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業務風險控制范文

時間:2023-08-27 15:18: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擔保業務風險控制,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擔保業務風險控制

篇1

【關鍵詞】 信用擔保; 民營企業; 財務風險

一、引言

民營企業信用擔保,系指依法審批設立的、面向民營企業的信用擔保專門機構,以契約的形式與債權人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與金融機構的債務時,由擔保機構保證承擔其債務償還責任的行為。其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企業迅猛發展,在促進宏觀經濟增長、解決社會就業壓力和推動技術進步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績效。由于傳統金融體系主要為國有企業提供信貸支持,作為稀缺資源的信貸資金必然流向財務制度相對規范的大型國企和外資企業,從而忽視對財務管理松散的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金融機構及政府制定的信貸政策制約民營企業信貸資金獲取的根源在于信貸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性,而導致信息不對稱風險的主因則在于民企規模較小、產業層次低、市場競爭力差、內部治理失范。引入信用擔保機構參與信貸,可降低信息不對稱風險,控制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有效緩解民企融資難問題。但當前我國信用擔保制度建設及其財務風險控制尚存諸多問題,故有必要剖析民企信用擔保融資模式的財務風險諸因素,給出其財務風險控制對策,以建構穩健的信用擔保財務管理體系,提升民企信用擔保融資績效。

二、民營企業信用擔保融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一)民營企業信用擔保融資的法制失范風險

信用擔保融資需依賴法制規范以遏制大量騙貸行為的發生。健全的信用擔保法律體系有助于理順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申請貸款的民企三方權責利關系,在確保金融機構及擔保機構資本安全的條件下,促進民企依法獲取企業發展所需的貸款。當前我國民企信用擔保領域的法制建設滯后于經濟發展所需,具體表現如下:其一,擔保相關法律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我國除《擔保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外,尚無與民企信用擔保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和相關文件。其中《擔保法》未明確規范擔保機構的財務風險內控、行業監管及行業自律、市場準入等內容;而《中小企業促進法》僅從政策導向層面支持縣級以上政府推進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該政策缺乏配套實操條款,未有效降低擔保機構運營的政策風險。其二,當前民企的信用擔保相關法律的法律效力層級低,且多以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出現,立法的權威性和系統性考量不足,不利于構建我國統一的擔保市場體系。其三,缺乏與《擔保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配套的民企信用擔保法律規范。

(二)民營企業信用擔保融資中民營企業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被稱為違約風險,系指債務人未能履行其與金融機構的信貸契約中的義務而導致擔保機構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擔保機構提供的民企信貸擔保服務存在顯著信用風險,具體表現如下:其一,由于多數民企的規模小、實力弱,在央行征信系統中的信用等級低,缺乏可被金融系統認可的有效抵押品或質押品,因此增加了為其提供信貸擔保服務擔保機構的財務風險。由于民企的財務信息不完整,并通過賄賂會計師事務所做假賬,設立多套賬本等方式逃避財稅及金融系統的監管,加之多數民企的家族背景有助于企業隱匿關鍵財務信息,扭曲市場對該企業真實財務信息的識別,從而增加了擔保機構的財務風險。其二,非財務因素引致民企信貸擔保風險。民企家對市場風險的預估與市場環境實際變動趨勢不相符,以致企業運營不善而導致信貸償還違約,增加擔保機構的代償風險。擔保機構還應有效識別民企家的道德風險,以避免因其有意打亂信貸償還計劃而增加擔保機構的財務風險。

(三)民營企業信用擔保融資中擔保機構內控風險

擔保機構內控制度存在如下風險因素:其一,擔保機構因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而增加其財務風險。眾多擔保機構在擔保業務內控機制建設上,缺乏規范性操作程序設計和嚴格的風險管控制度。例如擔保機構缺乏對擔保對象的專業化風險識別能力,為招攬客戶而輕率地為各類客戶提供擔保;在經辦擔保業務中對經辦人權力制衡制度設計缺位,缺乏對審批流程的規范和越權經辦行為的懲戒。其二,擔保機構因缺乏有效的風險化解機制而增加其財務風險。擔保業務的風險化解機制可以分解為風險轉移、風險分散和風險補償三項模塊。在風險轉移機制上,擔保機構在開展擔保業務時未有效實行反擔保措施,當債務人因財務狀況惡化而債務違約時,將威脅擔保機構通過追償方式彌補債務人違約損失。在風險分散機制上,金融機構利用自身強勢談判地位將信貸風險推卸給擔保機構,導致金融機構無動力采取有效措施協助擔保機構分散風險,從而推高擔保機構的財務風險。在風險補償機制上,由于我國再擔保制度不完善,擔保機構的統籌風險準備金提取制度缺位,使得擔保機構內部風險一旦失控,將會增加擔保機構破產概率,推高社會擔保系統風險。

(四)民營企業信用擔保融資中金融機構協作風險

圍繞民企信用擔保業務,擔保機構在與金融機構合作中面臨金融機構協作不利的風險,具體表現如下:其一,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信貸擔保風險分擔權責失衡。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合作時處于優勢地位,金融機構只承擔信貸責任,而擔保風險基本集中于擔保機構。這是因為我國現行擔保法律體系偏重于維護現有金融系統的安全性,缺乏對擔保機構的有效保護,從而使得金融機構通過收取高額保證金,設置不平等條款等方式將風險轉移給擔保機構,以降低自身風險。其二,在授信前對民企資信評估方面,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缺乏有效協作。多數擔保機構缺乏對客戶的科學風險識別和評估系統,對客戶企業資信調研多停留于對財務報告分析和現場訪問等形式化方面,未能與金融機構協作展開對客戶企業資信狀況的綜合測評。其三,金融機構偏重于掌握客戶企業的信貸資金流向信息,擔保機構偏重于掌握客戶企業的日常經營動態信息,二者在監控債務方企業的信貸資金流向及其日常經營動態方面缺乏有效合作,不能綜合雙方信息給出客戶企業的信貸及擔保風險的有效評估,從而增加信貸和擔保雙重風險。

三、民營企業信用擔保融資模式的財務風險控制策略

(一)健全民營企業信用擔保融資的法律體系

其一,完善對民企信用的立法工作,建立與現行市場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以降低擔保業務中的信息不對稱風險。信用立法工作應當處理好政府行政公開與保護國家經濟安全的界限,處理好商業秘密與公開信用信息的界限。其二,完善《擔保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結合我國信用擔保行業實情補充《擔保法》中關于擔保機構的財務風險內控、行業監管及行業自律、市場準入等內容,細化《中小企業促進法》中關于政府對民企金融支持的具體措施,拓展民企融資渠道。其三,完善民企信貸擔保的風險防控法制體系設計。管理當局可通過規范擔保客戶企業資質審核的相關法律來完善擔保機構的風險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建立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協同風險分擔機制,以硬性規定金融機構在擔保業務中的貸款擔保的放大倍數、風險分擔比例等指標的方式,來減輕擔保機構所承受的風險壓力;管理當局還應建立持續高效的風險補償機制,通過為擔保機構提供行政管理便利化,為小額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提供財政支持的方式,完善政府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以提升我國金融系統安全性。

(二)創新民企擔保融資的信用風險監控方法

民企擔保機構亟需創新其信用風險監控方法,以適應宏觀經濟惡化背景下的民營經濟風險敞口擴大的現實需要。其一,擔保機構應重視對民企資信狀況的定性分析,輔之以定量分析。由于民企的財務報表規范性不足,若采取傳統的依據財務報表展開定量分析來制定信貸政策的辦法,則可能導致對民企財務安全水平的低估。通過對民企資信狀況展開深入直接調研,掌握央行征信系統所無法量化考核的民企信用真實水平,并結合民企的財務風險水平制定相應的擔保政策,有助于控制其風險。其二,擔保機構應重視運用動態分析思維來評估民企的遠期擔保風險。經營方式靈活,發展速度快是民企的顯著優點,擔保機構需運用動態分析方法挖掘出有發展潛質的優質客戶企業,以獲取穩健的擔保收益。陳曉紅(2007)等借鑒期權定價思想提出的,通過衡量宏觀經濟的波動對信用轉移矩陣的影響而構造的動態信用擔保定價模型,對動態分析民企資信水平有借鑒價值。

(三)建立擔保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擔保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要點如下:其一,擔保機構應通過完善客戶征信制度以控制擔保業務開辦階段的風險,優化擔保過程風險監控制度,建立擔保業務事后評估制度的方式,來建立信用擔保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信用擔保全過程風險管理工作系指從民企申請擔保業務起始,直至擔保終止并給出擔保績效評估為止的擔保業務全流程的風險管理。其二,擔保機構應建立擔保業務關鍵崗位的權力制衡制度,實施擔保業務中諸如擔保評估、擔保審批、擔保執行、擔保監督、擔保業務記錄等不相容職權的崗位分離制度,實現擔保業務各崗位間的職權與責任界定清晰,形成權力間的有效制衡體系,以提升擔保機構財務安全水平。其三,擔保機構應通過制度規范擔保機構的擔保范圍、擔保對象、擔保流程,提升擔保機構的專業化運作水平。其四,擔保機構應制定嚴格的擔保授信審批制度,明確擔保業務審批的流程、方式、權限、責任,嚴肅查處越權審批行為。

