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10-31 17:58:1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 網絡傳播;網絡新聞;媒介特性;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 G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6)161-0048-02
隨著網絡媒介的發展和人們對網絡的認識漸趨成熟。人們在享受網絡為信息傳播領域所帶來的自由、便利的同時,也對如何規范網絡信息傳播提出了疑問和構想。其中,網絡新聞作為具有較強權威性的網絡信息,因為更強的輿論導向力,所以對其和傳播做出專門的法律規制,也是新聞傳播學科在破解網絡傳播法律規制過程中急需解決的一個基礎性問題。
就當前學者的研究情況來看,對網絡新聞法律規制的研究多包含在綜合性的網絡信息政策法規研究當中,少有文章專門就網絡傳播的媒介特性對網絡新聞法律規制情況展開分析。藉此,本文試圖從網絡新聞的定義及規制的必要性切入,對網絡新聞的管理現狀做出分析,進而提出一些初步性的對策意見。
1 網絡新聞的定義及規制的必要性
1.1 網絡新聞的定義
網絡新聞的定義是網絡新聞法律規制問題研究的基點,只有對網絡新聞的內涵給予清晰的界定,才能明確網絡新聞法律規制的范疇。
本文在研究中將網絡新聞定義為狹義理解上的“網絡新聞”,它不是網上泛泛的信息資訊,而是指由專門的網絡媒體登載、的新聞信息,內容涉及時政、經濟、文化、娛樂、生活等諸多領域,且往往多采用多樣化的報道方式,具有更新速度快、傳播范圍廣、易于檢索等特征。
1.2 網絡新聞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就我國目前的網絡新聞發展情況來來看,網絡新聞的規范性問題也并不樂觀,不少網絡媒體單純強調的時效性而放松對新聞真實性的考察,有些新聞網站甚至不惜捏造假新聞來搶奪受眾。2007年,李亞鵬北京新浪互聯網公司也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新浪網的娛樂頻道制作和刊登了李亞鵬與王菲離婚的假消息,并在報道中一度使用“偷吃”“花心”“前科”等詆毀性詞語,雖然該案件最終以雙方和解收尾,但網絡媒體為了追求眼球效應而不顧新聞真實性,自撰噱頭,在新聞報道中運用低俗語言等失范行為在該案件中暴露無遺。
同時,加之網絡新聞具有的傳播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等特質,失范新聞的社會危害性較傳統新聞也就更大。失范的網絡新聞不但可能對公民的名譽、隱私權利,公司的財產權利造成極大的侵害,嚴重者,甚至會影響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所以對網絡新聞的失范問題,必須從法律層面予以遏制,盡可能地減少其發生。
因此,網絡新聞的法律法規建設必須重視網絡信息公開機制,對公民獲悉國內外新聞事件的權利給予法律保障,使網絡信息交流平臺得以更好地維護,讓網絡新聞更好地發揮其輿論監督和引導的功能。
2 網絡新聞的管理現狀
網絡新聞區別于傳統新聞的最大不同即它所依托的傳播媒介不同。在傳統媒體里,媒介和內容是同一化經管的,即傳媒機構控制傳播內容的同時,也可以控制媒介通道的使用。而網絡中,媒介的經營與內容的經營卻是分開的。通常我們將互聯網服務企業分為ISP和ICP,即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和互聯網內容服務提供商。電信部門作為接入服務提供商保障、維護網絡新聞的傳播渠道,網絡媒體作為互聯網內容服務商充實網絡新聞的傳播內容。
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新聞法,但這并不意味網絡新聞的傳播不受限制。其中,《憲法》對新聞活動給予了方向性指引,對公民從事新聞活動的權利給予了法律保障;多部基本法律、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也包含了許多與新聞傳播活動相關的條款[5]。在現行的《刑法》中,與傳播活動相關的罪名就達20條,如虛假廣告罪,侮辱誹謗罪,傳播物品罪等。
除了對網絡新聞傳播內容所做的禁止性規定,基于網絡新聞的多媒體性,廣電總局于2004年《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的傳播內容作了限制。《辦法》指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新聞類視聽節目,只限于境內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以及經批準的新聞網站制作、播放的節目[ 6 ]。
3 網絡傳播法律規制的困境和難點
根據以上有關網絡新聞法律規制情況的梳理,可以看出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制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難點和困境:
第一,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制須在遏制不良信息傳播的同時,兼顧網絡平臺的自由,規制的衡平難度大。在針對網絡傳播的法規建設中,如何能找到一個平衡點,既使網絡不良的傳播內容得到合理的規制,又不會對網絡所提供的言論自由平臺造成束縛,這成為了網絡傳播領域的立法者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
第二,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制協調內容龐雜,涉及部門繁多,監管難度大。如何對網絡傳播監管部門的權責進行明晰的劃分,既不產生監管機構的疊加冗余,也不留下網絡傳播監管的真空地帶,也是當前網絡傳播法律規制的難點所在。
第三,網絡信息的訴求不一致導致網絡傳播立法進程緩慢。縱觀國內外網絡傳播領域的立法情況,幾乎每一部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都會引起部分受眾群體的意見反彈。不同受眾群體的信息訴求難以做到同時兼顧,成為了網絡傳播立法遲緩的重要因素。
第四,互聯網技術的日新月異,網絡傳播法律規制的延續性和適用性難以保障。這也就使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制無法確定明確的方向,與此同時,還對現有法律規范的適用性和持續性都提出了極大的考驗。
4 克服網絡傳播法律規制困境的相關建議
第一,建立明確的網絡傳播內容權責體系。網絡傳播主體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具有審核義務,一旦網絡信息內容對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網絡傳播的主體應付全部責任。與此同時,對網絡媒體介入網絡內容傳播的情況做出限定機制,只有在傳播內容會危及社會穩定,國家安全時,網絡媒介方可進行介入,對不良信息加以清除,而一般情況下,網絡媒介不得干預網絡信息的傳播。
第二,以“媒介融合”為契機加強監管部門的整合。目前,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正在向寬帶通信網、數字電視網、下一代互聯網演進。網絡傳播的監管部門也可以趁此契機確立明晰的層級關系,進一步明晰各個部門的規制領域。
篇2
信息化的迅猛發展必然也會給網絡信息安全帶來隱患,找到影響原因所在,才能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或相關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網絡信息傳播快速的風險
報紙、廣播、電視等傳遞信息都不及網絡。很多社會負面問題都是通過網絡傳播才得以處理。但網絡上也會以訛傳訛,導致相關人員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如民生花園搶劫案等。如此快速的傳播途徑,如監管不到位,必然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在網絡化發展的今天,有些人不經意間就會遭受到被網絡攻擊帶來的苦惱和傷痛,甚至有些走不出這一陰影而導致生命喪失。所以,在享受網絡信息傳播迅速捷徑時,也要充分注意到其帶來的風險。
(二)網絡系統漏洞存在的危害
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網絡信息系統的依賴程度勢必越來越高,且同時,網絡攻擊發生頻率也必然越來越高;雖然安全專家們正極力對付日益強大的網絡系統漏洞威脅,但攻擊者們總會擁有更為先進工具和更為尖端技術,有的攻擊者甚至能做到逃避尖端防衛系統的監視和檢測,從網絡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角度來看,網絡信息系統安全形勢正日趨嚴峻。
(三)網絡信息安全法制建設滯后的風險
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定滯后,導致執法不嚴現象的發生。如對病毒制造者及其惡意傳播者、公然進行網絡攻擊者無法及時量罪定刑,也無法及時有效地保護相關受害者。如何保護網絡信息安全,是法律工作者必須從法律層面上思索的重要問題。如,對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競價排名”或者“關鍵詞廣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釋對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未作明確規定,由此競價排名導致網絡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件糾紛的頻發,但審判結果卻差異紛呈,導致電商企業的無所適從。
二、加強網絡信息安全法制建設
如何在網絡化、信息化發展迅速的時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加強網絡信息安全法制建設是一項必要的措施。
(一)在法律約束下發揮好網絡信息傳播快速的功能
