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態環境安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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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我國海洋概況
我國海洋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延綿達1800公里,海岸線資源異常豐富,具有得天獨厚的漁業資源、旅游資源、港口資源和遼闊發展的空間。有極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物物種多達26000多種,魚類3000多種、淺海和灘涂生物資源2200多種,長久以來在平衡生態環境,保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海域劃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端,在黃海、東海、南海與周邊各國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轄權爭議。在資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為科學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豐富的海底能源,將會為國家發展提供巨大的資源保障。目前,其他國家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頗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隨著開發的深入,我國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壞著海洋生態環境,海水富養化、物種多樣性快速減少等問題,使海洋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2海洋環境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我國海水受污染情況非常嚴重
2.1.1海洋環境問題的首要表現就是海洋水體遭到污染,隨著近海岸海域富營養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赤潮現象頻頻發生,且不斷擴大規模,不斷出現新的赤潮生物種,給海洋生態環境、人民群眾健康和海洋經濟造成了重大危害。2.1.2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能源戰略的石油在陸續大量建設開發,海上運輸石油頻繁如織,開采石油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廣,風險源強度更大,溢油的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發生突發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幾年,我國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開采石油的泄露與井噴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約12萬噸。渤海灣“7•16”溢油事故和山東蓬萊“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給海洋生態環境以沉重打擊同時給人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2.1.3海運航行和作業中的船舶所產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斷的排入海洋,也可能發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產生有害物質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2.1.4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因素并不是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來自于陸地廢棄物的排放。人類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廢棄物和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系統;農事生產所用如農藥、化肥等化學成分污染物,經過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隨著河流和地下水,最終進入大海,海洋環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態遭到了破壞。海水的自凈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長的時間消化,無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凈能力必然會入不敷出而導致水體污染。
2.2過度開發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減少
我國海域內海洋生物種類繁多,還有很多珍稀品種,過度的捕撈極大地破壞了海洋物種資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極速減少,嚴重的甚至瀕臨滅絕。與此同時,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系統異常,致使魚、蝦、蟹和貝類以及有保護水環境功能的大量藻類等因無法適應環境而快速消亡。雖然采取休漁期的政策,投放魚苗、蝦苗,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仍然出海作業的大批漁民將還未長大的魚、蝦、蟹捕撈上來,其既無法從數量上的增長形成種群,之后便出現了更加尷尬局面,原本數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種瀕臨滅亡,而數量眾多的物種將成為珍惜海洋生物。
2.3水域面積縮減、海岸侵蝕狀況嚴重
大量海岸因受經濟開發的影響,人為改造灘涂在不斷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觀在逐漸縮減、很多重要的海灣面積在不斷縮減;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興建了大面積的海參、鮑魚養殖場,疏于管理的大面積養殖場,使海灘面積和海岸濕地急劇減少,養殖場內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污染物隨著潮汐進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石油、天然氣的海上開采作業、海洋生物制藥等化工產品的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都從側面給海洋環境以沉重打擊。
2.4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機制
我國海洋的環境立法工作發展較晚,相關法律體系相對滯后,然而在海岸線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環境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任不清,職能重疊現象、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極易出現,與之相關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需要進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嚴重影響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明確了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3年頒布施行的,是我國專門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方面意義非常重大。法律體系中保護海洋方面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根本,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三個輔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六個相關法律法規;(2)和海洋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3)有具體執行標準的保護海洋環境性法規,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以上法律、法規、準則構成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撐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海洋環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的立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我國面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不足與對策
目前,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之時,保護海洋近岸生態環境與前者成為了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點,承受著繼續破壞和污染不斷加重的巨大壓力,有些部分重點地區海洋環境受損情況觸目驚心,已無持續發展的后勁可言。所以加強產業結構性調整、優化產業部局,嚴控污染源,在減輕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現象之時,進一步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保護功能和的抵御災害的綜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樣性、恢復海岸自凈能力、逐漸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防衛能力,具體措施:
3.1加大建設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和機制措施力度
3.1.1要大力興建國家級保護區,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帶生態系統為目標,建立生態保護區或海岸生態隔離帶,極大保護及恢復海岸生態系統,加強海岸生態建設。3.1.2恢復海洋岸線原生態景觀,在沿海重點旅游區、經濟開發區,加大力度修復沙灘海岸、退耕退墾還灘還海,建設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廊道,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藍色空間和愉悅、唯美的濱海景觀。3.1.3加強污水處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標準,制定統一污水、廢水排放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要定時監測、申報登記、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等,以保證海產品質量,保護群眾身體健康。3.1.4建立評估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對海洋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都至關重要。3.1.5加強海洋環境應急處置能力。把深入開展海洋環境災害的防治工作和應急處置管理機制有效融合,在多樣性的海洋災害頻發的形勢下,嚴重威脅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發生生態災害種類如赤潮、綠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產突發事故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防控工作,設立監測點、完善浮標、探頭,利用航拍、衛星遙感技術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監測系統,提高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能力,在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災害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急工作要常備不懈,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
3.2建立適應新時期發展的法律體系
3.2.1應當適時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來填補法律空白,又能解決新問題。在建設大量人工養殖場以用來替代和緩解漁業資源枯竭壓力,而隨之產生了許多問題,如生態環境被破壞、海水被污染、生物鏈嚴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養殖行業,嚴格禁止養殖密度過大,堅決防治養殖疾病等,建立高標準人工養殖場;同時重視生物入侵,越來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慘痛的表明同樣是破壞生態的重大因素,這些問題的逐漸凸現,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制約。3.2.2海洋的經濟價值與海洋的生態價值相比后者更應得到重視。在取得經濟價值的同時,而損害生態價值是不可估量的,應當完善、強化、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補償制度,海洋環境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制度,所有的海洋經濟行為都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保存好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品類多樣性的生態環境。3.2.3持續加大海洋執法監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護海洋環境,關鍵就是要執法必嚴,如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就會導致其形同虛設變成一紙空文,而且還應該有完善的處罰措施,使觸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義務,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結語
我國現已進入經濟體制改革的深水區,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使得資源環境的約束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顯現。為突破陸地資源環境短缺的瓶頸,保護海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顯得極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就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不謀萬世者不足以謀一時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謀劃,構筑藍色的海岸生態屏障,樹立海洋道德意識、海洋文化意識、提高藍色國土意識,促進文化強國、海洋強國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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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天津;大神堂;海洋特別保護區;監視監控平臺;在線監測;
中圖分類號:P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6)01(a)-0000-00
天津大神堂是我國北方緯度最高的現代活體牡蠣礁聚集海域,由于地殼運動和獨特海洋生態環境,該區域內的長牡蠣(Crassostreagigas)、毛蚶(Scapharcasubcrenata)、褶牡蠣(Ostreaplicatula)和脈紅螺(Rapanavenosa?)等海洋生物資源豐富。為了進一步保護貝類生物資源的多樣性,2013年1月國家海洋局批準建立了天津大神堂牡蠣礁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2014年7月天津市海洋局將“天津大神堂牡蠣礁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劃定為天津市海洋生態紅線區。為加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科學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天津市建設了天津大神堂牡蠣礁海洋特別保護區平臺,以期實現平臺監視監控系統為區域提供更多、更好的涉海服務。
1 平臺建設
1.1平臺規劃
天津大神堂監視監控平臺是天津市海洋觀測網絡布局近岸近海海洋觀測體系“三近、兩遠”中兩遠之一。項目建成后將成為全國首個基于離岸的海洋監視監控平臺,開展天津北部海域的海洋要素觀測和海洋環境監測。現階段任務為對該海域實施全程監控并進行海洋基礎數據監測,為該海域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提供第一手的數據,未來將構建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通過氣象、潮位、水質、泥沙等數據進行觀測監測,兼顧天津和渤海灣北部海域溢油、赤潮、環境監測、海洋災害預警與防范、海域動態管理、海洋綜合管理、海洋公眾服務等海洋觀測和監測的業務化應用需求。使保護區管理逐步走向科學化、現代化、實現其預期的資源合理利用與目標管理。
1.2監視監控平臺與《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符合性分析
依據《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2014-2020年)》和《天津市海洋生態紅線區報告》關于大神堂牡蠣礁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管控措施的要求“重點保護區內,禁止實施各種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活動;加強周邊海岸工程,如北疆電廠、中心漁港等入海排污監控”,該平臺作為公益項目,通過平臺在線監測系統的應用,對海洋基本要素和重點監測因子實現24小時不間斷的跟蹤,并通過無線數據傳輸影像資料,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1.3 工程建設概況
該平臺選址于天津大神堂牡蠣礁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南端,距海岸直線距離約10 km,鄰近天津中心漁港和北疆電廠。水上承臺面積64 m2,頂面高程8.0 m,水上承臺采用高樁墩臺結構。承臺下部建設一座靠船平臺。由于項目位于海里,受波浪和海流影響較大,并受一定的冰荷載作用,工程采用鋼管樁,同時為減小氯化物、硫化物等物質對鋼管樁的腐蝕,平臺鋼管樁采取“鋼管樁犧牲陽極保護陰極”的防腐措施,提高了平臺的穩定性。工程建成后將圍繞天津海域特點進行監控海域環境觀測。
2 工程海域環境質量現狀
為將海洋環境要素有針對性地進行比對,時時了解海洋環境趨勢變化,我們以“2014年天津市海洋環境狀況公報”大神堂環境監測數據作為背景值,通過平臺在線監測系統,與人工檢測進行比對,不斷修正海洋要素在線監測指標,從而對未來環境變化進行趨勢判斷。
2014年天津大神堂牡蠣礁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水水質一般,水體中主要超標物質為活性磷酸鹽和無機氮。其中全部站位活性磷酸鹽均超過二類海水水質標準。66.7%的站位無機氮超過二類海水水質標準。其它監測要素均未超標。
考慮到大神堂鄰近海域是天津市主要的海水增養殖區,養殖面積2000公頃,養殖產量7000噸。檢測結果顯示,增養殖區海水中主要超標物質為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和pH。增養殖區內水體呈富營養化狀態,近幾年營養指數整體呈上升趨勢,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重。
沉積物質量較好,均符合第一類海洋沉積物質量標準。
夏季監測共獲浮游植物38種,平均密度為444×104個/立方米,多樣性指數處于較好水平;浮游動物31種,小型浮游動物的平均密度為26146.6個/立方米,大型浮游動物的平均密度為251.4個/立方米,多樣性指數均處于中等水平;大型底棲生物32種,平均密度為440.0個/立方米,多樣性指數處于中等水平。
3平臺的監測應用
3.1應用先進科技管理手段,增強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技術支撐
針對海洋資源環境超載區和海洋生態紅線區等重要管理區域,通過應用在線監測技術實現對水體主要水質參數(溶解氧、營養鹽、石油類等)、生態指標(如自然岸線、濱海濕地、指示性物種等)等的全時段、全天候監督性監測,從而為海洋環境信息通報制度、海洋環境質量監督考核制度、海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等提供更具時效性的數據支撐。
3.2平臺在線監測系統構架設想
通過對主要污染物的指示性監測參數進行篩選,形成在線優先監測參數列表(表1)。結合平臺的設計內容以及主要污染物的指標篩選,設備間設置溫鹽井、驗潮井和監測預留井,可實時獲取溫度、鹽度、重金屬、溶解氧、營養鹽、潮位等監測指標的連續數據。海水營養鹽自動分析儀、海水溶解氧測量儀、硫化物現場測量儀、海水pH測量儀、海水營養鹽測量儀、海水濁度測量儀、多參數水質儀、便攜式流速流量儀和海水濁度測量儀等檢測方法已成為海洋行業的標準。具有海水水質多參數測試系統和海洋海水樣品采樣系統,實現海水自動檢測和采樣功能。
表1 海水水質檢測主要指標
項目
檢測范圍
檢測精度
水溫
(-5~40)℃
0.1
pH值
(0~14)pH
0.01
溶解氧
(0.0~20.0)mg/L
0.1
電導率
(0~1×105)μS/cm
±0.5%(FS)±1
濁度
0~1000NTU
0.01NTU
監測指標精度符合國家關于海水檢測標準,具有自維護和自確認功能,可以實時掌握各模塊及傳感器的工作健康狀況。
3.3在線監測應用的不足
各類化學、生物參數的在線監測技術復雜,成熟度較低,定量監測能力不足,且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維護難度大。用于海洋污染狀況和生態狀況在線監測的傳感器還很少;而營養鹽傳感器的維護保養要求高,每半個月左右需維護一次。在線監測探頭易被生物附著,影響較大,定期維護成本較高。誤差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營養鹽傳感器易被生物附著,維護周期對測量精度影響很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傳感器在測量時的過濾孔徑要遠大于實驗室過濾孔徑,測量結果受懸浮物影響很大。
4未來發展的應用―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
在完善海洋在線監測的基礎上,結合天津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分析,識別天津海域水環境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空間分布和變化趨勢,數據信息平臺除了具備在線監測數據管理分析功能之外,一般還應具備自動監控與預警、信息產品的制作與功能,可以實現浮標站位和參數管理、數據入庫、預警預報、信息產品制作和等。建設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對海洋生態環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應依據風險評估的需求,建立風險評估體系,將風險評估貫穿到整個管理過程中,包括建設海洋生態環境安全信息服務平臺、建立海洋環境應急信息系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海洋環境災害信息、海洋環境災害風險源分布信息、海洋環境災害敏感區域分布信息、海洋環境監視監測機構基本信息等相關數據庫、建立海洋生態環境安全信息共享網絡體系及共享服務平臺等。對災害發生幾率及強度預測評估、緊急應對風險以及災后恢復對策的評估,使之成為領導層面科學決策的支撐平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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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不堪重負的渤海
時代周報:康菲溢油事件以后,公眾最關心的其實還是對渤海生態環境的影響。對這個問題,你怎么看?
