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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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保障合伙律師事務所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律師執業機構。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應當接受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設立

第六條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產。

第七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等;

(二)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總額,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和程序,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七)合伙協議及章程的解釋、修改;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律師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

(十)合伙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

合伙協議自合伙律師事務所經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合伙人

第十條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師事務所,參與合伙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并對合伙律師事務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

第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提請修改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五)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協議對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七)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二)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四)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合伙人應當在本所專職從事律師職業。

非本所的專職律師不得成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吸收新合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合伙人退出合伙,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提出退伙時間要求的,退伙人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退伙人辦結退伙事宜。

第十七條合伙人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或者因其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合伙人會議可以依照合伙協議將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權取得合伙協議約定的財產份額及其他財產收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八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合伙律師事務所中應當分得的財產份額及其他財產收益。

第十九條合伙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后,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內部管理

第二十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決辦法等由合伙協議約定。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會議應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召集方式、議事規則和程序、表決辦法,決定和處理本所重大事務。

合伙人會議的決議及審議、表決情況,應當以書面形式記載,并由出席會議的合伙人簽字。

第二十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管理律師事務所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合伙律師事務所主任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其職責由合伙協議約定。

合伙律師事務所主任,依照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并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管理內部事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放棄對其內設部(室)、分支機構、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事務,應當統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取服務費用和辦案費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師不得私自收取服務費用和辦案費用。

第二十八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受理法律事務時,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九條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合同,并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業務學習培訓、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按勞分配、兼顧公平的原則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對于違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根據其行為性質、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解除聘用關系或者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四條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管理,未經合伙人會議決定,不得分割、挪用、處置。

第三十五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三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經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第五章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的;

(二)律師事務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合伙律師事務所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

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也可由合伙人會議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擔任清算人。清算機構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并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條清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清理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

第四十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清償所有債務后,對剩余的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書,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四十二條合伙律師事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名,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帳簿、業務檔案、印章按照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三條合伙律師事務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個月。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對清算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成立兩年內,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內不得作為合伙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因違反執業紀律、職業道德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內不得作為合伙人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但能夠證明對導致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不負管理責任的合伙人除外。

篇2

企業制度的分類:按企業資產的所有者形式分

從企業資產的所有者形式來考察,企業制度分為個人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種基本類型。在這里,“所有者”與“所有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所有制,有著不同的所有者。同一種所有制,也有著不同的所有者形式。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各國,普遍采用企業資產所有者形式這個標準作為劃分企業制度的基本標準。這三種基本形態是在市場經濟數百年的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也是世界各國企業立法的三種主要形式。

1.個人業主制企業

個人業主制企業是指個人出資興辦,完全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的企業,這種企業在法律上稱自然人企業或個人企業。個人業主制企業是最早產生的也是一種最簡單的企業。

(1)個人業主制企業的優點:一是企業的開設、轉讓與關閉等行為,僅須向政府登記即可,手續非常簡單。二是利潤歸個人所得,無需與別人分享。雖然它也要繳納所得稅,但是不雙重課稅,稅負較輕,這一點與公司不同。三是企業由業主自由經營,別人無權參與干涉,在經營上制約因素較少,經營方式靈活多樣,所以處理問題機動、敏捷。四是技術、工藝和財務不易泄密。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保守企業有關銷售數量、利潤、生產工藝、財務狀況等一切商業機密,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基礎。而對于個人業主制企業而言,除了個別財務資料須讓稅務機關知曉以外,其他均可以保密。五是企業主可以獲得個人滿足。這種企業成敗皆由業主承擔,如果獲得成功,企業主會感到成功的滿足。所以不少企業主認為,他們在經營企業中所獲得的主要是個人的滿足,而不只是利潤。

(2)個人業主制企業的缺點:一是業主要承擔企業的無限責任。所謂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的全部債務時,法律強制企業主以個人的其他財產來清償企業的債務。從這個角度上講,企業主的所有財產都是有風險的,一旦企業經營失敗,則可能導致企業主傾家蕩產,身無分文,甚至危及社會的穩定。因此,對風險性較大的行業不宜采用這種形式。二是企業規模有限。這種企業在發展規模上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個人資金有限,信用有限,資本的擴大完全得依靠利潤的再投資,企業自身積累也有限,因此不易籌措較多的資金以求擴張;另一方面是個人管理能力、自身精力的限制,也決定了企業有限的規模,如果超出了這個限度,企業的經營則變得難以控制。三是企業壽命有限。企業的存在是完全憑借業主的資信能力、管理能力作為依托的,因為企業主的繼承人不一定有足夠的能力維持住這個企業,所以企業是和業主共存亡的,業主的死亡、破產、犯罪或轉業都可能使企業不復存在。這樣,企業的雇員和債權人就不得不承擔較大的風險。在西方國家,債權人往往要求企業主進行人壽保險,一旦企業主死亡,則可用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收回債權,但這并不能消除企業的短命。

2.合伙制企業

合伙制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資,為了獲利共同經營,并歸企業主共同所有的企業。合伙人可以資金或其他財物出資,也可以權利、商標、專利、勞務等代替??偟膩砜?,合伙制企業不如獨資和公司制企業的數量多。在美國全部企業形式中,合伙企業約占7%,但這種企業形式在廣告事務所、商標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零售商店和股票經紀行等行業中是仍為常見的形式。

(1)合伙經營合同。成立合伙企業必須經合伙人協商同意,然后采用書面協議的形式,把每一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都確定于合約之中,這個書面合約即合伙經營合同。在合伙經營合同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內容:①企業所得利潤和所負虧損的分配辦法;②各合伙人的責任是什么,包括出資額多少,承擔哪些責任,以及主要業務分擔等;③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辦法;④企業關閉合并、資產的分配辦法;⑤合同上未定事宜出現爭端時解決的辦法。

(2)合伙人的類型。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是擁有這個企業并在合伙經營合同上簽字的人。根據合伙人是否參加企業經營及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可以劃分為以下類型:

①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實際從事企業的經營管理,并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的合伙人稱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權代表企業對外簽約,并對企業債務承擔最后責任。如果企業中的所有業主都是普通合伙人,這個企業就叫普通合伙企業。

②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中對企業債務僅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稱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企業不起重要作用,僅以其所投入資本的數額承擔有限責任。

③其他合伙人。除最常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外,有些企業中還有不參加具體管理的合伙人、秘密合伙人、匿名合伙人等。不參加管理的合伙人是指沒有經營權的合伙人;秘密合伙人是指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不為人知的合伙人;匿名合伙人是只出資而不出名,只參與利潤分配而不參加管理的合伙人。

(3)合伙制企業的優點:一是擴大了資金來源和信用能力。與個人業主企業相比,每個合伙人能從多方面為企業提供資金,同時,因為有更多人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資信能力也增強了,容易從外籌措資金。二是集合伙人之才智與經驗,提高了合伙企業的競爭能力。特別是當各合伙人具有不同方面的專長時,其優勢就更加突出。三是增強了企業擴張的能力。由于上述資金籌措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增強,給企業帶來了進一步擴大和發展的可能性。