四、構建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協作風險控機制

金融機構掌握海量的民企信用信息,而擔保機構掌握眾多非量化的民企信用信息,雙方有建構信息協作機制以控制擔保融資財務風險的充分條件和動機。其一,明確擔保機構分散風險的職能定位。民企信用擔保機構成立的目的是分散金融體系中的既定風險,而非獨自承擔風險,以確保金融機構獲取無風險的信貸收益。這要求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間圍繞債務人的信用基礎信息及資信評估、擔保方式、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違約責任界定等要件展開誠懇交流與信息互動。擔保機構應當制定與客戶資信水平相匹配的擔保比例,以確保金融機構在合理分擔信貸風險的基礎上,有動力與擔保機構分享關于債務人的信用信息。其二,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可建立戰略合作關系,以協防民企債務人信貸風險。由擔保機構挖掘出難以通過金融機構正規信用評級系統發現的經營機制健康、經營效益好、市場競爭力強、有發展前景的中小型民企,并為其提供擔保,以增強其獲得授信概率。擔保機構也有助于優化金融機構的客戶結構,分散信貸風險,提升經營效益,增強金融系統穩健性。故擔保機構可通過分擔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來幫助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提升金融系統運行的穩健性水平。

【參考文獻】

[1] 王志強,鄒高峰,左軍.歐盟中小企業互助擔保融資的經驗與啟示[J].天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4):300-305.

[2] 林海峰.試論現階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制度創新[J].經濟師,2012(7):191-192.

[3] 玄松.關于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問題的解決建議[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2(7):36-37.

篇2

看來,確有必要重新理解擔保業。從性質上來,擔保業屬于金融業。這是因為:第一,擔保機構與所有的金融業一樣,是管理金融風險的專門化機構,同時也是經營信用的專門機構。擔保機構的信用擔保之所以能受到銀行的認同,不是在于它的出現使銀行信貸安全在程序上得到了落實,更重要的是銀行對擔保公司信用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的認同。也就是說基于擔保公司本身的信心。像銀行一樣,擔保公司依靠自身的市場信用來獲取回報。

第二,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擔保業務就是或有負債業務,像銀行一樣,擔保也具有放大和杠桿效應,即用較小的自有資本來支撐較大的業務。在具體操作中,按照財政部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按照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實現1∶10的信用放大。而部分住房置業類擔保業務和商貿領域的擔保業務放大比例已高達20~30倍。按照巴塞爾協議要求的資本充足率為8%的標準分析,商業銀行的信用放大比例也只有1∶12.5。

第三,擔保業與其他金融業一樣,在信用調查、企業信用評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產品創新等方面都與銀行業務有相同的要求,甚至還要高。這些都需要經過專門的訓練和專門的辦法才能實現。

第四,從擔保業與銀行業的關系來看,是榮辱與共、休戚相關的。擔保業健康發展,銀行業才會健康成長。

因此,應將擔保業重新納入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鑒于擔保業與銀行的關系以及原來的監管體系,由中國銀監會來頒發許可證以及日常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從整體風險控制角度考慮,鑒于國內信用擔保業的迅速發展,其監管部門應當充分了解金融業務的運作與管理模式,特別是涉及金融創新的擔保業務的審批,需要監管部門有足夠的風險預見能力與控制能力,這樣才能防止風險的溢出。如果是這樣,還會解決擔保行業面臨的諸多問題。

可以以金融機構的身份進入信貸登記系統,獲取所需要的信息;同時,擔保企業將自身擔保客戶信息納入到這一系統,可以極大地豐富銀行信貸登記系統信息。這對銀行與擔保機構可以實現雙贏的結果。

可以提高銀行的認同感。同屬一個監管部門管轄,銀行更可以方便地了解擔保機構的信息,增強對擔保機構的了解和信任,從而與擔保機構進行更好的合作。

有利于及時了解金融行業特別是銀行業的信息。納入銀監會監管,就可以及時全面正確地了解諸多金融行業內部信息、動態、數據,從而有利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發展戰略的制定與調整。

篇3

韓國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及業務現狀

發展歷史

韓國目前主要的信用擔保機構有兩家:一家是韓國信用擔保基金(簡稱KCGF),另一家是韓國科技信用擔保基金(簡稱KTCGF)。韓國信用擔保機構的建立是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為目的,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60年代。1961年11月,根據《韓國產業銀行總統令》,韓國信用保證儲備系統建立;1967年3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設立,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業務開始有法可依。1974年至今,《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經歷了14次修訂,這期間有三次修訂意義重大。第一,1974年12月,《信用擔保基金法》,確立了基礎資產由政府出資和金融機構捐助的政策,明確了信用擔保的政策性特點;第二,1989年4月,KTCGF從KCGF分離出來,專職從事科技類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業務;第三,1995年12月,對信用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在法律上給予了確認,這使得整個擔保體系的增信能力加強。

業務現狀――以KCGF為例

擔保資本金情況

對擔保資本金來源的規定構成了韓國信用擔保基金的基本財產制度。根據《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第六條的規定:第一,KCGF擔保資本金來源于政府捐助、金融機構捐助以及其他企業和個人的捐助;第二,政府捐助的預算額度必須得到中小企業管理委員會的同意;第三,金融機構捐助的比例由韓國財政部的法令確定,但不超過金融機構每年貸款額的0.3%。這些規定從法律上確立了KCGF的公共性金融機構的地位,使得擔保資本金有了穩定的來源。表1給出了2002年至2006年KCGF的擔保資本金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2005年以前政府捐助的額度超過金融機構,而之后金融機構捐助的額度則超過政府,但總的資本金存量每年都保持在3萬億韓元之上。這說明基本財產制度的確立有效保證了擔保資本金的規模從而有利于擔保業務的擴張。

業務發展情況

由于有充足的資本金作為保障,KCGF的擔保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表2給出了2002-2006年信用擔保業務的發展情況。從表中可以看出:KCGF的信用擔保業務保持穩定增長的勢頭,但從2005年開始業務量有所下降,這主要是由于特殊信用擔保服務的業務量下降引起的。從擔保的結構上看,KCGF提供的擔保服務主要面向中小企業。這種業務結構主要是由《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確定的。該法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信用擔保須優先提供給中小企業。除該項指導性原則外,對于支持中小企業的程度該法也有明確規定,即60%的未到期的擔保必須分配給中小企業。根據《KCGF2005年年報》,KCGF對中小企業擔保家數為223367,占總擔保數的99.9%;中小企業擔保額為289930億韓元,占總額的99.5%。

違約及損失回收情況

業務規模的擴張、經濟周期的變動以及不同行業的風險使得擔保存在違約的情況。表3給出了2002年至2006年KCGF的違約和損失回收情況,違約率在6%上下,而回收率在30%左右,這意味著KCGF的損失率在50%以上。

韓國信用擔保體系的特點

信用擔保立法先行,體現政策性導向

以KCGF2006年的營業狀況為例:其擔保額為296340億韓元,以2%的擔保費率上限計算,擔保收入的上限為5926.8億韓元;違約額14620億韓元,扣除掉6350億韓元的回收額,凈損失為8270億韓元;兩者相減得虧損額-2343.2億韓元。同樣的方法計算KCGF其他年份以及KTCGF的情況也都是虧損的,這還沒有算上營業和管理費用。這說明就行業平均水平而言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業務是虧損的。而中小企業對解決就業、促進經濟創新和結構調整有重要作用,因此韓國政府意識到在政策上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必要的。

《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明確了中小企業擔保的政策性特點,具體表現如下:(1)明確擔保對象。《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擔保須優先提供給中小企業,而對于哪些企業是中小企業該條第二款指出,中小企業的范圍由《中小企業法》第二條做出相應規定(2)政策性資金支持。這其中包括兩點:一是基本財產制度,二是財政補償機制。基本財產制度指明了擔保資本金的來源。該法律第六條規定基金的基本財產來自于政府、金融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團體和個人;政府捐助的預算額度必須得到中小企業管理委員會的同意;而金融機構捐助的比例由韓國財政部的法令確定,但不超過金融機構每年貸款額的0.3%。財政補償機制則指明了當發生損失時擔保資本金如何獲得補償。《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發生損失時用先用準備金覆蓋,如果準備金不足則政府給予補償。(3)市場化運作模式。《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第四條規定KCGF是獨立的法人實體,第四十條規定基金必須最大化其基礎資產。利潤最大化是市場運作的原則,但考慮到擔保資金的政策性用途,必須注意控制風險,因此第四十條規定,當KCGF的剩余現金用于購買股票和其他用途須得到財政部的批準。(4)政府監管。出于第(3)點同樣的理由,政策性資金必須由政府監管。《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做了如下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KCGF每個財政年度都需要向財政部提交經營計劃,該計劃書只有得到財政部的批準方可執行;第十六條規定KCGF的主席和審計官由財政部指定。

通過對《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的研究,我們發現信用擔保以政策性資金為主,運作模式上采取了法人化管理和市場化的運作模式。政策性資金使得基本財產的規模有了保障,而市場化運作和法人化管理則保證了資金的運行效率。