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導下,既要利用好網絡傳播快速的作用,又要善于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網絡快餐”固然“美味可口”,但“吃撐了”或“吃歪了”都不是好事。信息時展帶來的豐盛成果,可謂觸及到地球的每一個角落,不以訛傳訛,不盲目信任網友,保持一顆純凈的心,遵守信息法律法規和信息道德,才能在網絡的海洋中任意遨游。
(二)克服網絡系統漏洞危害,營造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
惡意公布或售賣漏洞的行為屬于黑客攻擊行為的幫助行為,必須對行為人按照黑客犯罪的從犯進行定罪量刑。但在實踐過程中,由于幫助犯的故意僅限于直接故意,如惡意公布漏洞的行為作為后續實行犯的幫助行為,則很難被認定為共犯,因為該行為人公布雖然是惡意的,但對于后續的行為往往只是一種蓋然性認知;對于非惡意的漏洞挖掘和公布行為,如白帽黑客發掘漏洞并告知廠商換取報酬或者通過烏云等網絡安全漏洞平臺予以公開的行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尚無針對性的界定。這方面有待國家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以更好的打擊網絡信息系統漏洞行為。對于個人和組織來說,經常性的掃描漏洞,通過一些殺毒軟件予以清除漏洞是必備的上網手段。
(三)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制定及其實施是一種國家決策,充分又有效的信息是科學決策的前提和基礎,可以說,信息會直接影響到法律的制定質量和法律效果。在法律制定和形成中,靜態信息觀最具有危害性質,故需收集動態而非靜態化的信息進行動態化的立法,這需進行各種制度安排以切實保障法律形成過程中能充分吸收有效的信息。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制定上不夠健全,所以也需緊跟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甚至應有超強意識制定出更加適應信息時展要求的法律法規,這種動態化的法律制定才能科學的滿足人們的需要,也才能更靈活有效的保障網絡信息安全領域的可持續發展。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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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倫理失范的表現
研究上述網絡事件所引發的參與者反饋方式值得我們關注,因為它完全失去了倫理規范,甚至法律規范。其具體表現如下:
1、侵害他人隱私
個人隱私是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的,也是人類基本的道德要求。上述網絡事件被披露以后,許多網友紛紛加入了搜尋當事人隱私的行動中。通過MSN、QQ,甚至是“黑客”等各種手段,將當事人的姓名、年齡、學校、單位、住址等個人信息公布在公眾面前。
2、侵害他人名譽
網絡事件中的有些個人行為因背離社會公眾的道德判斷標準理應遭到譴責,但譴責的方式必須是理性的,是法律所允許的。在虛擬的空間里公開辱罵他人同樣違反基本道德和法律法規,網絡空間里的虛擬身份總是對應著現實中的每一個具有人格尊嚴的個體。
3、污染信息嚴重
“虐貓”照片之后不久,網絡上又相繼出現了虐待各種小動物的系列圖片。這些涉及暴力的污染信息大量傳播,不利于網民健康心理的培養,容易造成對青少年不良的刺激效應和模仿效應,影響網絡生態的良性循環。
4、傷害到無辜者
網絡輿論傷及無辜是參與者倫理失范的成本承擔發生轉移的結果。以“女子虐貓事件”為例,這場聲勢浩大的聲討活動,很快波及到當事人家庭成員,尤其是對其子女的學習產生了較多干擾和不良影響。
參與者倫理失范的原因
參與者倫理規范是指參與者在傳播過程中應享有的道德權利和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如同其他倫理一樣,參與者倫理規范也具有非官方、非法律的性質。
1、擬劇角色的轉換導致倫理意識淡薄
傳統的把關權的分散,為匿名交流的虛擬世界鮮有制約。于是,事件的參與者在匿名心理的作用下瘋狂討伐當事人,并漸漸失去自我控制,網站成了攻擊、謾罵等垃圾信息的集散地。網絡匿名傳播特性所導致責任承擔方式的復雜化,容易在網民中形成一種錯覺,即人們無須為自己的言行承擔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2、群體心理作用導致倫理意識缺失
眾多參與者處在集體無意識之中,往往會形成“暴力的正義”或“正義的惡”。網民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擔當起了法官的角色和正義的使者,對肆意踐踏事件當事人正當的人格權毫無知覺、毫不羞愧。顯然,匿名心理和群體心理的“保護”,使參與者放棄了自己的道德責任與義務,在公共領域下失去“自我控制”。
3、網絡法律尚未健全
網絡媒介只是人們傳播和交流的一種載體,現實的倫理道德和法律法規,同樣在網上具有約束力。網絡空間盡管是虛擬的空間,但網絡上發生的惡意侵權行為是實實在在的,在損害結果上和傳統媒體沒有任何差別,只是侵權內容的載體改變而已。網絡絕非某些人所認為的法律真空地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健全,目前的混亂局面一定會得到改善。
建構參與者倫理規范
1、網站經營者做好“把關人”
網站經營者是唯一可以從技術上進行處理的責任者,可以通過IP地址來找到某個責任人的。當發現違背社會基本道德和倫理規范的信息時,應該及時清理、及時移除。
2、建設健康有序的網絡生態倫理環境
遵守網絡禮儀是網民自我約束的最基本形式,也是維護網絡生態最基礎的手段。強調網絡禮儀,加強自覺性,才能在脫離公眾視線的匿名講述、匿名傾訴里注意到私語公訴的禁忌。
篇4
網絡鏈接
網絡鏈接主要指超文本鏈接,是互聯網的基礎和互聯網生命力的表現。可以說,沒有網絡鏈接就沒有互聯網[2]。正因為網絡鏈接的重要性和普遍性,網絡鏈接的法律問題也比較復雜,可以從三方面來分析。一是網絡鏈接標志。鏈接標志指向被鏈文件的網址,用戶點擊鏈接標志可以直接登錄被鏈文件,通常網站會用文字、圖案、徽記等作鏈接標志而不會直接使用毫無美感的網址。如果鏈接標志是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美術或攝影作品一類的圖案或照片,那么該鏈接標志就存在侵權問題。如果鏈接標志是文字,而這些文字并非簡單的詞句而是具有獨創性的書名或文章的組合,或者是一句知名的廣告語等,那么該鏈接標志同樣也可能存在侵權問題[2]。二是不同類型的鏈接。網絡鏈接可分為直接鏈接、隱含鏈接、加框鏈接、深層鏈接等幾種方式[3-4]。直接鏈接又稱“外鏈”、“鏈出”,訪問者瀏覽器地址欄由設鏈者的域名變為被鏈者的域名,瀏覽器顯示全部變成被鏈網頁內容。隱含鏈接又稱“內鏈”、“鏈入”,訪問者瀏覽器顯示全部變成被鏈網頁內容,但地址欄網址前面部分仍是設鏈者地址。加框鏈接是指鏈入某網站主頁時,設鏈者自己的某些網頁內容,如網站標識、廣告宣傳、自身網站導航、訪問量統計等并不消失,就像在鏈入網站外面加了一個框。深層鏈接就是繞過被鏈網站的主頁直接指向其深層網頁,有可能使得訪問者無法看到被鏈者放在主頁的廣告,從而影響被鏈者的經濟收益和競爭能力。可見,除了直接鏈接基本不會產生法律問題外,其余三種鏈接都有可能侵犯被鏈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其他民事權利,從而引發網站侵權責任。三是鏈接指向的內容。鏈接指向的內容是指被鏈網站上的信息內容,如果該信息內容本身非法或存在侵權行為,那么,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設鏈網站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在接到權利人發出的法律規定的合格侵權通知后,仍不斷開鏈接的;即使接到通知后斷開了鏈接,但設鏈網站主觀上對于被鏈網站行為屬于“明知”或“應知”的。圖書館網站同樣存在大量的鏈接,比如常見的學科導航等,因此圖書館網站鏈接在上述三個方面都應加以注意避免侵權行為。第一,不要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標志、圖形、攝影作品、網站名稱、書名等作為鏈接標志,除非獲得權利人的正式許可。第二,圖書館網站應盡量采用直接鏈接方式,避免隱含、加框、深層鏈接,從而符合“鏈接不替代”原則,只向用戶提供搜索或鏈接的通道。第三,圖書館網站應安排工作人員對被鏈網站內容是非合法及侵權進行必要的審核,盡量避免與容易出現法律問題的音視頻網站進行鏈接,如果圖書館網站接到侵權通知,應立即斷開相應鏈接。
留言管理
留言板是電子公告的一種類型,目前圖書館網站多采用此方式與用戶建立互動。前已述及,留言板應進行網站專項備案,在正式開始服務時,圖書館應當在留言板的顯著位置刊載備案編號、留言板服務規則,并提示上網用戶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除了備案這一法律問題,圖書館網站還應注意留言板可能出現的侵犯人身權利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圖書館應安排專門工作人員管理留言板,主動清除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等的留言,如果接到被侵權人的通知,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電子資源利用
