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經濟學原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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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死刑的存廢問題,自十八世紀由貝卡利亞提出以來,已經持續進行了幾百年的爭論。在這些論戰里,不同領域的學者們各抒己見,除了從刑法本身的理論闡釋自己的觀點,也嘗試著從不同的學科、不同的領域進行分析。現在對于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論,也早已不在僅僅限于刑法甚至法律的領域。對此問題進行經濟學、社會學、宗教學、哲學分析的文章比比皆是。而本文也是嘗試著從經濟學的領域對死刑的存廢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得出一個較為合理,符合經濟學原理的答案。
一、死刑經濟學分析的基礎
在當代社會的環境下,經濟學已經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學科,經濟學理論的應用也早已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雖然現在有關經濟學的理論浩如煙海,但萬變不離其宗,人們在考慮經濟學的問題時,總是設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①,所以以此為基礎上,經濟學的理論總是歸根于成本――收益的分析,即分析投資的成本和可以期望獲得的收入而如何使在投入最小的情況下獲得收益最大化。
本文在進行死刑的經濟學分析時,以以下兩個理想化的假設為前提:一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認為國家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行為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都屬于理性人②理性之行為,犯罪和處罰的動因都是利益,司法機關和犯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二是犯罪人的犯罪活動總是會被發現并受到相應的懲處,也就是說犯罪人所犯罪行越重,其所受到的處罰也就應當越重。以此為基礎,綜合運用成本――收益理論和刑法的威懾理論分析死刑的存廢,以得出保留或是廢除死刑究竟哪一選擇更符合經濟學原理的結論。
二、死刑的適用范圍――以犯罪的成本收益為視角
(一)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
美國經濟學教授加里?貝克爾認為除個別心理變態者以外,如果將犯罪人看做一個符合經濟學規律的理性人,那么他在實施犯罪時就會考慮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率硎凳┚霾擼決定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根據其犯罪經濟學的理論,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也會做如同經濟活動中“經濟人”同樣的思考,犯罪人也具有穩定偏好③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特點,一個理性的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只有在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時才會實施犯罪。
這里的犯罪成本即犯罪的個人成本,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全部成本,這其中包括了物質成本、精神成本、機會成本、自由甚至生命成本等。物質成本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所需要的全部物質性投入。精神成本則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以前的緊張感、負罪感等以及實施犯罪以后產生的恐懼感、負罪感、焦慮感等類似的精神壓力。機會成本④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活動而放棄的其他一切社會活動的可能最大收益總和。一般情況下,犯罪人的收入情況、工作情況、社會地位等決定了其實施犯罪活動的機會成本。一個人的收入越高,工作越穩定,社會地位越高,那么他實施犯罪活動的機會成本就越高,反之其機會成本就越低。
犯罪的收益是指犯罪人的個人收益,包括犯罪的物質性收益和非物質性收益。對于財產型犯罪,其犯罪收益的計算相對簡單和確定;而針對人身性質的犯罪和復合性質的犯罪,其犯罪收益則相對難以統計,因為對人身和精神的傷害難以量化。但是至少可以肯定的一點是,理性的犯罪人總是可以從犯罪活動里得到心理和精神的滿足,也就是可以獲得犯罪的非物質性收益。所以任何一個理性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活動前總會對預期的犯罪的收益和可能投入的犯罪成本進行比較,只有犯罪活動的收益大于成本時,理性犯罪人才會選擇實施犯罪活動;而如果犯罪的收益低于成本,理性犯罪人一般就會選擇放棄這一犯罪行為。此外,理性犯罪人還會對不同犯罪活動的成本收益比也就是犯罪的利潤⑤進行比較,從中選擇實施犯罪利潤最大的犯罪活動。
(二)死刑的成本收益分析
死刑的目的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所以對于實施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犯罪的犯罪人來說,其犯罪成本是固定的,就是犯罪人自己的生命。由于生命的價值的唯一性,所以對于判處死刑的犯罪來說,其犯罪成本是一個固定值。當一個理性犯罪人在分析死刑的犯罪成本――生命和犯罪的收益時,犯罪人通常的選擇是自己的生命而放棄實施犯罪活動。即對于應被判處死刑的犯罪來說,其犯罪成本曲線已經增加到了最大值,不可能在向上增長了。所以對那些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仍要對其處以死刑。但問題在于,是否是死刑涵蓋的罪名越多越好呢?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分析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由于死刑中生命已經是最大的犯罪成本了,所以死刑的邊際成本⑥為零。所以當犯罪的成本固定為生命時,犯罪人顯然會實施犯罪收益最大的犯罪活動,而犯罪收益越大的犯罪活動往往犯罪的危害性也就越嚴重,所以如果無限擴大死刑的適用,不利于抑制犯罪活動的發生。例如如果搶劫罪和殺人罪的法定刑都是死刑時,犯罪人為了減少犯罪行為被發現的概率,顯然在實施搶劫行為時會殺害被害人以減少犯罪行為被發生的概率。但是如果搶劫罪的法定刑低于殺人罪時,犯罪人在搶劫時就會考慮殺人的犯罪成本從而減少犯罪人殺害被害人的概率。所以死刑不應該被無限度的適用,以防止嚴重犯罪的發生。
綜合以上對死刑犯罪的經濟學分析分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首先不能廢除死刑的適用,因為適用死刑可以有效地防止嚴重犯罪的發生;其次雖然可以在刑事司法活動里適用死刑,但應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以防止犯罪人選擇實施更加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以以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死刑的適用,基本立場就是嚴格限制適用死刑。
三、死刑與其他刑法的經濟學比較――兼從刑罰的威懾效應分析
(一)威懾作用與司法成本的分析
以理性犯罪人的理論為基礎,犯罪的經濟學分析發展了刑罰的威懾理論。理性犯罪決策是建立在犯罪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基礎上的,而刑罰的威懾作用就體現在通過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人實施一定的刑罰,提高犯罪人的預期犯罪成本,使之大于其預期犯罪收益,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作用。⑦所以從刑法的經濟學角度分析,刑罰是存在經濟學意義的。所以刑罰威懾效應的最優化應該是指對于犯罪人而言,預期刑罰成本最大化;對國家而言,為刑罰適用所支付的社會成本最小化。為達到刑罰威懾作用最大化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要提高預期的刑罰成本。而這主要包括刑罰的嚴厲程度、犯罪的定罪率兩方面的內容。刑罰的嚴厲程度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受刑罰處罰的具體形式以及此種刑罰處罰的嚴厲程度,而這對犯罪人來說具有最直接的威懾作用;犯罪的定罪率即犯罪被發現的概率和被定罪的概率,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懾犯罪人的作用,越高的定罪率就越可以提高刑罰的威懾力。其次,在提高預期犯罪成本和定罪率時也不得不考慮國家的司法成本問題,要想實現犯罪成本和定罪率的提高顯然有賴于國家司法成本的大力投入,但過高的司法成本同樣不符合經濟學的原理,國家總是希望努力控制司法成本的。此時,就要在這兩者之間尋求平衡點,找到預期犯罪成本和定罪率與國家司法成本間的最佳組合。
(二)對我國不同刑罰方法的經濟學分析
我國現行刑法中所規定的刑罰處罰方法有資格刑、自由刑、財產刑和死刑四種。對于資格刑來說,由于其一般都在實踐里附加于其他刑罰方法適用,且資格刑很難完全替代其他的刑罰方法適用所以在此就不將其單獨進行比較,讓資格刑附屬于其他刑罰方法適用筆者認為是當下的最佳選擇。所以除資格刑以外,為實現刑罰的威懾效用和司法成本的最優組合就要在自由刑、財產刑和死刑中找出一種最佳組合。
自由刑是一種以剝奪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的自由為主要內容的刑罰,受刑者一般都要在一定的設施內被拘禁。對于自由刑來說,其優點和缺點都相對明顯:自由刑的優點首先就是其對犯罪人施加懲罰的巨大痛苦性,著名匈牙利詩人裴多菲的就有詩曰“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可見,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看來,自由的價值甚至是高于生命的,據此自由刑的痛苦性也可見一斑,所以自由刑的威懾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此外,監禁刑會給犯罪人帶來一定的負面評價和恥辱感,從而降低犯罪人的名譽和社會評價,這也是犯罪人不得不考慮的犯罪成本之一。自由刑的優點還有其在監禁期間對于犯罪人的改造作用。在被監禁期間,監獄等監管機構肯定會對犯罪人進行教育,促其改造,從而降低犯罪人重新進入社會后再犯的可能性。但是自由刑也有很明顯的缺陷性。自由刑具有高昂的社會成本,在國外,對犯罪人的自由刑無法創造任何社會收益,即使在中國存在著強制在押犯罪人勞動的制度,但是這種粗糙的體力勞動所創造的社會價值也十分的有限。但是國家在自由刑里的投入卻是十分巨大的,自由刑的社會成本就包括了建筑、維修、管理監獄的直接成本。除此之外,監禁刑的成本還包括被監禁人所損失生產力的機會成本。犯罪的直接成本中的一部分可以通過犯罪人不在監獄時引起的生活費用之外的節省得以彌補,但自由刑的監禁成本中被監禁的個人在監獄期間無法進行合法生產活動的損失、監禁期間對犯罪人產生的負面影響和他在出獄后合法生產活動生產率的減弱等部分是無法彌補的。
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主要有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相對于上面列舉的自由刑的缺陷來說,財產刑具有明顯的優勢:首先,財產刑可以看做一種財富的轉移,是國家對犯罪人部分財產的一種再分配,可以很好的實現公平與正義。其次,財產刑不需要如自由刑一般巨大的獄政投入,國家實施財產刑的司法成本非常低,但是此種刑罰方法的收益卻相對較高。而且,與自由刑相比,財產刑可以使懲罰更為精確,尤其對于金錢性犯罪,只要是罰金等于犯罪的損失,就可以獲得一個有效率和相當公正的結果。所以對于國家而言,其執法部門總是會傾向于實施財產刑的。但是,財產刑的缺點在于財產刑要受到犯罪人支付能力的約束,在犯罪人無力支付相應被處罰財產的情況下,法院會對犯罪人改判監禁,這一般都會被被認為是法律歧視窮人的一種表現。此外,對于窮人和富人是否要科處一樣的財產刑?如何規定財產刑的科處標準?這都在實踐中限制著財產刑作用的實現。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它和監禁一樣,都不能給國家帶來收益。而且,一般對犯罪人來說,死刑的預期懲罰成本要高于自由刑,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教授的理性犯罪決策理論,提高犯罪的預期懲罰成本可以有效抑制犯罪。因此,死刑的威懾力應優于自由刑。但在實證研究當中,死刑的威懾效應卻一直備受爭議。有學者對美國1935年至1969年間兇殺率和執行死刑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得出了明顯的負相關關系:即執行死刑的概率越高,兇殺率越低,該學者估計每處決1名謀殺犯可以挽救8名無辜者的生命,也就是說死刑的收益率比是1:8。但卻有學者通過研究對死刑的威懾效應提出質疑。統計數據上的缺陷,研究方法上的不當等是學者們質疑上述肯定死刑威懾效應的研究結論的利器。美國一些學者在進行死刑的威懾效應研究時,通過對有死刑和無死刑的毗鄰各州的殺人率,同一個州在死刑被廢除和恢復期間的殺人率、已頒布和實施有關死刑的刑法的城市的殺人率這三個要素進行比較,得出的結論是死刑對殺人罪并沒有明顯的威懾作用。另外,死刑的執行目的是結束犯罪人的生命,雖然不需要如監禁因獄政設施和獄政管理而要支付的高額的社會成本,但死刑仍具有其他方面的高昂成本,犯罪人在此后漫長生命中所可能創造的社會價值就是死刑的機會成本。雖然我國的死刑執行成本并沒有達到美國的動輒千萬美元的程度,但是死刑執行費用依然存在,且隨著對死刑犯人人權的重視,這一成本必然不斷提高。此外,根據我國的現行監獄制度,針對某些知識文化水平較低的犯罪人,在被監禁期間需要其強制勞動,并且國家會將這些犯罪人強制勞動的勞動產品銷售獲利。對于那些知識文化水平較高、或者具備相應專業技能的犯罪人,則可根據自己所具有的專業知識為國家提供相應技術服務等,這無疑可以創造更大的社會價值。
綜合以上對自由刑、財產刑和死刑的分析可知:自由刑和財產刑都具有其各自的優劣性。在探索死刑的替代方案上,自由刑和財產刑的組合從經濟學上可以說更加優于死刑。所以僅從經濟方面進行考慮,通過以自由刑和財產刑結合的方法來替代死刑是最佳方案。
結語
由于經濟學理論的發展革新,其應用方面也越加廣泛,對于死刑的經濟學分析也越來越多并更加全面。本文僅僅是利用最基礎的經濟學原理即成本收益分析并結合刑法理論中原有的威懾效用對死刑效益的大小和死刑與其他刑罰的優劣性進行對比和分析,討論了死刑的是否具有社會效用,其社會效用的大小;死刑是否被替代,用什么方法替代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初步結論是死刑具有一定的社會效用和威懾作用,但死刑相對于自由刑和財產刑并沒有明顯的優勢,如果要廢除死刑,那么由自由刑和財產刑結合的方法可以起到替代死刑的作用。(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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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雖然在現實里還存在著諸如沖動消費的現象,但心理的滿足感同樣也可以看做一種利益。