擔保機構以專業化為基礎,圍繞擔保平臺提供綜合服務

擔保機構積極開展信用擔保業務,努力實現其規模經濟;與此同時還圍繞擔保這個信息平臺,提供各種綜合服務以實現其范圍經濟。以KTCGF為例,其業務特色是以技術擔保為主。為了把這塊業務做專做精,KTCGF開展了技術評估業務,有效鑒別技術風險。另外,為了提高擔保效率,KTCGF還開展了一站式擔保服務,通過將政府、貸款人及信用擔保公司分別設置的評估程序整合在一起,極大地方便了客戶。在提供其他的綜合服務方面,KTCGF所能提供的服務幾乎涵蓋了科技型企業生命周期的每個階段(見圖1)。

KCGF也在專業化和多元化兩個方向努力拓展業務。對于一般信用擔保中的某些業務,KCGF開發了電子商務模式。通過在線開具電子保函,電子商務擔保替代了傳統的書面保函,提高了辦公效率。除了開展電子商務擔保業務外,KCGF涉及的一般信用擔保業務范圍很廣,包括銀行貸款擔保、商業票據擔保、履約擔保、稅費支付擔保等十多個品種。另外,KCGF的業務領域還涉及結構金融產品。

擔保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較強

韓國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原因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得益于《韓國信用擔保基金法》的某些規定:如該法律二十五條規定擔保額不能超過擔保資本金的20倍,這就使得擔保的風險水平有了一個上限;四十六條規定對發生下列情況的企業三年之內不能獲得擔保服務,一是擔保機構發生代位清償后不能取得該企業資產處置權的,二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在發生上述第一種情況的企業工作過。該法條對擔保業務提供了正向激勵,對培育中小企業信用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擔保機構自身也注重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以KCGF為例,它的事前的風險評級系統有三個,不同的系統針對不同的公司進行信用分析。對于事中風險的控制,KCGF引入了風險調整執行方法。另外,KCGF還建立了再擔保機制。這些措施都起到了有效分散和規避風險的作用。

對加快我國信用擔保業發展的借鑒

加快信用擔保業的法律建設,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政策性導向

從韓國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來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一種帶有政策性的業務,這種業務的風險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要保證這項業務的順利開展就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國家應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發展提高到法律層面。首先,必須明確中小企業的范圍,即政策扶持的對象;其次,建立基本財產制度,保障擔保資本金的來源;最后,建立財政補償機制。政策性業務自然會帶來的問題是道德風險,因此補償中的激勵機制如何設計應慎重考慮。本文建議采用韓國的“政策性基金,市場化運作,法人化管理”模式。

擔保機構自身須健全風險防范、控制機制

相對韓國的擔保機構而言,我國擔保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還很低,因此保機構自身要加強風險預警和監控機制建設,不斷強化風險意識,始終把防控風險放在開展擔保業務的首位,努力提高自身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水平。

再擔保業務亟待開展

篇4

一、市信用擔保業發展現狀

截止年底,市共注冊登記建立擔保機構17家,籌集擔保資本金合計17789萬元,其中政府出資5325萬元。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擔保機構有11家。年底,17家擔保機構累計發放擔保貸款2.5億元。政府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10家,大部分未辦理實際擔保業務;民營擔保公司7家,其中規模比較大、正常經營的市信達、河間米各莊兩家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共3400萬元,與農村信用社建立合作關系,擔保授信最大可以放大到10倍。截至2007年4月底,市信達、河間米各莊兩家民營擔保公司共對近200家企業和個人發放貸款,涉及房產、制造、石化、印刷等行業,擔保金額合計9343萬元,貸款不良率為零,業務經營狀況良好,貸款質量較高,解決了部分小企業的融資問題。

從調查看,市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與省內經濟發達地市還存在一定差距,呈現處“三高三低”特點。

“民營機構活力高、擔保收入低”。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普遍處于業務停滯狀態,人員多為政府工作人員,擔保業務不熟悉,資金到位率低,多數機構未辦理擔保業務。民營擔保機構業務量和規模逐年增加,業務輻射多個行業,為部分小企業解燃眉之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規定信用擔保收費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現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擔保費可執行5.85×50%=2.925%),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但為了與優質企業客戶合作,擔保公司往往采取保費下浮的方式吸引客戶。市信達擔保公司擔保費按照擔保授信額的2%收取,擔保收益處于較低水平。

“資產質量高、風險補償能力低”。民營擔保機構為自身生存和業務發展,在風險管控采取的措施比較嚴格,結合小企業特點堅持“三有一快”的標準考核,即“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貨款回籠快”,動態監控企業經營變化,取得較好效果。兩家民營擔保機構擔保的9343萬元貸款中沒有一筆擔保業務產生不良。但是由于民營擔保機構資本金少,規模小,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抗風險能力相對較低。據調查,目前多數擔保公司沒有建立風險補償制度,如出現代償損失將可能危及擔保機構的生存。

“企業需求高、擔保能力低”。我市中小企業因規模、管理、信用等級等方面很難達到銀行放款要求,普遍存在“融資難”,所以對信用擔保機構有強烈的渴求。但是我市擔保機構數量較少,規模小,擔保能力不足。我市2萬多家中小企業中,只有近200家企業通過信用擔保機構取得融資,僅占中小企業總戶數的1%,擔保授信貸款余額不足1億元。

二、信用擔保行業發展的難點

㈠擔保機構少、規模小、人才缺乏、抗風險能力弱,對小企業發展難以形成整體拉動作用。1.市各級政府由于財力有限,對其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注入啟動資金后,沒有后續資金保障,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得不到銀行的有效支持,大都尚未開展實際業務。民營擔保機構總體規模較小、人員少、資金實力不足,業務發展限于局部經濟范圍、特定行業對象,廣大中小企業很難取得擔保機構的支持。2.擔保機構的業務流程、風險預警、風險準備金的提取等內控制度建設不健全,多數擔保機構尚未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及措施。3.缺乏專業隊伍。擔保品種的設計和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都需依靠專業技術、專家隊伍和經驗來實現的。目前市政府出資建立的擔保機構由政府行政人員兼任,民營擔保機構多為銀行退休人員,一家擔保機構業務人員不過5-6人。擔保機構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相對匱乏,風險識別、風險控制的有效手段過于簡單,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仍需進一步提高。4.缺乏典型拉動。市還沒有一家資本金規模較大、運行規范的大型擔保機構。由于缺乏典型引路,擔保機構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尚未顯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資金注入擔保機構的積極性,市擔保機構對小企業發展難以形成整體拉動作用。

㈡社會誠信意識不高,企業信用觀念淡薄,擔保機構處于弱勢地位。1.近年來,由于我市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滯后于經濟發展,社會誠信意識不高,適應金融業穩健發展的生態環境尚待構建,商業銀行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上顧慮重重,寧可不放也不愿貸款出現損失,直接影響到擔保體系的壯大和發展。2.部分中小企業誠信意識淡薄,逃廢銀行債務現象時常出現,因此信用擔保機構在選擇企業上非常謹慎,害怕代償損失,出現“惜保”現象。以業務開展較為活躍的市信達、河間米各莊兩家民營擔保公司為例,2007年4月底擔保授信額僅為注冊資本金的2.7倍。擔保機構既要準確掌控中小企業經營狀況,又要最大限度的獲得銀行的合作支持,經營難度較大,發展處于弱勢地位。

㈢扶助政策落實難,職能部門收費高,擔保行業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1.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和銀監會出臺了一些扶持、引導、服務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發展的政策和法規,在財政補貼、稅收、中介收費等方面有相關的優惠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從擔保行業發展看,已出臺的有關政策、制度還比較分散,尚未形成統一、全面和可操作性的針對擔保行業的政策體系。當前地方政府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未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民營擔保機構普遍對補償協議存有顧慮,處于觀望狀態。2.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涉及工商、稅務、房產、土地、物價等政府職能部門和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辦理周期長,收費偏高。稅收和行政收費方面沒有結合本地擔保機構實際,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對涉及扶持擔保機構的政策執行的力度不夠。一些中介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對抵押品估價過高,導致抵押品價值不實,擔保風險系數加大,擔保機構沒有選擇余地。

㈣合作對象單一,缺少銀行有力支撐。受調控政策和風險控制的影響,我市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實施戰略性收縮,貸款授信標準高于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水平,并且貸款權限上收省行審批,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短、少、頻、快”的資金需求,擔保機構無法與其建立合作關系。當前地方性金融機構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力,市擔保機構主要與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簽署合作協議。但地方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采取較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加上資金實力有限,擔保業務發展存在較大局限性。另外,銀行有過分依賴擔保機構防范風險和回避責任的傾向,一定程度上影響銀行與擔保機構的有效合作,加大擔保機構的運營風險。

三、加快信用擔保業發展建議

㈠多方籌資、借鑒先進經驗、做大做強本地擔保企業。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扶持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服務職能,為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擔保難等問題。1.地方政府應將國家扶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促進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保障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注入和風險補償。合理規劃、橫縱聯合,鼓勵擔保公司擴大資本金規模,保障后續資金注入,以典型拉動區域擔保體系擴張。2.鼓勵中小企業、個人、社會團體等投資主體出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積極引進山東德州等外地擔保機構到我市開辦分公司,帶動本地擔保機構學習其先進管理經驗、風險控制措施,做大做強本地擔保企業,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擔保體系。3.積極探索新的信用擔保辦法與途徑,創新信用擔保業務品種,如實施車輛抵押登記等方式,拓寬中小企業擔保授信渠道。

