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督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6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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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督申請書

篇1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國,男,52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1路一橫巷x號。

被申訴人(案外人):李亞娟,女,46歲,漢族,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辦x路一橫巷x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執行標的物買受人。

被申訴人(申請執行人):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陳超振,該社主任。

住所XX市楊梅鎮。

申請事項: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將被執行的標的物即化國用(20__)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9號房地產,執行回轉給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

事實和理由:

被執行人李某郭20__年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位于XX市東山街道辦上街東路69號的房產證為粵房字第1186221號、建設用地許可證號為茂許證[化]字第069號的房地產為其本人向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貸款提供財產擔保。其后李某郭不還款因而成訟,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楊梅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該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號2671號兩份民事調解書,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將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名下的上述房地產,裁定給買受人李亞娟(被執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變更登記為化國用(20__)第0600096號、粵房地證字第c4631935號房地產。

前述房地產登記在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保修總廠名下,該廠是化州縣保安服務總公司的屬下企業,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縣公安局保安服務總公司是化州縣公安局20__年申請設立的集體企業,經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年,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設立機動車保修總廠。20__年2月15日開始,化州縣公安局將保安服務總公司承包給李振郁經營,《協議書》約定由承包者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后所有經營資金,由承包者負責,所經營收處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費外,均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經營的貸款債務均有李振郁負責,公安局不負連帶責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屬保安服務公司的石場、地皮全部交回縣公安局所有;承包經營中所需經費及一切費用開支由李振郁負責支付,公安局不負一切責任。20__年6月3日,化州縣計劃委員會核準: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在上街垌東湖路(現上街東路)建辦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資9.9萬元由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自籌解決。同日,XX市城鎮建設管理局根據計委上述文件批準保安服務總公司上述項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務總公司申請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國土局同月30日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茂許證[化]字(20__)069號),準予建職工住宅。后該公司保修總廠建成一層住宅,因擴路實建面積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報建加建三層后建成四層住宅。此期間的用地及建房資金費用,都是公司承包經營者李振郁投資的。

李振郁負責經營管理及其后承包經營期間,曾經與被執行人李某郭簽訂《承包機動車輛保修廠協議書》(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費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費五萬元。20__年之后,李某郭雖然還在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任職,但是不再是承包經營者。據化州縣公安局當年資料記裁,李某郭只是機動車保修總廠職工宿舍建設項目負責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給城市防洪工程東堤建設指揮部,也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交款人還是保安服務總公司機動車保修總廠。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機動車保修總廠到房產局辦房產證時所寫《保證書》所述的“我為了發展需要,我出資購地皮建辦公綜合樓”。并且李某郭當時出具的證明自己是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的證明內容也不實,使

用偽造的公蓋。李某郭從未擔任過機動車保修總廠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沒有任何產權關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亞娟在化州法院將執行標的物裁定給她之后,未經合法報建,在原四層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層。其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事實,有證據一至證據十四可以證實。李某郭20__年用于辦假證明的假公章(見證據13頁、14頁)與工商注冊登記管理部門保存的該單位的公章印鑒(見證據十五)兩相對比,可見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2厘米、字長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沒有指向“廠”字、首末兩字之間的空白間距為2.7厘米、字長0.4厘米。

根據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集體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經清產核資認定為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國經貿企[20__]895號)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財清字[20__]13號)規定:所有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在清產核資中均須按照該暫行辦法界定產權;組織當事企業和有關投入方或舉辦方等對涉及界定的各類詳細資料進行核對,依法協商界定產權歸屬,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征得同級國資管理部門同意,簽署“界定文本文件”,并報同經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會審或認定;根據“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原則,各類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投資的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經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待界定資產”,在依照規定明確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廣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脫鉤企業在脫鉤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對未辦理脫鉤手續的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資法規發[993]68號)對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也作出了規定。由此可見,XX市人民法院是在執行標的物未經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的情況下,用司法權取代行政權,擅自處置產權待界定資產的違法執行行為。

違法執行不僅將訴訟、審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義化為烏有,而且造成社會關系新的扭曲。申請人作為被執行標的物投資經營者李振郁的財產法定繼承人,被執行標的物的產權歸屬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若作產權界定,標的物產權應當歸屬李振郁的財產繼承人。因為案件已經在20__年4月1日之前執行終結,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具狀向上級法院申訴,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0條規定啟動執行監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審法院撤消(20__)化法執字第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的第一項裁定,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將被執行標的物即前述房地產執行回轉。(被執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項為被執行人財產,不予執行回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0一0年十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四份

