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范文
時間:2023-09-12 17:19:5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 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與上述規定一致。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企業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成本為購買價款或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 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股權轉讓涉及企業重組情形時的處理作了規定。 對于股權轉讓時是否要確認轉讓收益,該文件規定,一般重組要將股權處置進行 相應股權轉讓或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而特殊重組中,新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要以 其原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來確定。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 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重組需進行股權轉讓或清算處理時,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仍應遵從上述清算股權或正常轉讓處置股權的原則。
二、股權轉讓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下面擬以甲公司股權轉讓為案例,通過對四個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比較,分析在當前政策環境下,股權轉讓的最優稅收策略。案例資料:甲公司于2007年8月以450萬元貨幣資金與乙公司投資成立了聯營公司丙,甲占有30%的股權。后因甲公司經營策略調整,擬于2014年5月終止對丙公司的投資。經對有關情況的深入調查,終止投資時丙公司資產負債表如下(單位:萬元人民幣):
資產期末數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期末數
流動資產5000 流動負債1000
其中:貨幣資金5000 其中:短期借款1000
長期股權投資0 長期負債0
固定資產0 所有者權益4000
其他資產0 其中:實收資本1500
盈余公積1000
未分配利潤1500
資產總計5000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5000
第一種方案:股權轉讓方案,以1200萬元價格轉讓丙公司的股權。根據稅收文件規定,甲公司此時股權轉讓所得為1200-450=750,應納企業所得稅=(1200-450)*25%=187.5,稅后凈利潤=1200-450-187.5=562.5萬元。此種方案下,股權轉讓未享受任何稅收優惠,750萬元的股權轉讓所得全部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第二種方案:先分配后轉讓股權,先將未分配利潤分配,收回450萬,然后以750萬元價格轉讓丙公司股權。此種方案下對于被投資方丙公司有15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把這部分利潤分配給股東,其中甲公司占有30%的股權,可分得450萬的收益,對于這部分利潤根據稅收政策是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因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免企業所得稅。分配完1500萬未分配利潤后,丙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實收資本1500萬,盈余公積1000萬,未分配利潤為0,所有者權益總計為2500萬,此時甲公司股權轉讓所得=2500*30%-450=75萬,稅后凈利潤=450+750-450-75=675萬。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少交112.5萬的企業所得稅,稅后凈利潤增加112.5萬,此種方案被投資企業對其未分配利潤進行了利潤分配,而這部分分得的股息紅利享受了免稅待遇。既然第二種方案享受了免稅,就需要考慮能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案使得股權轉讓享受更多的免稅待遇,此種方案中是未分配利潤享受了免稅待遇,就可以考慮盈余公積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由此考慮到了第三種方案。
第三種方案:先轉增資本再轉讓股權,先用625萬元盈余公積和1500元未分配利潤增加注冊資本,之后甲公司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股權。此種方案首先注意盈余公積可以轉增資本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全部用于轉增,需要留下轉增前實收資本的25%,即本例中需保留1500*25%=375萬的盈余公積,剩余625萬的盈余公積可以用來轉增資本,1500萬的未分配利潤可以用于轉增資本,因此本例中可以用625+1500=2125萬元轉增資本,轉增資本后對于甲公司而言相當于是二合一的動作:轉增資本相當于是第一個步驟――分配股息紅利,金額為2125*30%=637.5萬,但是此時甲公司實際是沒有得到該股息紅利的,但在稅收中享受免稅待遇的;第二步是甲公司將實際并未取得的該股息紅利再投資于丙公司,投資的好處是增加了投資成本637.5萬,此兩步即為二合一,這樣處理的好處是投資方享受了免企業所得稅待遇和增加了投資成本。
轉增資本后對于丙公司而言,所有者權益總計不變為4000萬,但實收資本為3625萬,盈余公積為375萬,未分配利潤為0,此時甲公司轉讓其對丙公司持有的股權轉讓所得=(1200-450-637.5)*25%=28.125萬,稅收凈利潤=1200-450-28.125=721.875萬。此方案與第二個方案相比,不僅僅未分配利潤享受了免稅待遇,而且1000萬的盈余公積中有625*30%=187.5萬也享受了免稅待遇,所以此種方案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再次下降,究其原因即是部分盈余公積和全部的未分配利潤享受了免稅待遇。
第四種方案:撤資,從丙公司撤資,收回貨幣資金1200萬。此時假設該方案可行,對于甲公司而言收回的1200萬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450萬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第二部分相當于被投資方累計盈余公積和累計未分配利潤按持股比例享有的部分即(1000+1500)*30%=750萬作為股息所得,而股息所得享受免企業所得稅待遇,投資資產轉讓所得=1200-450-750=0。因此,對于甲公司而言,應納企業所得稅為0,稅收凈利潤=1200-450=750萬。因此,此方案是稅負最輕,稅后凈利潤最高的方案。此方案是最徹底的方案,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考慮其可行性,因為撤資方案對甲公司而言稅負最輕,但對被投資方丙公司而言,撤資可能會對其產生不良影響,因為甲公司撤資后,丙公司所有者權益賬目會同比例縮減30%,即丙公司實收資本為1050萬,盈余公積為700萬,未分配利潤為1050萬,所有者權益總額為2800萬。一旦丙公司生產經營遇到資金緊張等方面的問題,就可能會對丙公司造成傷筋動骨的影響,所以此種方案在實際工作中需要考慮雙方的可接受性和可行性。總結此四種方案,對比如下:
方案 企業所得稅 稅后利潤 差異產生的原因
方案一 187.5 562.5 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未享受免稅待遇
方案二 75 675 未分配利潤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盈余公積對應部分未能享受免稅待遇
方案三 28.125 721.875 未分配利潤和部分盈余公積對應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
方案四 0 750 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享受免稅待遇
其實此四種方案均圍繞著這句話所做的考慮: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哪個方案能把免稅待遇享受得最充分、最徹底,稅負就最少。這就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所需達到的目的。由于不同企業的經營狀況、股權結構不同,每個方案的可行性也會受到現實各種因素的限制,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需針對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選擇適合企業的方法,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股權轉讓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收益往往伴隨著風險,稅收籌劃在給企業帶來稅收利益、提升企業價值的同時,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的前提是合理避稅,同時稅收籌劃本身也有一定的成本。因此,最佳稅收籌劃方案的決策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依法納稅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前提。只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才能保證所進行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機關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甚至會觸犯刑法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由于股權轉讓業務的重要性和復雜性,使其自然而然成為稅務部門重點檢查的對象,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認真學習領會相關稅務文件,并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這樣才能保證方案的順利實施。
(2)需堅持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法合理節稅、使企業收益最大化。因此,必須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還小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必要進行。
(3)稅收籌劃要著眼于企業整體收益最大化。稅收籌劃是連續、動態的過程,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并不一定是最佳方案,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綜合考慮企業整體稅負,選擇有利于企業整體利益的方案。
(4)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在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方案中,為降低稅收成本進行相應稅收活動的同時,要考慮對本企業或關聯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雙方風險承受能力。如案例分析的方案四,撤資方案的操作需謹慎考慮對企業、集團總體戰略的影響,在收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必要的權衡,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這樣才能保證取得稅收利益,增加企業價值。
篇2
一、Z項目稅收籌劃方案
1.用足利息支出扣除的政策。
在該項目中,A房地產企業管理層原本打算僅從銀行借入資金1億元,但是該企業在商業銀行的借款額度尚有2.5億元未使用。建議再向銀行借入資金1億元,用于該項目建設,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效應。同時在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時,通過比較(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與企業實際發生的利息20000*10%*3=600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故而建議企業選擇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從而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A房地產企業財務人員在稅法理解上存在偏差,認為必須同時滿足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和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兩個條件,才可以按照10%扣除,實際上只要滿足一個條件即可,這兩個條件是“或者”的關系。按此思路,可增加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金額7697.73萬元,借款利息還可以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金額3000萬元。