㈡政府扶持、職能部門協作,搭建擔保良性發展平臺。1.地方政府應積極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構建發改委、財政局、人行、稅務局、銀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重點對有市場、有效益、信用好的企業開展擔保服務,扶持優勢行業發展。對民營擔保機構要建立考核機制,對其符合政策導向的要給予一定的政策補償,引導擔保體系多元化發展。2.切實針對擔保機構高風險、低收益的業務特點,發改委、稅務局等有關職能部門要本著“先發展、后收益”的扶持政策,改善服務,保障擔保機構合理收益,制定適合本地擔保企業的稅收、行政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例如跨年度擔保合同由于無法預見是否有代償損失,對擔保機構征收所得稅時應該剔除,待合同到期日按照保費收入補交;對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擔保機構免征三年營業稅等優惠政策。

篇5

一、擔保公司風險管理意義

擔保公司產生的基礎是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即由擔保公司來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使中小企業取得融資,來化解銀行的貸款風險。其本質是銀行將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轉嫁給了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憑借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來化解風險。

擔保公司要生存,就是要做銀行想做而不能做的信用補充。因此,擔保公司提供的貸款擔保的風險必然大于銀行貸款風險。一旦擔保公司破產,引發的社會信用危機將是十分嚴重的。如果擔保公司不具備比銀行更強的風險識別、風險控制和風險化解能力,那么,擔保公司便難以生存。所以,實施風險分析,合理控制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風險損失是擔保公司從業人員的必修課。

二、擔保公司在市場運作中存在的風險

擔保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主要面臨兩方面的風險:

(一)公司內部風險 來自擔保公司內部的風險實質上是公司系統組織結構,如公司治理結構、業務流程、制衡機制等不健全和不完善所蘊含的風險。這些風險都會通過擔保決策機制上的缺陷,體現在公司經營過程中。

(1)“慣性”辦理業務的風險。當擔保公司長期由同一個項目經理辦理同一企業的貸款擔保申請時,就有可能存在對隱含的風險關注不夠,未能給予有效防范,從而給擔保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這種風險不僅不利于公司的經營管理,也不利于公司的風險防控及其長期的發展戰略。

(2)忽視持續監管所帶來的風險。對于擔保公司而言,防患于未然固然重要,但不能將所有的風險消除掉。因此,事中、事后的持續監管就更為重要。如果不及時進行有效的監管,任由風險滋生,一旦風險發生,必將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擔保公司應把保后監管作為一項常抓不懈的工作來做,派專人負責,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改進,才能使得公司的發展更穩健。

(二)公司外部風險 外部風險源有較大差異,主要是來自于擔保對象(企業或者個人)違約風險、擔保資產變現風險和國家宏觀政策風險。一是對企業擔保存在信息不透明風險。企業作為擔保對象,財務信息的真實性、綜合競爭能力和產品服務的市場狀況等方面的信息不透明,都會造成擔保公司和擔保對象的信息不對稱。這樣擔保公司在風險評估時可能會造成誤判,帶來不確定的風險。二是對個人擔保要綜合考慮個人資信情況,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風險。此種風險主要包括:個人的信用記錄;收入情況及穩定性;職業的穩定性;個人的當前資產負債情況;身體素質及健康狀況;家庭成員構成;當前家庭資產的構成等。三是行業風險。對于每一筆擔保業務的辦理,不僅要考慮到它的當前風險,還必須結合國家的宏觀政策以及國際行情等有關情況予以判斷。

三、擔保公司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的措施

面對以上的內部和外部風險以及諸多情況的不確定性,擔保公司必須多方面增強風險管控能力。本文認為擔保公司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擔保公司需“強身健體” 擔保風險的防范和控制首先要從擔保公司自身做起,練好內功,提升擔保公司的風險識別、防范能力。具體包括:

(1)培養專業擔保人才。在擔保公司諸要素中人是最重要、最活躍的要素,擔保品種的設計、開發,風險的管理控制都要依靠具有專業技術和他們的經驗來實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優良的信用擔保隊伍,是擔保公司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強風險防控、迅速發展的關鍵。

(2)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主要從風險管理角度建立一個整體的內控機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從項目的初評、篩選到項目的調查、評審,到項目的手續的辦理,到項目的后期管理,還有代償以后的追償管理,建立一整套的評價體系和規章制度。這樣對中小企業擔保項目風險實現動態風險監控,涵蓋了事前、事中、事后,通過整體打造風控管理體系,實現了風險的有效掌控。

(3)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包括:建立集體討論決策制度,避免個人獨斷,降低決策風險;嚴格項目評審制度,明確項目評審的所有流程,消除項目評審過程中人為因素的影響,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制定在保項目的監管制度;實行強制執行公證制度,降低訴訟成本;強化風險處置制度。鑒于擔保業務的高風險性,擔保代償風險是不可避免的,發生代償后須根據被擔保企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對于暫時陷入經營困境無力還款的企業,應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待其經營好轉后再逐步追償,挽回代償損失。而對于確實回天乏術的企業和惡意欠賬的企業應毫不猶豫的啟動追償機制,以盡量減少代償損失。

(4)建立擔保損失補償制度。擔保代償后擔保公司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等手段依法追償,對于行使追償權后仍不能回收的損失,應通過擔保損失補償機制來沖減代償損失。擔保損失補償來源有三個渠道:一是擔保公司按業務規模提取。擔保公司可以按當年收取的擔保費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也可以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辦法》對此均有明確規定;二是各級政府補助。隨著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解困作用的日益凸顯,各級政府逐步增加了對擔保機構資金補助力度;三是設立擔保責任保險,對發生代償而無法收回的代償金額,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部分代償損失,降低擔保公司的損失。

(5)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減少判斷誤差。首先要進行基礎的數據庫搭建,對于代償項目,通過分析代償制度、追訴制度、前期的強化不斷改進制度;其次,要進行評審體系的建立、評審指標量化體系的建立,定型化、定量化評選體系的建立,包括決策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再保監控機制的監控和完善,盡量把風險控制在事前、事中,提前化解風險。

(6)建立高素質的業務團隊及項目經理負責制。擔保公司做業務,不只是項目經理一個人的工作,它涉及到信用審查、項目評估、貸款發放、保后監管、擔保責任解除等多個環節。無論一個項目經理如何有能力,責任心如何強,都不可能獨自完成如此龐大的工作。因此,建立團結的、高素質的業務團隊是保證擔保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此外,建立項目經理負責制,將業務質量和其績效考核相掛鉤,增強其責任心與敬業精神,充分挖掘人才的價值。

(二)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散與轉移機制 具體如下:

(1)完善與協議銀行的風險承擔比例。擔保公司成立的初衷是提升企業信用,為銀行分散風險,國外成熟的做法是根據擔保額度的不同,擔保公司承擔50%~80%的保證責任,體現風險共擔的理念。目前全國基本上是擔保公司承擔100%的保證責任,且向銀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即使這樣有的銀行還不愿和擔保公司合作,這個問題不僅需依靠所有擔保公司的共同努力,更需國家出臺政策做出硬性規定來解決。再有利率浮動問題,有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銀行應降低利率上浮幅度,讓利于貸款企業,以吸引企業更多的與擔保公司合作。

(2)加強同行業企業間的業務合作,提升抗風險能力。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擔保公司的業務量不斷增加,擔保項目的擔保額度也在不斷增加,而且其中有些業務在擔保風險較低的情況下卻蘊含著巨大的機遇。對于這樣的大業務,僅靠單個擔保公司是難以做到的。因此,擔保公司應通過互助合作,在分散風險的同時,拓展行業的發展空間,達到“共贏”的局面。

(3)有選擇性地開展保險業務。在反擔保措施的設定方面,對于那些資產保管安全系數較低的抵押財產進行投保,保險受益人是抵押權人,以保險的方式保障風險轉移渠道的暢通。

(4)進行業務創新,加強擔保業同其他行業的結合。如擔保與投資的結合;擔保與金融租賃的結合;擔保業與典當業的結合等。創新使得擔保業務的外延擴大,業務外延擴大使擔保公司擁有更多信用資源,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與社會效益,有效地分散風險。

(5)拓寬業務來源。除了與合作銀行加強合作,鞏固原有的業務渠道外,還應積極開展營銷,尋找潛在的優質客戶資源,拓寬企業的業務來源,降低公司高度集中的業務風險。

總之,擔保行業是高風險行業,為了持續經營,風險控制是經營管理的第一要務。這就需要擔保公司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業務拓展的需要,通過完善自身制度,規范業務管理,不斷進行業務創新,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把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內,才能確保擔保公司的持續、穩健經營,充分發揮其增信功效,實現公司經濟利益與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民營企業;擔保融資;風險;措施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私營企業的迅速發展,提供了廣泛的工作和促進經濟的需求,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但我國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也遇到了很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世界各國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建立融資擔保體系,如何分析和控制擔保機構的風險對于民營企業的發展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一、民營企業擔保融資機構的現狀