王詩成:海洋本身具有自凈能力。但渤海是個瓶頸式的半封閉內海,自身水體交換緩慢,它的生態系統非常脆弱。一旦發生石油污染,就會導致許多海洋生物的胚胎、幼體發育異常。海洋生態系統中的脆弱環節一旦受損害,小則幾年,多則幾十年都難以恢復。
19-3油田所處的位置是在渤海的深水區。在沒發生此次溢油事故之前,它所在的海域水質是一類水質。但發生了溢油事故,現在水質變成劣四類,它對渤海整個生態系統的破壞非常大,也非常難恢復。海上油田和海上碰撞溢油不一樣。海底溢油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比碰撞性溢油對于生態的破壞性更大。相關研究資料顯示,全球大型溢油事故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在20年后還存在。
我們應該重審渤海油氣開采的戰略定位,更加注意渤海生態環境的未來。從保護環境這一方面講,美國是比較“明智”,他自己的海域有石油資源,但其寧可打一場石油戰爭也不愿對自己大陸架上的油田進行開采而戰略封存。渤海生態環境堪憂,渤海一旦遇到大的地震和自然災害,處于渤海地質斷裂帶上的油田,會給渤海生態環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和生態災害。
時代周報:除石油開發的污染隱患外,渤海周邊沿岸還有許多化工企業。這對渤海的生態又有何影響?
王詩成:海上有油,陸上就有化工。過去非常難批的一些項目,現在陸續開建了。環渤海發展化工、填海的項目比比皆是,渤海的環境容量是有限,不是無限的。大量的生活垃圾和未處理或未達標的工業污水使得渤海變成了一個“垃圾處理場”。渤海的入海口地區荒漠化一直處于加重趨勢,生態系統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比如渤海是我國重要的經濟魚蝦索餌洄游產卵場,是世界著名的黃金漁場之一,但由于渤海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黃金漁場也隨之消失。
隨著沿海開發力度加大,濕地變成了開發區,面積大幅度縮減。濕地是生態環境的“肺”,濕地遭到破壞,直接影響渤海地區的生物多樣性。我們沿岸上游的一些造紙廠和高耗能、高污染工業項目,這些年掙的那些利潤,和資源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對健康造成的損失和對生態環境修復的費用來比較是九牛一毛,得不償失。以渤海東方大對蝦為例,上世紀70年代渤海生產對蝦近4萬噸,現在只有幾百噸上千噸了。經濟魚蝦嚴重衰退,形不成群體,有些優良品種不但退化,而且已經消失絕跡。
盲目追求GDP是禍首之一
時代周報:現在“環渤海經濟圈”的崛起有點“海洋”的意思?
王詩成:確實是這樣。我感覺現在環渤海地區到處都在搞開發。當然這里面不乏有一些成績,但不能忽視環境利益!
以石油開發舉例,上世紀80年代,加拿大一位學者說,加拿大在海上發現很多油田,但政府堅決不采海洋石油,什么時候能做到100%的保障了,什么時候再去開采。
相比之下,我們就走了西方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蓬萊19-3油田開采前,有關技術部門就告誡,有相當一部分油井有地質風險。19-3油田就處在渤海的地質斷裂帶上。作為一個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無可非議,但這種追求不能以損害環境為代價,尤其是海上油田的開發,安全第一、環境第一,不應該成為口號,要對GDP負責。
時代周報:那么,你怎么看待這種經濟利益和生態利益之間的沖突?
王詩成:繼珠三角、長三角后,環渤海又成一個新的經濟增長極。現在有人提出要“向海洋要土地”,向海洋要土地必須要科學地看待,不能不要,也不能隨意地猛要。渤海是生態敏感區,大規模的圍海和填海更要慎重。
GDP這個東西實在是太虛了,盲目追求它,就是以環境為代價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來說它也是破壞環境的一個罪魁禍首,必須要跳出GDP出政績、出干部的怪圈,把速度降下來,把質量效益和環境友好提上去,保住了青山綠水就保住發展的基礎!
“五龍鬧海”的體制困局
時代周報:在你看來,應如何才能有效治理渤海的生態環境?
王詩成:現在提出渤海綜合整治規劃,是由發改委牽頭,有十幾個部委參加的。這個規劃應該說既體現治標、又體現治本。如果真按照規劃來搞,渤海灣肯定很快就會見成效,但是,我認為在現行體制下,這一目的很難實現。
首先,在目前我國海洋管理體制中,存在環保部門、海洋部門、交通部門、漁業部門及部隊“五龍管海”現象。但在具體執法中,這五部門常發生扯皮,被戲稱為“五龍鬧海”;
其次,環渤海的三省一市又各自有各自的管轄權,要真做到達標排放和治理,還有個“要效益還是要環境、要速度還是要生態”的問題。
現在我們國家的海上管理成本高于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可是管理效果卻是最差的。魚越管越少,海越管越黃,環境越管越差,那為什么還要按照現在的管理模式繼續管下去?
篇4
摘 要:南海生態安全面臨著海洋環境災害、陸源污染、生態惡化、戰爭及自然災害等多種威脅;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雖然基本形成,但仍不夠完善,立法內容應當充實和調整,效力等級有待提高,行政執法體制有改革之必要,生態安全保障機制亟需創新,南海生態安全保障專門立法屬于空白;因此應當完善南海生態安全保障的法律體系,健全海洋生態補償和損害賠償制度,建立生態修復制度,完善南海生態災害應急處理制度,修改生態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改革南海執法體制。
關鍵詞:南海;生態安全;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DF46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074(2012)05010609
海洋生態安全是海洋可持續發展的前提,關系到國家環境資源保護總體目標能否實現,也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及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南海是我國最大的海域,北臨廣東、廣西、福建和臺灣四省,東南、西南及南邊毗鄰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印尼、文萊等東盟國家,面積大約356平方公里,主要由海南省管轄。南海在我國海洋經濟戰略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也是我國通往印度洋、大西洋等海域的主要海上運輸通道,因此,必須保證南海的生態安全。但生態安全的保障本質上依賴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本文擬對南海生態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進行一些膚淺的探討,以盡綿薄之力。
一、南海生態安全面臨的主要威脅
《2010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以下簡稱《海洋公報》)指出,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總體維持在較好水平,主要海洋功能區環境質量基本滿足海域使用要求,赤潮和綠潮災害有所減輕,但江河污染物入海量增加,溢油等突發環境事故災害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嚴重。近岸局部海域富營養化、海洋環境災害頻發和海岸帶生境破壞是影響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的突出問題。[1]《2009年南海區海洋環境質量公報》(以下簡稱《南海公報》)披露:“南海區海域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為30 750平方公里,比2008年增加21.3%”;南海區海域近岸水體營養鹽污染嚴重。2005年至2009年,南海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從11 200平方公里增加到30 750平方公里,嚴重污染海域面積則從1 420平方公里增加到5 220平方公里,污染海域面積明顯增加,水體中的主要污染物為營養鹽。可見,南海生態安全面臨著多方面的威脅。
(一)海洋環境災害
海洋環境災害主要包括溢油事故、赤潮、綠潮、海水入侵、風暴潮、土壤鹽漬化等。《中國海洋發展報告(2011)》(以下簡稱《海洋報告》)指出,受全球氣候變化、環境污染和人類開發活動等多種因素影響,中國近海海洋環境災害呈逐漸增加趨勢。但影響較大的海洋環境災害主要是溢油事故和赤潮。
油類污染是海洋生態系統面臨的主要威脅之一,通常包括油船泄漏、油罐破裂、海上油井井噴或泄漏、煉油廠排放油污、拆船排放油污等,其對海洋環境和生態系統的破壞十分嚴重,尤其是對海洋水質和海洋生物,甚至數十年內都難以恢復。近40年來,全世界每年因人為因素而流入海洋的石油及石油產品至少有1 000萬噸,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甚至災難性的后果。[2]南海海域曾經發生多起漏油事故,雖未釀成重大災害,但也足以讓人警醒。如:2004年12月珠江口曾經發生了當時國內最大的溢油污染事故。[3] 據《南海公報》,2009年9月一艘巴拿馬籍集裝箱貨船在珠海高欄島東南長咀附近海域觸礁擱淺,造成燃油泄漏入海。2011年2月三亞海域發生一起郵輪油污染事故,三亞海事局配合隨船監督的海南局船舶處工作人員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避免了較大范圍的海域污染。[4]目前,南海海域可能引發石油污染的隱患較多,主要包括:作為我國海上石油開采的主要地區,海上油井存在井噴或泄漏的危險;作為世界主要航運通道之一,貨運船舶甚至油船發生漏油或因海難事故導致大規模油污染的可能性始終沒有消失;此外,在沿海各地的拆船作業和煉油廠也都可能排放油污。油類是目前三種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
赤潮也是南海時有發生的環境災害。《南海公報》陳述,2009年南海區共發現赤潮8次,都在廣東省近岸海域,累計面積約391.3平方公里,與上年相比,雖然次數相同,但累計面積有了顯著擴大,2009年10月至11月在廣東珠海市淇澳島至香爐灣附近海域的赤潮面積一次即達到大約280平方公里。雖然目前南海赤潮造成的經濟損失較小,未發現人類中毒、死魚事件,但是對南海赤潮的危害性切不可小覷,須極早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二)生態惡化
《南海公報》披露,2009年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與廣東、廣西以及海南省三省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對南海區7個生態監控區的10個近岸生態系統進行了監測,其中4個屬于亞健康狀態,1個處于不健康狀態。南海區近岸生態系統的主要生態問題是水質污染以及天然岸線和棲息地減少,珊瑚礁、紅樹林和海草床生態系統受人類直接干擾破壞、生態災害及污染物排放的影響,結構和功能退化。《2009年海南省海洋環境狀況公報》(以下簡稱《海南公報)和《2010年上半年海南省海洋環境狀況公報》(以下簡稱《2010海南公報》)也通報了類似情況。
篇5
(廣東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廣東 湛江 524088)
摘要:海洋生態文明的建設,日益成為學術界乃至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通過從國外典型國家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經驗出發,對國外典型國家在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側重點、國際合作方式、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方面進行了深入的國際比較。
關鍵詞 :海洋;生態文明;經驗;國際比較
基金項目:本文系廣東省高校重大項目《廣東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體制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劉園園(1990-),女,江蘇鎮江人,研究生,主要從事行政管理研究。liuyuanyuan413@163.com
居占杰(1962-),男,河南信陽人,廣東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碩士生導師,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從事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6.019
近年來,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生態文明矛盾的日益加深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有不少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劉家沂通過研究近幾十年內海洋生態的變化,認為在開發海洋產業的同時,也要注重海洋生態行為準則與文明理念的建立[1];馬彩華等認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遲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眾參與機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2];伍善慶、伍錦姑提出開發海洋經濟時要做到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與填海建設協調發展[3];Elliott等從海洋生態補償方面對海洋生態文明做了研究,并將海洋生態補償分為生境補償、經濟補償及資源補償三種類型[4];袁路等認為海洋生態文明是自然生態系生態文明的基礎和前提,提出涉海高校應加強對大學生海洋生態文明教育、提升海洋生態科研水平[5]。從研究的總體成果來看,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研究,陸地方面明顯多于海洋方面。同時,為了降低海洋生態系統處于遭受破壞與威脅的幾率,保證其自身結構和生態服務功能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國際上逐漸轉變了海洋利用的觀念,從追求海洋經濟的高速增長轉變為講求海洋經濟的平衡發展,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方面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各國做法不盡相同,實際效果也千差萬別,因此,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借鑒,共同保護好海洋生態系統。
1國外典型國家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經驗
1.1美國
