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9-06 1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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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教學效率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是一門理論性較強的專業課程,是會計專業學生的必修專業課,也是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中唯一不能免考的科目。由于本課程冷冰冰的專業術語多,理論性太強,學生學習起來感覺較枯燥無味,容易產生厭學等不良情緒。作為任課教師,如何利用課堂上有限時間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高教學效率,是非常值得執教者思考的問題,下文將結合筆者的教學實踐,談談本課程的教學方法。
一、理順概念
要講好一節課,教師一定要備好課。備好課的前提是教師首先自己要對相應的概念理解通順,然后要學會分解概念或者法律法規,找準關鍵字,有聯系地去進行記憶,最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礎上,要學會深入淺出地在課堂上講給學生聽。對于概念等內容,一定不要先讓學生自己去背,因為很多時候學生都不能梳理清楚整個概念的意思,所以,教師要先幫助學生分解概念,找準關鍵詞以幫助其理解記憶,用最通俗的話對概念進行解釋。為加深學生對概念的理解,教師在課堂上還要適當舉例,最好能結合身邊的事物進行列舉,比如說一個企業會計機構的設置中出現了好幾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筆者是通過“點、線、面”的關系來解釋的,會計主管相當于管理一個面,主管會計的管理范圍就是一條線,那最后的主辦會計做的工作就是一個點。這樣一來,學生就能清楚地理解這三個名詞的概念了。
二、引用案例
課堂上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引用案例教學不失為一個好方法。筆者通常會在課堂上列舉一些來源于我們生活的有趣的案例,以便于學生理解,同時緩和課堂氣氛,讓原本枯燥的理論課變成充滿智慧分析的案例課。此外,經過觀察,筆者發現學生往往更對教師自身的經驗和經歷表現出極大的興趣,因此,筆者還會結合自身的經驗舉例。如在講到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中信用卡結算方式時,筆者和學生分享了自己在使用信用卡過程中的經驗:第一次辦卡的興奮心情,用卡消費過程中享受到的優惠,多張信用卡的煩惱……學生在笑聲中理解了信用卡的作用、優點和缺點。筆者在備課時還會在網上搜集一些比較常用、又比較有趣的知識點作為補充,讓學生在“樂”中學,體會到學習的快樂。
三、小組競賽
為了調動學生情緒,制造生動活潑的課堂局面,教師可設置有趣的課堂活動,活動中設計各式各樣的競賽。如在進行第一章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的教學時,由于這一節是第一堂課,是法律當中最淺層的知識點,如果教師對這樣的知識進行直接講解,會顯得很枯燥。為了能在第一節課就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筆者采用了啟發學生自主探究、開展小組競賽的學習方法,具體安排如下:將這一節的內容分成四個部分,將全班分成四個小組,每個小組負責一部分的內容學習,10分鐘后,筆者會根據每小組學習的內容提出相應的6個問題,回答正確數最高的小組獲勝,回答最差的小組要受到懲罰,學生為了獲勝或者是避免受到懲罰就開始主動學習。準備完畢后,筆者針對每個小組提問,其他小組可以作為評委或是監督。在回答問題時,教師要鼓勵學生主動起來回答,學生為了集體利益都會十分踴躍,這樣還可以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每個小組間存在競爭,所以整個課堂活動氛圍高漲,最后評選出獲勝隊和最后一名。獲勝隊獲得“優先豁免權”,擁有這個權利的小組如果在下次比賽時獲得最后一名,就可以使用“優先豁免權”躲過處罰。學生感受到勞動果實,心理得到滿足,對學習也會產生興趣。對于落后的小組,要適時給予鼓勵,讓他們下次繼續努力,教導學生知恥而后勇,同時也自覺接受處罰。通過這樣的課堂活動,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就讓學生掌握了會計法律的基本知識,讓原本枯燥的知識生動地進入到學生頭腦當中。
四、講練結合
講完每節理論課后的重頭戲就是課后練習。本門課程專門配了一本綜合練習冊,筆者自己會先做,以便全面了解考試題型,然后帶著這些練習題回到課本內容,筆者在授課過程中就十分清楚,一般考試題型會在哪些地方出現,從而有所側重地進行講解。另外,講完就練可以讓學生在完成課后習題的時候更加輕松,讓學生感覺到學習的成效,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這也是對學生心理上的一種鼓勵。同時,還要伴隨口頭上的表揚,學生如果做得好,一定要鼓勵,而對于做得不好的學生也要及時鼓勵,幫助他們找到問題的根源,從而鼓勵其積極改正。
五、歸納總結
本課程中涉及到“時間”的知識點較多,且較零散,學生普遍反映記憶起來較難。筆者在教學中發現,其實有很多時間數據是重復的,如果能將這些重復的數據加以歸納,總結出規律,就比較容易記憶了。例如,對于“三年”時間這個知識點,筆者是這樣總結的:總會計師具備的條件,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高級會計實務合格證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和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這樣學生在復習時就能將前后的知識點貫穿起來,減輕了記憶的負擔。
六、口訣記憶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中關于“原始憑證填寫和審核的要求”知識點比較雜亂,學生記起來容易混淆。于是,筆者查找了一些與此相關的記憶口訣,印發給學生,效果較好。例如,原始憑證如實填,及時送交好核算;各個項目要完整,經辦簽字不能省;遺漏項目可不行,單位不能用簡稱;外來憑證有簽章,發票需有稅監章;如有大寫與小寫,兩者必須等金額;實物驗收是必須,明確責任免猜疑;一式幾聯要復寫,作廢憑證蓋“作廢”;銷貨退回開紅票,還得入庫別忘記,對方索款要收據,退貨發票不能替;職工借款打借據,報銷不得退回去;原始憑證不外借,外人查閱找老一;批準之后要登記,誰都不能拿出去;單據丟失開證明,實在不行寫詳細;原始憑證必須審,不審不能作依據;不真不法不受理,還要報告給老一;不準不整退回去,按規更正補充去;內容錯誤蓋章改,金額錯誤必重開;開具單位有義務,更正重開須幫助。
(作者單位:云浮市新興理工學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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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環境 財務危機 規律 全局性
一、財務危機的內涵及表現
目前對企業財務危機的規范性界定國內外還沒有權威的標準,學術界也沒有認同度較高的統一定義。總的來說,對財務危機的解釋有兩種主流觀點:第一種,將財務危機定義為企業宣告失敗和破產的經濟現象。如Altman(1968)認為財務危機是“進入法定破產、重整和被接管的企業”。第二種,基于財務危機的輕重程度定義不同的財務危機,因此企業可能處于不同類型財務危機的各個階段,但不一定破產倒閉。
從內涵來講,財務危機主要是由財務困境導致財務惡化,進而循序漸進地產生更加嚴重的后果。雖財務危機與財務困境的誘因都是始于資金管理不當而造成現金流短缺,但兩者引起的后果嚴重程度不同,財務困境可通過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和財務管理策略加以化解;而企業一旦面臨財務危機則須及時實施必要且有針對性的舉措,否則必會走到破產的地步。因而從管理的角度看,在將財務危機與財務困境加以區分的同時,強調財務危機的重要性會使企業在日常管理中重視財務困境的及時解決,防范財務危機的發生,從而避免破產的窘境。
總體而言,對財務危機的定性描述大多集中在無償債能力或破產清算等方面。由此,借鑒國內外財務危機理論研究成果,將財務危機定義為:由于企業自身經管不善、財務狀況惡化,而使企業持續經營能力遭受影響,甚至威脅到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困境,其具體表現包括持續虧損、流動資金短缺、償付能力喪失、違約、倒閉或破產等。
二、網絡環境下公司財務危機的成因
網絡經濟下企業財務危機產生的具體原因分析,既有內部的,也有外部的。其中,內部原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企業經營與財務管理不善,營運資金流動性較差,債務過高,投資決策失誤等。外部原因主要有市場競爭,不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等。
(一)財務危機形成的內部因素
企業發生財務危機直至破產的內部誘因主要有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兩方面。
1.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誘因分析。
(1)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結構包括股權構成和股權集中度兩層含義。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產權基礎,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程度決定著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對公司戰略決策的影響程度;股權集中度是衡量公司股權分布狀態和穩定性強弱的重要指標。隨著互聯網經濟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理念面臨新的挑戰。國內外大量研究表明,股權過度集中或分散都不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運行,而使公司面臨過大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2)董事會治理行為弱化。企業因董事會治理缺陷而誘發財務危機主要包括董事會規模、董事會成員構成、董事會會議頻率。網絡經濟下,規范而有效率的董事會是構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董事會規模過小不利于對委托人的監督;規模過大的董事會易存在“搭便車”的心理,董事會同樣容易被委托人控制。公司內委托關系的存在,使股東、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之間,存在較強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董事會的獨立性可抑制控股股東的“隧道挖掘”行為,有利于監督和決策兩項基本職能的實現,提高公司價值。