2.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分別核算。
A房地產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是將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計算的,總體的增值率為33.86%,適用的稅率為30%,如果將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分別核算,同時能夠做到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20%以下,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將可以節省大量的稅收。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稅法的規定,普通標準住宅和非普通標準住宅扣除項目金額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或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建議A房地產企業使用按照建筑面積分攤。
3.A房地產企業Z項目籌劃三步曲:分立—合資—股權轉讓。
A房地產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并未分別申請住宅用地、商業用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收籌劃的難度。因為如果單獨申請了酒店用地,同時已經聯系到酒店的買家,則可以籌劃為代建房行為,從而不用承受大額的土地增值稅負擔了。
(1)公司分立。從A房地產公司派生分立出B公司,將與此酒店有關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從A房地產公司中分離出來,B公司組建成為一個新的獨立核算的法人,A房地產公司仍然存續。①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而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或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由此可見,無論是營業稅還是土地增值稅都要求“有償”,但是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分立方并未向被分立方支付對價,被分立方也未取得任何經濟利益,因而無論是A房地產企業還是B公司都不需要交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②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③印花稅。現行印花稅采取正列舉的形式,即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收。A房地產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企業分立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的列舉范圍,所以該分立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同時稅法規定,對于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來已經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如果分立后的A公司和B公司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之和與分立前A公司相等,未注入新資金,則A、B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④企業所得稅。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2009〕59號)的規定,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則按照特殊性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被分立公司可暫不確認被分立資產的全部轉讓所得或損失,在不涉及非股權支付的情況下,分立公司應按原計稅基礎確定其在分立公司的計稅基礎,所以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在分立環節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被分立公司股東而言,在被分立公司沒有辦理減資手續的情況下,不涉及確認舊股轉讓所得或損失問題。因為此種情況下,被分立公司股東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棄舊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權支付相當于從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已經是稅后的了,也不需要再交企業所得稅。所以,公司分立后,A、B公司均不存在由于酒店相關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分離需要交納營業稅、城建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但是卻發生了酒店土地、酒店房產的權屬變動。
(2)合資。酒店建設竣工后,B公司也已經宣告成立,此時可以去尋找有意向投資該酒店的企業。當然如果在酒店開工之前,就已經與某酒店管理企業達成投資意向或簽訂投資協議,是受該酒店管理企業之托開發,按照對方的要求施工、建設,則稅收籌劃無需公司分立這一環節。B企業在找到有投資意向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后,與該酒店管理公司合資成立一家C酒店公司,B公司以竣工的酒店投資入股,占相應的股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所以B企業以酒店投資入股的行為,不需交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的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所以B企業以酒店投資入股的行為,不需交土地增值稅。
(3)股權轉讓。C酒店公司成立以后,B公司再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另一股東即某酒店管理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后,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B公司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未轉讓公司名下的不動產物權等法人財產權,也不需到相關部門辦理物權變動的登記,不構成轉讓不動產物權的事實行為。同時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上看,只對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征收,沒有規定轉讓股權行為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B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也不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但是,該轉讓所得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幾點建議
篇3
房地產開發具有投入資金大,融資成本高,建設周期長,經營風險較大的特點。整個經營行為涉及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多個稅費,稅負較重。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低迷,房地產開發企業面臨著融資困難、項目推進緩慢、銷售單價和面積下滑、資金回籠周期長等困難,導致欠稅金額增長迅速。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降低成本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思考的問題。而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負,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取決于其合法性是否適當,是否遵循了一般反避稅規則,即該項(一系列)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取決于該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即是否以稅務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找到企業經營行為于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實現政府與企業的雙贏具有現實意義。
二、文獻綜述
楊煥玲(2011)提出稅收籌劃是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稅收博弈沖突。稅收籌劃的權利是在法律允許的邊界范圍內或邊界上,一旦超越這個界限就不再是企業的合法權利。萬莎(2011)指出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存在政策性風險、片面性風險、認定風險、成本偏高風險。胡芳等(2011)指出通過合作建房的方式,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比例分配,可以避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廖治宇(2010)、胡亞元(2010)指出,房地產企業應盡量采取合并申報的方式繳納土地增值稅。張源(2011)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可不通過獲取租金方式而采取入股聯營以分得利潤的方式避免繳納營業稅等稅費。
上述論述提出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的方式,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合伙建房的方式容易引起后期的利益分割及風險承擔的糾紛,不具普遍性。通過入股聯營的方式獲取實質上的租金也因為會影響被投資方的經營結構而難以適用。合并申報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集團公司或經營項目將多的公司才能使用。本文以現有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下企業經營的具體問題為研究對象,擬針對籌資、銷售、項目管理、項目轉讓,通過對A房地產開發公司案例,分析房地產開發公司可能遇到的實際困難提出行之有效且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案例概況
某區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引入A房地產開發公司,以BT模式進行該區工業園項目整體開發。工業園區建設規模為5平方公里。項目建設時限從2009年開始,計劃2017年完成。項目收入該區政府擬通過工業園區建成后入園企業20年內繳納各項稅收返還款的方式支付A房地產開發公司專項財政補貼。A房地產開發公司完成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后,取得2平方公里商住用地用于該公司開發商住房。A房地產開發公司面臨著巨大的資金融資壓力。并且,該工業園招商引資企業入園后,由于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產生的稅收很難在短期內通過稅收返還方式彌補A房地產開發公司前期巨額投入。此外,自2014年開始,該地塊商品房成交量萎縮,價格下跌,A公司取得大宗商住用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后房屋滯銷,經營陷入困難。
四、相關稅收問題籌劃
(一)資金投入與運營模式對稅收的影響
