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的意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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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構建減排指標體系
現居全球首位的碳排放量超級大國,中國一直強調其在氣候問題上的重要原則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然而碳減排帶來的經濟下行壓力也愈發明顯。以先進減排技術著名的歐盟諸國集團反復苛求中國承擔剛性減排指標,這對我國經濟轉型轉軌帶來巨大壓力。為爭取合理的減排指標和責任分配,不僅要看區域空間中的最終需求排放、人均排放,更要動態看待污染在空間上的轉移與重構。作為世界的制造業工廠,中國的最終需求商品、中間產品被其他很多地區消費,生產排放的二氧化碳很大部分不屬于被本國需求吸收帶來的,不應該不合理地承受著國際隱含碳排放轉移帶來的氣候責任壓力。中國變相承擔了大量進口替代下的碳排放生產活動環節,沒有歸內報告的這部分實際上屬于轉移排放量。即使發達國家完成了既定的減排目標,把中間產品的高污染生產過程轉移到中國,也會帶來碳轉移問題,這種暗度陳倉式的做法對于全球而言是毫無意義的。為維持世界碳排放的合理分配,構建公平、可持續的國際氣候制度,必須改變以地區生產為原則的靜態碳排放核算體系,轉而建立起一個更為公平的、責任清晰的、以最終需求為標準的動態核算體系。我國應以精確核算碳排放轉移量為突破口,積極參與國際氣候政策制定,利用集團峰會、能源報告等重要國際會議和高層領導會晤的契機,參與國際氣候政策規制的制定,避免陷入“碳排放大國”責任陷阱。
二、積極利用CDM機制爭取技術援助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發達國家以幫助非技術優勢國減排而換取的碳排放權機制,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環境生產技術提升、環境生產效率提高的基本要求。中國正處于加速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的進程中,利用CDM機制不僅讓發達國家合理“融資”減排指標,跨期安排減排目標,而且還能大大提升中國企業的節能減排技術與降低能耗,加快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型,盡快過度到清潔技術領先的資源節約型社會。
三、鼓勵本土企業通過中間品進口替代
在國際垂直專業化的新型國際分工背景下,中間產品貿易的開展為我國轉移碳密集型生產環節提供了渠道。國內企業也可利用國外清潔型進口中間品的生產投入替代本國生產,淘汰國內生產力落后的“骯臟”生產環節,同時利用對外直接投資、貿易、外包等多種手段引導企業將國內污染密集型生產環節向環境承載力更高的境外轉移,減少國內資源能耗的壓力。通過實施進口替代戰略實現中國產業升級、碳排放轉移布局的整體戰略。
四、合理引導區域間污染轉移
對于我國而言,中國地大物博、幅員遼闊,各地區之間的要素稟賦、主體功能、產業布局、經濟發展水平都存在差距。受第一輪國際產業轉移影響,我國東部沿海地區中心城市的生產要素和工業企業較為集中,而廉價勞動力和自然資源在中西部地區較為集中,造成了工業化生產與生產要素投入的脫節、大規模的勞動力流動和運力緊張。從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來看,區域非均衡發展的差異持續增大:2014年,西部地區12省的人均GDP不到東部10省市的二分之一,是京津地區、珠三角、長三角的四分之一。中國政府將在長期以內協調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激發欠發達地區潛在經濟增長力、在轉結構、調方式大背景下實現經濟平穩過渡是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篇2
摘要:世界產業已經進入了低碳時代,碳交易的全球化趨勢勢不可擋。降低碳排放已經刻不容緩,而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個有效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本文從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內容著手,對其特點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一些啟示,以期為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提供可借鑒的經驗。
關鍵詞 :碳排放交易體系;碳排放;碳交易
一、引言
碳排放交易已經被國際經驗證明是一種有效的控制碳排放的手段。發達國家已經紛紛建立了各自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全球范圍內開展碳交易成為必然趨勢。隨著經濟集約化轉型、國際競爭的需要,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歐盟實踐可以為我國建立排放交易體系提供借鑒的經驗。
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概述
1.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內容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Trading Scheme,EU ETS)于2005 年開始正式實施。交易體系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試驗性階段,主要的參與部門集中在能源密集型的重要行業,初始排放配額幾乎都是免費發放的。各成員國自行決定排放總量和分配給管制對象的配額,制定本國的國家分配計劃并提交給歐盟委員會。第二階段是履行承諾實現減排的關鍵時期,涵蓋排放設施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這一階段90%的配額是免費發放的。第三階段最根本的變化是取消了國家分配計劃(NAP),將總量限制集中在歐盟這個統一的范圍內。