美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立法是于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在環境保護方面,該法是美國由“治”轉變為“防”的態度轉變標志。海洋生態安全主要由國家海洋大氣局負責,作為海岸帶管理的專門機構——聯邦海岸帶辦公室,于1973年在該行政機構設立。除了日常的海上執法外,還必須對海洋環境進行預測、監察及分析[6]。為了防止海洋生態系統的惡化,海洋保護區從1975年開始得到大批量的建設,到20世紀保護區數目已達20個,其中包括面積達到14萬 km2,在當時是世界最大的位于夏威夷西北部的的海洋保護區[7],多部門分工負責是保護區采取的主要日常管理模式。為了防治陸源及海上作業污染,除了頒布法律及國際公約禁止污染性廢棄物排放入海、舉辦國際溢油會議,反映防治油污染科技的應用與發展,在實際操作方面,美國還突破了體制內管理的局限即鼓勵多元主體參與管理[8]。《聯邦環境政策條例》規定,評價單位擬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后,應寄送有關的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并在地區報紙上公布以征求意見[9]。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聯邦政府設計了專門的救助網站、熱線電話,將事故的現狀、處理階段,如何提起賠償訴訟,如何與各政府機構進行溝通等最新的相關新聞公布于眾,讓公眾及時、便捷地獲取信息。除了動員全美的志愿者積極參與,聯邦政府還主動接受各種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技術、服務和物資等援助,并發動人們向各級機構報告污染的情況[10]。
1.2日本
日本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規是以1993年頒布的《環境基本法》為母法而進一步修定完善的,《環境基本法》對環境問題、國民的責任和義務、行政指導作了要求。之后頒布的《海洋構筑物安全水域設定法》與《海洋基本法》,是日本邁向海洋國家的戰略構想在法律層面上的體現。作為一個四面環海的海洋國家,日本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海岸法》為執行依據,向有海洋開發許可證的個人或企業征收土石開采費或海域占用費,征收的費用用于維護海洋生態的可持續發展[11];參與、舉辦各種形式的國際間或民間海洋環境保護活動;進一步構建全國范圍的環保型經濟社會體系,并以1994年制定的《環境基本計劃》作為法律后盾,以加強資源的循環利用;鼓勵國家、地方自治體、企業和個人共同參加環境保護、公平負擔環保費用;在控制陸源污染物方面,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確的職責分工,并鼓勵社會團體進行監督[12]。同時,為了提高企業的環保與責任意識、增強其投入治污的積極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證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貫徹落實,中央政府針對企業發展實際,在企業減排方面融入了激勵及規制機制[13]。除了嚴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濃度,減少污染負荷總量外,日本還投入大量財力,從事于污水處理設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14]。
1.3韓國
韓國定期對海洋污染狀況開展調研,及時進行打撈清理,在原有海洋廢棄物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推進了海洋廢棄物綜合處理系統開發。通過開展放映環保宣傳片、實行“全國海洋大清掃2001”等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眾的海洋保護意識。除此之外,為了倡導市民切身參與到宣傳和管理中來,政府還成立了專門的以民眾與政府合作為基礎的環保部門。《締結漁業協定后漁民及水產業發展特別法》在2001年進一步修正之后,在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增加了養殖業排污費用,所征收的排污費,用于保護水產資源及改善海洋環境[15]。為了推進灘涂的可持續開發,韓國政府以濕地保護區為中心,在觀光旅游方面編制了灘涂、生態觀光指南,并加強了濕地保護設施的建設。在海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方面:1997年與中國政府簽約環保合作項目——韓中黃海調查項目[16];1994年作為正式成員參加西北太平洋保護行動規劃;2002年與UNEP簽署了協定書,積極推進UNEP/NOWPAP在韓國成立事務局。除此之外,韓國還參加了由聯合國開發署(UNDP)和國際海事組織(IMO)管理和監督、全球環境基金會(GEF)支持的東亞海洋環境合作機構。
1.4其他國家
《海洋法》的制定,使加拿大成為國際范圍內第一個擁有綜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國家,該法是依照《聯合國海洋公約》制定,并于1996年公布實施。除此之外,為了調整近海天然氣和石油開采及運輸,防止由于這些生產性活動導致的海洋污染,加拿大頒布并實施了《加拿大石油和天然氣管理法》。法國對于水域污染的管理更為嚴苛,第83-583號法律于1983年7月通過,該法案以國內立法的形式著重規定了對污染問題的處理辦法,違規者情節嚴重的甚至獲刑事處罰。英國尤其重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海洋環境、“防、治”海洋污染,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污染控制法》,該法涉及海洋生態安全的治理問題,此外還有《公共一般法和措施》、《海洋傾廢法》、《大陸架法》、《商船油污防治法》、以及《油污染防治法》等[17]。2010年,在處理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方面,英國石油公司(BP)的處理方法堪稱典范,也為日后國際上在解決海洋溢油損害評估與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指引。在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德國一方面追求經濟發展、資源開發,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視環境的保護工作,即在宏觀上平衡、調控兩者關系,盡量避免極端的環境保護行為和片面地追求經濟增長率[18]。歐盟除了例行港口的檢查外,還設立了海面航行船只黑名單,低于排污標準的船舶禁止駛入歐洲港口[19]。歐洲開始生產不污染環境的超級油船,船上裝有先進的污水處理設備和垃圾處理設備。新西蘭政府于2000年保護生物多樣性戰略(NZBS)。2002年保護部(DOC)了“為保護海洋建立社區支持,保護海洋中的特殊場所”戰略[20]。聯合國為保護海洋環境,組織并實施了14 個全球區域行動計劃,且為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國際法基礎。
2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國際比較
2.1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側重點不同
海洋生態補償即國際上所說的“生態或環境服務付費”,即以可持續利用海洋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綜合運用行政及市場手段,完善激勵或懲罰機制,以減少外部不經濟[21]。通過德國、英國和日本三國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在生態補償機制方面,德國最大的特點是資金到位、核算公平,重視采用多種經濟手段,如采用“綠色”稅收政策,增收環境保護稅;英國側重補償資金的運作及對受害者的支持;日本則由政府出資墊付,再根據法律由各單位分攤。以海岸工程為例,德國不萊梅港工程損失了89 hm2自然灘涂和16 hm2濕地,損害了濱海生態系統,鑒于此,港口管理部門出資進行保護,在建設前開展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性的問題進行防治、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建設了一系列配套修復工程并進行修復跟蹤監測[22]。通過污染物總量控制、生態補償等一系列法律措施,經過多年環境保護治理工作,其海域水質、海洋生態環境較上世紀有較大的改善,成為世界典范。2010年位于墨西哥灣的英國石油公司(BP)的“深水地平線”鉆井平臺發生爆炸,導致的原油外溢事件使墨西哥灣生態環境遭遇了“滅頂之災”。事故發生后,BP及時建立專門的事故賠償基金,花費200億美元用于賠付事故的受害者,為了保證基金流向的透明,將該項基金的運作權委托給專門籌建的海灣海岸索賠機構,對受害人的索賠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故的處理方法堪稱典范,也為日后國際上在解決海洋突發事件的損害與補償等問題做了引導。為全球的海洋溢油賠償、海洋生態損害評估與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指引。日本主管大臣在新建、改造及修復相關海洋保護設施時,用國家相關資金進行墊資,先行施工,施工竣工后,由應該分擔負擔金的都府縣或者其他海岸管理者所屬的地方公共團體,按照國家規定的負擔金繳納款項直接向國庫繳納。
2.2國際合作方式存在多樣化差異
由于海洋流通介質環流性的特點,海洋生態問題一旦發生很可能會蔓延到全球。因此,國際合作有利于推動海洋生態文明的建設。國際合作除了有利于技術、信息、人員的交流,且全球生態環境的共同改善所產生的效益將大大超過各國單獨行動所帶來的生態效益。雖然大多數國家逐漸融入國際合作機制中,但采取的國際合作方式存在一定的多樣化差異。以日本和韓國為例。作為四面環海的島國,日本的海洋產業對經濟的貢獻占據較大比重,因此,海洋環境的保護活動是日本國際合作的重要項目之一。除了作為正式成員國參加聯合國環境署為保護海洋環境組織的14 個全球區域海行動計劃之一的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積極推動IMo即國際海事組織在國際范圍內推行的海洋環境保護協定的達成之外,日本還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海上保安廳于1990年與美利堅合眾國海岸警備隊締結備忘錄,內容包括互相交流相關防止海洋污染的信息,開發、探究人才交流的方式、途徑等,定期互邀進修生了解學習海上防災、海難救助的知識,并組織各種技術轉讓、召開專家會議;為了促進中東和平,日本于1993年舉辦了中東環境討論會,并在1994年派遣專家前往印度尼西亞傳授防除溢油技術[23]。1997年韓國與中國政府簽約環保合作項目——韓中黃海調查項目,開展該項目主旨是獲取大量黃海公海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的科學監測資料。1994年韓國作為正式成員參加NOWPAP,即西北太平洋保護行動規劃。2002年與UNEP簽署了協定書,積極推進UNEP/NOWPAP在韓國成立事務局。在韓國設置的事務局,反映了韓國在UNEP/NOWPAP中的積極立場。除此之外,韓國還參加了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和聯合國開發署(UNDP)管理和監督、全球環境基金會(GEF)支持的東亞海洋環境合作機構。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韓國參加了大量的國際合作項目,但是,日本除了參加國際行動計劃、支持國際海事組織外,還積極主動派出和邀請人才進行經驗交流,派遣專家去國外推廣、傳授經驗、技術,且舉辦了各種長期、短期的經驗交流學習會,國際合作方式多樣。
2.3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的區別
以日本、美國和韓國為例。在污染物的治理過程中,日本地方政府是主力軍,政府則更多地扮演了指導和協調者的角色,通過提供大量的數據資料及相關行政手段,輔助地方政府制定科學可行的陸源污染治理政策,并對中央和政府的污染物治理職責作了明確的分工,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同時鼓勵公眾、社會團體及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此外,日本越來越意識到通過教育、宣傳等手段提高國民環保意識的重要性。2003年制訂的《環境教育法》,使日本成為繼美國之后的第二個正式擁有環境教育法的國家。隨著綜合海洋政策本部于2007年建立,污染物治理政策的實施推進力度更加集中而全面。同時,為了提高企業的環保與責任意識、增強其投入治污的積極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證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貫徹落實,中央政府針對企業發展實際,在企業減排方面融入了激勵及規制機制。從1979年開始,日本政府制定了區域范圍性質的COD總污染物量的控制標準。除了嚴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濃度,減少污染負荷總量外,日本還投入大量財力,從事于污水處理設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據報導日本東京對沿岸、內灣、海域內運河進行常年水質測定,規定每月進行1~4次常規調查,并設立39個自動監測站,每小時監測一次。此外,“第一青海丸”、“第二青海丸”和“清流”號,每年對海域污染、赤潮及水生生物種類和數量進行兩次調查。美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在法律層面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入海標準,如《海洋傾倒廢棄物禁止法案》、《環境保護署關于海洋傾廢的規則》、《海洋傾倒法》、《船舶污水禁排條例》等,除了禁止將污染物排放入海外,還規定了五種海洋傾廢許可證,即臨時、普通、研究、緊急許可證以及特殊許可證,同時規定了具體執行標準,涉及國際層面的廢棄物傾倒違規事件由國務院專門機構負責協調處理。為了將禁止污染性廢棄物排放入海進一步提升到國際高度,美國于1969年及1972年,先后頒布《公海公約》及《防治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韓國定期對海洋污染狀況開展調研,及時進行打撈清理,在原有海洋廢棄物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推進了海洋廢棄物綜合處理系統開發。1999年開發了海上漂浮垃圾打撈系統,在國東港、統營等海面打撈漂浮污染物1 138噸;2000年完成了146處港灣的水中廢棄物調查,并在釜山多大蒲港等24個海域打撈數值為12 687噸的廢棄物;隨后,巨文島港等處于2001年的打撈數值上升到7 000噸。除此之外,韓國還根據調查情況實時制定了各港灣廢棄物數據庫及分布圖,定期開展打撈工作;2001年開發了處理廢泡沫塑料的機器并展開防治陸上廢棄物入海設施的研制,設計了專用焚燒爐來集中處理海洋廢棄物。通過開展放映環保宣傳片、實行“全國海洋大清掃2001”等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眾的海洋保護意識。除此之外,為了倡導市民切身參與到宣傳和管理中來,政府還成立了專門的以民眾與政府合作為基礎的環保部門。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在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方面,日本由政府主導對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在強化了相關環保政策執行效果的同時也從公眾角度即內因方面提升了保護環境的使命感、增強了對污染治理政策的認同感。同時,無論是政策制定還是具體實施,并沒有教條地按照行政層級劃分,中央政府沒有干擾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在推行、實施污染物治理政策過程中,并沒有單一地運用行政手段,而是通過教育、法律、經濟、行政等綜合手段實施污染治理政策。美國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更多地側重于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將各種要求、標準、責任人、實施人等確立下來。最具有特色的是所制定五種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專門部門負責處理污染事件,提高了工作效率。韓國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打撈及制定政策工作,態度嚴謹、工作持續化,且不斷研制新的打撈設備以進行長期的打撈工作,將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視為長期性工作。和日本一樣,韓國也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活動,成立合作管理機制,倡導市民參與管理。