某區政府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將該區優質區域工業園區交由A房地產開發公司實施建設,主要為了解決將該塊土地由生地變為熟地的巨額資金融資困難的問題。按照協議,A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照BT模式進行建設,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A房地產開發公司實施土地改造、拆遷、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建筑勞務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從而產生較大的稅收負擔。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納稅人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制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
據此,A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在實施該地塊整體開發時不按BT模式以建設方的身份進行開發,而以投資方的身份完成融資、支付土地整治資金,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政府將整治完成的土地掛牌出讓后,以入園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指定專項用途返還A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及一定期限內入園企業稅收返還相結合的方式取得收入,既能不繳納營業稅,又能有效解決巨額投入的資金壓力。
(二)籌資環節借款的稅收問題
由于A房地產開發公司前期土地整治資金投入巨大,在實施商品房開發項目時資金出現困難,加之受市場行情影響,已達到預售條件的商品房銷售情況也不理想,開發產品無法通過銷售回籠資金。前期銀行借款資金利息負擔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配比計入成本對象,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發生的,可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扣除。A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按照工程進度分類核算完工開發產品成本,將已完工開發產品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實現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達到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目的。
(三)銷售環節稅收問題
一是通過采取不同的銷售模式會降低稅收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地產公司支付的傭金可作為增值額的扣除項目,A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獨立的銷售公司,從而減少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環節可以委托代銷的方式銷售,按照銷售清單的時間確定收入的實現,從而達到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目的。
二是合理核算減少稅基。在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市場購買力不足的情況下,A房地產開發公司為應對銷售困難的問題,打折銷售或贈送部分面積、車庫等方式促銷。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銷售價款和折扣額的,可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除此之外的情形,無論企業如何進行會計核算,都必須以包含折扣額的總價款為營業稅計稅依據。因此,A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進行折扣銷售時,應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以實現減少營業稅計稅依據的目的。而對于贈送的車庫等,若車庫具有產權,且合同中以贈送方式轉讓所有權,則按照營業稅相關規定應視同銷售。在該項交易的交易價格之外,由稅務機關按照市場價格核定轉讓價格,對轉讓車庫的交易行為征收營業稅。若合同中將房屋銷售價格分攤為房屋銷售價格和車庫銷售價格,則僅對該項交易價格征收營業稅,大大減少營業稅計稅依據。
(四)滯銷商品房管理的稅收問題
在目前的市場行情下,房地產企業很難再實現產品一舉售罄的情況。A房地產開發公司受讓商住用地面積大,開發及銷售周期長達10年以上。對于長期滯銷的尾盤,A房地產開發公司采取將作為存貨的商品房出租的方式實現一定的資金回流。但如果將開發產品變更為投資性房地產,應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還需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企業所得稅。而如果將尾盤以投資入股的方式交付給其他單位使用,以利潤分配的方式取得收益,則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負將會大大減輕。
(五)項目轉讓的稅收問題
A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的項目面積大,周期長。目前該公司存在重大資金困難,很可能出現無法繼續實施該項目,而不得不轉讓該項目土地的情形,即便籌資順利,在開發過程中業可能存在因資金周轉困難而中斷開發,將項目轉讓他方進行的情況。如果以項目轉讓的方式,則應認定為轉讓不動產而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稅負較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191號)的規定,對股權轉讓不應征收營業稅。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對于房屋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不征契稅的批復》(財稅[2003]184號)的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篇4
非居民企業的概念源自國際稅收管轄權中的居民管轄權。我國目前實行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相結合的稅收管轄權模式。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分為兩類: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主要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或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主要指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發生納稅義務的情形主要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承包工程作業,外國企業在我國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以及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非居民企業在我國涉及的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等。[1]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是國際稅收籌劃的一部分,其很多籌劃方法來自于國際稅收籌劃的經驗積累。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質量將直接影響跨國公司的整體稅收負擔。[2]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籌劃與一般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相比較,具有籌劃范圍更廣,籌劃環境更復雜,籌劃方法更多樣靈活等特點。我國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面臨如下現狀: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的業務時間短,變化快,稅務問題易被忽略;非居民企業缺乏專門的財務和稅務專員對中國的納稅負責;非居民企業對中國的稅務環境及法律法規缺乏清晰全面的認識,稅務風險大;中國稅收中介機構收費高,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成本高;非居民企業大多作為企業集團的一部分,需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利益;非居民稅收涉及跨國流動,在法律上是被監管的重點對象。根據有效稅收籌劃理論,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也應該考慮成本因素。根據非居民企業的特點和目前中國的經濟和稅務環境,非居民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評估其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優選稅收籌劃方案。[3](一)稅收籌劃時應綜合考慮該籌劃對企業發展的影響。例如,應考慮企業的稅收籌劃是否影響其他交易方和所在國政府的利益,從而影響企業未來的商業機會。(二)稅收籌劃時應綜合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稅收籌劃容易局限于單獨稅種稅負的降低,忽略其他稅種稅負的增加。(三)相對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國際收入分配上承擔了更多的政治責任。稅收籌劃時需要明了這種政治責任,并將這種責任和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結合來。如企業的稅收籌劃應考慮和自己未來的戰略合作國建立良好的政治和商業關系。(四)應考慮執行稅收籌劃方案所帶來的人力物力成本,使稅收籌劃滿足成本效益原則。(五)應關注中國關于非居民企業稅收的特殊的現有政策和未來政策動向。即稅收籌劃不光考慮現階段成本,還應立足長遠,關注局勢發展,實現超前籌劃。例如有些稅收籌劃在現階段有效,在未來政策變化后則可能帶來更大的成本。中國在《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2008)》中提出了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后來又陸續出臺了一些針對非居民企業的相關指導性文件和措施。雖然不是很完善,但關于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相關法律規范已經形成了一定的體系。這意味著,我國非居民企業面臨獨特的納稅環境。(一)常設機構認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不承擔完全納稅義務,它在中國的納稅義務在很大程度上取于其是否在中國境內有常設機構、場所。(二)預提所得和源泉扣繳。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這部分所得,應采用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項時將應繳的稅款扣下來繳入國庫,同時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以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不扣除任何成本費用。非居民企業取得適用源泉扣繳方式征稅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并減半征收。[4](三)核定征收和據實征收結合。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且能如實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實行據實征收,否則核定征收。(四)稅務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相關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5](五)涉及國際稅收協定。非居民企業稅收往往涉及國際收入的分配,為避免雙重征稅,我國目前已經和9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稅收協定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但不再自動享受稅收協定優惠,須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供能證明自己是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實際受益人的相關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才能按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六)與國際避稅問題緊密相關。非居民企業稅收具有跨國流動性,容易發生國際避稅,故非居民企業往往是各國反國際避稅監管的重點對象。我國有針對該問題的很多政策法規,比如我國在特別納稅調整、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非居民企業轉移定價、關聯交易等方面都出臺了很多政策來規范該類稅務問題,防止國際避稅問題的發生,保證稅源。[6]