②理性人又稱經濟人,是指行為時總是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主體,這是古典經濟學的基本觀點。
③穩定偏好即消費者的穩定偏好,是指消費者在實施消費活動時對特定商品的穩定性喜好。
④經濟學里的機會成本是指為了得到某種東西而所要放棄另一些東西的最大價值,也可以理解為在面臨多方案擇一決策時,被舍棄的選項中的最高價值者是本次決策的機會成本。
⑤經濟學中利潤即總收入減去總成本和稅金后的余額。
⑥在經濟學中,邊際成本指的是每一單位新增生產的產品(或者購買的產品)帶來到總成本的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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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最早產生于美國,美國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技術方面,要求工廠用"最佳實用技術"和"最佳可行技術"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這種規定最大的問題是在執行之中成本過高,因為這種技術性的規定很少考慮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種污染物的特點專門制定,法律規定難以貫徹就在所難免。所以,就產生了在總量控制下可以對個別排污口靈活調整的變通性想法。這種想法付諸實踐,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廠內不同排污口之間的調整,只要總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點或少排一點是可以容許的。后來,總量控制的范圍不斷擴大,允許在同一區域內不同工廠之間調整,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排污權交易的構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氣泡"制度。它們反映了排污權交易的一個最基本的思路,即在總量控制下,利用各企業減排成本的不同,調整企業的減排任務。
二、排污權的制度構建
(1)制訂確保排污權順利交易的相應辦法、規則和制度在排污權初始配置的拍賣和市場交易過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才能確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據排污權拍賣市場的運行機制和排污權交易的市場機制分別制訂合理的規則。
(2)排污權配置。排污權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總量的基礎上,對環境容量這一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實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權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單位的經濟利益,并且影響到環境容量資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現有污染源之間、以及現有污染源與將來污染源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權分配,成為排污權交易的首要問題。
(3)政府監督。在排污權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必須有政府的監督行為,政府要利用各種自動的連續的監測手段對污染源實行技術監測。如排污單位提出排污權出售申請,則政府就要通過對其排污源的技術監測核實該單位削減額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確認后才能批準出售申請。
三、排污權交易反映環境法調整方法上的新特點
首先,它從實際出發,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體所享有的一項權利。有些人,現在談"排污"色變,認為只要是排污就是對環境的破壞,為法律所不容,實際上混淆了排污與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實評價,是對生產、生活中附帶產生污染物這個過程的描述,而污染側重價值評價,是在排污達到一定程度,超過環境的自凈功能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定義。正常的排污是生產生活所必須,也是法律所允許,而污染則是法律所禁止,對生產生活產生過量、超標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認排污權,并不意味著承認污染權,而是法律規定法律主體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進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滿足主體的利益,這符合權利構成的兩個方面。
并且,權利的交易符合了經濟學原理。經濟學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個人狀況更好"。因為,通過與其他人交易,人們可以按較低的成本獲得各種各樣的物品與勞務;交易可以專門從事自己最擅長的活動,并且可以享有擅長其他活動的人為自己提供的服務,從而實現雙贏甚至多贏。在排污權交易中,我們清楚地看到了這一原理的體現。那些有著先進污染處理技術的企業,可以通過出賣、存儲排污量而獲得利益,減少排污可以實現效益,從而鼓勵了先進排污技術的開發利用的積極性。而那些因為技術原因或者生產需要,需要超標排放,當然是在當地環境指標允許的范圍內時,可以通過購買排污權,實現生產,創造價值,實現自身和社會的雙重發展。排污罰款和排污權交易雖然目的都是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懲罰機制,后者是獎勵機制,排污權交易更能夠被接受,并且符合環保的需要。排污權交易的產生是有著深厚的經濟學基礎的,其中經濟學基礎是環境納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場化和外部不經濟的內化。在人們傳統觀念中普遍認為,環境的納污能力是無限的,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環境納污能力作為地球生命支撐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這就是部分學者所說的"安全閥"。在市場經濟下,環境是一種資源,一種公共性很強的資源,它對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權應該歸屬于代表公眾的國家,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過發放可交易的許可證,將一定量的排污指標賣給污染者。另外,排污權的交易,還體現了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經濟分析法學的產生,是經濟學對法學的滲透,也是經濟基礎作為法的本原之一的體現。經濟分析法學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實現效率,將效率作為法的價值之一,那排污權交易是如何實現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進排污技術和設備的企業,可以通過減少排污來實現效益,這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業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滿足較大生產,較多排污的企業,不會因為排污超標而停產,在繼續生產中實現效益;因為排污權交易,較之過去單純依靠行政執法來實現排污量達標的做法,依靠企業間的交易實現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執法成本和資源,而實現公共利益。這就是經濟分析法學所追求的結果。經濟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規范的是一種交易的規則,最典型的是美國司法中的辯訴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檢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況下承認其罪,而獲得減免。
但是,排污權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一項制度能否有效的執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關的。排污權交易的主體需要在政府相關部門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慮到當地環境的實際情況,避免"禍水東引",并且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出是否允許排污交易的決定,并且這樣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響著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結論
排污權交易雖然體現的是英美法的思想,也最先在美國形成和成熟,但它給了我們一種思路,就是通過交易的方式,將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同時,將環境成本與環境利潤掛鉤,這種成本與利潤對應的思路是我們需要領悟的。同時,也告訴我們,法學問題是社會問題的一部分,既然是社會中的問題,我們就應該從多方面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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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經濟學;效率;經濟分析方法;交易成本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3—0127—02
一、法律經濟學的淵源與發展
法律經濟學(Economics of Law),是一門“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經濟學與法學交叉學科,按波斯納所言,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1]。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采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
法律經濟學產生并形成于20世紀中期,但萌芽于18世紀中期。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述“刑罰應當與犯罪相對稱”這一原則時指出,此原則必須依賴于對刑罰與犯罪所獲得的利益之間的比較和衡量。立法者“在政治算術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計算代替數學中計算的精確性”[2]。對此,邊沁做出了進一步的經濟學分析,用成本效益來解釋罪罰相稱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此后,經濟學思想開始被用于對法律制度、規范的分析。
19世紀晚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周期性的越來越明顯,舊制度經濟學者們企圖利用經濟分析方法分析現有制度的動態演進,并通過對制度的改良來緩解經濟發展周期性問題。與此同時,以弗蘭克、盧埃林為代表的法律現實主義運動興起。在這兩大因素的影響下,從20世紀40年代開始,芝加哥大學的亨利·西蒙斯和艾倫·迪萊克特開始利用微觀經濟學來研究政府管制和反托拉斯法。艾倫·迪萊克特教授在1958年創辦了《法和經濟學雜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亦譯《法律經濟學雜志》),即為后來法律經濟學建立的標志之一。這個時期,法律經濟學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基本局限于反托拉斯法,以及政府的公共管制等個別領域,區別于后來對法律作出全面經濟分析的新時期,這個時期通稱為“舊經濟分析時期”。
以1960年羅納德·科斯的經典論文《社會成本問題》發表為標志,法律經濟學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代——“新經濟分析時期”。就學術流派而言,主要有產權學派、公共選擇學派、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等。經濟分析的范圍,除了反托拉斯法、政府管制外,逐步向侵權法、財產法、勞動法、婚姻家庭法等領域全面擴展。這一時期,最突出的代表人物是理查德·A.波斯納,他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集這一時期的經濟法律分析之大成,這部著作在1973年的出版,標志著法律經濟學完整理論體系的建立。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的發展進入了較為平和的時期,這一時期的發展趨勢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傳統的法律經濟學流派依然采取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形式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但是由于這種描述分析案例的方式本身的局限性,使得研究進程較為緩慢。另一種“非主流”學派強調“法律的經濟哲學分析”,注重經濟哲學、政治哲學與法律哲學的相互關系,分析和評估可供選擇的多種社會模式,研究和探索選擇各種不同社會模式的法律制度與經濟關系的后果[4]。這兩種方式相互排斥,相互影響,主導著現今的主流研究方向。
縱觀以上的法律經濟學發展歷史,筆者在此提出一個問題:既然任何一門社會科學的發展,都自然會受制于歷史進程中一定的社會規律,那么真正貫穿于法律經濟學的發展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二、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法律”還是“經濟”
以法律經濟學的主要研究方法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準,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法律制度分析的。因此,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公平”、“正義”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很多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模式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鑒于此,法律經濟學一直被作為一門經濟學分支學科來看待。