圖書館電子資源,指圖書館購買的數據庫和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圖書館網站的重要功能,就是為用戶利用圖書館電子資源提供入口,因此圖書館需要妥善處理電子資源利用中網站的法律問題。圖書館網站應版權聲明。為表明已盡到警示義務,規避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圖書館應在網站或者電子資源利用的明顯位置圖書館資源或者圖書館電子資源利用的版權聲明,敦促用戶維護知識產權,明確告知侵犯數據庫商權益的各種行為,要求用戶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使用數據庫資源。關于圖書館全部文獻的版權聲明可參看“清華大學圖書館維護知識產權聲明”[5],關于圖書館電子資源的版權聲明可參看中山大學圖書館“關于版權的公告”[6]。圖書館應在規定范圍內提供電子資源利用。規定范圍,是指能夠利用電子資源的用戶范圍,包括各種法律法規范圍和與數據庫商達成的合同或協議許可范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電子資源利用合法用戶范圍僅限于“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顯然不能夠適應社會發展和用戶需要。但該條例又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按照此原則,目前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圖書館與數據庫商達成協議,允許一定IP地址范圍內的用戶可合法利用電子資源。為滿足本館用戶在限定范圍之外利用電子資源,多數圖書館采用VPN(VirtualPrivateNet-work,虛擬專用網絡)提供服務,實質上已經超越了限定IP地址范圍,圖書館應同時采取兩種舉措規避法律問題:一是與各數據庫商達成VPN利用許可協議,二是要求每個VPN用戶簽署“承諾書”,承諾遵守VPN利用相關規定。圖書館應在規定方式內提供電子資源利用。規定方式,是指用戶利用電子資源的方式。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及與數據庫商達成的協議,圖書館及其用戶均不得將數據庫進行非法復制、解密、修改,不得刪除、隱藏或修改數據庫商的版權聲明、權利管理信息,也不得以數據庫內容用于直接或者間接牟利。圖書館應采用權限限制、數字水印技術、認證技術等方式防止用戶非法利用電子資源,同時監控用戶利用電子資源的方式,若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處理,并將結果報送數據庫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音視頻資源利用
篇5
論文關鍵詞 網絡輿論監督 民主政治 對策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我國各項制度的完善和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國的政治民主建設取得很大進步,公眾的政治參與意愿逐漸增強。列寧對人們參與政治活動有過精彩的論述,他認為政治就是“參與國家事務,給國家定方向,確定國家活動的形式任務和內容”,“要確立民主,必須群眾自己立刻從下面發揮主動性,實際參加一切國家生活。”輿論監督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參與政治的重要途徑。互聯網的出現為社會民主的實現提供了一個平臺,為公眾監督提供了一個較為自由的話語空間,使人們直接進行監督成為可能,激發了人們的參政熱情,實現了輿論監督主體的公共性,形成了一種全新的監督方式—網絡輿論監督。
一、網絡輿論監督的內涵
(一)網絡輿論監督的概念界定
網絡輿論監督是傳統監督方式在網絡信息化條件下的拓展。周甲祿在其著作《輿論監督權論》中指出,“網絡輿論監督是指公眾借助互聯網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公眾人物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務進行揭示、批評、建議的行為,是公眾通過互聯網形成輿論進行監督的行為,是新時期輿論監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組成部分。”
筆者認為,網絡輿論監督就是社會公眾利用互聯網對國家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動廣泛、充分地交流和發表意見、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進行褒貶和評價,通過網民的互動和交流形成一股強大的網絡輿論壓力,對現實社會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定。
(二)網絡輿論監督的特征
1.參與主體的多樣性。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網民數量已經達到5.38億。互聯網成為人們獲取新聞信息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成為社會輿論的重要發源地。相對于傳統媒體,網絡傳播信息的速度更快、范圍更廣、成本更低,因此公眾參與監督的門檻也更低。通過網絡載體,無論你身處社會的哪個階層、哪個行業,無論你的教育背景,知識構成如何,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場和角度參與社會熱點問題事件的討論、評價,并且針對不同的意見表達自己的見解。
2.監督內容的廣泛性。高度開放、透明度極強的虛擬網絡空間給公眾提供了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網民信息時,無需透露真實姓名和身份,每個人都可以成為網上的信息傳播者。正如萬維網的發明者伯納斯·李所言:“在網上,任何一個人都是一個沒有執照的電視臺。”從時事政治到國計民生,從道德到法律,公民通過網絡輿論監督參與社會管理的范圍在不斷擴大。
3.傳播速度的迅捷性。在輿論形成的時效上,網絡媒體具有迅捷性的優勢。報紙傳播信息受到出版和發行時間的制約,廣播和電視播報同樣也受到播出時段的限制。相比之下,互聯網的出現打破了傳統信息傳播時間與空間上的局限,在信息者與信息接受者之間幾乎沒有時滯,縮小了公眾傳播和接收信息的距離,加快了網絡輿論的形成速度。
4.意見反饋的交互性。網絡傳播的最大特點是雙向互動性。傳統媒體的報道一般呈單向性,人們獲取新聞信息的方式基本是被動的。開放的網絡平臺打破了話語特權的壟斷,公眾享有了前所未有的話語權。公眾既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又可以是信息的者。正如陳力丹所說,“在網絡上,所有用戶都可以自由地選擇接收的信息和表達觀點,所有用戶既是傳播者也是接受者,邏輯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問題相互探討、爭論,做到人與人之間的實時相互交流,從而順利實現意見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終促成輿論的形成。
二、當前我國網絡輿論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缺失導致侵權現象泛濫
目前我國關于網絡管理、網絡監督的相關法規尚不健全。互聯網的發展日新月異,網絡輿論監督的力量隨之不斷壯大,然而法律對于網絡輿論監督進行有效規范與保障的步伐相對滯后。一方面缺少對輿論監督的主客體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清晰界定,另一方面缺少對網絡暴力的有效制裁,特別是當前我國網絡輿論監督過程中侵權現象泛濫,沒有明確的法規對其加以規范和調控。這極大地增加了公眾受到網上不法言行侵害的概率和機會,引發人們對濫用網絡輿論的憂慮。可以說,網絡輿論監督是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邊緣,稍有偏離,就可能給公眾造成困擾。
(二)道德失范導致監督存在異化
網絡輿論監督主體成員組成復雜,結構多樣,同時網絡傳播的匿名性,使得網民在匿名的情況下真實或虛假地發表自己的想法,網絡上發表的內容參差不齊、魚龍混雜。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社會各階層、群體利益的調整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與日俱增的生活壓力,網絡給那些在現實生活中積累了心理壓力又無處宣泄的人提供了一個絕佳的釋放出口。一些人在網絡匿名的掩護下,大肆渲染一些病態心理,發泄在現實生活積累的不滿和怨恨。更有甚者通過網絡宣揚恐怖、暴力、、迷信等低俗之風,傳播各種消極、低迷的觀念。網絡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網民的誠信品質,使其陷入非正義非道德的倫理困境,從而降低了網絡輿論監督的公信力。
(三)信息虛假導致輿論引導流變
網絡是一個大的信息“收容器”,許多網絡信息傳播者為吸引他人眼球,利用互聯網虛假信息將信息發酵放大甚至變形,或出于商業利益的需要,或有意編造新聞大肆炒作,或出于其他個人目的。在信息不足的情況下,網民具有從眾心理,因此輿論往往因為缺少足夠的事實支撐而容易走向偏差。不知情的民眾在網絡輿論中盲目地跟從,在意見表達過程中由于非理性因素作梗,而一旦偏激或極端情緒化觀點占據了上風,便會影響整個輿論氛圍,最終將網絡輿論監督引入歧途,違背輿論監督的初衷。
(四)把關缺位導致輿論監督失效
真實可靠的信息是網絡輿論權威性的源泉。然而海量網絡信息時常出現重復、失真等現象,不僅使受眾易于陷入注意力分散的困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公眾對輿論監督的嚴肅性。此外,在很多網絡輿論監督事件中,網民缺乏專業的眼光公正對待,往往夾雜著自己的主觀情緒,占據道德或正義的制高點對監督對象及其行為任意評判,使得以維護正義為名的輿論監督偏離正軌。由于缺少專業的把關人,缺少理性的規范,網絡輿論的產生往往激情有余而理智不足,自由有余而規范不足,網絡輿論監督的信譽度倍受質疑,這將成為網絡輿論監督發展中最為致命的軟肋。
三、健全網絡輿論監督的對策分析
(一)加強網絡輿論監督的法律規制
任何文明社會都離不開法律,通過法律來進行社會治理是現代文明社會的通行法則,網絡輿論作為一種日益重要的傳播手段,同樣需要法律來進行引導和規范。當前我國雖然針對互聯網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為處理網絡相關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卻存在著調節性不足、適用性受限、操作性缺乏等問題。此外,許多法律法規在網絡言論管控,著作權、隱私權保護,網上虛擬財產保護等領域尚存滯后。因此,加強對網絡傳播內容的有效監管,明確網絡輿論監督的法律責任,加快針對網絡侵權、犯罪的相關立法工作,形成完整、系統、全面的網絡輿論監督法律法規顯得迫在眉睫。
(二)加大網絡公民教育力度
網絡輿論監督的質量關鍵在于公民素養的高低。如果網絡空間沒有理性和負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存在,我們也很難期待用網絡民主去推動現實社會中的良序民主。因此,引導公民理性地參與網絡輿論監督的關鍵在于提高其自律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首先,政府有關部門對網民開展道德和法律教育活動要常態化,使其熟悉網絡法規和條例,促進發表網絡輿論自律性的增強。其次,建立健全上網實名認證制度,力求杜絕網民以隱蔽身份發泄情緒或散布錯誤信息,防止網絡輿情的偏差對社會產生的危害。再次,網民自身要學會自律,不盲目跟風。健康的網絡輿論氛圍,既需要剛性法律制度加以規制,更需要網民的柔性自律作為保障。