(4)合伙制企業的缺點:一是產權轉讓困難。產權轉讓須經所有合伙人同意方可進行。二是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這一點和獨資企業相似。同時,當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人時,他們之間還存在一種連帶的責任關系,即法律要求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合伙人,對沒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合伙人所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三是企業的壽命仍不易長久。一個關鍵的合伙人死去或退出,企業往往難以維持下去。四是合伙人意見分歧時,難以統一,從而影響企業決策。五是企業規模仍受局限。和公司比較起來,籌措資金的能力仍很有限,不能滿足企業大規模擴張的要求。

3.公司制企業

公司是由許多人投資創辦并且組成一個獨立法人的企業。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是獨立法人,這是公司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重要區別。后兩者都是自然人企業。

(1)公司制企業的優點: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負有限責任,其風險要比個人業主、合伙人小得多。二是公司可通過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來籌資,容易籌措大額資金,滿足公司大規模擴張的需要。三是公司具有獨立壽命。公司作為法人,除非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事項出現時,公司可無限存續下去,而個別股東或高級職員的死亡、轉業等不影響公司的存亡。如美孚石油公司成立于1889年,通用電氣公司成立于1892年,均已有上百年的歷史。四是管理效率高。公司制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使得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均有各方面的專家(專業經理)負責,所以能夠比股東更有效地管理企業,更能適應市場多變、競爭激烈的經營環境。

(2)公司制企業的缺點:一是創辦公司手續繁雜,組建費用高昂。二是政府對公司制企業有較多的限制。為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政府對公司的運作嚴加監管。三是財務報表全部公開。政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定期公布于眾,這可能給競爭對手帶來可乘之機。四是雙重繳納所得稅。首先,公司的利潤在分配前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其次,公司用稅后利潤向投資人支付利潤時,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使得公司的稅負比合伙企業要沉重。盡管公司存在這些缺點,但從現代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公司制企業所顯示出的優點還是其他企業所無法比擬的,因此,它作為最適于現代大企業的一種企業制度,受到各國的推崇。

企業制度的分類:按企業組成的方式分

從企業組成的方式來考察,企業可以分為工廠制和公司制兩種類型。企業組成方式是一定生產力和生產方式的反映,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企業的生產組織從無到有,經歷了家庭手工業一手工作坊一包買商一手工工場一機器工廠一現代公司等歷史發展階段。其中,工廠制和公司制是作為企業制度確定下來的兩種基本類型。

1.工廠制企業

工廠是指以機器體系為主要生產手段,不同工種的勞動者進行分工和協作,直接從事工業生產的基本經濟組織。從生產手段看,工廠是隨著手工工具轉變為機器而出現的;從內部組織來看,工廠是在分工協作基礎上按產品或工藝要求,由若干車間、工段、班組和職能管理機構組成的。

工廠有兩種不同的管理方式:

(1)自由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種工廠就是企業,擁有法人資格,叫做工廠制企業。

(2)屬于企業或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或是政府機關附屬的工廠,這種工廠不是企業,沒有法人資格,不是獨立經營的經濟單位。它在企業或公司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內部生產費用的經濟核算。

工廠制也稱單廠制,這種組成方式主要表現為一個工廠就是一個企業。如果把單廠制的概念擴展到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就表現為由一個業務單位組成的一個企業。因此,不考慮行業的特點,僅從企業組成方式看,可把一個業務單位組成的企業通稱為單廠制,這也是單廠制的廣義概念。

由一個業務單位組成的企業往往是小企業,在某些行業中有較強的生命力,如在小型加工工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數量較多。這些由一個業務單位組成的企業,既有優勢也有劣勢。其優勢是專業性強,便于創造出局部優勢,為專門用戶制作某些產品;應變能力強,便于洞察用戶需求,作出快速反應;機構精簡,免受機構臃腫及官僚主義習氣的危害;為造就企業家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許多企業家往往是從創辦小企業起家的。其劣勢是企業勢單力薄,難以抵御較大市場風險;企業技術力量有限,難以形成技術群體;企業資金籌措不易,難以拓展更大的經營范圍;企業缺乏足夠信息,難以形成綜合性的信息網絡系統。

2.公司制企業

公司是由兩人或兩人以上集資聯合組成經濟實體的經濟組織。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里的“集資”,既可以是資金的聯合,也可以是財產或其他無形資產的聯合。聯合組成公司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作為聯合體而存在的公司,有著下面兩個共同特征:

(1)集資聯合組成的公司資金和財產,是由公司支配的獨立資金和財產,用于公司統一的經營活動,并承擔著公司自負盈虧的經濟責任。

(2)集資聯合組成的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公司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作為聯合體而存在。上述內容表明,公司是經濟聯合的一種高級組織形式,但反過來,并非所有的經濟聯合組織都是公司。工廠制企業可以通過集資方式依法改組為公司,但不能簡單地把單廠企業改名為公司。同樣,單廠企業可以與其他工廠通過產權聯結依法組成各種形式的公司,公司是新的法人,但不能把一般的合伙關系、合同關系、協作關系或其他經濟聯系組成的經濟聯合也當作公司,不存在什么“松散性公司”與“緊密性公司”之分。工業企業發展的歷史表明,企業生產組織的萌芽產生于手工作坊,而正式形成于手工工場。又歷經多種形態的過渡形式,形成了以機器體系為基礎的工廠制企業,最終在產權聯結的基礎上才形成公司制企業??梢钥闯?,工廠制為現代企業制度奠定了基礎,公司制是適合社會生產力發展和商品經濟發展的最高組織形式。

企業制度的分類:按經營管理方式來分

從經營管理方式來考察,企業制度可分為傳統國有制、承包制、股份制等。

1.傳統國有制

建立在傳統計劃經濟基礎上最具有典型性的企業制度便是傳統的國有制企業。其根本特征是企業生產資料的國有化以及與此相應的企業行政化。其具體特點有以下三個方面: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既是生產資料的占有者,又是企業的直接管理者;國家實行統一的勞動人事管理。我國原有的國有企業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其主要缺陷是:財產組織形式單一化;產權封閉化;組織形式非法人化;組織管理非制度化。在這種存在諸多弊端的企業制度下,企業既沒有財產權,也沒有真正的經營自主權,當然也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因此,嚴格地說,傳統的國有企業不是商品生產的企業,失去了其作為市場的基本經濟單元和競爭主體的應有地位。

2.承包制

承包制是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簡稱。我國從1987年開始廣泛實行這種制度,一些小型企業實行租賃制。承包制是按兩權分離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方式,確定國家與企業間的責、權、利關系,在承包合同范圍內,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承包制的核心是個“包”字,它的基本原則是: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

承包制具有靈活性、適應性和非規范性的特點,在一定的條件下是一種可行的分配制度。它體現了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原則,既有激勵作用,也有制約作用。這主要表現在:“包死基數、確保上交”可以保證上繳利潤的適度增長;“超收多留”是運用以新增利潤中增加邊際收益的原理,給企業以動力,鼓勵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和改善經營管理從增產增收中增加留利:“欠收自補”使企業承擔一定的風險,又給企業以壓力。

但是,無論承包制本身還是其執行,都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1)實行稅前承包和稅前還貸,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有問題的。(2)承包基數和分成比例是非規范化的分別核定,一戶一率,難免出現討價還價等扯皮現象,通常是把承包基數和上繳比例壓得偏低,影響財政收入。(3)企業容易產生短期行為。(4)執行中也缺乏嚴肅性,只包盈不包虧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說明,承包制只是階段性改革的產物,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它就不能適應新的情況,需要再改革。

3.股份制

股份制是指由股東出資創辦企業,交由專家進行經營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最后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和承擔投資風險的企業制度。

 

企業制度可以分成哪幾類相關文章:

1.企業管理制度有哪些要求

2.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3.企業工資制度有哪些

4.公司銷售管理制度有哪些

篇3

(說明:

二,此文本旨在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內文字為制定要求.)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合伙人為.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元;出資者:,金額:.