民營企業融資困難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擔保融資體系的不健全不完善,已成為民營企業間接融資受到阻礙的重要因素,我國借鑒了一些國外的成功經驗,引入了信用擔保這一理念。信用擔保是指由由專業的機構提供合理的、制度化的保證,屬于第三方擔保,基本功能就是保證其債權的實現,促進資金的流通和其他的生產藥物的融通。對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擔保融資體系,促進民營企業融資有很大的貢獻。目前,我國民營企業為擔保行業的發展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擔保機構發展迅速

從世界各地的國家來看,我國擔保業起步較晚,第一信用擔保公司于1993在中國正式成立,經過20多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一定規模,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支持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緩解民營企業發展所需的大額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擔保業的發展,擔保機構的逐步成立完善以及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的出現,其宗旨是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圍繞經濟發展戰略,為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平臺,通過開展一系列的擔保業務、股權投資業務及與信用額度相關的中介性質的服務,有力的推動了民營企業在經營上的擴展。

2.擔保機構性質和組織形式多樣化

目前,擔保機構的性質和組織形式呈現出了多樣化的趨勢。從其設立的宗旨和出資來源上看,可分為政策,商業,互信用擔保機構,目前我國信用擔保機構以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為主要形式。從擔保機構的性質看,可分為以企業法人為主體的信用擔保機構和以社團法人為主體的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是企業法人的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從擔保機構組建層面來看,有省,市、縣級。從被擔保企業來看,可以分為封閉性的信用擔保機構、半封閉型的信用擔保機構、開放型的信用擔保機構。

3.擔保機構資金籌集途徑日趨多元化

擔保行業的不斷發展促使并加快了民間資本廣泛進入信用擔保業領域的步伐。擔保機構有政府的財政資金,共同基金,企業會員基金和私人投資,也有資金的合作基金。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是擔保機構資金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其原始資本的主要來源。這充分反映,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擔保機構,及其企業管理正促使擔保業的發展由政府主導型轉為引導型,多元化發展。

4.防范風險能力逐步增強

發展較為穩健的信用擔保機構,其擔保資金的數額及其放大范圍在4~8倍左右,擔保能力中的工資支付能力也逐步得到增強。分布遍及全國的擔保機構也都大都采取多種措施手段來防范和控制并轉移風險,通過制度建設來維護企業的信用等級,實施的一系列反擔保措施也能夠轉移并防范擔保中可能會出現的風險,將風險在發生前和發生中就扼殺在搖籃中,并通過規范業務的操作,層層嚴格把關風險的規避,逐步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二、民營企業擔保融資所面臨的風險

根據一般的風險分類方法,我們可以把民營企業擔保融資風險分為以下幾類:

1.環境風險

目前,在中國唯一的《擔保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來為擔保機構提供專門法律依據,沒有其他的法律和法規來為其提供特殊保護。主要來約束企業之間的互保行為,重點保護債權人利益,也沒有成規模的的規范擔保機構的財務風險內控制度、行業監管、行業自律、市場準入等內容。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在證券市場中因股票價格、利率、匯率等的變動而導致價值未預料到的潛在的風險。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缺陷的內部運作流程,人員,系統故障或外部事件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在日常生活中的業務操作過程中,操作風險主要是:(1)在擔保前沒有進行詳細的調查和分析。(2)擔保后跟蹤不積極。

4.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指借款人、證券發行人或交易對方因某種原因,不愿或無力履行合同條件而構成違約,從而給銀行或交易對方帶來損失的風險。擔保融資機構在為民營企業日常經營中提供擔保融資的過程中存在著顯著的信用風險,

三、提升民營企業擔保融資風險控制的策略措施

影響民營企業擔保融資風險的因素很多,降低擔保的民營企業融資過程中的風險問題,是需要民營企業在融資擔保過程中考慮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與民營企業自身的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1.積極推進民營企業和擔保機構資信評級及社會征信制度建設

通過專業評級機構對擔保機構的融資資源、資產組合和償債能力的全面的信用評級,揭示擔保機構的風險,并將其融資狀況通過評級向公眾披露,以便于出資者、監管機構、合作伙伴得到客觀、公正的信息,用以維護擔保融資市場的秩序和市場的公信力,防止擔保融資風險的發生。針對民營企業的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現象,擔保融資機構、銀行、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應大力合作共建信息平臺,確保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的一致性。

2.建立健全有效的風險控制和風險補償控制

民營企業擔保融資機構應堅持風險分散的原則,加強對風險的規避意識和防范力度,對擔保融資的金額和客戶在保期間的資金余額情況實行實時監測,并用制度對其使用進行限制和控制。擔保融資機構還應建立和完善融資管理體系、風險控制體系以及法人治理結構,對融資擔保業務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風險控制,并實行擔保全程的風險管理制度。

3.建立銀行和擔保機構的合理牽制機制

在銀行和擔保融資機構的合作上,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協調,并推動雙方的合作。嚴格開展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監督,監督企業的貸款資金使用。協作銀行應積極引導擔保融資機構業務向高新技術企業和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傾斜。建立銀行和擔保融資機構共同承擔風險的制度,互相監督,促使信貸、擔保業務的健康、長久發展。

4.規模和風險收益相對稱

從市場角度看,各個行業的規模是和行業實力成正比的,擔保企業規模越大,被擔保企業的能力及業務范圍也就越大,就有足夠的能力去降低擔保融資的風險。只有集合眾多的被擔保企業,擴大行業實力規模,有能力承擔業務風險,才能夠承擔更多的不確定性因素,正確的進行風險評估,可以使風險與收益相對稱。

5.提高相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及專業工作能力

定期組織相關機構工作人員進行道德、經濟、金融、法律等業務及日常經營活動的相關強化及拓展訓練。并在擔保融資機構內建立健全監督問責制度,使擔保機構業務不斷發展壯大,使之真正在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作者:彭媛媛 王曉鈺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留倩,陳華.基于風險投資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價格月刊,2011.

[2]沈俊,孫強.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風險預警管理研究[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4(6),68-70.

篇7

一、充分認識加快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重要性

建立與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省、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明確要求,發展信用擔保機構。區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局部,更是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貸款難、融資難的有效途徑,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引導、調控和服務作用;有利于改善銀企關系、提升中小企業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風險、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鼓勵發展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大力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支持企業設立互擔保機構;積極支持為擔保機構提供保證服務的再擔保機構建設。指導思想:堅持以積極引導、多元投資、多層次構建、市場化運作、規范管理為指針。

以融資擔保服務為主業,基本目標:力爭年在全區構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引導、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主體、互擔保機構為補充,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有較強融資擔保能力的覆蓋全區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三、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經營運作

(一)凡在上街區設立或變卦擔保機構的登記注冊機關料理申請設立或變卦登記注冊時。還應報省、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擔保機構在登記注冊后30日內應到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登記備案并報市中小企業局;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設立的各類擔保機構應同時到同級財政部門登記備案。

(二)擔保機構必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符合法定條件。從事信用擔保、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及其他經核準的融資服務業務;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建立科學的項目評價體系和嚴格的項目評審制度;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內部演講與警示、責任追究等內控制度,形成完備的風險防范體系。

(三)以政府或政府部門出資為主設立的擔保機構要依照市場化運作原則。提倡建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學設置股權比例,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設立擔保機構中的引導作用。各有關部門不得指令具體擔保業務,不得干預具體擔保業務決策。

(四)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

(五)擔保機構必需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利息掛鉤的方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水平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一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七)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

四、積極扶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

(八)區政府從年起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250萬元擔保行業發展資金。對貢獻突出、運作規范,有完善的風險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無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擔保機構進行獎勵。

(九)成立上街區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中心。作為全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區域性再擔保機構。

(十)鼓勵成立民營商業性和企業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十一)對擔保業務好、風險控制力強、經濟和社會效益高的擔保機構給予政策扶持。對重點扶持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由區中小企業局會同區財政、稅務部門初審,報請市級以上部門批準,享受減免稅政策。免征的稅金原則上轉成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或風險準備金。

(十二)區工商、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確認擔保機構的抵、質押權人資格。對擔保機構在開展擔保業務中與受保企業發生的抵、質押資產實行登記備案制。雙方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與評估機構協商確定。對擔保機構在代償清償、過戶時,有關職能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其費用予以減征或免征。

(十三)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時。

五、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十四)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老實信用的原則。金融機構在審核認可抵押擔保品時,應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業。

(十五)建立以中小企業、相關政府部門、中介機構和金融機構為主體。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互利合作,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融資排憂解難。要把金融機構放大發放中小企業擔保貸款情況納入政府對金融機構考評指標體系。

六、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十六)全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歸口管理。由區中小企業局牽頭。對擔保機構實行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區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職責,做好對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監管。加強有關部門的協作會商機制,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預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

(十七)登記注冊機關在依法對擔保機構進行年度檢驗時。并提出檢驗意見。對未在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登記備案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在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擔保機構,登記注冊機關應不予通過年檢。

(十八)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統計報表制度和績效考核方法。提高其風險防控能力。擔保機構應按規定向區中小企業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表、會計報表等資料。由區中小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擔保機構績效考核方法,開展對擔保機構的績效考核。

(十九)對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擔保主業不突出、出現重大失誤和風險的擔保機構。年檢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過年檢的擔保機構,根據不同水平,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業整改,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