但是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法律經濟學最初的研究目的,根據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義,“法和經濟學是一門運用經濟理論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5]法律經濟學顯然是利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為工具,研究法律制度中的經濟問題的一門學科。那么我們進行這些研究的目的是什么?答案很明顯,利用研究得出的成果,改變法律制度與法律實踐中的經濟效率問題。因此我們對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最終還是要回到法律上去。在198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的注釋》一文中,科斯指出:“科斯世界正是他極力說服經濟學家離開的世界,傳統經濟學錯就錯在忽略了交易成本。人們應該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現實世界,在這個世界中,法律制度至關重要。如果不對交易賴以進行的制度詳細地加以規定,新古典經濟學關于交換過程的討論就毫無意義。”[6]這說明,即使科斯本人,也認可提出科斯定理的目的在于修正現實中的法律制度。
因此,即使法律經濟學中以大量的經濟分析方法為基本工具,法律經濟學首先也應當是一門法律學科。因為作為區分學科的重要標準——研究對象是法律及相關制度。經濟只是工具,法律才是目的。
篇4
關鍵詞:刑法 刑法成本 成本分析
我國刑法是保障社會安定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長期以來受重刑主義影響,我國刑法法律條文傾向從重但事實犯罪仍然很多,沒有達到成本與效益的統一,作為市場經濟的中國,作為司法資源有限的中國,必須尋找最小成本獲得最大刑法效益的道路,也就是說,必須對刑法成本進行分析并最終完善它。
一、刑法的成本分析
對于刑法成本定義和分類我國目前還沒有定論,陳正云先生認為刑法成本指刑法自身成本及其所引起或導致的有關費用的支出或不必要代價的總和。刑法的成本本可劃分為自身成本及相關成本,其中相關成本包括實現成本(立法成本、司法成本)、機會成本、不必要成本(明確性成本,確定性和無溯及力成本)。筆者認為刑法成本可由下面幾方面構成:刑法的必要成本(自身成本、立法和司法成本、制度轉型成本、社會成本和機會成本)和不必要成本(刑法錯誤成本)。刑法的成本定義可以概括為:刑法在運作過程中國家和社會個人因此而投入的多項費用或作出的犧牲。為了更好地了解刑法在經濟運作過程的認識欠缺,我們有必要對刑法成本進行分析。
1.刑法的必要成本。刑法的必要成本是指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所應當付出的費用或代價,畢業論文包括自身成本價、立法成本、司法成本、制度轉型成本、機會成本、社會成本。
(1)自身成本。刑法自身成本是指刑法的犯罪和刑罰量的量化設計和價值讓渡所導致的成本。對量化設計的不科學在內部造成刑法越位于非刑罰方法或缺位,在外部導致對罪犯的限制或剝奪等,這都是自身的成本,另外還包括價值讓渡成本,對個人部分權力讓渡也是刑法的價值成本。
(2)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刑事立法成本是指國家制定、修改、廢止刑法所支付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成本,即刑事立法中全部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耗費。它包括立法機關運轉的必要資金開支和人員的付出;對立法內容的事先調查費用;立法程序多環節時間智力付出等;司法人員對法的理解,國家支付學習培訓費用等立法須付出的代價。立法成本是法律存在的必然,但現實由于中國刑法不是市場自發產生而是由于政府主導的、立法的機會成本太高,而且立法技術的不熟練也提高刑法的立法成本。刑法司法成本指因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而耗費的成本含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環節上的費用支出,它是刑法自身成本由潛在轉向實際運用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它包含司法機關的運作人力、物力、財力的支持;刑事偵查、起訴、逮捕等支付的費用導致執行者的風險成本等,還有執行環節上費用開支如維系監獄系統的運作等。但現實由于有的刑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反映市場經濟的變化,而且與其他部門法缺乏良好的協調,導致刑事司法成本過度或收效甚微,而同時市場主體往往利用這一空洞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轉嫁損失給他人造成司法成本更高,更有甚者,為了尋求保護進行權力尋租,導致司法腐敗的進一步發展。
(3)刑法的機會成本。因刑法本身成本存在導致對于選擇其他法律適用機會的喪失,刑法對某領域的介入即排除可能有效適用的其他法規,而且刑法剛性太強、處罰太嚴,有輕罪重罰之嫌、違法行為刑法化等。這些都是機會成本的喪失。
(4)一部分社會成本。刑法的運作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考察的,根據經濟學原理有產出必須有付出。這種付出是實施刑法個人、國家、社會所必需支付的費用或作出的犧牲。
2.刑法的不必要成本。刑法的不必要成本指的是刑法在運作過程中不應當支出或不支出所導致的成本。它包括:一部分社會成本、刑法錯誤論所導致的成本以及明確性成本、確定化成本和無溯及力成本。
(1)部分社會成本。刑法的社會成本指的是刑法運行全社會的總支出,它包括外部成本和私人成本。碩士論文 外部成本指刑法的負面效應引起一部分社會主體的損失。私人成本指私人對于刑事法規所作出的為私人所計算和考慮的費用。
(2)刑法錯誤成本。劉明祥先生認為,“刑法中的錯誤應該是指行為人實施同犯罪相關的行為時,對其行為的實際情況和法律意義的認識與現實不一致。”這里指的是由于社會主體的局限性和某些個人的失誤所導致的成本。
(3)明確性成本。明確性成本是指刑法明確犯罪過程的結構來限制和規定形式規范的表達。它包括。①形式缺陷和漏洞。詳盡羅列盡管立法者盡其所能,但人的認識有限性,市場經濟發展很多犯罪空白的地帶刑法無法調整,然而籠統的原則性規范由于過于籠統不確定,無從適用。②不正義形式法律。刑事法律是對刑法規律的探求,但探求中難免錯誤,有時導致不正義法的產生。而現行司法強調罪行法定,如機械適用造成更加不正義。③語言特性。由于語言是精英化的產物,人們只能通過字面理解其含義,而人的認識不一增加刑法條文理解的不確定性。④刑事法律滯后性。刑事法律的立法以先前行為為依據,但同時為維護刑法權威又保持相對穩定性,而整個社會都在發展,這樣導致很多新的犯罪產生,但刑法沒明確規范無法處罰罪犯。
(4)確定性成本與無溯及力成本。刑法確定性指從刑事法規外部確定犯罪構成的范圍目的防止抽象法規適用范圍之外,表現為禁止類推以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①明確性導致確定性成本。刑事法規明確性但隨社會的發展推進,犯罪內涵特征也在發展變化,用明確的法律規則處理個案有時可能犧牲個別正義,因為刑法規則中找不到合理處理方式或干脆擱置,這都導致巨大代價或成本損失。②限制自由裁量權導致確定性成本。貝卡利亞以個人性惡為由極力倡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嚴格罪刑法定無法真正實現刑法正義。有時會因為無法可依而放縱犯罪。③無溯及力成本。法不溯及既往一方促使司法及時性處理案件,另一方也鼓勵罪犯逃脫。這種逃脫使罪犯逍遙法外,從而喪失社會正義。
3.全球經濟一體化中國刑法成本。
(1)未明確指出尊重人權原則,盡管倡導罪行法定實際上起保護人權作用,但國外經常攻擊我國沒有關注人權,從而導致一定的成本。
(2)死刑過多使用,醫學論文刑法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而現實過多使用死刑,一方面降低死刑價值,另一方面判決是社會資源的流失。
(3)罰金刑的卑微。罰金刑的卑微是指沒有發揮刑法的功能作用,特別對于有錢人罰金刑起著無關痛癢的作用。而且長期嚴刑峻法不能融入經濟一體化所導致的社會問題。
二、降低刑法成本的幾點思路
1·擴大緩刑的適用,加強人權保障。通過緩刑期滿,刑法不再執行,引導犯罪分子自我改造利于社會建設;另一方面不執行死刑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時又有無形威懾力抗拒改造將會撤消緩刑恢復執行,另外刑事立法應“以人為主,尊重和保障人權。”
2·減少死刑,提高罰金刑地位,加強對服刑人員的關懷。工作總結對于重大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分子可以執行死刑,但貫徹少殺慎殺。如過多使用,一方面使人們同情犯罪人,另一方面使社會上犯罪分子麻木不仁進一步鋌而走險。對于經濟犯罪可以單獨罰金刑,以罰金懲罰犯罪人的貪利心理,一方面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使犯罪分子無利可圖,從而恢復常態。對經濟犯罪人處死刑有違刑法的初衷,國家沒有必要置之于死地。對服刑人員的人性化關懷有利于改造并回歸社會,降低社會成本。
3·立法引入競爭機制,建立誠信法,司法部分放權于社會讓社會來懲罰犯罪分子。對一些輕微犯罪及一部分經濟犯罪可以通過背信條款通過社會組織建立失信記錄使之不良行為暴露,他人不敢與之交往或交易從而逼迫犯罪分子走上正道。同時在立法中部分引入競爭機制允許有能力機構通過投標等方式來進行并由權力機關把關,這樣可以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
4·引入“保安處分”,建立社會預警系統。我國刑事基本上是事后主義,但由于事后主義導致后果很嚴重。比方罪犯被殺無能復活等因而有必要在事先加以防范,必要時采取“保安處分”,這樣有利于防患于未然,避免更大成本的損失。
5·降低刑法的必要成本和不必要成本以及全球一體化成本。(1)培育市民社會減少價值成本和制度轉型成本、社會成本、錯誤成本。(2)改進立法技術,降低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3)與時俱進,把握刑法條文,降低明確性成本。(4)確保司法正義,適當適用自由裁決權降低確定成本,保護公民社會權益,有限的溯及既往能降低無溯及力成本。(5)與國際刑法接軌,加強新型犯罪立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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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陸學藝等·轉型的中國(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篇5
[關鍵詞]發展內涵;主體素質;市場效率;交易質量;監管效率
發展與增長是經濟學中相對的概念。增長指經濟規模擴張,主要通過GDP、人均收入等指標來衡量;發展不僅包括增長,而且指在增長基礎之上的結構優化、效率提升、質量提高,以及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的發展。經濟發展的概念,既有量的內容,也有質的規定。20世紀50、6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僅僅注意到發展的數量問題,即經濟總量的擴大和人均收入的提高,從而導致兩極分化愈演愈烈,人力資源嚴重浪費,自然資源大量毀壞。故而制定經濟戰略時,不僅要關注數量的增長,而且更要追求質的變革。
具體到保險業,增長主要是指保險業規模的擴張,即保費收入、保險資產規模的擴張。一般用保費收入、保險業總資產等絕對數量指標,或保險深度、密度等相對數量指標來衡量。借鑒經濟發展的概念,保險業發展不僅指保費收入或保險資產規模的擴張,而且包括在此基礎上的市場主體素質、市場效率、交易質量和監管效率等四個方面的優化與提升。這四個方面涵蓋了保險業的微觀層面一參與主體,中觀層面一市場結構與組織,宏觀層面一行業監管與調控,還包括了從福利經濟學角度進行的效率與消費者剩余分析。
我國保險業一度普遍存在“以保費規模論英雄”、以規模增長替展的現象。目前的保險市場上,這種現象仍在一定范圍內繼續存在。把保險業發展有意或無意地片面理解為保費收入增長,是保險業粗放型經營的集中表現,導致了過度競爭、償付能力不足、盈利能力弱、誠信狀況不佳等問題。因此,理清保險業發展內涵,對我國保險業明確發展方向,制定合理的發展戰略,平穩而順利地轉型,實現集約化、內涵型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提升保險市場主體素質
保險市場主體包括保險人、中介人、投保人。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道德風險、逆選擇等機會主義行為阻礙了保險交易的實現。促成保險交易需要疏導信息渠道,保險人和中介人的實力、信譽、品牌等素質是信息釋放的有效手段,投保人對保險的認知能力是決定保險需求的重要因素。從此意義上看,市場主體素質是決定保險交易的根本前提之一。
(一)保險人的素質提升。評價保險公司的價值是衡量保險人素質的主要核心指標。內含價值(EmbeddedValue)是評估保險公司價值的有效指標,它指在充分考慮總體風險的前提下,適用業務對應的資產未來產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給股東的利益的現值,等于自由盈余、要求資本與有效保單未來產生的股東現金流現值(現有業務價值)之和,減去持有要求資本的成本。內含價值更為準確地評估了保險公司的價值,被英、美等保險市場發達國家廣泛使用。表1是根據我國兩家已上市的壽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報反映的公司內含價值。
可看出,內含價值包含了調整凈資產的價值和有效業務價值,涵蓋面更廣,對公司價值的衡量也更加全面。同時,保險人素質還包括償付能力、創新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內控管理水平、品牌價值等多方面因素。從一段時期來看,這些因素最終會通過公司的經營業績反映在內含價值的變化上。因此,我國保險業應該依據內含價值評估來制定經營戰略,優化業務結構。對一些內含價值相對較低的業務,如目前我國壽險市場上的銀行保險業務、產險市場上的車險業務進行革新。這類業務雖然內含價值不高,甚至時有虧損,但往往是經營費用的主要來源,維系了公司經營的固定成本支出,內含價值不高的原因主要來自于市場過度的費率競爭。對此類業務不應該采取簡單的限制措施,而是應該通過進一步細分市場,深入挖掘客戶資源,提升增值服務水平,樹立品牌影響,變單純的費率競爭為多樣化的產品、服務和品牌競爭,在此基礎上逐步提升此類業務的內含價值。對于內含價值較高的業務,如期繳個險、企財險等,一方面應當通過加大對此類業務的資源傾斜力度,不斷拓展和深化其覆蓋面。另一方面要意識到此類業務之所以內含價值高,原因可能是費率定價不合理、競爭程度小等因素。因此,保險人還須積極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給予客戶實際的優惠,鞏固有效的客戶資源;預先制定應對競爭的策略,包括產品儲備、渠道維護等等。
(二)中介人的素質提升。保險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險人(含保險營銷員、專業公司和兼業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中介人素質主要指:資本實力、專業技術能力、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水平、營銷能力等等。衡量保險中介人素質可以綜合看中介業務占保費總收入的比率,投訴和違規經營頻率等指標。我國保險營銷員從業隊伍龐大、素質良莠不齊,誤導、欺詐現象時有發生。專業中介機構普遍存在專業經驗和技能不足、違規經營頻繁的現象。保險中介總業務占保費收入的70%左右,但2006年專業中介業務僅占保費收入的7.3%。因此,加強保險營銷員的管理,促進專業機構的實力、技能和管理水平提升,是目前提升我國保險中介入素質的關鍵。
(三)投保人的素質提升。投保人的素質主要指保險意識、對保險法律及條款的認識與理解水平等。投保人的素質在很多情況下被忽視,但它是決定保險需求的重要因素。消費者對保險業的經營特點缺乏了解,一些國家普遍遵循的管理方法在中國被看作是“霸王條款”和不公平的歧視,使得一些本來有購買欲望和能力的消費者因此放棄了購買。同時,又有一些消費者由于缺乏對保險產品的認識,而忽視投連、分紅或萬能險中投資賬戶的風險,從而做出不合理的購買決策。可通過公眾媒體講解保險消費典型案例、積極開展投保人教育、向廣大居民普及保險知識等方式,提升投保人素質。
