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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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匯率;外匯管理;制度演變;匯率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25-0080-02
1 引 言
外匯管理是指政府授權貨幣金融當局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資金集外流或流入,使用該國的外匯,防止外匯投機,穩定本國貨幣匯率,改善和平衡國際收支。中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人民幣匯率形機制、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外匯風險管理制度、外匯交易管理制度。
2 中國外匯管理制度的發展演變
外匯管理制度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進行適當的演變、改進和完善。中國外匯管理制度經歷了匯率雙軌期、銀行結售匯制期、匯率并軌期、匯率市場改革期四個階段。
2.1 匯率雙軌期(1978—1993年)
確立了把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為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以及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加強經濟核算并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從1981年起實行兩種匯價制度,采取官方匯率和市場匯率并存的匯率形成機制、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引進更多競爭機制、增加外匯儲備。
2.2 銀行結售匯制(1994—1997年)
1994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在銀行結售匯制度下,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并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2.3 匯率并軌期(1998—2000年)
1998年,為應對東南亞金融危機,將匯率體制從此前的單一匯率制轉變為雙重匯率制,開設外匯調劑中心,出現外匯調劑價,實際上形成雙重匯率。
2.4 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革(2001—2004年)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推進人民幣可自由兌換進程、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高外匯資源配置效率、增強金融宏觀調控效果的重要基礎。該階段是外匯體制改革前瞻性加強階段。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適應新的經濟環境,我國外匯制度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進一步注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的平衡管理。
2.5 匯率市場改革(2005年至今)
2.5.1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人民幣匯率不只是盯住美元,形成更富彈性和市場化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堅持人民幣匯改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調整匯率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格一次性調整為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作為次日外匯市場上外匯指定銀行間交易的中間價。
2.5.2 調整中國外匯儲備的管理制度
調整中國外匯儲備的管理制度。截至2008年6月,中國外匯儲備總額為18088.28億美元,由于過多地用美元衡量外匯儲備,加之美元兌人民幣正在貶值,中國開始運用合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超額外匯儲備使外匯儲備保持適度規模。
2.5.3 不斷完善外匯交易制度
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動幅度,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
3 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演變背景及影響因素
3.1 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演變背景
3.1.1 國際環境變化
1944年,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國際上整個匯率體系都隨之做出調整,由固定匯率制向浮動匯率制轉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各國先后調整政策以應對危機。2002年年末以來,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經常項目順差不斷擴大和外匯儲備激增。2003年進一步升級為要求人民幣升值,2005年前后日本、美國、歐盟等主要發達國家又要求中國改變匯率制度或逼迫人民幣升值。
3.1.2 國內環境變化
中國逐步放寬外匯管理,不斷加強外匯市場建設,推廣外匯市場工具,各項金融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宏觀調控成效顯著,國民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增長勢頭,僅由國家制定固定的匯率已不適合經濟發展需求,1994年開始,中國經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加入WTO后,中國經濟對外開放程度更加明顯,缺乏彈性的匯率制度已不能體現市場的主動性,改變中國外匯管理制度也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3.2 影響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演變的因素
3.2.1 外匯交易費用
匯率雙軌期,官方匯率干擾市場匯率有效發揮,帶來經濟活動扭曲和配置失當,產生管理費用。銀行結售匯制阻礙外匯流動性和可得性,影響個人和企業用匯,并且容易引發外匯黑市猖獗。
3.2.2 意識形態變化
知識發展方式會影響人們的世界觀。亞洲金融危機使中國意識到中國的匯率制度應該由固定匯率制改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現階段過多的外匯儲備導致外匯占款過多,易壓迫人民幣升值,引發通貨膨脹;對外匯市場的管理應由原來只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外匯業務,改為現在多種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進行外匯業務;隨著市場的開放,經常項目可自由兌換必然會帶來相應的外匯風險,相應的規避風險制度也應制定。
4 中國外匯管理制度演變的特點
4.1 國家對匯率的干預
雖然改革后的制度在對匯率的管理上有所放松,匯率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上下浮動,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管理,政府對外匯干預發揮著主導作用。
4.2 中國外匯管理法規“位卑權重”
中國外匯管理法規從一開始就以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而不是以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律的形式出現。導致中國在外匯管理只有一部行政法規《外匯管理條例》。
5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發展方向
中國匯率制度的選擇與匯率政策的調整,必須服從宏觀經濟總體目標,能夠支持內外部長期均衡的實現和經濟的可持續增長。
5.1 促進對外貿易投資便利化
外需、投資、消費是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但200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我國的外需大幅下挫,從而對國內就業和經濟增長造成重大沖擊。經常項下,我們該放開的已經基本放開了,現在需要做的是如何進一步簡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問題。在投資項下,需要研究在新的歷史階段如何提高利用外商的質量,繼續運用外資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同時為中國的企業、居民到海外投資創造良好環境的問題。
5.2 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維護經濟金融安全
為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管理,要完善對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和預警,進一步提升跨境資金流動監管能力,防范大規??缇迟Y本流動可能給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構建防范跨境資金雙向流動沖擊的體制機制;要保持適當的流動性水平,并以此促進市場利率的合理;要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實現“穩增長”目標,避免經濟出現大的波動,由此促進資本流動的穩定性,并切實增強我國經濟應對沖擊的能力。
5.3 提高外匯儲備經營管理水平