3結束語
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是文明建設的基礎,在追求海洋經濟發展的同時,要著眼于海洋的可持續發展,以海洋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與海洋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與利用。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意識到海洋生態系統日益退化,認識到海洋保護的重要性,并做了大量的防治工作。但各國在政策制定、具體措施、實際效果等方面又各有不同,因此,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斷學習借鑒,共同保護好海洋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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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生態損害;侵權救濟;問題;對策
一、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概述
(一)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概念
筆者認為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概念即由于產業活動或人為原因,對生態系統、生態安全以及人類的安全造成現實的或者將有的威脅時,通過國家公法強制和私法協調能力結合從而實現侵害的排除或損害的填補措施等。
(二)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特征
1.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主體廣泛性與環境侵權法相比,環境侵權法所保護的主體主要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財產,而生態侵權救濟所保護的主體就相對廣泛,并不局限于人和財產這兩類,還包括國家及相關組織、非法人組織等其它權利,不僅包括當代人的權利,還包括后代人的權利,其范圍之廣不是環境侵權法所能并級的。2.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救濟多樣性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主體十分廣泛,從人身損害到財產損害到國家權利到公眾的生存權等等,根據其侵害的主體以及程度,需要運用民事侵權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等,在民事訴訟救濟、刑事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救濟等方面都會涉及。3.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國際性目前已經有學者提出“全球性思考”作為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理念之一,全世界也已經成立了世界環保組織、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國際綠色和平組織等若干個世界性的環保組織。可見生態無國界,在對生態損害侵權經行救濟時,國家之間可相互借鑒其成功的救濟經驗。
二、我國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國務院制定的涉及生態補償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50余項行政法規;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等200件法規性文件。截止目前,國務院的80多篇關于生態補償的法規和政策中,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規的制定、資源與能源的利用、農林牧漁業的規劃調整方面;微觀內容則包括自然資源的補償和恢復以及生態區域的建設和維護等方面。隨著生態環境的急劇惡化,2012年11月,黨的十站在新的起點,做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多位國內權威的資源環境法學學者參與制定《生態補償條例》,此條例已是例箭在弦上。國家大力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與制定的《生態補償條例》將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生態損害的救濟方式,為生態環境的保護及修復行動做好護航準備。
三、我國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立法缺失
面對如此眾多的法律法規,我們卻很難找到有關生態損害侵權的概念界定和救濟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第95條針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第66條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作了規定,以及第90條第2款中對海洋環境損害的救濟主體經行了限制。雖然相關條文對海洋生態系統的侵害及相關責任的承擔作了相關規定,但是該條文只針對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的海洋生態侵權,卻沒有保障漁民的財產損失、小區域范圍內的生態破壞等其他權利。除此之外,還存在海洋生態侵權的救濟主體不充分、救濟方式過于單一、賠償范圍過窄等一系列問題。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中賦予了環境污染侵權中的相關侵害人一定的司法救濟權利,但涉及生態侵權這一內容卻極少。從1989年起,全國第一個環境保護庭在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成立。據法制網的公開數據,2012年末我國共建有90余個環保法庭;但是到2013年7月全國共設立了約130個環保法庭,半年多的時間環保法庭的增長率達到44.4%。而據不完全統計,自1998年以來,我國每年的生態環境污染糾紛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但是環境保護法庭卻遭遇“門庭冷落”的現狀。究其原因,法律機制的缺失是造成環境保護庭案源的主要因素。
四、完善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立法設想
(一)生態損害侵權的民事救濟
我國應在物權法中明確,將生態資源作為一種公共物權來對待,在對生態造成損害后,必須要賠償,而不是侵害了人身和財產才賠償。法國在2003年《環境》中規定:人人必須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支付賠償;《德國環境保護法典》和《意大利環境法》規定: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造成生態環境的改變、惡化、部分或者全部喪失生態功能的,行為人要對國家負民事責任。我國應當借鑒以上幾國的法律,將保護生態環境作為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寫進法條,樹立環保意識。1.確定明確的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侵權法的基本構筑,如何確立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生態損害侵權救濟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此我國可借鑒歐盟《關于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的第2004/35/EC號指令》的規定“針對經營者不同性質的職業性活動”確立兩類不同的生態損害民事責任歸責原則。①所謂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對經營者經營的高風險、高環境污染的職業活動使用嚴格責任;對經營者經營的無風險、無環境污染的職業活動則使用過錯責任原則。2.延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探討和研究訴訟時效的運用在司法實踐中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該訴訟時效比普通的訴訟時效只長了一年。筆者認為生態損害侵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比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長一些,因為生態損害的危險是潛在的,而且生態被破壞了,以后就很難恢復。在德國的《水法》中就規定了向水體排污而導致他人損害的訴訟時效為30年,生態損害侵權救濟可參考該規定。
(二)生態損害侵權的行政救濟
因生態損害侵權糾紛涉及的主體廣泛、因果關系復雜、專業性強、訴訟過程耗時長、訴訟費用高昂等原因,不少學者都建議建立生態損害侵權的行政救濟。我國學者柯堅建議向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學習有關生態損害侵權的行政救濟,如歐盟《關于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的第2004/35/EC號指令》里的一些相關規定———對依據該指令采取的預防、補救和修復措施而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來承擔;對于該費用相關機構有權通過財產保全或其他適當的保證方式向經營者追償。②畢竟利用生態損害侵權的行政救濟則使訴訟過程更方便、快捷。
(三)建立生態損害責任追究終身制
生態環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周期長。從周期的角度看,生態問題很難在短期內看到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態損害責任追究終身制。在此可借鑒我國在安全生產領域責任追究終身制的經驗,設立此制度,有助于樹立政府、行政機關、公民關注長遠發展、戰略規劃。2014年1月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審議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該條例規定,逐步完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結合領導干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下去。這是首部生態地方法規,我國應逐漸將生態損害責任終身制立法,進一步完善生態損害責任終身制的細則。
作者:郭美玲 單位:重慶大學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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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石油泄漏;海洋污染;公民環境安全權;法律建議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6-0057-02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發展迅猛,但同時海洋環境污染也日趨嚴重。所謂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指的是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壞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我國的海洋國土面積廣大,面對日益嚴酷的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問題,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對其加以分析,并找尋填補漏洞、減少污染的措施,是亟須認真對待的課題。
一、石油泄漏事件概況
(一)近年來我國石油泄漏導致海域污染事件
2011年4月22日,中海油公司在渤海灣中的石油存儲裝備產生損毀,多座油田被迫關閉,損失嚴重,以其去年原油日產量約7.2萬桶計算,停產油田日產量相當于整體日產量5.4%。2011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匯報,其在渤海中的南海一號鉆井平臺發生溢油事故。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國公司的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件,造成中國渤海水域840平方公里水域污染,沿岸海產養殖戶損失慘重。
(二)全球重大漏油污染海域事件
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至21世紀初,世界主要運油的海上路線都發生過重大的石油泄漏事件,給當地以及周邊的海域、陸基沿岸等等都帶來了巨大的災難。2007年1月,俄羅斯一艘油輪遭遇狂風,最終沉沒,石油泄漏近三千噸,鄰近海域污染嚴重。2002年1月,利比里亞一艘油輪在位于西班牙周圍海域遇難沉沒,近七萬噸石油泄漏,導致法、西、葡等國家共計數千公里海岸線遭受泄油污染,大量海鳥死亡,海洋環境受損嚴重。
可見,石油泄漏導致的海洋環境污染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共同難題。沿海環境遭到沉重破壞,海洋生物圈遭受滅頂之災,沿岸居民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從公民環境安全權角度探析漏油污染事件