此外,保險市場參與者還包括為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服務的獨立會計師、審計師和精算師等,保險市場主體素質的提高也包含了這個群體專業技能和職業操守的提升。對此,相關監管機構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資質審核和準入標準。
二、增進保險市場效率
效率是西方經濟學核心概念之一。根據經濟學經典著述,“效率是社會從現有資源中取得最大消費者滿足的過程。更確切的說,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有時稱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出現的條件是:社會無法進一步組織生產或消費,以增進某人的滿足程度,而同時卻不會減少其他人的福利。”限制市場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兩個: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s)和不能被接受的收入分配。保險市場失靈,主要包括不完全競爭、外部效應和不完全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保險交易的實現,是保險業發展需要克服的限制因素。
(一)不完全競爭。根據西方經濟學原理,不完全競爭損害效率、均衡交易量低于自由競爭時的水平,導致消費者剩余受損,影響社會福利的實現。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結構中存在寡頭壟斷現象,產壽險市場前三家保險公司分別占據了70%左右的市場份額,2000年和2006年產險市場前三家公司市場份額總計分別為97.8%、67.32%,壽險市場前三家公司市場份額總計分別為96.3%、71.57%。
但是,相對于西方經濟學原理中的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而言,我國保險市場結構具有特殊性。根據西方經濟學原理,寡頭壟斷市場指少數幾家廠商控制整個市場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市場組織。在寡頭壟斷市場中,廠商的長期邊際成本LMC(相當于產品的邊際社會成本)低于商品的市場價格P(相當于商品的邊際社會價值),廠商能夠長期獲得超額的經濟利潤Q)。而我國保險業處于市場份額前列的公司長期處于低盈利水平,尤其以財產保險公司為甚。某產險公司2002年—2005年凈資產利潤率見表2。
我國保險市場的寡頭壟斷主要體現于銷售渠道對客戶資源的壟斷。中介渠道控制了近70%的市場資源,處于市場份額前列的保險公司所具備的優勢是銷售渠道的優勢,而不是客戶忠誠度或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因此,盡管保險公司本身取得較大的市場份額,但維持銷售渠道所支付的費用也高,沖銷了保險公司的營利,導致了高成本率。我國產險的綜合成本率從2005年的97.5%上升到2006年的102.7%;壽險公司營業費用從2005年的270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340億元,增幅高于壽險公司保費收入增速14.7個百分點。同時,這種模式使得公司市場份額具有相當大的易變性。比如財產保險市場中,新興保險公司往往通過高手續費就可以從中介人手中迅速獲取業務,獲得靠前的市場份額。
優化我國保險市場結構首先要變革保險營銷模式,改善過度依賴營銷渠道獲得市場份額的現象。1.探索建立保險產品、服務創新保護期制度,保護保險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獨享創新帶來的市場份額,逐步改變保險產品過度同質化的現象,鼓勵通過創新來實現市場份額拓展。2.推進保險機構在資本合作基礎上,與銀行、郵政儲蓄等系統性兼業機構開展更深層次的業務合作,改變目前保險機構在交易談判中的劣勢地位。3.進一步強化保險中介市場監管,特別是要通過治理中介市場商業賄賂行為,逐步改善中間環節壟斷客戶資源的現象。4.加快保險公司業務創新,利用電話、網絡等方式,開拓直銷業務的新模式。
(二)外部效應。投保人在消費一些保險產品時具有正的外部效應,如責任保險、農業保險,它們的社會收益大于投保人的個人收益。這類業務存在一定程度投保不足的現象,不能滿足大數法則的經營原則,導致此類業務長期虧損,又進一步加劇了業務規模的萎縮。
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上除了機動車三責險、承運人責任保險等少數責任保險由于法律或行政強制,覆蓋面得到較大幅度提高外,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高風險行業雇主責任保險等具有正外部性的責任保險覆蓋面仍然不高。農業保險覆蓋率則一直處于較低水平。2006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8.5億元,同比增長16.2%,占財產險總保費收入的0.56%;責任保險保費收入56.3億元,同比增長24.3%,占財產險總保費收入的3.73%。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具有正外部性的部分保險產品的扶持,采取法律強制、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等多種手段,克服外部效應帶來的保險市場效率減損。
(三)信息不完全。保險人、中介人和投保人構成了兩對信息不對稱關系:在保險產品方面,此三方信息優勢依次遞減;在被保險人信息方面,此三方信息優勢依次遞增。同時,信息不完全還包括保險業作為費用支付的第三方,與醫療機構等相關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影響了保險交易的實現,阻礙了保險市場規模的擴張,導致交易各方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我國保險市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完全鏈:一方面,保險條款、費率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晦澀難懂,且還存在一定的保險人或中介人隱瞞、誤導現象;另一方面,少數知悉保險業運作的投保人又利用漏洞欺詐騙賠,有的醫療機構也存在協助被保險人故意擴大保險賠付的現象。保險監管機構應針對以上現象,組織和協調保險業、醫療等行業,采取多種手段疏導信息渠道。一是推進保險條款的通俗化,加強投保人教育,推進保險產品信息的傳遞。二是組織行業建立共享信息平臺,積累損失數據,聯合經濟偵察等部門打擊騙保騙賠等犯罪行為。三是與醫療管理部門溝通,建立通行的診療和理賠標準,實現診療信息的共享,并組織保險行業對醫療機構的理賠情況進行評估。四是探索建立有效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機制,強化保險機構的市場約束。
三、提高保險交易質量
經濟發展理論十分強調產品質量的提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產品質量提升的過程實際上也是消費者剩余增加的過程。保險交易質量的提高,即在一定的費率水平下,保險產品、服務的質量與水平的提升;或在現有的保險產品與服務條件下,保險費率降低。如果僅僅維持當前的保險產品與服務水平,即使保險業的規模在一定時期內不斷擴大,保險業發展的可持續性也值得質疑。
消費者剩余可以從消費者支出角度衡量保險交易的質量。保險交易中的消費者剩余是保險消費者愿意為購買保險產品而支付的價格與其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部分,差額越大,相應的保險消費者剩余也越大,消費者從保險交易中獲得的總福利也越大,意味著保險交易的質量相應較高。總體來說,我國部分保險費率高于國外同類產品費率水平,這也是地下保單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特別是監管機構規定了壽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5%。在目前市場利率和其他金融產品收益率走高的背景下,壽險產品費率水平相對較高,與貨幣市場基金、部分銀行理財產品相比,實際收益率低,風險相當且流動性不足。對壽險產品預定利率的管制影響了消費者剩余的實現。
同時,保險產品與服務存在諸多不足:1.居民健康、養老、財產等保險需求與現實的保險產品之間存在很大差距,往往是居民有保險需要,而現有保險的保障程度不能夠滿足。2.保險費率制定過程中,缺乏公允的純費率標準,部分返還型(分紅、萬能和投連)險種,在風險保障程度較低的前提下,實際收益率相當或低于銀行利率,且流動性差,費率有失公平。3.保險產品同質性強,不同公司保險產品之間主要的區別在于品牌,居民多樣化的保險需求難以得到充分滿足。4.保險理賠環節缺少統一標準,一些公司動輒以內部規定來拒絕賠付,甚至為實現年度賬面利潤而拖延賠付。5.在保險營銷過程中,誠信缺失現象突出,誤導和欺詐行為時有發生而難以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取證和懲戒。這些都是保險產品與服務質量方面的不足與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保險交易的質量,影響了保險業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產品與服務質量需要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技術、定價技術、內控管理水平、營銷模式等多方面的綜合素質的支撐。為提升我國保險交易的質量,一方面,保險監管機構應逐步改革費率監管體制,賦予保險人在定價等方面更多的自,在自由競爭的條件下,通過管理等手段,適當降低保險費率,增加消費者剩余。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應加強管理與創新,建立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樣化、更優惠的產品與服務。
四、提升保險監管效率
監管的公眾利益理論認為,政府監管主要是修正由于市場失靈導致的資源錯誤配置,進而對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機制或方法。保險監管的動因和目的在于克服保險市場失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實現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保險監管效率體現在一定成本和資源(主要是財政預算和機構人員編制)約束條件下,應實現以下五個方面的增進與優化:
(一)克服保險市場失靈。1.限制壟斷,通過市場準入、資本擴張等方式配置新的市場主體,促進市場充分競爭。2.疏導信息渠道,實現保險信息的傳遞與共享,并且通過適當而公允的信息披露手段加強對行業的監管與約束。3.治理外部效應,通過適當的政策扶持和補貼,支持具有正外部效應的保險業務擴大覆蓋范圍,以增進市場效率。
(二)保護消費者利益。在條款設計、費率厘定,乃至理賠環節,保險人具有相對的信息、法律和精算優勢,在交易時處于優勢地位,因此需要有外在的權威力量介入,以維護交易的公平。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保險監管機構應組織設計行業通用的保險條款,對基本險種的保險責任范圍、除外責任等進行界定;建立集中的保險損失數據庫,在公允的純損失率基礎上審批各保險公司費率;建立通行的理賠標準,為被保險人提供標準而公開的理賠服務。
(三)防范保險業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險業屬于金融行業的組成部分,在金融市場融合的背景下,保險業與其他金融同業之間具有風險轉移和擴散效應。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應當通過深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立風險資本管理體系,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動態監控等手段,建立有效的保險風險預警、防范和處理機制,保障保險業和金融業的安全。
(四)適應經濟金融系統的創新變革。保險監管機構要在管制與鼓勵創新之間實現平衡。特別是當今國際經濟一體化、金融混業經營的背景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假借或利用金融創新,尋找金融體制變革過程中的漏洞以實現不當利益的行為也層出不窮,保險監管機構要進行審慎的判斷和甄別,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同時鼓勵提高市場效率的創新行為。
(五)克服自身的政府失靈現象。“監管俘虜”理論(Capturetheoryofregulation)認為,組織嚴密、資金充足的特殊利益集團,如保險人、再保險人、保險中介入等,可以影響立法和監管為他們的利益服務:1.排斥外來競爭者和新的市場進入者,保護市場優勢。2.獲得政府的補貼。我國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始終保持公允、中立的地位,在草擬法案、出臺規章、行政審批與處罰等工作中,把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作為自身的首要職責,避免受保險行業特殊利益集團左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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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偷逃稅 稅收公平 稅收遵從 用稅人
偷逃稅是指納稅人使用非法手段減輕或逃避自己納稅義務的行為,是造成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不同
程度的偷逃稅問題,各國政府都為此不斷完善稅收法制、加強稅收征管。我國稅務實踐表明,每年以偷逃稅為主的稅收流失占到應收稅額的三分之一,一度造成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降低。因此,如何應對稅收偷逃問題是我們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時間不得不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偷逃稅的危害
偷逃稅的危害絕不僅僅在于減少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會帶來一些更深層次的不利影響。
1.偷逃稅會破壞稅收公平
對于同樣所得,誠實申報的納稅人納稅相對多,稅后收入相對少,有違稅收橫向公平(同等納稅能力的應該稅負相同);偷逃稅的存在,使稅收固有的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無法發揮,不利于實現公平;偷逃稅減少政府可支配收入,減少了政府對低收入者的轉移支付,加劇收入分配的縱向不公平(不同納稅能力的應承受不同的稅負)。
2.偷逃稅會影響資源配置
偷逃稅會增加偷逃稅企業的稅后凈利潤,高額的利潤會吸引更多的資源流入,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偷逃稅行為還會造成各種財務、會計信息產生扭曲,影響人們的經濟決策和投資決策,因此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納稅人為偷逃稅款,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而稅務機關為減少偷逃稅,不得不額外投入各種軟硬件設施,增加稅務征管、稽查人員,導致稅收征管成本增加。從全社會角度看,這些用于偷逃稅和反偷逃稅的各種資源純粹是一種虛耗與浪費。偷逃稅款削減政府可支配收入,使其無充足的財力有效彌補市場缺陷,不能保證經濟高效運行。