(二)強化網絡媒體與傳統媒體的合作
目前來看,我國網絡媒體對信息編輯過濾機制不完善甚至缺席,這是網絡媒體權威性不足的根本所在。因此,為了充分發揮網絡輿論監督的力量,加強網絡媒體和傳統媒體的合作,能夠使兩者相得益彰,促使監督效果的最大化。相對于互聯網而言,一方面傳統媒體可以恪守新聞專業主義精神,堅守職業道德底線,對信息的內容和形式有一定的甄別和過濾。另一方面,傳統媒體對輿論監督事件的調查、原因分析、結果處理等方面更具專業性和針對性,易于形成高質量的輿論監督。借力傳統媒體的把關功能以及對事件的后續聲援和跟進,有助于推進網絡輿論監督機制的良性運轉。
(四)健全網絡輿論引導機制
網絡化時代的媒體監督有利有弊,合理的輿論監督常常有助于解決公眾質疑的問題;但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輿論監督,則可能會激化社會矛盾,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甚至會對政府的公信力造成無可挽回的影響。因此,如何適應互聯網時代的輿論發展形勢,建立輿論引導的新機制已成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加強網絡主流媒體的建設。網絡主流媒體的知名度和品牌優勢更容易得到網民的認可和信賴,因而往往成為網民獲取信息、發表評論的首選網站。通過這些平臺建立起黨和政府與社會公眾的聯系,留意網絡輿論的產生和發展,針對受眾的疑慮展開嚴密的調查,對網絡輿論的偏差和漏洞采取措施及時糾正,以防止網絡輿論走上極端,為社會和諧提供正確的輿論導向。其次,加強對網絡媒體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面對魚龍混雜的信息和言論,網絡媒體從業人員肩負著傳播綠色健康信息、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的重要責任,對受眾的認識起著引導作用。因此,加強對網絡媒體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增強他們的社會責任感,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助于對網絡虛擬信息和網絡輿論的控制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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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數字出版;法律;交易;完善
中圖分類號:G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15-0221-03
一、引言
數字出版將知識藝術與科學技術有效結合,增加傳統出版的內容價值,為出版業發展提供了新的途徑。數字出版借助數字通信平臺,推動數字版權交易的發展,所以完善數字版權法律制度是目前版權法需要重視的問題。據相關調查顯示,數字出版法律爭端大部分是出版商與作者因義務及權利而產生的問題,而且通常出現在版權交易過程之中。規范化管理數字版權交易是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重要基礎,所以分析數字版權交易的法律制度,研究交易版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法律層面上構建起完善數字版權交易的策略,以期為健全著作權法制、推動數字出版業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二、我國數字版權法制發展現狀
我國以傳統出版法制和著作權法制為基礎制定出數字出版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可以從數字版權許可制度與交易轉讓制度兩方面分析國內數字版權法制的發展情況。
1.我國數字版權許可制度的發展。版權許可制度是數字出版商與數字著作所有人之間構成許可關系而制定的制度,其內容包括法定許可與授權許可兩個類型。
著作權法定許可是著作使用人以維護作者合法權利為基礎,給予著作所有人相應的報酬,在著作上寫明作者、作品名稱及出處。盡管沒有獲得作者的許可或者授權,也不屬于侵權的法律范疇。常見于應用在國家教育和義務教育方面的教學書籍版權授權。2003年末,我國相關部門對數字出版環境下法定許可涉及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將網絡間相互轉載及紙質到網絡的轉載行為補充到法定許可領域內。但2006年制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沒有將法定許可的范圍進行擴大,所以出版權法定許可依舊只能用于紙質媒介間的摘編與轉載。
著作權授權許可通常是著作使用者與權利人雙方簽定正式合同而實現的。《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轉讓與使用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而《著作權實踐條例》完善與規范許可合同性質權利、訂立方式及訂立情形,在合同簽訂情形、內容涉及范圍、履行程序等環節,制定出著作權授權許可的法律與制度。
2.我國數字版權轉讓制度的發展。我國目前在轉讓版權時雖有《民法總則》、《合同法》、《著作權法》、《著作嗍導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制,但是尚未構建起完善的出版權轉讓法律制度。國內著作權轉讓制度經過長期的論辯之后,《著作權法》給予其明確定義。而轉讓制度是否對著作權有所限制、版權絕賣會不會對作者精神權益有所侵害等問題尚未解決,導致較長時期內沒有將著作權轉讓列入到《著作權法》領域內。1990年制定與實施的《著作權法》將第3章的名字定為“許可使用合同”,而現在該名字為“許可轉讓及使用合同”,從此處能夠了解到著作權轉讓法律制度的發展。但目前使用的著作權法仍然沒有對著作權轉讓進行詳細規定,所以必須構建起系統完善的著作權轉讓制度,對轉讓形式、不同類型著作合同進行明確規定。
三、我國數字版權交易法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數字出版是國內國際出版界的發展方向,更多主體參與到數字出版領域,讓數字出版物的內容更加多樣化,與此同時數字出版領域的法律問題也更加明顯。這些法律問題的產生既受數字出版復雜性的影響,又受行業環境不完善的制約,數字版權交易與版權許可的法律制度需要逐步調整與修改。
1.缺少完善的傳播權釋義與監督機制。我國于2001年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列入《著作權法》中,增加此權利可以有效的保護數字著作所有人的正當權益。2006年,我國出臺保護網絡信息傳播權的相關條例,其規定數字出版交易中,著作使用人與權利人能借助授權方式,合法轉讓與獲得數字著作內容。就整體而言,盡管目前運行的法律制度對數字出版領域的交易活動進行規范,但仍存在很多漏洞:首先現行法律制度中信息網絡傳播權僅僅局限在數字版權領域中的數字化傳播權,缺乏完善性;其次對法制貫徹的具體情況缺乏全面的監督機制。
2.缺少多樣化的授權與交易模式。我國數字版權涉及的法律,大部分將版權列為私權,權利人對作品擁有全面、完整的權利。根據法律條款,沒有經過正式授權而進行的網絡傳播,盡管使用者想支付報酬,但此行為仍是侵權。根據法律規定,授權通常分為直接授權、默許授權和間接授權幾種方式,也分為強制授權與自愿授權。目前我國數字出版界主要包括三種授權方式:(1)數字出版著作使用方借助稿酬通知的方式,表達出付酬意愿,權利人能以此通知獲得相應稿酬,但此方式在法律認定上仍屬侵權行為;(2)著作人借助網絡信息為出版商授權;(3)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等第三方機構讓著作權人與使用人實現交易。不難看出,授權模式和交易模式相對比較單一,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3.缺少系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和完善的交易合同。我國一直嘗試運行著作權集體管理策略。數字出版界與傳統出版界相比較,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面臨著重要挑戰。出版領域中,成立著作協會的目的是保障著作人的正當權利,是為著作權提供管理、服務的社會團體,屬于非營利性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數字出版交易量大、授權快速,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難以在交易數字出版權過程中體現出應有功能,需要逐步健全并讓其與數字出版市場進行有效對接。現階段我國數字版權交易缺乏規范化的格式文本,實踐中在簽訂數字版權交易合同時,經常存在術語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如“數字版權”不是法律術語而是行業術語,如果出現糾紛則難以尋找到法律依據。數字版權交易過程中,合同的開放性在顯示出版價值時的作用特別重要。數字出版合同也許會出現功能性附加值與多種表現模式,如網絡增值服務、廣告收益等,而交易合同中難以全面體現出使用人與著作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數字版權交易的法律制度急需得到完善與規范。
四、我國數字版權交易法制的完善策略
發展數字行業必須有系統的數字出版法律法規與相關制度提供支撐。在發展數字出版業期間,其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善與健全。所以,應該以數字出版特點為切入點,分析完善數字著作版權與交易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與意見。