(3)監事會職能缺失。公司治理最核心的是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間的受托責任關系,監事會為保證受托責任的有效履行,應在該特定的受托責任關系中確保受托人履行自身責任。綜合學者們的研究,監事會職能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現為:第一,監事會的獨立性較弱,監事會成員大部分是職工或大股東所安排的。第二,監事會成員能力不足。第三,職責沖突。監事會的職責安排與獨立董事職責、企業高管和職代會的監督存在一定的相容性,監督問題一旦發生很可能會出現互相推諉的現象。
2.企業經營與財務管理方面的誘因分析。
(1)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是誘發財務危機的關鍵原因,由于產品市場、銷售網絡、管理模式和政策法規等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所帶來的公司收益的不確定性,企業經營風險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如企業對產品售價的調控能力、單位變動成本的變化及經營管理者的業務素質和管理經驗等。從原材料供應風險、生產風險、產品風險、銷售風險、總體經營風險的五大經營風險來看,企業財務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企業生產方面的危機誘因。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隱藏的誘發因素主要有:生產資料價格的波動,原材料供應不足;過高的生產成本、費用;生產設備更新和技術創新投入不夠;不科學的物流管理、存貨管理;企業循環生產流程水平低等。
②企業營銷方面的危機誘因。企業營銷就是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中,旨在滿足顧客需求,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的經營活動。其誘因主要有:產品或服務質量的缺陷、忽視消費者需求、市場營銷近視癥、產品錯誤定價、企業對產品售價的調控力較弱等。
③企業戰略管理方面的危機誘因。一個完整的企業戰略包括戰略制定、執行、評價與控制過程。企業在戰略管理方面的危機誘因集中體現在戰略制定和動態調整兩階段,戰略執行、評價和控制貫穿于企業各個管理活動。因此,企業戰略管理對財務危機的影響主要是戰略制定階段的危機誘因和缺乏根據內外環境變化對戰略的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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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2.26 文獻標識碼:A
一、會計法律責任基本概述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會計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里所指的法律法規不僅包括《會計法》以及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同時還包括證券法、公司法、審計法、CPA法、稅法、破產法等。作為會計法律義務履行的保障機制和會計法律義務違反的矯正機制,會計法律責任在會計法律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目的在于通過對權利的救濟和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的制裁,來使會計責任制度所保護的權利得以實現,義務得以履行,從而有效預防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為國家經濟健康穩定和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法律責任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在法律實踐中,最基本的分類方法是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所作的分類,一般可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目前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會計法》的不少規定涉及對會計行為的行政管理,屬于行政法律規范。《會計法》對違反這些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因違反刑事法律而應當承擔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必須具備犯罪的構成要件才承擔刑事責任?!稌嫹ā贰ⅰ缎谭ā?、《公司法》均設定了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適合于嚴重違反會計法規的犯罪行為。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在我國則不突出,只在證券法、CPA法及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有所涉及,而《會計法》則根本沒有設定。
二、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現狀分析
首先,從我國會計法律體系來看,會計法律責任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重行政責任輕民事責任。我國現行會計法律體系在會計的法律責任方面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責任,同時輔之以刑事責任制裁,從而形成了偏于行政責任,少刑事責任,基本不關注民事責任的會計法律責任現狀。二是法律責任銜接不好。《會計法》、《刑法》及《證券法》、稅法等相關經濟法律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方面存在不協調性,以致有法難依。如《會計法》從第42-46條列舉了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違法行為,而且在上述每一條中都提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我國《刑法》并沒有對上述所有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再如,《會計法》與《證券法》、稅法等規定的會計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不一致,這必然導致執法機關有法難依,也為違法單位逃避法律懲罰提供了操作空間。三是會計法律責任不夠明確。《會計法》等會計法規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籠統,在許多地方不夠明確,不具備可操作性,造成法律執行上的困難。
其次,從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貫徹與執行來看,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不少單位負責人沒有認清肩負的會計法律責任,對于《會計法》規定的自己應承擔的會計責任未予足夠重視,從而疏于對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與管理。二是核算與監督同為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但會計人員往往只重視會計核算,而忽視了其作為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的作用。而且,由于會計人員的從屬地位,也決定了其很難堅持依法行使內部監督職權。三是許多會計人員對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憂,會計法律普及工作尚需進一步推進。四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普遍存在,會計違法行為往往得不到應有懲處。
三、針對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現狀的改進措施
1、強化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意識。單位負責人不僅是單位的決策者,對單位的重大事項和全局負統領責任,而且也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單位負責人首先必須轉變觀念,充分認識會計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單位會計工作中應承擔的會計責任和法律義務,從而擔負起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責任,不斷提高單位會計管理水平。
2、加強對《會計法》及其他財經法律知識的學習,增強會計人員法制觀念。作為一名會計人員,除具備一定的財會專業知識外,對財經法律法規熟練掌握也是至關重要的?,F實中,很多會計人員對于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責和規范,尤其是會計法律責任方面的知識都較欠缺,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因此,進一步推進會計法律普及工作,加強會計人員對《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制觀念,促使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會計工作,十分必要。