3.偷逃稅款增加宏觀調控的難度,削弱經濟宏觀調控的力度
為了偷逃稅款,納稅人會向稅務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不真實的信息數據,這就使得政府各經濟部門統計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數據并不能真實、完全地反映經濟活動的情況,進而影響政府宏觀調控決策的正確性。而且偷逃稅減少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也削弱了其進行宏觀調控的財政能力。
各國普遍實行稅務稽查,而且稅法中都規定了對查出的偷逃稅的處罰,但都不能杜絕偷逃稅行為的發生。本文試圖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一個理性的納稅人為什么要偷逃稅,其最佳偷逃規模如何;然后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研究中國偷逃稅的社會根源。
根據經濟學不確定性原理,由于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偷逃稅行為面臨兩種不確定的結果。一是偷逃行為被查獲的收入水平,二是未被查獲的收入水平。作為經濟的納稅人追求的是不確定情況下的收入預期值最大。經濟學家斯里尼瓦桑提出的逃稅模型從理論上解釋了納稅人偷逃稅的原因及選擇預期收入最大化的偷逃比例。該模型假設實行累進稅制,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是風險中性者,追求稅后預期收入最大。設y為真實收入,t(y)為對真實收入課征的稅收;λ是隱瞞收入的比例,p(λ)為懲罰系數,因此λp(λ)y即為對未申報收入的λy的罰款;π為查獲的概率;α(y)為預期納稅和受處罰后的所得。
a(y)=π[y-t(y)-λ p(λ)y](l一π。)
{y一t[(l-λ)y]}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使預期收入最大的瞞報比率λ與真實收入y、查獲的概率π、稅率水平高低以及罰金比率p相關,通過選擇λ可使a(y)最大。
我國目前存在查處力度不夠、懲罰不嚴的情況,造成了較高的納稅人瞞報比例人,降低了偷逃稅成本,這是偷逃現象嚴重的一個主要原因。一方面稅務機關征管手段落后、稽查力量弱,使得查獲率。偏低;另一方面稅收征管的法律規定中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規定力度較輕,實際上難以對偷逃行為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和制裁作用。
根據經濟學原理,偷逃稅是一種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經濟行為。由于納稅人掌握的信息比稅務機關真實全面,因此納稅人會根據其信息上的優勢進行偷逃稅活動。在我國,這種現象更為嚴重。由于納稅主體復雜,實際情況相差較大,稅務機關很難充分掌握納稅人復雜多樣的信息;稅收的外部條件也導致信息的嚴重不對稱,納稅人多頭開戶、現金交易、公款私存和零售不開發票等;稅務機關自身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稅源監控缺位等問題,致使稅務機關信息不充分。
通過實證調查與分析,納稅人是否履行納稅義務、導致稅收偷逃發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納稅人受教育程度、對稅法了解程度、納稅人之間的相互影響等納稅人方面的原因,又有稅制是否健全、稅制繁簡程度、公平與否等稅制設計方面的原因,還有征稅人是否廉潔、政府是否高效、社會輿論對偷逃稅的態度等各種各樣的原因。我國目前存在著導致稅收偷逃的許多因素。
(1)納稅人平均素質不高,誠實信用、依法納稅意識很弱。
(2)中國多年來傳統的“厭稅”思想的影響,中國古代繁重的苛捐雜稅,造成了民怨沸騰,也造成了長期的、延至今日的“厭稅”思想,盡管改革開放以來稅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這種思想根深蒂固,仍然誘使著人們的偷逃稅行為。
(3)部分稅務人員利用手中權力以情代法、索賄受賄、徇私枉法,破壞了稅收在納稅人心目中的形象,政府部門作為用稅人,也存在著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當納稅人意識到自己繳納的稅款被揮霍、浪費,自然會降低納稅積極性,甚至誘發偷逃稅。
(4)目前中國缺乏良好的稅收環境,沒有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對稅收犯罪的遏制作用。全民的協稅護稅意識不強,沒有真正意識到依法納稅使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也沒有認為偷逃稅是一件不光彩的事。這樣的一種社會氛圍客觀上有助于稅收偷逃的蔓延。
二、對偷逃稅問題的對策
本文從幾個方面探討解決我國偷逃稅問題的對策。
1.在稅制建設上,堅持簡明、高效、低稅負、寬稅基的方向
(1)高稅率往往會使納稅人感到負擔沉重。根據前面經濟分析,在高稅率的情況下,偷逃稅的預期收入增大,誘惑增大而使他們加人偷逃稅的行列中。因此,政府降低平均稅率、縮小稅率級次差距可以減少偷逃稅的利益刺激,減少這種行為的發生。
(2)簡化稅制,使稅收法規條文趨向簡單,堵塞稅收漏洞,而且使納稅人易于了解,減少無知性稅收不遵從。稅制的簡化還能夠降低納稅人的奉行成本,使納稅人感到公平和簡便,增強納稅人對稅收的遵從性,從而減少偷逃稅的發生。
(3)取消或規范稅收優惠與減免。各種稅收優惠和減免是造成稅制復雜的重要原因之一,客觀上導致了稅收出現各種漏洞的重要根源。我國目前稅收優惠和減免過多過濫的情況比較嚴重,直接導致了稅收收入的損失。稅收優惠和減免過多且不規范,為利用這種不規范而造成的漏洞進行偷逃稅提供了條件,打開了方便之門,而且由此導致的納稅人不公平心理也容易激發納稅人的偷逃行為。因此在稅制改革中,應按照“盡量少的優惠減免,盡量規范明確的形式”的原則,把目前稅收優惠減免壓縮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內。對于確實有必要保留的稅收優惠減免,應在稅法中統一規范,建立一套完整的關于稅收優惠減免的制度規定,明確可以享受優惠減免的條件,明確優惠減免權的歸宿。
2.健全現代化的稅收征管制度,加強稅務稽查和處罰力度
(1)目前我國稅收征管制度和水平嚴重滯后,征管工作中問題較多,是導致偷逃稅嚴重的重要原因。因此,應把加強稅收征管工作作為治理偷逃稅的基礎工作。完整的稅收征管法律,保證稅收征管有法可依。稅收征管具有健全的法制保障,是稅收征管從申報納稅、立案稽查、違規處理、保護納稅人權力等等都有一套嚴密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和依托。
(2)賦予稅務部門更高的權威。明確稅務部門代表國家的利益,應具有很高的權威性,銀行、海關、工商及其他部門有義務配合稅收執法行為;建立稅務警察制度,打擊各種偷逃稅活動;還可以設置稅收法庭,使涉稅案件獨立于一般民事案件由稅務機關審判,是稅務機關在處理稅收偷逃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干擾。
(3)加快稅收征管現代化。強化稅收征管,首先要保證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完善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盡快實現稅務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既保證納稅人方便、快捷地繳納稅款,又為稅務機關嚴密的稅源控制和稽查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其次,要保證有一支素質過硬的征管隊伍。專業知識強、工作認真負責、廉潔奉公的稅收征管人員,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減少稅收偷逃;另一方面樹立良好的稅務干部形象,以優質的服務減少如稅人的厭稅情緒。
(4)加大對偷逃稅的處罰力度,提高法律由震懾力。從上面的經濟分析中看到,稅收偷逃額與罰金率是負相關的。而我國目前對稅收犯罪的懲罰力度偏輕,這是稅收偷逃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應該加大對稅收偷逃的懲罰力度,增加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從而減少偷逃稅的發生。
3.樹立正確的納稅、征稅、用稅觀念,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1)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廣泛地接受政府的稅法宣傳,明白征稅的依據,明白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通過稅法宣傳講解,使納稅人了解稅法和征納程序,減少由于無知或將納稅程序想象得過于復雜而出現的稅收不遵從。
(2)從征稅人角度,即對于稅務機關而言,應明確稅務機關是代表國家征稅,稅款的每一分每一厘都應納入國庫,不可視為一己之私,隨意占用私吞,樹立納稅人心目中的良好稅務官員形象。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是為廣大納稅人服務的,整個政府當然包括稅務機關都是靠納稅人的稅款支撐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是涉稅服務的提供者與被提供者的關系,因此稅務人員應端正辦稅態度,盡量向納稅人提供方便,以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保證納稅人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避免出現由于對稅務機關不滿導致的稅收偷逃現象。
篇7
關鍵詞 英國體育 公共體育服務 民間組織 發展模式
中圖分類號:G811.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04.072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country, the government's public service function is more prominent. As the cradle of modern sports,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is accompani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service management, which has a unique historical evolution process. This article uses the literature material law, the expert interview law, discusses the British public sports service development after World War II the political background and the characteristic, and compares with the Chinese public sports service present situation. Research shows that China in the future can choose to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 in the United Kingdom, breakthrough innovation system bottleneck, breaking the thought imprisonment and limitations, and striv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government and social sports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for in the future of Chinese sports development is the way to develop wider space.
Key words sports in England; public sports service;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mode
隨著現代國家的發展,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更為凸顯,公共服務內容也更為豐富。體育,作為一項公益性的社會事業,公共體育服務的發展已成為政府公共服務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共體育服務就是提供體育公共產品和服務行為的總稱,包括加強體育公共設施建設、發展體育公共事業,體育公共信息等,為豐富社會公眾生活和參與社會體育活動提供社會保障和創造條件,已經成為我國從“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轉型進程中的重要任務。
英國作為現代體育的發源地,一個傳統體育強國,其公共體育服務發展伴隨著公共服務管理的發展,具有獨特的歷史演進過程。通過梳理英國公共體育服務的演變歷史,分析英國公共體育服務背后的政治背景及顯著特征,對于我國創新體制機制、推動體育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借鑒意義。
1 二戰后英國公共體育服務發展的政治背景
二戰以后,英國政府在體育發展模式的政策基本上沿用舊體系,即公民自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隨著非營利組織和體育活動參與者的與日俱增,沃芬頓(Wolfenden)報告―“社區體育”(Sport in the Community)在1960年由中央政府提出。1975 年又出臺了《體育運動和娛樂白皮書》,宣布體育運動是社會服務體系中的一個基本構成,是社區日常必備的服務。在“福利國家”系統下,英國體育政策明確地服務于全民體育。體育運動委員會(Sport Council)為半官方機構,為政府提供體育政策、建議、報告、組織活動和推行計劃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這與英國體育建設的結構框架有很大關系,即體育主要由市場和體育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控制,政府行為只占 30%左右。至今,英國依然在這樣的框架下發展體育。
另一方面,英國重視體育教育建設,開始著手重建國民體育教育的總體規劃。教育部的體育科成為獨立的行政部門之后,體育訓練(Physical Training)改為體育教育(Physical Education),體育要實現身體、心理、社會等綜合教育功能,是學校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1979年,撒切爾夫人上臺后,在政府尋求公共部門活動私有化的背景下,職業俱樂部負責建立社區體育計劃,但其不斷增加的商業行為最后喪失了社區責任而只對股東負責。1997年,以托尼?布萊爾(Tony Blair)為首的新工黨政府以“第三條道路”在英國全面推行經濟和社會體制改革,英國體育發展模式開始發生明顯轉變。第三條道路(Third Way),是一種走在傳統社會主義和自由放任資本主義中間的一種政治經濟理念的概稱,它強調建立強大的公民社會。在體育范疇,就是將政府主導的體育發展模式轉變為強調體育團體自治,認為公共服務的供給要依靠社區、民間組織和家庭等多元主體的積極參與,而不應只局限于國家或私人。主要內容包括平等協商體育政策、體育組織的相互配合、政府契約購買服務和鼓勵志愿者服務行為。在這一政治理念下,政府選擇與民間組織合作成為了實現英國體育發展現代化的一種戰略。進入21世紀,英國政府更加關注、重視體育與社區整體發展的關系,不斷推進公共體育服務政策及體制改革,這一切都得益于強有力的體育政策支撐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成熟發展。