1.健全數字出版權交易的相關法律。以修改《著作權法》為契機,相關部門要對數字出版物的類別進行明確,概括數字出版交易的知識概念,提高釋義的可行性與操作性。另外,要對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進行科學界定,全面拓展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范圍,構建起符合數字版權交易條件的保護著作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交易中應用的法律制度,如《出版管理條例》等。建立系統、健全的數字出版著作版權制度和法律法規,借助信息技術,構建起完善的監督保障機制,有效維護數字出版領域的市場秩序。首先要重視信息技術發展,全面應用版權管理平臺,建立起流程化的數字出版市場監控體系;其次根據數字出版作品的市場分類不同進行分類監督管理,針對各個類別特點實現規范化市場監管;最后,按照不同的信用等級開展監管,實行分級管理數字出版市場的策略,提高市場監管能力與監管質量。
2.通過界定知識共同許可,保護數字版權交易各方面的利益。數字出版時代,出版形式體現出多樣化的特點,既拓展傳統內容的升值空間,也讓版權人無法全面知曉、有效控制著作的使用情況,更難以與使用者就作品內容進行授權與洽談。而使用數字著作的人,]有經過授權而隨意使用他人作品,如果應用在法律未明確規定的使用領域內,就是侵權行為,此情況不符合現階段我國數字出版發展的要求。
美國斯坦福大學著名教授勞倫斯?萊斯格研究自由軟件運動期間創建出知識共享協議。此協議設計出六個類型的許可協調模式讓著作版權人自由選擇,可以同時滿足使用者與版權人的不同需求。知識共享許可為作者版權提供了全面保障,屬于“授權要約”的一種類型。在作品使用方面,權利人簽訂知識共享許可,不代表其放棄自己的著作權,而是在某種條件下允許在公共領域使用,并得到部分利益。例如著作版權人同意他人廣播、放映、表演、展覽、發行、復制以及借助信息網絡傳播自己演繹的作品和獲得著作權的作品,但此期間使用者一定要在作品上保留權利人的著作權與署名權。
3.建設完善的數字版權管理制度,提高市場服務。建立、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必須適應不同的產業發展階段及其實際情況。數字出版是我國傳統出版發展升級的重要要求,促進數字出版作品交易活動健康、持續發展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職能。現階段,我國集體管理著作權環節上還沒有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工作模式,為了讓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能滿足新形勢下數字出版的要求,相關單位要積極做好各種工作。首先要大力支持數字出版交易過程中的各種工作;其次要重視文化領域中不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間的交流與合作;最后要建立起國家一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要選擇恰當的時機構建數字出版產業的專職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進而和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共同發展。
五、結語
我國正處于建設文化強國、強調文化輸出與發展軟實力的重要階段。數字出版既是出版行業的利潤增長點和發展方向,也是當前產業政策關注的重點。但是數字出版行為本身相對復雜,運作的各環節存在較多的法律問題與風險。而我國目前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沒有及時進行修改、補充,無法滿足當前數字出版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我們需要全面分析數字出版權法制發展的現狀,仔細分析版權交易中凸顯的各類法律問題,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逐步推動數字出版業法治化、規范化建設,從而確保我國數字出版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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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播電視節目的傳播特點來看,傳播過程中的關鍵環節有:制作、審查、廣播(有線、無線傳輸)、接收。數字媒體技術為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互聯網為審查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增加了難度,高速移動寬帶網絡為廣播電視傳播提供了良好的網絡環境,而移動終端多樣化為廣播電視接收提供了優良條件。這些技術的發展,同樣對廣播電視管理體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從法律法規、傳播途徑、內容監管等三個方面,提出改革廣播電視管理體制的建議。
規范高速移動寬帶網絡下的廣播電視傳播途徑
1.IPTV。IPTV是指通過寬帶互聯網絡傳播視頻節目的服務形式。數字交互電視是集合了電視傳輸影視節目的傳統優勢和網絡交互傳播優勢的新型電視媒體,它的發展給電視傳播方式帶來了革新。目前,由于電視節目內容的運營商多樣化,因而對于管理部門來說,這種方式下應該嚴格審查,限制無許可證的運營商節目內容。
2.移動電視。目前,移動工具上安裝電視設備,這些移動電視具備覆蓋廣、反應速度快、移動性強的特點,除了傳統媒體的宣傳和欣賞功能外,還具備城市應急信息的功能。這種情形,管理部門目前進行了很好的管理,但可以簡化管理流程,下放管理權力,讓移動電視內容更加多樣化。
3.手機電視。隨著高速移動寬帶的覆蓋(3G、4G無線網絡),手機電視將會成為主流,用戶可以隨時獲取自己喜歡的電視節目,也可以隨時獲取網絡電視視頻節目等。今后,對于電視節目內容,主管部門可以采用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對于網絡電視節目,管理部門應積極制定運營準入制度,制定運營政策,讓企業合法運營,保證廣播電視傳播途徑的規范性。
修訂廣播電視法律法規,促進企業的良性競爭
隨著高速移動寬帶技術的發展以及三網融合的推進,參與新媒體、視頻廣播的運營商將會逐步增加。我國快速發展的動漫企業就是廣播制作領域的典范,同樣,廣播電視、電影節目公司的發展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電視劇、電影的飛速發展。在“十二五”規劃中,文化發展戰略將廣播影視節目制作作為重點支持的發展戰略新型產業之一,在這方面,國家政策、法律法規都鼓勵優秀的廣播節目制作,并且近年來得到了良性發展。
然而,隨著近年來廣播節目制作的增加,視頻節目內容審查需要更多人力物力來支持,目前的管理制度無法適應今后廣播電視節目發展的需要,因而可以下放部分審查權力,加快審查速度,當然在下放審查權力的同時,也需要加強審查責任意識,從而達到審查的效果。
目前,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除了在電視上廣播外,在互聯網上用戶可以方便地獲取,從而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然而就目前情況來說,存在兩方面隱患。一方面,我國在視頻節目的傳播、轉載等方面缺乏嚴格的管理,導致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方的知識產權很難得到保護,不利于合法運營商的市場開拓,從而不利于市場的良性發展。為此,需要制定法律法規,引導各運營商尊重知識產權,合理經營,從而更好地促進廣播電視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很多非法運營商在互聯網上傳播不良廣播電視節目,這極大危害了人們的身心健康,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近年,盡管我國大力打擊了互聯網、手機的黃色內容,取締了大量非法網站,起到了維護健康網絡的作用,但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加大打擊力度,讓非法經營的運營商受到嚴厲制裁。
三網融合使得能夠上網的設備均可獲得廣播電視服務,對于管理者來說,市場競爭的目的就是讓更多用戶使用自己開發的廣播電視節目,對電視來說是收視率,對網絡來說就是點擊率。為了使廣播電視節目能夠更好地讓用戶獲取,管理者應當從多方面提供廣播電視服務,采用現場直播、網絡直播同時進行,使得各種用戶都可以獲得直播服務。采用線上、線下服務,使得用戶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來獲取服務。為了更好地提供這些服務,管理者需要制定科學的管理制度,使資源得到最好的利用,得到更多的市場份額。
利用新技術加強廣播電視內容監管
盡管法律法規可以很好地監管非法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的傳播,然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一些運營商非法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目前互聯網上傳播的“黃賭毒”都是典型的非法內容。因而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利用新技術,加強對廣播電視節目的監管。
盡管高速移動寬帶網絡可以滿足用戶的視頻獲取需要,但主干網絡需要使用帶寬更大的技術,比如光纖網絡來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此時可以利用視頻過濾技術分析主干網的視頻內容,減少非法視頻內容的傳播,在傳播過程中盡量堵住非法內容。利用云技術的強大計算能力,使用多媒體搜索技術,對各運營商的內容進行分析,進而利用數據挖掘技術找出非法內容,從源頭上發現內容。對于視頻接收者來說,需要有專門的工具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國家可以規定在視頻接收端工具中使用多媒體過濾技術,限制非法內容的傳播,從而從使用者的角度堵住非法內容的傳播。
注釋:
①田慧愛:《深化對廣播電視政治屬性和經濟屬性的認識》[M],《前進》, 2001年第10期
②沈藝奇:《德國廣播電視管理體制和機制的考察啟示》[M],《中國廣播電視學刊》,2010年第7期.