外匯儲備經營不僅要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管理原則,更要重視收益性,要通過完善內部管理、改善管理方法等方法提高效率。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銀行業要建立全面審慎的風險監管體系。證券業要完善市場制度,強化行為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險業要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完善分類監管制度。
5.4 調整強制結售匯制,改為自由結售匯制度
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項目賬戶有序開放, 為金融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創造條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推動中資參與國際市場,適當擴大境外對中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規模。不僅要加強對外匯資本流入的管理,重點監督投機性資本流入,也要逐步減少對資本流出的限制,合理地限制資本流入、鼓勵資本流出,減緩外匯儲備不斷增加的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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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匯管理 工商登記改革 影響 政策建議
2014年3月1日起,《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實施,“通知”從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檢報告公示制度、放寬經營范圍登記、建立異常名錄制度等方面優化了營商環境。對處于管理下游的外匯局而言,“通知”的實施對現行的外匯管理相關政策在實施效果和可操作性方面將帶來一定的沖擊,值得關注。
一、工商登記改革后對外匯管理相關政策的影響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帶來的影響
《通知》規定:公司股東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而言,這將對以實收資本為基礎的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制度帶來沖擊:一是外商投資企業是否仍需到外匯局的外方出資確認登記業務亟待明確。二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債額度計算及減資、撤資、先行收回投資等業務是否依然依據實繳注冊資本以及實繳資本數額的確定方法應進一步明確。
(二)年檢報告公示制度帶來的影響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將現行的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向工商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這意味著外匯局現行的外匯年檢制度將面臨較大沖擊:一是從以往外匯年檢實踐看,工商年檢的實施有利于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意識,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積極性,影響外匯年檢成效。二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外匯年檢依舊需要企業通過會計師事務所代申報企業數據,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部分企業可能存在僥幸心理,逃避年檢。因此,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外匯年檢是否繼續執行及該如何操作需進一步明確。
(三)放寬經營范圍登記帶來的影響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企業經營范圍可由市場自主進行自主選擇表述和申請登記,即意味著企業的經營范圍可能沒有明確的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前對資本金結匯使用用途范圍的界定,使得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難以判斷企業資本金結匯是否超其經營范圍,將給外匯資本金及外債結匯超正常范圍使用案件定性造成困難。同時,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并不再收取驗資報告,若無其他強制規定,企業可能不再準備驗資報告,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匯資本金及外債結匯業務時,面臨結匯條件具備與否的標準缺失問題。
(四)異常名錄制度帶來的影響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實行異常名錄管理制度,不再執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管理制度,而按照當前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管理,對于涉及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辦理注銷的,需提交工商主管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文件)。是否需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同步,即外匯局是否憑“經營異常名錄”即可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注銷及貨物貿易名錄注銷的相關規定需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政策建議
(一)改革當前外方出資確認登記管理方式
建議根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具體情況,對當前的外方出資確認登記管理方式進行改革。企業資金入賬后,可直接通過銀行辦理相應的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手續或系統自動確認,無需由會計事務所到外匯局網上辦理外方出資確認登記。
(二)改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方式
工商改革措施實施后,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工商管理主管部門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年檢。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年檢不同于工商年檢,如果一味的取消集中式普檢年檢方式,年檢數據這項外匯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將流失。一方面其可以使外匯局全面、準確地掌握外商投資企業權益、負債及盈利情況等數據信息,更好的監測企業資金對跨境收支產生的影響,并且能更有針對性的進行外匯形勢分析;另一方面,核查外商投資企業部分外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情況,可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匯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提升其外匯業務合規意識,因此建議改外匯年檢為外商投資企業年度運營情況網上申報,企業通過應用服務平臺自主申報,外匯局通過不定期抽查、核實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三)將列入工商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與外匯登記狀態進行統一
工商改革后,企業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或通過登記的地址無法聯系的,由工商主管部門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外匯局也應將其載入外匯信息異常名錄并在“應用服務平臺”上予以公示,也可在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設定該企業登記狀態為暫停。
(四)明確電子版營業執照有效性及修改檔案管理留存方式
改革后,工商全面推行網上登記,并建立電子營業執照制度,電子檔案、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形式并存的方式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鑒此,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及操作規程也應明確電子營業執照在外匯業務中的有效性和及時修改檔案管理留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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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發達國家;外匯儲備管理
發達國家多為外匯儲備貨幣的發行國,其貨幣長期被用作國際結算具備較強的公信力,成為世界外幣的主要提供者。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下,往往貨幣發行國又作為典型的外匯儲備幣種的需求者,美國即典型的例子。該類國家對外匯儲備的管理具有鮮明的特點,下文以美國、歐盟和英國作為主要的研究對象進行分析。
一、美國對“虛無”的外匯儲備進行的管理
一戰后,由于世界金本位格局被顛覆,全球金融和貿易進入一片混沌狀態。194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為繼續進行自由貿易,全球可以繼續分享社會分工收益,把美元推上關鍵貨幣的歷史舞臺。盡管布雷頓森林體系在1970年代瓦解,但美元這種霸主貨幣地位依舊沒有改變。這種在特殊的歷史時期、特定的社會環境下造就的關鍵貨幣決定了其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也決定了美國并不需要大規模的外匯儲備。
