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識不強的表現范文
時間:2023-10-12 17: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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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的現狀
通過問卷調查與走訪調研,并梳理部分高校關于“三嚴三實”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們發現,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并不盡如人意,表現如下:
1、高校法規、制度傳達與落實力度不夠
近年來,隨著我國有關教育發展、學校管理的各項規定、制度的出臺, 為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提供了基本的依據。然而廣大師生員工對學校相關法規、制度的知曉程度并不盡如人意,多數師生對法的學習僅限于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規、制度, 而且了解不深,大家對從何種渠道獲取相關法規、制度也不甚了解。一條法規、一項制度出臺往往是只有上級知曉,師生員工并不知情,上傳下達力度不夠,普法教育工作有待加強。
2、“依法辦事”意識淡薄
高校中少數領導干部依法辦事意識不強,對法律及高校中的各種法規制度的認識與理解有待進一步加強。在調查中發現,雖然當前高校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能力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對法治的認知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沒有認識到現代法治中“依法控權”、“依法治官”的法治精髓。對于權力邊界的認知不清,甚至將“上級明確要求”作為權力的界定范圍,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上級指示高于法規制度的情況。對于辦事流程,存在決策忽視程序的問題,黨員領導干部缺乏規則意識。
3、校務公開力度不足,維權困難
部分高校校務公開機制不完善,解決問題的處理流程存在漏洞,領導干部依法辦事困難,造成高校內部紛爭與矛盾。在徐德剛(2005.3)的調查中發現,高校中出現糾紛,僅有39.43%的學生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更有部分學生選擇“打個新聞熱線,讓媒體保護我來得方便”。造成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高校缺乏專門維護高校師生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部門。二是通過正規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成本高、時間長。
二、導致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不強的原因
1、傳統“人治”觀念根深蒂固
“重人治,輕法治”是中國封建社會兩千年來的治國方略,更是作為一種社會文化現象沉淀下來。這也是影響提高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的問題根源。
2、高校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依法辦事的難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發展,社會關系愈加復雜。高校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范圍逐步擴大,管理難度逐漸加深,造成原有管理機制不能滿足當前需要,導致高校的管理不到位。同時,高校教育行政部門放權不夠,不能徹底實現從人的管理轉變為法的管理。而在發生糾紛時,更多選擇行政手段來解決,而不是法律手段。對于高校內師生的違紀問題,仍缺乏有效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督,處理結果缺乏合法性。
3、對于法規、制度的學習、宣傳力度不足
高校黨員領導干部知法、懂法才是依法辦事的前提。而讓高校師生了解本校法規、制度及問題的處理、解決流程才能真正的讓“依法辦事”落到實處。因此,加強高校法規制度的宣傳,加大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學習力度、轉變法治思維才是高校提倡依法辦事的重點。
三、提高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依法辦事能力的途徑與對策
1、完善高校管理規章制度與流程
進一步完善“權責”劃分,細化各部門之間的工作內容及責任。用科學的方法對各種常見事件進行分析與分類,明確其產生的根源及本質,最終明確權責所屬部門,確立處理事件及問題的解決方法及流程。組織專人對事件的當事人進行回訪,了解具體辦事流程,針對辦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解與記錄,并建立相關問題檔案。同時,針對高校法規制度進行定期審議,結合相關實際案例,對法規在實際應用中出現的問題與漏洞進行探討并加以改善。
2、嚴以修身,提高法治思維
高校黨員領導干部要嚴以修身,加強黨性修養,提高法治思維與法律意識。只有樹立法治思維與法律意識,才能夠真正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培養法治思維習慣是提高依法辦事能力的內在因素,通過組織高校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常態化的學習,將法律知識作為高校學習培訓的必修內容,為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奠定基礎。
3、嚴以律己,嚴格依法辦事
在實際工作中合理運用法治思維,逐步提高高校黨員領導干部的依法辦事能力。要做到辦事要依法,執法要嚴格。以高校法規制度為依據,建立科學合理的處理方法與流程,并對處理流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嚴格審查,杜絕高校黨員領導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其次,提高黨員領導干部的依法辦事能力也需要外在環境的推動。建立對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做出較為重大決策的責任追究機制,同時,將依法辦事狀況納入考核機制。利用必要手段強化黨員領導干部學習、提高法治思維,從而提升依法辦事能力。
4、嚴以用權,加強監管力度
強化高校中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嚴于用權,加強監管,降低腐敗機會。對高校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反應靈敏,對責任人做出的決定進行核實,以確保處理結果的公平公正,并確保落實到位。高校法規制度、重大決策要進一步公開化、透明化。通過校內各種組織途徑與管理部門,將高校法規制度傳達至每一個教職工及學生。加大高校師生對學校制定規章制度的參與力度,向全校師生公布各類問題的處理方法與流程,并明確相關責任人與事件問題的處理時間,提高群眾監督力度,從而提高校園的民主、法治氛圍。
篇2
【關鍵詞】大學生 公民意識 培養模式
公民意識是指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的地位的認識,它既包括公民對其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認識,還包括公民對其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自我認識。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奮斗目標,作為社會未來的中流砥柱,大學生具有較高的知識文化素質,將擔負起實現法治中國的重要任務和神圣使命,而大學生公民意識,將直接影響到現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提升和法治社會的發展,也將對法治中國目標的實現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因此,大力加強大學生公民意識培養至關重要。
大學生公民意識培養的意義
一方面,這是提高公民素養的必然要求。一個法治國家的發展必然要求公民具有較高的素養,主要體現為具有較高的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能夠充分行使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承擔社會責任。而提高公民素養的邏輯起點就是公民意識的培養,當公民對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了明確清晰的認知,并能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生活,公民素養才有提高的內在動力和持續力。
另一方面,這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客觀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核心要義是依法治國,就是要使公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依法治國這一戰略目標的實現要求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治觀念,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維護法律的權威。公民意識培養能有效地將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意識和法律規范最大限度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成為人們自覺遵循的信念和行為規范,使公民樹立對社會的責任和對法律的信仰,形成較強的權利義務意識,從而構建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大學生公民意識現狀
大學生對公民意識認知模糊。其一,大學生對自身的公民身份認知不足,現在的大學生大多是獨生子女,許多大學生盡管生理發展成熟,但心理和精神層面的發展明顯滯后,他們對自身的公民身份和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表現為心理依賴性強,過于依靠父母,獨立性不強,不愿面對和擔當自身所肩負的公民責任等方面。
其二,由于大學生對法律缺乏了解,對法律的內容知之甚少,許多大學生對于公民被賦予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認識不足,導致他們無法充分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在法律權利受到侵害時,缺乏維權意識,更不知道維護權益的方法和途徑,法治的思維更無從談起,從而進一步影響了大學生法治理念的培育。
大學生公民意識的實踐不足。其一,目前學校對于公民意識的教育僅僅停留在理論教育層面,缺乏實踐的具體指導,尤其是法制教育方面,例如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大學生對憲法規定的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和行使的程序缺乏了解,導致無法充分行使權利;不少大學生雖然在學校的組織下行使了這些權利,但僅僅是流于形式,并沒有充分理解權利的內涵。
其二,大學生的公民意識僅僅停留在感性認識的層面,缺乏對公民意識內容的理性認識,在此基礎上,還存在著知行不一的情況,即大學生對于公民意識的基本內容有一定的認知,但是不能很好的踐行。例如大學生對于社會公德的內容非常熟悉,但是考試作弊、公共場所大聲喧嘩、亂扔垃圾等違背公德的行為在這一群體中并不鮮見。
大學生公民意識淡薄。其一,很多大學生能夠心系國家,關心社會,關注身邊的人和事,但是也不乏一些大學生公民意識淡漠,只關注自己的生活,不關心時事,對國家和社會的發展缺乏熱情,缺乏社會責任感和擔當意識,抱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很難作為合格的公民參與到國家管理和社會生活中去。
其二,不少大學生法治觀念淡薄,權利意識較弱。一方面表現為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很好的維權,另一方面表現為對于社會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缺乏權利意識,麻木接受,作為公民的參與性較弱。另外,有些大學生仍然存在“人治”的思想,存在“官本位”的意識,對法治沒有正確的認識,沒有形成法治信仰。
大學生公民意識培養指導思想及內容
明確指導思想。一方面,強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思想觀念體系,它反映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性質、功能、目標方向、價值取向和實現途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我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五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在我國法治發展的進程中,公民必須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其指導下形成公民意識,充分參與國家事務與社會生活。只有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形成的公民意識,才能夠更好地促使大學生成為“好公民”,從而推動法治中國目標的實現。
另一方面,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的十報告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面提出目標和原則,為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了先進的、根本的理想信念和價值取向,提供了全社會、每個公民共同的價值追求,提供了明確可行的價值評判標準,對于不斷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法治中國的實現提供了精神動力和價值要求,因此公民意識培養必須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從而實現公民意識培養的實效性。
公民意識培養的內容。首先,以主體意識教育為前提。公民意識培養必須以主體意識教育為前提。主體意識包括公民對自己公民身份的認知,對自己在國家中的地位的認識,并對個人與國家、社會的關系的認識。當前大學生公民意識淡薄,參與性不強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主體意識。只有公民個人的主體意識覺醒,樹立“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觀念,才可能真正形成公民意識和獨立人格。公民主體意識的確立,有助于公民樹立主人翁思想,并自覺自發地關心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懷著青年一代對國家和社會的極大的熱情,形成巨大的動力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從而促進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形成,促進國家的發展和社會各項事業的進步。