〔開辦資金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分別載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二);

(三);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一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制定和修改章程;

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所長,副主任等),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七)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處分財產;

(十一)變更名稱;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

第十五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七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九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三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更換合伙負責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三十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篇4

關鍵詞:風險投資;合伙;有限合伙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源于40年代的美國硅谷,是指向主要屬于科技型的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及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其目的是尋找具有高利潤、發展潛力大、高風險的投資機會,以期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本文擬就中國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現狀及其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初步探討,并對中國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議。

一、中國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現狀

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是指風險投資主體的治理結構和風險投資活動的管理運作機制。綜觀中國的風險投資機構,幾乎全部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在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上民間資本很少參與,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資建立的或者是政府占絕對控股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少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這些由政府直接出資建立或政府占絕對控股地位的風險投資公司,在本質上屬于國有風險投資機構。這種由政府直接出資建立的國有風險投資公司存在的問題很多、很突出,具體體現在這樣四個方面:(1)經營者選擇機制行政化;(2)約束與激勵機制軟化;(3)風險投資項目評價簡單化;(4)投資后參與管理形式化[2]。

二、中國現行法律制度對風險投資組織體系構建的障礙

(一)合伙法律制度

目前,中國《投資基金法》的制定也成為中國金融法發展的焦點之一,為中國風險投資機構選擇信托基金制增加了可能。由于風險投資的風險性很大,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所有合伙人都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一規定不利于風險投資公司籌集資金,因此,普通合伙企業組織形式并不受風險投資機構的青睞。中國雖然已經出現了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但一則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只是在特定和有限的區域建立起來,其影響力非常有限;二則有限合伙于國人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對其認識還不足,接受程度還不夠,因此,采取這種組織形式的風險投資機構極少。

此外,中國2006年新修改的《合伙企業法》雖規定了公司、企業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但該法第3條同時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性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薄豆痉ā返?5條亦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將特定主體排斥在合伙企業合伙人之外,雖有其合理之處,但不利于合伙企業組織規則的統一,也就否認了公司等法人在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而這對于風險投資來說是致命的。對于風險投資而言,不允許法人作為普通合伙人,將意味著風險投資專業化程度無法提高,資金運作安全性易受到損害,也不利于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迅速建立起良好的信任關系[3]。

(二)公司法制制度

在中國《公司法》中存在不利于風險投資的規定。首先,法定資本制不適應風險投資的運作機制。中國《公司法》目前采用的主要是法定資本制,這確實能夠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安全,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投機等不法行為,但法定資本制要求風險投資公司在設立之初,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全部認足股份、全部募足股款,既不允許授權發行,也不允許分期繳付。然而,風險投資公司募足風險資本之后,不可能立即把其投人到風險企業(或項目)中,要等待時日尋找機會,在公司股東的收益壓力之下,往往促使風險資本管理者選擇從事證券、房地產投機等非法經營業務。另外,法定資本制也阻礙了風險資本家根據風險經營項目進展情況、贏利能力和經營目標是否實現,來決定是否繼續及何時投資、投資多少等[4]。在風險企業發展的每一階段都需要資金,但不同階段對資金的需求規模不相同:在種子期,所需資金最少;在創業期,所需資金顯著增加;在成長期,風險資本一般投入最大;在成熟期,盡管所需資金很大,但由于可以通過信貸、發行債券或股票融資,因而風險資本已很少投資了。由此可見,對于風險投資公司采用法定資本制極為不妥。

其次,《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不利于風險投資的發展?!豆痉ā芬幎ā肮究梢韵蚱渌髽I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边@就限制了公司的投資范圍,即只能是有限責任主體的出資人。

三、建立和完善中國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把有限合伙作為中國風險投資機構的主流形式

1.對有限合伙人的范圍做出相應的限制,并對有限合伙實行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毫無疑問,如果允許國家工作人員作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極有可能促其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為合伙謀取私利,所以,應嚴格規定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合伙人的資格。同時,為了防止有限合伙企業成為黑色收人者洗錢的工具,應嚴格有限合伙的登記管理制度,采取實名制,通過合伙協議規定并通過登記明顯合伙人的地位及出資情況、承擔責任方式等。

2.建立配套的有限合伙退出機制。有限合伙一般在有限合伙協議中規定了其存在的期限,并且風險投資最終目的是通過把有限合伙的股權轉讓實現高收益的。所以,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股份從其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的退出方式,應是立法中著重考慮的問題。一般來講,公開上市、協議轉讓和企業回購股權是退出投資的三種常見方式,其中,公開上市是一種優先考慮的退出方式,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并深受歡迎的資本退出模式。

3.解決有限合伙中法人可以充當普通合伙人的問題。允許法人成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對于風險投資的意義很大,因為從實踐來看,風險資本家往往都是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然后再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義參與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機構,充當普通合伙人,這樣更便于多個風險資本家協調工作,也相應減少了風險資本家的風險。對于風險投資而言,不允許法人作為普通合伙人,將意味著風險投資的專業化程度無法提高,資本運作的安全性易受到損害,也不利于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迅速建立起良好的信任關系。

(二)修改公司法律制度,建立折中資本制

1.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建立折中資本制。公司資本制度大體上分為三種類型,即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中資本制。中國的風險投資公司目前采用的是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能夠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安全,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投資等不法行為。但是,法定資本制要求風險投資公司在設立之初,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全部認足股份或全部募足股款,既不允許授權發行,也不允許分期繳付,這樣往往造成已募集的風險資本閑置。授權資本制雖然能防止法定資本制下的風險投資公司的資本閑置,降低公司設立門檻,使募集新股程序簡便,但易于造成公司濫設和公司資本虛空,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而折中資本制既能減少公司設立難度、避免法定資本制造成的公司資本閑置的浪費,提高公司運作效率,又通過對公司首期發行股份的數額和公司股本總額的最后籌集期限作明確限制,從而使公司資本相對確定,有利于避免公司虛設,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因此,中國風險投資公司應采用折中資本制。

2.加強對風險投資公司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風險投資公司的弊端之一就是在風險投資公司中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由此導致委托成本升高。為此,我們要想方設法加強對公司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以降低委托成本。如規定主要經營管理者的收人必須向監管機構如實申報、風險投資公司的主要經營管理者不得從事任何與本行業有競爭性或有關聯交易嫌疑的活動等。

3.改造國有風險投資公司。目前,中國大多數風險投資機構屬于國有風險投資公司,其在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大缺陷,運作效率不盡人意。為此,我們可以對現有國有風險投資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兼并、聯合、重組等多種形式逐漸稀釋國有股權,減少政府資本的比重,加大社會特別是企業資本的比重,把現有的國有風險投資公司逐漸地改善為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管理科學的風險投資股份公司,建立起完善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

(三)鼓勵發展公司型風險投資基金,適度發展契約型風險投資基金

任何一個國家的企業組織形式都不可能是單一的,國家都要提供盡可能多的組織形式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要,公司型風險投資基金和契約型風險投資基金理應是中國風險投資機構的選擇對象。由于中國公眾投資者的信托意識還不如法制健全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僅僅憑信托關系即募集到較大規模的而且從事實業投資的產業基金比較困難。與證券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小投資者相比,產業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和相對富有的個人,而且更有愿望參與基金的重大決策。以公司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投資者便成了基金公司的股東,有利于通過參與基金公司的重大決策,較好地行使知情權、監督權和其他作為最終所有者的權力。另外,目前中國還沒有建立完備的信用制度,金融信托業的動作還不規范,信托專業人才還很缺乏,眾多的投資者還沒有這種信用觀念和知識。在目前情況下,風險投資基金中公司型基金可以占有很大的比重。

參考文獻:

[1]劉復軍.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國際比較與中國的選擇[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7,(5).