美國財政部和美聯儲同時作為美國外匯儲備的管理者,這是由外匯儲備多重功能決定的。美國財政部從國際宏觀背景人手,考慮通過適當的手段保證美元的國際地位,一定程度上作為國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美聯儲則主要從國內金融環境出發,考慮通過有效的貨幣政策調節國內經濟總需求,是美國國內貨幣政策的制定者。上述兩部門在外匯儲備管理方面相互協作,以外匯市場干預為主要手段,試圖使國際金融和國內金融能夠保持協調統一,具備政策上的連續性。
外匯平準基金是美國財政部管理外匯儲備的主要手段,主要由美元資產、外匯資產和特別提款權等三種資產構成。美國財政部具有對外匯平準基金絕對的管理權,凡涉及外匯平準基金的操作都必須得到美國財政部的許可。由于財政部是制定和完善國際貨幣政策的主要部門,美國對外匯平準基金的操作要求相當嚴格,美國財政部審計署要定期對外匯平準基金的操作進行審計,審計報告和對外平準基金的具體操作情況必須以年度為單位向美國總統和國會進行送審和報告。另外,外匯平準基金的外匯資產由紐約聯邦儲備銀行,主要投資于外國中央銀行的存款和政府債券。出于國際經濟形勢的需要,為鞏固美元國際地位,美國財政部可以與美聯儲進行貨幣互換增加儲備資產,以達到其政策目的。
二、歐盟(歐元區)對外匯儲備實行戰略性管理
歐元區政治、經濟條件有別于美國、日本等其他發達國家或地區,雖然在歐元區實行貨幣一體化,但各國仍保持財政獨立。可以認為,歐元區是由不同獨立、財政獨立的不同國家構成的實行統一貨幣的經濟共同體。因此,歐元區對外匯儲備管理的側重點和管理機構與其他國家具有根本性區別。其一,區域內物價穩定是歐元區主要宏觀調節目標之一,也是區域內能夠實行統一貨幣的前提條件。外匯儲備在該地區以保持流動性和安全性為原則,通過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使歐盟各成員國物價保持穩定。其二,歐元區的特殊性使外匯儲備的決策部門和管理部門分離。歐洲中央銀行是歐元區外匯儲備的決策機構,它和區域內各國央行構成的歐元中央銀行系統則負責對外匯儲備的具體管理,外匯儲備通過各國央行和歐洲中央銀行保存。
歐洲中央銀行系統結構的特殊性決定歐元區外匯儲備管理必然形成以歐洲中央銀行為“龍頭”,以各國中央銀行為“側翼”的管理結構。歐洲中央銀行從區域內經濟穩定發展大局著眼,制定戰略性的外匯儲備投資決策。主要內容包括:外匯儲備的貨幣構成結構、流動性和安全性、利率風險與收益等幾個方面。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則根據歐洲中央銀行統一制定的決策有條理、有針對性的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一般而言,歐洲中央銀行的國際儲備由成員國相應權重的儲備構成,由各國在歐洲中央銀行所占的資本份額比例決定其儲備權重。若無特別重要的情況,歐洲中央銀行的國際儲備規模保持不變。
三、英國由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構成外匯儲備管理體系
18世紀,第一次工業革命為英國確立世界工廠地位,也確定了英鎊的金本位地位。受一戰戰爭貸款影響,其金融霸主地位被美國替代,但英鎊仍為國際關鍵貨幣之一,一方面受傳統印象影響,一方面由于英鎊自身的獨立性,國際社會對較為認同,作為主要的儲備貨幣被世界各國廣泛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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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而言,今年8月1日在全國實施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改革將依托全國集中的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進出口收付匯及進出口貨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業主體為單位,對其資金流和貨物流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對非現場總量核查中發現的可疑企業實施現場核查,并在此基礎上對企業實行動態監測和分類管理。
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上線的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替代了以前出口收匯核報、網上核銷、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貿易進口付匯監管、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等九個系統,將全面改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簡化貨物貿易進出口收付匯業務辦理手續和程序。
對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的改革并不簡單起因于上半年出口的下滑,事實上,自2011年12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在江蘇、山東等七?。ㄊ校┻M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試點取得的成效明顯。在此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才聯合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并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對企業而言,帶來了諸多便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貿易收付匯后,無須辦理核銷手續。二是調整了出口報關流程,取消了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無需再提供核銷單。三是簡化了出口退稅憑證。自2012年8月1日起,對報關出口的貨物,在申報出口退稅時,企業無需再提供核銷單,而是由稅務部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四是絕大多數企業貿易收付匯手續得到簡化。A類企業可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一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須聯網核查。
山東一家從事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媒體,以前,為了辦理核銷,我每月至少往返外匯局一次,由于距離較遠,來回一趟需要6個小時,交通費等其他相關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改革后取消核銷,公司不但可以節約上述成本,也節省了工作時間。
此外,改革還簡化了收付匯單證審核和退稅流程,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企業退稅周期較以往加快1至2個月;減少了行政許可項目,將原有的出口收匯核銷等6大項近20小項行政許可調整為名錄登記、外匯業務登記管理2大項4小項,減少了80%;精簡了相關政策法規,廢止了相關規范性文件116個,將主要管理內容集中于2個法規,便于企業了解和執行政策;系統整合便利了企業操作,企業除借助監測系統完成業務操作外,還可及時了解進出口及收付匯信息,實現了與外匯局業務信息的實時溝通。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將給進出口企業帶來積極影響,改革后將大幅減輕企業的負擔,90%以上的合規企業將享受到政策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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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匯管理;修訂;改善;安全
中圖分類號:F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1-0301-02
1 修訂原因
1.1 基本制度問題
1.1.1 階段性
1994年,我國為了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取消了用匯限制和外匯留成制,實現了匯率并軌,并開始建立外匯結售匯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經常項目自由兌換等一系列制度,初步確立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基本外匯管理制度。然而,外匯管理體制的變革還在繼續進行。只有不斷進行以市場機制為方向的外匯改革,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并以此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鑒于此,我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確立的體制是外匯改革的階段性成果,外匯管理條例帶有階段性特點。
1.1.2 授權性條款多,實體法規范多由配套規章規定
實體法規范多由配套規章規定。外匯管理本身即具有較強的應對性,需要外匯管理機關針對具體的國內外經濟形勢作出迅速的調整。因此,相當多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匯管理法律、法令中都有較多的授權性條款,授權外匯管理當局對外匯方面的突發事件、對外匯日常管理政策等進行調整,這是外匯管理體制,尤其是外匯管理較為嚴格國家、地區外匯體制內在的要求。在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條例中,有14個以上條款是授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授權性規范較多,導致外匯管理機關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規章,有必要加強規章制定的嚴肅性,盡量減少規章立改廢的頻率,使外匯管理相對人有合理的預期。
1.1.3 外匯管理條例基本制度尚需完善