其次,以國家認同教育為重點。公民必須是具有一國國籍的人,可見公民的存在是以國家的存在為前提的,那么公民意識的形成也必須以對國家的認同為前提條件。國家認同是一種重要的國民意識,是維護一國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基礎,因為人們只有對自己的國民身份有所認知,感受到自己與國家產生的密切聯系,對于國家產生一種自我歸屬感,才會自覺關心國家利益,在國家利益受到侵害時才能夠感到義不容辭,做到挺身而出,在國家文化受到歧視時才會對國家的發展自愿地擔負起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①
國家認同教育主要表現為愛國主義精神的培養。所謂愛國主義,是指人們對自己故土家園、民族和文化的歸屬感、認同感、尊嚴感和榮譽感的統一,反映了人民對自己祖國的深厚感情,也反映了個人對祖國的依存關系。大學生進入大學后,就從父母、家庭的依賴中走出來,在面向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尋求新的歸屬,包括對群體、他人的歸屬,對社會、國家的歸屬。國家認同教育,應當針對大學生這一時期的歸屬的心理,對他們進行系統的中國近現代史的教育,幫助他們從歷史邏輯的高度,對中華民族發展的規律和趨勢有一定的認識和把握,認識中華民族的命運與未來,促使他們把感性的不穩定的愛國心理上升為理性的堅定的愛國信念。②
同時,國家認同教育應該將愛國主結統一、自強不息等民族精神的內容結合起來,增強大學生對祖國的認同和熱愛。另外,國家認同教育還應把大學生的愛國思想轉化為愛國行動,將他們的愛國情感和愛國信念轉化到他們的學習、生活、工作中去,形成為國家和社會奉獻的態度,形成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
再次,以社會公德培養為基礎。社會公德是人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是維護社會成員之間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秩序、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的最起碼的道德要求,涵蓋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社會公德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也是公民意識的基礎。公民公德意識的高低,決定了公民對待他人和社會的態度,決定了公民社會責任承擔的程度。大學生社會公德的培養,有助于促進大學生個人與他人和諧人際關系的建立,促進個人與社會的和諧,促進大學生更好的實現自我價值,同時也為國家和社會奉獻力量,創造更大的社會價值。大學生社會公德的培養主要包括對大學生進行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和社會公德教育,使大學生養成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習慣,更好的承擔社會責任。③
最后,以權利義務教育為核心。權利義務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起點和歸屬,貫穿公民意識的全部內容。公民意識培養必須以權利義務教育為核心,應當對大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幫助學生培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樹立法律信仰,增強法治意識。權利義務教育應當達到四個層次的目標:
一是使公民在思想和心理上對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產生認知和認同,全面掌握其基本內容及其價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與捍衛這些權利的方式;三是公民把法律權利和義務作為行為標準,正確進行法律判斷和行為選擇,自覺將行使公民權利的行為規約于法律規范之中,以免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利;四是公民自覺履行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利義務教育一方面要開展法治教育,營造法治氛圍,使大學生的權利義務觀念內化于心,另一方面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實踐活動,如組織法院旁聽,召開模擬法庭,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等活動,使權利義務意識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還應付諸實踐,外化于行。
大學生公民意識培養的有效路徑
充分發揮課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夯實公民意識培養的基礎。一方面,思想政治理論課是重點。以思想政治理論課為主渠道、主陣地,進行公民意識教育,如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社會公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特別是要介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重點講解基本法律制度和公民的權利義務,使大學生了解法律制度,認識到自己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激發他們的公民主體意識,更好的提高公民素質,理解公民與國家、社會的關系以及自己所應承當的責任。利用《形勢與政策》,幫助學生了解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及國家在社會發展中實施的各種政策,有利于學生更多更深入的了解時政,了解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國家在發展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有利于激發他們關心國家和社會的熱情,增強社會責任感,提高大學生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專業課作為有效補充。專業課程的內容雖然并不直接涉及公民意識的內容,但利用專業課程開展公民意識培養可以起到隱性教育的效果,具體可以借鑒美國德育的方式。在美國,學習任何一門專業課都要回答三個問題:這個領域的歷史和傳統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會和經濟的問題是什么?要面對哪些倫理和道德問題。這種方式可以激發學生去思考與專業相關的社會倫理問題,將公民意識的培養融入專業學習中,有利于德育目標的實現。那么在我國高校的專業課中,可以借鑒這種方式,介紹從事這個專業應當承擔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有哪些,這個專業將面臨怎樣的社會倫理問題,以及從業者應當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等問題,從而鼓勵學生在專業領域進行公民意識的探索,達到公民意識培養的目的。
有效依托校園文化,潛移默化實現培養目標。校園文化是大學生公民意識培養的有效途徑之一。特殊的精神環境、濃厚的文化氣氛、良好的校風、學風、和諧的師生關系、合理的規章制度,這些校園文化的內容都對學生公民意識的培養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這種作用不亞于正式的課程。因此,應將公民意識的內容融入校園文化中去。
另外,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和平臺發揮校園文化的作用,起到增強學生的公民意識、促進學生公民行為養成的作用,實現公民意識培養的目的。
開展多樣的社會實踐,提高公民意識培養的實效性。通過開展青年志愿者活動,提高公民意識培養的實效。相較于其他形式,志愿者活動具有自愿性、實踐性的特征,是廣大青年學生樂于接受的公民意識教育的有效途徑。如深入社區開展普法宣傳活動,關愛空巢老人等活動,對提高公民意識、增強公民社會責任感有很大的幫助。
組織建立關于公民意識培養的社團,通過社團活動增強公民意識。如創建法律學社,組織有關專家、老師舉辦公民權利方面的講座,圍繞社會熱點問題展開討論、辯論等,如建立社會學興趣小組,通過召開模擬聽證會,組織學生對國家、政府即將實施的公共政策進行模擬聽證,增強學生對于社會公共事務的關注度與參與意識,達到增強公民意識的目的。
充分發揮網絡平臺的優勢,實現大學生自我教育。在當今的網絡信息社會,網絡在大學生的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網絡所具有的開放性、包容性、平等性等特點,對大學生公民意識的培養教育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首先,開發建立相關網站或網頁,發揮網絡平臺的宣傳教育與引導作用,將公民意識教育的內容設置其中,同時注意內容的趣味性和形式的多樣性,更好地吸引學生。
其次,利用校園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網絡平臺,添加公民意識的內容,使學生在訂閱微博、微信中的過程中,發揮主觀能動性,達到自我教育的效果。
最后,通過加強對網絡的監管,能及時發現學生在公民意識方面存在的問題,為公民意識教育的開展積累寶貴經驗,更好地促進今后大學生公民意識的培養工作。
(作者單位:新疆農業大學思政部)
【注釋】
①李俊卿:“大學生公民意識的實證研究與培育路徑”,《社會科學家》,2010年第11期,第107頁。
②張耀燦,鄭永廷,吳潛濤,駱郁廷:《現代思想政治教育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53頁。
篇3
關鍵詞:法律意識;法治國家;立法;執法;守法;司法;法律監督
意識是人腦對于客觀物質世界的反映,是感覺,思維等各種心理過程的總和。〔1〕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主觀現象的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進行反映的有機綜合體。〔2〕法律意識屬于精神范疇,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也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現象。社會法律意識是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對法律現象的意識,是一個社會中的個人法律意識、各個群體法律意識相互交融的產物,因此社會法律意識往往是一個國家法治狀況的總的反映。〔3〕一個國家,立法的內容和水平、立法的價值取向、執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狀態、法律監督機制的完備程度,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體現。
一個國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識狀態密不可分的,國民法律意識程度是這個國家法治的內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識與立法
立法是統治階級將其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過程,是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得到國家的確認的創制活動過程。
立法者倡導和保護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擊什么需求往往根據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觀念、法律思想等影響其價值判斷的法律意識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創制法律時,法律意識必然支配著他的行為。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意識狀態,從社會群體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中可窺見一斑。一個國家整體的共同法律生活準則是建立在這一時期社會整體的對法律的基本價值選擇、情感傾向基礎上的,這種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動得以進行的心理條件。不同歷史時期由于生產力狀況不同、生產方式不同、文化習俗不同、政治力量對比不同,法律意識有所不同:不同的歷史時期存在著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歷史時期不同類型的國家,同一類型不同的國家之間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隸制時期奴隸主是權利的主體,奴隸是義務的主體,奴隸沒有任何獨立人格,只有服從和履行義務。反映到群體的思想觀念和行為趨向上,則為服從與義務的人治特性。由于生產力低下,社會分工不細,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現為諸法合一,重刑輕民,行政與司法一體等特點。當人類社會進入到商品經濟和工業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時,由于契約自由、等價交換成為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個人權利、自由、平等為核心的法律意識,同時伴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法律制度也隨之分化,公法、私法分離,司法發達,司法獨立。此階段,當人們有了獨立人格后,產生了平等、公平、正義、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現代法治精神的價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為法治社會對法的內在價值要求。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法治應該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會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時期公平、正義價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終取決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識水平。所以,法律意識是立法精神之引導。
二、法律意識與執法
在法治國家中,法律至高無上,衡量一切活動的標準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會關系在法治社會中主要由法律調整。法治的核心內容是控權和保權,即控制公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它承擔著全社會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職能。行政權自身的擴張性,學界和實務界歷來強調對其進行控制,如分權制衡、規范執法程序、責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來落實的,執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識狀態是社會執法水平的決定因素,而且這種因素與道德一樣,自覺支配著執法者的行為。當一個社會的執法者內在具有了與法治社會相匹配的法律意識,外在完備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運行,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才能體現出道德的光輝、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權力強制,甚至造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從而背離了人們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識是執法的內省力。