[2]范柏乃.現代風險投資運行與管理[M].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0.

篇5

乙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組織名稱 、合伙經營項目

合伙組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條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會議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除名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 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一般事項決定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須經合伙人會議中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的重大事項是指:

(1)推舉合伙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會議:

(1)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主管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2)合伙事務執行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全體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3)業務經理每月主持召開一次有下屬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二)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根據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并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5、根據合伙組織的盈利情況和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個人表現,有權對合伙事務執行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內部行政事務的負責人,負責合伙組織的內部經營和管理。其權限為:

1、組織實施合伙人會議;

2、對合伙組織經營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

4、擬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獎懲激勵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

6、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和及日常財務開支情況;

7、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組織的財務、后勤負責人,并協助其他合伙人參與合伙組織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1、對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主持合伙組織的日常財務、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組織的財務制度,編制合伙組織的財務收支計劃,檢查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并及時向其他合伙人通報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督促合伙組織相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合理使用資金,對合伙組織的年度經營成本和利潤進行預測,并形成預測報告,供合伙人會議決策參考;

4、擬定財務機構設置方案及財務收銀人員的的崗位職責;

5、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對相關資料(如人事資料、文件、憑證、賬薄、報表)進行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或存檔;

6、擬訂合伙組織經營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制度,管理營業發票;

7、管理合伙組織現金流動及與銀行的存兌資金往來,及時核對,保證賬目清楚、賬實相符;

8、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篇6

關鍵詞 人力資源管理 財務管理 關系 雙贏模式

一、前言

近些年,隨著經濟結構的改革,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中的地位顯著提升。但是同財務管理相比,人力資源管理還處于較低的位置。為了縮短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管理之間的差距,我國在對經濟結構進行改革的過程中,積極調整影響經濟結構改革的因素。如今,國家經濟發展迅速,我國也開始進行外貿交易,但經濟結構的轉變使得企業從中謀取的利益減小。因此,只有采用合理的方法將財務管理與人力管理相結合,提升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中的地位,這樣才可以讓企業實現雙贏。

二、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關系分析

(一)企業重財務、輕人力

通過對我國部分企業的調查發現,我國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兩個極端,首先來說一說其中的一個極端――重財務、輕人力。大部分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會制定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和發展方案,并采取相應的政策對企業進行管理。但是在對企業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部分企業過于重視財務管理,嚴重忽視了人力資源管理。這樣就導致企業發展以銷售為核心,和產品服務存在一定的差別。如果企業不能轉變重財務、輕人力的管理模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則會消失。例如,2008年的金融危機導致很多工廠倒閉,這些工廠沒有訂單,缺乏產品,無法維持正常的運行。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很多國家都損失慘重,但德國卻沒有受到嚴重的影響。這主要是因為德國制造產業發展較早,德國企業十分重視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對錄用的員工,企業會進行培訓和考核,并為員工提供法律保障,企業和員工共同發展,使得企業的發展效果顯著提高。[1]

(二)企業重人力、輕財務

企業發展的另一個極端,則是重人力、輕財務。改革開放后,我國勞動力過于密集,企業員工的管理工作難度增加。重人力、輕財務的問題主要源于剛剛成立的企業,尤其是科技創新企業,這種企業急需大量的專業人才。很多企業為了引進更多的人才,開始租高檔寫字樓,提升員工的薪酬,為員工提供各種各樣的福利津貼。但這種經營模式對企業的發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由于企業剛成立不久,缺乏資金,一旦銀行和投資人無法為企業提供資金,企業則會面臨破產的危機。例如,很多團購網站為了獲得更好的發展,開始利用高薪聘用人才、留住人才,但由于經營模式不成熟,在經營一段時間后,團購網站開始裁員,甚至倒閉,無法正常經營。[2]

三、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管理雙贏模式

(一)轉變傳統的企業管理觀念

企業要想獲得長遠的發展就要關注人力資源管理,將人力資源管理列入企業管理的方案中,讓人力資源管理的地位和財務管理的地位處于平等的狀態,這樣才能引起企業員工的重視。企業經營者要發現員工的作用和能力,切勿只將員工作為盈利的工具,要能給員工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和機會,提高員工在企業中的地位。這樣員工才會感受到自身在企業中的價值,員工的責任感也會因此提升。與此同時,企業要合理進行財務管理,促進財務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合作,進而為企業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企業經營者只有轉變傳統的企業管理觀念,企業才會呈現不斷上升的發展趨勢。

(二)結合心理學,展開人力資源管理

對于企業經營者而言,要想管理好員工,維持企業的正常運行和發展,企業經營者需要了解員工的心理。同時,結合員工的心理,制定相應的人力資源管理方案,使心理學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并幫助企業領導有效分析員工的心理。如今,企業員工的壓力越來越大,負面情緒不斷增多,員工情緒不穩定必然會給企業帶來負面的影響。例如,管理者不斷對員工進行抱怨、指責,影響員工心情,員工無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最K導致員工的工作效率下降。因此,為了讓員工積極主動地投入工作中,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過程中,要融入心理學。可以定期開展心理講座,聘請專業的心理專家,疏導員工的情緒,緩解員工的壓力。像一些中小型公司,企業經營者可以帶領員工參加一些娛樂活動,讓員工感受到領導的關心和重視。這樣有利于企業員工的身心健康,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工作觀。人力資源管理的發展需要結合企業實際的發展情況,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應為員工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和辦公環境。同時,視本企業自身情況,可為員工提供住宿,開設員工食堂,給予交通補助和話費補助,為員工辦理保險等一系列福利項目。此外,企業應該對員工進行定期培訓,提升員工的能力,讓員工實現自身的價值。[3]

(三)重視員工存在的壓力和情緒

人的情緒主要分為興趣、愉快、驚訝、憤怒、悲傷、恐懼、厭惡、輕視、羞愧。因此,在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時,經營者需要從人的心理變化出發。一般情況下,當人在遇到不好的事情時就會產生悲觀的想法。如果不能及時消除悲觀的想法,人的心理就會受到嚴重的影響,這樣就會產生負面情緒,而這種情緒會影響身邊的人。帶有消極情緒的人會導致企業工作氛圍沉悶、缺乏活力,而帶有積極情緒的人則會帶動同事的積極性,與同事共同發展。所以,企業要重視員工的情緒管理,讓積極的員工調動消極的員工,適當對員工進行鼓勵和支持。企業經營者要學會疏導員工的消極情緒,讓員工身心愉悅地進行工作。與此同時,企業也要進行壓力管理,對于壓力管理,企業需要根據不同年齡段的員工制定不同的減壓方案。[4]企業經營者只有重視員工情緒和壓力的管理,才會得到良好的回報。