首先,我國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管理機關本身的職責、權限、執法程序、執法手段等規定的較為不足。這導致在現實中,外匯管理機關履行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持,位置尷尬。其次,一些國家、地區外匯法律中均規定了緊急情況下,外匯管理機關可以采取的應急措施,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也可以考慮確立這一制度。這些,都需要法律定位、規范。
1.1.4 外匯管理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是以外匯管理條例為主、配套規章規范實體程序的法律體系,在法律層面,僅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幾個條文中略微涉及到外匯管理體制、商業銀行外匯業務等極為原則的規定,《外匯法》至今未能出臺。外匯管理法律體系以行政法規、規章為主體,其好處是便于通過修訂現行規定的方式調整外匯管理制度,但是在表彰外匯管理重要性、保護公民與法人基本權益、與現有監管法律銜接等方面則存在不足并受到一定制約。
1.2 新形勢的要求
1.2.1 WTO與IMF規定對外匯管理立法提出新要求
近期,美國國會委員會通過兩個議案,其主要內容是:如果一個國家貨幣的匯率在被認為有“根本性偏差”后未進行重估,則可以對該國實施反傾銷懲罰。這實際上是入世以來,我國外匯管理直接或者間接受到的WTO 有關協定的壓力。6月15日,IMF通過的《對成員國政策雙邊監督的決定》,貨幣操縱的認定原則是無須一國是否故意,只要其政策造成了“基本匯率失調”或者“經常賬戶長期巨額赤字或盈余”的后果,即構成貨幣操縱。從立法的角度講,必須注意上述動向。
1.2.2 外匯儲備增長對外匯管理立法的新要求
近年,隨著外匯儲備的增加,我國外匯儲備的運用問題成為一個理論及實踐中的熱點問題,對于儲備的管理體制、管理方式、管理目標等,多有爭議與探討。從外匯管理立法的角度,現行《外匯管理法》對外匯儲備并無規定,《人民銀行法》僅規定人民銀行持有、管理和經營外匯儲備,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儲備問題是否予以規定,以使儲備的管理、運用制度化并更有可預期性,值得考量。
1.2.3 完善資本項目管理規定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資本流動的發展,在境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交易等資本項目活動越來越多,資金規模不斷擴大,但外匯管理條例中卻沒有體現,應予補充。同時,還應考慮轉變我國以前一貫重流入、輕流出的立法取向,可考慮將監管重點轉向資本項目資金運用的監管。從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現有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配套規章的內容看,我國現行的資本項目管理對流入資金的運用管理尚需進一步加強。
2 新條例較之舊版改善之處
2.1 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序
條例規定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并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按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2.2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規范是新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
這首先是為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預留政策空間。簡化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其次是改革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除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以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結匯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國家未規定需事前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原則上可以持規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在外匯支付前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最后是加強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并授權外匯管理機關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后人民幣資金的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 新條例完善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體系
條例一方面在總則中明確要求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還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按照條例的上述規定,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測。同時,建立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3 新條例可能存在的風險
在翻閱新條例時,我們不難發現: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三條: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以上三條就已經很大程度的拓寬了外匯資本可能流出的渠道,不僅產生資本外逃,而且也為短期內國際熱錢攜帶國民財富撤離提供了便利。我國應該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國際收支不平衡。還要適當考慮進出口狀況、外債規模、實際利用外資等條件,根據持有外匯儲備的收益和持有成本等狀況維持一個國家的外匯收支平衡。否則,將會造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增加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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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管理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和經濟增長速度的提高,我國連續十幾年保持國際收支順差,外匯儲備規模也逐漸增大。自2001年以來,我國外匯儲備規模增長迅速,2006年2月達8536.72億美元,首次超過日本,位居全球第一,2007年末高達15282.49億美元,2008年末,國家外匯儲備余額為1.95萬億美元,同比增長27.34%。其后幾年至今,外匯儲備一直保持高速增長,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3月,我國外匯儲備余額已達3.44萬億美元。
目前,我國實際外匯儲備規模已遠高于適度規模,且繼續保持增長勢頭。巨額的外匯儲備對我國經濟發展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是,龐大的外匯儲備規模能夠使中國在經濟全球化、危機頻發的背景下,有力的抵御國際金融風險,彰顯中國經濟地位的提高;但不利的方面是,巨額的外匯儲備伴隨著高昂的機會成本,為管理帶來很大困難,這不僅會造成外匯資源的閑置浪費,并且會增加通脹和人民幣升值壓力,甚至使中國的貨幣政策工具失去大部分的自主性,進而給國民經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如何改革我國外匯管理體制,使其適應現代經濟環境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外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制度易引發通貨膨脹且對沖方法不可持續
巨額的外匯儲備所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之一便是國內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外匯儲備的急劇上漲,使中央銀行基礎貨幣投放的結構發生改變,外匯占款成為基礎貨幣投放的主要渠道,成為我國近幾年通貨膨脹壓力逐漸增大的制度根源。
為了穩定國內物價,央行不得不采取一些對沖方法收回多余的本幣。但對沖方法也具有多種缺陷,對沖方法不具備持續性而且成本高、風險大。
(二)巨額外匯儲備對應的高儲備成本和機會成本
巨額外匯儲備大大增加了機會成本,從而降低了資本的有效使用率。目前,我國外匯儲備大部分用于購買美國等國家的國債,或者以存款的形勢存放在外國銀行,如果把外匯儲備用于投資,或者用于進口戰略資源和投資國內企業,那么收益率將會遠遠高于儲蓄收益,這樣就構成了外匯儲備的機會成本。
(三)結構相對單一,增大了儲備風險
目前,我國外匯儲備資產大部分以美元形式持有,不僅會受到美元貶值和美國國內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且也不符合“將雞蛋放入不同籃子”的風險分散思想。此外,單一的持有大量的一國資產,必然會受到兩國關系發展的制約,存在較大的政治風險。
(四)外匯市場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還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只是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資本項目尚未實現自由兌換,因此人民幣的匯率形成機制還未實現完全市場化,外匯供求主要來自經營性的交易結售匯,資本流動的利率彈性很小,外匯市場不具備利率匯率聯動機制。
針對外匯管理存在的上述問題,本文給出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三、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外匯儲備多元化,控制外匯風險
中國巨額外匯儲備仍以美元計價資產形式存在,幣種與資產結構過于單一。外匯管理當局應當進一步優化我國外匯儲備的幣種結構和資產結構,繼續拓寬外匯儲備投資領域,使中國的外匯儲備在經濟狀態多變的今天保值增值,將是外匯管理的重點轉變之一。