3、進一步完善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針對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不足,政府相關立法部門應緊隨時代步伐,密切注意會計的發展,及時有效地制定、健全有關會計法律法規。一是建立完善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民事責任在會計法律責任體系中的缺位使得難以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有力的懲戒,因此應加強民事責任立法,尤其是在《會計法》中應補充民事法律責任制度,以加大違規者的違規成本和保障出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受害損失能得以彌補。二是針對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體系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甚至法律法規內容相互矛盾的狀況,立法機關應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和修訂,彌補法律規定的漏洞,排除法律規范相互之間的矛盾,使《會計法》與其他法律中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得以協調、銜接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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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財經監督與政府審計監督是兩個不同層面的監督主體。人大財經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重要內容,也是人大實現國家經濟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屬于最高層、具有強制力、權威性的監督。它依據《憲法》和《監督法》、《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宏觀地對政府的經濟行為、執法行為實施監督,判定政府部門的經濟行為、執法行為是否合法。政府審計監督是政府內部的自我監督機制,同時也是保證政府的經濟行為、執法行為健康運行、合法的一種手段,它依照《憲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微觀地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發生的財政、財務支出活動實施監督,判定財政、財務支出安排、處置是否違規。這兩種監督,雖是不同層面,但它們之間有鮮明的共同點,也有著緊密的相連關系。即:二者都是以國家權力為依托,以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強制力,以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預算執行為目的,履行各自所承擔的監督職能。一個是從宏觀上監督,一個是從微觀上監督,兩者結合起來,必然會對經濟行為產生強大的約束力。
二、兩種監督結合的理論性和實踐性
從理論上講,實現兩種監督的結合,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首先,是兩種監督互補的迫切需要。在法律依據和各自職能上,兩種監督各具特點;在監督層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上存在差異,監督手段各有所長。從現實情況上看,人大財經監督仍存在監督不力的問題,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有力的監督手段;而審計監督往往受行政干預,監督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難以完全體現。因此,人大財經監督需要審計監督的配合,審計監督也離不開人大財經監督的支持,二者是相互促進、相互作用的。第二,是適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預算審查監督與審計監督是加強民主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監管、保證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形式。二者有效結合,必然會增強監督合力。
實現兩種監督的結合,具有較強的實踐基礎。首先,黨的以來,我國加強了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尤其是十六大以來,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不斷加快民主政治建設進程。民主政治建設進程的加快,為兩種監督的結合,奠定了重要基礎。其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兩種監督提供了現實可能。在現今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主要是靠市場配置和調節。政府審計監督相應地將工作重點放在公共財政和財務支出項目上,防止公共財政的流向和開支出現異常,保護國家資金安全。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借助審計監督手段,運用法律監督、工作監督,依法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二者的結合從現實意義上說是可能的。其三,一些地方依照《憲法》、《監督法》、《預算法》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實施二者有機結合上也做了嘗試,并且結累了一些經驗。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了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多種形式,密切了與審計部門的工作聯系,了解和把握了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強化了預算審查,監督力度日益加大。各級審計部門受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并就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問題回答詢問。這就突出了國家審計機關服務于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這種有益的嘗試、實踐,是審計監督由行政型向立法型的轉變。兩種監督模式的結合,形成了一定的合力,推動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發展。
三、實現兩種監督結合的有效途徑
1.審計監督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指導和監督。審計部門要按照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過程中遵循“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原則,正確行使審計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的審計程序和審計紀律“八不準”,全力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尤其要不折不扣完成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審計任務,反映情況要真實可靠,分析要透徹,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提供有效的依據。
2.人大與審計在知識和業務上實現資源互補。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人力資源和物質條件,聯合開展活動。每年人大財經部門或機構和政府審計部門在研究工作計劃時,要互通情況,盡量做到工作內容和時間安排上協調同步。在某些具體工作上,可以相互聯合組成工作組,將人大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與審計監督部門的審計監督緊密結合起來,相互促進、相互監督。另一方面,要相互學習,共同提高。雙方可以聯合組織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審計業務知識講座、培訓,進一步提高法律水平和業務能力,更好地為監督工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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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視上市公司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1. 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
一個上市公司的治理理念是影響利益相關上市公司會計監督體制的重要因素,監督主體主要代表誰的利益進行監督,在很大程度上與一個國家的上市公司治理理念有關,而一個國家的上市公司治理理念在其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強化,所以會對利益相關者會計監督體制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最后就是要想構建有效的利益相關者會計監督體制的關鍵是要使利益相關者會計監督、內部審計監督及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關系清晰、分工明確,只有這樣才能使整個監督體系有條不紊、協調有序的進行。
要加強會計監督的內在約束,應當建立一支優秀的隊伍,建立現代化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保障會計監督的實施。市場經濟應是法制經濟,管理者必須在法制的框架下經營,應追求長遠的經濟利益,而不是短期的經濟利益,保護上市公司的信譽,自覺維護經濟秩序,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上市公司對的管理者應具備知識多元化和創新意識,有較強的經濟能力和管理能力,高尚的文化素養和個人人格魅力,還應具備較強的法制觀念和人才觀念,同時,領導和教育廣大員工懂法、學法、守法,為企業內部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實現上市公司的最終經營目標。與此同時,加強審計功能、強化上市公司內在約束機制,避免人為地造成謹慎性原則在會計實務中的應用與我國所得稅政策之間的矛盾,要正確的應用謹慎性原則,揭示因其與其他會計原則沖突,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程度及變動情況。