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的框架設計與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業在開展業務之前有必要進行適當并且有效的稅收籌劃。針對非居民企業的特點、面臨的納稅環境和影響非居民企業稅收的主要因素,結合現行的稅收籌劃方法,主要從非居民企業的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組織形式、所得稅、稅收優惠和其他稅種五個方面進行籌劃。本文以太陽公司為例,考察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的成本與收益。太陽公司是A國第四大汽車公司,創立于1952年,該公司是一個跨國汽車公司,產品銷往世界多個國家,目前已經在B國和C地區建立有全資子公司。公司總部和實際管理機構設在A國。所以,太陽公司是A國的居民企業。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汽車業務,為了方便,該案例只考慮主營業務。太陽公司在A國有24家汽車制造廠和零部件長,18家倉庫。此外還下屬有自己的運輸公司和很多附屬機構。發展到現在,太陽公司已經擁有一支全球化的員工隊伍,全球化的股東結構,以及全球化的品牌意識和發展戰略。太陽公司的戰略大致是:全球化,品牌化,技術創新和領先化,成本集約化。A國屬于發達國家,其稅制結構以所得稅為主。太陽公司面臨的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為33%。B地區是一個臨海小港,連續多年被國際著名評級機構和組織評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B地區稅制屬于分類稅制,以所得稅為主,輔之征收行為稅和財產稅等,具體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稅,包括物業稅、利得稅、薪俸稅;一類是間接稅,包括遺產稅、印花稅等。B地區的利得稅稅率為16.5%,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稅率相比都是相當低的。在本例中,B地區的利得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C國是一個島國,其汽車制造業十分發達,擁有高素質的技術人群且富于創新。該國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復合稅制,其稅負在發達國家中較高,法定所得稅率為40%。D國是一個小國,人口少,一向以低稅的避稅地而著稱,居民公司所得稅率為7.5-20%。控股公司和離岸公司所得可以免交所得稅,只需交納很少的資本稅。D國對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率為4%。D國的低稅政策和嚴格的保密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國公司來這里投資組建公司。(一)非居民企業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籌劃由于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外國企業來中國尋求發展和機遇,就要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這就要求外國企業關注中國對非居民企業的界定:依照外國法律注冊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同時,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比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稅負重。因此,非居民企業在此的稅收籌劃重點在于對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的籌劃。目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仍然是一個難題,這為非居民企業提供了合法稅收籌劃的空間。在我國,非居民企業設立的機構、場所具體包括的類型有: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同時,我國還規定,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委托單位或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也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對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的籌劃主要立足點在于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和避免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以及對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進行籌劃。1、參照國際稅收籌劃理論,利用各個國家稅負不同和特殊的稅收優惠條件,選擇具有較低稅負的國家和地區注冊成立公司,同時注意將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在中國,實際管理機構的判定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以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因素來綜合判斷。非居民企業應將注意股東大會召開地點,董事會辦公場所等設在國外。2、避免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注意提供勞務的期限的合理安排。通常,盡量在事前籌劃將在中國的勞務時間在任何12個月內縮短至6個月以內。具體情況需參看各個國家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同時,在中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把一些純屬為企業的營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的場所,不視為在我國所設的常設機構,免予征收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其在我國實施業務活動的機構的性質進行巧妙的塑造和安排,避免成為我國的常設機構。3、大企業可以利用通過合同分割,利用不同的業務類似的子公司與中國境內的企業簽訂合同等來進行避免成為我國常設機構的籌劃。如果集團已經在我國建立正常納稅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非居民企業可以與這些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活動結合起來,也可避免成為常設機構。4、對于已經在我國判定為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則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進行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籌劃,通過業務活動流程的設置,費用的扣除和扣除時間,利潤的分配轉移,稅收優惠的使用等方法使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盡量的少,從而降低稅收負擔。2008年金融危機后,通過戰略考慮,太陽公司的管理層決定在中國開辟市場。通過市場調查,太陽公司發現公司正好有一批為另一國家研制的汽車很適合銷往中國市場,這批汽車在另一國市場已經飽和,正好可以在中國將這批汽車處理掉。盡管根據長期的戰略規劃,太陽公司決定進軍中國市場,將會在中國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由于剛過金融危機,太陽公司并沒有資金在中國建立公司,所以公司擬在中國尋找公司代替公司簽訂合同,并在中國設立汽車展示廳和貨物存儲倉庫。在進行稅收籌劃時,稅務顧問建議不在中國尋找公司簽訂合同,而是所有合同都在A國簽訂,這樣,根據中國與A國的稅收協定,太陽公司此次在中國的銷售項目在中國將不構成常設機構,可以為公司節約稅收成本。(二)非居民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時,應該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因為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從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當非居民企業決定采用常設機構形式時,常設機構的建立必然會產生該常設機構與其投資者(及投資的非居民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等問題。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地位、經濟責任、稅收負擔等方面存在諸多差別,所以,非居民企業在投資成立常設機構時就應該進行稅收籌劃。分公司稅收的特點是:繳納給總公司的利潤不必繳納預提所得稅;在中國設立的分公司虧損可抵消總公司利潤,減輕稅收負擔;與總公司資本轉移不負擔稅收;成立方便,成本費用低等。子公司稅收的特點是:當中國稅率低于非居民企業居住過稅率時,子公司累積利潤可達到延緩納稅的好處;利潤匯回比分公司靈活;更方便和容易享受中國的稅收優惠等。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組織形式的不同特點,結合企業自身的需求,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1、考慮中國與非居民企業居住國之間的稅率高低,一般中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選擇分公司更有利,這可以使得在中國繳納的稅收在非居民企業居住國得到完全的抵免。反之,選擇子公司,這時子公司的利潤可累積已取得延緩納稅的稅收優勢。2、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在內,政府對外國企業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當子公司能享受很多分公司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時,非居民企業則應對此加以籌劃。3、利用分支機構虧損和盈利籌劃。如果在中國的分支機構虧損,往往選擇分公司,因為分公司的虧損可以轉給母公司,降低非居民企業在母公司的稅收負擔,子公司則不可以。扭虧為盈后可考慮變更為子公司,因為子公司獨立性更高,利潤不用立即轉移,稅收籌劃空間更大。2010年,經過長時間的戰略考慮,太陽公司的管理層決定在中國開辟一個新的市場,但是在選擇建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時卻不知如何是好。中國的所得稅率25%。根據太陽公司的預測,該分支機構第一年即可獲得盈利1000000美元,設立一個分公司在各項成本、費用、稅收方面比設立一個子公司節約20000美元。在征求了稅務顧問的意見后,公司決定建立子公司。1、建立分公司,根據公司法,該年所得利潤1000000美元需要匯回A國,A國總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1000000*33%=330000美元,除去抵免的250000美元,還應補交80000美元。太陽公司實際稅負為330000美元。2、若建立子公司,該子公司在中國繳納所得稅250000美元,剩余利潤以股息形式匯回,太陽公司作為中國非居民企業只應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建立子公司稅負為250000+(1000000-250000)*10%=325000美元。所以,建立子公司更有稅收優勢,另外,分公司已經取得利潤,在同一納稅年度就要將利潤匯回,無法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假如子公司將利潤用于在投資,該籌劃效果更加明顯。(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據統計,去年我國共征收非居民企業稅收1025.89億元,其中企業所得稅占八成以上,達到871.66億元。可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是其最主要的稅收負擔,這為其進行所得稅籌劃提供了最直接的激勵。同時,我國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起步較晚,盡管近年來不斷的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但依然有很多可利用的籌劃空間。再者,各個國家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政策有很大差異,這些差異對非居民企業來說也是一種稅收籌劃的契機。加之非居民企業所得自身具有流動性強,隱蔽性高,靈活性大等優勢,使得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稅上的籌劃空間很大。