篇8
主體素質層面:努力提高黨員干部的信息素質
執政能力建設的主體是廣大黨員干部。廣大黨員干部必須學習網絡技術,熟悉網絡設施的使用方法,掌握網絡媒體,絕不能甘當“外行者”和“門外漢”。適應信息化的需求,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對廣大黨員干部信息素質的培養。
要注重對黨員干部正確信息觀念的培養。從某種意義上說,黨執政的過程就是信息的收集、加工、處理的過程,執政黨職能的有效履行,有賴于適時、準確的信息。換言之,信息及信息網絡已成為現代執政黨的神經系統,因此我們必須注重對黨員干部正確信息觀念的培養,使他們強烈意識到“信息就是資源”、“信息就是財富”、“信息就是力量”。要引導黨員干部勇于學習各種新的信息技術,善于用新的信息技術來為更好地執政服務。不要認為與網絡相距較遠,其實就是建立在現代科學進步的基礎之上的。
加強對黨員干部信息能力的培養。信息能力是指人們應用信息技術的能力和獲取、加工處理信息,分析判斷信息的能力。要加快建立黨員干部信息技術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制度、統一標準和培訓大綱,編制一批高質量的實用培訓教材;將信息技術知識技能培訓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計劃,舉辦各種培訓班,對黨員干部進行在崗培訓,充分利用院校教育資源,開展相關培訓;制定公務員信息技術知識技能的等級考核制度,將該考核納入公務員業務考核范疇。
加強黨員干部信息道德的培養。在執政信息化的過程中,廣大黨員干部既是信息生產者、加工者,又是信息傳播者、使用者,他們是否嚴格遵守信息法律法規,尊重知識產權,是否注重保護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維護信息安全等都事關執政效果的好壞,事關社會安定,因此要強化他們的信息道德教育,使他們能夠嚴格自律、自覺踐行信息道德義務,保證社會的良性運行,保證信息化建設的順利發展。
法律規范層面:建立健全適合中國國情的網絡法律法規體系和技術標準
信息化的健康有序發展,公民信息權力的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都離不開法律和制度的有力保障。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會不同程度地對傳播媒體實行干預和控制,以保證他們不偏離社會主流文化的軌道,并要求它們為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服務。由于網絡媒體在技術上難以完全控制網絡上信息的和傳播,我們更需要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網絡法律法規及網絡市場管理與規范體系。
完善我國的信息法。要加快建立電子文件法、電子簽名法、電子版權法、數據保護法、電子身份證法、信息資源的管理、傳遞、交換條例等。為了更好地打擊網絡犯罪,保護網絡安全,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為打擊計算機犯罪提供必要的依據。
建立我國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為適應信息化社會的需要,尤其須對電子信息的公開作出明確的規定。黨在執政過程中的信息化意味著黨和政府的決策信息公開,意味著黨和政府通過信息網絡為社會提供信息和其他服務,因此建立我國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將黨務信息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對于推進政府信息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和完善必要的技術標準。加強信息化建設,關鍵要搞好整體規劃,制定統一的電子公文交換技術標準,這是國外政黨和政府推進信息化過程中的普遍經驗。我國雖然在這方面做出過一些具體規定,但至今還沒有制定出相關標準,特別是在技術標準方面幾乎還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態。為推進信息化的發展,我們必須制定和完善必要的技術標準。在此過程中,我們要注意采納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資源建設層面:充實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所需要的網絡資源
主動建設好網絡資源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執政黨資源建設層面可以分為兩項內容,一項是意識形態資源,另一項是民主效率資源。
篇9
一、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培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數字檔案館可通過培訓、講座和BBS討論等方式來向檔案館工作人員和咨詢用戶傳授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知識,增強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減少數字檔案館服務過程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發生。
(二)加強立法保護
目前,我國在網絡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及網絡作品的法律保護方面還很薄弱,只有一些相關的法規可供借鑒,如《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專利法及實施條例》等。雖然這些法規條例對于網絡信息環境的有序化、法制化起到了很好的規范作用,但我國還應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制環境,借鑒國際上網絡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功經驗和通行慣例,加快我國網絡信息環境的知識產權立法,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
(三)完善數字檔案館工作制度
檔案利用既要符合檔案法律法規,又要符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目前,檔案法律法規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之間確實存在著相互協調的問題,《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利用、公布檔案,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因此,對于現行檔案法律法規,有必要認真進行清理,將那些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有沖突的條款加以修訂,使數字檔案館避免不必要的知識產權糾紛。
二、把握信息服務的尺度
各國版權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賦予數字檔案館對信息資源“合理使用”的權利,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信息資源的利用與共享。數字化信息資源的合理使用應以其知識產權保護為基礎,傳播信息應以取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為前提,以免造成對知識產權的侵犯。數字檔案館要努力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環境,澄清服務中使用的各項資源的知識產權問題,把握好尺度,遵循“合理使用”限定的范圍、權限。
三、慎重對待超文本鏈接
在超文本鏈接設鏈時,應提倡使用正當鏈接,即使用外鏈方式直接鏈接到他人的網站首頁,注意保護被鏈網頁的完整性,少用容易引起侵權糾紛的內鏈方式。在網頁中,設鏈要慎用加框鏈接,如果必須使用,應事先取得被鏈接者的許可,避免發生版權糾紛。對于其他網站不正當鏈接,可采取ASP技術,使其他網站的任何鏈接必須首先鏈接到首頁后才能進一步鏈接,以保證網站網頁的完整性。DRS中所提供的鏈接服務若涉及侵權作品,在收到著作權人要求停止鏈接時,有義務采取積極措施,立即移除,制止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只要在版權人提出侵權通知后及時采取移除措施,就不會承擔連帶責任。
四、強化參考源知識產權保護
(一)加強參考源的知識產權立法
加強數字檔案館參考源立法,盡快建立適當的參考源保護制度,為數字檔案館信息活動提供法律保護。在制定數字檔案館數據制度時,應遵循穩定性、銜接性、前瞻性和立法主動原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中國特色的參考源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既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又給予參考源投資者一定的鼓勵,從而促進社會信息產業和數字檔案館的良好發展及多元服務。
(二)建立和完善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使用是除合理使用以外的另一種對權利人的權利加以限制的形式。它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雖不需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著作權制度的核心是通過適度保護作者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與精神權利,禁止或限制不勞而獲,從而激勵知識創新和知識擴散活動,平衡作者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法定許可制度有利于促進數字檔案館的發展。
五、數字檔案館的知識產權相關聲明
在知識產權不成熟的環境中,采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聲明。如著作權聲明、合理使用聲明、用戶須知聲明、免責聲明,能規避侵權風險,減少甚至豁免侵權責任。大多數數字檔案館都有相關聲明,其中采用用戶須知聲明的形式最為普遍,即在用戶須知的條例中大致列有數字檔案館服務范圍、方式及用戶使用檔案館資源的合理限制。
六、優化技術支持
數字檔案館的正常運行最終要依賴于技術。根據不同類型的數字化信息資源,如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公有領域的作品、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或購置的各種數據庫等,都應按有關規定,采用不同的技術手段實現其知識產權保護。目前,有以下幾種方法對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技術支持:一是加強權限設置,合法用戶可通過口令訪問,或通過IP地址設置,限定某IP網段的用戶可以訪問。二是在網絡傳輸過程中采用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在傳輸時被竊取或破壞。三是采用數字水印技術,使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一旦該文本被復制,則該水印會在文本中央明顯地顯示版本信息;要想正常閱讀、復制文本,用戶只有向作者申請合法使用。四是CA認證技術,用戶可通過向版權控制機構申請獲得CA證書,成為合法用戶,才可以正常使用。
篇10
作者簡介:韓學志(1968- ),男,山東濰坊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國際經濟法等。
摘要: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機制,包括各種軟硬件和司法主體、網絡著作權主體等,這些因素互相作用,共同發揮作用,并在有關法律和規制的制約之下,形成協同運行的基本模式,加上基本的實施策略,這樣才能實現網絡法治,有效保護網絡著作權。
關鍵詞: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3.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8409(2013)10-0139-06