三、法律意識與守法
法律意識隨著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對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感知、感受、評價、取舍而逐漸形成。法律意識的內容受到多方面的社會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響,而其中最根本的決定性因素是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5〕意識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具有相對獨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會現實:又可以滯后于社會現實,還可以與社會同步。對于我國而言,由于幾千年來封建專制文化的影響和商品經濟的不發達,公民社會沒有出現過。人們的法律意識遠遠抵不上權力意識(官本位意識),人們的思維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鉆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運用權力關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國,真正走向法治的標志,不是我們是否有完備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會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識的公民。只有公民將守法變為自覺,社會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盧梭曾說:“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護一個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識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識與司法
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與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司法公正事關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對社會制度的評價。所以,司法公正作為服務于實現社會正義的終極目標,不僅是法律制度運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動本身的要求,也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識與司法公正。法官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者,行使國家審判權。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素質,直接制約著執法水平,影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影響法院的整體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與之相類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換句話說,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夠主持正義了,那么這個社會也沒有什么正義可言了。
可見人們不僅要求法官具備熟練和高超的業務素質,而且要求其具備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識與法律監督法律監督是法律得以實現的保障,是維護法制統一,防止權力濫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環節。
1.法律意識與權力監督。權力制約權力是現代法治社會運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授權范圍、行使程序進行。為避免其違法、越權,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上必有監督機構的設置,以對公權力形成制約。這種監督機構某種意義上也是執法機構,其法律意識狀態與前述一樣,是監督權能否正確行使的內省力。因為,要想杜絕官官相護,執掌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有將法律意識內化為職業道德和內心信念,樹立起對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壓力,確保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監督。
2.法律意識與權利監督。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是對公權力進行有效監督的前提。一切權利屬于人民,公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并服務于人民。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是公權力設立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但公權力在實施過程中,由于與其自身的私利交織在一起,會導致權力的異化,成為公民權利的侵害者、踐踏者。此時,如果公民的權利意識不強,畏懼權力,只會助長權力的瘋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維權意識很強,則會形成強大的震撼力,迫使權力有所收斂。一個真正成熟的法治社會,公民有著良好的法律意識,他們會以主人翁的身份積極參與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活動中,他們會自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公權力進行監督制約,以此形成權力與權利的平衡。
3.法律意識與輿論監督。輿論監督被譽為第三種權力的監督,這說明其監督的力量與力度的強大。理論上,輿論監督屬于社會監督,它獨立于公權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權力干涉。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出臺新聞法,輿論監督存在許多尷尬狀況。這在現實中主要有兩種極端現象:其一,輿論完全依附于權力,沒有自我,缺乏獨立性;其二,輿論不負責任,進行嚴重失實的報道。兩種現象均反映出我們的輿論工作者法律意識薄弱。試想當輿論工作者有了較好的法律意識,樹立了法律權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權勢,不受制于權力,勇揭權力的濫用與黑暗,那將會對公權力形成怎樣的制約,公權力自會收斂其無度的擴張。當輿論工作者有了較好的法律意識,就必然會慎重對待給社會的信息是否客觀,否則會引發不必要的訴爭。此外,輿論工作者的法律意識狀態直接影響并引導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識,甚是會影響司法的公正。
綜上所述,法律意識是一個法治國家必備的內在精神要素,它是社會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標志。因此,增強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重要環節,是我們應著力加強的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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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亞里士多得。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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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報告提出,“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動發展、維護穩定能力”,“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一、什么是“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可以這樣理解:基于對法治的信任和信仰,運用法治理念、精神、原則和邏輯來認識、分析、判斷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是不同的,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從業思維方式,根據法律思考問題,用法律規范與邏輯進行思考、分析、解決問題。法治思維是基于以人為本或者人權的價值意義上的思考與判斷,而法律思維強調的是職業判斷;法治思維是一種治國理念方式,是執政者或公權力行使者掌握和運用的思維方式,是與人治思維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掌握和運用的,是在法律行為中的思維方式。
要真正理解法治思維,就要從它的特征出發:
第一,法治思維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指引。法治思維,是“立足于法治、以法治為視角,實現依法治國”。立足于法治,就是要以現有的法律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為準則,接受法的規范和社會作用,包括接受法的指引、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護公民自由等。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是法治思維不可或缺的,就是要在法律范圍內從事,所有的公民尤其是行使公權力的人,要養成尊重法律的習慣,不能,以權代法。
第二,法治思維講究邏輯推理。法治思維是認識、分析、判斷問題,并得到結論乃至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講究邏輯推理、修辭論辯和解釋技術,而不是道德教化或者政治權威說教。運用法律處理事情,做到合法有理,同時以邏輯的方式將道理一層一層講清楚明白。
二、法治思維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1.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的我國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它并不是一個空泛的概念,而是有著豐富的內涵:
第一、良法完備齊全。法律規范完備是基礎,一切工作必須以法律為前提,沒有足夠的法律,就不能確保“有法可依”,就不能做到于法有據。良法是關鍵。良法應當包括人民、權力制約等重要內容,堅持“惡法非法”,反對惡法,做到“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第二、法律實施高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完備、規范齊全,但如果得不到實施和執行,就是空談。“有法可依”只是前提,“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是關鍵。
第三、法治監督嚴密。法律是否齊全、實施是否到位,離不開法治的監督。要改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充分發揮法規的作用,就需要監督的完善。人民是法治的監督主體,人民的法治思維決定監督的高度;專門的法治監督機構是重要協調機制,統籌安排監督,分工合作,形成多方互動的良好局面。
第四、法治保障強勁。沒有法治保障體系,依法治國就像一輛車沒有了動力和方向,跑不動、開不快甚至脫離了軌道,越走越偏。確保法治的隊伍、經費和技術保障。黨委要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政治和組織保障;加強法治隊伍建設;明確經費來源,確保法治有堅強的物質基礎。
2.全民守法的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顧名思義,就是全體公民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都要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者權力、理性義務或職責。全民守法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須在法律制度內,明確相互關系,相互制約,依法行事,尤其是要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監督。全民守法,要讓公民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做到學法守法,信任立法、配合執法,努力護法,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各類違法活動和犯罪分子做斗爭。
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建設法治國家,離不開全民守法。法律是規范市場、調節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社會秩序的好壞,關系到金錢物資的去留,關系到產品生產、銷售的速度,關系到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互動,關系到人們創業的成功與否,甚至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快慢與國家的發展與強大。“人人守法、事事依法”是良好法治環境的表現,法治環境好,社會各類矛盾糾紛就能很好化解,交易就能順利進行,和諧社會能夠實現,法治國家才能建成。
3.法治思維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通過不斷開展普法宣傳,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不斷得到增強,尊法守法已經一步步成為全民的自覺行動。但是作為一個有著長期人治統治歷史和文化的國家,法治意識淡漠,遇事靠人不靠法找關系的情況比較多,有些人“官本位”思想嚴重,以權代法處理事物,導致部分群眾在遭遇糾紛矛盾時第一步不是找法維護權利,而是通過鬧、上訪等極端方式來解決。全民守法的道路還任重而道遠。
要實現全民守法,首先是要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做好科學立法工作;其次黨和政府以及公職人員要帶頭守法,起到示范作用,樹立法律權威;最后全民守法需要通過多種途徑落實,包括教育普法、鼓勵守法、培B法治信仰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讓法治思維成為全民的行事思維,讓法律成為人民的信仰。法治思維進入內心,成為人們心中的信仰,人民才會遵守法律,法律的權威才能真正得到樹立,因為法治思維是全民守法的基石。
領導干部起表率作用,需要以法治思維作為標準思維。國家各級機關的領導干部在實現全民守法中要起到示范作用,做好“風成于上,俗化于下”。目前部分領導干部法治思維不強烈,守法意識比較淡薄,做決策拍腦袋搞一言堂,做工作只重結果不講程序,嚴重破壞了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只有領導干部提高法治思維能力,才能做到心中有法、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辦事情、想問題、做決策能夠堅持以法治為標準,摒棄人治思維和權力本位的錯誤觀念,堅持依法行政。領導干部帶好頭了,其他人就能效仿,全民守法就邁出了一大步。