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籌劃,具體而言,1、盡量享受稅收優惠,《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2、對收入和成本進行籌劃。可以通過合理方式延緩收入的實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來減少和延緩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負擔。利用財產轉讓地點和財產所有權的合理籌劃安排,并結合各個國家間的稅收政策差異,實現財產轉讓所得稅的籌劃。同時,對財產凈值的精細合理評估,也可以起到節稅的作用。在非居民企業進行跨國股權轉讓時,對股權轉讓價格和成本進行合理安排,也可以實現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3、通過關聯交易進行籌劃。關聯交易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利用預約定價,以降低納稅風險和最終降低稅負的目的;對關聯交易應進行有利的核算,并提供清晰、完整的資料;在進行國外子公司設置時,既要考慮投資目的國的低稅率,也應考慮投資目的國的稅率太低所造成的不利處境,若投資目的國的稅率低于12.5%,而被投資企業不作利潤分配。這可能在我國被特別納稅調整,反而增加成本;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稅收籌劃時,要充分考慮是否違反合理商業目的原則;關聯企業間進行合理的轉讓定價籌劃。如:A國甲公司是中國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從當年盈利中向甲公司支付股息100萬美元,中國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那么中國B公司當年應該繳納10萬美元的預提所得稅。為了避免這筆預提所得稅,B公司不是直接向甲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將一批為甲公司生產的價值為200萬美元的零部件以100萬美元的低價賣給甲公司,以低價供貨來代替支付股息,減少了預提所得稅稅賦,在進行籌劃時應注意營造合理的商業實質。4、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最終使整個集團獲益。如納稅人要減少預提所得稅的繳納,可以選擇一個與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均簽訂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國家進行中轉來實現節稅,如在避稅地建立中轉控股公司或離岸公司來進行集團整體的稅收籌劃。5、通過納稅方式的選擇進行籌劃。我國針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有核定征收和據實征收方式。非居民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納稅方式。如果無法取得對企業有利的核定利潤率,非居民企業可以比較據實納稅的核算成本與核定征收發生的額外稅收成本,選擇對企業整體有利的納稅方式。太陽公司采取了轉移定價和設立中轉公司兩種辦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一是通過轉移定價進行籌劃。C國子公司技術水平較高,太陽公司決定讓C國子公司為中國新興市場提供零部件。已知C國子公司以1000萬美元的成本生產了一些零部件,利潤率為20%左右,計劃以120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在中國的子公司,而中國的子公司經過加工過后,預計可以1500萬美元的價格銷售。太陽公司總部稅務顧問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考慮到中國相對國較低的所得稅率,建議C國子公司以低于市場價格的1100萬美元賣給中國的子公司。這樣可以降低集團公司整體的稅負水平。公司稅收籌劃前和稅收籌劃后的稅負分析參看表1和表2。這樣,太陽公司通過不同國家地區的稅負差別,通過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案,進行稅收籌劃,為公司節約了稅收成本。二是設立中裝公司。2011年,中國的子公司已經進入正常的運轉,太陽公司的母公司和三個子公司都分別獲得1000000美元利潤,現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潤都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母公司,為了實現全球稅收負擔最小化,公司稅務顧問在考慮D國的特殊稅收政策后,建議在D國建立一個控股公司,先集中各子公司的利潤,之后再匯往母公司。為了簡化起見,這里忽略預提所得稅,并假設所有國家都有稅收抵免制度。公司籌劃前后的稅負分析見表3和表4,通過設立中轉控股公司,太陽公司集團的總有效稅率降低,為公司降低了稅負。(四)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籌劃我國截至2011年已與9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重稅收協定,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企業來中國發展可以申請按照其居民國與中國簽訂的相關稅收協定執行在中國的納稅義務。而這些稅收協定往往是為避免雙重征稅和界定國家的利益等,對非居民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這就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而且,我國對針對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很多并未區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這樣,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另外,我國屬于稅率高但稅收優惠政策多的國家,特別是對外資企業,外國企業等有很多鼓勵性的優惠稅收政策,這也為非居民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在活動前進行事前安排籌劃,使企業能夠最大限度的合理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省稅收成本,同時,非居民企業尤其需要關注居住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1、直接避免成為相關稅收的納稅人。如,與一些國家我國的簽訂稅收協定中規定,一些純屬為企業的營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的場所,不視為在我國所設的常設機構,免予征收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該稅收協定避免成為我國所得稅納稅人。2、通過合理籌劃,減少計稅依據。如,我國對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支出有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非居民企業常設機構可以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籌劃安排,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計稅依據,降低企業稅收負擔。3、吃透政策措施,降低稅率。如我國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企業所得稅率。2010年,B地區和中國子公司利潤為均1000000美元,都向母公司支付1000000美元股息。太陽公司發現,B地區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在B地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按股息總額的5%征稅。而中國與A國的稅收協定約定股息所得稅率為10%。同時,根據B地區匯往A國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率為0%。根據該項稅收協定,太陽公司的稅務顧問提出如下建議:將太陽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權平價轉讓給在B地區的子公司,使在中國的子公司成為太陽公司的孫公司。股權轉讓的所有成本費用為20000美元。而股權轉讓后中國子公司將利潤作為股息轉入B地區公司繳納所得稅1000000*5%=50000美元。節省稅收成本50000美元,減去股權轉讓的成本費用20000美元,整個稅收籌劃為公司節省30000美元。(五)非居民企業其他稅種籌劃根據我國稅法,非居民企業還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納稅義務,只是這些在非居民稅收中所占的比例較小,在此只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發生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籌劃進行簡單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第二十條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所以非居民企業有必要對其在中國發生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義務進行籌劃。具體而言,1、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籌劃,我國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管理已很成熟,同時,我國地域廣,環境復雜,稅收政策也多而雜,正因為如此,稅收籌劃的空間也更大。如,在我國,由于增值稅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之分,企業可以通過選擇進行增值稅籌劃。該稅收籌劃思路要求非居民企業對中國相關稅法有深入理解。2、通過巧妙的業務活動的安排,來進行稅收籌劃。如通過分解營業額,改變收入性質,簽訂第三方合同,納稅時間籌劃,勞務發生地的巧妙安排等來降低企業的稅負。2011年,太陽公司開發了一種新型轎車,打算向中國市場推廣。經過戰略部署太陽公司決定由中國的子公司負責該轎車的生產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廣。推廣時間大概為2年。由于該型轎車涉及兩項新的世界領先技術,公司決定為購買者提供為期三天的該轎車使用和維護知識的培訓。該轎車銷售價格為58.5萬元/輛,其中包括培訓費4.68萬元/輛。經過預測,兩年可以銷售200萬輛該型轎車。中國稅務顧問了解情況后,根據中國稅法對混合銷售的相關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所以稅務顧問建議太陽公司A國總部派遣培訓隊伍來華與客戶另外簽訂培訓合同。那么培訓業務可按3%繳納營業稅。可以為企業節約稅收成本。籌劃前稅負:增值稅:[58.5萬/(1+17)*17%-40萬*17%]*200萬=340萬元。籌劃后稅負:增值稅:[53.82萬/(1+17)*17%-40萬*17%]*200萬=204萬元;營業稅:4.68萬*3%*200萬=28.08萬元;總稅負:204萬+2808萬=232.08萬元。預計建立該臨時機構所發生的額外費用(包括常設機構所得稅和其他費用)為80萬元。考慮成本因素后,該稅收籌劃還可為企業節省107.92萬元。總之,太陽公司在利用本論文提出的稅收籌劃框架進行適當的稅收籌劃后,為公司節約了稅收成本。太陽公司在案例中結合公司的自身情況,通過避免成為中國常設機構,合理選擇在中國的公司組織形式,通過轉移定價和設立中轉公司,合理利用稅收協定優惠和中國特殊的稅收政策等進行合理有效的稅收籌劃,實現了降低稅負的目的。也說明了本文提出的稅收籌劃框架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案例屬于假設案例,公司的數據為計算分析方便,純屬假設。案例中的A國原型為德國,B地區原型為中國香港,C國原型為日本,D國原型為新加坡。雖以這些國家為原型,但為了案例分析方便也有一些其它非真實的修飾,所以論文中各個國家只以字母代替。
篇5
關鍵詞:稅務籌劃;財務管理;稅收優惠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稅務方案處理自己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這個概念說明了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稅務籌劃的方向應當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稅務籌劃的發生必須是在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之前;稅務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稅務籌劃是我國稅收法制日臻完善情況下企業的必然選擇,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稅務籌劃對于企業財務工作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作用。 立足企業財務實際,通過科學合理的稅務籌劃,降低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從而保證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加強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一)增強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