2.建立健全的財產清查制度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財產清查制度,各種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才能得到保證,同時才能在各部門的經辦人員中間形成一種互相牽制的機制。由于財產清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為保證財產清查工作順利、有效地進行,企業必須要明確財產清查的期限、范圍、組織程序。建議上市公司領導充分重視財產清查的重要性,從長遠出發,不要因為考慮短期的經濟支出而廢棄財產清查制度,要認識到財產清查的有效進行對上市公司會計監督的意義,它為上市公司發現的問題、減少的損失是不容小覷的。
3.設立公司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完善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是對會計監督的一個內容實施再監督的其中一種有效的手段,在內部審計制度建立的基礎上,內部審計機構和財務機構應該是分別獨立的,同時要保證內部審計人員是和被審的部門是獨立的,只有這樣,對會計監督的內容才能更好的實施再監督,財經的紀律才能嚴肅,企業的經營管理才能得到改善,企業的經營的良性循環才能得到良好的實現。
由于在上市公司中,不同的部門都有著他們自己的利益維護對象,比如財務部有著自己的利益目標,它既受到公司管理層的左右,又要保證賬務的真實客觀,財務部的會計人員素質又良莠不齊,又一定程度上受公司管理者的操控,做出的會計監督結論獨立性和公正性不足,難以服眾,顯然以財務部作為公司內部會計監督的唯一主體也是不適合的。
(二)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監督和規范
會計工作的社會審計監督,主要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受托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政府借助于社會審計對企業會計工作監督,是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會計報表弄虛作假,提高會計報表質量的重要手段。
要完善會計監督機制,就要加快發展注冊會計師事業。財政廳應對會計師事務所體制進行改革,營造一種會計師事務所能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堅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的職業環境。希望會計師事務所要從長遠著想,不要只顧眼前利益,不要在法律面前鋌而走險。相關監督部門應當加大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管理,加重審計報告舞弊的處罰力度。
(三)政府應當加強會計財經法規的完善
隨著經濟現狀的瞬息萬變,會計財經法規的更新速度無法適應變化迅速的經濟環境,導致一些別有用心的上市公司利用法律上的空白公然做違法亂紀的行為卻不受懲處,嚴重影響政府監督的威懾力。應當根據我國經濟市場現狀進一步完善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對《注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改完善,加快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建設的步伐,使會計法律法規盡可能全面配套、及時,加強可操作性。會計財經法規應當盡可能詳盡各種經濟情況,以防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同時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要積極展開對《會計法》等財經法律的宣傳力度,加深公眾的認可度,要特別強調違反《會計法》等各種財經法規的懲處措施。并且一定要認真展開執法,加大懲處力度,增強會計財經法規的威懾力,使上市公司遵紀守法、認真維護開展會計監督的自覺性加強。
(四)強化企業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
隨著經濟現狀的瞬息萬變,會計財經法規的更新速度無法適應變化迅速的經濟環境,導致一些別有用心的上市公司利用法律上的空白公然做違法亂紀的行為卻不受懲處,嚴重影響政府監督的威懾力。應當根據我國經濟市場現狀進一步完善以《會計法》為中心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對《注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改完善,加快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建設的步伐,使會計法律法規盡可能全面配套、及時,加強可操作性。會計財經法規應當盡可能詳盡各種經濟情況,以防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同時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要積極展開對《會計法》等財經法律的宣傳力度,加深公眾的認可度,要特別強調違反《會計法》等各種財經法規的懲處措施。并且一定要認真展開執法,加大懲處力度,增強會計財經法規的威懾力,使上市公司遵紀守法、認真維護開展會計監督的自覺性加強。
(五)樹立對于會計監督的正確認識
會計監督能不能走向良性循環,這不僅取決于會計人員敢不敢監督,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領導者對于“被監督”的態度?,F代企業管理的體制下,怎么樣營造一個“被監督”的人能主動的接受和歡迎會計監督的氛圍,這才是強化會計監督的根本問題所在。公司的領導階層和財務部門應當帶頭樹立正確積極的會計監督意識,認識到會計監督的最終目的不是給公司和員工挑毛病找麻煩,而是為了完善公司的管理體制,促進公司更長足的發展,會計監督的真正目的是有利于每一位公司成員的。
(六)強化企業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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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從當前情況看,我國在財會以及審計方面還沒有形成完整法律體系,當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很多的問題,有些財務制度甚至自相矛盾,對法律執行造成了困難。另外,當前的會計制度不完善,導致無法對會計環境變化進行分析與預測,不能夠適用于企業多變的環境及情況,這樣在新的事物和問題出現的時候就沒有良好的解決方法,客觀上影響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
2.監督體系的有效性不強。從當前情況看,三位一體是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表現,也就是說會計監督以及內審監督和外部監督三種形式。企業中的會計人員在進行監督的時候,為了自身利益,導致監督效果不好,另外,內審監督存在問題,不能將其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對于外部監督來說,注冊會計師應該站在客觀公正的角度對會計信息進行監督,確保其真實性和可靠性,但是在各種因素影響下,常常有不良行為發生。
3.會計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企業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以及道德素質也是影響企業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因。業務素質比較差,且不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就會導致會計信息出現失真。對于企業來說,特別是施工企業,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生活環境的艱苦,再加上人員配備不足等因素,可能給不具備高素質的會計人員以可乘之機。從當前情況看,很多會計人員沒有良好的專業知識以及知識結構,無法對施工成本特點以及核算方式進行系統掌握,同時也不能對會計核算方面的規范和標準進行掌握,總之,從客觀因素和主觀原因等方面看,都會使得會計信息出現失真現象。
二、有效解決措施
1.做好企業信息化工作。在21世紀的今天,信息化是社會發展的潮流和方向,能夠使企業更好進行經營和對企業進行制度流程監督。企業加強信息化工作,借助現代化的手段,能夠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及協調,及時、準確地做到單據傳遞及信息共享,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做到企業信息的真實披露。
2.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對于企業來說,一定要對我國的會計法、稅法、審計法及各項經濟法律法規的宣貫及落實。會計法對會計憑證編制以及賬簿等級還有報表編制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為會計信息質量的提升提供重要依據;稅法對稅收的征收管理及程序流程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審計法要求我國的相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要逐步將內審制度建立起來,監督以及評價與服務等作用充分發揮出來,保證會計信息具有真實性以及可靠性。
3.企業應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重視程度。對于任何企業來說,財務信息是進行決策工作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確保決策正確性的重要條件,所以,企業的決策層應該就財務信息披露高度重視,在對本企業業務深度調研的基礎上,財務反映與業務需要掛鉤,提升應變能力,對監管手段進行創新,更好地為業務服務,利用各項措施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以及真實性。