公民環境安全權是環境安全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始發于20世紀六七十年代,伴隨石油泄漏污染環境事件的不斷增多,環境安全已經成為全人類所共同關注的焦點。所謂公民環境安全權,亦即民眾享有的與其生存環境足額相關的生態環境及其要素處于良性的運轉過程中,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危害,適合人類居住的良好狀態的權利。依據各環境安全要素客體自然物理屬性及法律屬性的不同,公民的環境安全權具體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公民環境安全合理使用權;公民環境安全知情權;公民環境安全事務參與權;公民環境安全監督、檢舉、控告權;公民環境安全人格權;公民環境安全損害求償權;公民環境安全損害救濟、保障權。
(一)公民環境安全權產生的認識論依據
1.可持續發展觀
根據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上,需要不斷地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可持續發展理念既滿足現代人的客觀要求,同時也不傷害將來人的環境權益。海洋環境所具備的自我凈化能力,其發揮亦需要時間,原油泄漏會因為海洋生物的新陳代謝最終歸于無形,但這個時間是極為長久的,給不同時代的人們都會帶來相應的損傷。
2.生態契約觀
洛克曾說“即使說當人們確信他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些自然權利沒有得到最高的權威的尊重時,他們有權更換它,代之以新的權威”。隨著海洋環境時代之來臨,其安全問題面臨曠古未有之形勢,加之因石油泄漏所帶來的海洋環境安全問題的國際化,最終引出生態契約論。普通民眾的生存環境,為人類社會所共享,亟須在全球領域內進行管制,最終帶來了保護環境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它們伴隨人類社會的發展而壯大。因此,因石油泄漏引致出來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安全問題之法律也需要更新。
3.環境正義觀
環境正義的實現,以公民個體享有相因應的環境安全權為前提,同時,又將環境安全權的建構作為基礎。融入環境安全法規體系框架的管控之中,每個人可以盡最大程度的表達自我的環境訴求,建構相應的、較為完善的保障法律機制。如果沒有賦予每個普通民眾環境安全權,就勿論實現實質意義上的環境正義。
(二)公民環境安全權產生的法理依據
1.環境安全、健康要素的共同信托理論
根據環境共同信托理論,環境安全是每一個公民組成的民眾全體的共同權利來源,是公民全體的共有財產,任何個人無權對其加以支配并損傷。公民作為一個整體是就作為共有人的法律地位將之委托給國際機構、國家等實體,對其進行必要之維護保障。因此,國際機構、政府等就有義務將其及時履行并加以管理維護,公民擁有監督權利。
2.權利制約權力理論
“沒有權利的驅動和指引,權力會失去源泉和方向;沒有權利的制衡和約束,權力將會在其社會運行中蛻變。”公民的環境安全權以知情權、參與權、索取救濟與補償的保障性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的履行行為,進而保障民眾個體的環境安全權之真正實現。假設民眾的環境安全保障權不能實現,則其相因應的環境安全之義務亦不可能有更為清晰之認知。
三、從法律維度探究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成因
1.相關法律與法規不完善
我國曾簽署的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對于海洋環境保護及生態補償方面的條約、公約計二十余份,相關方面的國內法律制定也有多部,但究其數量雖巨,依舊欠缺相因應的補充實施條款細則,形同虛設。對于石油泄漏污染的法律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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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民族最多的國家,由于工業有害物質排放,資源過度開發,農業化肥及除蟲藥劑大量使用,生活廢棄物及垃圾的污染等,使我國生態環境產生了嚴重的失衡,加上人類的經濟活動和掠奪式開發,使生態嚴重破壞,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嚴重的危害。我國生態安全問題已成為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
筆者認為,通過對我國生態安全現狀的分析,有助于進一步提醒國人對生態安全問題引起充分重視,積極解決我國的生態安全問題,切實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同時積極參與國際生態安全合作,維護我國國家利益。
一、生態安全的基本含義、構成和特點
(一)生態安全的基本含義
生態安全迄今為止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但一般認為它包括兩層基本含義:
一是避免由于生態環境退化和資源短缺對經濟發展的環境基礎構成威脅,從而維護一個國家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對于本國經濟持續發展的環境支撐能力;
二是避免由于生態環境嚴重退化和資源嚴重短缺造成環境難民并引發暴力沖突,從而防范生態安全環境問題對區域穩定和國家安全構成的威脅。第二層含義則是外交、軍事范疇新概念。
(二)生態安全的構成
生態安全就是生態系統的安全。該系統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生物與其生存的環境及生物與生物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彼此間通過物質循環、能量流動和物質交換而形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生態系統的組成十分復雜,最主要的影響因素是土地、水、大氣和生物。
生態安全主要由土地安全、水資源安全、大氣環境安全和生物物種安全等因素構成。這其中任何一個構成因素出了問題,都會影響生態安全并進而影響到國家安全。生態安全的構成示意圖如圖1所示。
(三)生態安全的主要特點
與影響國家安全的其他因素相比較,生態安全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是整體性。生態環境是自然界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最終達到相互平衡的系統。對局部地區環境一個因素的破壞或不合理利用,就會影響到這一地區整個環境的穩定度和環境質量的變化。
二是長期性。生態環境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人類一旦對生態環境施加某種影響,那么這種影響在很長的時間內都會作用到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在當前條件下,這種影響以負面影響為主。
三是不可逆性。人類對環境的過度利用一旦超過環境自身的承載容量,就會對環境造成破壞,而且這種破壞是不可逆的。至少在目前科學技術水平條件下,要想恢復大面積受到破壞的環境是不可能的。生態安全的主要特點如圖2所示。
二、我國生態安全的現狀
(一)生態安全問題嚴重
我國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面對13億人口壓力,加上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發展經濟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求經濟數量的增加,做過許多違背自然規律的事情,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破壞,我國的生態安全面臨著非常嚴峻的形勢。當前,我國生態安全問題在國土資源安全、水資源安全、環境資源安全和生物物種安全等4個方面的問題表現得尤為突出。
(二)國土資源安全問題
國土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賴以生存的最基本條件。國土資源的多少和優劣是決定一個國家安全程度的重要因素,對于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來說,尤其重要。目前我國水土流失面積達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37.08%。20世紀50年代以來,每年因水土流失而喪失耕地267萬公頃,平均每年“流失”耕地6.7萬公頃,我國荒漠化土地面積為262萬平方公里,是全國耕地總面積的2倍多,并且還在以每年2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相當于每年沙化一個中等縣。
我國森林人均占有量是世界最低的國家之一,據測算,按目前的砍伐速度,我國可采林將在短短7年內被砍完,我國草地面積正在逐年減少,草地質量也在明顯下降,其中中度以上退化的草地已達1.3億公頃,并且還在以每年2萬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展。
我國濕地資源占世界濕地面積10%,但已有近40%的濕地受到中度和嚴重威脅。其他生態系統也退化嚴重,造成生態功能下降,生態平衡失調,已對國土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因此,我國國土資源安全問題非常嚴重。
(三)水資源安全問題
我國水資源占世界水資源總量的8%,但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列為世界上13個貧水國家之一。我國可利用水資源為8000~9000億立方米,現在一年的用水總量達到5600億立方米,預計到2030年全國用水總量將達到8000億立方米,接近我國可用水資源的極限。我國有660多個城市,其中400多個城市缺水,有110多個城市經常鬧水荒,全國城市日缺水量達1600萬立方米,影響4000萬居民的正常生活。
現有水資源浪費、污染嚴重,河流污染由局部發展到整體,由城市發展到鄉村,由地表發展到地下,我國主要河流普遍污染,七大水系有1/3以上河段達不到飲用水標準。海洋污染也相當嚴重,據1999年統計,我國近海海域,4類和劣4類海水已達46%以上,其中東海劣4類海水比例高達53%以上,因此,我國水資源安全問題已經敲響了警鐘。
(四)環境安全問題
我國目前向環境排放的各種廢物數量遠遠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20__年我國工業廢水排放量為227億噸,市政污水排放量為220.9億噸,而廢水處理率卻很低,工業廢水處理率小于70%,市政污水處理率在15%以下,許多廢水未經任何處理便排入江河湖海。20__年我國二氧化硫和煙塵排放量分別達l995.1萬噸和1165.4萬噸。
據統計1999年全國338個主要城市中,只有33.1%的城市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其余66.9%的城市均未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其中還有137個城市低于國家空氣質量三級標準,占統計城市的40.5%。
我國平均每天產生城市垃圾l.5萬噸,每年要吞噬掉25萬平方米的土地資源來處理這些垃圾。另外還有一些難解、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將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引發環境危害,因此,我國的環境安全問題十分嚴峻。
(五)生物物種安全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生物物種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但目前已有4000~5000種高等植物瀕危或接近瀕危,占我國高等植物總數的15%~20%,經過確認的我國珍稀瀕危重點動植物分別達258種和354種。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和
國際貿易公約》所列的640個物種中,我國占有156個。
外來物種不斷侵入我國,嚴重威脅我國生物物種的安全。如20世紀80年代初隨木材貿易從美國侵入我國的紅脂大小蠹,1997年在山西省大面積爆發,使大片油松在數月間毀滅。目前該物種已經蔓延到河北、河南兩省,嚴重危及其他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另外還有美國白蛾、大米草、麝鼠、豚草、紫莖澤蘭、空心蓮子草等外來物種,已嚴重影響到我國許多地區,對本地區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巨大威脅,到了難以控制的局面。因此,我國生物物種安全問題嚴重。
(六)生態環境安全有加速惡化的趨勢
從整體上來看,我國生態環境安全有加速惡化的趨勢。例如:
近年來人人皆知的沙塵暴,20世紀50年代較大的暴發有5次,60年代較大的暴發有8次,70年代為13次,80年代為14次,90年代則多達23次;
海洋赤潮暴發,60年代以前十分罕見,從70年代開始赤潮平均每兩年發生1次,80年代赤潮增加到每年平均發生4次,到90年代,有的年份,赤潮竟達到30多次;
土地沙化也在加速,50~70年代中期,平均每年沙化土地1560平方公里,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平均每年沙化土地2100平方公里,進入90年代后,則平均每年沙化土地2400平方公里。
我國生態環境惡化的種種表現,從一個方面說明我國生態環境安全正在加速惡化。
三、我國生態安全惡化造成的嚴重后果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生態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生態環境破壞加劇,生態環境安全日益惡化,因而對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造成嚴重的后果。根據國家環保總局有關研究結果表明:
1986年因生態環境破壞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31.4億元,而1994年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則共計人民幣4201.6億元,接近同年全國gdp的10%;
1998年長江特大洪水,究其原因也是由于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生態安全日益惡化造成的,這次洪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人民幣2642億元。
上述損失只是生態環境破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部分間接經濟損失,沒有包括基因、物種消失等許多無法計算的潛在經濟損失,而潛在損失遠大于直接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通常為直接經濟損失的2~3倍,甚至上10倍。
在一些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生態安全非常惡化的地區,生態難民已經出現,如內蒙古阿拉善盟由于居延海干涸,迫使2.5萬牧民背井離鄉,青海、甘肅、寧夏、海南等省區也相繼發生了因生態安全嚴重惡化,人口被迫遷移的事件。
四、我國生態安全保護對策
一、進行全民生態安全意識教育,從人抓起
當前我國生態安全問題非常嚴重,更主要的原因是廣大公民缺乏基本的生態安全意識。因此,應當始終貫穿“以人為本”,從人抓起,積極行動起來,全民動員,人人動手的思想,通過各種渠道,在全體公民中間進行生態安全意識教育,特別是對青少年的教育,學校應當從小學開始開設生態安全課程教育。