2.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特點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在時間、執行及對象上具有一些特點。第一,時間上的漸進性。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為了確保實施效果在時間上采取的是分階段漸進性推進的方法。第二,執行上的強制性。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屬于強制性減排。歐盟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及規定以確保減排的有效執行。第三,對象上的針對性。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在管制對象的選擇上是有針對性的,而不是將所有行業一起納入。
3.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評價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主要貢獻是有效的降低了碳排量和繁榮了碳市場,主要的不足表現為在排放權分配不恰當和責任分擔不平衡。總的來說,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為其他地區和國家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三、中國碳排放交易現狀
我國已經相繼設立了一些環境交易所并在部分省市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的試點工作,碳排放交易市場前景巨大,建立排放交易體系也日益迫切。目前,我國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第一,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尚未建立。我國減排還是以自愿減排為主。自愿減排很可能增加企業的額外成本,企業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自愿減排動力不強。在初始排放權分配方面,無償發放和有償獲得合理比例的確定也是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第二,政府的監管引導作用尚不突出。從國際上各國碳減排經驗來看,政府都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政府沒有充分發揮作為一個“管理者”和“服務者”應有的作用。
第三,碳排放權定價問題上尚無發言權。碳排放權作為市場上最主要的商品,排放權的價格問題變成各國管制的焦點。我國碳市場發展不完善,在碳定價問題上沒有發言權,存在著較大的風險。
四、對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啟示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履行減排承諾的任務十分艱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給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提供了一些啟示。
1.合理分配配額,制定調控機制
歐盟采取的是總量限額與交易的方式,對企業設定總的排放量,對排放權進行初始分配,但歐盟在進行配額分配時存在著配額嚴重過剩的情況,直接影響減排目標的實現,同時反映出體系運行方面調控機制不夠靈活。我國應根據市場排放權的供需情況合理分配配額,并對企業進行后續監督。同時制定有效的調控措施,可以及時應對市場變化,對減排總量和配額量進行調整,確保碳交易有效的進行。
2.選擇先行地區,正視競爭力
歐盟交易體系的建立是循序漸進式的,分階段逐步擴大的。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考慮到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復雜性,應當先選擇一定區域或行業為范圍,成熟后在逐步擴展。我國可針對各省份的情況不同將減排指標按省分解,因地制宜。此外,還要充分考慮競爭力的問題。在短期內,污染治理投入會影響企業的競爭力。歐盟把電力行業作為主要管制行業,也跟電力行業的行業特點有關。我國電力行業的碳排放水平最高,也可以考慮從電力行業開始減排限制。
3.引導企業減排,促進碳交易
從歐盟的經驗可以看出政府在整個排放交易體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政府行為包括:制定排污總量、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監督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交易進行管理等。政府在碳排放交易中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要建立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規,規范市場行為,確保有法可依。第二,加強對減排地區和行業的監管,建立起監測和懲罰體系。第三,強化強制減排同時鼓勵自愿減排。
4.開展國際合作,掌握主動權
我國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及減排技術等方面都與發達國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我國十分有必要加強同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我們需要借助國外先進的技術和手段,來提高我國減排水平。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不是一個單一的減排政策,而是通過抵消體系與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約鏈接起來實現碳減排的。我國現階段對于國際碳價格沒有發言權,這對于我國今后在國際競爭中十分的不利。因此,我國更需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不斷壯大自身的實力,爭取掌握主動權和話語權。
參考文獻:
[1]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3/87/EC Annex Ⅲ.[R].2003.
[2]剛,葛興安,邵詩洋等.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國道路—國際實踐與中國應用[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1.
[3]張敏思,范迪,竇勇. 歐盟碳市場的進展分析及其對我國的借鑒[J].環境保護,2014.