4.加強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及職業道德的相關教育工作。為了防止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的發生,要對全體員工做好專業知識的更新培訓及職業道德方面宣貫工作,使得財務人員熟悉我國財政制度和規定以及財經法律法規,遵紀守法,不弄虛作假,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以及敬業精神。還要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這樣會計人員就能及時對法規以及會計制度進行熟悉,對行業背景以及專業技能進行掌握,減少技術失誤。另外,還要對會計法、稅法等財經法規進行宣傳,使企業領導具有良好的法治意識,不對企業中的會計工作進行干擾,與此同時,會計人員還要盡好責任,依據事實,對會計信息進行記錄,這樣會計報表才能將企業具體的經營狀況反映出來,為企業的管理與決策工作而服務。
5.完善企業的內控制度。對于企業來說,為了提高效益水平,就必須要確保會計數據具有正確性以及可靠性,并使管理政策得到落實,完善內部控制是保證的有效手段,企業中的管理人員一定要提高自己的風險意識,對內控制度進行監控并完善,這樣事前審核以及事中復核與事后監督等工作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發揮。首先,要實行部門以及崗位責任制度;其次,在對材料和機具等進行采購的時候,必須要有規范的管理辦法;再次,對成本核算制度進行建設;最后,將相關管理政策以及控制措施制定出來,及時、準確對會計信息進行記錄,從而實現管理科學性。
6.在企業中實行分子公司及項目部財務人員委派制。會計信息失真的發生,也與會計人員工作無法實現獨立性,不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相關,因此,要實行會計委派制,這樣會計人員就能進行獨立經營,也能夠對相關人員做好監管工作,與此同時,還能夠提升隊伍素質,使會計信息具有真實性。
7.做好外部監督工作。從目前的情況看,在大多數企業中,外部監督工作沒有得到有效落實,還需要進行強化。對于會計監督來說,政府會計管理和監督工作具有主導性的作用。政府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針對企業中的財務狀況,比如,會計賬簿的設置以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好檢查以及監督工作,從而使企業的外部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另外,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業務報告,政府需要分階段對其進行抽查,并對企業中的會計人員做好監督和檢查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了人員任用狀況以及會計行為,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中的會計信息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三、結語
篇7
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按照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基本方略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以提高審計人員依法審計意識和能力為核心,全面加強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嚴格規范審計行為,確保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為我省審計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總體目標
以《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為依據,制定和完善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審計工作特色的審計地方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度體系。
三、基本原則
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建章立制,做好與審計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的銜接工作,防止和解決法規沖突問題,切實維護審計法制的統一。
堅持突出重點、服務審計業務工作的原則。緊緊圍繞審計工作大局,把影響依法審計和審計質量最突出的問題、審計業務人員最需要解決而且能夠解決的問題,作為重點工作來抓。
堅持穩定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和不斷完善經我省審計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并適應經濟社會和審計工作的發展變化,著力解決當前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堅持立足實際與借鑒全國、外省經驗相結合的原則。立足審計面臨的環境和歷史條件,從實際出發,學習借鑒全國、外省的先進經驗,不斷完善特色審計監督制度。
四、主要任務
(一)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審計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和制定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做好《審計條例》制定工作。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并就重點問題作出說明,充分反映我省審計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廣大審計人員的意見,推動《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正式計劃,力爭在年內順利出臺。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將我省年月日出臺的省政府規章《內部審計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制定《內部審計條例》,推動《內部審計條例》列入省人大-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項目,并于年出臺。
根據國務院出臺的《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結合實際,配合修訂省人大常委會年月日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年月日通過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做好立法協調工作。密切關注國家、省有關財經法規的制定,做好審計法律法規與有關法規的協調和銜接工作,對征求我廳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及時反饋意見,為全省審計監督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審計規章。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修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根據審計法及修訂后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立足于我省財政體制改革和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發展,及時補充和完善《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試行辦法》。
配合省政府法制辦年度立法計劃制定或修改相關審計政府規章。
定期開展法規清理工作。根據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審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結果。
(三)完善審計業務工作制度。
根據省政府法制辦修改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責任追究制》三項制度,做好我廳三項制度的修改。
制定《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督查辦法》、《審計案件線索移送辦法》和《法規庫管理辦法》等廳內制度。
根據審計署出臺的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指南,結合審計工作實際,按照需要制定或修訂全省和審計廳相關業務制度。有計劃、有重點地編寫審計操作指南,及時收集、總結審計執法中需要規范的問題。
五、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領導。
省審計廳成立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審計法律規范建設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制處),負責組織完成地方性審計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其他規范、業務制度的草擬、論證、修改等工作,持續跟蹤評估審計法律規范的實施情況,及時提出更新、補充、完善的建議。
(二)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全省審計系統整體合力。
根據需要在全省審計機關抽調具有深厚理論功底、豐富實踐經驗并具有國際視野的中青年業務骨干,成立專門工作組開展我省審計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動全省審計系統的智慧和力量,使我省審計法律規范更加符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大與外部的溝通協調力度,為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創造有利條件和良好外部環境。
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等法制工作部門的溝通,配合做好工作,推動有關法規盡早出臺;在地方審計立法、法規規章清理、立法協調等工作中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確保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順利進行;充分借助科研機構、院校和有關專家學者的力量,促進我省審計法律規范建設不斷加強和完善。
(四)深入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全面提高審計人員法律意識和依法審計能力。