三、樹立法治思維,推進全民守法
不斷樹立法治思維,大力推進全民守法,讓守法成為全民自覺意識和真誠信仰,提升群眾學法知法遵法的自覺性,調動群眾用法崇法護法的主動性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
加大普法力度,深化全民守法的認識。讓廣大人民群眾能夠知法、懂法,掌握法律知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自覺用法,對全民守法有更深刻的認識,法治觀念更深入人心。
強化法治實踐,樹立全民守法的信仰。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法服眾,以法說話,以法育人,將法律意識灌輸到人民群眾的腦海中,增強對守法的信仰程度。
加強制度建設,營造全民守法的環境。以制度引導法治的正確方向,以制度監督法治的成果。加強對領導干部的考核績效制度、問責制度建設,促進領導干部養成法治思維。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違法行為懲戒機制的建設,使尊法信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形成人人守法,事事用法的社會氛圍。
只有全民守法,人人參與,法治社會建設才能具有生機勃勃的發展活力。只有法治思維深入人心,全民守法才算做到,法治國家的目標才會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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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可以說,從以法治稅向依法治稅轉變,是為了實現稅收法治。依法治稅是過程,稅收法治是狀態,依法治稅是手段,稅收法治是結果。實施依法治稅就是要實現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實現稅收法治的關鍵,就是要不斷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堅持將依法治稅作為稅收工作的靈魂,狠抓法規基礎工作,不斷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從思想上堅持依法治稅,從組織上保證依法治稅,從管理上落實依法治稅,從手段上強化依法治稅,從執法上體現依法治稅,從責任上促進依法治稅。
筆者擬對依法治稅過程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以促進依法治稅工作,對推動依法治稅工作有所裨益。
一、基層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一)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強。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幾乎一提到依法治稅存在的問題,都要涉及到這一話題。通過10多年的普法教育宣傳,這個問題仍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筆者認為,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只是問題的表象,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現行制度沒有從根本上理順征稅與用稅之間的關系。
原因分析:納稅人繳稅后,不知道自己繳的稅都用在了什么地方,和自己有什么樣的利害關系,納稅人納稅積極性自然不高。現代社會是以“權利”(權力+利益)為本位的社會,人們的思維模式首先是考慮我能得到什么樣的權利,然后才是思考為擁有這樣項權利我應該付出什么樣的代價和義務。納稅當然可以說是一種權力,但它更重要的體現的是一種義務而非利益。在實際的宣傳和工作中,我們稅務機關更多的注意力是集中在監督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強調納稅人的義務上,而不是把關注的焦點放在維護納稅人的利益上。它意味著稅務機關投入到企業居民交錢和稅務機關收錢兩個環節的精力多,對于構成稅收運行全過程的政府部門用錢環節的關注少,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解釋稅款使用情況時籠統陳述為“取這于民,用之于民”,運用事實并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分析少。這必然給納稅人思想上造成我知道必須繳稅,但為什么繳稅我不清楚或者繳的稅用到哪去了我更不清楚,以及我繳了稅只承擔了義務,卻沒有享受對應的權利的思想誤區。給形成誠信納稅的思想觀念產生了障礙。
收稅是國家運用強制力將一部分私人財產收歸國有,以用于公益需要。由私而公的強制性轉化過程,必然容易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利益對抗沖突。化解這種沖突需要在執法過程中貫徹民主參與精神,將對抗性有效轉化為自主性。從法理上講,公民有權參與對自己財產的分配。執法的內容只有體現民情,順應民意、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精神,才能更好的達成社會誠信征納的共識。但現實是,我們征稅過程本身是不透明的,公眾的參與程度極低,征納雙方在實際的稅收法律關系中,作為征稅機關,主要是將自己看作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沒有認識到稅收的本質屬性,漠視納稅人的利益,責任意識淡薄;作為納稅人,也沒有樹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納稅人稅收觀,還是從傳統的角度看待稅收,將稅收看作與自己利益無關的一種負擔。這樣導致的后果是,稅務機關的征管手段不斷強化,嚴厲打擊偷漏稅等違法行為,使稅收征納關系在總體上處于失衡狀態:一邊是納稅人消極義務觀念下冷漠的面孔,一邊是稅務機關片面強化權力下疲憊的身影。這種狀況的存在影響了稅收職能的發揮,破壞了納稅人和征稅機關之間應有的法律關系,沒有形成適應現代社會要求的稅收法治觀念。
(二)稅法宣傳效率不高。稅法宣傳工作是提高稅收法治觀念的重要手段。強化稅法宣傳,對做好依法治稅工作意義重大。近年來,有些地方稅務部門為了擴大稅法宣傳影響,熱衷于出新招、出奇招,有的動輒組織稅務干部統一著裝,身披綬帶,懸掛橫幅,散發宣傳資料,而花費很大精力和財力印制的宣傳材料卻很少有人看,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有的單位熱衷于在大商場、大廣場、大市場搞所謂的大場面、大制作、大聲勢,看似轟轟烈烈,但由于宣傳內容與納稅人的實際需求脫節,與老百姓關注的熱點關系不大,因此,縱使形式再新、聲勢再大,也難以引起納稅人和老百姓的興趣,其最終結果也只能是叫好不叫座。同時為了配合政治形勢需要,每一個時期的稅法宣傳工作都圍繞一個主題 開展。但從基層情況看,有些人員對稅收宣傳主題的理解存在概念化、表面化傾向,有時甚至出現導向偏差。如一提宣傳稅收支持發展,就片面地理解為宣傳稅務部門落實了多少稅收優惠,辦理了多少出口退稅,扶持了多少下崗職工,而對如何發揮聚財職能服務國計民生的宣傳卻很不夠。這樣過度宣傳的結果,厚此薄彼,對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其實是一個誤導,對公平合理的稅收秩序毫無益處。而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法宣傳的職能認知普遍存在誤區,自我定位不準確,沒有把稅法宣傳放到整個社會法治建設的高度來考慮,尤其是不注意向黨政領導做好宣傳解釋,有的同志甚至認為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自己的事,舉辦稅法宣傳活動大都是唱“獨角戲”。
原因分析: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稅務機關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做這件事情。從實際情況來看,稅務機關在稅法宣傳上優勢和劣勢都很明顯。其優勢在于,掌握著大量的稅收行政管理資源,這是我們開展這項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劣勢主要表現在我們不是專門的宣傳機構,無論是宣傳渠道、宣傳手段、都不具備長期宣傳的能力,也不可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稅法宣傳中,容易形成“風過景依然”、“雨過地皮干”的現象。由于始終沒有建立一套具體完整的操作模式,特別是沒有形成完善的效果評估體系,出現宣傳偏差和效率不高的問題也就再所難免。
(三)對依法治稅的總體要求理解上存在偏差。其一,部分人員受“官本位”影響,習慣于居高臨下、隨意執法,對法律上的約束感到不舒服,認為依法治稅束縛手腳,抓法治就是拿自己人開刀,影響稅收工作的開展;其二,有些人受傳統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觀的深刻影響,認為法治針對的是納稅人,一味強調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在實踐中往往對法治采取實用主義或功利主義的態度:偏重依法治民,不注重依法治官。對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查處打擊力度較大,而對稅務機關不依法行使職權或濫用權力等現象卻難以給予嚴肅處理。對稅收法律、法規“擇其善者而用之”,而不是當用則用,對其中有用的就用,作用不大的就不用,好用的就用,難用的就不用。如罰款已成為稅務機關的常用手段,而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卻因其程序復雜,適用難度大,則很少為稅務機關所使用,哪怕是非用不可時也會因畏難而放棄。其三、執法的程序意識不強。一些執法人員認為講執法程序是給自己上套子,遵守程序束縛了手腳,更有少數執法人員以方便工作為借口,故意甩開程序的約束去工作,出現問題以事后彌補的形式來“履行”程序。這在客觀上造成極為不良的社會影響,同時也埋下了嚴重的隱患。其四、不能正確處理依法治稅和納稅服務的關系。在某些稅務人員的觀念中,往往把依法治稅與納稅服務割裂、對立起來,把依法治稅片面化,與“檢查”、“處罰”劃等號,把納稅服務簡單地看成是“笑臉相迎”、 “熱情接待”、“一杯水”等,片面的理解了依法治稅與優質服務的關系,實際工作中不能很好的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
(四)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力度不夠。近幾年來,我們主要開展通過文件審核進行事前監督,通過組織開展執法檢查進行事后監督,缺乏對執法行為的事中監督。從執法檢查上說,法制機構協調、組織相關業務科室,對各項執法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缺乏獨立性,執法監督權受到制約,弱化了監督的職能。同時,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由于時間緊、內容多、范圍廣、任務重,執法檢查有時往往走馬觀花、蜻蜒點水,存在檢查不深入、不徹底、不到位的問題,
二、關于依法治稅的幾點思考
一是要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是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有效途徑。要把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作為公民的基本信息資料予以保存,建立起完善的納稅資料管理體系。并把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醫療保險、銀行貸款、社會福利資質證明等關系到納稅人切身利益的相關制度掛鉤。加大納稅人偷稅成本風險,提高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如銀行在向納稅人貸款時,納稅人必須向銀行提供由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記錄證明,對存在不良記錄的可適當降低貸款額度。
二是整合稅收宣傳長效機制。各級稅務機關要創新稅收宣傳方法,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宣傳效果評估制度。通過效果評估,為稅法宣傳提供決策依據、改進手段,解決宣傳效果差強人意的困局。在充分運用宣傳媒介,做好經常性稅收宣傳工作的同時,組織國稅、地稅、財政、工商等職能部門在電臺、電視、廣播、報紙、信息、政府網站建立經常性的稅法宣傳,開辟稅收知識問答、納稅須知、法律援助等窗口欄目,使投資者、經營者在立項決策時就有稅法意識,做合法經營者,做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同時還可以借鑒國外做法,在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宣傳效果評估制度的基礎上,把稅法宣傳作為一項外包業務,通過社會招標的方式轉交給公共事務服務組織(ngo)。由公共事務服務組織進行專業運作。稅務機關通過效果評估體系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支付相應費用。
三是要不斷加強稅收信息公開。實事求是地講,我國稅法的普及和開放程度并不高,社會公眾獲取涉稅信息的渠道單一,除稅務系統自身外,很難找到一家社會新聞媒體自覺地為社會公眾開辟涉稅信息宣傳窗口,宣傳講解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納稅知識,許多涉稅法律、行政法規都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流轉,沒有流向納稅人的直接橋梁。從社會公眾獲取涉稅信息渠道來說,一是靠自覺到稅務機關咨詢;二是稅務機關日管工作中的納稅輔導;三是每年一次大規模的稅法宣傳普及教育。這三種渠道歸結到一點,仍然是以稅務機關為主體的信息散發渠道。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講,為了自身生產經營和納稅的需要,其獲取涉稅信息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較強,而對于其他社會公眾而言,由于涉稅信息本身的公開渠道單一,加之自覺和主動獲取涉稅信息的主觀要求較低,其對稅法的關注程度令人擔憂。因此,加強對納稅人關注的熱點、敏感問題公開,尤其在稅收政策信息傳達方面,開辟與納稅加強聯系的多種渠道,增強稅收政策透明度就顯的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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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法制意識;現狀;對策
一、大學生法制意識現狀的調查結果
(一)問卷調查的基本情況。為了客觀反映大學生的法制意識現狀,對我院在校學生進行抽樣調查進行研究。問卷涉及到了關于法治理念、刑事犯罪、法律維權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問題。總體上說,大學生法制意識隨國家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有一定提高,但仍存在很多薄弱環節,大多數大學生對法律感興趣,但只懂而不會去實踐,面臨侵權時法律維權意識還不夠,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還不強,學校、尤其是家庭的教育功能更需進一步的提升。