Systematical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HAN Xuezhi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Abstract: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s of internet copyright consist of many factors, such as soft wares and hard wares, judicial subjects and internet copyright subjects, which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under the control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ed. This fundamental model and the executive strategies and measures ensur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internet and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Key words: internet copyright; judicial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新世紀以來,因特網進入商業化時代,人類社會也真正開始進入了網絡和信息時代。隨著網絡技術的超速發展、廣泛普及和應用,借助因特網的作品大量出現,網絡作品的著作權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如何保護網絡著作權,既是理論問題,更是實踐問題,已經成為業界和法界共同關注的課題。作為法治國家,理應通過著作權的司法保護,維護其著作的合法權益。同樣,網絡著作權也需要通過司法保護,才能保證網絡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我國現實普遍存在的網絡著作權無暇顧及或力不從心的狀況,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利益的驅動,侵犯網絡著作權的案件時有發生[1] ,而且這類侵權行為愈演愈烈,造成了著作權人的許多重大損失,有違法治國家的法治目標。因此,弄清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價值和意義,建立健全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機制,加大監管和司法力度,有效保護網絡著作權,就具有特別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1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價值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作為知識產權中涉及面最大的權利之一的私有財產,開始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起源于英國在1710 年實行《安娜法令》,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自此歐洲各國和美國亦相繼開始制定和頒布相關法規,現代著作權法從此得以形成和發展,并逐步成為各種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形成國際體系。隨著網絡的發展,著作權保護受到新的挑戰,美國率先在1995 年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引發,日本、歐盟等也了相應的文件。1996 年12 月20 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制定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 為國際社會和各國的相關法規建設打下了方向性的基礎[2]。相關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研究也逐漸完善。
我國著作權的保護與發達國家相比,起步較晚,1990 年9 月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2 年,中國正式加入《伯爾尼公約》,以及相繼加入的其他知識產權組織或公約,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正式融入國際大家庭。同時由于互聯網在中國得到迅猛發展,網絡傳播的司法案件開始產生并增多,相關的管理和管理依據也應運而生。對于該領域的學術研究,也不斷有專家學者出版著作與,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有了新的理解,但是都局限于保護的模式、保護的范圍、案件地域管轄等方面,對于司法保護少見論述,網絡的迅猛發展對于著作權糾紛也吸引了更多權利人的關注,成為司法實踐的重要研究課題。
網絡著作是指在網絡上的作品,即依靠數字技術產生并在網絡上運行、具有自身獨創性又可復制的文學、藝術、科學等智慧成果的總稱。網絡原創作品都擁有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版權法等法律法規的保護。網絡著作權,就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
1.1網絡著作權被侵犯的主要表現
網絡的空前普及,造就了我國大量的網民隊伍。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16日的《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5580萬;互聯網普及率較上年底提升4個百分點,達到383%;我國手機網民規模達到356億,同比增長175%[3]。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網民隊伍最為龐大的國家。與此同時,互聯網的日益勃興在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給人們的生活方式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網絡侵權、網絡詐騙等一系列問題。近年來,許多網站被各種網絡著作權糾紛所困擾成為網絡經營者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甚至已經威脅到我國網絡信息的集散和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網絡侵權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擅自在網絡上傳、下載、轉載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有權利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為[4]。”對網絡終端用戶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未作明文規定,但是在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輸是屬于著作權規定的一種使用方式。著作權人理所當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這種方式,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對于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將其作品上網傳輸,否則視為網絡著作權侵權,但法定許可的例外。網絡著作權被侵犯,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1)對作者發表權實施侵害。作者的發表權,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5]。在網絡上,一些人未經作者允許,擅自將作者的作品發表于網絡上,這就嚴重侵害了網絡作品作者的發表權。
(2)侵害作者的署名權。 署名權是作者在其創作的作品及其復制件上如何標記作品來源的權利[5]。網絡上,往往可以復制、修改原作品內容,這樣,作品人的署名也就容易篡改,這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與署名權被侵犯相關,侵權者將著作人的作品篡改其署名,改為自己或他人的姓名再行傳播,這在侵犯作者署名權的同時,也損害了作者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
(3)侵犯作者的修改權和作品的完整權。 修改是對已完成的作品形式進行改變的行為,這只能是原作者的權利,原作者可以自行修改或委托他人修改。作者擁有保護自己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現實是,一些人并未經過作者同意,在復制、公開他人作品的同時,肆意將原作改變、歪曲、篡改,為自己的目的服務,這就侵害了原作者的修改權和原作品的完整權。
(4)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等。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包含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放映權等,一些人未經原作者同意,擅自將他人作品發行、展覽、放映、復制,這是嚴重侵犯作者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5)侵犯著作權人的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著作權人在網絡上向公眾有償或無償提供自己的作品、演出制品或錄音錄像制品等成果的權利。未經作者同意,私自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網絡傳播權。
類似這些侵權行為,嚴重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極大地侵害了網絡用戶的利益,網絡侵權,既直接危害著作權人的財產權、人身權、名譽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因為篡改原作,資源的真實性被破壞,用戶得到的是虛假信息,這實際上也損害了廣大用戶的利益。如此愈演愈烈的侵權行為,破壞了網絡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來自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發表的公告稱,僅2010年1年,該中心就接到公眾舉報信息391111件次,其中有關網絡詐騙類舉報占238%[6]。各種不良信息的集散直接造成對社會穩定秩序的威脅。
1.2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現實普遍存在的嚴重的網絡侵權行為,需要加大管理力度,依托法治,有效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由于網絡侵權糾紛交織著著作權的專有性與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全球性之間的矛盾。因此,如何平衡著作權與互聯網之間的利益也成為司法界較長時間內的一項重要任務[7]。
1.2.1必然性:唯有法治才能從根本上保護網絡著作權
必須構建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機制,才能有效保護網絡著作權,這是網絡時代和當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可以從美國網絡法學者勞倫斯萊斯格的網絡行為規制四要素理論中得到啟迪。勞倫斯認為,現實社會中的人,其行為受到四個要素的制約,即法律、準則、市場和結構,這四個要素構成了社會秩序規范化的規制模式,如圖1。
在這四要素的規制模型中,法律是前提,法律直接規制人的行為,法律還通過對準則、市場和社會結構的影響,來間接地規范人的行為。顯然,法治社會中,法律要素是居于高階的核心地位的因素。因此,類似網絡法治問題,需要通過司法途徑,直接或間接規制網絡行為人,這才是維護網絡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根本性的辦法,通過司法途徑,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性意義。
1.2.2必要性:保護網絡著作權,是社會進步與法治的需要。
從必然性知,惟有法治,才能從根本上保護網絡著作權。現實存在的嚴重的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這與我國法治國家的目標和環境是格格不入的。法治國家,不能允許某方面特殊化,不受法律監控,所以,基于網絡著作權被侵權的現實,以及法治國家的尊嚴,實施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既是必然的要求,也是完全必要的。只有實施司法保護,才能有效保障網絡著作權。
網絡的虛擬性,使得道德規范鞭長莫及。網絡不同于其它傳播途徑,主要在于其信息集散、人際交流、商務政務等,都是在虛擬的環境中實現的,這種網絡行為自由出入于虛擬和現實之中。就是說,許多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直接表現為務實的現實交際,而在網絡上,這些行為又表現為看得見摸不著或某種形式的轉換等,具有虛擬性。例如現實的著作文本,在網絡上只是通過數字化而表現的計算機的屏幕文字。網絡上的商務,即電子商務,也必須與現實商品交換結合起來,才能完善。例如網上購買商品,在選擇、付費等手續辦完之后,還要經過實際的包裝、托運和簽收,電子商務才告完成。這種虛擬和現實的共存、互換,使得人際間可能是互相看不到的,這就使得雙方的監督失去了直接性;同時,許多網絡行為是匿名的、隱藏的或假托的,因而無法完整顯現行為人的所有行為,這樣,行為人出現違規、失德或損人利己行為時,道德規范無法實施有效的監控,行為人可以躲在陰暗的角落里,實施著侵權或違法行為。所以,僅僅依靠網絡道德宣傳和規范是無法保護好網絡著作權的。
網絡的功利性,使得慎獨自律蒼白無力。在現實生活中,有關人格人品的養成,人們在呼喚直接的干預的同時,更強調主體的“慎獨”,即強調主體的自我從嚴要求,搞好自律,以保證秉公守法。但是,人的需要理論揭示了人的各種需要是必然的,為了實現人的需要,一些行為往往是不擇手段不顧后果的。依托在功利欲望中的許多行為就無法用慎獨和自律來限制,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行為人會置慎獨自律于不顧。