大力推進領導干部普法教育制度化、規范化,繼續堅持和完善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律講座制度,進一步增強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以審計法規與審計業務結合為切入點,努力加強審計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審計人員法律素質和依法審計的能力。開展多種形式的審計普法宣傳,增進全社會對審計監督的認識,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更為良好的社會環境。
篇8
關鍵詞:金融衍生工具 會計監管 金融風險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內涵
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建立在基礎金融工具之上,其價格隨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的變動而變動的一種契約合同。常見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互換、期權合約或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以下特點:
(一)金融衍生工具價值受制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受制于基礎金融工具,即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隨基礎金融工具價值的變動而變動,因此金融衍生工具是基礎金融工具的附體,本身不能獨立存在。如股票期權的價值常隨股票價格的變化而變化,股票指數期貨的價值也隨股票指數的變化而變化。
(二)金融衍生工具風險轉移性
金融衍生工具存在的主要優勢在于它們可以實現風險轉移,從而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市場中的風險厭惡者和風險中性者常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將風險轉移給風險偏好者,如果投資者能夠準確預測市場的變化,就能得到高收益;否則就要承擔高風險。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運作具有杠桿效應
金融衍生工具的一個典型特征是通過投入少量的資金來控制較大數量的資金。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效應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浮動要遠遠大于與之相關的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浮動。因此,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在存在高回報的同時,也蘊藏著高風險。
(四)金融衍生工具設計的靈活性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通過基礎金融工具和一種或幾種金融衍生工具的各種組合,創造出不同特點的金融產品,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要。因此,金融衍生工具相對于傳統金融工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但是,金融衍生工具設計和創新的靈活性卻導致目前的金融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
二、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建設不健全
首先,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法規建設滯后。同時法律管理規范制度的建設也滯后于金融事故的發生,常常在發現嚴重時才頒布法律予以規范整頓。其次,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不夠。目前,部分企業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違法操縱行為屢禁不止,原因在于監管部門執法力度不夠。最后,法律法規的制定不能適應企業的需求。如在金融期貨方面,國務院直到2010年1月才批準推出股指期貨,其他品種的期貨直到現在也難見蹤影。
(二)金融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計量與信息披露規定不完善
首先,我國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方法,但是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達程度不高,許多資產和負債沒有形成活躍的交易市場,導致公允價值計量的實際操作難度大。其次,信息披露規定不完善。我國對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的規定較為抽象,缺乏詳細的操作指南。同時企業應當全面披露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但會計準則中只對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進行了規定披露,沒要求披露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三)會計監管主體監管乏力
首先,政府監管主體責任不明確。目前,在利率和外匯由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進行管制的情況下,由證監會對金融期貨進行集中統一監管還存在一定的困難,監管部門之間也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其次,部分企業內部控制部門形同虛設,發揮不了實質作用。最后,社會會計監管力度不夠,尤其是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管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管,還沒有對企業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起到最后防線的監管作用。
三、完善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監管的策略
(一)完善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監管的法律法規
首先,應當確保法律法規制定的前瞻性和長遠性。具體來說,我國法律法規制定部門應當借鑒發達國家關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法規,制定適應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發展的法律法規。其次,法律法規的制定應加大懲罰力度。應加大對企業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違規操縱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最后,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適應企業的需求。法律法規制定部門應根據經濟發展形勢和企業的實際需求,將風險較大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通過法律引導進入場內交易,同時嚴格把關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加大對企業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審批力度。
(二)完善金融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計量和信息披露
首先,企業應制定公允價值具體準則或與之相配套的應用指南,規范公允價值的使用,降低公允價值估值的難度。如我國會計準則只對公允價值的活躍市場進行了定義,沒有對非活躍市場進行定義。因此需要專業人士根據市場的變化對活躍市場與非活躍市場進行主觀判斷。其次,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為了在報表中能真實反映與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收益和風險,我國最新頒布的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但企業還應進一步加強對公允價值估值技術的信息披露,對金融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披露和對金融衍生工具風險信息的披露,從而降低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加強會計監管主體的監管力度
首先,加強對政府會計監管主體的權力約束。具體來說,政府會計監管部門對從事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的企業行使的權力不能高于被監管者的權利,同時監管權力應受到法律的約束,監管責任應落到實處。其次,完善金融衍生工具企業內部會計監管體系。企業應制定金融衍生工具的會計監管戰略,同時,建立企業金融衍生工具監管業務流程和完善企業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監管的技術手段,完善企業金融衍生工具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對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信息能準確得到預測。最后,在增強會計監管力度方面,應增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力度,保證會計事務所客觀、公正的對采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企業進行審計。
參考文獻:
[1]張燦.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研究綜述,河北金融,2011年第5期
篇9
關鍵詞:上市公司 會計管理 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的現狀