(二)問卷調查的結果分析。(1)法治理念。大學生一方面對我國的法制建設非常關心,表現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設的迫切心情和強烈愿望,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影響下,大學生對法制的認識出現了一些模糊現象,比如認為人情大于法,權與法相比,權大于法等。(2)刑事犯罪。大學生雖然對學生犯罪重視程度加強,但是普遍對刑法的認識不夠。對刑事責任年齡等問題并不確切的知道,學生并不知道如果在不同年齡,實施同樣的行為會帶來怎樣不同的后果,以及該承擔怎樣的責任。(3)法律維權。一是學生對自身權益認識不夠,在社會實踐中,很多時候比如在兼職過程中、勞動爭議中忽視了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二是學生對待消費等領域的侵權糾紛,認為用法律途徑來維護權益的比例很高,但是現實生活中,能夠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很少。(4)法制教育。學生的法制意識來源于學校的教育較多,來自于家庭的教育較少、甚至于幾乎沒有。學校法制教育中課堂教育占主要位置,但學生對于法律相關方面的課程學習主動性不高。學生在法律意識方面還有一定程度上的依賴網絡等新媒體,但對于網絡上的法律實踐、法律觀念缺乏正確判斷,容易盲目,需要加以引導。
二、大學生法制意識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大學生自身因素。大學生自身的法律意識雖然逐漸提高,但仍有很多地方缺失。一方面,大學生個性特征比較明顯、心理成熟程度不同,這都影響大學生法制意識、法律思維的形成。另一方面,大學生接觸社會經驗不足,使大學生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時難免感到迷茫,難以實現。
(二)社會上不良因素。一方面,社會市場經濟影響下,一些法制建設相對落后的地方和部門,存在一定的權大于法的現象,使得學生法制意識仍有較重的錯誤理解。另一方面,網絡媒體異軍突起,對很多社會事件,法律熱點既起到了加強傳播的作用,同時也難以避免一些錯誤言論的散播,這使得大學生在辨別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誤導。
(三)高校教育薄弱環節。高校對于學生的法制意識教育主要途徑是課堂,但是學生對法律相關學習的課堂接受效果不如其他專業理論課顯著,學習主動性也不強。同時,對于在課堂上,校園中學習到的法律知識難以運用到現實生活中去,這也影響了學校法制教育的效果。
(四)家庭教育忽視作用。學生法制意識的提升主要來自于學校的教育。但是,家庭是社會的最小單位,家庭教育更是社會化的重要環節。學生在進入高校后,家庭教育就逐步減弱,尤其是在法制意識方面的教育更是缺乏。有的家庭從未對學生在此方面進行教育。
三、大學生增強法制意識的有效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大學生法制意識重要性的認識。“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將法律意識轉化為法律行為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學校和學生都要堅定信念,樹立信仰,這是加強大學生法制意識的前提和關鍵。學校不僅要加強學生法制意識教育,同時要加強依法治校建設。面對學生法制意識教育的困難和問題,要用法律思維加以解決,并且將經驗理論化,將理論制度化,推進制度法律化。
(二)豐富校園文化活動,拓展大學生法制意識培養途徑。高校對大學生的法制意識教育主要依托于課堂,但一些老師不夠重視,方法單一,缺少實踐訓練,學生缺乏學習法律知識主動性,以致大學生法律知識不足。加強高校對大學生法制意識的教育,應注意增加在教育過程中的實踐訓練。高校應該重視法律教育,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同時提高教師的法律修養,引導大學生積極學習法律知識,并提供各種實踐訓練的機會,如舉辦與大學生密切相關的法制方面的辯論會、模擬法庭,通過網絡等媒體傳播作用放大教育效果,采用校園短劇、微視頻等形式拓展多種多樣的、學生喜愛的培養途徑,使大學生切身體會學習法律知識的重要,使高校真正把提高學生法制意識落到實處。
(三)建立家校一體平臺,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家庭是社會組織的最小單位,更是學校教育的有力延伸。父母言傳身教,發揮親情的感染力,更有利于培養大學生的法制意識。父母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父母的道德品行對子女的榜樣力量是巨大而深刻的,父母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則孩子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因此,父母多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對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家庭教育方面,父母除了為子女樹立一個好榜樣以外,還要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系,配合老師做好子女的道德法制教育,多關心孩子,但不溺愛孩子,營造一個充滿愛的家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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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后現代主義;理性;人性;信仰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7-0314-02
導語――法治的精神意蘊在于信仰,一種宗教般虔誠而真摯的對法的信仰。
人類總是對未來懷著美好的憧憬和希望,正是這些美好的憧憬和希望鼓舞著我們不斷地進行追問和探索。在西方,自希臘時代柏拉圖的“理想國”理論起,歷經偉大的羅馬和輝煌的中世紀文明,直至近現代的資本主義經濟進步和文化繁榮,先哲們一直在探求實現善治之道。在以中華文明為代表的東方,我們的祖先也早就開始了對治國方略的探討,并由此而有先秦諸子的爭鳴,直至不斷地革新。雖然人類歷史飽經磨難和辛酸,人們卻從未放棄過對善治的希冀和探求。正是這些眼淚和鮮血激勵著今天的人們,共同為限制強權、消除不義、實現公正而謀取治理之道。
1 扭曲發展褻瀆法治的靈魂,不泯希望插上理想的翅膀
后現代主義文藝的商品化傾向是與當代社會的高度商品化和高度媒介化相呼應的。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手機等通訊工具的普遍使用,進入信息時代以后,以電視、廣告、搖滾樂為代表,憑借高科技電子聲光媒介手段而出現的文藝新樣式占據了傳統文藝市場,形成了一個利潤極為可觀的“文化產業”,一批批以愉悅性精神解脫為目標的短暫性“消費文化”擴張和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文藝的商品化使文藝不再成為人類精神產物,在更大程度上進入了物質生產領域,好萊塢的電影、流行歌曲、商品廣告等產業化的文藝作品是工業產品而絕非精神產品這一點應該是全人類的共識。
法蘭克福學派的馬爾庫塞對后現代主義商品化和反藝術兩種極化運動的相互關系有過下面這段描述:“現代科技成果使人陶醉于流光溢彩的聲色享受而沾沾自喜;非審美的反藝術則因揭示繁榮后面的矛盾而發人猛醒。以技術為中介的現代資本主義統治的特色是理性精心設計的反理性,而反藝術的非審美傾向卻是在反理性形態中包含著理性。然而反藝術的最終結局卻往往逃避不了被技術社會同化的命運,常被市場吸收和改造而變得毫無鋒芒,反抗本身成為一種滑稽的自嘲。”這正是在多重對立的極化運動中矛盾發展的后現代主義文藝的真實面貌,這種發展對文學藝術存在的合理性構成威脅,文學藝術在商品化的蓬勃生機和反藝術的生存危機中一步步走向消亡。
當我們還沉浸在后現代主義普遍流行的奢靡財富里時,它也在悄然使得西方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受到沖擊并趨于崩潰。如果沒有健康發展的精神文明建設,如果沒有完善規范的社會秩序,如果沒有條分理析的法律體系,一個社會縱然擁有再豐富的物質基礎也是沒有發展前途的,這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決定的。
可因為后現代主義也試圖建立起與現代社會混亂的精神價值觀相適應的精神文明體系,我們不能完全提出它是沒有前途的片面觀點,至少在今日的美國它已經成為藝術的象征,后現代主義完成了毀滅傳統價值觀的第一步,它宣布了腐朽沒落的文化是可以在后工業化社會合理存在的,也許這種文化是人類絕望情緒的真實反映,也許在破壞后的精神廢墟上能誕生新的文明,也許我們就能翻開最黑暗的一頁,迎向新文明的曙光。
2 文化沖擊點燃理性火把,心存信仰吹響人性集結
文化問題,往往會引起國人無限自豪。中華五千年優秀文化歷史,伴隨著數不清的歲月風雨同舟走到今天。現代文化的多元主體性和自由個性不斷自我調適和重建,離不開先哲們及其追隨者對人類感知方式堅持不懈地探索和符號建構。
在正常的文明社會中,文化系統是有著相對獨立自由的組織邏輯的“流運動體”,所謂主流是社會自組織復雜性機制“自然”選擇的結果。而在權力總體化社會(就是“極權”社會),政治全能,文化并非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因此文化中的所謂主流就是因為政治全能選擇機制而成為主流的。
但隨著現實社會的進步,人文思想認識的改變,主流文化已滿足不了當今人們對生活的需求,所以出現了我們所說的“非主流”。非主流文化的出現,其實就是針對主流文化。它以隨意的搭配形象風靡全球,并運用非主流文化的優點彌補主流文化的不足。
人類在進步,教育讓人脫離了蒙昧,信仰卻在不斷的缺失。親情,友情,愛情,利益,名譽,尊嚴,甚至自我在價值的權衡間可以完全的放棄,縱觀歷史,有許許多多的人都做到了這一點的,承受了所有的不公正,挑戰所謂的權威。每個新學說的誕生,每個新時代的來臨,每個新思想被公眾的接受,其實都是有一批默默無聞的人為之奮斗終生,都只為堅守著深深植根于心的那份最為崇高至上的信仰。
“理性是基礎,時間是尺度,發展是方向,價值是最終衡量決斷的標準。”
理性具有豐富的內涵,也可能包含著相互對立的理論指向和變革。特別是近代以來,韋伯對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經典表述,已經昭示了現代法律制度的內在矛盾。從那時開始,如何克服工具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弊端和缺陷,就成為所有有遠見的法律思想家無法回避并且試圖努力超越的難題。
我們可約略概括東西方社會因于人性之善惡的判斷不同所導致的社會與國家治道的差別,即傳統中國社會圣人道德烏托邦:西方社會俗人法治現實邦。因為傳統中國治道模式表現為將人人塑造成圣人,并以人類行為無法再提升的至高規范的道德為標準。而這一標準無法讓人人實現。但是西方社會,首先把人擺在世俗的層面,人具有自私性與惡,但是這種欲人的生活在社會行動中有一最低底線,即不能違背法律。而任何一個俗人是否成為圣人,則在法律上面留下了無限的道德提升空間,因而這一社會是符合日常生活餞行的,是可行的,也是人性的。因此,對人性的善惡判定不同,實乃影響社會之治道,也是一個社會選擇人治與禮治抑或選擇法治與制序的原因之一。
3 法治魂來把人治情苦難化解、人治情更將法治魂弘揚
法治的優勢,首先來自于對人性的深刻觀察和法律的透徹了悟。在社會資源有限和人類需求無限的矛盾世界里,法律從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斷者和利益最大化追求者的“經濟人”假設出發設立規則,定分止爭,懲惡揚善。法律鼓勵善、引導善,卻不強制善。因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惡、法律主要正視與面對的是人性的灰暗面與社會的消極面。因而法律恪守的是人的道德底線,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既然法治最后勝出,就好比戰爭的勝者雖然獲勝仍不免要付出勝利的代價,那么,法治就要為自己的勝利付出代價,并且這些代價是法治內在的因素。例如,規則的平等適用往往忽視對象個體的差異性,規則的相對穩定往往忽視社會形勢的變化,因而人們說:“法律的威嚴不可侵犯,但卻抹煞了對人性的追求。”也有人說:“法律從制定時起就已經過時了。”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在的利益未必符合社會利益。只要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成人員不是社會的全體成員就必定不會存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在的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符合性。
相反的,人治認為賢明的統治者在給每個人分配權利資源、財產和榮譽時,可能理性地實現正義。例如,英國衡平法的創立就是基于人對人的考量,衡平法法官以公正、良心審判。可以說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論者相信,賢明政治決策可以不受僵化規則的約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而在當事人存在個體差異時就可以因人而異,在具體環境不同時就可以因地制宜,在時勢不同時就可以“與時俱進”。也許這也是理想法治國的最高境界,但是根據哈耶克“分立的個人知識”的觀點,“我們所必須利用的關于各種具體情況的知識,從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時常矛盾的形式為各自獨立的個人所掌握。”即便是英明神武的萬代明君也有他不知道的、尚未掌握的治理國家的知識與技能,因而將治理國家的希望寄于個人的知識則不是一個合理的“知識運用”。
以現時法治話語論,法治一般與人治對稱,前者倍受寵愛,后者屢遭貶斥,宛如善惡分明的孿生兄弟。然而法治的發展,實際上是為了糾正人治的失敗,同時人治在很大程度上針對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由此,若固執于事事皆依法治,則違背了法治的初衷。法治與人治的結合當是不同層次的結合,人治的范圍必須受法治的劃定。
法治化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一個法的神圣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在法的神圣性(也就是法的宗教性)被強化的同時,法的價值蘊含得到了極大的提高。正如伯爾曼所說的,“所有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于它們。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飛躍,我們才能使法律的理想與原則具有普遍性。”實際上,在任何一個社會,法律本身都促成對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種方式要求人們的服從,不但付諸他們物質的、客觀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還向他們對超越社會功利的真理、正義的信仰呼吁。
4 堅毅探求 光榮荊棘路 臻于至善 絢爛彼岸花
雖然我們一直在追求法治與自由的和諧,但從抽象意義上或許很難對“集體本位的剛性法治”和“個人本位的柔性法治”作優劣比較,然若將其放置于中國乃至東方文化傳統中,甚或是現今社會秩序越來越更加規范的全球大發展進程中,則“柔性秩序”科學建構的不完善,使得必要法律維護迫在眉睫,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法律意義。然而,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又實在不是一蹴而就或者短時期就能見效的,它需要長期地、一點一滴地生成、積累。在法治化的過程中,物質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相對而言是比較容易構建或引進的,但它們若要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則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精神、意識和觀念,予以奠基和支撐。因此,培養全體社會公眾的法治情感和心態,使之成為普遍的社會民情,這是法治化進程中非常重要而艱巨的任務。可以肯定,只有物質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統而缺乏相應的精神意識、觀念和情感等“軟件”系統支持的所謂“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沒有內在的靈魂,它不是真正的法治。