證據 材料十五 份共七十二頁

篇2

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某行政村全體村民

群眾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請人:某國土資源局

請求事項:

1、請求被申請人公開關于征用申請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補償安置費用的相關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請人在某某村以張貼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復印件。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該土地是某某村集體所有制,申請人作為某村的村民有權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詳細情況及補償安置方案。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獲取該土地被征用的相關信息,懇請在法定期限內滿足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某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某莊行政村全體村民

群眾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開的信息內容

1、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公開的重點內容: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例、數量、程序,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9)重大建設項目的標準和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和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況。

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篇4

筆者作為食品生產許可證國家注冊審查員,在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發現企業在填報申請材料時存在資料不齊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問題。有些問題如果在現場核查時才發現的話,將判定為嚴重不合格項目,導致不予行政許可的結論。因此,如何正確地填報《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材料是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首要任務。

1、發(換)證企業申報材料存在的一些問題

1.1 填寫方面的問題

(1)企業申報材料中的企業名稱、地址與營業執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把申領生產許可證作為食品生產企業合法經營的前置條件,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因此,對新建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在申報生產許可材料前,應當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并取得生產經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如:產權證明、經營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 ,確定好企業名稱及地址才能填報食品生產許可材料。在實施過程中就發現有企業剛領證,由于生產地址與當地行政區域劃分不符,領不到營業執照,再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生產地址變更。耽誤了食品生產加工時機。換證企業變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廠的名義領證,換證時以總公司名義領證,但沒有說明二者的關系。

(2) 申報單元及產品類別的分類錯誤或沒完全按照審查細則順序填寫。有的企業對產品工藝不了解,產品實施細則研究不透徹導致申報的單元與類別完全不符合細則內容。要研究產品實施細則、對照工藝流程,還要查找相關的產品標準進行分類。

(3) 缺少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的精度等級標注不準確或未達到檢驗方法標準的要求,有的設備超過檢定有效截止期。應建立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臺帳,及時掌握設備檢定有效期,防止非預期使用。填報設備表格時,按相應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順序結合實際的工藝流程進行填寫,精度等級應符合細則規定,或產品檢驗標準規定的要求。

(4) 申報原材料內容不齊全,未包括送檢產品配料成分。原材料執行標準錯誤或過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衛生標準而不是產品標準。應關注標準的現行有效性;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一般可按照企業標準中所述原輔料填寫。來源于國外的原輔料需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合格證明復印件。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提供合格證明,豬肉等需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復配(合)添加劑要展開,并關注復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能添加入該產品。食品添加劑焦糖色需標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業名稱及生產許可證編號要正確,要有需要的獲證內容。

(5) 關鍵控制點在工藝流程圖上未標注關鍵設備及參數。可以參照細則中所述關鍵控制環節確定關鍵設備及參數。

1.2 申報材料與所附資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請材料內容不完整。分裝企業需要附供方QS 證的沒有附QS 證復印件或附上已過期的生產許可證書復印件,或所附的證書獲證范圍不符合要求,食品企業申領分裝證書,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裝資質。

(2) 企業標準中檢驗項目與申報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不一致,缺少項目或標準中指標不符合細則要求。在填報申請材料時需對照產品細則中發證檢驗項目以及企業標準要求及時修改標準。

1.3 同一個企業不同單元上報材料沒有按一個單元一套材料上報;同一個企業同產品類別不同品種或加工方式沒有按一套材料上報。

1.4 企業平面圖生產場所各功能間標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個平面上原輔料庫、化驗室不標注。

2、變更申請材料存在的問題及注意事項

(1) 獲證企業單純企業名稱變更或行政區域調整導致企業生產地址名稱變化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并附變更前后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商變更證明原件、并提供原獲證證書原件、復印件。

(2)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增加新種類產品或申證單元產品變更,檢驗方式、設備有變化或生產設備、工藝有重大變化,以及企業遷址、擴建變更申請,均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請材料要求申報外,還需增加變更申請表。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裝訂在申請書的首頁。

3、食品生產許可資料填報過程應注意的政策事項

3.1 產業政策事項生產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業不予受理; 凈含量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飲料的生產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鐘的不予受理。

3.2 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采礦證、水源評價報告和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和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的年需求量不能超過取水證取水量。

3.3 藥食同源食品企業應根據衛生部《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食藥兩用的物質,可以作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傳、標注治療功效。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使用藥品名稱或可能引起消費者誤以為是藥品的名稱命名食品。“健字號”的膠囊、口服液、片劑、沖劑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發證范圍,衛生部已有批復按新資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篇5