各級政府部門領導和公務員應當在思想深處形成一切以生態安全為主的意識,做好維護生態安全的表率。只有重視全民生態安全意識教育,始終貫穿“以人為本”,從人抓起,才能在全社會形成人人懂得生態安全,個個維護生態安全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生態安全立法和執法工作
為了有效解決我國生態安全方面的問題,保護我國生態安全,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制訂和完善我國生態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同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于各類破壞生態安全的違法案件堅決予以查處,決不姑息。
對于積極保護生態安全的優秀事跡,應當在全社會大力宣傳,并給予重獎。另外,必須認真學習和積極借鑒國有關外生態安全保護方面的先進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生態保護的能力和水平。
三、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道路
經濟發展不僅要看經濟指標,還要看生態環境指標。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生態安全存在的嚴重問題,必須堅持走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的道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堅決放棄過去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發展模式,通過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從根本上解決生態環境污染。對于新建項目,必須優先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對于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絕不允許上馬。
生態環境指標應當作考核領導業績的重要內容,對于那些“污染型”領導,要堅決予以免職。
四、建立國家生態安全監測預警系統
國家應該像重視國防安全一樣重視生態安全,建立相應的生態安全系統監測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對于一些嚴重的自然災害和人為的生態環境破壞事件,能夠有效地作出預警和快速反應,以減少國家生態安全的破壞,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
五、遵循自然規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安全
目前,我國生態安全之所以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主要是因為過去違背自然規律,不按自然規律辦事,過分夸大人的主觀能動性所造成的。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生態安全存在的問題,必須遵循自然規律,嚴格按照自然規律辦事,并采取有效措施。必須切實落實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還湖、藍天碧水等工程項目的實施,積極建立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生態重點保護區,對重點動植物和重點生態功能區進行有效保護。同時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的自然修復功能,對已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有效修復。
六、減少農業毒害和污染,大力發展生態農業
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是減少生態環境污染和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發展生態農業必須合理調整農藥、化肥、除草劑等產品結構,堅決淘汰那些高毒、高殘留的農藥,淘汰那些影響生態環境安全的化肥、除草劑產品,開發低毒低害及無毒無害的農藥、化肥、除草劑產品,同是嚴格控制含磷洗滌劑的使用。因此,只有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才能有效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安全。
七、慎重對待生態技術推廣和外來物種的引進
為了有效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特別是生物物種的安全,對于生物技術的推廣和外來物種的引進,一定要十分慎重,不能盲目隨意和不顧整體利益。特別是對于轉基因的研究應當采取“急研究、緩推廣”的對策。只有慎重對待生物技術的推廣和外來物種的引進,才能減少外來物種及新物種對本地牲物種的威脅,有效保護本地生物物種的安全。
八、完善產權制度和實施生態補償制度
我國許多生態安全方面的問題
,從根本上說皆起因于對自然資源的產權不明晰及生態補償制度的未實施。
必須改變目前資源所有權“虛擬”、產權不明晰的狀況,進一步完善所有權制度,嚴格界定所有權、經營權和開發使用權,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
同時有效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征收資源和生態補償費。
兩種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可以促使使用者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另一方面可以為生態環境的保護提供必要的資金。只有通過完善產權制度和實施補償制度,才能有效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
五、結論
1、生態安全主要由土地安全、水資源安全、大氣環境安全和生物物種安全等因素構成。生態安全具有整體性、長期性和不可逆性3個主要特點。生態安全任何一個構成因素出現問題,都會影響生態安全,進而影響到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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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物多樣性公約》第2條可知,外來物種入侵主要包括對陸地系統和海洋系統的入侵。海洋是陸地面積的近2.5倍,是環境的重要調節器,因其開放程度相比陸地更高因而更容易發生物種的轉移,因此,對自然海域生態系統的破壞,相對陸地系統的物種入侵來說影響范圍更大、時間更長久,控制和治理也更加困難。同時,領海是沿海國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生物入侵還可能對沿海國國家主權構成威脅。因此海洋生物多樣性存在著比陸地生物多樣性更為特殊的潛在危險性。但現實是,在海洋生物入侵方面,無論立法還是研究都落后于陸地生物入侵的防治。預防和控制海洋外來生物入侵是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證沿海國安全穩定的重要內容。
一、海洋生物入侵的概念及其產生的特殊危害
目前,理論研究領域對海洋外來物種入侵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定義。通過分析、研究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對于外來物種和外來物種入侵所下的經典定義,筆者認為,所謂海洋外來物種入侵,是指某海洋物種通過自然途徑或是人類有意無意的活動,被引入到其他海域生態系統,其建立的族群影響和威脅到了當地的海洋生物多樣性,并對當地海域生態系統和經濟造成了一定的破壞。海洋生物入侵的途徑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引入兩類。自然因素入侵諸如洋流運動,熱帶風暴等自然原因導致的物種轉移;人為活動引入包括船底攜帶外來附著生物,壓艙水,水產養殖品種的引進等。相較于陸地物種入侵,海洋外來物種入侵具有一定的特殊危害性。
首先,入侵的海洋生物會破壞本地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降低區域生物的獨特性,威脅本地海洋的生物多樣性。入侵物種可能通過占據當地物種的生態位,建立起自己的種群,逐步消滅當地種族群,打破了維持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地理隔離。它們還可能與本土物種進行雜交,對本地物種遺傳多樣性造成破壞。同時,還會破壞當地海底的自然原貌和特有景觀,比如珊瑚礁。此外,外來赤潮生物對生態環境的適應性較強,很可能連續爆發赤潮,對當地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其次,入侵的海洋生物可能會直接或間接的造成當地經濟上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危害農林業、水產養殖業的發展,造成景觀破壞進而影響旅游業的收入等,間接經濟損失主要是破壞其他物種的生存環境,改變生態系統。據農業部的初步統計,目前我國已被400多種外來物種入侵,每年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200億元,其中一半以上的損失是海洋外來入侵物種導致的。
最后,入侵的海洋生物會對當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海洋入侵物種有可能攜帶著一定的寄生細菌或病原體,這將對本地物種的生存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甚至會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特別是海水養殖類的物種,經常會攜帶各種病毒和病原體,稍有不慎就會在引入地區爆發疾病。例如,從1993年起,我國海水養殖對蝦開始流行大規模病毒侵害,而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便是當時從臺灣等蝦病流行地區引進了帶病毒的苗種。
海洋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面積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1%,是地球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區域。由于海洋處在地球的最低處,各種廢棄、污染物質最終都將進入海洋,海水通過洋流運動進行著不停地流動,污染的來源往往難以確定。同時,海上作業的科學技術要求極高,海洋物種一經破壞便難以修復,損害結果往往是無法挽回的。盡管,目前已有二十余部有關外來物種入侵預防及管理的國際公約,但專門解決海洋和水生環境生物入侵問題的國際法律規制卻發展緩慢,落后于陸地生態系統中對生物入侵防治的國際法律規范,也與海洋物種愈發嚴峻的形勢不相適應。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特殊性探析
源于德國環境法的風險預防原則,最初的核心是社會應當通過認真的提前規劃和阻止潛在的有害行為來避免破壞環境。以第二次保護北海國際會議為開端,也就是從海洋環境保護開始,風險預防原則逐漸進入國際環境法領域。由于環境保護領域的范圍廣泛,涉及政治、經濟、倫理、科學等多方面問題,哪怕是在海洋環境領域,目前在國際上都很難對風險預防原則下一個統一或權威的定義。但人們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價值角度是一致的,根據大量的國際條約和會議宣言對于該原則的表述,我們可以從中得出該原則的核心要素:
首先,環境風險的潛在危害被懷疑達到了一定嚴重的程度。環境風險是指公眾對環境危害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嚴重程度的認識,具有潛伏性和不可逆轉性,根據發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然和人為兩種。自然的環境風險幾乎是不可控制的,而人為的環境風險產生的關鍵因素是人類利用、開發、獲取資源的活動,當這些活動所引起的環境風險達到一定嚴重的程度時,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當然,風險程度因地區和適用范圍而異,各國可以基于自身對環境標準的要求進行衡量。
其次,發生的風險與其將要產生的危害的因果關系中存在科學認識上的不確定性,人們尚未取得支撐該因果關系的確切可靠的證據。尤其是在面對從未遇見過的新型海洋環境問題時,必然會存在不確定的認識。但是,這種科學的不確定性不能作為延遲行動或拒絕行動的理由,否則,人類及其生存環境或許將遭受更為嚴重的不可逆的損害,這種損害遠比提早做好預防措施的人力財力耗費大得多,更何況人類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最后,風險預防原則能否有效實施關鍵取決于正確有效的風險預防措施。目前國際公認的風險預防措施主要包括:禁止與限制、最佳可行技術、最佳環境實踐和清潔生產等。各國應當在本國能力范圍內,最大化地就現有水平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以之為重要參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預防環境風險。但是從上面對于科學不確定性的論述可以得知,這種不確定性會對成本效益分析構成一定的局限,人類只能夠按照現有的認知水平和科技水平進行分析,在將來甚至有可能被認為是與成本一一效益相違背的。因此,環境風險的成本效益分析只具有參考價值,而不能成為唯一的決定性依據。
三、風險預防原則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適用
如上所述,海洋生物入侵問題所帶來損害結果是災難性的,但如今,該問題愈演愈烈的現狀似乎還沒有喚起人類的危機意識。風險預防原則在這一問題上是十分具有針對性的,在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上引入風險預防原則,并配以相應的預防措施,同時加強國際協作,必將對海洋生物多樣性形成有力的保護。
(一)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必要性
1.能夠最大程度的避免海洋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危害
國際海事組織指出,這些外來物種的入侵,是對全球海洋健康造成致命威脅的元兇之一。海洋是一個龐大的生態系統,物種的入侵途徑多樣,傳播速度快,繁殖能力強,土著物種的生存空間被占據后,就很難再繼續繁衍,只有逐漸消亡這一條路。海洋物種一旦滅絕,便不復存在。風險預防原則正好與這一點相對應,只要出現對本地海洋物種產生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就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預防。
2.適用風險預防原則弱化了海洋生物入侵對于科學因素的高要求
在無法預知環境對外來物種吸納能力的情況下,根據法不禁止即允許的理論,現行法律一般默認不能證明對環境有害的即視為環境安全的的原則。在海洋生物入侵問題上,無論是在事前預測還是事后治理上都對科學水平有著很高的要求,但在風險與損害的因果關系上一定會存在著科學的不確定性,若是都以無法證明對環境有害而逃避責任,那么必然會放縱外來物種的入侵。采用風險預防原則可以在這點上做到很好的彌補,各個國家都不得以缺乏準確的科學依據為理由,延遲或拒絕采取預防措施使海洋生物入侵帶來的損害最小化。