企業要想獲得較高的稅務籌劃能力,就要求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既要具備良好的會計理論知識,又要熟練掌握稅收法律知識,并靈活運用會計制度同稅收法律之間經濟業務處理的差異之處,科學合理的進行稅收籌劃,從而有效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
(二)增強企業的債務償還能力
企業通過有效的稅收籌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應納稅額,縮減了企業現金的流出,有效避免了企業資金不充分問題的出現,從而在一定意義上增強了企業的債務償還能力。
(三)健全企業的財務管理機制
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稅收法律制度也得到不斷的完善,這就要求企業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把稅收籌劃作為健全企業財務管理機制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二、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稅務籌劃策略分析
(一)籌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進行籌資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來實現: 一種是負債籌資,一種是權益籌資。 企業通過負債的方式來進行籌資,需要在納稅前扣除其負擔的利息,從而實現降低應納稅額的目的;而權益籌資方式則不用支付利息,也就不能實現降低應納稅額的目的。 如此看來,權益籌資方式比負債籌資方式的稅收負擔要重一些。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應當充分考慮到不同地區的稅收法律規定的差異,并科學利用不同地區稅制的差異以及政府稅收政策方面的優惠,向那些整體稅負水平偏低的區域進行投資,從而實現應納稅額的降低,最大限度的保證企業的經濟利益。按照投資過程中資產的形態, 可以將投資方式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以有形資產形式投資、以無形資產形式投資和以現金形式投資。 一般情況下, 企業通常選擇以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形式進行投資,這是因為:第一,以有形資產形式進行投資的固定資產所提折舊額以及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能夠在納稅前予以扣除,從而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二,以有形資產形式和無形資產形式進行投資必須要經過評估程序,通常情況下資產都會被高估,這樣不僅能夠降低企業的投資成本,而且能夠通過多提折舊和攤銷額的方式來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投資形式還能夠分成一次性投資和分期投資兩種形式。 采用分析投資形式,能夠取得更多的資金時間價值,短缺的資金可以通過其他渠道融資獲得,其所產生的利息支出能夠在稅前予以扣除,有助于企業應納稅額的減少。
(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務籌劃
1、物資采購環節的稅務籌劃
第一,購貨單位的稅務籌劃。 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稅額為依據的,而這種專用發票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資格取得,小規模納稅人則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行物資采購被作為一項稅務籌劃措施。第二,結算方式的稅務籌劃。 采購的結算方式大致有兩種:賒購和現金采購。 其選擇權往往取決于購銷雙方談判,如果所購產品趨向于買方市場,且采購方實力強、信譽高,那么在結算方式的談判中,采購方往往容易獲得話語權,占據主動地位。 一般而言,我國企業結算方式的稅收籌劃通常采取以下幾種措施:其一,在支付貨款之前,先取得發貨方開具的發貨票;其二,選擇托收承付或者委托收款的方式進行結算;其三,選擇賒購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結算。
2、銷售環節的稅務籌劃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等是我國企業當前普遍采用的銷售方式。 我國稅法明確規定,貨物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列示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否則,則應當按照沒有扣除之前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四)企業兼并和收購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在進行兼并和收購過程中,可以通過兼并和收購有累計虧損的目標公司達到隱散利潤,減少所得稅的目的,或者這家虧損企業可能會考慮兼并和收購一個盈利企業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虧損抵稅的優勢。除此之外,選擇不同的收購方式也會產生不同的稅收結果。具體來說,我國常用的收購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現金收購形式
當被收購企業的所有者獲得其所持有股份的現金支付時,就不再享有其對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了。 這樣一來,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就必須在其股權轉讓的時候就其所得到的收益納稅,以轉讓股權所得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凈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倘若選擇現金方式進行收購,就必須要把被收購企業股東的稅收負擔納入考慮范圍之內,這樣一來,就會導致企業收購成本的增加。 在現金收購形式下,倘若選擇分期付款的方式來進行,就能夠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東提供一個安排期間收益的彈性空間,有助于緩解被收購企業股東的稅收負擔。
篇6
關鍵詞:購買少數股權;企業合并;控制;會計處理;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1
為了適應國際國內經濟深刻變化、增強企業抵御風險能力,很多大型企業往往選擇以股權交易的方式進行企業重組。通過重組可以整合生產要素,優化企業的產業結構,促進企業的轉型升級,實現企業資本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的活力與動力,增強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實現企業合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股權收購,在實務中存在一種特殊的方式,即收購少數股東股權,這些交易或事項有時表面符合企業合并的特征,但實質卻不屬于企業合并的規范范圍。在收購少數股東股權的過程中,存在與企業合并截然不同的處理方法。本文將著重從其與企業合并的差異出發,對購買中的主要會計處理及稅收籌劃進行闡述。
一、購買少數股權的意義
購買少數股權,是指一個企業已經能夠對另一個企業實施控制,雙方存在母子公司關系的基礎上,為了增加持股比例,母公司從其他少數股東處購買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購買少數股權,在資本交易活躍的市場環境下,非常普遍,對企業的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1.可以增加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權份額,增加歸屬母公司的凈資產,改善母公司的權益狀況。
2.防止子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故,增強對子公司的控制能力。
3.有利于企業集團的經營和財務戰略的順利實施,產生經營、財務等協同效應。
4.促進集團公司對內部資源的整合,減少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使集團公司與所屬公司相同或相關業務進行整合,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整體運作和管理水平。
二、購買少數股權與企業合并的區別
購買少數股權與企業合并都是會通過一定的交易方式,增加購買方所持的股份數額,形式相近,意義卻不相同。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區分:
1.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
若之前對被投資企業沒有控制權,通過購買股權后,增加對被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自購買之日起,可以控制其生產經營及財務決策,即發生了控制權轉移,應視為企業合并;
若購買少數股權前,雙方已經存在母子公司關系,哪怕是非絕對控股,但通過間接的方法,可以控制另一方的經營和財務決策,從而形成了實際控制,此時發生的股權購買行為,并沒有涉及控制權的轉移,應視為購買少數股權。
2.報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
雖然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份,甚至所占份額相對較大,但由于不能控制或控制權受到實質性地限制,未列入合并報表范圍內,通過股權增持,自購買之日起,可以控制被投資企業,形成了母子公司,這時被投資單位需列入合并報表范圍,發生了報告主體的變化,那么就形成了企業合并。
若購買前,被投資企業已經列入了母公司的合并報表范圍,購買少數股權,只是增加了持股比例,購買前后合并范圍內的報告主體沒有發生變化,這時就應該認定為是購買少數股權。
三、購買少數股權的會計認定方法
對于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在企業會計準則及講解中,有明確的界定,其會計處理方法,在財政部財會[2008]11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有明確提及。需要注意的是其與企業合并的不同之處。
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會計認定,主要涉及:母公司購買少數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和合并財務報表編制兩個問題。
1.母公司投資成本的確定
解釋中規定: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長期股權投資,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單獨作為應收處理,不購成投資成本。
2.合并報表的編制
解釋中規定: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因購買少數股權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為什么購買少數股權并沒有象企業合并一樣,區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行為呢?筆者認為,企業合并前,如果受同一控制,雙方交易的基礎和細節更易受到操縱,可以輕易通過調整交易定價,變更合并范圍來粉飾合并方的經營狀況,故在準則中要求非常嚴格,對同一控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處理方法,目的是為了真實反映企業合并前后的實際情況,還原企業的直接面貌。而購買少數股權,因合并前后報告主體及控制權均未發生變化,僅僅是持股比例的變化,無論是否同一控制,對合并方的經營產生不了實質影響,此時區分是否同一控制,意義不大,故以上規定是非常符合實務要求的,可操作性強。
四、購買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購買少數股權是為了增加持股比例,通常交易金額較大,在國家稅收法規范圍內,加強稅收的籌劃工作,會減少重復納稅的可能性,對交易的稅收成本會有明顯的節約作用。根據筆者的工作經驗,現介紹兩種企業之間股權交易最易操作且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
第一種方案:由子公司先分紅,之后再進行股權交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先將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那么股權轉讓的交易金額將會合理降低,需要納稅的股權轉讓收益也將會大大減少,從而達到降低少數股東股權交易企業所得稅負的目的。