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將公司的運營情況和其他相關的會計資料向證監管部門報告,并且向社會公布的一種經營行為。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向社會公布即時的、全面的、有價值的會計管理信息,它可以作為投資者分析市場的重要依據,是發展經濟的重要保障。雖然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的行為很重要,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在很多方面還有待完善。加之,我國證券行業起步較晚,盡管經過改革開放的洗禮后,在會計管理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不少問題。
2.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取得的成績
我國的證行業的法律法規起步較晚,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我國的會計信息管理披露的相關規范已經建立并逐步趨于完善。目前,我國建立以《證法》等為主體的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準則的法律法規基本框架。同時,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的監管系統也在不斷地完善。1992年11月,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為了適應證市場的管理而成立,同期還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兩個機構都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進行嚴格的管理。加上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的證券交易所也積極地參與對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隨著我國證券行業的茁壯成長,相應的證從業者的投資分析、心理素質等能力也在不斷提高。以上都是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取得的可喜的成績。
3.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3.1信息披露不夠完整。基于我國的證行業起步較晚,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制度難免會有不完善的地方,導致個別上市公司對應該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不夠完整,透露一些無關緊要的信息,而夸大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避開對自己不利的信息,誤導證行業的從業者,使他們作出錯誤的判斷。更有甚者,違反了國家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向公眾披露他們的信息。以上的種種現象都導致了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得不夠完整。
3.2信息披露不及時。時效性是信息價值的關鍵所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會計管理信息的及時性關系到每個投資者的利益,如果你公布的會計管理信息不及時,對投資者來說,你公布的信息毫無價值。
3.3披露虛假信息。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的精華是信息的真實性。我國的證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信息的真實性作出了規定,但是一些上市公司為了提高業績,鋌而走險,不顧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向證公司和投資者公布虛假會計信息,嚴重違反了市場經濟的原則,破壞了證市場的正常秩序。
4.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人性的貪婪即利益的驅使,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是具有公共性的特征的,換句話說,一個會計管理信息需求者對它的使用并不影響其他需求者對它的使用。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不僅對投資者,其他上市公司產生重要的影響,更關系到上市公司自己的切身利益。正是由于它的重要性加上利益的驅使,上市公司總是公布對自己有利的會計管理信息,這些信息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不能滿足投資者對該信息的需求。其次是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建立起來的,有一定的盲目性,并不適應我國的基本國情。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迅速發展,隨之而來是證行業的快速發展,制度的不完善逐漸凸顯出來,個別上市公司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漏洞,謀求自己的利益,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最后是證監管部門監管不足,目前,我國證市場迅速壯大,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證監管力量的薄弱,權威性不夠。證市場是個十分復雜的行業,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個別領導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影響證市場,破壞證市場的正常運行,從而達到為自己謀利益的目的。
5.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解決途徑
5.1加快改革,提高從業者的認識,按證市場的規律辦事。證市場是市場經濟中形式較高的形態,上市公司是現代企業中最高形式的企業形式,所以一定要從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出發,尋求適應證市場發展的路子,加強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高從業者認識,轉變從業者的觀念,清除舊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壞影響。
5.2完善會計管理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加強對上市公司的治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證市場對會計管理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斷從嚴。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不利于證部門的全面執行。為此應該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統一、完善、細化、增加操作性,只有全面完善關于會計管理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才能真正達到有法可依的理想情況。
6.總結
上市公司會計管理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夠解決的,要想一蹴而就全面解決更是不可能的。只有認真剖析其成因,從根本出發,抓住事情的根本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個方面的改革創新為基本點,才能逐步的解決存在的問題。
參考文獻:
[1]丁際剛、黎宇寧.特定制度安排上市公司會計行為研究[J].會計研究.1999年第04期
[2]吳廣垠.國內公司內部治理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研究[J].現在商業.2008年第02期
[3]岳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年第05期
篇10
當前社會各行業中危險行業比例不斷增加,而這些行業又在經濟活動中必不可少,易受侵害的第三人的利益亟待保護。和其他國家相比,強制責任保險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領域,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務上都還有很多問題處于研究階段,相關立法和制度建構起步較晚。文將通過對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研究,以期探求強制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并將目前經驗推廣到其他強制責任保險領域。
【關鍵詞】 強制 責任保險 政府干預
一、 強制責任保險概述
在對強制責任保險法律制度進行研究前,我們必須明確強制責任保險的法律內涵,以及是對誰強制、如何強制;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和與一般保險的區別;強制責任保險的基本種類等問題。
通觀我國相關立法和論文專著,我國學術界尚未對強制責任保險達成統一的定義。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我國《保險法》第49條第2款對強制責任保險的上位概念作出了規定,強制保險則又稱為法定保險,是由法律規定的股和條件的當事人必須參加的保險,其最主要特征是強制性。其次,在一些具體險種上規定了強制責任保險。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了交強險,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1]
由此可以歸納出強制責任保險的定義:強制責任保險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在某些特殊的群體或行業對其可能承擔的風險責任,不管當事人愿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責任保險。在我國,強制責任保險主要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環境責任強制保險、雇主責任強制保險和旅游業