(二)藏匯于民需與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相結合
改革外匯管理制度,調整集中性儲備管理制度為分散性儲備制度,由“藏匯于國”轉變為“藏匯于民”,把相當部分外匯儲備轉由個人和企業持有,由個人和企業運用和投資。充分利用個人、企業和機構對國際外匯市場變動的靈敏直覺,豐富投資策略,提高外匯儲備的經營效率和效益。
但是,單純的鼓勵“藏匯于民”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因為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以及外匯交易品種缺乏的情況下,企業和個人并不愿意持有大量的外匯。這需要國家進一步改革人民匯率形成機制,完善我國外匯市場體系。
第一,改變匯率的調控方式,建立外匯平準基金,進一步增強外匯交易主體的作用,通過外匯平準基金對外匯市場交易活動進行間接調控管理,將人民幣匯率交由市場主體自行定價成交,提高人民幣匯率的市場化程度。
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外匯交易幣種、品種、交易方式等,為外匯交易主體提供相應的市場避險工具,為企業提供更便利、現金的交易手段和規避匯率風險的辦法。
逐步放寬對人民幣匯率波動幅度的限制,減少央行干預外匯市場。
(三)分部門經營與分層次管理外匯儲備相配合
我國目前的外匯儲備除了應對對外貿易、償還外債、利潤匯回以及匯率干預等職能性需求,顯然是過量的。把如此龐大規模的外匯儲備放到一個部門按照同樣的標準進行統一管理,既缺乏效率又對我國外匯儲備的保值增值不利。因此,本文建議將外匯管理當局劃分為三個部門:一是職能性外匯儲備管理部門;二是戰略性外匯儲備管理部門;三是收益性外匯儲備管理部門。
職能型外匯儲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職能性外匯儲備部分,將這部分外匯儲備主要投資于流動性較強、安全性較高、收益性略低的資產,以保證在正常調用外匯儲備時,能夠滿足效率高、損失小。同時,此部門在管理外匯儲備時要以收支基本平衡,管理余額隨中國經濟狀況穩中有增為目標。
戰略性外匯儲備管理部門要求把握有利時機進口我國稀缺的能源,為我國以后的長期經濟發展提供充足的戰略性資源;同時,在黃金價格處于下行周期之時,把握有利時機,增加黃金儲備,以助推人民幣國際化。
投資性外匯儲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剩余超額外匯儲備部分,將這部分外匯儲備主要投資于期限較長、收益性較高的資產,這不但能夠保證我國外匯儲備的保值增值,而且能夠利用充裕的外匯儲備資源為我國經濟的長遠可持續發展謀取利益。
(四)控資本流入質量與擴大對外直接投資相呼應
外匯流入管理是一個非常困難和復雜的問題。一方面,積極合理利用有效外資仍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另一方面,隨著經濟日益開放,國內外市場聯系日趨緊密,投機性資金流動能夠比較方便地規避外匯管制。因而,應嚴格審查資本流入,正確引導外資流向,重點監測房地產領域、跨境關聯交易等,嚴格控制投機性資金的流入,防范短期資本沖擊。
要逐步有序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進一步便利境內機構和個人持有與使用外匯,鼓勵國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我國應放松境內居民、機構對海外投資的限制;放寬私人企業境外發行證券融資的匯兌限制;放松對外資企業清算結業后分得的人民幣購匯的限制。
四、結論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的主要任務是調整經濟結構、完善金融市場、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參與改革并完善國際貨幣金融體系以及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國際政治經濟環境??梢灶A見,未來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將繼續堅持國內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金融全球化的方向,圍繞我國經濟發展所面臨的主要矛盾進行調整和決策,穩步推進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為我國經濟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和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完善做出應有的貢獻。(作者單位:山東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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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運作涉嫌逃避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制度的管理。為防范熱錢流入,打擊虛假招商引資,外匯管理局加大了資本金結匯管理力度,對于部分因為招商引資需要擴大生產經營規?;蛘邽榕浜险瓿烧猩桃Y任務的企業來說,資本金結匯成了資金運作過程中的一道坎。而通過預付貨款付匯可以規避資本金結匯管理規定,順利實現了投資資本金的回流。從本案的資金運作模式來看,資本金到賬后,迅速對外支付或迅速結匯預付外匯管理給關聯企業,既完成了政府招商引資的任務,又躲避了支付結匯管理,實現了資金的回流。
(二)貨物貿易項下預付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存在嫌疑。以預付貨款匯出的資本金,其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存在很大的嫌疑。預付貨款企業只要憑合同就可到銀行辦理,A憑借與D簽訂的合同就輕而易舉地用上千萬美元的預付貨款訂購設備,同一合同預付了還不止一次,而調查中問及目前訂購設備的生產進度、是否有專人跟蹤設備的生產進展、何時到貨等問題,企業人員不能直面回答,預付貨款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存在很大的嫌疑。
二、監管難點
(一)資本付匯后缺乏相應的監管手段,借道預付貨款實現順利流出。資本金變身預付貨款跨境后,真實性和流向難以跟蹤。企業在辦理資本付匯時,僅需提供合同便可連續將資本金支付境外,在企業所提供合同的法律真實性無法被有效確認,同時銀行也沒有義務審核其上一筆交易是否完結的情況下,導致企業在非真實交易背景下將資本金順利流出,帶來了監管上的困難。就目前國內部分地區虛假外商投資較為嚴重的地區而言,資本金付匯尤其可能成為空殼外商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一條便捷、幾乎毫無成本的運作模式,在外匯事后監管的大趨勢下,等外匯局發現企業違規線索查處的時候,往往上述企業有可能已人去樓空。特別是在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逆轉的時候,資本金付匯很有可能成為資本抽逃的通道。
(二)貨物貿易監測系統不區分預付貨款的資金來源,預付后的到貨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目前,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中對資本金入賬、結匯、付匯都有明細記錄,資本金賬戶在允許的范圍內可以直接對外支付,但資本金變身預付貨款后,巧妙地躲避了支付結匯管理框架,納入了貨物貿易監測。貨物貿易監測系統對預付貨款的資金來源不區分是資本金賬戶還是結算賬戶,給有意逃避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制度的企業可乘之機。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對貨款預付后的到貨期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求90天以上的預付貨款要做貿易信貸報告,至于何時到貨,交易是否真實則無法判斷。
(三)貿易信貸登記報告制度缺乏相應的定性和處罰依據,造成監管漏洞。貨物貿易改革后,根據相關政策規定,企業主體應將規定期限內的貿易信貸業務納入主動性報告管理范疇,對企業報告的貿易信貸實施余額比率監測,監測企業未到期總頭寸,但對于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做貿易信貸報告,或者部分貿易信貸余額畸高、規模增長過快依然缺乏分類依據和處罰手段,造成了監管漏洞。
三、相關政策建議
(一)加強部門協作,進一步完善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制度。加大對資本金付匯,特別是借道預付貨款流出的監管力度,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監管部門之間要加強協作,跟蹤資本金到賬后變身預付貨款后的到貨情況??蓞⒄諏嵨锍鲑Y的方式,在預計到貨期限內,讓企業憑進口貨物報關單通過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實物驗資詢證,如不能按期到貨,企業必須向外匯局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外匯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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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上銀行交易的支付方式
(一)收入結匯
收入結匯是指客戶采用就地進行匯款的途徑把企業或個人的資金轉入到國內的相關銀行儲蓄賬戶,之后再對整個資金進行詳細的結匯計算把錢款進行流入,流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可以利用分屬異地公司進行資金互轉的方式把錢款直接轉入國內的銀行系統,然后在分轉于各個私人賬戶進行最終的操作。再有客戶也可以通過自己在國外的朋友把錢款間接地匯入到賬戶中,進行個人方式的收入結匯[1]。
(二)跨境支付