篇3
關鍵詞:碳排放;外部性;CO2
中圖分類號:F7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1-0182-03
一、 研究背景
1.全球氣候變化與溫室氣體排放。自從18世紀60年代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分工有了新的形態,社會生產力也開始狂飆突進式地發展,與此同時,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也前所未有地擴大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成為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因素[1]。統計學意義上的氣候變化是指氣候平均值和氣候離差值出現了顯著變化,如平均氣溫、平均降水量、最高氣溫、最低氣溫,以及極端天氣事件等的變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 “氣候變化”定義為:“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觀察,在自然氣候變化之外由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改變全球大氣組成所導致的氣候改變。”這個定義旨在將因人類活動而改變大氣組成的“氣候變化”與歸因于自然原因的“氣候變率”區分開來,本文所涉及“氣候變化”的含義都依據此定義。
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中國的氣候也發生了明顯變化。近百年來,中國年平均氣溫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溫平均值,年均降水量變化趨勢雖然不顯著,但區域降水變化波動較大;近五十年來,中國主要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的頻率和強度出現了明顯變化,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山地冰川快速退縮,并有加速趨勢[2]。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2007)指出,近五十年的全球氣候變暖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增溫效應造成的。自從1750年以來,人類活動導致全球大氣中CO2及CH4氮氧化物濃度顯著增加,目前已經遠超過了工業革命之前的值。全球濃度從工業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了2005年的379ppm。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京都議定書》明確針對六種溫室氣體進行削減,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類氣體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最強,但對全球升溫的貢獻百分比來說,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約為55%。在現行的國際碳排放交易活動中,交易的對象也都是CO2,因此本文所說之溫室氣體即指CO2而言。
針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嚴峻形勢,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于1992年達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1994年正式生效。為完成《公約》的目標,1997年簽訂了《京都議定書》,其中規定工業化國家確保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種受控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個承諾期內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減少5.2%,2001年的COP7上通過了《馬拉喀什協議》,為《議定書》的執行制定了細則,鋪平了道路,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
《京都議定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國際法的形式對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也是繼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第三個影響世界發展格局的國際新規則。為了幫助發達國家各締約方減輕其承擔的減排義務負擔,在《京都議定書》別規定了三種減排機制以確保減排目標的實現,其中包括: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3]。這些機制的共同指向在于通過按照規定程序核證的減排單位可以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交易,即構建國際上有效的碳交易形式。
2.理論與實踐。各國的工業和經濟活動在推動世界經濟發展的同時,帶來了一個嚴重的外部性,就是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而國際碳排放交易旨在建立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制度安排,在確定總的環境容量和各經濟體排放限額的前提下,各排放單位之間可以通過貨幣的方式互相調劑排放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放的目的。它對企業的激勵在于,超量減排的企業可以在市場上出售他的排放權剩余,以獲得保護環境的經濟補償,而增加排放的企業必須付出經濟代價。通過市場交易的機制使CO2這種無色無味的氣體資本化。