3.對于海洋物種多樣性的預防保護符合成本效益理論
在應對海洋物種入侵問題上,成本效益分析法確實比較難以適用。一方面是海洋環境復雜性、變化性的特點使得這種預防成本難以精確估測,另一方面是從歷史上來看,對于生物多樣性這一問題的保護,一直以來都遭到忽視,人類通常只會看到引入物種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往往不會考慮本地稀有物種所擁有的更為長久的生態利益。海洋物種一旦滅絕就無法修復,其生態價值是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的,貫徹風險預防原則防止海洋生物入侵所帶來的效益一定遠遠大于事后修補所花費的成本。
在防治海洋生物入侵方面,較之損害預防原則,適用風險預防原則明顯更為合適。下面以船舶壓載水這種海洋物種入侵最為典型的例子進行說明。為平衡船舶,保證安全航行,在船舶離岸時底艙都要注入一定的水體,當船舶裝載為了空出噸位,就得將水體排除艙外,這樣就產生了在不同海洋生態系統間進行的壓載水排入和排出活動,同時發生無意的物種引入行為。據估計,船舶每年將約百億噸壓載水帶到世界各地,幾乎每九個星期就會在世界各地發現一種新的入侵者。這種合法的人類活動所引起外來海洋物種的入侵,比違法活動所帶來的危害更大,并且更加難以控制。因此,風險預防原則在海洋生物入侵的防治上更加有效用。壓載水所攜帶的外來物種往往會對本地的海洋生態系統造成破壞,土著物種若是遭到排擠直至滅絕,這種后果是無法修復、無法逆轉的。若是等到破壞后再進行治理,地球生態利益所遭受到的損失將難以估算。目前,將有害水生物體引入新的海洋生態環境已經被確定為全球海洋面臨的四大威脅之一。因此,不僅在船舶壓載水排放之前必須對排放地以及壓載水中的生物進行調查,還應當在本國的能力范圍之內采取足夠的措施進行預防,比如及時清理壓載水中的沉積物等。即便存在尚未確定的科學證明,也應當將預防措施最大化,倘若污染,便再沒有進行治理的機會。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具體適用
1.將風險預防原則確立為制定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
將一項原則能夠盡快用于解決現有問題,最有效率的辦法就是以該原則為中心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如前所述,海洋生物入侵問題具有特殊性和不可逆轉性,針對這類問題法律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彌補其穩定性和滯后性所帶來的空白,以達到最大限度減少損害的目的。例如我國1988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雖然在立法宗旨、預防原則的精神,提出的諸多訴求,但遺憾的是該法并未明確設立風險預防原則,制度設計等方面或多或少滲透著風險其內容已經無法滿足當前風險社會所在海洋生物入侵問題上更是如此。把風險預防原則正式確立為制定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同時在環境立法中將該原則的幾個要素一一科學的不確定性、危害結果的不可逆轉性、本國范圍內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等在海洋生物入侵問題中具體化,這樣才能夠在短時間能減輕海洋物種遭到破壞的程度。
2.借鑒其他國家相關方面的先進措施
對于海洋生物入侵問題適用風險預防原則最富有經驗的國家是澳大利亞。早在1991年,澳大利亞為預防及控制由壓艙水攜帶引入外來有害水生生物,頒布了《壓艙水管理指南》,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強制執行的關于壓艙水方面規定的法律。該法明確要求壓艙水排放前要進行交換并去除其中的沉積物。1999年,為保護自然物種,《澳大利亞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全法》第一章第3條中規定了預防滅絕、促進受威脅物種的恢復和為鯨建立保護區等措施。此外,還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有關生物多樣性事務的決策時必須適用風險預防原則。2001年7月起,澳大利亞還加強了對進入其沿海地區船舶的壓艙水管制。凡是由管制機構評估后顯示含有危險外來海洋物種的高威脅度船舶,必須在公海更換壓艙水。這種典型的風險預防方法可以成為我國國內法關于這方面防治的典范。
還有一些國家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制定具體措施,并且對這類措施給予法律保障。例如,1993年,德國于《遺傳工程法》第6條中規定,從事遺傳改性生物體的任何人必須進行風險評價,這種評價程度應當根據最佳實踐、適用最佳可行技術以避免對人類、自然和環境的潛在危害。而比利時、奧地利等國的相關法律中也存在類似的規定。
3.加強國際協作
由上述海洋的特殊性可以知道,海洋物種的維系和海洋環境的保護不是僅靠一個國家的力量就能做到的。防止海洋物種入侵,必須要加強國際協作,在此之前已經有許多國際公約對這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196條規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轄或控制下使用技術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環境某一特定部分引進外來的或新物種致使海洋環境可能發生重大和有害的變化。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更是多處涉及了風險預防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各成員國必須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計劃或其他管理戰略,建立保護區,重建和恢復已退化的生態系統,促進受威脅物種的復原,防止引進、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脅到生態系統、生境或物種的外來物種。2000年的《卡塔赫納議定書》第15, 16條中有關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規定更是充分體現了風險預防精神。
篇10
關鍵詞:生態收益;生態責任;生態行為
中圖分類號:F271-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409(2013)02-0099-05
一、導論
對生態環境問題的處理,人們經歷了由末端治理到預防為主的觀念轉變,逐漸認識到企業本身即是一個生態單元,企業內部和企業之間按生態規律進行生產布局具有重要性。吳玉屏(2001)認為,人類在社會領域的經濟活動需要遵從自然的相關生態規律,達到維持生態平衡的目的。
自然界中各種生物需要適應食物鏈以求生存,企業也需要確定自己在產業生態鏈中的位置以從產業生態系統中獲利(Dunn和Steinemann,1998)。這是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生態友好生產模式的內在基礎。與此同時,研究表明,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法規的存在、公眾的壓力(Henriques和Sadorsky,1993)以及來自生態消費市場的激勵,構成企業生態友好行為的外在動因。因此,生態因素逐漸成為影響企業績效的關鍵業績指標(Searcy,2009)
為促成企業發展模式的轉變,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公眾(尤其是企業的利益相關方)的壓力是否發揮了作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生態生產行為規范是否構成壓力?壓力是否足夠?……綜合起來,生態因素是否成為了影響企業績效的關鍵指標?
2010年發生在美國墨西哥灣沿岸的BP公司漏油事件以及2011年發生在中國渤海的中海油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既為我們分析生態事件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提供了可供比較的案例,同時,通過其行為差異背后影響因素的對比,也為我們激勵企業行為生態化指出了方向。
二、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及其與BP公司的對比:利益相關者視角
對于傳統產業尤其是污染密集型產業而言,產業生態化是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重要方法(Niutanen和Korhonen,2003)。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大企業面臨可持續發展的壓力尤其大(Hart,1997)。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公司都是知名的資源開采型大企業,亦屬于污染密集型企業。應對越來越強烈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它們需要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來進行生產和經營,進行產品生命周期管理。
企業是利益相關方的企業。研究表明,企業的利益相關方可以從正反兩個方面影響企業行為(Ilinitch,1998)。而外部性的存在,會使利益相關者增加其對企業的影響,以促使企業減少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而增加積極的影響。
(一)兩事件處理過程描述
表1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的回放及其與BP公司的對比來自百度搜索,經過作者整理。
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的經過及其處理1213BP公司漏油事件的經過及其處理2011年
6月4日1213發生事故的B平臺開始少量溢油1213未停止生產作業12132010年
4月20日1213石油鉆井平臺起火爆炸,造成7人重傷、至少11人失蹤1213迅速為人們所知6月17日1213C平臺發生小型井底事故1213未停止生產作業12134月20日1213事發當天,奧巴馬命令內政部長對此事故展開詳盡調查,在30天內提交報告1213“墨西哥灣的漏油事件”的處理6月21日1213微博最早披露漏油消息1213漏油信息開始流傳,但未停止生產作業12134月22日1213平臺沉入墨西哥灣,有疑似漏油跡象1213白宮稱“尋常事故”6月30日1213國家海洋局介入調查1213國家海洋局的介入調查,仍繼續生產作業12134月24日1213海岸警衛隊證實油井漏油,每天泄漏大約1000桶原油1213調查結果出爐7月5日1213中海油否認隱瞞,稱媒體嘩眾取寵1213媒體初次曝光,康菲否認實情12134月29日1213浮油當晚抵達路易斯安那州海岸,事態進一部擴大1213美政府全面介入救災7月6日1213事件致840平方千米海水變劣四類1213漏油事件繼續升級12135月3日1213BP承諾為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負責1213表明態度7月14日1213國家海洋局叫停,康菲稱已停止1213海洋局叫停康菲作業,但遭隱瞞,還在繼續作業12135月13日1213BP水下錄像,漏油成本預期升至4.5億美元,CEO承認可能因漏油事件辭職1213公布事態進展7月30日1213海洋局令康菲8月31日前堵油源1213海洋局給出堵漏限令12135月20日1213BP宣稱已可收回60%的泄漏原油1213著手進行善后處理8月24日1213康菲開會稱愿意承擔責任1213做出空口承諾,卻無行動12135月24日1213美國成立總統委員會調查原油泄漏事件,BP為清理油污已花費7.6億美元1213為善后買單8月30日1213海洋局成立渤海溢油索賠小組1213拒絕索賠,歸咎自然因素12135月29日1213BP或1年前便知泄油井存在隱患,同時,BP宣布“滅頂法”封堵漏油失敗1213采取實際措施進行善后,但未成功9月1日1213康菲石油公司稱已封堵渤海溢油源1213實際未封堵成功12136月3日1213BP堵油首傳捷報,有望控制漏油1213事態得到控制9月2日1213仍有溢油點,海洋局責令康菲停產1213緩慢實施,無視法令12136月6日1213BP承諾將墨西哥灣環境恢復原樣1213進一步表明態度9月5日1213康菲稱蓬萊19-3油田231口井停產。中海油股票上漲9.39美元1213迫于壓力,宣布停產,但漏油還在繼續12136月8日1213BP表示其采集已泄漏原油的速度有所加快1213以實際行動進行補救9月6日1213溢油累計污染5500多平方千米海水,嚴重影響海洋生態和海洋漁業1213漏油造成污染進一步加劇9月15日1213渤海溢油現場仍有油花油帶1213污染進一步擴大9月18日1213蓬萊油井仍有油花溢出1213污染仍在進一步擴大1213公司股價自4月20日開始持續下跌,三個月內,BP公司股價暴跌三分之一,市值蒸發800億美元,二季度BP公司凈利潤為-175億美元,年度累計實現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37.2億美元(二)管理層態度對比
高層領導的支持對環境事項的理解和承諾至關重要(Tilley,1999),尤其重要的是管理層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理解和態度(Cordano和Frieze,2000)。而管理層的行為除了管理層的內生動機,還需要來自外部的利益相關者的激勵(Stefan Schaltegger,1997)。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發生之后,管理層開始是拒不承認,并且對媒體的報道加以批評,隱瞞實情;其次是拒絕各種合理賠償,拒絕設立事故基金。反觀BP公司,在事發后第一是及時將實際情況公布于眾,向廣大民眾道歉;第二是設立200億的專項基金。用于污染處理的研究及賠償,積極進行資產處置,用于支付各種善后費用;第三是積極探索解決方案。
(三)政府相關部門反應的對比
在企業的利益相關方中,政府是有能力規制企業行為的利益相關方(Fineman和Clarke,1996)。對于康菲漏油事件,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卻反應遲鈍,6月30日國家海洋局才開始進行調查,7月14日叫停康菲石油公司采油行為,從事發到行動,不僅時間漫長,且未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上政府信息公開不及時,導致長達一個月時間內漏油情形不斷加劇,也給康菲石油公司發出了一個錯誤的信號。而2010年4月20日發生的“墨西哥灣的漏油事件”處理則不同,在事發當天奧巴馬就命令內政部長對此事故展開詳盡調查,要求在30天內提交報告。政府相關部門做出及時反應,及時施加壓力,及時推動其修復行為。
(四)媒體報道的對比
媒體在引導公眾的生態消費意識以及維護企業或公眾的生態產權方面發揮著引領作用。然而,在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中,我國媒體報道第一缺乏及時性,第二缺乏報道熱情。由于沒有將實際情況公布于眾,引導輿論,客觀上助長了康菲石油公司態度的囂張。而在BP漏油事件中,美國媒體抨擊BP石油公司的言論比比皆是,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壓力。由于及時公開漏油事件的進展情況,加之綠色和平組織和民眾的大力聲討,嚴重影響了BP公司的股價和企業價值,從而推動了BP公司的善后行為。
