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影響著全國4000萬網絡貿易用戶的研討會,會議的議題為是否應向進行網絡交易的群體進行征稅,大多數專家認為不能因為稅收問題把電子商務行業毀掉。在2008年“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線上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否則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而資本通過網絡進行國際流動,也將導致大量稅收流失或轉移。網絡經濟引發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原則、政策、法規、征管和企業如何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合法、高效納稅等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稅收難題。
二、企業網絡交易存在的稅收問題及影響
(一)網絡交易稅收征管不到位
我國商業貿易的快速發展給稅收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企業網絡交易的納稅人、適用稅種、適用稅率等難以界定。使稅收征管從一開始就陷入無從著手的窘境。
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往往既無合同又無協議,雙方均通過電子商務(網絡)的形式形成交易,網上的價格可以隨時被修改、刪除或變更,銷售計量難以得到真實、合法的保證,且隨時有收不到或收不足價款的可能。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傳統企業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確。然而在企業網絡交易行為中,通常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往往被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實物形態存在的商品以數字在網絡上進行傳輸。對于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在線實現商品銷售收入,或是在線實現服務收入,都面臨著確認問題。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題。
在網絡交易時代,網絡經濟的虛擬性,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許多交易對象都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加密的電子數據形式填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不易查清買方和賣方的身份,收入難以確定,征收稅款無從下手,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無紙化的網絡交易卻不能適應傳統的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制度,為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稽查等環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難題。
(二)稅務機關稽查難度大
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企業網絡交易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供求雙方在網上直接見面,網上看樣品、談價簽合同、支付貨款,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生成各種電子憑證,無紙化的網絡交易程度越來越高,企業網絡交易對象均被化威“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交易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電子憑證可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據2007年10月18日河南財經報道,網上交易通過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數據、賬簿、憑證以數字形式存在,可以隨便修改而不留痕跡,且納稅人可以運用加密技術隱藏相關信息。而目前的稅務管理、稅務稽查以財務賬冊、財務報表等書面憑證為主,對網上交易相關資料的收集十分困難,使得傳統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網上交易規模大、對象多,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管理機構,普通稅務人員日常管理難度大。
(三)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網絡交易的稅收歸屬于增值稅當中。納稅人應該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在:納稅主體不清晰、征稅對象不明確、納稅地點難確定、納稅環節將改變、法律責任難定性。企業網絡交易稅務登記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網上身份認證制度,稅務機關沒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網址、電子郵箱號碼、電子銀行賬號等上網資料,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交易的情況、申報納稅情況不清楚,無法在線核查和監控。隨著企業網絡交易的發展,商業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說,企業網絡交易利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已無法依靠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來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課稅。
三、完善我國網絡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企業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經濟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