在我國電子商務展中,跨境支付是常用的網上銀行交易的支付方式,同時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其方式主要也分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方面是利用機構責任認定的第三方的支付工具進行直接的支付程序,比如現階段比較常用的支付寶和微信等網上資金交易工具的收入結匯;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國外的支付平臺和手段進行跨境支付,此舉對于整個結匯工作時相當有效的,同時可以擴大整個的支付范圍和受益人群。
二、網絡跨境支付外匯的相關風險
(一)審查力度過小造成的風險
有很多機構上的審查風險需要去規避,一些電子商務的企業對一方匯款人的身份沒有進行詳細的檢查,同時也沒有對收款人進行相同的認同主體審查原則,所以一些有資金滯留所造成的風險不斷地挑戰法律的底線,而相關支付行業的工作人員進行工作時的態度也并不認真。比如在跨境支付的同時,因為第三方企業認證失敗而導致別有用心的人通過虛擬身份進行網上交易,并完成一項項真實資金的交易,如果情況真的發生就會產生很大的責任風險,導致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
(二)信息保護意識不足導致風險
其實,無論是企業和個人,在對信息的保護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近兩年頻繁出現的詐騙和違法交易問題正一次次的挑戰道德的底線和法律的準則,越來越多的人們呼吁去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謹防網絡詐騙發生,如果相關機構沒有按照自身的管理去保護公民的隱私,就會很容易觸犯相關的法律,嚴重者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在另一種情況下,同時也破壞當前的電子商務平臺上的跨境支付的良好秩序,并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同時給企業和個人帶來不必要的經濟和財產損失。
(三)非法資金因審查不嚴流入平臺
對于相關的使用者來說,因為企業無法識別各種跨境支付客戶的真實身份,而很多交易又都是通過電子商務和網上支付的形式進行相關的操作,所以不能對付款人和收款人做一些相關的資質證明,所以在識別客戶的身份上有很大的盲目性,也不能做到合適的處理規范,而這樣的后果就是造成了很大的信用風險,為一些違法活動創造了條件,于是便使得非法資金因審查不嚴流入平臺,并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應對網絡跨境支付外匯管理的具體規范策略
(一)建立健全外匯管理制度
如今在一些涉外性的相應的糾紛中,對于相應的管理部門來說首先就應該建立健全外匯管理制度,并以相關的責任銀行所規定的條例準則就行操作運行,并完善相應的網絡跨境支付,同時一定要規避因審查力度過小造成的風險、信息保護意識不足導致的風險和非法資金因審查不嚴流入平臺。此外,要把第三方的相關支付狀況作為審定的又一基準,對其業務工作也進行一定的規范,還可以加大相應的宣傳力度,使得各種業務行為都能夠有序的運行和發展。
(二)完善網絡跨境支付外匯管理相關準則
首先在立法上要不斷制定相應的法律規定,同時要不斷的處理支付交易的一些特殊性案件,要利用我國的一些強制性規定來直接適應到相應的沖突規范,并緊密聯系當前的案件,以求不斷地完善網絡跨境支付外匯管理相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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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8月全國分局長座談會上,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易綱提出了要推動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實現“五個轉變”的管理思路起,外匯局實際上已經在管理理念上開始構建外匯管理生態環境基礎。但由于未明確外匯管理生態環境建設目標,使得外匯管理改革注重管理技術改革多于管理理念改革,注重法規體系的完善多于治法環境的塑建。這種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容易遇到的改革瓶頸一是只能達到遇到問題解決問題的管理成效,二是管理當局容易處于被動應對的位置。而以建立外匯管理生態文明為目標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線,以尊重和維護經濟發展客觀規律以及“理性經濟人”的行為準則為前提,以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為宗旨,以建立可持續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為內涵,引導人們走上持續、和諧的發展道路為著眼點的改革理念,能淡化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對立性,強調監管人與被監管人的雙贏結果,達到監管人與被監管人的和諧共存狀態,從而共同推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外匯生態建設以前瞻式、引領式的改革方式能避免現行改革方式的潛在改革瓶頸問題。
二、生態文明環境與傳統環境下的外匯管理效果比較
由于我國經常項目已自由可兌換,目前我國主要的外匯管理限制集中在資本項下,這種半開放式的外匯管理制度讓不少不愿與繁多審批限制打交道的資本項下跨境資金借道經常項目流動,所以本文以資本項下跨境資金管理問題作為研究對象。
(一)對個人境外投資的監管短板目前我國外匯管理制度中只允許了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行為,未放開個人境外投資行為,但在實際操作中個人可以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實現個人境外投資。如境內個人(境內股權轉讓者)與外方(境外股權受讓者)簽訂一份以外匯現匯支付股權轉讓款的陽合同用于行政審批,私下雙方再簽訂一份以境外股權置換境內股權的方式支付境內股權對價款的陰合同的方式實現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外匯局在發現陰陽合同時會由于如下法律漏洞無法對行為人實施相應的處罰。一是定性難。以現匯支付的股權轉讓外匯變更登記實際上為事前登記,即在企業轉股支付對價前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獲得收付匯額度后,方能到外匯指定銀行進行股權支付對價款的收付匯。外匯局在為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時只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做表面上的真實性審核,無法確定之后的實際交易方式是否為現匯交易。只要企業提供的變更事項批文和批準證書確為上游主管部門頒發,外匯局就可以為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業務。中外雙方又以換股的方式繞過了銀行對實際交易與登記備案一致性的監管環節,使得外匯局無法獲取企業支付對價行為與在外匯局登記備案不一致的證據,因此無法以虛假登記為名對公司違規行為定性,只能定性為企業未完成實際支付或未辦理出資確認。同時由于外匯管理法規沒有明確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辦理時限,雖然企業財務上已確認股權變動,外匯局也無法以未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為名對公司進行違規定性,只能敦促企業補辦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但企業實際上無法提供現匯支付證明材料,無法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業務。二是處罰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钡型怆p方可以私下股權置換方式繞過商務部門和外匯局審批環節,使原中方完成了個人境外投資行為。原中方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但由于外匯局難以聯系上已脫離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原中方股東本人,所以無法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或者立案處罰成本過高。三是無法對后續的違規行為實施有效制止。在被發現違規行為后企業會為避免違規處罰而執行陽合同,即從境外匯入外匯現匯以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然后再到外匯局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業務。具體是為配合陽合同的執行以走賬方式從境外匯入股權對價款給原中方,再通過其他繞開外匯局的方式將從境外匯入的資金再匯出境外。上述做法導致中外雙方因執行陽合同從而符合外匯局表面真實性的審核后不得不違規匯出資金。以規范境外投資者境內投資為目的外匯管理法規未能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反而催生后續違規行為,與立法者的初衷完全背離。上述類型的案例在監管實踐中不在少數,影響了外匯管理政策的執行效果。如果我們形成了外匯管理生態文明,這種情況在外匯管理生態文明的環境下發生的機率將會大大減少。因為在生態文明狀態下,人人重視自身的信用記錄,不僅注重行為帶來的短期后果,更注重行為帶來的長期效應。在經濟生態文明狀態下,微觀經濟體經過長期的試錯經歷,總結出只有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級別,并且只與信用良好的其他微觀經濟體進行交易時,交易成本最低。所以外匯管理生態文明狀態中的主體不會因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輕意做出影響今后交易成本的不良行為,微觀經濟體會從自身利益出發自覺遵守規則。而在外匯管理生態文明中的監管者也因為有征信機制的幫助而無需花大量的成本在對違規者的定罪和處罰上,監管成本也因此降至最低。監管者只是起到對經濟運行的觀測者、秩序維護者和經濟突發事件的“消防員”的作用。