1960年,英裔美國經濟學家科斯[Coase,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權交易理論概論;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權交易制度安排[4]。并于20世紀70年代首先被美國環境保護局(EPA)用于大氣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國相繼進行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踐。2000年以來,中國在部分兩控區省市也開展了排污權交易試點,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紛紛成立。2009年8月16日,昆明環境能源交易所掛牌成立。
溫室氣體的排放本身是一個環境問題,但排放交易機制確實一種經濟安排,而排放限額的設定又涉及國際政治格局博弈,因而需要跨學科的綜合視野。同時,國際排放貿易區別于傳統的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成為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形態,因而引起經濟學者的極大興趣,以這一課題為主體的環境經濟學也于近年來成為經濟學研究最為活躍的領域。本文即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對經濟學家針對CO2排放交易這一新貿易形態所作出的經濟學解釋作一系統梳理。
二、目前的理論研究現狀
(一)新古典經濟學的缺陷
新古典經濟學認為,資源稀缺和有效配置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因而用邊際效用理論和一般均衡理論解決了這一問題,即在自由市場機制下,可以自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新古典主義在解釋全球氣候變暖的碳排放交易問題上遇到了困難(沈小波,2008)[5]。其一,新古典經濟學假設市場是完備的和信息是完全的,而在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上,這兩個假設都不存在,各國的環境容量與減排能力等相關信息并不是完全的,目前也并無完備的市場機制來安排這一交易活動,更為重要的是,當我們考察排放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時,遇到的是跨期選擇下的不確定性問題。其二,新古典主義認為市場上交易的都是私有物品,而非公共物品,但CO2這種氣體本身即具有典型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其三,新古典經濟學認為不存在外部性,而溫室氣體排放本身卻是全球最大的市場失靈,一國生產的發展帶來的是全球溫度的升高。基于以上原因,新古典經濟學在解釋國際碳排放貿易的形成機制時遇到了很大的困難。而這一全新的交易領域的魅力又的確吸引著眾多經濟學家的注意力,因而,不同的經濟學從不同的視角出發,企圖對此作出新的解釋。
(二)外部性理論和公地悲劇
1.庇古稅。從經濟學的視角看,溫室氣體的排放問題是一個外部性的問題。在經濟中,每一個經濟行為人都關注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帶來了全球氣候變暖這個外部效應,當外部性出現時,市場機制不一定會是帕累托有效率的[6]。Sandler和Hartley(2001)認為,此時一個國家的行為使其他國家獲利或受損,且無法通過市場來進行彌補[7]。福利經濟學認為,當私人成本小于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時,政府應該發揮作用,以使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美國經濟學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提出應通過稅收或者補貼的辦法將外部性內部化,這就是著名的庇古稅(Pigouivaintax)。庇古稅屬于直接環境稅,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來確定納稅義務,因而是一種從量稅,單位稅額的確定按照一項經濟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收益的均衡點來決定。其實質是,通過政府的作用來矯正私人成本,以使其等于社會成本。庇古稅實施的難點在于怎樣準確計量溫室氣體的排放,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溫室氣體不僅是一種厭惡品,而且是一種公共厭惡品,換言之,我們必須注意到,這并非是外部性的一個簡單推廣,因為溫室氣體的排放所造成的影響已經超越了國境,而不再局限于那些產生這些問題的國家。還有,外部性理論的討論目前只是集中于消費的外部性,而沒有涉及生產的外部性。
2.公地悲劇。科斯(Ronald Coase)[8]認為,如果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話,外部性就不會帶來什么問題。但如果產權界定不明確的話,經濟相互作用的結果將毫無疑問是無效率的。在產權明確界定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機制給人們提供談判的機會,那么人們就可以交換他們產生的外部性,前提是交易成本為零。因而在科斯看來,真正的問題不是如何阻止污染,而是對公共厭惡品產權的界定。
在科斯條件下,政府是沒有必要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的。科斯定理強調明晰的、可實施的產權對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性。設想一下,在一個法律不健全、腐敗盛行、偷盜成風的國度,當有人隨時可能以非法方式搶劫屬于他人的合法財產時,誰還會愿意進行投資并付出勞動努力呢?因此,得到法律保護的明晰產權,是保證資源被用于最有價值的用途,進而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基礎。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因而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看,氣候問題之所以會產生,原因是排放的產權沒有得到明確界定,或者雖然有明確規定但無法有效實施。
大氣是一種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PublicGoods,簡稱“GPG”),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無法進行轉讓。結果是各經濟體必然大肆排放。