(四)企業財務管理實行合伙人制度

對于一些中小型企業來說,尤其是剛剛成立的企業,企業可以選擇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需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擁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潤,合伙人為公司主人或股東的組織形式。[5]其主要的特征有以下幾種:首先,合伙人必須一同分享企業的利潤,但也要一起承擔企業的虧損;其次,合伙人必須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最后,合伙人可以提出適當的建議,對合伙模式進行調整。在運用合伙人制度的過程中,要促使財務管理制度產生作用,合伙人要一起為企業籌集資金,為企業引進更多的人才,同時要一起承擔風險。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更好地發展。因此,對于合伙人的選擇,企業也要提出相應的要求。企業必須明確合作制度的實現程序,對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詳細的說明。企業的發展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因此企業員工要做到齊心協力,才可以讓合伙制度更有價值。[6]這樣一來,員工就會從中獲取相應的利潤,進而積極主動地參與工作。這種雙贏的模式可以為企業引進人才和留住人才。在實行合伙人制度的過程中,企業經營者要能掌握合伙人制度的概念和主要作用,同時遵循相關的要求實行合伙人制度。

(五)財務管理中讓員工持有股份

對于一些大型企業(下轉第頁)(上接第頁)而言,在進行財務管理的過程中可以實行員工持股制度。財務管理中讓員工持有股份,可實現員工身份的轉變,從過去企業生產發展的執行者,變為企業生產發展的主導者。員工占用股份的方式,能從根源上調動員工的參與積極性,加強員工與企業管理層的內部聯系和交流,使員工最大限度地發聲。企業利益和員工利益將會實現統一,進而達到企業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雙贏的目的。但同時,在制定員工持有股份的制度中,要制定嚴格的管理機制,如何對外出賣、分紅企業的股份等。[7,8]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之下,實現調動企業員工積極性的目的。

四、結語

我國企業要想實現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贏,就要做到既關注經濟利潤,又關注企業員工的發展,對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管理進行定量分析和定性評價。企業切勿過度重視財務的發展,而忽視員工的感受,否則員工將不會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價值,甚至會選擇離開企業,謀求更好的發展。企業經營者如果想要維持企業的運行就要轉變傳統的管理觀念,深入研究心理W,從心理學的角度分析員工的思想和工作態度。企業經營者要站在員工的角度思考問題,適當為員工減輕壓力,減少員工的負面情緒。這樣一來,當員工切實地感受到自身的利益沒有受到侵犯時,員工才會積極主動地投入工作中,進而提升工作效率,為企業發展作出更多的貢獻。在財務管理方面,企業要激勵員工,可采取持股制度或合伙人制度等。這樣才能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讓他們更好地為企業服務。企業只有處理好財務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的關系,才能讓其發揮更好的作用,進而促進企業的發展。

(作者單位為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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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34.

[2] 李京華.影響人力資源管理培訓效果的因素分析[J].現代工業經濟和信息化,2016(21):10-23.

[3] 徐凱.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性[J].現代經濟信息,2016(21):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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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90.

[7] 馬俊.員工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人力資源管理與組織績效關系實證研究

篇7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5、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6、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為???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伙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核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伙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訴。

第三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并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薪資及福利

聘用律師可以選擇薪資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除獎金以外的工資、加班費、補貼和津貼等一切報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據甲方的經濟效益不時修訂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確定或相應調整乙方的薪資標準。

篇8

經營生意中,我們見到過兩人合伙,或者更多的合作伙伴,根據大家互利共贏的合作原則,合作者之間要簽署合伙經營協議書,以下整理了一份詳細的四人合伙經營協議書的模板,可供參考。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系方式:

丁方:

性別: ,身份證號:

,

住所:

聯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________項目”,共擔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以下協議,并共同遵守:

1、甲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總金額的%;

2、乙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總金額的%;

3、丙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總金額的%;

4、丁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總金額的%。

5、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正。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乙、丙、丁三方有權隨時查閱公司賬務,甲方應及時配合乙、丙、丁查閱賬務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員協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對賬務有疑義,甲方應當予以解釋。

企業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資金額的比例分配。

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資,由甲、乙、丙、丁決定,實行一票否決制;

2、追加投資在企業拓展業務時,每個股東按前期投資比例進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資,則按實際投資額從新定股份,各股東應在提出追加投資之日起一個星期內追加投資;

4、追加投資后,應按新投資額核算投資比例、利潤分配比例和投資風險比例。

按各自的出資額比例承擔債權債務。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參與管理,不參與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具體工資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

1、公司任何制度的設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實施,實行一票否決制;

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為合伙企業的負責人,合伙企業的負責人對企業運營有最終的決定權(但不包括企業的管理制度),但方應充分聽取方的意見,在未知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無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無效);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驈浹a虧損;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實行一票否決制;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無論是否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都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對內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自愿退伙

1、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2、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三)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6、股東退股要在上一年度財務結算后才能退股;

7、股東退股所退還的股份及收益以上年度清算的財務利潤為準;

8、財務核算應以審核公司內部賬簿為準。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1、任何一方合伙人違反本合伙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四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一方合伙人出現法律人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同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1、合伙人(甲、乙、丙、丁)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甲、乙、丙、丁)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受損失或者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甲、乙、丙、丁)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甲、乙、丙、丁)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甲、乙、丙、丁)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協議各方(甲、乙、丙、丁)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以上協議甲、乙、丙、丁各一份,如出現對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不成一致的,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未盡事宜甲乙丙丁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3、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丁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身份證復印件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粘貼處

粘貼處

丙方身份證復印件

丁方身份證復印件

篇9

大家好!我叫**,來自齊都律師事務所。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在律師所路好順主任的帶領下,我們各項工作蒸蒸日上,進入發展快車道。在這次論壇上,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有六名律師的論文獲獎,獲得省律協的論壇組織獎,這是對我們齊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理論水平和律師業務能力的認可。今天,我把我與李俊亮律師合作的、在這次律師論壇上獲獎的論文《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與大家交流。我想從兩個方面談一下:一是為什么會寫這篇論文,也就是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為什么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示、有所借鑒,以更好的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管理,達到律師事務所規?;烷L久的、穩定的發展目的。

一、論文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據有關資料的統計數字表明,截止2005年底,省共有律師事務所674家,專兼職律師7688名,同比增長6和4.9。截止2005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師事務所856家,2004年全年共設立新所126家,2005年1-9月共設立新所97家。無論是我們省,還是全國,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師事務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師事務所規模都不大,開始人數在10人以下。這與司法部提出的我國律師業的發展戰略:向“規?;I化、品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要向產業化發展的戰略相違背。在國外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國現階段卻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現象。

二、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師事務所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都會經歷籌建期、磨合期、鞏固期、發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師事務所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籌建期

組建期是律師事務所籌備成立的時期,這期間創始合伙人承受著組建律師事務所的創業壓力,心齊勁足、充滿朝氣和活力,這期間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況,是最穩定的時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師事務所登記注冊后大約一年的時間,在這期間內確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目標、市場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執行模式,確立經營管理和服務理念,合伙人之間在性格和特點上互相適應,業務上選擇了專業發展方向和業務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創造民主氛圍,形成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磨合期間雖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對立,尚未發展到分立的程度,在個別律師事務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現象。