(二)對資本項下跨境資金借道經常項目的監管短板在中國當前這種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部分可兌換的“半開放”式外匯管理現狀下,資本項下資金借道經常項目流出入境內的情況對監管者來說是防不勝防。以利潤匯回方式支付先行回收投資協議中的固定回報就是其中一種資本項目資金借道經常項目跨境流出的一類例子。但外匯局對這類案例也由于如下法律難點而無法實施有效管理。一是法規重疊造成法規漏洞。該類案件匯出資金既是先行回收投資資金,又是利潤匯出資金,兩者在形式上有獨立的外匯管理規則,但具體適用法條在內涵上有重疊之處。2005年頒布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審批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8號,以下簡稱《審批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先行回收投資,是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以分取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成的資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其投資的行為?!奔磁卸ㄊ欠駷橄刃谢厥胀顿Y除回收資金的形式外,更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先行回收投資的行為,案件中雖是以稅后利潤方式匯出,但其性質已屬于先行回收投資。2008年資本項目業務操作規程要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購付匯需經外匯局核準后方能在銀行辦理。但根據《關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8]29號)文件精神,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利潤匯出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無需經外匯局的核準。此類案件中的合作公司正是利用了利潤匯出直接在銀行辦理了資金匯出的政策,以合法形式回避了先行回收投資購付匯核準審批程序。二是追究難。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通知》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條前兩款中的“發現”是指,“由外匯局發現的,以制作立案報告、事實確認書或者調查筆錄等時間中最早記錄的時間為準;由其他機關移送的,以該機關發現的時間為準;向外匯局舉報的,以外匯局收到舉報的時間為準?!痹诖祟惏讣械漠斒氯斯揪且岳麧櫡峙浞绞綀绦邢刃谢厥胀顿Y協議,并且企業每年都有足夠的利潤用于分配,所以外匯局難以發現該企業的先行回收投資行為。三是部門間法及新舊法銜接不到位導致難處罰。在2008年版的資本項目業務操作規程中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購付匯”業務的法規依據之一是《審批辦法》,其第九條提到財政機關審批的先行回收投資應在批準后將其批復及合作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報送的承諾函抄送同級外匯主管部門,但在法規依據列表中唯一列明的外匯管理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并沒有對企業先行回收投資購付匯需經外匯局核準及審核所需主管部門的相關批復等要求,部門間法規無法銜接。雖然操作規程中明確先行回收投資購付匯需要外匯局核準,但由于業務操作規程只能算作外匯局內部操作依據,不能用于對外處罰文件依據,因此無法依此實施處罰。新法規《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了企業需在銀行辦理先行回收購付匯前在外匯局的業務系統中有相應的登記信息,從而解決了法規等級和對外效力問題。但59號文件只對2012年12月17日之后發生的業務有效,對之前已發生的業務不具追溯力,又形成了新舊法規的銜接空檔。本文認為上述案例中法律難點是由于法條過時造成的。首先,過去國家為了維護經濟利益的分配合理性,防止當時國內一些人為了引外資而簽下不平等的利潤分配合約,在《審批辦法》中對固定回報進行了人為限制。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際地位的不斷提升,中國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議價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中國人已不再是過去那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毫無話語權的“矮子”,而是以平等身份與外國投資者進行公平交易。所以《審批辦法》中對固定回報的規定也已不合時宜。其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生效的三個實質要件: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能力;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案例中中外方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以稅后利潤的方式進行固定回報,一是合同是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定,二是以稅后利潤方式進行固定回報既沒有損害其他第三人利益,也沒有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但由于《審批辦法》規定固定回報需經財政部門審批,而案中的固定回報合同并沒有經財政部門審批,使得合同違法。在外匯管理生態文明下,這種由于法條內容過時而導致的法律尷尬是不存在的。因為外匯管理制度是與經濟發展階段保持一致,并遵循市場經濟客觀規律來制定和修訂的。同時外匯管理內容也會充分考慮到“理性經濟人”的行為準則,以“便利投資化”為原則,外匯管理僅對惡意投資行為、虛假投資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等行為進行監管,外匯管理當局僅在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失效時充當“消防員”角色。
三、構建外匯管理生態文明
從對上節中的案例分析,可以總結出外匯管理生態文明形成的條件是:一是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遵循經濟發展客觀規律、尊重“人性“的法律制度。二是微觀經濟體通過對歷史經驗和教訓的學習和反思,已形成了自覺、自律遵守法律規則,注重維護自身信用,尊重經濟發展客觀規律,以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為宗旨,認識到只有建立可持續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才能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監管當局只是經濟運行的觀測者和經濟信息提供者、秩序維護者和經濟突發事件的“消防員”。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生態的重要性”一節中提到的“生態系統結構越復雜,能量流和物質流循環的途徑越多,其調節能力或者抵抗外力影響的能力就越強。反之,結構越簡單,生態系統維持平衡的能力就越弱?!睒嫿ㄗ晕艺{節能力和抵抗外力影響能力較強的外匯管理生態系統不是可以一蹴而就或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事。所以外匯管理生態文明的實現也需要幾代管理當局去一點點的勾畫和構建?,F階段,在易綱局長提出的外匯管理“五個轉變”的改革思路下,在繼續做好外匯監管系統開發的前提下,外匯局需要與人民銀行的征信制度管理系統聯合,先解決外匯管理生態環境構建制度層面的事情,將生態環境硬件做好。對于外匯管理者的管理職能轉變和管理手段的改革則需要在制度的完善中逐步的實現。基于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構建外匯管理生態文明應從中長期目標考慮:
(一)中期目標1.構建外匯管理征信體系,為外匯管理生態文明打基礎。借助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構建全國外匯管理征信體系,對有違規記錄且未能實施處罰的主體登記在案并在全國外匯管理系統,杜絕違規主體“打一槍,換一地,只要能不罰,全國各地跑”現象的發生。外匯管理征信體系的構建還能為多年無違規的守法主體開通外匯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創造條件和依據,增加外匯局投資便利化手段。外匯管理征信系統的構建,將形成讓違規者主動受罰,否則將無法在中國開展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讓守法者享受因守法而獲得投資和經營便利優待的公平法治外匯管理環境,進一步降低執法成本,構建法制投資環境。2.加快法律體系的完善。法律環境會直接影響外匯管理生態,法制的好壞會明顯改變微觀經濟主體的預期。從宏觀上看,一個好的法律環境、好的司法和執法環境與不好的情況相比,國家需要的資源差別可能是幾千億甚至上萬億。筆者認為好的法律應以市場經濟發展客觀規律保持一致,并充分考慮“理性經濟人”原則。不能以便于監管或從監管者角度出發來制定法律,而要充分考慮到人的本性問題。
篇10
偽造貨幣罪,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國家財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國貨幣管理制度,二是外幣管理制度。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幣的管理制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具有強制流通力,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國家對貨幣印制和發行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貨幣發行權屬于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的唯一印制和發行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印制和發行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日常的現金收付和貨幣發行工作,來組織貨幣的投放與回籠,控制貨幣的供應量,調節貨幣的流通規模,使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相適應,保持貨幣的基本穩定。任何偽造人民幣的行為都會侵犯上述貨幣管理制度。所謂外幣管理制度,是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外匯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外匯的收、支、存、兌等行為進行監督與控制的制度。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禁止外匯自由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同時,公民和單位,可以持有外幣,并可以到指定的銀行根據當日外匯牌價兌換成人民幣。在特定地區或部門,還可以用外幣直接購買商品或支付服務費用。因此外幣在一定意義上同人民幣具有相同的性質,偽造外幣同樣侵害我國的貨幣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偽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應為法律所不許。