(二十)鼓勵、引導和支持成立上街區信用擔保促進會。監督信用擔保機構依法運行,提高其綜合素質、信用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樹立我區信用擔保行業的良好形象,發揮好信用擔保機構的應有作用。

篇8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 風險管理 對策

自1993年第一家全國性專業擔保機構成立以來,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迅猛。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融資性擔保公司7898家,全行業實收資本9255億元,然而,平均注冊資本僅為1.17億元,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機構只有75家,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和信用能力嚴重不足,因而,融資擔保行業的風險管理對于整個行業的發展都至關重要。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承擔風險、控制風險,大面積地收取少量擔保費,來覆蓋可能發生的小面積的代償風險,以獲取利潤。它的出現最開始是源于大多數需要借款的中小企業或是不滿足商業銀行的授信標準,或是商業銀行的授信流程對其而言過于復雜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滿足。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其有別于銀行較為死板的授信標準,對滿足其要求的企業進行信用補充,作為擔保并承諾被擔保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對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以幫助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因此,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參與的信用業務主要是商業銀行不愿涉及的風險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業銀行承擔了風險,為中小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建立起信用的橋梁,從而引導銀行資金順利流向中小企業。但是,風險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只是由銀行轉嫁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別于銀行或者說優于銀行的風險識別能力才能減小自身的風險,才能夠獲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融資性擔保公司所面臨的擔保風險是指在執行擔保業務的過程中,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使擔保業務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根據新巴塞爾協議對風險的劃分,可分為如下幾種:

(一)信用風險

當被擔保企業由于營運能力有限、資本結構不合理或現金流斷裂等問題難以履行合約責任,或因企業實際控制人道德素養問題不愿履行責任時,擔保公司就將履行代償義務,代替被擔保企業還款,從而造成公司自身損失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伴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融資擔保業務面臨的市場利率、貨幣供應、國際熱錢流動等都會影響到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影響擔保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同時,經濟周期變化所導致經濟基本面走壞時很可能導致多數企業處于經營困境,從而極大地增加違約的數量和可能性。而融資擔保集中于某一行業時尤其受到行業不景氣的沖擊。譬如煤炭行業由于經濟冬天的來臨,全行業虧損,其本身資產體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擔保資金相當大,一旦危機爆發,將使整個地區的金融穩定受到沖擊。

(三)操作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都會有做大做強的沖動。為了拓展客戶規模,為了做夠合作銀行的授信額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額度,業務部都會不遺余力的去開拓新的業務。而優質客戶的數量是有限的,同時由于逆向選擇,在積極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戶的擔保項目,使得風險增大。在擔保業務運作中,若是沒有專業的評估體系和風險判斷,沒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較高金融素養和職業素養的從業人員,沒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查”不實,判斷不準,決策失誤,擔保項目便可能面臨失敗。

(四)其他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會面臨來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風險。

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聯合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成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以獲取經營資格。新規定使得過去沒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實際進行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企業面臨政策上的壓力。

事實上,擔保行業可分為融資擔保和非融資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明確區別了融資擔保與非融資擔保。按照現有的法規條文劃分,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并由金融辦進行年審,其經營范圍包含多項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須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其經營范圍不包括貸款擔保。在此之前發生的大量擔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數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它們多是由民間資本組成,很多行為不符合現在的法律規范法規,比如涉足房地產等禁入行業,違規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甚至涉嫌非法集資,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狀況。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目前許多地方已經將最低注冊資本金提高到了1億人民幣。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擔保機構由于難以募集到足夠的資本金以滿足最低資本要求而面臨洗牌。

又如,當被擔保人逾期債權被轉移給擔保公司后,由擔保公司去向被擔保人追償,如果企業實際控制人逃避債務,轉移公司財產,致使破產后沒有足夠財產加以執行,而向法院申請執行個人財產時可能會產生法律爭議。擔保人將抵押品重復反擔保后,擔保公司在與同業者同時追償時又會出現順位認定糾紛。而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些問題既會產生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也會受到我國對于融資擔保行業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掣肘,公司的業務成本都會顯著上升。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風險管理問題

在存在各種風險因素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風險管理缺陷將使公司面臨的潛在風險極大地暴露出來,從而使公司遭遇虧損。

(一)對公司戰略目標及經濟趨勢認識不清

眾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公司戰略目標上都有共同的特點:急于擴大規模,用較短的時候獲取最大的收益。這樣的特點就使得公司擔保的項目多卻不優,形成代償率過高、入不敷出的窘況。產生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公司決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跟不上規模的擴大。同時,公司決策者缺乏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趨勢的前瞻性判斷,對信貸規模與經濟形勢之間的相關性也缺乏足夠的了解。

(二)超額擔保

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可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10倍。同時銀監會也要求與擔保機構合作的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由于第三方監管不足,公司自身風險意識薄弱,銀行在流動性充沛時放款沖動強烈,這些因素均可能導致實際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公司自身資本十倍甚至數十倍。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就很可能導致公司凈資產不足支付代償款,致使公司破產。

(三)保前審查不嚴,保后監管缺失

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說明其自身不能滿足銀行的貸款要求,所以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簽約擔保前,必須在仔細確認被擔保人已有的信用資料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入企業內部全面核查。然而,現實中,很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往往輕視了資格審查和擔保可行性研究,實際操作人員或是對企業運營不甚了解,抑或礙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當的擔保了該項目,給公司帶來潛在風險。

而一些公司在擔保業務實現后,疏于對被擔保公司發展狀況的關注和跟蹤。一旦被擔保對象經營等方面出現問題,還款風險初現矛頭時,不能第一時間排除或降低風險。

(四)缺乏健全的反擔保措施

對于部分授信額度較大,或者被擔保對象資信較低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要求被擔保對象提供反擔保措施。但在現實中,擔保公司對反擔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嚴格,在反擔保抵押物出現問題時,表現十分無力。如擔保前對抵押品的估值過高或是被擔保對象違約發生代償后要求抵押品時才發現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不完善

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意識薄弱,業務流程不規范,決策機制不健全,風險計量不科學,財務管理混亂,風險識別評估失效,內部控制和獎懲機制失效,企業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失去主方向,也就難免出現風險和問題。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對策

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的問題,應積極研究風險和問題的特點,建立適合公司自身發展的風險管理策略,提高業務效率和規模,降低風險損失和代償率。

(一)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

要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就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對內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對外,公司決策層要能較為準確把握外部環境的變化,如宏觀經濟周期,國家政策法律的變動,講究順大勢而為,且要有較強的應對力。對內,公司決策層應充分評析自身,如對注冊資本,流動性,擔保責任余額,代償損失率,各類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比例等情況清晰掌握實時分析,對公司的組織結構,人員構成,不斷調整和優化,使公司戰略清晰,戰術得當。

(二)落實風險準備金

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或由于銀行間溝通不足,或由于實際操作問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可能會超過《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限定。實際操作中,除了民生銀行及少數銀行要求2%到5%的風險準備金外,大部分商業銀行沒有此項要求,只是根據擔保機構歷來信用狀況進行授信額度的確定,如信用良好則追加授信額度。但歷史不會重復,過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將來的零風險。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筆擔保業務發生違約,公司需承擔代償責任,就可以動用風險準備金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防止公司資金周轉和財務出現困難。因此,風險準備金的落實將大大增強國家對于擔保放大倍數以及信用債權的總量確定,增強全行業的風險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統的長期穩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統

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拿到牌照的情況下,能夠向中央人民銀行建立的征信系統提供征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如今,針對部分企業辦理多個營業執照或破產前資產被轉移,破產后無可執行的情況,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單單將違約信息上傳企業征信系統,更是上傳到個人征信系統。當企業實際控制人在融資性擔保業務違約,逾期無故不繳納欠款時,融資性擔保機構會將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違約信息錄入個人征信系統。而個人征信系統的不良信用記錄,將會給“老賴”們以后的貸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學帶來麻煩。

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機構成為首批試點,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新的個人征信市場主體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統的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統上傳下載信用信息,將有效的防范道德風險,極大降低代償率。

(四)重視保后監管

保前科學準確地進行風險識別和判斷固然能減少風險,但卻不能將所有的風險消除。保后監管同樣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風險滋生,同樣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而在保后對企業經營狀況、財務變化、反擔保狀況跟蹤檢查,一旦發現不良現象可以及時提示風險,做好應對準備,也可以協助企業發現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五)追償手段有效得當

當損失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盡可能挽回損失。首先可以與被擔保人聯系,判斷其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同時對其企業可執行的動產不動產進行詳細調查,如果還款能力不是短暫缺失或者還款意愿不強,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護。如果遇到公司資產已被轉移,應向法院申請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財產予以凍結和執行。整個追償流程需要融資性擔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專業的人才,以在追償過程中最大可能獲得第一順位的賠償或是避免手段不當而使自身承擔法律責任。

(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制定各種必要的規章制度,明確各級職責,建立科學合理的標準化業務流程,加強對各崗位的考核,建立起相互制約,獎懲分明的內部運行機制,全面落實各級人員的經濟責任制。建設全員風險管理文化,積極開展全員風險防范教育,樹立員工時時警惕風險,時時面對風險的理念,提升員工在與被擔保客戶接觸時的風險敏感度,培養全員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參考文獻

[1]何紅渠,孫壯志.擔保公司貸款擔保業務風險管理研究[J].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報.2003(06).