2 英國公共體育服務發展的主要特點
2.1 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的行政體系
英國的體育職能部門具有一個高效率的管理體系,核心在于決策與執行的有效分離,制定與實施的有效分離。具體而言,體育政策的制定與計劃由政策司負責,政策執行則由非政府性質的公共管理機構負責,比如英格蘭體育理事會和英國體育理事。另一方面通過政府契約購買公共服務,將服務職能轉移給民間組織。這一體系的優點有以下幾點:首先,收縮了政府對體育事業發展的壟斷力,將其職能限制于規則的制定與咨詢,具體的實施權利被給予了非政府組織,有效地為公共體育服務領域提供了發展空間和自由度。其次,應用了宏觀經濟學與社會經濟學原理,通過將管理的過程外部化,利用了市場機制來調控體育政策,在可能的范圍之內達到了總體效率的動態最優化,避免了單純政府調控的無效成分。最后,通過分工的方式,實現了政策制定效率的提升。政府將更多的人力物力運用于政策的研究與制定而不是耗費在瑣碎的執行與實施上,既同時發揮了分工的單位成本優勢,又合理地避免了雙方職責不清。
2.2 間接提供、社會治理的管理網絡
根據公共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性體育服務容易導致無效性和浪費,為解決這一問題,英國政府采取了間接的方式來提供公共性體育服務。上述高效率的管理體制為此提供了制度性保證。其中一個顯著的體現是公共體育服務的資金來源。在公共性體育事業中,英國政府扮演的角色由資金的提供者變為了政策的引導者和績效的評估者,民間組織則成為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建立在公眾自發基礎上的民間組織能滿足民眾的多元化體育需求,激發普通公民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并形成社會體育治理的社會網絡結構。通過市場機制,政府直接提供服務導致的低效率得到有效避免,民間組織的志愿精神維護了社會公平,效率與公平兩者兼顧,達成了一種較好的均衡。
2.3 公益投資、全民受益的服務模式
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產品,增值性也是公共體育服務的特性之一。新工黨強調體育事業作為社會投資所發揮的重大而深遠的作用,將體育事業的發展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投資用于社會凝聚、公民認同感、降低犯罪以及健康教育等方面,通過群眾的廣泛參與來實現社會整體效應最大化的目標。據統計,這項社會投資給英國政府帶來了每年約百分之五百的回報率。此外,對足球運動的投資在貧困地區起到了降低當地社區青少年犯罪率的作用。總之,體育發展的社會與經濟成分通過社會投資實現了有機結合, 從而推進國家的社會與經濟協調發展。由此看出,英國體育的發展對其整個國家的進步也起到了強大的助推作用。
3 英國公共體育服務成功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3.1 建立分工互補、競爭合作的服務供給機制
在我國“全能型政府”管理體制下的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既是居民體育公共服務的生產者,同時又是監督者和控制者,公共服務的職能和角色實際上被淡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之后,政府不再謀求直接管理體育公共服務活動,而是通過將具體管理和服務職能轉移到政府之外,逐漸引導社會組織來治理。
根據治理理論:“治理和善治的本質特征是公民社會組織對公共事務的獨立管理或與政府的合作管理。”因此,中國體育改革的關鍵就在于將部分職能轉移至社會民間組織,同時強化決策和監督,建立一個“有限”和“有效”的政府。
政府下放執行權力、減弱壟斷力量是第一步。通過經濟調控與法律手段來間接控制體育事業,形成一個政府、市場和社會在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的分工、互補、競爭與合作的管理機制,提高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效率和質量。其次,建立配套完善的法律法規。以最大可能滿足服務對象要求的同時,從法律上保障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對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主體的行為進行有效地監督、規范,從根本上保證不同供給主體間的公平競爭及其相互之間合作的有效性,最終形成多元化的公共體育服務供給體系。再次,建立、完善體育管理的總體監控與評測機制。有了對過程的科學監控與評價機制,才能有效提高公共體育服務水平,并及時修正與調整。
3.2 夯實利益共享、全民受益的需求表達機制
公共體育服務的對象問題是政府發展體育事業的關鍵問題,即為誰而發展,它決定了公共體育服務發展的目標及方向。作為國家的主人,人民大眾應該享受公共體育服務。通過全民體育參與率的提高,英國體育在健康與教育、青少年培養、社區發展、社會凝聚力等方面都得到了提升,還減少了犯罪,在獲得良好的體育發展土壤與群眾基礎的同時還推動了國家經濟和社會得協調發展。
而由于中國特殊國情,在舉國體制下,體育發展呈現重競技體育、輕公共體育服務的狀況,導致人民群眾體育參與度較低,體育熱情普遍不高。隨著我國社會文明進步和經濟的持續發展,民眾對公共體育服務的需求發生了大的轉變,對競技比賽金牌的渴望轉移到實際的健康休閑娛樂成為明顯而且必然的趨勢。我國在北京奧運會后提出了從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的體育發展戰略,要求我國體育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社會影響力必須全面提高。一方面是提供基本服務,提高民眾體育參與度。另一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公民意識教育,鼓勵民眾參與公共體育服務全過程。值得肯定的是,近些年來,面對我國城市與農村二元公共體育服務體制的格局,我國逐漸側重于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公共體育服務的差距,以全民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居民個人之間)為目標。
3.3 強化資源整合、組織協同的互動機制
英國政府推動體育發展選擇與民間社會組織合作,不僅可以避免由于“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所造成公共體育服務的漏洞,擺脫公平與效率兩難的困境,還在于公民個人或群體的技能、興趣、信仰和價值觀念通過民間組織平臺為公眾和社區發展提供服務,使得傳統精英體育轉型為真正的大眾體育。因此,這種服務對于構建現代公民社會也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社會文明程度以及公共服務供給狀況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其社會組織的多少。清華大學NPO研究所研究結果顯示:在我國目前300家以上的社會組織總量中,體育、健身和娛樂領域的組織占到總數的18.17%。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要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社會組織自我管理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具體到公共體育服務發展領域,英國的非營利性體育組織的發展給我國提供了一個較為成熟的范例。民間體育組織扎根基層,既能充分動員那些政府無法通過行政手段調動的社會資源,拓寬公共體育服務資源的來源渠道,又能有效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因此,政府應當減弱對公共體育服務的壟斷,通過各種激勵措施引導、支持、鼓勵、促進民間社會組織參與公共體育服務。創新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機制與模式,在政策倡導、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發揮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
4 結束語
當代英國體育的發展,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成功與典范,成功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有效地調整了在體育事業發展中的政府機構與民間組織的關系,實現了政策制定與政策執行的分離,從而達成了一種高效的有機組合,最終幫助英國的體育事業走出了困難的境地,走向了復興的光明道路。我們應該深思的是,英國體育發展的成功與其堅持群眾體育,提高群眾體育參與機會與參與程度的發展理念是緊密相連的。當然,中國與英國的社會制度與國情并不完全相同,經濟狀況與人民具體情況也大相徑庭,因此,完全照搬英國的改革經驗亦不是可取的態度。所以,中國在未來應該有選擇地借鑒英國體育的發展經驗,突破制度創新的瓶頸,打破思想的禁錮與局限性,力爭提高政府的效率與社會體育的發展機會,爭取在未來中國體育事業的發展道路上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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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治安防控體系的構建
治安防控體系的建設在實踐中一直比較緩慢,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安的警務運行機制改革不到位,防控網絡沒有建立起來,傳統重打擊輕防范已不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因此,要實現公安機關報的保駕護航作用,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中國,必須建立以打造治安防控網絡和改革警務運行機制為切入點的新型的治安防控體系。
(一)治安防控體系中防控網絡的建立
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復雜的社會工程,需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而不是靠派出所幾條槍就可以完成。公安機關要通過對人、地、事物和時空的全方位管理,通過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的運用,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防控網絡。主要由社區治安、街面治安、卡口治安、單位治安以及其他治安等網絡構成。這些網絡既自成系統又相互支撐,構筑起點線面有機結合。
1、立足社區,整體防面,編織社區治安防控網絡
社區是派出所預防、控制違法犯罪的主陣地。社區應以社區警務為重點,深化派出所工作改革,切實強化社區防范管理工作。社區警務戰略是以治本為主、治標為輔的預防犯罪戰略,是把握防控結合的關鍵。公安機關應大力推行社區警務戰略,規范社區警務室建設,充分發揮社區民警的作用,有效地動員和組織社區各種群防群治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動,及時發現整改不安全隱患。派出所要實行向社區群眾通報治安情況的制度,定期、不定期地警情預報,實行警務公開。要認真做好重點人口、暫住人口、閑散人員的管控工作,及時發現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尤其是對流動人口情況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即:及時掌握、核對流動人口的底數及流向。對流動人員的姓名、年齡、原籍住址、流動時間、詳細地址、從事職業、經濟情況、現實表現、發復函情況一一作了登記,建立完整基礎臺帳。
2、布建嚴密的治安巡邏網,建立街面巡邏防控網絡
巡警、交警部門是街面、路面巡邏防控的主力軍,要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推向街面路面,切實增加街面路面有警密度和有警時間,以動治動,提高發現和抓獲現行犯罪的能力。在交通繁華、治安復雜的重點路段和時段以步巡為主,在其他路段和時段以車巡為主,提高巡防效能。在主干道,以交警為骨干,既管交通又管治安;在次干道和主要街區,以巡警為骨干,加強巡邏控制。要針對街面路面搶劫、搶奪犯罪日趨突出的動向,有重點地加強對犯罪高發區域和路段的巡邏控制,全力遏制犯罪案件多發的勢頭。要把巡警、交警街面巡邏防范工作與派出所社區巡邏防范工作有機銜接起來,做到不漏防、不失控。
3、科學合理地設置防控點,建立卡口治安防控網絡
卡口防控是根據交通發展情況和犯罪規律特點,以城市出入口、交通要道和案件多發地段為重點,通盤考慮,合理布局,分類設置治安卡口或查報站,形成嚴密的堵控網絡。要加大治安卡點和查報站的投入,配備必要的通訊、交通、路障等設施,對重點卡點要配備比較先進的設備,有利于及時準確地識別違法犯罪嫌疑人。要加強與卡點周圍單位和群眾的聯系與溝通,發揮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的積極性,爭取群眾的廣泛支持,增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與運行的群眾基礎,提高社會治安防控的有效性。
4、嚴密陣地控制,建立單位內部防控網絡
健全組織,落實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靠各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充分發揮單位內部保衛部門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項安全防范制度,落實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確保各項安全保衛措施落實到位。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適時開展企業、學校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整治活動,凈化治安環境,維護良好的生產、生活和教學秩序。
(二)治安防控體系中的警務運行機制的建設
打擊現行犯罪,提高駕御治安局面的整體能力,就必須運用各種社會控制,建設規范化警務運行機制。要積極探索并形成可持
續發展的警察行政資源配置、使用、管理模式,徹底清除影響這種模式形成并發揮作用的意識觀念和扭曲的資源配置、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強警務運行機制規范化,是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其中包括指揮快速反應機制、信息預警機制、勤務運作機制、整體作戰機制以及績效考核機制等。 1、強化實戰功能,進一步完善以110指揮中心為龍頭的快速反應機制。
以前我們破案的基本方式是“從案到人”,大多數案件主要依靠調查摸底、現場分析確定嫌疑對象。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破案的基本形態也由“從案到人”發展到“從人到案”,案犯隨機作案,與事主之間沒有深層次的社會聯系,大量的案件通過現場抓獲后擴大線索,串并案件,抓一批人,破一批案,這種破案方式是當前的主流形態。因此,應該強化110的龍頭作用,構建快速反應和緊急救援的指揮協調機制,進一步提高各警種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水平。要積極推進城市應急中心建設,逐步實現110、122、119三臺合一,并網運行。關鍵是把110指揮中心建設成為接處警、突發事件指揮處置,緊急警務活動組織協調與一體的“合成式”指揮中心,充分發揮其信息匯總、實戰指揮、參謀決策的作用,統領協調治安防控體系的有效運作。