對此,梁治平先生曾對我國法治現實的真實情況作過如下分析:“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它們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當我們最后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夠喚起我們對于終極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識,又怎么能夠激發我們樂于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尊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
由此可見,中國的法治之路的確還相當遙遠,它艱辛而漫長。法治社會的建立絕不僅限于其物質層面的制度建設,絕不僅限于其技術性“硬件”系統的完備周詳。法治社會的有效建立,最為基礎、也最為關鍵的,乃是作為其基礎以支撐整個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的意識與觀念的確立,是作為其內在靈魂的“軟件”系統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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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鄉土社會是相對于“鄉土社會”而言的。“鄉土社會”一詞出自先生的力作《鄉土中國》,按照費先生的理解,“鄉土”并非指當前社會生產的內容是以農業生產為主,更主要的是指一種與“鄉土性”相聯系的社會結構特征。所謂社會結構是指社會體系各組成部分或諸要素之間比較持久、穩定的相互聯系模式。中國基層社會的根本特性為鄉土性,農耕經濟產生了中國鄉土社會結構。一方面,中國的農耕經濟自給自足,單一種植業使人們離開土地后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生活資源,生于斯,長于斯,老于斯,人們世世代代維持一種簡單而穩定的再生產過程。另外一方面,農耕經濟和農耕文化的融合使得鄉土社會結構的固滯性加強,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融為一體,家庭與土地融為一體。歸納費先生的分析研究,中國傳統鄉土社會在結構上存在著以下特征:以血緣與地緣相融合為特征的鄉土關系——鄉土社會在空間上是不流動、封閉的,人對土地有很強的附著性。結構簡單和流動性不強的人口結構使得鄉土社會的生活受到地域的限制。鄉土社會是禮治社會,鄉土社會的秩序維持不是靠法治,人們共享鄉土信用,禮成為了社會公認的合適的行為規范。
上述歸納是極為中肯的。然而,社會是一個不斷演進變化的歷史過程。目前我國農村在體制、經濟模式、法律秩序和文化觀念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先生筆下的鄉土社會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或者說“鄉土社會”一詞已不能確切闡釋和描述當今我國農村社會結構現狀,我國農村社會已經進入了“后鄉土社會”。
后鄉土社會是一個混合了多元秩序、傳統力量無力為繼、價值導向缺失又不斷變化發展的社會狀態,它具有如下結構特征:
(l)血緣與地緣的結合關系仍然是農村社會的主導關系,但血緣與地緣的融合關系受到沖擊。在鄉土社會中,血緣與地緣關系高度融合,血緣家族網絡構成主導性的社會關系,而在后鄉土社會,工業化與其他產業的帶動使得人們流動性加強,農民走出家庭、離開土地,離開血緣關系的限制從事生產勞動。但是國家法律并沒有適時地對農民這種新身份給予合法性認證,亦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措施對他們的權益進行保障,流動的農民的身份依然處于非常尷尬的地位。
(2)長老權威與中青年精英并存,長老權威開始不斷的消解。在后鄉土社會,由于農耕經濟的地位尚未根本改變,農村的家庭功能處于傳統狀態,長老權力仍有經濟和社會文化基礎,加上農村改革開放后出現的權威與權力真空,很多家庭與地方事務,包括婚喪嫁娶、興建學校與修建水利之類仍需傳統權威牽頭。剛崛起的中青年精英雖然越來越受到重視,但遠沒有進入成熟期,所起的作用還大多表現在非農產業和部分公共事務方面。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市場經濟已經不是簡單的人倫關系可以決定的,由此而產生的人的地位和身份的改變和差別與傳統權威格格不入。傳統權威開始讓位于人的職業、能力和個人業績,其中也包括金錢和財富,權力重心開始轉向非農業經營者和管理精英,轉向有知識、有能力的中青年。特別是村民自治的實行賦予了中青年精英更多的合法性認證。
(3)農民開始分層,差序格局被突破。鄉土社會的差序格局是以人倫為基礎的,人際之間只有等級沒有平等。這與市場經濟要求的平等身份是對立的。農民進入市場,必須適應平等身份的商品交易,這些間接促使農民打破人倫等級秩序,按市場經濟的標準劃分社會階層。在后鄉土社會,隨著財富的積累和身份的改變,農民用新的社會分層逐步改變傳統的差序格局。
(4)禮治秩序弱化法治秩序增強。禮治是鄉土社會秉承的傳統,由于社會發展的延續性,所以很難忽視其在后鄉土社會所產生的影響。農民只要離鄉不離土,就很難逃脫禮治無形的制約。法律雖然越來越被農民認知,但宗法關系和鄉規民約仍然是后鄉土社會評價行為的標準之一,再加上立法和普法上所存在的不足,基層司法人員素質的良蕎不齊,法治在農村的實行困難重重。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由于后鄉土社會的開放和流動,出現了法律由農民自發地需求到自覺地學習的轉變過程。
(5)農民走向市場,城鄉聯系加強,城鄉二元結構被突破。這也是后鄉土社會不斷向現代社會邁進的表現之一。生產模式和經濟模式的變革導致社會關系的變化。農業生產商品化、農民進城、小城鎮崛起,以及市場經濟的推進,這無疑推動了農村和城市的融合關系,城鄉一體和農村城市化的結構不斷加快。
二、法治秩序的重建在鄉土社會中遇到的困境
如前所敘,后鄉土社會禮治秩序的逐漸淡化,為法治秩序的建立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社會的責任,但是在承襲了數千年禮法的秩序的中國鄉土社會上建立現代法治秩序,必然將會面臨可以預見的諸多阻礙。
(一)鄉土信仰與法律信仰的沖突
在傳統鄉土秩序下延續了幾千年的生活秩序中,鄉土信仰無疑被浸透在了農村社會的每一個個體的頭腦中,道德的信仰、習慣的信仰、個人權威的信仰等等這些都充斥了傳統鄉土下禮法的強大的影響。當新的法律信仰到來并發生作用的時候,它帶給人們的往往是復雜的、艱難的思想抉擇過程。
在農村的日常生活中,道德信仰自古以來就對人們有著深刻的影響。人們之間有遇事互相幫忙的道義上的傳統,如果誰家遇到較大事情發生,有村民不去,那么該村民及其家人便會在道義上失禮,被其他村民看不起,在村中的地位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特別是當本村的人遭到外人的人身傷害時,作為成年村民如果不管不問,更被看作沒情誼、不懂規矩,自然他家的事情以后也不會有人去過問。因此,為了不在道義上輸理,每當有村民與外人發生糾紛時,其他村民便也主動參加。村民之間發生的糾紛,大都不是首先訴諸于法律,因為從道義上來講大家還是相熟的村民,訴諸法律就相當于失信于熟人而毀失了人情。濃厚的道德信仰對法律信仰的形成有著極大的影響,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這種極大的不確定性和消極的道德信仰帶來了較大的負面作用,給法律信仰的建立帶來了極大的阻力。
個人權威的信仰與法律信仰的沖突。農村社會中個人權威的樹立遠比國家法的進入來得久遠和有效,而基于權威形成的村落統治比國家統治更直接地影響和作用于村民的生活和爭端。在傳統的村落中長期形成的以族長、村長、宗教組織的首領等個人為事務處理的主持者和裁決者,這些人掌握著村落中的話語權。他們要么依靠傳統的承襲,要么依靠個人的魅力,逐步確立了個人在民眾中的威信和權威。他們可以依靠自己的影響發號施令,行使追隨者所賦予的權力。這種建立在傳統和魅力基礎上的個人權威,在長久的時間里影響了人們的生活和價值判斷,這種基于個人權威而產生的信仰同摒棄純粹人治手段的法律信仰顯然是不相適應的。
(二)民間法和國家法的沖突
聚族而居,是中國農村歷來最為典型的社會組織特征,而以家庭為單位,組成以自家地位為中心的宗族往往都制定有家法、家訓、家教、族規、族約。這些家法、族規以血緣、親情為基石,對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員社會生活的大大小小事情都予以規范。宗法制度與中國特有的禮文化相結合,兩者相輔相成,嚴密地控制著鄉土中國農民的行為,成為對每個家族成員都具有約束力的所謂人情、禮俗、習慣和族規、族法。在此借用梁治平先生的觀點,把在農村活生生存在的禮俗、人情、習慣、族規、族法等稱為中國式的“活法”或“民間法”,以區別于國家法。先生說過,“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在傳統的中國鄉土社會里,自上而下,以國家暴力機器為支柱的國家法自始至終不是社會控制的惟一途徑,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途徑,而蘊含在鄉土社會之中的民間法則成為最主要的社會調控手段。在現代的農村中,這些民間法仍舊主宰著許多爭端的權益歸屬,這些民間法中有許多積極的因素,但同時也蘊含著大量的封建殘存和對人權的侵犯,甚至和國家法規直接相違背,這些民間法的實施過程和國家法的實施相比相當不規范但卻具有相當的活力,國家法在發生效力之前民間法往往已經實施完畢,但這種不穩定的“法”的實施無疑和國家法強調的明示透明、公開公正的理念相悖。
(三)農村社會法律資源的缺失
在現在的農村社會中,除卻長久禮治秩序影響下的法律觀念的缺失外,更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現代法律資源的缺失。這種缺失不僅體現在有關農村和農民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方面,同樣也體現在法律實施所需要的司法體制和法律服務人員的缺失。
目前關于農村和農民立法方面,主要涉及的農業和農村土地以及農民工方面的立法,但是對于廣大農村特有的社會秩序怎樣有針對性地予以規制,法律在制定時卻沒有充分的考慮農村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另外關于農民工立法方面也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和權利保障的片面性等明顯缺點。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后的公示方面也沒有考慮到農村社會的實際條件和農民工的接受能力和維權成本,在實際中成為人為地造成法律權利的缺失,以至于該擁有的權利無法享有,該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無法得到滿足。在現在的農村中,基層司法體系在整個農村官方機構體系中無疑是最為弱勢的一方,這種弱勢地位不僅體現在硬件設施的建設上,同時法律服務人員的素質也急需提高。
三、重建中的鄉土社會里的法治秩序
(一)鄉土法律意識的重塑
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更應該從農民的法律認同和對法律的效力認可的方面去努力。首要的方面,就是要以法律的權威制止農村行政權力對農民權利的侵害,其中尤其應該注意的是要將對傳統個人權威的不法秩序的維護行為展現在農民維權中,這樣不僅是對于法律權威形象的維護,更是對于傳統秩序中不穩定的家族和個人權威的效力的打擊。其次,便是完善基層司法機構職能和執行效力,同時加強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服務素質和專業素質,法律意識的培養更應該從其身邊的法律職業者的素質開始做起。此時,在傳統鄉土秩序不能維護個體權利的情形下,法律的效力和權威得以確立,農民確立這樣一種法律意識即采取法律解決糾紛維護權利保障秩序的傾向和意識。在此前提下,對農民法律知識的教授或許才會更有效果。
(二)民間法與國家法的融合
首先,重視習慣法信仰和道德信仰,發揮其在法治化進程中的積極作用。在國家立法、執法時,我們應該更充分地考量農民特性。針對村民民間法信仰和道德信仰濃厚的特點,國家和社會應盡可能采取寬容與溫和的態度來積極對待此信仰。因為,與一個社會的正當觀念或實際要求相抵觸的法律,很可能會因人們對它們的消極抵制以及在對它們進行長期監督和約束方面具有的困難而喪失其效力。只有國家有關機關認真對民間的信仰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摸清了其信仰規律,使國家制定法在立法上和執行上更能符合村民的信仰現狀、更能使之接近民意,才能使國家法最終能喚起人們對它發自內心的尊重。
其次,深化對民間法與國家法沖突的認識,國家和社會要認識到,鄉村社會中的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隨著國家法治歷程的加快,這種沖突必將會不斷出現。所以,對待這種沖突,一方面要采取寬容、溫和的態度善待它;另一方面,要積極地對這種沖突進行調控、疏導,盡量避免沖突的直接碰撞。而對那些與國家法信仰一致、有利于國家法信仰生成的道德的、宗教的、習慣的民間法,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為國家法的正確實施和貫徹執行創造良好的內心動因,因此,對此類民間法要積極地進行維護和培育,以此來推動后鄉土社會國家法信仰的樹立,提高國家法信仰層次奠定良好的人文精神底蘊。
(三)鄉土法律資源的補給
鄉土法律資源的補給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包括立法資源的補給、法律體制資源的補給和法律人員資源的補給。立法資源的補給關鍵在于立法的廣度和立法的普適性的完善。法律不能是一套憑空捏造的名詞和僵死的條款,而必須來源于社會,來源于社會生活。要想給農民以真正的權利和權利保障,就必須制定出更加適合轉型中的鄉土社會的法律。法律體制資源的補給在于將現有的基層法律機構體系化和專業化。法律人員資源的補給在于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素質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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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機制創新;法治進路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0829(2014)05-0032-04
針對當前基層糾紛現狀,如何更好地構建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以及如何尋求在法治化路徑下進行糾紛解決,是改善基層治理機制、維護基層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回應社會轉型期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實現社會治理和體制創新的主要任務。課題研究的基本思路,即在對當前基層糾紛現狀進行介紹、說明的前提下,對當前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具體適用進行評述,提出通過優化現有糾紛解決機制、尋求以法治化手段為主綜合運用多種方式解決糾紛的路徑。
一、當前基層糾紛總體情況概述
(一)基層糾紛的基本內容
所謂糾紛是指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對抗、矛盾沖突存續的一種持續的狀態。當前發生在基層地區的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傳統型糾紛,如婚姻糾紛、繼承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宅基地糾紛;另一類是非傳統型糾紛,也叫新型糾紛,是指處于社會轉型期的基層地區基于經濟社會發展、政策調整等因素沖擊下產生的矛盾、沖突,如村民自治糾紛、村干部特定行為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土地征用征收糾紛、農房拆遷糾紛、環境污染糾紛、消費者侵權糾紛、農民工勞務報酬及用工損傷損害糾紛等。總體來說,糾紛主體日趨多元化,涉及群眾生存、發展權利的糾紛持續增加,糾紛涉及的領域逐漸擴展,糾紛造成的破壞力更加持久。