3.排放權交易。假定當前環境資源的配置是帕累托無效率的,現在存在著某種帕累托改進的方法,此時所有成員都應該能夠接受這種改進,更重要的是,更好結果的出現與誰擁有排放的權利沒有關系。如果A國有權利排放溫室氣體,但B國愿意向其支付的金額比A國減少排放的成本更高,那么A國會削減污染,全球的福利都改善了。反過來,如果B國擁有享受清潔空氣的權利,而A國愿意向其支付,以換取有權利排放一定量的CO2,只要這種支付在邊際上超過了A國排放對B國造成的損失,那么B國會允許A國排放,全球的福利也同樣改善了。所以不論誰擁有排放的產權,他們都會討價還價,直到在某一點上,額外排放對排放者的邊際收益正好補償了對被受害者的邊際損害。
基于科斯定理的上述證明,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權交易”的設想。這一設想試圖從生產的外部效應的角度來解決排放的問題,但這種機制實現排放總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條件是各廠商之間控制排放的邊際成本必須相等。但所有廠商的排放成本信息是很難得到的。因而政府很難估計出各廠商適合的排放限額。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科斯定理要成立,交易成本必須為零,而在現行京都體系之下,各交易方都面臨著巨大的時間成本與談判成本。
另外的問題是,由于前面論述過,溫室氣體的排放是一種全球的公共物品,因而在所有國家都加入《京都議定書》體系之前,就很難避免“搭便車”的行為發生。“搭便車”的行為阻礙了防止氣候變化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矯正,那么就很難在全球變暖問題上達成任何實質性的結果,這也是對《京都議定書》達成后的后續減排目標談判如此艱難的一個經濟學解釋。在此方面,西方經濟學者Maler(1990)、 Cline(1992)、Carraro和Siniscalco(1993)以及Barrett(1994)相繼從博弈論的角度對此給出了解釋,其中Barrett(2008)還提出一種“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的方法,這種方法只需要少數幾個甚至單個國家就可進行,避免了“搭便車”的問題,但關于技術的管轄權仍需妥善解決[9]。
三、結論
國際碳排放貿易,是一種新的貿易形式,對于其產生的經濟學解釋,目前國內外有許多研究。綜合起來看,這些研究著眼的大多集中于對貿易形式本身的解釋,且關注點多在需求側。從目前現有的資料看來,還沒有從供給觀點出發來解釋這一現象的。CO2的排放本身源于生產環節,其與供給活動息息相關。因而從供給側對其發生機理作出恰當的經濟學解釋,并由此提出一種系統的分析框架,或許將開啟這一領域新的研究空間。
參考文獻:
[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Z].
[2]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Z].
[3]京都議定書[Z].
[4]戴爾斯.污染、財富和價格[Z],1968.
[5]沈小波.環境經濟學的理論基礎、政策工具及前景[J].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8).
[6]哈爾?R.范里安.微觀經濟學:現代觀點[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7.
[7]Sandler,T.and Hartley,K.“Economies of Alliances:The Legson8 for Collective Action.”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篇4
Abstract: As an effective way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in the worl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echanism of emissions trading,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in China, and suggests some policies and measures such as enacting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law" and constructing the carbon emissions cer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system, which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arbon market.
關鍵詞:碳排放交易;減排;排放權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emissions reduction;emissions rights
中圖分類號:F205 X1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33-0233-03
0 引言
早在1898年瑞典科學家Ahrrenius就說二氧化碳排放會導致全球氣溫變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對大氣系統的認識逐漸深入,人們越來越關注氣候變暖問題。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世界環境與發展會議上,參與國簽署世界上第一個應對氣候變暖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公約為未來數十年設定了減排進程,并基于公平原則,規定不同發展水平國家應共同承擔但有區別的減排責任。1997年,公約締約方簽署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了具體的減排目標和減排機制。為了發揮市場機制對二氧化碳減排的促進作用,在《京都議定書》中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成為一種有效地促進碳減排的市場手段。碳排放交易能夠激勵技術水平高減排成本低的企業積極投資減排技術獲得減排收入,而對于技術水平低減排成本高的企業,也可以從碳排放市場購買碳排放權,以避免較高的減排成本支出。目前,世界上已建立20多個碳排放交易平臺,如歐盟、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和地區均已建立碳排放交易平臺。2013年,全球碳交易總量已達120億噸,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2020年世界碳排放交易總額有望達到3.5萬億美元,將超過石油交易而成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場。