2、建立預警性的情報網絡,強化預警機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公安工作對情報信息的依賴和需求越來越強。只有信息靈,情況明,反應快,才能掌握工作主動權。要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信息網絡,各警種、各部門和各基層單位都要在工作職能所涉及的范圍內,分系統、按行業分布建信息員,把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廣泛搜集情報信息,做到耳聰目明。要加強對各類信息的分析判斷和運用,增強觀察問題的敏感性。各級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各部門要普遍建立情報信息分析研究和情況通報制度,研究治安動態和犯罪規律,充分利用情報信息為實戰服務,提高治安防控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3、實行勤務制度改革,強化勤務運作機制
各級公安機關要實行勤務制度改革,基層派出所和一線實戰部門要打破傳統工作模式和常規作息制度,針對夜間案件多發的規律和特點,因地制宜地實行兩班制、夜班制以及彈性制、錯時制等警務模式,把警力向案件多發的時段、路段和部位延伸,根據各警種的工作性質,綜合安排警力部署及工作時間,增強治安防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由機關型警務向實戰型警務的轉變。各部門、各警種要針對各自的業務特點,確定相應的勤務模式,最大限度地將有限的警力和防控力量投向街面和社區,走向群眾,服務群眾,實現由被動反應型警務向主動服務型警務的轉變。
4、強化整體作戰機制,加強各警種合成作戰的能力
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建設涉及到各個警種各個部門。各級公安機關、各警種要樹立整體作戰的意識,在防控體系履行相應職責的同時,要從防控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打破區域、警種、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加強協同配合作戰,形成整體合力。要以指揮中心為龍頭,以情報信息為紐帶,采取民警個體間的搭檔,警種部門的聯勤,機關基層間的聯動等形式,實行基礎共建、信息共享、責任共擔、捆綁考核,推動防控各個環節工作的有機銜接,完善防控一體化的整體作戰機制。刑偵體制改革與派出所工作改革要從全面出發,配套進行,在管理體制上來,應該把刑偵、治安兩部門的工作統一主管,以保障打擊防范工作的協調和公共安全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5、堅持正確導向,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
盡管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強調基礎工作和防范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很多地方卻長期得不到落實。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出在導向上,尤其是在考核評估方面。目前,從公安部到地方,還沒有建立起系統、科學、嚴密的考核機制。考評方法對基礎工作往往缺乏量的標準,可操作性差。相反對打擊處理人員和破案的數字卻一目了然,易于操作。因此,把極其復雜的公安工作考核標準簡單化,不切實際地制定發案、破案或控制指標,以此作為公安機關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標甚至惟一指標,并與公安工作的實績相結合,與單位的評優評獎以及工資金掛鉤,以此為導向,必然出現盲目追求和攀比“打處”數字的傾向,進入“案多則喜,案少則憂”的怪圈。這就背離了預防犯罪、減少犯罪這一防控工作的終極目標。因此,要堅持正確的導向,探索、建立針對不同對象自成體系的系統、科學、嚴密的考核機制,準確、客觀、全面地評價一個地方,一個單位乃至每個民警工作的實際效能。這是解決重打輕防、基礎工作薄弱等問題的核心和關鍵。像目前正在創建的“平安零發案”活動就是很好的嘗試,以可防性案件發案率、抓獲現行、提供破案線索數和群眾安全感為主要指標,按照“結果性考核與過程性考核相結合,以結果性考核為主”的原則,客觀評估各警種、各部門及各位民警的治安防控工作實績,并以此作為單位評價、人員提升、立功受獎的依據和標準,營造出實事求是、公平競爭、憑績效實際定優劣的工作環境。
二、治安防控體系的完善
完善防控體系是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重要保證。各級公安機關必須整合各方資源,充分挖掘潛力,把警力、民力、科技裝備等各種戰斗力要素置于防控責任區中有機整合起來,追求防控效能的最大化,形成全民參與,全警參戰的整體防控局面,以鞏固和完善治安防控體系。
(一) 合理調整警力部署,充分挖掘現有警力資源
要立足內部挖潛把有限的警力用足用好,大力精簡壓縮機關非實戰人員,減少非警務活動,科學調整警力部署,把公安機關各種戰斗力要素置于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全盤中有機整合,最大限度地充實基層實戰警力,解決一線警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同時要從政策上保證一線民警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要堅持科學用警,把有限的警力用于防控工作最需要的地方,合理布局警力,增強整體的戰斗力。
(二)開發民力資源,充分發揮群防群治的作用
社會治安的各項工作,公安機關不可能包攬,失去群眾的支持,治安防控體系將無從談起,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警力有限,民力無窮”,充分挖掘民力資源,把群眾充分發動和組織起來參與維護社會治安,才能打牢治安防控體系的根基。重點要抓好專業化的保安聯防和義務性的治安志愿者兩支隊伍的建設,進一步加強警民聯防站和警民聯系點的建設,著力提高新形勢下群防群治工作的組織化水平。同時,進一步拓寬思路,加快推進報案服務業的市場化和產業化進程。同時,還要從解決社區成員的思想認識入手,提高社區成員參與治安打防范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樹立和強化公眾治安意識,讓社會公眾經過長期的公共選擇,真正理解、認同和接受它們,并把它們內化為自己的觀念、價值準則和態度,外化為治安行為。一個社會只有真正重視并切實加強公眾的治安意識培育,才能保證自己在社會安全維護和治安秩序建設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和信息資源有效配置,并產出高質量的社會治安成果。
(三)實施科教強警戰略,充分挖掘科技資源
在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犯罪分子的知識水平越來越高,作案手段日益科技化、智能化,公安機關要有適度的超前意識,用戰略的眼光看待警務科技建設,大力推進現代科技在警務工作中的作用,不斷提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的科技含量。要加強防控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和提高民警運用高科技警務裝備的水平。要完善公安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盡快建成覆蓋所有基層單位的寬帶、高速信息
篇9
本文依據的基本假設及原理
一、基本假設
1.利己性假設。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最大化是進行審計業務的根本動機。我們不可能也沒有理由期望審計機構是超脫的完全利他主義者。實際上,就審計機構本身而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必然要理性地選擇那些所得高于所費的行為,舍棄所費大于所得的行為。
2.理性假設。審計機構對客戶進行審計必然會考慮到信息收集成本,不可能通過全部抽樣法來獲取審計證據。審計機構依據所獲得的有限證據發表的審計意見可能與企業實際的狀況并不一致。
3.公共性假設。只要有良好制度保證,審計機構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動機的審計行為就會無意識地但卓有成效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
4.上市公司的目標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假設。上市公司還把違法所獲得額外收益作為利益的增加納入自身的行為安排,同時上市公司管理者與公司利益是一致的(雖二者利益常相悖,但程度較輕,不影響本文結論正確性),都是使上市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5.審計機構、上市公司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且風險中立。即他們能夠根據市場情況、自身環境和自身利益來做出判斷,從而使其所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
6.監管機構的目標是維護社會利益,實現社會利益的公平分配。監管活動不受成本因素制約,只要對實現監管目標(社會利益)有利,無論花費多大代價對社會皆是有利的。
7.上市公司、審計機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是完全的。
8.上市公司能對自身的行為及利益分布函數和監管機構的行為做出大致準確的預期;同時監管機構也能對上市公司利益分布函數做出較準確預期。但是,監管機構缺乏必要的手段迅速地獲得社會利益的分布函數變化情況。因此,在上市公司違法時,有時不知是采取打擊還是放任自流對社會有利。
二、經濟學原理
1.委托—原理。委托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契約關系。在這種契約下,委托人授權人為其利益而從事某些活動,人則通過行為獲取一定的報酬。它不同于一般的雇傭關系,而是委托人授予人相當大的自主決策權,并且很難監督和控制人的活動。有效的委托關系的條件是成本低于活動的非效率損失,并且以委托人和人之間的激勵相容為前提。
2.成本—收益原理。本文按照成本與收益的分析思路,分別描述了審計機構、上市機構、監管者與投資者的收益與成本之差(成本與收益之差稱為廣義的收益):(1)審計機構的收益=上市公司的報酬+信息“租”-處罰的負效用-名譽損失;(2)上市公司的收益=經營收益+f(股民購買股票的數量)-違法被查處受到的處罰-名譽損失;(3)監管機構的收益=社會正效用-查處違法行為所發生的支出效用;(4)投資者的收益=股票價格的變化。
審計機構造假行為的經濟學分析
一、審計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經濟學分析
1.審計制度不健全
在制度約束下,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審計機構會增強培養自身兢兢業業、勤奮上進的優秀品質,從而促進獨立審計事業的迅速發展。正是由于大多數審計人員都能清楚地認識到,只有遵循獨立審計準則去執行審計業務,公允表達審計意見,才最符合其追求自身長遠利益的目標,才激勵和推動著他們努力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公允表達審計意見并不斷地保持下去。制度就如同一只無形之手去引導和促使審計機構做一些并非出自本意的事,甚至是不喜歡或迫不得已的事。我國現行有關審計機構審計的法律規范主要涉及于審計機構決定業務范圍的規定,依法行使審計職能的規定,審計執業需求的規定等五個方面。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促進了我國審計機構事業的發展,為規范審計機構執業行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審計立法仍然帶有明顯的滯后性。我們需要健全獨立審計法律體系來保障完善的社會監督體系。
2.審計機構——監管機構的模型分析
根據前面的假設4、7,監管機構的可選擇行為有查處與不查處,其實質是查處的概率。審計機構的可選擇行為有公正與不公正,審計機構的不公正行為是指審計機構為了自身利益與上市公司合謀,默認其會計操縱行為。設p為監管機構查處的概率,q為審計機構違法時被發現的概率,x為審計機構被處罰所得利益值(假定為x個單位),y為審計機構不被處罰所得利益值(y個單位),z為審計機構合法的利益值(z個單位)。根據假設8,審計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能夠彼此大致地預期對方的行為和利益函數,即雙方的信息是完全的。由此,我們可以給出表1所示的利益分布情況:
假設違法時平均利益與合法利益均衡,則x,y,z以及p,q的關系,可表示如下:
y(1-q)+[y(1-p)+xp]q=z
經簡化得:pq=(y-z)/(y-x)
其中:y-z是審計機構違法未被發現比合法額外得到的增量收益;y-x是審計機構違法被發現比合法額外的增量成本損失;pq是審計機構的違法行為被發現并且受處罰的概率。
此表達式說明,在公正利益值(z)、不公正不受處罰的利益值(y)一定的條件下,不公正受到的處罰的利益值(x)越小,則pq可以小一些也能達到監管的預期效果;相反x越接近z,則pq須定得大一些才能達到監管的預期效果。這說明不公正處罰的力度越大,即使被處罰的可能性較小,也可以使審計機構行為變得公正,而不公正處罰太輕,則無論監管機構態度多么強硬,也不能達到預期效果。而在一定的條件下,如果y越大,則p、q定得高一些;反之,則可以定得低一些,這說明不公正得不到處罰的非正常利益越大,就必須要處罰嚴格,否則難以達到預期的監管效果。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當審計機構不公正平均利益大于公正利益,即當pq<(y-z)/(y-x)時,審計機構將選擇不公正;當審計機構不公正平均利益小于公正利益,即當pq≥(y-z)/(y-x)時,審計機構將選擇公正。
可是,在現實中,為什么還存在大量的審計機構與上市公司合謀行為呢?因為監管機構沒有能夠對審計機構實施嚴格的監管,因為那樣做可能不經濟。實際實行的是抽樣制度,故審計機構就把機會成本的觀念帶入自己的行為模式中,即合謀的增量成本較小甚至沒有,而增量收入卻很大。同時現實中監管機構對審計機構的合謀行為采取了比較寬容的態度,監管不嚴,處罰不力的現象比較普遍,這就是我國現階段審計機構之所以傾向于選擇與上市公司合謀行為的原因。
二、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之間的經濟學分析
1.對虛假會計信息的需求
從理論上來說,投資者和政府債權人都需要真實的會計信息。然而,有時企業出于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動機,經營者可能要求企業審計人與機構投資者走到一起,制造虛假會計信息,便于拉抬股價,牟取暴利。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對不真實會計信息的內在需求,這是導致虛假會計信息的重要原因。
2.審計機構——上市公司的模型分析
根據假設4、5、7,上市公司的行為只有兩種:違法、不違法;審計機構的行為也只有兩種:公正、不公正。設A為上市公司選擇不違法時的所得利益,B為審計機構公正時的所得利益,θ為違法行為對上市公司產生的“操縱剩余”(或虛假信息“租”)。當審計機構選擇不公正時,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共同分割“操縱剩余”θ,即審計機構除得到自己的正當收入B外,還得到信息“租”θB‘;當上市公司有違法動機而審計機構選擇公正時,上市公司憑借其特殊地位“懲罰”審計機構(如更換注冊會計師),懲罰給審計機構帶來的負效用為B’。雙方違法行為被發現且被處罰的概率為X,對上市公司、審計機構的處罰力度為L1,L2,帶來的名譽的無形損失R1,R2.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選擇混合策略,即上市公司、審計機構分別以一定的概率選擇違法、公正行為。