(二)基層糾紛的基本特征
目前發生在基層地區的糾紛呈現的基本特點主要是:傳統型糾紛的數量持續上升,利益糾纏與糾紛緣由更加復雜,由糾紛引起的矛盾、沖突程度高,如關于贍養父母的問題、夫妻離婚問題及遺產繼承問題等,一旦不能及時、妥當地處理,往往極易演化成惡性的刑事案件;非傳統型糾紛的類型明顯增多,利益訴求表達多元化,訴求渠道相對不夠暢通,權利表達與利益救濟機制相對缺失,糾紛烈度明顯增強,糾紛解決方式多樣化并趨向尋求法治化方式解決,對息事寧人的認識基于利益導向不同而趨向復雜化。
(三)對當前基層糾紛的理性判斷
基層糾紛產生后,矛盾得不到化解,訴求得不到回應,很容易產生不滿情緒,即使微小的糾紛也極有可能產生“蝴蝶效應”,最終引發惡性刑事案件或。雖然糾紛的產生有消極作用,但是也有其積極意義,必須客觀、全面地看待糾紛的發生:其一,在社會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糾紛的產生不可避免,糾紛的產生從根本上來說是經濟發展、社會轉型、利益結構調整等諸多因素作用的結果,一般糾紛是“高壓鍋”的安全閥,典型糾紛是制度發展變革的契機和動力。其二,糾紛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進行糾紛解決時,必須要對糾紛有著理性的認識,要掌握正確處理轉型期各種矛盾、糾紛的主動權,必須在社會治理進程中不斷分析糾紛產生的根源,從源頭上化解糾紛并采取預防措施防止此類糾紛的再次發生。其三,減少、解決和預防糾紛是政府的基本任務與職責所在,政府作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主體,必須負起責任,在送法下鄉、提供糾紛解決多元機制和途徑等方面發揮優勢,[1]44-45注重作為社會公共產品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提供和完善,增強制度建構與機制創新的積極性。
二、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適用的實證分析
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已成共識,也是當前走出糾紛解決困境的基本出路。目前在基層中存在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和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兩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層面上可以劃分為兩大體系、四類機制。兩大體系是指司法體系與調解體系,四類機制在基層的具體表現即以司法所為中心的人民調解機制、以公安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以人民法院和各類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為中心的調解機制。此外,在基層中還存在各類具有協調性質的調解機制,如鄉鎮和縣區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綜合治理辦公室、縣區以上各類協調委員會和協調機構。對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適用的評述主要是派出所、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法庭這四類國家糾紛解決機制。
(一)以公安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
基層治安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的糾紛類型多為治安糾紛及糾紛主體間存在不同程度暴力沖突的糾紛。基于基層群眾對公安機關作為執法機關這一認知的高度契合以及基層派出所設置的網絡化布局,快速反應的警務機制,糾紛化解的免費性、快速性、主動性和一定程度的強制性等特點滿足了基層群眾對糾紛解決的基本要求,基于這些因素的綜合考量,在未來相對較長一段時期內,不僅會有越來越多的糾紛流向公安機關,而且排查與解決民間糾紛也將成為基層警務工作的重點。對于以基層派出所為中心的治安糾紛解決機制,應當從快速化解社會沖突、保障人民群眾權益和維護基層和諧穩定的角度統籌謀劃。[2]34-39一方面,作為一種化解矛盾沖突的應急反應機制,治安糾紛解決機制對預防與減少因糾紛而轉化為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糾紛解決機制還需要從加強隊伍建設、優化內部管理、完善績效考核、增加技能培訓等方面對現有機制進行完善。
(二)人民調解組織糾紛解決機制
近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將基層調解組織的機制建構和制度完善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一方面高度重視基層調解組織機構的規范化建設:以司法所為中心,形成了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調解小組三級調解組織;以鄉鎮黨委為中心成立綜合治理辦公室或社會矛盾調處中心,進行行政調解;此外,還設立大量行業調解組織、特殊部門調解組織等。另一方面,在調解組織運行機制上予以完善,不僅建立了具有一定職能分工的辦公場所,經費投入有所增加,調解隊伍不斷壯大,調解人員業務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而且建立了調解檔案制度,制作了格式化的調解書,規范了調解的工作流程。
然而,由于調解組織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確定性不強、權威性不夠、調解組織專業性不強等因素,也致使其在化解新型糾紛方面能力較弱。同時,適用人民調解處理糾紛的案件數量逐年下降,調解的運行規則被國家機制層面的司法“侵入”,基層群眾自愿選擇適用人民調解化解糾紛的意識也比較弱化。但是也應該意識到,以和為貴、重視和解是我們一直以來的文化傳統,作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制度的存在仍具有現實需要。基于糾紛主體的多元化及尊重主體選擇的多元化,人民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最為及時,修復社會關系的成本最為低廉,在防范社會沖突、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具有天然優勢,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在很長時期內都無法完全替代的。保障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功能應該從重塑調解理念、強化調解功能、創新調解組織機制、量化評價指標、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加大扶持投入力度等方面進行。
(三)訴諸的糾紛解決機制
當前,通過解決的糾紛以政策性糾紛為主,主要包括歷史遺留問題、法律問題和特殊問題的案件等。基于歷史傳統和現實需要,作為利益訴求渠道和具體的權利救濟機制,與其他解紛機制相比較,可以綜合調配使用多種行政資源,促使案件得到快速解決。
不過,通過解決糾紛問題也存在不足。例如中各部門之間的“踢皮球”現象,上訪群眾“討價還價”的纏訪、反復上訪、越級上訪現象等屢禁不止,不僅糾紛得不到較好解決,而且導致基層群眾滿意度較低。除此之外,通過,上級政府部門把案件特案特辦,在某些情況下,不僅容易增加糾紛解決的成本,而且易導致與基層組織、上級組織、社會和諧穩定之間形成緊張關系。以政府為中心,以為手段,通過行政權力和資源集中來化解糾紛的方式,對日益增多的基層糾紛往往應接不暇甚至無力應接。[3]25-27
在目前社會轉型期,盡管制度仍然存在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制度作為人民群眾進行權利表達與利益訴求的渠道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當前,在國家層面,已經對機制在制度與運行機制上進行了大量的創新,如完善約談制度,取消排名通報制度,實行網上受理制度,中央與地方建立點對點的通報機制,創新涉法涉訴上訪和越級上訪處理機制等。基層政府也在積極通過暢通常規性、法治化案件解決渠道,探索設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等措施實現其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
(四)以人民法院為中心的司法糾紛解決機制
基于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傳統糾紛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不斷弱化。而與此同時,由于基層群眾追求糾紛解決結果一致性的現實需要以及法律消除糾紛解決差異具有優越性等特征,加之轉型期社會的高風險性需要發揮司法在風險控制、糾紛化解、秩序重建等方面的作用,近幾年來,國家對人民法院進行了重建,讓人民法院成為基層社會中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基層地區獲取司法服務的便捷性增強,法律的上傳下達使法律的實踐性、法律定紛止爭的功能得到了更好的展現。從現在來看,基層地區的人民法院越來越成為基層社會中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重要部門。
當然,人民法院解決糾紛也存在一些現實問題:一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區劃設立還是按照人口數量兼顧行政區劃設立的標準問題;二是基層糾紛尋求司法解決的案件數量逐年上升,面對不斷增多的案件、愈加復雜的案情,如何提高法官審判水平、保證審判質量的問題;三是人民法院在糾紛解決過程過度強調調解可能導致與人民調解組織功能上的重合問題;最后,如何解決基層地區人民法院存在的場所建設滯后、專業司法人員缺少、經費保障不到位等現實問題。
三、基層糾紛法治化解決進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一)法治化解決糾紛是必然要求
首先,法治化解決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在遵循依法治理與加強法治保障前提下積極穩妥地化解矛盾與糾紛,這就意味著法治建設的核心是要建立良好的法律運行機制和促進法律秩序的生長。[4]3法治化是解決基層糾紛的最佳方案,強調法治化解決并不排斥依法治理前提下尋求其他解決方式。其次,法治化解決是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運用的具體體現,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在處理社會糾紛時,基本內容就是由政法思維轉換為法治思維,由激烈程度較高、破壞力較強的革命方式轉變為相對溫和的、社會易于接受的法治方式。再者,依法解決糾紛才能徹底化解矛盾沖突。依法解決糾紛具有較大的明確性和強制性,它通過提供常規化手段和制度化路徑,以規則為導向,遵循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通過法定程序化解矛盾沖突。法治化解決的根本即在于修復秩序或者重建秩序。
(二)法治化解決糾紛的基本內容
首先,基層糾紛的解決必須以維護基層群眾的權利為根本出發點與立足點,借助多種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運用法律解決復雜的社會糾紛矛盾,實現糾紛解決法律功能與社會功能的協調統一,能夠最大程度地維護基層地區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其次,依法防止糾紛發生是首要環節。必須具備足夠的預防意識,通過搭建權利表達平臺、基層綜合管理服務平臺暢通權利表達渠道,優化社會管理。再者,充分重視基層組織、家族因素、親友配合等要素在糾紛解決中的積極作用,善于借助社會力量與運用調解手段等多種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最后,法制化解決糾紛要將抓工作重點與解決現實問題相結合。一方面要以依法治理、及時公正、切實維護基層群眾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另一方面要將公正解決民事爭議、打擊坑農違法犯罪、清除黑惡勢力等工作作為重點,實現依法維權與維護穩定的協調統一。
(三)法治化背景下糾紛解決機制的定位
基層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建構的根本宗旨,是建立多樣化發展的具有不同功能又相互配合的糾紛解決體系,既強調中立、公正地解決糾紛,又要求不同機構之間呈現高度的協同性與聯動性,形成一個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彼此支持的體系結構,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矛盾沖突。尋求法治化解決糾紛過程中,必須注重糾紛解決機制是系統、公正和科學的,糾紛解決體系要以能夠形成良性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為出發點與落腳點。人民調解組織必須堅持運作機制上的非國家性、糾紛解決過程與形式中的非司法性;司法機關必須堅持運作機制上的國家性、糾紛化解過程中法律的權威性;治安調解應該堅持嚴格法治主義,即“嚴格的依法而為”特征。[5]153-155
(四)政府主導優化基層治理
當前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在公權力引導之下建構的。其中,黨委、政府在基層社會糾紛治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如何構建長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實現基層治理的優化是一項重要工作。一是完善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統攬全局,協調各方,鼓勵和支持社會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二是注重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此外,要加強基層地區糾紛排查調處網絡規范化建設和矛盾糾紛信息網絡系統工程建設,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尚未激化、釀成沖突和激烈對抗之前。三是加強自身治理。通過積極轉變職能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設,嚴格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糾紛解決機制不僅是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還是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要通過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及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不斷加強糾紛解決機制的“產品”供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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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林海.轉型期非制度化的突出問題及矯正路徑探析[J].理論導刊,2010(6).