(三)鞏固期

這期間律師事務所基本解決生存問題,業務上有了較穩定的客戶群,規章制度已經建全,律師事務所的框架已經建立起來。

鞏固期是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關鍵時期,又是危險期,一些律師事務所的分立甚至解體常出現在這一期間。

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矛盾:

1、發展目標的矛盾。在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發展和合伙人個人發展產生矛盾;長遠目標與短期目標產生矛盾;長期經營行為(如是否購買辦公用房)產生分歧;合伙人的進入是否實行開放式產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這期間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輕視長遠利益,要求將利潤吃凈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分配制度傾向于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另一種傾向則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攤上的這兩種傾向是很對立的,不容易協調。

3、民主管理的矛盾。經過磨合期以后,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員特別是主任,由注重集體和民主決策逐漸變成個人決策,從注重集體作用到突出個人作用,導致個人大權獨攬,輕視其他合伙人的作用,這樣合伙人之間必然產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關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傾向于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表現在合作關系上就從強調團隊合作到突出個人單干。單獨去開拓案源,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觀念產生分歧。這期間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觀念上開始注重個人利益,輕視整體利益,爭權奪利,開始弱化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同時產生幫派現象。

上述每一個問題如果處理不當,都會出現律師事務所分立甚至解體的情況。

(四)發展期

經過鞏固期以后,律師事務所進一步發展,律師隊伍進一步擴大,各項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會知名度不斷提高,形成穩定的領導核心和穩定的合伙人隊伍,形成有特色的團隊文化和團隊精神。

在這一時期,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問題:

1、隨著合伙人的個體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他們要求參與管理的愿望更加強烈,導致合伙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調整。

2、聘用律師迅速成長起來,他們要求加入合伙人成為事務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強烈,在采用封閉式的情況下,聘用律師的愿望得不到實現時,他們會選擇到其他能實現他們愿望的事務所當老板。

3、由于業務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沖突以及突發性重大利益沖突得不到及時調整。

4、在專業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的調整及資源整合問題,都會涉及合伙人的個人利益。

在發展期存在的這些重大利益沖突,如果得不到及時調整和解決,容易導致合伙人團隊分化。

(五)成熟期

這一期間,律師事務所進入良性發展階段,合伙人在主要問題上有統一思想觀念,統一的經營管理理念,在出現分歧時仍能繼續合作。不易出現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師事務所與其他事務一樣,在經過長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時候,這時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對策

一個律師事務所要規?;⒁幏痘L期發展,必須擁有一個穩定、團結、不斷發展壯大的合伙人隊伍;要保持一個穩定、團結、不斷發展壯大的合伙人隊伍,必須處理好合伙人之間的關系。

(一)選擇合適的原始合伙人至關重要

在律師事務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選擇非常重要,關系到律師事務所今后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的實現。

在創辦律師事務所之初,要選擇執業理念、年齡、業務能力和創收能力相當的律師作為原始合伙人。

1、執業理念應當相同。執業理念相同,可以說是志同道合。從選擇律師職業的原因分類,可以分為二類,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為事業來做;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為工作(一種謀生手段)。二者沒有對錯之分,但在選擇創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時,非常重要,這種定位上的差異,直接影響合伙人的選擇,更影響合伙人隊伍的穩定和事務所今后的發展;這種定位上的差異必然產生行動上的分歧:(1)在考慮事務所的長遠發展,是否有數額較大的中長期投資時,以律師職業作為工作的律師會考慮短期回報,少投入多收益,辦公場所只租不買;作為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師職業作為工作的律師會傾向于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要求將利潤吃凈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作為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這些經營理念上的差異和行動上的區別,如果不能協調,合伙人就會分道揚鑣。

2、年齡要相仿。年齡相仿的合伙人,成長的年代和社會環境大體相同,看事物的觀念基本一致,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面容易達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齡相差較大時,易產生分歧。在律師事務所達到發展期、成熟期時合伙人的必然壯大,這時再要求合伙年齡相仿就沒有意義了,也會阻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3、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要大體相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是相輔相成的,業務能力的強的合伙人,其業務收入相對要高;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對同一個具體的投資規模和數額時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現出的心態會有差異甚至差異很大。因此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大體相當的合伙人容易溝通和合作,在執業理念相同的情況下,不易發生分歧。

(二)處理好原始合伙人與新增合伙人的關系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時間的先后可以分為二類,一類是原始合伙人也稱發起合伙人,即共同發起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一類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師事務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標準并經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來源有二種,一種是內部的聘用律師申請加入合伙人;一種是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師“跳槽”成為合伙人。下面分別論述一下:

1、內部的聘用律師培養成合伙人。聘用律師經律師事務所長期培養和大量投入,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有了顯著的提高,業務開拓能力和獨立辦案能力不斷增強,那些優秀聘用律師在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時,如果他們愿意加入合伙人,應當優先考慮(相對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因為這些聘用律師對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較認同,合伙人對他們的執業理念、人品、性格、業務開拓能力和辦案能力比較熟悉和了解,吸收內部的聘用律師成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隊伍的團結和穩定,是避免合伙人隊伍分化有效途徑。

在不具備《章程》中規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師事務所采用變通的辦法,通過協議的形式使他們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待條件具備時再正式成為合伙人,在這樣做可以避免優秀聘用律師在成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規模更小的律師事務所挖走,這是避免年輕優秀律師流失的有效辦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隨著律師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現象越來越多,從外部吸收合伙人好處很多,如可以帶來新的客戶和業務等。從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選擇,

選擇新增合伙人除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與后增合伙人還必須志同道合即發展理念和價值取向趨同。如果新增合伙人與原始合伙人之間不能形成一致的發展理念和價值觀念,在認同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難,也就很難與原始合伙人處理好關系,容易發生矛盾和分歧。

處理好合伙人與從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關系,首先對他們進行文化的同化,使他們認同律師事務所的文化,融為一體。不要在合伙人之間形成外來派,這樣不利于合伙人團結。

其次,要避免從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內部律師晉升的壓力,引進合伙人的數量和節奏應當有計劃和控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隊伍的壯大應該主要依賴內部聘用律師的培養。從外部吸收合伙人作為補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決程序對處理原合伙人與新合伙人的關系非常重要。隨著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必然要求擴大合伙人隊伍,再通過合伙人隊伍的擴大來帶動事務所不斷發展壯大。根據《章程》的規定新增合伙人屬于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項,要經合伙人會議表決程序并簽訂新的合伙協議,現在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有兩種表決通過方式:一是一致通過的方式,二是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

一致通過的方式適宜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比較少,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間的協調和穩定,在表決前,合伙人之間進行充分溝通,對新合伙人的加入達成一致后,才能進行合伙人會議表決。新合伙人的加入寧缺勿濫,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響原合伙人之間的感情。

對于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采用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更為適宜。對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時,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過4/5,有的按超過3/4的比例通過。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是一種民主的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律師業的發展,正是各個律師事務所的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而在這其中,律師的分分合合,特別是律師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動著律師業的發展,我們不反對律師的合理流動,我們今天只想通過探析律師事務所容易產生分裂各種原因,拋磚引玉,希望律師事務所管理者有所借鑒,有所研究,對律師事務所的和諧發展和穩定有所幫助,有利于我們律師業的發展。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來源于,歡迎閱讀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分裂之原因的經驗交流。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沖突以及突發性重大利益沖突得不到及時調整。