我國現已成為世界碳排放量最高的國家,2009年,我國政府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上明確宣布2020年我國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因此,我國碳排放減排任務非常艱巨,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意義非常重要。目前雖然我國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湖北等七省市進行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但是總體情況不如人意,存在企業參與交易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地方政府也不重視碳減排,碳排放交易平臺建設緩慢等問題,故而我國要積極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場,加快碳排放交易基礎建設。
1 排放權交易的理論基礎及其減排機制
環境污染的外部性造成市場失靈,市場機制在環境污染問題上束手無策,而尋租又使得單純行政手段也不能有效處理環境污染問題,必須將市場機制與行政手段有效結合起來,共同對付污染排放問題。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Daves首次提出“排放權”概念,Daves基于科斯的產權理論,認為污染排放是環境資源,環境資源可以象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和轉讓,排放權概念隨之出現,排放權交易市場也逐漸出現。排放權交易首先在水污染控制中得到應用,之后,逐漸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權交易中得到廣泛的應用。目前,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成為最大的排放權交易市場。
污染排放權原則上屬于全社會所有,但是考慮到排放權的分配問題,實際上排放權是由政府所有,政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環境保護的需要,預先設定排放權的數量,并基于一定的原則分配給企業,企業污染排放數量如果低于其所獲得的排放權數量,沒有用完的部分可以在排放權交易市場上出售獲得減排收入,反之,企業排放數量超過企業所獲得的排放權數量,則必須在排放權交易市場上購買超出的部分,否則將面臨嚴重處罰。這樣,政府部門就可以根據環境承受能力和減排能力確定排放權數量,以實現減排目標和達到對環境污染的控制。
排放權交易形式一般有總量控制、基線信用額度、抵消型三種,總量控制型排放權交易首先是設定排放總量,在排放總量范圍內,根據一定規則確定各成員的排放配額,成員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允許的排放量,則需要從沒有用完配額的成員那里購買配額;基線和信用額度型排放權交易是先給成員設定一個排放基準,如果成員實際排放量超過基準排放量,則需要購買超過的信用,反之,沒有超過的成員就可以獲得節約下來的信用;抵消型排放權交易一般是針對新增加的排放源,具有新增排放源的成員需要根據原有排放源所獲得的排放量購買相應的排放量。三種交易方法中,總量控制型實際是想從總量上絕對控制排放規模,基線信用型中的基線數量相當于總量控制型中設定的排放總量,而抵消型則是為了控制新增的排放數量。
因此,為有效促進減排,參與排放權交易的各方需要共同達成一致且有法律效應的供識,主動參與減排,根據歷史和現實情況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減排義務。
2 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設現狀及其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已是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隨著我國經濟轉型和國際競爭的需要,建立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已經刻不容緩。2008年我國北京、上海、天津相繼成立環境資源交易所,2011年我國批準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慶、廣東、深圳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2013年這七個省市相繼進行碳排放交易,2014年我國進一步推廣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并計劃建立全國性碳排放易市場。
從目前試點工作看,我國碳排放交易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碳排放交易量偏低,碳價波動較大,還存在其它許多問題,主要包括:
2.1 碳排放交易基礎建設薄弱
我國碳排放市場處于起步階段,有關碳排放交易方式、監管機構設置及其職能、碳排放權計量、交易參與方的權利及義務、排放配額的分配等方面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健全的法律是保障碳排放交易健康運行的基礎,碳排放交易中發生的問題在法律基礎上才能夠得到公正公平的解決,像歐盟等國外發展較早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均是建立在嚴格規范的法律基礎上,如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和《限量與貿易體系》,北美地區的《西部氣候倡議》和《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雖然我國試點地區也出臺了相關的規則規范碳排放交易,但都是基于本地區,難以推廣,不能滿足我國今后碳排放市場的發展。
2.2 碳排放交易覆蓋范圍狹窄,不利于資源的流動