1.本申請書填寫一式二份,經辦行審批后,一份自留,一份退貸款單位。

2.貸款單位接到批準的貸款申請書,與經辦行簽訂貸款合同。

基本建設貸款合同范本201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_和_________(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甲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申請的貸款(詳見“基本建設貸款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雙方責任,提高經濟效益,除遵守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外,協商同意以下幾點,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根據批準的概算,向乙方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規定該項貸款用于下列建設項目:_________________

預計分年用款指標: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___元。

第二條 在建設過程中,甲方應根據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建設進度編制年度分季用款計劃,送乙方審查核定年度貸款指標。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帳戶,全部貸款由乙方監督支用。甲方如果不按規定使用貸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

第四條 乙方保證在核定的年度貸款指標內,按照_________規定及時供應貸款資金,因乙方差錯事故造成資金供應不及時,由乙方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條 乙方提供的貸款,甲方保證從__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__年_____月止,全部還清。上述還款期限,如果因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率、應納稅率和產品價格等有較大調整,需要延長或縮短時,雙方通過協商計算,調整還款年限,并簽訂補充文本

第六條 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還款期內,按年息_________計算,超過還款期限,逾期還款部分按年息_________計算;挪用貸款,挪用期間按年息_________計算。貸款利息,按實際支用數計算,按年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

第七條 貸款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雙方同意按>規定在建設項目投產后用下列資金清償

一、基本建設收入;

二、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

三、固定資產稅;

四、利潤。

甲方還款超過合同期限,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按_________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后失效。合同一式四份,除甲乙方方各執行一份外,分別上報甲方主管部門和_________銀行總、分行(按項目隸屬關系)各一份。

甲方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 基本建設貸款申請書

銀行編號:__________

貸款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劃任務書批準時間、機關和文號:_________

初步設計批準時間、機關和文號:___________

計劃任務書批準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

概算總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產后預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劃投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年能增加的經濟效益: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貸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已貸前期工作費用(大寫)____________

貸款單位負責人:______________(簽字)

財務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銀行審批意見:________________(蓋章)

篇6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有關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學習貫徹《辦法》;要重點針對電子廢物產生單位和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進行宣傳和培訓,推動企業知法守法。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對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調整(樣式見附件一),同時分送上一級和下一級環保部門,并向列入目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簽發有關列入名錄的通知單(樣式見附件二)。

20*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20*年2月1日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老企業”),根據本《辦法》可安排120天過渡期。在《辦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請或經申請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條件的老企業,不得繼續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二、加強電子廢物處置項目的環境管理

凡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工藝和廢物處置方案等內容。

對需要進行試運行的項目,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可同意該項目在設備調試和試運行期間拆解利用處置一定數量的電子廢物,調試和試運行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對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或對老企業申請列入臨時目錄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申請書樣式見附件三,相關證明文件的說明見附件四,工作程序見附件五)。

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本《辦法》所要求的有關人員、經營情況記錄簿、環境監測、廢物處置等方面的內容。

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臨時名錄和名錄內的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監督檢查,監督性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要突出重點,加強對工業電子廢物產生單位的管理,從源頭遏制電子廢物無序流動的局面。要開展專項執法活動,打擊非法拆解處置利用電子廢物的行為。要進一步依法強化對電子類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情況(包括臨時名錄和名錄情況)報上一級環保部門。

20*年,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對相關地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附件:1.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公告樣式

2.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通知單樣式

3.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申請書樣式

篇7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臺、電視臺是指采編、制作并通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含廣播電視臺、教育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分臺等)。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規劃,確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總量、布局和結構,負責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第五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原則上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其中教育電視臺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設立。

第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技術設備和必要的場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四)有明確的頻道定位和確定的傳輸覆蓋范圍;

(五)傳輸覆蓋方式和技術參數符合國家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規劃。

第七條中央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變更,直接報廣電總局審批。地方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和變更,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向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教育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的變更,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八條申請設立、合并廣播電臺、電視臺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保障及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6、運營規劃。

(三)擬使用的臺名、臺標、呼號,并附臺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四)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合并的批準文件;

(五)籌備計劃。

第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范圍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范圍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籌備計劃。

第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臺名、呼號等原則上應與國務院確定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致。

臺標可以由圖案、漢字、數字和字母組合而成,并與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其他機構已使用的標識有明顯區別,播出時在屏幕左上角標出。廣播電臺、電視臺所屬節目頻道的標識應

以臺標為主體,與頻道名稱或簡稱、序號等組合而成。

第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臺名、臺標、呼號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的臺名、臺標、呼號及其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因行政區劃變更的,須提交國務院關于變更行政區劃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因其他原因變更臺名、呼號的,申請書中應充分說明變更的理由。