[2]張惠.我國擔保公司風險偏好特點與管理策略研究[J].海南金融.2011(07).

[3]馬濤.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小議――風險控制措施與其面臨的風險問題[J].時代金融. 2014(09).

[4]王玉萍.我國擔保公司風險管理的分析[J].商業文化(下半月). 2011(02).

[5]劉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機制構建的思考[J].時代金融.2015(20).

[6]高太平.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問題探析[J].企業經濟. 2013(01)

[7]閆海,王聰. 論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發展的法制保障[J].華北金融.2014(06).

篇9

關鍵詞:擔保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監管體系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08-0056-03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收稿日期]2006-04

[作者簡介]陳革章(1967-),男,江蘇姜堰人,高級經濟師,本科;季建奎(1973-),男,江蘇金湖人,會計師,本科。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始于1992年,1999年國家經貿委的《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為擔保公司的建設與發展提供了方向。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信用擔保業的發展十分迅速,業務涉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就業貸款擔保、出口融資擔保等多個領域。但是,由于行業監管缺位,機構數量增長過猛,風險代償能力普遍較弱,整個擔保行業的發展呈亞健康狀態。

一、擔保業亞健康、不健康的現實表現

(一)與生俱來的非理性擴張沖動。由于擔保行業門檻較低,且信用放大能力強,收入與擔保數額密切相關,所以擔保行業擴張較快,且都具有業務快速擴張的沖動。2000年末我國各類擔保公司不過五六百家,到2004年已達到了4000多家。據有關調查披露,目前我國大多數擔保公司普遍存在資本實力不足、自身信用程度較低、業務規模偏小、主營業務虧損等問題,處于慘淡經營的狀況。由于無序競爭,有些注冊資本金僅為30萬元的擔保公司,信用擔保總額卻高達資本金的幾十倍;更有些擔保公司以擔保名義套取銀行信用,成為“信用批發商”,違規進行資金運作,加大了銀行信貸的風險。“信用過度”和“信用缺失”使一些擔保公司陷入了雙重困境,發展舉步維艱。

(二)發展無序與監管缺位同時并存。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擔保業應該具有很好的市場前景和優勢。然而,我國擔保業十多年的發展卻未形成一定的行業規模,在市場上沒有形成氣候,甚至行業的整體社會形象不佳,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擔保業的發展一直處于無序狀態。由于行業監管缺位,導致擔保公司過多過濫,不僅資信程度良莠不齊,而且許多機構不具備代償能力,這樣的擔保公司不但難以獲得銀行等債權人的認可,很難開展擔保業務,而且也不利于整個行業的風險控制。

(三)缺乏風險控制手段和從業人員。擔保作為準金融業務,需要一定水準的專業隊伍。擔保品種的設計和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都是依靠專業技術、專家隊伍和經驗來實現的。但由于近年來的盲目擴張,擔保公司缺乏相應水準的專業隊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基本是政府官員從事擔保,很難說了解擔保業務。有些擔保公司由于管理人員缺乏風險意識和識別、控制風險的有效手段,已出現因代償過多,無法履行保證責任,進入清算破產程序等嚴重后果。

(四)法律保護乏力。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但是《擔保法》的立法背景是為了解決企業間債務及保護銀行的債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顯然不夠。因此,對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法律地位、服務對象、支撐體系和運作規則必須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雖然自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原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了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管理辦法,但是其立法層次相對較低,效力有限,難以為擔保行業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護。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擔保行業的自律又顯得蒼白無力,各地擔保協會組建參差不齊,既缺少經驗交流的平臺和共同防范風險的平臺,又缺乏行業內部開展業務的游戲規則。

二、缺乏監管是擔保業亞健康的重要原因

(一)尚未針對擔保監管制定較為完善的法規政策體系。從政府部門角度考慮,擔保業務市場化意味著政府行為從對擔保企業的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對行業的間接市場監管。在這一過程中,需要進行制度環境的重構,需要制定新的與市場化相適應的法規政策體系,但目前尚未對擔保行業制定完善的準入、監管、業務規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尚未建立職責明確的監管機構。國內擔保業的監管最早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該職能從人行分離,1999年又明確由財政部金融司負責監管,有關部門配合。后來因涉及住房置業和中小企業貸款,對其的監管職能又被劃歸到建設部以及原國家經貿委(現商務部)。在當前的政府架構下,涉及到擔保企業準入、定位、管理、監管的部門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發改委、商務部等多個部門,涉及擔保機構監管的主要是財政部和商務部。由于政府各部門之間職能交叉,這種多頭監管的結果是誰都沒有明確責任,由此導致的后果就是各自為政,沒有專門部門對擔保業的整體發展進行規劃設計,全行業缺乏明確的準則和規范,監管效率大大降低。

(三)尚未形成較為完善的對擔保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的社會監督體系。在目前我國擔保監管法規政策體系尚不完善的條件下,現有的多頭監管機構實際上被賦予了很大的相機決策權力,這就為監管機構背離監管的社會目標,追求監管者的私利留下空間,所以對監管機構的社會監督體系是一項迫切的任務。雖然我國也存在諸如聽證會等對監管機構的社會監督機制,但這種監督多數是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起到有效監督作用。

(四)尚未培養出一支職業化、專業化的監管隊伍。監管人才不足,突出地表現在監管人員知識結構的失衡方面。一是技術人員多,懂經濟管理和法律法規的復合型人才少;二是具有傳統經濟管理思想的管理人員多,真正掌握現代擔保管理理論的人才少。而監管經驗與監管能力的缺乏,必然會增加監管的難度和成本。

(五)尚未建立風險監管的理念。雖然多個監管部門都在其主管的領域制定了一些內部規章,但大都以行業扶持為主,目前的監管框架更多強調行政管理和審批,沒有體現以風險為導向、分類指導、扶優限劣的原則。現代監管強調的都是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所謂風險為本的監管是指所有的監管活動均以風險及其監控為出發點,先確定和衡量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動向,進而確保金融機構對所承擔的風險采取足夠的管理和處置措施。對擔保業監管的制度設計也應遵循以風險監管為本的思路。

三、構建以再擔保為核心的擔保監管體系

(一)對監管機構的制度選擇。由于擔保行業規模較小,若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達不到規模經濟,監管成本高。有學者認為,擔保機構作為信用中介機構,與銀行業緊密相連,如果由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對擔保行業的監管職責,有利于協調銀行業和擔保業的關系,維護擔保業和銀行業的穩健經營。因為銀監會具有專業的監管人才和豐富的監管經驗,具備擔保業監管能力,監管成本低。因此,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最合適的擔保行業監管者。但是從國家法律層面來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均未賦予銀監部門這項職責,而且目前我國銀行業正處于轉軌時期,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就銀監部門目前的人手很難分心于擔保業的監管。從另一方面講,擔保企業與銀行之間也是一種資金交易博弈,雙方不可避免產生矛盾,由同一個“養父”或“裁判員”進行監管難免會陷入顧此失彼的尷尬境地。

為此,筆者提出由再擔保機構承擔對擔保企業監管職責的觀點。其理由如下:

1.擔保業目前需要再擔保機構。再擔保是對擔保的擔保,是指在債務已設定擔保的基礎上,對該擔保再設定擔保,當前一個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后一擔保人在前一個擔保人不能清償的范圍內對債務清償。再擔保機構是為擔保機構分擔和分散風險的一種特設機構,其發揮的作用主要是擴大整個擔保行業的放大倍數,提高擔保機構的公信力,特別是面對銀行的公信力,也是控制擔保行業風險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防止擔保企業濫用信用放大倍數,殃及銀行安全的重要措施。

2.再擔保機構在運行過程中需要對擔保企業進行業務監督。再擔保公司需要向各擔保公司收取再擔保費,而再擔保費的收取需按照不同擔保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代償率、資信評級、資本金數額等指標進行綜合考評后確定不同的費率水平。參照國外再擔保的做法,通常是建立以“不良資產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盈虧狀況、資本充足率、費率變動的狀況、擔保風險度的變化、內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場風險水平”為核心的整套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這些指標是再擔保機構實施再擔保和收取再擔保費的依據,是必不可少的核查項目;而對這些指標的核查,正是監管部門需要監管的指標,如果由兩個不同部門來實施核查行為,勢必成為重復,降低了效率。

3.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按銀監部門的運作模式,被監管部門(銀行)需按資本和資產的一定比例繳納監管費,目前擔保公司效益不高,如果既要繳納再擔保費,還要繳納監管費,可能使擔保企業不堪重負。而由再擔保公司一家獨立監管,擔保企業只需繳納再擔保費,從而降低了監管成本。

4.有助于降低擔保行業風險。再擔保公司要承擔對擔保企業的再擔保責任,必然要對擔保企業的內控狀況、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并據此收取再擔保費,其利益和責任上的鏈接,再擔保機構會加強對擔保企業的日常監管和風險監管。