本罪的對象是貨幣。所謂貨幣,也稱通貨,是指在一國或地區具有強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價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貨幣包括本國貨幣和外幣。我國的貨幣為人民幣,這里的“人民幣”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它不僅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紙幣和硬幣,也包括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發行的外匯兌換券。有人認為,外匯兌換券是限定在臨時入境的港、澳、臺、各國華僑及外賓五種人使用而且限于在指定范圍內流通的有價證券,它是中國銀行發行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性質是不一樣的。我們認為,外匯兌換券雖然在發行時并未明確屬于國家貨幣還是有價證券,但其實際上是作為含有外匯價值的人民幣代用券使用的,它與人民幣的基本職能并無實質差異,中國銀行發行也是基于國務院的授權,這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授權發行人民幣道理是一樣的,因此應把外匯兌換券視為廣義上的人民幣看待,這也是我國理論上的通行看法,實踐中也是予以承認的。所謂外幣,即外國貨而,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貨幣,包括外國鈔票和外國鑄幣。需要注意的是,“外幣”與“外匯”的含義是不同的,“外匯”除包括“外幣”外,還包括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如外幣有價證券(外國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如外國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和其他外匯資金??梢?nbsp;“外匯”的外延遮大于“外幣”,偽造“外幣”以外的其他外匯并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對于偽造的貨幣應當注意必須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造的,與真幣相似的假幣。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幣或外幣制作的,而是構成詐騙罪,不是構成本罪即偽造貨幣罪。偽造的貨幣,主要應在于它與真幣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即不要求與真幣完全相同,一模一樣。盡管科學技術已非常發達,致使偽造假幣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偽造的效果極為逼真、難以辨認,但行為人畢竟是以假幣冒充真幣,因而有的自然不可能達到與真幣完全一致的程度。其相似性則只要求足以蒙蔽、欺騙他人,達到以假幣亂真、可使人信以為真即可。偽造貨幣,其行為的結果是假幣。假幣根據制造方法的不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一是機制膠印、凹印假幣;二是石板、蠟板、木板印假幣,三是謄印假幣;四是復印假幣;五是照相假幣;六是描繪假幣;七是板印假幣;八是復印、制板技術合成假幣;九是仿照硬幣鑄造的假幣;等等。
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其不要求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標準,則應視其偽造的行為是否實施完畢而定。如果行為人仿照某種貨幣進行偽造,實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為,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營利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本條并未對主觀目的予以規定,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偽造貨幣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而不必過于苛求其必須具備什么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而偽造極少量的貨幣的,可視為本法第13條所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說來,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并不是說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標準,在沒有出現新的司法解釋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8日的《關于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偽造國家貨幣罪的定罪處罰標準予以認定。按照《解釋》的規定,下列偽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應當依照原刑法第122條的規定定罪科刑,第一,偽造國家貨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的;第二,偽造國家貨幣幣量50張以上不滿1500張的;第三,偽造國家貨幣的總面值或幣量雖然沒有達到上面第一、二種情況規定所應達到的數量,但具有嚴重情節的。所謂情節嚴重,則是指因偽造國家貨幣受過刑事處罰的,利用職務便利偽造國家貨幣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等情形。這樣,如果偽造國家貨幣的數量就總面值而言未達到500元,且就幣量張數而言未達到50張,并不具有法定的情節嚴重的情況,則就可以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主體特征(初犯還是常犯)、認罪悔罪態度等諸方面全面分析后,要么認定為不構成犯罪,要么認定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至于外幣,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其數額可以按外匯牌價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幣予以計算。
(二)區分本罪的一罪與教罪
行為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后,通常還會繼續實施其他相關行為,從而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出售或運輸其偽造行為人使用其偽造的貨幣騙購財物、行為人走私其偽造的貸等,其行為分別又觸犯了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詐騙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罪。對此應定一罪還是定數罪然后實行數罪并罰呢?根據本法第171條第3款之規定,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出售、運輸的貨幣,在這里應是指為偽造者自己所偽造的,即出售或運輸所指向的假幣與偽造的假幣乃是同一宗假幣。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偽造行為與出售或運輸行為才存在著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此時出售或運輸行為乃屬于偽造行為的繼續,是偽造行為的一種后繼行為,這種后繼行為是前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因為偽造者要達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隨著運輸或出售的過程,因此,對這種后繼行為,應被主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所吸收,不再有其獨立的意義,定罪只按偽造貨幣罪進行,在量刑上則作為二個從重情節予以考慮。如果偽造貨幣或者運輸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偽造的那宗貨幣,此時,運輸、出售假幣的行為與偽造貨幣的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從而不存在吸收與被吸收關系,對此,應當分別定罪,再實行并罰。
三、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本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此條,應‘嚴格依照犯罪集團的認定條件看是否能構成偽造貨幣的犯罪集團,只有構成犯罪集團時,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構成集團犯罪,僅是一般性的糾合、聚集數人的共同犯罪,對于起指揮、組織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處罰原則處理,如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亦不能直接適用這一項,而應依其他項進行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