篇10
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分析檢查階段,我局領導班子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尋計問策,為把科學發展觀貫徹到司法行政工作中打下了基礎,在實際工作中,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一定要全面把握、深刻領會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本質要求,緊緊抓住科學發展這條主線,把全局干警、職工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十七大精神上來,把十七大確定的目標和任務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推進我縣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通過“四查找四明確”、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班子成員從個人和集體兩方面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進行了回頭望,正確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總結了成績,查找出存在問題,制定了下一步整改措施,現將我單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分析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主要情況
1、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推進“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更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一個重要標志。按照十七大報告“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的要求,我們全面實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推進全社會的法制化進程,這不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機關圍繞中心,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們站在全局的高度,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把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牢牢抓在手上,精心謀劃,全力推進。通過開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穩定政治、穩定經濟、穩定社會,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人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按照《在全縣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和《××縣2009年依法治縣工作要點》的要求,扎實全面地開展普法和依法治縣工作。一是加強領導,強化目標管理,實行月檢查、季通報、年終總評制度,努力構建大普法工作格局,從根本上規范和促進各部門、各單位的民主法治建設。二是采取切實有力措施,積極創新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增強普法教育實效。通過廣泛與新聞媒體協作,形成多層次、多手段、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態勢,構筑法制宣傳教育社會平臺,開拓普法依法治縣工作宣傳教育新途徑和新領域。三是全面推進和深化“法律六進”活動。采取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培養樹立先進典型,總結交流推廣經驗,務求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四是堅持以考促學,切實抓好對全縣各類普法對象的學法考試工作。按照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等部門文件要求,適時認真組織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統一參加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考試。五是繼續深入開展全縣“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及時組織開展縣級民主法治示范村全面檢查驗收活動,推進全縣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程。
2、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穩定是基礎,是群眾利益的根本所在,更是實現小康社會的根本保證。十七大報告指出,“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共同心愿,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可以說,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第一位任務,也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作為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堅定地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己任,以營造良好的經濟發展法制環境為目標,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強化法律服務、法律保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基礎性和預防性作用,維護社會和諧,實現科學發展。健全完善“調防一體化”工作機制,堅持“民不轉刑”的原則,深入開展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及時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做好人民調解、訴訟調解和行政調解相互銜接的“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使人民調解真正成為構建社會主義法制大廈的基石。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斷拓寬安置途徑,預防和控制“兩勞”人員重新違法犯罪。切實做好全縣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爭取成為全市、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排頭兵。要圍繞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強化法律服務的保護功能。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組織,對社會弱勢群體、下崗再就業人員、農民工提供及時、便利的法律服務,擴大救濟制度的惠及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2007年以來共為各類群眾辦理151件的法律援助,真正注重發揮法律援助扶貧助弱、伸張正義、維護穩定的功能,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
3、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實踐證明,改革是破解發展難題的最有效的途徑和方法,創新則是更大的發展。按照十七大報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深化改革開放”的要求,積極推進司法行政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積極拓展經濟類公證業務,對符合我縣縣情的經濟類公證項目,爭取政府支持,為開展經濟類公證奠定基礎。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廣使用司法行政業務軟件和管理軟件,逐步實現司法行政工作的科技化、數字化、信息化,提高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辦事效率。進一步抓好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工作,由零星突擊檢查向常規檢查轉變。貫徹落實縣委《關于做好〈××縣推進鄉鎮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配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局將非訴訟法律事務案件及一般簡易民事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各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去,拓寬了廣大群眾申請法援的渠道。積極開展全縣律師工作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目標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法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4、堅持司法行政科學發展,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十七大報告強調,“科學發展觀,核心是以人為本。”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整體素質,是做好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更是實現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按照十七大報告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建設高素質的干警隊伍為目標,堅持從嚴治警,從優待警,樹立“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思想,樹立依法治警、依法治所、公正執法、科學管理的理念,不斷強化司法行政干警職工、法律服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通過開展活動,樹立全員學習、終生學習的理念,有計劃地采取措施,提高五個方面的素質。一是在提高政治素質方面,把學習十七大精神作為理論學習和支部黨日活動的中心內容,組織黨員干
部認真學習十七大報告,深刻領會報告的精神實質,吃透報告的精髓。二是加強隊伍的業務培訓,本著缺啥補啥的原則,每年都有計劃地組織開展以學歷提升、統一培訓和外出學習考察為內容的綜合培訓。同時,組織全員認真學習并熟練掌握《公務員法》、《公證法》、《律師法》、《法律服務工作者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綜合業務素質。三是提高理論素質。嚴格學習日制度和中心組學習制度,側重學習哲學理論,進一步提高用歷史的、辯證的、發展的、全面的觀點,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四是提高文化素質。大力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日常鼓勵開展讀幾本好書,唱幾首好歌,培養幾個好興趣,做幾件好事,交幾個好朋友活動。五是加強基本技能訓練。熟練掌握微機操作、××寫作等方面的技能,以適應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此外,特別加強隊伍的廉政建設及職業道德建設。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辦關系案、人情案;不出關系證、人情證,真正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加大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力度,對違法違紀的法律服務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處罰,并記入誠信檔案,不斷提高全縣法律服務業的社會公信力。
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看到我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的認識到我局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全縣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現在:1、理論學習不夠系統深入。在理論學習方面,不夠系統深入地學習,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2、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不多。平時深入農村,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中去調查研究不多,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不夠。3、加強業務交流學習做得不夠。平常缺乏溝通聯系,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作用公眾知曉率較低。4、隊伍建設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
三、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1、不注重全面學習理論知識。分析局領導班子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對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大理論認識不足,理解不深,未能把學到的科學發展觀理論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實際中,導致在制定發展規劃中缺乏戰略高度,工作出現片面性、盲目性;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進一步加深了對科學發展理論的理解和認識,大家一致認為,不靠理論上的成熟指導實踐工作,就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情況的要求。當前我們在工作上存在的不足,實際上就是學習不深不透,理論功底不厚,用理論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不強的表現。
2、深入調查研究意識不強。未能把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對長期困擾的工作難題,未能更好地尋找解決問題的思路、手段和方法,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難以發揮,未能更進一步為民辦好事和切實幫助人民群眾解決熱點、難點問題。
3、沒有全面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沒有完全掌握好司法行政工作要勇于面對改革開放,適應學會運用市場經濟規律,改變傳統觀念,樹立市場經濟新觀點,思想不夠解放、觀念不夠更新,沒有科學把握時代的脈搏,缺乏敢為人先,敢為天下先的精神,政治思想素質與形勢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4、隊伍管理和行風建設不夠扎實。對干警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職業道德教育抓得不夠得力,導致個別人沒有完全做到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做為評判自己工作優劣的標尺,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還沒有根深蒂固,服務工作不是十分到位,質量不是很高。雖然制定了一定的規章制度,但在執行過程中抓得不牢固,甚至存在有認為工作做好了,任務完成了,就完成了隊伍建設的思想,忽視了從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抓隊伍建設,抓干部職工的思想教育、素質教育。
四、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努力方向
1、帶頭加強理論學習,提高創新發展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堅持學習。在學習內容上,緊密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不斷加強對政治理論、業務技能、科學知識和領導藝術的學習。在學習形式上,針對班子成員日常工作繁重的實際,采取自學為主,集中學習為輔,爭取做到每月班子集中學習一次,每天個人自學。二要學以致用。要學以致用,不能停留在對理論、方法的簡單了解上,要把學到的理論應用到實踐工作中去,要成為本行業、本專業的行家里手,在各自工作崗位上創新工作模式,提升工作水平和解決新問題的能力。三要理論聯系實際。學習要與思考相結合,學習要與工作實踐聯系起來,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踐工作中,改變思維方式,創新管理體制、工作機制、管理手段,真正做到與時俱進。
2、以民為本,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為民服務。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是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我們要在立足本職、服務社會上做文章,采取一系列措施,為民服務。一是結合文明生態村建設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加強農村政治建設,切實維護農民的民利,讓群眾真正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要加強民主制度、民主原則、民利、民主程序的教育。大力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使以《村民自治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村規民約符合法律的要求,推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健康發展。要以創建文明生態村建設為契機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2010年底,各鎮縣級“民主法治示范村”要達到100%。每個鄉鎮要創建4至5個高標準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爭取成為省級乃至國家級的“民主法治示范村”。二是建立法律服務室。在全縣行政村內分批次建立法律服務室。法律服務室負責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法律咨詢和維權活動。選拔1名“兩委”班子成員負責,責成2名以上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熟悉法律援助業務的人員,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普法宣傳,增強村民維權意識。目前,我局已在全縣8個鄉鎮全部建起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下一步,準備以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為輻射點,在各村全部建起法律服務室,并加強培訓,每年組織一次對“法律服務室”工作人員的培訓,主要培訓法制宣傳員、糾紛調解員、法律援助工作者,逐步增強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三是加強普法陣地建設。要村村設立普法宣傳欄,定期更換宣傳內容,廣泛宣傳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力開展送法下鄉活動。
3、轉變工作作風,優化行業服務。一要以開展“作風整頓年”活動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實現服務理念追求真誠,服務內容追求規范,服務形象追求品牌,服務品質追求一流;還要抓好窗口優質服務規范化工作,加強對律師公證人員的教育管理,以“爭創人民滿意的政法單位和人民滿意的政法干警”活動為載體,使人民群眾真正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