(二)再擔保公司的組建方式。再擔保機構的組建可由中央政府和各省級政府出資或授權出資,并吸引各類擔保公司和戰略投資者參股,組成股份制和市場化的全國和省級再擔保公司,并向地級市派出分支機構;再擔保公司不與各地擔保公司進行同業競爭,以控制和分擔擔保公司經營風險方式,提升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增強放大倍數、降低分擔比例);再擔保公司開展綜合性的再擔保服務,面向各融資擔保、中小企業擔保、住房貸款擔保等各類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服務;再擔保公司以市場化再擔保業務為主,并承接國家各類政策性再擔保資金托管業務;再擔保公司的盈利由全體股東和加入再擔保的擔保公司共享;再擔保公司在有關行業協會的指導下,開展各類再擔保業務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再擔保公司的監管內容選擇。

1.確定擔保企業準入關。要對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業務范圍、董事和管理人員、內控制度等進行準入評價,只有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才能向再擔保公司投保,通過再擔保公司的擔保,提升參保擔保公司的公信力和擔保力。

2.起草制定《擔保機構條例》。確定擔保機構的地位,規范擔保機構的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維護擔保市場穩定。

3.建立擔保機構評級體系。反映擔保機構的財務狀況、遵守法律法規情況和整體經營的穩健性,對評級等級低的擔保機構進行風險預警。擔保機構評級情況作為是否同意參保和收取再擔保費的依據。

4.擔保行業風險監管的核心和監管步驟。明確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以風險及其管理為出發點,監管重點是擔保企業對各類風險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注重重大事故的預先防范:鑒別和衡量擔保企業運營時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的程度;要評估擔保企業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擔保機構對其所承擔的風險是否采取了足夠的管控措施。

5.實行差別監管。要充分考慮各擔保企業的風險狀況、規模大小和業務復雜性來制訂監管和檢查計劃,針對不同企業存在的風險狀況,靈活地做出監管反應,合理地分配和利用監管資源,提高效率,實現風險為本監管與評級制度的融合。

6.服務與監管并重。再擔保機構要為擔保企業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尤其是要為擔保業搭建人才培訓的平臺。一是對擔保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二是建立重要崗位人員定期培訓制度;三是組織各擔保企業進行經驗交流和相互學習制度;四是編印擔保行業的刊物和學習資料。

(四)對再擔保公司的外部監管。銀監會負責對再擔保公司的風險監管,發改委負責行業規劃指導,商務部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工商部門負責企業合法經營監督。

參考文獻:

[1]牟齡.信用擔保業:期望重整步伐走出困境[N].金融時報,2004-11-21.

[2]李智.制度放生擔保業[OL].news.省略/c/2005-09-19/19567809426.shtml.

篇10

關鍵詞:擔保機構 風險控制能力 資本規模 反擔保

中圖分類號:F831.6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7-0011-03

一、引言

信用擔保機構作為銀行和企業之間的融資橋梁,在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中間平臺。信用擔保行業是一個專業性較強、風險較高的行業,目前正在受到越來越多國內外學者的關注。此外,隨著擔保行業的發展,行業內市場競爭的加劇,也促使管理層更加關注擔保機構的風險防范與控制能力。

西方學者對擔保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早,比較有代表性的有Robort.J.Barro提出的融資擔保理論模型以及關于融資擔保的交易成本理論等,隨著上世紀末風險管理理論的發展,Merton和Bodie(1992)對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進行研究,提出了通過金融擔保的資產組合管理分散擔保項目風險的方法。Gendron和Soumare(2002)進一步分析了私人貸款擔保組合,并用VAR模型對擔保項目風險進行分析,為信用擔保項目風險決策提供一個理論方法。我國學者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進行探索,如郭百鋼,韓玉啟(2004)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風險運營能力方面的研究;何祖玉,王華偉(2004)基于證據融合的信用擔保風險評價方法等。

當前,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和文獻對擔保機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運作模式、制度及法律建設、信用風險計量模型、外部監管及信用評級體系的建立等方面。而在風險度量方面,雖然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研究較多,但卻沒有專門針對信用擔保機構而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對其風險控制能力構成進行探討。因此,本文在已有相關研究成果基礎之上,結合信用擔保風險的特征,以江蘇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為樣本,力求構建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評估結構模型,并通過實證分析驗證。

二、基本假設

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其融資難的問題多年來仍未得到有效解決,許多銀行對中小企業敬而遠之,導致中小企業在融資無路的情況下,求助于民間高利貸,進一步加劇了企業的困境。擔保機構的興起,承接了銀行的信貸風險,連通了中小企業與商業銀行,其信用擔保業務也與銀行信貸業務密不可分。然而,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所面對的客戶群體卻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擔保機構所面對的通常是未能達到銀行信貸標準的中小企業,因此,商業銀行成熟的風險控制體系不能照搬于擔保機構。

參考目前擔保機構風險控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并結合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的具體實踐,在兼顧風險控制與盈利的基礎上,將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概括為擔保業務代償情況發生的頻率、發生代償后的追償能力及最終形成損失的概率,通過系統、科學的選取有代表性的變量指標,對擔保機構風險控制能力進行測度。

根據2010年3月銀監會等七部委聯合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注冊資本的要求,可以看出,對于以經營風險為主的擔保機構,資本規模的大小對其風險控制能力會產生影響,因此,本文將資本規模作為一項指標,進行如下假設:

假設1:擔保機構資本規模對風險控制能力評估模型具有影響作用,資本規模越大,風險控制能力越強,模型擬合效果越好。

目前,擔保機構均要求客戶提供反擔保,在實踐中,反擔保包括抵押、質押、保證金及第三方保證擔保等。反擔保物變現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擔保機構出現代償后的追償能力,若反擔保足值且有效,擔保機構不但不會產生損失,甚至還會從中獲得收益。因此,本文將反擔保措施作為一項指標,進行如下假設:

假設2:擔保機構的反擔保措施對風險控制能力評估模型具有影響作用,反擔保物變現能力越強,風險控制能力越強,模型擬合效果越好。

由上述兩個變量假設結合擔保機構的代償率與追償率,構建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評估結構模型。

三、數據來源與描述性統計

本文選取了2010年度參與江蘇省擔保機構評級的91家擔保機構為樣本,進行統計分析,樣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江蘇地區信用擔保行業的整體經營狀況。樣本的擔保機構中,注冊資本金從1000萬元至30000萬元不等,平均規模8809.1萬元,在參評擔保機構中,注冊資本金規模高于10000萬元(按《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有30家,占樣本總量的31.25%。注冊資本構成主要分為四類:完全國有資本出資、國有資本出資為主、民營資本出資為主、完全民營資本出資。就江蘇樣本數據來看,民營資本的擔保機構占絕大多數。

反擔保方面,各擔保機構均優先選擇變現能力強的抵押物,但由于中小企業優質抵押物較少或者已經抵押給商業銀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多以第三方保證為反擔保。

樣本擔保機構的信用等級呈正態分布,主要集中在A-、BBB+、BBB三個級別,其中BBB+級最多,級別分布如圖1。

四、實證研究

(一)模型擬合檢驗

本文選取用于模型擬合指數的絕對擬合指數、相對擬合指數和信息指數。模型擬合指數是考察理論結構模型對數據擬合程度的統計指標。采用Amos7.0軟件對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評估模型進行擬合。

(二)假設檢驗

據假設檢驗結果,兩個假設均得到支持。說明資本規模越大、反擔保物變現能力越強的擔保機構,風險控制能力越強。

進一步分析,根據注冊資本的構成,將樣本數據分為四組:模型一:國有資本100%出資;模型二:國有資本出資占50%以上;模型三:民營資本出資占50%以上;模型四:民營資本出資100%。重新劃分注冊資本構成后的風險控制評估模型擬合優度如表3所示。

根據表3的模型擬合指標顯示,注冊資本中民營資本占主導的擬合優度最高,這類擔保機構資金實力雄厚,可以理解為此類擔保機構有民營資本的逐利性,以盈利為目的,但同時國有資本的參與,也使其在風險控制上更加謹慎。國有資本完全控股的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模型擬合優度最低,此類擔保機構的反擔保最弱。根據以上分析,假設1和假設2得到進一步支持。

五、 結論

本文以江蘇省91家擔保機構為樣本,結合江蘇省擔保機構的實際情況,建立風險控制能力評估模型,在此基礎上進行假設檢驗,探討假設獲得支持的原因,希望由此反映出我國擔保機構在風險控制中存在的問題與現狀。

通過實證研究,該風險控制能力評估模型對民營資本占比較大的商業性擔保機構幫助和指導意義更大。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在信用風險控制能力方面較之于政策性信用擔保公司有一定優勢,主要由于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的收入來自于保費及投資收益等,而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多依靠財政補貼,因此,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只有比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具有更強的信用風險控制能力,才能形成市場競爭力。

然而,江蘇省擔保機構數據從實踐來看要優于全國平均水平,因此,模型是否具有普遍性,需要在實踐中檢驗。另外,風險控制能力要素還需要在未來的實踐中進一步完善,而且,模型并未將資本拆借、抽逃作為變量因子進行考慮。上述不足,還要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1]Robort.J.Barro. The loan market,collateral and rates of interest[J].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1976,8(4):439-456.

[2]Merton RC, Bodie Z. On the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Guarantees[J]. Financial Management, 1992, 21: 87 - 109.

[3]Gendron M, Lai V S, Soumare I. An Analysis of Private Loan Guarantee Portfolios[J]. 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Business and Finance, 2002, 16: 395 - 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