所以,真正能使網絡著作權得到保護的,必須通過法治。網絡法治的必然性、必要性,都說明,只有實施司法保護,才能有效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構建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機制
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是我國著作權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實施法治,才能有效保護網絡著作權。筆者認為,必須從理念更新做起,通過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形成合力,積極參與到網絡規范的實務中來,多種因素的有機組合,組成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機制,加大網絡法治的力度,這樣才能有效保護網絡著作權益。
2.1整體機制的構成因素
所謂機制,原指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后由自然科學引申到社會科學的諸多領域,具體是指事物系統內部各個組成部分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聯結方式,以及通過它們之間有機聯系而完成其整體目標,實現其整體功能的運行方式。機制體現系統內部組織和運行變化的規律,是促進事物發展變化的內部機能[8]。從這個概念延伸,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機制,是指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構成因素及其相互關系、聯系的方式和過程,是基于相關因素組合和有機運行的大系統。根據網絡著作權和網絡法治的實際,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機制,其構成因素大體包括:網絡法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機構和人員、監管鑒定機構和人員、網絡法治的技術力量、經費投入、有關硬件、司法措施、司法流程和反饋體系等。在這個整體機制中,主要包括了法制和司法的相關因素,不包括著作權人、網絡行為人、違法行為和司法對象等,即侵權主體、侵權構成要件不包括在司法保護機制內。因為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已經成為一個大系統,面對的是有關網絡著作權的侵權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包括現有的有關網絡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文獻,也包括隨著社會發展和網絡實際需要而新制的法律法規等。現有的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國家版權局與信息產業部聯合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6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以及區域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有著強大的法階地位,能有效保護網絡著作權益,這是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司法機構:既指一般的法院、法庭等司法部門,更具體到主持網絡法治的司法主體,例如網絡法治辦公室、網絡法警部門、網絡監管機構等。
司法人員:網絡法治機構的具體執法人員。
經費投入:保證網絡著作權維護的經費。
網絡規制:網絡運行的游戲規則。
司法措施:司法保護的具體實施程序、方法等。
社會網民:指一般受眾、讀者、上網人員等。
這些因素及其有機聯系,構成了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機制。
2.2整體機制的基本框架
顯然,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機制又是一個系統,若干因素的有機組合,構成了互相聯系、相互作用的互動結構。我們概之如圖2。
在這個機制中,所有因素指向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因素之間互相聯系,共同發揮作用,構成了軟硬件相互作用的有機體系。
2.3基于保護機制的運作模式建構
要使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所有的因素都集中到網絡法治上,就需要形成基于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機制的運行模式。簡單來說,除了上述基本因素之外,還需要各種硬件、軟件和法治流程的有機組合,需要這些軟硬件的互動和整體運作,形成網絡法治的整體格局。其中,流程包括司法過程、環節等。其它軟硬件包括制度、規則、投入和場地、物品、技術載體等。反饋體系指司法過程和結果的反饋渠道、反饋過程、反饋結果的處理等,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運作模式如圖3。
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機制,強調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所有因素,構成一個整體,各自依據自身功能,發揮作用,共同實現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除了司法主體、著作權主體的相互配合之外,還需要廣大網民參與其中,需要各種因素的相互配合,在網絡法治要求的基礎上,全力推動,并以著作權人滿意和社會滿意為最終目標。
3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機制的策略
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是一個整體機制,其運行又必須有一定的運作模式,而要發揮機制功能,使模式有效運行,還需要一系列的具體實施策略。
3.1提高認識,強化網絡著作權保護意識
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首要對策必須從思想上構筑司法保護的明確理念,密切關注網絡傳播技術調整應對決策,及時適應新問題發展要求,保證在思想上重視,認識上統一,逐步形成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共同自覺性。堅持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與文本為立法基礎的前提下,逐步加大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以適應適合我國發展的需要。著作權侵權行為較為復雜,如果僅僅依靠有關司法機構的保護行為進行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是顯然不足的。應該借鑒發達國家在該領域成熟的司法實踐做法,如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相關經驗與措施,采用由政府、司法部門以及著作權保護機構的法治行為,與企業、民間團體以及個體的保護行為相結合,同時輔之以著作權擁有者、產權所有者以及產權使用者的共同努力,形成由上而下全民化知識產權保護形勢。需要注意的是,不僅要加強著作權人的自我防范意識,同時也要提高廣大網絡用戶對網絡著作權的認識,自覺守法,避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益,維護網絡法治秩序。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也要加強其監督意識,從而更大層面上盡其合理的使用著作權注意義務。通過網絡著作權信息傳播保護、合理運用著作權,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工作才能更加順利地展開,才能順應國際化不斷發展,有效地促進我國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
3.2有效運行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整體機制
不能把保護機制束之高閣,而應緊密結合網絡發展實際,具體運行保護機制,實現對網絡著作權的有效保護。可以采取多方面立體運作、有機聯系、相互作用的辦法,保證整體機制的有效性。具體來說,在立法層面,需要政府、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廣大網絡參與者,共同關注,共同知法守法。宣傳教育部門要進一步普及網絡知識產權知識,讓全民知法守法。特別是立法機關,要加強有關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相關立法,制定專門的基于網絡信息知識產權法等,使網絡信息知識產權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在立法機制上基于WTO、世界版權組織、《伯爾尼公約》等機構與條約的保護和約束與國際接軌。
在執法方面,應該盡快組建更專業化、技術化、規范化的執法團隊,例如網警制度、監管制度等,都要建立并具體落實,建立完善的網絡監督體系,能更有效地打擊侵權行為,保護網絡著作權益。在技術方面積極引入高新技術,如通過對網絡作品相關數據的加密、限制訪問、建立防火墻等技術,科學地維護網絡著作權。在網絡作品的管理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組建集體管理組織,并給以授權,從而更好地為著作權人或與權利人有關的權益主張訴訟、仲裁活動。此外,要加強跨國聯合,與各國一道共同維護網絡安全和網絡著作權益。
3.3完善對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技術措施的法律規制
計算機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使各國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明顯無法適應。我國網絡著作權保護起步相對較晚,在新技術條件下許多概念無法規范,某些權利內涵無法包括現有內容,完善和調整網絡著作權法規的需求日趨迫切。因此,必須盡快構建和完善對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規制。
技術措施是著作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著作權而采取的私力救濟方法,著作權人為了防止他人非經授權接觸或使用其作品或錄音錄像制品而采取的技術上的手段和方法。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技術措施,要有具體規定,包括法律的界定和法律責任的確認。法律的控制將會被技術的控制所取代,因此法律的設計也會被技術的設計所取代[9]。然而,這些技術本身并不是完美無缺的,一種技術保護措施可能未被其他技術措施破解、攻擊或者規避只是暫時性的。現在,沒有人懷疑技術總會有漏洞,而且越是復雜的技術,存在的漏洞可能越多。所以有人說,可以加密就可以被解密,而且解密的行為和手段將繼續如侵犯版權本身一樣難以被發現。當加密這類技術很容易被網絡黑客破解或攻擊時,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立法支持這種技術并禁止對這種技術的破解或規避,這種技術[10]往往也很難奏效。西方發達國家注意做好對網絡著作權受保護技術措施做出明確的法律界定,這將有利于依法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歐盟委員會對保護技術措施規定是:如果用戶對某個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訪問,必須在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運行訪問代碼或者程序才能進行,則這類技術措施被視為有效的技術措施。就是說,技術措施就是用來防止或禁止侵犯法律規定的任何著作權相關權,或侵犯數據庫特別權利的任何裝置、產品或裝入裝置、產品中的零部件歐盟:《信息社會有關版權和相關權協調的指令草案》,1997。為此,我國也應該規定哪些技術措施是有效的,是法律認可的,同時制定出破壞技術措施的侵權類型;而對破解技術措施裝置的制造者、銷售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例如對破解網絡技術措施裝置的制造者、銷售者,其行為給網絡著作權利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輕微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破解裝置,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
總之,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的機制建構,應該是在網絡法治基礎上,司法主體的有效運作,加上網絡著作權主體和廣大網民的共同參與,構成整體機制運行的互動模式,共同打擊侵權行為,這樣才能實現網絡著作權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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