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的,須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對技術參數的使用建議、必要的設計文件或技術評估報告。

申請書中應說明變更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的理由及對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影響。

第十三條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按照國家廣播電視事業、產業建設和技術發展規劃,利用衛星方式傳

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

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的,應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以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和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運營規劃。

(三)節目審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技術方案;

(五)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六)籌備計劃。

第十五條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在合法存續期間,可以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設立分臺,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分臺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三)臺名、臺標、呼號,并附臺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第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的分臺,應于開播前向所在地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屬地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均一式五份。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廣電總局對申請材料做最終審查,申請

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標準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

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廣電總局對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頒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并同時對批準開辦的每套廣播電視節目頒發《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需繼續開辦,須于有效期屆滿180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換發。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并按原設立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廣

電總局審批,其《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及《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收回。

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

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準,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或自廣電總局批準之日起超過180日尚未開播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頻道可區分為公益性頻道和經營性頻道兩類。允許兩類頻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和目標要求,從機構設置上適當分開,采用相應的組織管理方式和生產

經營方式。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跨地區合辦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

第二十四條合辦廣播電視頻道及欄目,應由該頻道或欄目所屬廣播電臺、電視臺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資源及設置規劃;

6、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條縣級廣播電視臺原則上不自辦電視頻道,其制作的當地新聞和經濟類、科技類、法制類、農業類、重大活動類專題、有地方特色的文藝節目以及廣告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頻道預留時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付費頻道的審批管理按照廣電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報的技術方案、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應符合廣電總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條為規范廣播電臺、電視臺管理,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臺、電視臺是指采編、制作并通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含廣播電視臺、教育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分臺等)。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規劃,確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總量、布局和結構,負責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第五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原則上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其中教育電視臺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設立。

第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技術設備和必要的場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四)有明確的頻道定位和確定的傳輸覆蓋范圍;

(五)傳輸覆蓋方式和技術參數符合國家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規劃。

第七條中央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變更,直接報廣電總局審批。地方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和變更,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向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教育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的變更,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八條申請設立、合并廣播電臺、電視臺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保障及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6、運營規劃。

(三)擬使用的臺名、臺標、呼號,并附臺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四)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合并的批準文件;

(五)籌備計劃。

第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范圍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范圍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籌備計劃。

第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臺名、呼號等原則上應與國務院確定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致。

臺標可以由圖案、漢字、數字和字母組合而成,并與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其他機構已使用的標識有明顯區別,播出時在屏幕左上角標出。廣播電臺、電視臺所屬節目頻道的標識應

以臺標為主體,與頻道名稱或簡稱、序號等組合而成。

第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臺名、臺標、呼號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的臺名、臺標、呼號及其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因行政區劃變更的,須提交國務院關于變更行政區劃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因其他原因變更臺名、呼號的,申請書中應充分說明變更的理由。

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的,須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對技術參數的使用建議、必要的設計文件或技術評估報告。

申請書中應說明變更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的理由及對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影響。

第十三條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按照國家廣播電視事業、產業建設和技術發展規劃,利用衛星方式傳

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

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的,應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以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和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運營規劃。

(三)節目審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技術方案;

(五)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六)籌備計劃。

第十五條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在合法存續期間,可以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設立分臺,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分臺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三)臺名、臺標、呼號,并附臺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第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的分臺,應于開播前向所在地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屬地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均一式五份。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廣電總局對申請材料做最終審查,申請

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標準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

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廣電總局對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頒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并同時對批準開辦的每套廣播電視節目頒發《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需繼續開辦,須于有效期屆滿180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換發。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并按原設立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廣

電總局審批,其《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及《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收回。

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

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準,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或自廣電總局批準之日起超過180日尚未開播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頻道可區分為公益性頻道和經營性頻道兩類。允許兩類頻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和目標要求,從機構設置上適當分開,采用相應的組織管理方式和生產

經營方式。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跨地區合辦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

第二十四條合辦廣播電視頻道及欄目,應由該頻道或欄目所屬廣播電臺、電視臺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資源及設置規劃;

6、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條縣級廣播電視臺原則上不自辦電視頻道,其制作的當地新聞和經濟類、科技類、法制類、農業類、重大活動類專題、有地方特色的文藝節目以及廣告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頻道預留時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付費頻道的審批管理按照廣電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報的技術方案、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應符合廣電總局有關規定。