二、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
(一)我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現狀
雖然我國責任保險起步較晚,但國家隊責任保險的發展還是較為重視。尤其是在近十幾年,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1995)11號文件,公安部《公共娛樂長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都已明確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游樂園、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娛樂休閑等公共場所都必須參加火災和公眾責任保險”。 但是,由于中國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社會不重視保險,以致中國的強制保險在立法、覆蓋范圍、險種開發、監管制度等方面相對較為落后。依據中國保險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規定強制保險。
(二)我國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缺陷
法律是責任保險來意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和約束,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法律責任就無從談起。從法律環境來看,目前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在與國家保護民事責任受害方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特別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定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1、立法數量少,規則不夠細化
我國的強制責任保險在社會生活的很多領域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造成實際生活中許多損害責任認定不清,責任保險的開展尚不具備必要的法制條件。責任保險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由于自身的疏忽、過失行為而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根據法律應成安的經濟賠償責任。而在我國,截至目前為止有關強制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相當有限,已有法律法規涉及的責任保險覆蓋面窄,從投保到監管都缺乏可操作的條款[2]。因此對企業和公民來說,當法律么有明確界定什么樣的情況下應該承擔多大責任時,當然不會向保險公司需求尋求責任風險的轉嫁,也不可能產生對責任保險的需求。[3]盡管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十一、九十二條從法律層面上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法律框架,但是其他的法律中,對強制責任保險的界定仍不夠清晰、充分,內容也多為籠統性規定,,未對具體操作進行進一步闡述。[4]
2、立法覆蓋面窄,危害大、涉及面廣的領域未納入強制責任保險范圍
如雇主責任強制保險僅適用于井下作業的煤礦工人,而未將同樣屬于高危行業的勞動者考慮在內,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同時,涉及各行業的相關行業法律法規也還很不完善,雖然有些行業通過立法部門本部了航路也的法律法規,但其處罰力度和執法水平相當地下;一些傷亡重大、易損害巨大公共利益的事故如公共場所的火災事故也危納入強制責任保險范疇;在國外受到普遍強烈重視的醫療責任保險未在我國得到有效開展和普及,“看病難”已成為關系我國民生的重大問題,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有利于緩解醫療糾紛、解決看病難問題,有助于社會和諧,應得到足夠重視。[5]
3、上下位立法存在沖突
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這一規定限制了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主體即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才可以制定強制責任保險的有關法律。但存在著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特點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或振幅規章 指定強制責任保險種類的情況,雖然對強制責任保險的推廣和實施具有積極作用,但因違反上位法《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而無效?!侗kU法》第11條的規定使大部分關于強制責任保險的規則失去法律依據,限制了它的發展,擾亂了它的立法。
二、強制責任保險法律制度之完善
(一)放寬立法限制
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有權確定強制保險。該規定出臺的背景是,當時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不高,全國保險業只有3家公司,沒有形成市場競爭格局,保險公司不注重市場營銷和提高服務質量,而是通過公關和利益分配,由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發文以行政手段推銷商業保險,以至于有些地方將保險列為變相亂攤派、亂收費的一種,予以清理。正是針對這種現象,保險法嚴格限制了強制保險的權限,這對抑制利用行政手段推銷商業保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保險業發生了巨大變化,現有中外資保險公司約100家,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特別是隨著保險在處理突發事件、穩定社會和促進構建和諧社會作用越來越突出,僅法律、行政法規有權確定強制保險顯得過于嚴格,而且在具體的運作中已經被突破。鑒于中國目前各地和各行業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把確定強制保險權授予保險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聯合規章。[6]
(二)理順監管體制
由于一些法規沒有得到及時修改,社會對有的強制保險存在一定的疑慮,有的甚至引起行政訴訟。如目前仍在執行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火車票中含有 2%的強制保險費,其依據是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經委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保險金額為2萬元。依據保險法規定,只有行政法規有權確定強制保險,強制保險的條款和費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據鐵道部介紹,由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提高,2萬元的保險金額已遠遠達不到受害人的賠償要求,這一強制保險的條款、費率、保險金額等應盡快作全面修改。此外,有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越權規定了強制保險,有的是在辦事程序中通過必須出具保險憑證,形成了事實上的強制保險。對此,應加強研究分析,及時清理和修改。
(三)加強監管
加強對強制保險條款和費率的審批。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監管機構在審批強制保險時,應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原則。因此,在審批強制保險條款和費率時,應當特別注重條款的公正性,非盈利性,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強制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處于被動地位,對條款的公正、費率的高低等均無選擇權和談判權,特別是強制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往往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沒有特定的利益主體關心被保險人的權益。20__年3月國務院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保監會按照總體不盈利、不虧本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這一規定為以后審批強制保險費率樹立了典范。推動強制保險的目的,是利用保險的市場手段幫助政府處理事故和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從而服務構建和諧社會,而并非幫助保險公司擴大業務范圍或盈利。因此,在審批費率時,應當扣除盈利因素和部分展業成本,要特別注意程序公開,原則上開聽證會,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將精算數據公開,支持媒體報道,來年再對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用程序的公正保證實體的公正.
參考文獻:
1. 鄒海林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喬衛兵、陳光著:《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研究》,中國財經經濟出版社20__年版。
3、郭鋒、胡曉珂:《強制責任保險研究》,《法學》20__年第5期。
4、張卉芳:《 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法律問題研究》,河北大學,20__年學位論文。
5、/view/38324.htm 強制保險
[1] /view/38324.htm,2013年4月3日訪問。
[2] 郭鋒、胡曉珂:《強制責任保險研究》,《法學》20__年第5期。
[3] 郭頌平主編:《責任保險》,南開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