此方案的優點是:合理合法、操作簡便、交易的稅收成本明顯下降。
不足之處是:降低了子公司的凈資產,提高了其資產負債率,償債能力變弱。收購后可通過增資的方式,補充子公司的自有資金,以彌補不足。
第二種方案:由少數股東直接從子公司撤回或減少投資,母公司直接增資給子公司,從而增加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第五條規定: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以上可以看出,當少數股東直接從子公司撤回或減少投資時,相當于子公司留存收益的部分都可以作為股息所得,同樣可以認定為免稅收入,無需重復納稅,僅需就股權增值的部分納稅,大大地降低了稅負。
此方案的優點是:合理合法、稅收成本更低、沒有重復征稅。
不足之處是:涉及減資增資,時間要求長,操作較為復雜。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人民出版社,2008.
[2]王祥.最新企業所得稅疑難問題解答[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篇7
【關鍵詞】關聯;并購;稅收;籌劃
案例簡述:A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市場效益良好,計劃2016年香港主板IPO。2012年前已完成引進PE基金,正在通過并購重組,完成資產、業務剝離或注入,打造完整的商業模式。B公司是與A公司關聯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王某等股東發起設立,實為A公司上市的核心業務、資產主體。A公司一直計劃完成對其下游B公司并購,苦于并購成本過高,遲遲沒有實施。2014年6月末,B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為:流動資產16,700萬元,長期投資50萬元,固定資產9,400萬元,無形資產166萬元,負債總額9,476萬元,實收資本5,000萬元,未分配利潤11,840萬元,當年凈利潤-1,280萬元。
一、并購時機選擇
B公司2004年8月成立,到2014年8月恰好經營10年,依法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所得共計1.2億元(免稅0.2億元,減半1億元)。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足10年的,應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之規定,如2014年8月份前完成并購需補繳企業所得稅2,365萬元[2000*30%+10000/(1-15%)*(30%-15%)],因此,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購實施最快也應放2014年9月份以后。
二、并購方案設計
A公司與B公司以及專業中介機構先后進行多次籌劃,初步擬定二個方案:
方案一:變并購為增資擴股,一步分為兩步走。目標:免征所得稅稅,完成A公司對B公司的實際控制。從下表可看出,張某為A公司實際控制人,而王某為B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王某、李某為A公司、B公司共同股東。A公司對B公司并購,實為集團內股東之間的股權調整。分三步操作:
(一)確定增資金額。
依據目前稅收法律,增資金額及占股比例無明確規定,主要由股東自行協商確定。增資方法計算依據的確。
(二)確定增資方式。
計劃增資總金額2,353萬元,金額不大,均在六方股東承受資金范圍之內,六方股東均同意以現金方式對B公司增資擴股。
(三)其它補強措施。
前期累計利潤補償:新股東戊方、已方加入,但占股比例不大,可由六方股東可以另行確定彼此之間的補償金額、方式、時間。法人治理:在股權結構方面,B公司簽署《委托管理協議》,進一步增強A公司對B公司股東大會的控制力。在實際運作方面,B公司從股東大會、董事會、管理團隊等各個方面采取相應措施,做到戰略發展方向、日常經營管理、核心技術研發等各方面,實現A公司對B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均具有實質的影響力和較強的控制力。
方案二: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實現企業重組。目標:緩征所得稅,徹底實現A公司對B公司的法律控制。依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特殊性所得稅處理規定: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B公司共有股權5,000萬股,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2.2億元(即每股公允凈資產4.4元),凈資產的計稅基礎為1.7億元(即每股計稅凈資產3.4元)。經過A與B兩公司股東之間協商,達成如下股權收購協議:A公司以本公司公允價值為10元/股的1,500股和1,500萬元銀行存款收購B公司的75%股權(僅王總保留25%個人股權),共計3,750萬股,交易各方承諾股權收購完成后不改變原有經營活動。A公司對B公司股東支付如下表,分二步操作: (如上表)
(一)計算股權支付比例。
股權收購涉及到B公司股權數量為3750萬股,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65億元(22000*75%),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1.275億元(17000*75%),股權支付的金額1.5億元(1500*10),股權支付所占比例為91%(1.5/1.65),非股權支付所占比例為9%(100%-91%)。
(二)稅務處理方式。
A公司購買的B公司75%股權股權且股權支付比例為91%,超過了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且股權收購完成后不改變原有經營活動,可選擇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1)股權支部部分―91%,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按原計稅基礎確認新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①B公司股東轉讓3,412.5萬股(3750*91%)股權暫不確認轉讓所得,②B公司股東取得A公司1,500萬股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轉讓的B公司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3.4元/股,對應股份數3,412.5萬股。因此,B公司股東取得的A公司1,500萬股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1,602.5萬元(3412.5萬股×3.4元/股);A公司取得B公司3,412.5萬股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原有計稅基礎3.4元/股,對應股份數3,412.5萬股),故A公司取得的B公司3,412.5萬股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1,602.5萬元。(2)非股權支付部分―9%,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和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B公司股東取得2,000萬元銀行存款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337.5萬元[(22000-17000)*75%*(2000/22000)],B公司非股權支付對應股份的計稅價值1,530萬元(3.4*450)。
對于27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香港甲公司、丙丁公司三股東均表示欣然接受。王某應納稅個人所得稅985萬元[(6500-5000*25%-6500*5%)*20%],這是無論如何繞不過去的。B公司特別支付現金1,500萬元以解決王某的個稅資金來源,同時財務人員與當地稅務機關友好協商,同意王某按股權轉讓收入5%扣除中介服務費、資產評估費、印花稅等優惠政策,王某最后也表示服從重組上市戰略實施大局。
篇8
[論文摘要]企業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對策與安排。因此,稅收籌劃不同于逃稅、偷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財務管理活動。本文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點,分別從房地產項目立項、建設和銷售階段提出所應考慮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
稅收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無償向政府支付的一種費用,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企業作為獨立經營的主體,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納稅額,使稅收負擔率達到最低。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目前看來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變動情況兩類因素。
首先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一地區的實際稅收經營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而是以其他類似收入指標的因素為依據,那么進行稅收籌劃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注意的重要問題。其次,由于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變化。在體制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較為頻繁的階段,這點尤其要重視,因為稅法一旦調整,稅收籌劃的依據可能消失或改變,籌劃的結果就完全可能與當初進行籌劃的預期相反。所以,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應當重視稅法的變化及調整,并據此相應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其內容本身就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
稅收籌劃由3個操作層次組成:①初級稅收籌劃:避免企業超額稅負。②中級稅收籌劃:優化企業稅務策略。③高級稅收籌劃:爭取有利的稅收政策。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稅收籌劃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一、房地產企業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聲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2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1長春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x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x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二、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1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例2長春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8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5%。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200×30%=60(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10%=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00-60-50-5=85(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200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2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10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1000=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2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0×10%=6(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200-1000-60-6=134(萬元)。該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134-85=49(萬元)。