4、在專業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的調整及資源整合問題,都會涉及合伙人的個人利益。

在發展期存在的這些重大利益沖突,如果得不到及時調整和解決,容易導致合伙人團隊分化。

(五)成熟期

這一期間,律師事務所進入良性發展階段,合伙人在主要問題上有統一思想觀念,統一的經營管理理念,在出現分歧時仍能繼續合作。不易出現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師事務所與其他事務一樣,在經過長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時候,這時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分裂的對策

一個律師事務所要規?;?、規范化長期發展,必須擁有一個穩定、團結、不斷發展壯大的合伙人隊伍;要保持一個穩定、團結、不斷發展壯大的合伙人隊伍,必須處理好合伙人之間的關系。

(一)選擇合適的原始合伙人至關重要

在律師事務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選擇非常重要,關系到律師事務所今后發展的方向和目標的實現。

在創辦律師事務所之初,要選擇執業理念、年齡、業務能力和創收能力相當的律師作為原始合伙人。1、執業理念應當相同。執業理念相同,可以說是志同道合。從選擇律師職業的原因分類,可以分為二類,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為事業來做;一類是把律師職業作為工作(一種謀生手段)。二者沒有對錯之分,但在選擇創辦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時,非常重要,這種定位上的差異,直接影響合伙人的選擇,更影響合伙人隊伍的穩定和事務所今后的發展;這種定位上的差異必然產生行動上的分歧:(1)在考慮事務所的長遠發展,是否有數額較大的中長期投資時,以律師職業作為工作的律師會考慮短期回報,少投入多收益,辦公場所只租不買;作為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師職業作為工作的律師會傾向于要求經濟利益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要求將利潤吃凈分光,不預留持續發展資金。作為事業來做的律師,則相反。這些經營理念上的差異和行動上的區別,如果不能協調,合伙人就會分道揚鑣。

2、年齡要相仿。年齡相仿的合伙人,成長的年代和社會環境大體相同,看事物的觀念基本一致,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面容易達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齡相差較大時,易產生分歧。在律師事務所達到發展期、成熟期時合伙人的必然壯大,這時再要求合伙年齡相仿就沒有意義了,也會阻礙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3、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要大體相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是相輔相成的,業務能力的強的合伙人,其業務收入相對要高;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對同一個具體的投資規模和數額時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現出的心態會有差異甚至差異很大。因此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大體相當的合伙人容易溝通和合作,在執業理念相同的情況下,不易發生分歧。

(二)處理好原始合伙人與新增合伙人的關系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時間的先后可以分為二類,一類是原始合伙人也稱發起合伙人,即共同發起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一類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師事務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標準并經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來源有二種,一種是內部的聘用律師申請加入合伙人;一種是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師“跳槽”成為合伙人。下面分別論述一下:

1、內部的聘用律師培養成合伙人。聘用律師經律師事務所長期培養和大量投入,其業務能力和業務收入有了顯著的提高,業務開拓能力和獨立辦案能力不斷增強,那些優秀聘用律師在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時,如果他們愿意加入合伙人,應當優先考慮(相對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因為這些聘用律師對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較認同,合伙人對他們的執業理念、人品、性格、業務開拓能力和辦案能力比較熟悉和了解,吸收內部的聘用律師成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隊伍的團結和穩定,是避免合伙人隊伍分化有效途徑。

在不具備《章程》中規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師事務所采用變通的辦法,通過協議的形式使他們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權利和義務,待條件具備時再正式成為合伙人,在這樣做可以避免優秀聘用律師在成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規模更小的律師事務所挖走,這是避免年輕優秀律師流失的有效辦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隨著律師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現象越來越多,從外部吸收合伙人好處很多,如可以帶來新的客戶和業務等。從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選擇,

選擇新增合伙人除具備《章程》中規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與后增合伙人還必須志同道合即發展理念和價值取向趨同。如果新增合伙人與原始合伙人之間不能形成一致的發展理念和價值觀念,在認同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難,也就很難與原始合伙人處理好關系,容易發生矛盾和分歧。

處理好合伙人與從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關系,首先對他們進行文化的同化,使他們認同律師事務所的文化,融為一體。不要在合伙人之間形成外來派,這樣不利于合伙人團結。

其次,要避免從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內部律師晉升的壓力,引進合伙人的數量和節奏應當有計劃和控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隊伍的壯大應該主要依賴內部聘用律師的培養。從外部吸收合伙人作為補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決程序對處理原合伙人與新合伙人的關系非常重要。隨著事務所規模的擴大,必然要求擴大合伙人隊伍,再通過合伙人隊伍的擴大來帶動事務所不斷發展壯大。根據《章程》的規定新增合伙人屬于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項,要經合伙人會議表決程序并簽訂新的合伙協議,現在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有兩種表決通過方式:一是一致通過的方式,二是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

一致通過的方式適宜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比較少,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間的協調和穩定,在表決前,合伙人之間進行充分溝通,對新合伙人的加入達成一致后,才能進行合伙人會議表決。新合伙人的加入寧缺勿濫,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響原合伙人之間的感情。

對于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采用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更為適宜。對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時,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過4/5,有的按超過3/4的比例通過。絕對多數通過的方式是一種民主的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式。

篇10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相信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那么你們知道關于2021多人合伙經營合同協議書內容還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2021多人合伙經營合同協議書模板,歡迎參閱。

多人合伙經營合同協議書一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____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投資宗旨:

第二條合伙投資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合伙投資期限合伙投資期限

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

1、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4、合伙投資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5、本合伙投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合伙投資期間各合伙投資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投資終止后,各合伙投資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6、資金增減由決定,并報請協商,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7、財產為全體成員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全體聯營成員一致通過,不得處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投資債務先由合伙投資財產償還,合伙投資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投資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投資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投資人并經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投資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投資人轉讓自己的出資。

轉讓時合伙投資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投資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伙投資負責人及其他合伙投資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投資負責人。

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投資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投資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投資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投資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投資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伙投資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投資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投資重大事項。

3、經營管理:由出資各方派人共同經營管理。

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一致通過的原則。

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由____擔任,副經理____人,由____擔任,任期____年。

(合伙投資名稱)的主管會計由____擔任。(合伙投資名稱)的財務會計帳目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禁止行為及違約責任

1、未經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資人私自以合伙投資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投資,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投資人經營與合伙投資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投資人再加入其他合伙投資。

4、禁止合伙投資人與本合伙投資簽訂合同。

5、如合伙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投資實際損失賠償。

具體為: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伙投資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投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投資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終止合伙投資關系;

③合伙投資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投資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投資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投資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投資共同財產償還,合伙投資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合伙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投資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投資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_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多人合伙經營合同協議書二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系,共同經營,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組織名稱、合伙經營項目

合伙組織名稱為: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條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伙組織經營期間,各合伙人工資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會議決定。

2、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除名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期間,未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組織的合伙人。

第七條合伙人會議、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合伙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伙人會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伙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一般事項決定由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須經合伙人會議中占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過的重大事項是指:

(1)推舉合伙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伙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會議:

(1)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主管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2)合伙事務執行人____月主持召開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組織全體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3)業務經理____月主持召開一次有下屬職員參加的工作會議。

(二)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對合伙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對其他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任免和調整其職務和負責事項;

4、根據合伙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并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5、根據合伙組織的盈利情況和合伙事務執行人的個人表現,有權對合伙事務執行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內部行政事務的負責人,負責合伙組織的內部經營和管理。其權限為:

1、組織實施合伙人會議;

2、對合伙組織經營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組織的內部管理制度;

4、擬定合伙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獎懲激勵制度;

5、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組織的業務經理;

6、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和及日常財務開支情況;

7、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擔任合伙組織的財務、后勤負責人,并協助其他合伙人參與合伙組織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1、對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主持合伙組織的日常財務、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組織的財務制度,編制合伙組織的財務收支計劃,檢查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并及時向其他合伙人通報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3、督促合伙組織相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合理使用資金,對合伙組織的年度經營成本和利潤進行預測,并形成預測報告,供合伙人會議決策參考;

4、擬定財務機構設置方案及財務收銀人員的的崗位職責;

5、負責人事檔案管理。

對相關資料(如人事資料、文件、憑證、賬薄、報表)進行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或存檔;

6、擬訂合伙組織經營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制度,管理營業發票;

7、管理合伙組織現金流動及與銀行的存兌資金往來,及時核對,保證賬目清楚、賬實相符;

8、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其占有合伙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伙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伙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________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伙組織所有,給合伙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多人合伙經營合同協議書三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經合伙人協商一致,本著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伙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余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的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合伙人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需要兩個人,工資支付_______元/人/天。

(2),需要三個人,工資支付_______元/人/天。

(3)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所有的車費和開支都由三人承擔。

盈余分配,無論投資的多少,三人都一樣分配。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三人分別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需承認本協議;

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

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協議期滿,把所有的貨款、貨物全部算清。本協議正本壹式叁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多人合伙經營合同協議書四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不銹鋼酸洗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合作項目

第一條:

1、三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為位于甲方內,并甲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酸洗資質,同時依托……公司及甲方做不銹鋼酸洗的配套經營。

2、合作本項目內容為:

甲、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購買甲方的部分土地,并建造廠房,同時按照三方確定的不銹鋼酸洗設備標準及規模進行投資構建(具體設備的數量、型號等見附件一)。

3、本合作項目分三期完成,其中第一期投資總額約為1500萬元,建設一條加工1250mm不銹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于20_年8月之前完成,月產量達到1.2—1.8萬噸。

第二期投資建設二條加工680mm不銹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

第三期投資建設一條加工1500mm不銹鋼板面的退火爐和酸洗線。

4、本合作項目期限為15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章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甲、乙、丙三方確認本項目的第一期投資為1500萬元,其中甲方出資600萬元,占總投資的40%,乙方出資450萬元,占總投資的30%,丙方出資450萬元,占總投資的30%。

第三條:第一期投資分二期完成,其中第一期為600萬元,第二期為900萬元,甲、乙、丙三方的投資可按照每一期的總投資的比例進行投資,具體出資額及出資期限如下:

1、第一期出資:甲、乙、丙三方的第一期出資分別為240萬元、180萬元和180萬元,于20___年__月__日之前出資完畢。

2、第二期出資:甲、乙、丙三方的第二期出資分別為360萬元、270萬元和270萬元,于20___年__月__日之前出資完畢。

以上所有出資須匯入甲、乙、丙三方共同確認的銀行賬戶。

如第二期的出資期限晚于因購買設備及建設廠房而支付相應款項期限之后,甲、乙、丙三方應按照支付相應款項的期限繳納相應出資。

第四條:如協議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時出資或出資不足的,另一方可以以借款形式替其繳足出資,借款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利息,月利息為___%,如另一方不愿意借款的,也可以增資形式繳納一方未能繳足的部分,出資比例按三方實際繳納的出資計算。

第五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每年12底之前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20%作為合作項目的后續發展基金;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為: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資比例分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項目經營管理

第六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權利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三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

2、項目的經理由___方推薦擔任,經理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會計由___方推薦擔任,出納由___方推薦擔任。

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三方指定的帳戶,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后實施執行。

3、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七條:項目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生產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度由全體合作人共同制訂,全體合作人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八條:全體合作人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項目經營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兩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

第九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項目經營的活動,項目經營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1、確定設備數量、型號及投資規?;蚋耐顿Y方案;

2、對外訂立合同;

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

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____萬元支出;

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項目經營的財產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6、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作人增加或減少出資;

合作人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為,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二條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三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經營造成損失;

2、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3、合作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經營后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六條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愿意繼續合作經營的。

2、全體合作人決定終止合作經營的。

第十七條合作經營終止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作經營終止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八條合作經營終止后,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本項目向軋鋼廠所購買的土地約為___畝(具體面積以土地證為準),每畝購買價格為____萬元,如所購買的土地能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土地轉讓款于辦完土地過戶手續后支付,土地的受讓方由合作三方協商后確定。

第二十條如土地不能過戶的,土地轉讓款不再支付,土地使用的費用由合作三方確認,任何一方在未經三方一致同意下對廠房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甲方須積極協調好酸洗廠的報建、環評、稅務等工作,確保項目經營的合法。

第二十二條甲方不得再自己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建設其他的不銹鋼加工酸洗項目,甲方應將其所加工的不銹鋼優先供給本合作項目加工。

第二十三條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過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決定終止合作經營,其他一方或一方以上愿意繼續經營該項目,甲方須將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租賃給繼續經營的一方,經營的資質必須無償提供給繼續經營的一方,經營期限屆滿仍以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為準。

第二十四條如甲、乙、丙三方在合作過程中,三方決定終止本合作經營,并有其他人愿意購買該合作項目包括廠房、設備等,甲方須將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租賃給購買經營的一方,經營的資質必須無償提供給購買經營的一方,經營期限屆滿仍以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為準。

第二十五條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書的附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書由全體合作人共同訂立,自合作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書》共一式三份,全體合作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20___年__月__日

多人合伙經營合同協議書五甲方:(控股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入股人、分紅利人)

丙方:(分紅利人)

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超市用房,面積約600平方米,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后,與乙方、丙方共同合伙經營。

二、入股方式:采取股份制投入。即控股人甲方控股總投入資金的51%;乙方入股總投入資金的49%;丙方負責投標成功,并確保甲方簽定承租合同。

三、分紅利方式:甲方分年紅利50%,乙方分年紅利45%,丙方分年紅利5%。

四、經營方法:采取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實行利潤分紅。股東人員采取崗位工作制,定崗定員(即),實行工資加績效獎金制。開銷實行實報實銷。

五、經營管理分工:負責主持全面工作,主要分管招商、進貨、財務、人事等工作;分管超市日常管理,協助財務、人事等工作;負責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協調事宜和超市的運轉調控等工作。

六、聯合經營期限以甲方與管委會簽訂的合同為準。乙方、丙方在合同期內無論贏利、虧損不得擅自退股,即利潤共享、風險共擔。如乙方、丙方中途退股造成損失由乙方、丙方自行負責。

七、若中途經營不善,需要轉讓經營權,必須征求甲乙丙三方同意,協商有關事宜后,方可轉讓他人。

八、超市重大決策、投入、人事等須經三方會商后,必須兩方以上同意的基礎上,方可實施。一般日常事宜由甲方全權負責,審批處理。

九、單方違約造成的對方損失,將由違約方全部負責,并支付守約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入股資金的兩倍賠償)。

十、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十一、未盡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十二、備注:

甲方簽章:身份證號:

乙方簽章:身份證號:

丙方簽章:身份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