三、利益相關者行為差異分析:制度建設的視角
Khanna和Zilberman(1997),Altman(2001)的研究表明,環境保護法規可以誘導利潤最大化企業(尤其是污染密集型企業)采用生態友好的生產過程和方法,以促進生態環境質量的好轉。當然,這種誘導作用體現在規定了企業產權行為的底線,指出了企業生態行為的基本方向。自然,所有這一切的前提是相關法律、制度安排的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
(一)美國的制度建設及其特點
美國是一個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的國家。美國國會在1973年頒布的《清潔水法案》,1973年12月簽署生效的《瀕危物種法》,1980年通過并于1986年、1996 年分別作了重要修訂的《超級基金法》,1990年頒布的《石油污染法》等,均成為美國各界以及BP公司處理漏油事件的行動指南。
清潔水法最早于1972年通過立法,其后在1977年和1987年經過了一系列的修改,該法案主要是監管美國境內排放到水里的有毒物質。該法案明確表示水體的生態目標應被放在第一位,同時制定了一個強制執行的配套計劃,即“國家污染排放消除系統(MPDES)計劃“,該計劃授權環保署(EPA)或執行計劃的各州政府給點源污染者頒發許可證,許可證規定了每日的最高排放量,違法行為則將受到嚴懲。同時隨著生態可持續理念的深入,排污標準由基于技術的標準向基于水質的標準進化(USEPA,1999),制定了包含52個因素的具體水質指標,可操作性較強。同時鼓勵公眾參與對企業的監督。
而《超級基金法》則以其嚴格責任、無限連帶責任和責任追溯制度而聞名。根據該法規,如果在任何設施(Facility)發現危險物質的排放或可能的排放,有關責任方即應當對清除該污染承擔連帶責任(虞磊珉,王 剛,2004)。在生態事故發生時,如果不能找到相關責任體,則由政府運用超級基金對環境及時進行恢復,待確定相關責任方時再進行處理。按照美國《超級基金法》的要求,所有污染密集型企業都有可能是潛在的責任體(PRP),有責任和義務定期公布其生態預防和環境控制措施。
1990年《石油污染法》則針對海洋石油污染建立了專門的國內海洋溢油損害補償機制,規定了油污責任者的無限責任。而重大的過失或故意的不當行為,企業不僅承擔的民事責任要大大增加,還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責任很明顯,中海油康菲公司的行為既是重大的過失,更是故意的不當行為。。由于海洋漏油造成的生態損失很難進行量化,美國商業部的國家海洋與空間署曾專門制定了量化環境損失的準則,詳細說明在評估環境損失、確定環境損害的賠償范圍時,包括使用價值、選擇價值和存在價值的綜合。而對這些價值的估算可以包括條件評估法在內的任何方法,來確定企業應該承擔的損失。因此,違規行為的生態成本高昂,違規而不治理,企業損失將會更大。
會計是計量和反映企業責任的重要工具。在強調生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今天,會計將直接為反映企業的受托生態責任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為規范企業生態環境相關的會計行為,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AICPA、SEC以及EPA均作了不懈的努力。FASB要求美國企業根據1975年制定的第5號會計準則“或有負債會計”以及與其配套的指南FIN14《損失金額的合理預計》處理相關環境事項。由于這兩個文件在確認和計量環境負債上存在缺陷,FASB下屬的緊急問題特別委員會(EITF)專門研究針對環境事項的處理,先后出臺了《EITF90-8 環境污染費用的資本化》,《EITF93-5 環境負債會計的公告》,以規范發生相關環境支出時企業對環境事項的會計處理。之后,FASB在2001年出臺了《FAS143-資產棄置義務會計處理》,在2005年出臺了《FIN47-有條件資產義務會計處理》等一系列公告,對因環境問題引起的資產減值以及資產的退出進行規范。AICPA的會計準則執行委員會在1996年10月頒布了《SOP96-環境修復負債》準則,為環境修復支出的審計提供具體的指導;SEC則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頒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規范,如按照管制條例S-K第101條款、第103條款,披露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規對企業財務的影響以及披露第92號專門會計公告規定的企業環境負債成本和環境監控成本等。
在生態環境保護上,美國EPA的作用不可或缺。為規范企業涉及生態環境事項的行為,美國環保局組織編寫了《環境會計導論:作為一種管理的工具》,為企業環境事務的管理提供指南。1995年,美國環保局又了《鼓勵自我監督:發現、披露、改正和防止違法》的政策,規定對自愿披露、發現、改正其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給予減免法律處罰的優待,以鼓勵企業在發生相關環境事故時,第一及時公開事故,第二及時采取措施。
由于相關立法的嚴格規定和可操作性強,使得生態事項已經成為影響企業績效、進而影響企業生存發展的關鍵因素。以墨西哥灣BP 污染案為例,美國政府要求BP的賠償名目有:堵漏措施、拯救野生動物、保護海岸線以及補償生計受到影響的墨西哥灣居民對BP公司而言,此次環境事項成本至少等于:堵漏支出+生態恢復支出+漁民補償。。而如果BP公司的事后行為、努力不被美國公眾接受,BP公司將遭遇刑事指控,一旦獲罪,按照美國《清潔水法案》、《石油污染法案》和《瀕危物種法案》,BP需要進行的支付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企業市值的巨額損失即是這方面的初步反映。所有這些,企業都必須做出正確的記錄和反映,以利于企業的利益相關方決策。這也是BP公司事后主動采取各種措施,并積極與利益相關方溝通的重要原因。
(二)中國的制度建設及其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日漸重視環境保護。與水資源環境保護、水體生態系統保護有關的法律主要有1984年、1988年分別頒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在1996年和2002年經修訂后分別公布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使水管理法規進一步完善。除此之外,還頒布有《海洋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水環境保護法規,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水環境質量的地方和國家兩級標準以及污染排放標準等。與美國的環保法規相比,具有綜合性強,內容不夠具體,覆蓋面廣但可操作性差等特點。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2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0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然而該條款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1款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與美國立法的嚴格和無限連帶責任以及超級基金法對PRP潛在責任的追究相比,我國法律對海洋污染責任的追究操作性不強。
以此次康菲石油公司的漏油為例,按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其責任追究的上限居然只有20萬元。而實際的生態損失遠遠不止于此。根據Costanza(1997)的估算,平均每平方千米的海洋每年給人類提供的生態服務價值約為57,700美元。聯系渤海海域此次油污事件生態受災面積5500平方千米,按照這一標準可以估算出此次漏油事件渤海海域生態服務損失一項(按1997年不變價格)計算為5500*57700=317,350,000美元。考慮到渤海海域環境的封閉性,其生態恢復和治理的難度遠遠大于BP公司的墨西哥灣。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此次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的賠償金額應該為:堵漏的費用+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附近區域漁民損失+期間損失相應的生態服務價值。按照前述,僅僅是生態服務的價值,按1997年的不變價格計算就達3.2億美元,不合理的責任追究機制客觀上縱容了康菲公司的行為。
為促進企業生態友好技術的運用和推廣,我國2002年9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為推進企業環境信息的公布,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頒布了《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以期在全國開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眾對企業相關環境行為的監督。同時,以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契機,2008年5月1日我國頒布施行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雖然該試行辦法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和內容作了一些相應規定,但是對于企業何時公開、準確性如何把握等問題卻沒有相關的規定。
會計在反映企業的生態受托責任領域發揮重要作用。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企業會計準則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等雖然也涉及了一些企業生態環境事項信息的披露,但是對于企業行為與生態環境互動關系的影響認識還不充分,規定還不夠具體,直接影響了企業生態會計信息的質量和企業進行生態預防的積極性。康菲石油公司“作業者回注增壓作業不正確,注采比失調,破壞了地層和斷層的穩定性,形成竄流通道,因此發生海底溢油源自國家海事局的調查報告。”后,其反應淡然,既反映其膽大妄為,也是由于國內相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更是由于嚴格責任的缺失。同時,也是由于我國生態補償機制不到位、會計缺乏具體反映的體現,企業的利益相關方無從了解企業生態受托責任。
四、企業承擔生態責任的前提條件:博弈分析
BP公司的經歷表明,公司不處理好與周邊生態環境的關系,公司有可能遭受滅頂之災,所以BP公司在遭受巨額損失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進行生態修復和賠償,以減輕損失。生態環境已經成為決定企業生存、發展的利益相關方。而康菲石油公司的表現則不同,原因何在?
企業作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天然具有逐利的趨向,對經濟利益的考量仍然是企業是否采取措施實施生態友好行為的重要因素。假設有甲乙兩個企業,分別可以選擇生態友好行為或不選擇生態友好行為,如果沒有相關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規定,企業會怎樣選擇(選擇支付矩陣見表2)?
五、幾點基本結論
從康菲石油公司的行為動機出發,不難發現,隱藏在事件背后的機會成本與機會收益的不對稱,既是其違規作業的原因,也是對其事后生態不作為的注解。從生態認證和國民生態教育的角度入手,加快生態市場的建設,以規范企業生態行為,具有現實意義。
(一)提高企業利益相關方的認識
從認識層面入手,加深對可持續發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使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利益相關方充分了解清潔生產、生態友好技術與企業生產過程以及企業產品相結合的重要性與必要性。與此同時,在制定新的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產業生態化法規的基礎上,對現行法規進行完善,落實相關政府管制機關對生態環境、生態區域保護的權力和責任。如果利益相關方能及時了解和把握企業相關生態友好行為的信息,就會充分影響企業行為模式。
(二)完善法律法規
康菲石油公司行為的乖張很大程度上與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機會成本太低有關,同時也與現行環境法律法規的可執行性差密切相關。黃德春、陳潔(2010)就曾認為,生態環境的法規越嚴格,清潔生產廠商的產品利潤越高,企業進行清潔生產的積極性就越高。本文的博弈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在借鑒國外經驗證據的基礎上,引入國外的嚴格責任制度和無限連帶責任制度,增加違反生態法規的機會成本。同時,在促進企業行為規范的過程中,命令控制與經濟激勵方式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態環境質量(如水質)標準。在此基礎上,采取措施,降低公眾的訴訟平臺,消除公眾進行公益訴訟時難舉證、難的弊端,清除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的障礙。隨著能源在國家安全中地位的上升,我國海洋石油資源的開采量增加,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石油污染法》很有必要。
(三)理順監管機制
BP公司漏油期間,美國“四龍治水”的模式深受民眾的批評,由于四龍治水,互相之間的推諉影響了對治理過程的有效監管。與美國相比,我國是“九龍治水涉及海洋、漁業、交通、環保、海事、海關、邊防等九個部門。”,聯系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中我國相關部門反應的滯后,更充分說明了九龍治水的缺陷。因此,對相關政府機關的權責進行明確的區分,細化相關部門的權力與義務,落實責任到具體的部門和個人,以杜絕監督過程中的推諉現象刻不容緩。
(四)進一步完善反映企業生態受托責任的會計規范
建立一整套能夠區別傳統生產與生態化生產的會計核算體系,反映企業生態友好生產行為。現行會計(包括環境會計現行環境會計以人類利益為核心,對生態功能、生態關系所能產生的收益不能進行計量、反映、確認、報告。)并不能擔當此項職能。對此,政府必需出臺相關政策加以引導,建立相關生態會計核算準則,就企業生態收益的核算、生態成本的范圍以及其他相關的生態資產、生態負債的定義和計算方法進行規范,反映企業此類行為對企業價值和整體競爭能力的影響。此外,還應該引入生態審計制度,組織會計工作者、生態經濟學家、生態工程學家、經濟學家對企業的設備、生產流程、產品以及產品在消費使用過程中是否具有生態友好特征進行審計,對產品和服務對區域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和計算。在評估企業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影響的基礎上,計量企業生態友好行為對企業收益的影響,既反映企業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的核心競爭力,也為企業的受托生態責任直接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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