由表2分析可知:當上市公司選擇不違法,審計機構無從合謀。當上市公司選擇違法時,只要B+θw(L2+R2)X>B-B‘即θw+B’>X(L2+R2)時,亦即審計機構接受賄賂與可能遭受經營者“懲罰”帶來的負損失之和大于被發現后審計人員遭受處罰與其名譽價值損失之和時,他就會選擇合謀。若增大審計機構處罰的名譽價值損失(K2),處罰強度(L2)提高,將使審計機構選擇合謀的可能性降低。
當審計人員選擇公正時,上市公司無從合謀。當審計機構選擇不公正時,只要A+θ-θB-(L1+R1)X>A,即θ-θB>X(L1+R1)時,即合謀產生的“操縱剩余”中上市公司所得部分大于被發現后上市公司遭受的處罰與其聲譽價值損失之和時,他就會選擇不公正,合謀就產生。若“操縱剩余”的空間較小,加大對上市公司違法的懲罰機制(增大L1,R1),加大對違法行為的監督力度(提高X),將使上市公司合謀的可能性降低。
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上市公司與審計機構之間存在著包含審計機構的費用、續聘及審計費用標準等內容的子契約。根據本文上市公司與監管機構的模型可知,我國現階段上市公司多傾向于選擇違法行為,而審計機構在審計“交易”的子契約安排中明顯處于被動地位,受上市公司支配程度很大。因此,審計機構在同行業務競爭中讓步、遷就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共同合謀造假成為一種理性選擇。
三、審計機構與投資者、上市公司三者之間的經濟學分析
1.企業中委托—關系的嚴重失衡
在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委托人、被審計人與審計機構三者之間的特殊關系。被審計人即上市公司,其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管理者,他是替委托人管理資產的“人”,而審計機構則是替委托人鑒證公司經營管理層業績的人,即二者均是為受托人的同一委托主體——股東服務的,它們二者之間不存在任何契約、利益關系。故此按照這種傳統的委托理論,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是“人”監督“人”的過程,是可以保證其公正性的。但在目前的“經理中心主義”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下,經營者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股東大會形同虛設。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委托審計人,并決定著審計人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完全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衣食父母”。審計機構在審計“交易”的契約中明顯處于被動地位。在現行審計關系格局和現行注冊會計師執業監管與制裁機制下,他們在激勵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甚至于與上市公司共謀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
2.激勵與約束機制的不對稱
在我國,目前審計人員的勞務報酬往往是與公司資產或凈資產相掛鉤,而與勞務時間無關。由于一方面缺乏有效激勵機制改變審計人員的目標函數,抑制其“偷懶”動機,另一方面又缺乏嚴格、科學的監督、約束機制,在此情況下,審計人員基于自身成本效益的考慮,往往存有不合理縮短審計時間的傾向,以犧牲執業質量為代價換取自身經濟利益的增加。
治理對策與建議
一、法律制度建設層面的對策
1.從行政責任上看,各相關法律法規應做出較為清楚統一的規定,即不同層次或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對行政責任方面的規定應統一口徑(主要針對監管機構)。因為規定的不一致性,會增加執法難度,使其判罰易于出現寬嚴不一現象。
2.從民事責任上看,各有關證券法律法規一般應具體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規定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程度及數額大小;同時,民法應對證券違法行為做出專門規定,使得上市公司、審計機構違法行為所負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清晰明確。
3.從刑事責任看,各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責任的重大違法行為的界定標準,應由原先的“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情節嚴重”等籠統含糊的詞語進一步明確為定性或定量特征,從而使上述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增強法律的威懾作用,減少重大違法者存有的僥幸心理。
二、具體執行層面的對策
1.強化職業道德的約束力量,克服機會主義的行為。僅有相應的法律和規范,還不足以使獨立審計高效率地運轉起來。當與獨立審計相關的法律和規范的社會成本大于社會收益的情況下,一個健全的市場經濟社會就需要通過道德的力量來克服審計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審計人員的理性使其意識到,必須采取開明的謀利行為。在市場經濟中,道德的地位是法律和規范所無法代替的。它一方面對審計人員的行為范圍設置了邊緣地帶,另一方面通過人的道德觀,為法律和規范的強制實施提供了社會心理學的基礎。我們可通過強化道德的約束力量,在整個會計職業界普遍開展誠信教育,提高審計人員以道德為基礎的行為自律程度,營造出“信則共贏,不信則皆亡”的良好氛圍,形成一種讓審計人自覺守信,愛惜自身聲譽的機制。使審計人確立公認的是非標準,培植克己、慎獨、踐諾的職業意識與廉恥意識。養成“愛惜自己羽毛”的習慣。
2.理順各方的利益關系,減少利益沖突。由于企業內部存在多層級的委托關系,因此,如何理順委托方和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就顯得格外重要。基本思路是:根據某些假設(如關于人偏好等信息),委托人為人確定一個報酬方案,使得在此方案下,委托人和人同時達到效用最大化。這樣,委托人和人有了經濟利益上的一致性基礎,使得利益關系清楚,減少由于利益沖突而產生的注冊會計師造假問題。具體設想是:(1)引入競爭機制,建立專業經理人才市場;(2)規范和完善資本市場,通過資本市場的有效運行將替換機制引入專業經理人才市場;(3)建立有效合同激勵機制,使經營者的報酬與經營成果保持一致;(4)強化內、外部監督機制;(5)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者的責、權、利;(6)強化內部的制衡和約束機制,強化會計監督職能,防止對外報告會計與其經營者“串謀”欺騙所有者,出現“道德風險”和“內部人控制”問題。
3.切實加大處罰力度,降低審計機構的預期風險收益。筆者認為,使審計機構的風險成本大于其風險收益是一種有效防止其提供失真的會計信息的物質上的內在警示措施。但在目前的監管體制下,對造假的審計機構及專業人員的處罰太輕,基本上沒有對個人的罰款性處理。對當事責任人最重的只是取消其執業資格,造成“受罰主體缺位”。只有真正啟動對嚴重造假的審計機構及責任人的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程序,增強注冊會計師造假受罰的風險,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威懾作用。
篇10
關鍵詞:建筑工程物資管理管理措施經濟效益
物資管理系統是企業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環,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企業物資也成為企業很重要的一個管理對象,物資管理直接維系企業的生產、運營,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成本和效益。物資是企業正常生產的保障基礎。建立一套物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于如何有效的把施工單位所需的物資能及時、保質保量的供應上去,有著重要的意義:建立一套物資管理信息系統能夠加快物資的周轉速度,提高生產效率,加強物資管理的信息化手段,提高單位的經濟效益。
1建筑工程物資管理的目的及意義
物資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對企業的正常生產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建筑工程施工中供應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工程建筑的成本及進度,生產經營是否能夠順利運行,以及能否為企業的發展創新提供優質的物資保證,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建筑企業中的物資供應部門在保證物資供應的同時又要最大程度的節約采購資金,合理儲備庫存物資,降低儲備資金占用。加強對采購的物資質量、價格的監督。物資管理部門要能夠及時了解市場行情,掌握市場動態;管理者能夠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正確的決策,通過實施信息化管理項目,降低庫存水平,提高庫存周轉率。
2建筑工程物資管理中存在的現實問題
2.1物資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現行的工程施工管理方法多停留在傳統意義上的、粗放式管理階段,完全不能符合企業現代化管理的要求。在工程物資的采購、運輸、保管、使用等一系列環節中缺乏科學評價和相應的配套程序,極易導致施工緊張和物資短缺,拆東墻補西墻;現場物資調派也不能做到機動運用、靈活掌握,造成資源浪費或效率低下。現代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工程的建成都是生產資料價值形態的轉移,正是在這種轉移中產生了投入與產出的價值比。合理資源的調配、管理才能使得這種價值形態轉移最大化。
2.2粗放式的管理現場造成物資消耗定額不準確、缺乏配套管理程序,造成物資管理低效益。長期實踐表明建筑施工現場的物資消耗定額脫離實際,高低沒有界線;此外也有一些物資沒有消耗定額,以致造成部分物資消耗失控。長期以來我們多實行物資供給制,養成了“張口、伸手”的慣性思維,企業管理中缺少物資節約意識,片面追求產值,忽視工程質量和物化勞動的節約。此外,即使制定了物資消耗定額,但制度得不到有效執行、貫徹;第三是物資管理上沒有明確的獎罰制度,總之管理上的疏忽或執行力的缺乏導致物資管理中的低效率、高成本。
3建筑施工物資管理的目標和措施:
信息化建設是提高物資管理的必行措施。新的管理技術、工程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物流過程,為物資信息化提供了條件。而物資信息化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更使得加強企業物資管理信息化工作成為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3.1練內功、促進物資管理人員專業化。提高職工整體素質是深化物資管理的決定性因素,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活動,構建和諧企業。鼓勵學習、技術比武,形成學文化、學技術的濃厚氛圍,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3.2企業應該充分認識到企業物資信息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不僅要投人大量人力和物力。要實現物資管理流程制度化、規范化、專業化,減少人為因素,提高物資計劃、采購、物資領用、物資調撥、配送運輸和倉儲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標、貨款承付、責任追究、索賠等等的程序化和剛性執行。此外還涉及到企業的組織機構、管理體制工作方法和工作基礎等一系列問題。
3.3構建以物流,生產、施工,資金為主線,集成供應商、客戶等外部資源,以企業信息門戶、工作流程管理為中心,構筑綜合信息交流平臺,實現物流、信息流、資金流、責任流的統一,優化企業的集約化管理,節約生產成本、通過流程再造和制度完善,規范物資管理個人行為,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和職務犯罪。
3.4建立工程物資信息系統和決策支持統一,提高物資管理水平和效率。物資管理信息系統是企業信息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處理物資信息的同時,應該注意建造綜合數據的環境,實際運行過程中的所有技術數據和事務數據對所有參與單位或個人均具有可視性和可存取性。簡化的設計、靈活的應用,增加了管理者對物資信息的理解,加快了信息傳遞到執行部門的時效性。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庫存模型、預測模型等管理決策模型,其中的設計單元應包括:①施工物料需求計劃模塊。通過使用采購和倉庫/庫存系統,系統能夠提供物料需求計劃的基礎數據。根據消耗產生物料需求計劃,生成新的訂單,采購建議,其他需求以采購申請的形式記錄下來并分配給相應的采購人員。②采購模塊。該模塊功能包括系統評價、供應商選擇、監控訂單等活動,以優化采購流程。③庫存管理模塊。功能包括庫存處理,計劃內、外的庫存取消,庫存轉移,保留和庫存調整,以保證編制準確有效的物料計劃和調配控制。④現場收貨模塊。收貨數據系統依據交貨數量、質量實時更新。⑤倉庫管理。庫房依據功能不同設計不同的物理或邏輯單元。以安排合適的存放位置,數量,調配流程等。⑥發票及后勤信息系統。發票功能清晰地表明了系統集成的程度。后勤信息系統則通過提供多種分析來支持日常和策略性的決策。⑦客戶化服務模塊。系統可依據客戶需求快速、可靠、經濟地實施和自定義需求。以滿足不同公司和組織的特殊業務需求。實現對客戶和市場的快速響應,提高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
3.5建立、完善物資采購制度,做好采購成本控制的基礎工作
建立嚴格、完善的采購制度,不僅能規范企業的采購活動、提高效率、杜絕部門之間互相扯皮,還能預防采購人員的不良行為。采購制度應規定物料采購的申請、授權人的批準權限、物料采購的流程、相關部門(特別是財務部門)的責任和關系、各種材料采購的規定和方式、報價和價格審批等。比如,可在采購制度中規定采購的物品要向供應商詢價、列表比較、議價,然后選擇供應商,并把所選的供應商及其報價填在請購單上;還可規定超過一定金額的采購須附上三個以上的書面報價等,以供財務部門或內部審計部門稽核。
4構建長效機制,確保物資信息化建設的長期性
建筑企業在物資管理信息化的實施過程中,要始終堅持“立足自我、兼顧全局”,要采取穩健的構建措施,在具體實踐上.應具有自己的特色,完全脫離實際,是很多企業實施物資管理信息化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囚,要采取保留企業特色流程,以充分體現企業自身的認識,了解需求,在實施過程中,有集中、有分工、職責明確、有統一的總體計劃和各個分節點標志,有效保證信息化的整體實施效果: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和修正,保證信息化構建的實用性和長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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