2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
由于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開發資金來自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
(1)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可以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計人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
(2)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銷售與裝修分開,分散經營收入
隨著裝修費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遞增,若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稍加變通則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產公司事先設立一家裝修公司,同時與客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房屋銷售合同,一份房屋裝修合同,則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份合同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稅基和稅率減少,從而減輕了稅負。
三、房地產企業銷售時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銷售方式的選擇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一種好方式,通過改變銷售模式的籌劃不僅可以直接減少稅負,而且可以間接地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的好處。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1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
這也就是說,房地產經營企業可以通過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
例3長春某房地產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價方式。①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232.75萬元。②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③如果房地產公司設立獨立房屋銷售公司,那么房地產公司可以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20%,免納土地增值稅。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合計:1500×5.5%=82.5(萬元),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82.5=1250(萬元),其增值率為16.67%<20%,免納土地增值稅。從全局來看,銷售時只增加營業稅等稅金1400×5.5%=77(萬元),獲利潤1500-(1167.5+77)=255.5(萬元),比籌劃前增加255.5-232.75=22.75(萬元)。
2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
(1)開發企業無償或收取極少手續費委托銷售公司銷售房地產,并可協商開具銷售清單,由于這種方式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可以盡量遞延,同時這樣可以避免銷售公司繳納營業稅。
(2)將原來由開發企業承擔的銷售及管理費用轉嫁到銷售公司,使銷售公司企業所得稅減少甚至不交。當然,對于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等有費用扣除限額的扣除項目,應事先商議確定由開發企業承擔,以避免上述費用因超標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
(3)對于客戶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盡量與客戶和銀行協商,開立指定代收專戶,將客戶按揭還貸的部分定期先存入專戶,然后分期辦理轉賬時再確認收入并納稅。
參考文獻
[1]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2]蘇強,房地產企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J],市場論壇,2006(2)。
[3]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定[s],國稅發[2003]83號,財會月刊,2003,(21):61-62。
篇9
一、企業重組業務的分類
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一般規定作為原則性規定普遍適用,但對于一些特殊重組事項,則適用不同的計稅基礎和計稅方法。特殊重組業務對支付資金的要求如下:
(1)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2)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3)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二、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及應用分析
(一)債務重組
企業債務重組應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適用特殊重組規定,可在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
(二)資產收購
1.一般規定
資產收購和一般意義上資產買賣的稅務處理原則是完全一致的,被收購方按資產的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特殊規定
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股權轉讓暫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需要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案例:a公司將非現金資產(具體構成見表1)轉讓給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本企業股權和非股權支付額(明細見表2),完成a公司資產轉讓。請分別計算轉讓時a、b公司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涉稅分析:a公司方面
1.特殊處理依據:
(1)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占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15000÷15150×10%=99%>75% 本文由收集整理
(2)受讓企業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14000÷15000×100%=93%>85%
(3)a公司的資產轉讓適用免稅重組。即資產增值6000萬元不繳納企業所得稅,a、b雙方股權支付也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
2.計算非股權支付額應納稅所得額
非股權支付應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a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15000-9000)×(1000÷15000)=400(萬元)
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400×25%=100(萬元)
3.確定收到股權及非股權支付的計稅基礎
(1)a企業被轉讓資產計稅基礎:生產線4500萬元,設備3400萬元,存貨1100萬元,共計9000萬元
股票及債券計稅基礎=9000(被轉讓資產計稅基礎)+400(轉讓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200(收現部分)=9200(萬元)。
(2)以公允價值為標準確定股票及債券的計稅基礎
股票計稅基礎=9200×14000÷(14000+800)×100%=8703(萬元)
債券計稅基礎=9200-8703=497(萬元)
涉稅分析:b公司方面
(1)非股權支付額應納稅所得額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15000-6900)×(1000÷15000)=54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540×25%=135(萬元)
(2)收到資產的計稅基礎
受讓企業b取得企業a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受讓方被轉讓資產3項計稅基礎分別為:股權支付6250萬元,債券支付450萬元,現金支付250萬元,合計6900萬元。
孫雪梅:企業并購重組中的稅收理論與實踐生產線:6900×5500/15000=2530(萬元)
辦公樓:6900×9000/15000=4140(萬元)
設備:6900×500/15000=230(萬元)
(三)合并
1.一般規定
對于合并方主要是支付行為,所以一般不涉及稅收問題(非貨幣性資產支付一般需要視同銷售);對于被合并方,企業被合并注銷后,企業資產被兼并轉移,企業股東獲得收入。因此,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2.特殊規定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3)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4)非股權支付額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四)企業分立
1.一般規定
被分立企業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存續分立,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分立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2.特殊規定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3)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4)非股權支付額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三、重組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獲取與重組出資方式無關的稅收收益
(1)以前企業的重組可通過目標企業的選擇,使企業的納稅主體和地位發生變化,以獲取稅收收益。如通過并購一家虧損企業,其虧損可以抵減并購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新稅則中合并企業彌補被并企業的虧損額是有限額限制的,而且被合并虧損企業還可能給并購后的整體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在選擇目標企業時,應科學地充分地考慮目標企業的狀況以及對本企業發展的作用。
(2)企業在免稅重組時,經稅務機關確認,可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企業應關注和注意收集免稅條件中的對應資料,及時到稅務部門進行免稅確認,以獲取正常的稅收收益。同時,現行稅制中關于資產轉移中的流轉稅方面大都采用較優惠的稅收政策,如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轉讓資產進行資產重組、并購時的不動產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3)轉讓資產增值后的折舊扣稅效應
通過資產收購,收購方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特殊重組下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并購交易將資產重新估值。接受企業購買目標企業資產后,其資產稅基將增加,享受的資產折舊扣稅額超過原目標企業在同樣的資產上所享受的折舊扣稅額,并且原來企業所有者也可以通過收購者支付的并購價格而獲得一部分相關收益。因此,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應從生產經營角度、節約稅金支出的角度考慮轉讓哪些資產,按多大的價格轉讓資產,從流轉稅、轉讓所得稅及資產折舊節稅額等方面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