篇8

第一條  為了公正處理房產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范圍內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三條  市、區、縣設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區、縣仲裁委員會受市仲裁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因房產買賣、典當、抵押、分割、交換、贈與、轉讓、租賃、拆遷引起的糾紛以及其他房產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必須查清事實,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處理。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對房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已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對爭議的問題有進行陳述和辯論以及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人的權利;也有遵守仲裁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的義務。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法人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拆遷引起的糾紛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房產糾紛案件,由市(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涉外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九條  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區、縣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市管轄的案件交區、縣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條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組成,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房產糾紛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辦理房產糾紛案件。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聘請辦事公正、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三條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以下均稱仲裁員)經市仲裁委員會考核,取得資格后,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者聘請。

仲裁員不稱職的,由同級仲裁委員會免職或者解聘。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產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簡單的房產糾紛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以由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必須如實制作筆錄,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成員簽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仲裁庭組成人員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十七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同級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和書記員的回避,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對是否回避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并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八條  房產權益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仲裁;

(四)屬本級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

第二十條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一條  下列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結的;

(二)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涉及歷史案件中處理私有房產的;

(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又發生爭議的;

(五)單位內部職工分配住房的;

(六)涉及繼承的;

(七)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的。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四條  已受理的案件,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被申請人又無異議的,是否準許,由同級仲裁委員會決定;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繼續仲裁。

第二十五條  案件立案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仲裁委員會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材料、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偽證。提供偽證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仲裁委員會對涉及的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必須保密。

第二十七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有關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有關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并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雙方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經當事人雙方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  仲裁庭在開庭三日前,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可以繼續仲裁;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一條  仲裁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出示、核實有關證據,查清事實后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還可以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市仲裁委員會對區、縣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責成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決定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仲裁房產糾紛,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申請人承擔。

案件處理費實行預收的辦法,仲裁處理終結的,由敗訴人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仲裁費收取方法和標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市轄區內農村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解釋。

篇9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包括食堂)、食品攤販、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舉辦食品集貿市場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承辦食品衛生許可的受理、審查、發放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生產單位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

施食品衛生許可。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除省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聽證程序按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食品衛生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食品衛生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5.生產加工功能間布局平面圖(標注面積)、生產工藝流程圖;

6.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從業人員相片1張/人;

7.主要生產經營設備、衛生設施設備清單;

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9.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10.生產用水的水源、水質資料;

11.衛生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儀器等資料;

12.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二)食品銷售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三)飲食服務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四)食品攤販

1.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占道證、設攤證等);

3.生產經營項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五)保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成立證明文件復印件

4.產品劑型、品種名單及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復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報告

6.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衛生檢驗機構出具的連續三批產品檢驗報告;

7.產品質量標準

8.產品標簽及說明書樣稿;

9.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款規定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還需提供轉讓(委托)、受讓(受委托)雙方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產品轉讓(委托生產)協議(合同)書;本企業無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但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照此規定辦理。

(六)集貿市場: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集貿市場的批件;

5.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6.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7.市場管理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及照片;

8.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9.其它有關資料。

散裝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時,還應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食品衛生許可申請,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及《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章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符合要求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出具《衛生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到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按照《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許可審查評分表》,進行逐項審查評分,并攝制主要功能間和衛生設施、儀器設備的照片存檔。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并書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經審查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應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許可項目、生產經營方式、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和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許可項目按《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填寫。

《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中未列入的食品生產經營項目和品種,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名稱。

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加工、經營(批發、零售)、供應(酒菜面飯)、自制零售等填寫。

第十七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不設副本,不復核年審。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影樓、娛樂廳、酒吧、茶樓等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按相應的衛生許可條件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由市場舉辦者申領;市場內生產加工經營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獨立固定場所的,應單獨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或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浙)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AA-BB-C-D號,AA指市級代碼;BB指縣區級代碼(市、縣、區代碼按浙江省行政區域代碼);C指生產經營方式:生產加工代碼1、經營代碼2、供應(酒菜面飯)代碼3、自制零售等代碼4;D指順序號。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人或業主、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作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地址、重建生產經營場所,應重新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如果屬于同一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3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復核向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復核應當與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相結合,其食品衛生等級達到A、B、C級的準予年審通過,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復核標志和食品衛生等級標志;D級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審通過,并作出《不予年審決定書》。

第二十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期滿后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延續手續,延續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續,并作出《不予延續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置于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亮證經營。

食品衛生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向原發證單位補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料檔案,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記錄監督管理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管理記錄應當按照要求歸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由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證決定書》: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衛生許可證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并作出《注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

(一)逾期未申請復核或延續的;

(二)自行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復核或申請延續時不符合衛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附則

篇10

第一章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或者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號。

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19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