試點的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場局限于試點地區,互不聯結,彼此獨立。由于試點地區產業結構和經濟規模等均有差異,這就使得當地碳排放市場所覆蓋的產業類別和企業數量有限,使得碳排放市場范圍較為狹窄,碳排放權不能充分流動,資源配置效率不高,市場機制不能充分發揮,難以實現碳減排成本的最小化。而且,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場由于相互獨立,使得國家對碳排放市場的管理較為困難,重復配置的監管機構、交易設施等進一步增加了碳排放市場的運行和交易成本。
與我國現有市場分割情況不同,歐盟碳排放市場覆蓋歐盟27個成員國及冰島、列支教士登和挪威3個國家,其產業覆蓋逐年增加,美國和加拿大雖然也是基于州或省進行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獨立運行,但這些市場之間具有聯動機制,可實現高效的資源配置。
2.3 碳排放交易市場化程度不高,沒有形成有效的二級市場
我國試點地區碳排放交易市場基本是一級市場,而一級市場具有很強的行政特點,初始排放權的分配完全由政府部門決定,由于政府失靈和尋租的存在,使得排放權的分配具有較大的不公平性。同時,碳排放量的監測和審核均是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缺乏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導致排放配額的交易過程帶有很強的行政特征,甚至交易價格都受到政府的影響,市場機制沒有有效地建立,企業缺乏參與交易的積極性。
我國是2013年開始進行碳市場試點工作,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我國7個試點地區碳市場累計成交量約為6000萬噸,而歐盟在碳市場運行2年后的2007年成交量就達到20億噸,碳市場運行時間不長的澳洲新威爾士地區和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同年的成交量也分別達到2500萬噸和2300萬噸,以我國7個試點地區的碳排放資源數量和這些地區相比來說,其交易量相當低。
2.4 碳金融發展緩慢
碳金融是指與節能減排有關的各種金融活動和金融制度的總稱。碳金融來源于環境金融,是低碳經濟發展中環境金融的最新發展形式。隨著碳市場的運行而逐漸出現以碳排放權為標的的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紛紛參與其中,碳金融市場逐漸形成。碳金融可以說是基于《京都議定書》而生,在碳交易日益擴大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碳金融得到迅猛的發展,紛紛推出碳金融產品如碳基金、碳排放期權期貨等金融產品。國外發達國家十分重視金融市場對碳市場的促進作用,歐盟在碳市場運行初期,碳價格波動劇烈,其原因就是因為沒有配套的金融避險措施和風險防范機制,于是歐盟推出了碳期貨產品,增加了市場的流動性,穩定了碳價格。
與此相比,我國碳金融發展緩慢,雖然也推出中國綠色碳基金等產品,但碳金融產品這類稀少,規模不大,融資渠道狹窄,參與碳金融的金融機構較少,參與積極性不高。正是由于我國碳金融不發達的情況下,作為世界CDM項目的最大供應方在世界CDM市場上卻沒有話語權。因此,隨著我國碳市場的發展,迫切需要大力發展碳金融。
歐盟在進行碳排放權配額分配時,最初是采取免費分配的方式,但同時也存在少量競價拍賣,之后逐漸增加競價拍賣的比例,使得配額分配趨于公平和高效。我國配額分配主要以免費為主,這就導致尋租和不公平現象的存在。
3 促進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的建議
3.1 制定《碳排放交易法》及配套法規,規范碳排放市場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層面上關于碳排放交易的法律,試點地區雖然出臺有關的交易規則,但規范不盡相同,難以在全國推廣。因此,為促進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國家層面的《碳排放交易法》,對碳排放的目標設定、配額分配、核查報告、交易模式、違約問題、組織結構及其職能、參與主體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等基本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以保證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同時,制定具體的市場運行細則,規范市場的交易行為,確保碳排放交易市場高效、有序、平穩地運行。
3.2 加強碳排放的量化核證報告體系的建設
碳排放的量化核證和報告體系是進行碳排放交易的基礎,只有經過核證確認的減排量才可以取得交易雙方的信任,才能參加后續的配額分配和交易。因此,量化核證是碳排放市場運行的一個必須過程,且需要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認證,以保證核證的公平和準確。
核證工作需要建立在碳盤查標準的基礎上,我國應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碳盤查標準,規范核證方法和核證邊界,標準應能對促進我國企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提高減排能力發揮作用。
3.3 轉換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
我國碳排放交易過程中,政府干預的現象較為嚴重,有些交易是基于政府的撮合而完成的,有的甚至是直接行政干預的結果。在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初期,市場參與者的熱情不高,政府的穿針引線在某種程度上對市場的發展有一定的作用,但政府過多的干預,甚至直接參與交易過程,將會產生負面影響,不利于市場機制的發揮。因此,政府部門不應行政干預市場的具體交易行為,而應轉換角色,充當市場的監管者,加強對碳市場違規違紀行為的監管,保證市場的規范化運作和市場機制的發揮。
3.4 積極發展碳金融產品,促進碳排放市場發展
我國碳排放交易試點情況表明,碳市場交易不活躍,交易量較低,有些地方出現交易真空。造成碳市場不活躍的原因有多種,缺乏資金支持是其中的一個因素。減排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許多中小企業資金并不充裕,一方面需要發展,另一方面又面臨節能減排的壓力,資金缺口較大。據估計我國未來碳金融市場交易量將達到30億-40億噸每年,交易金額現貨市場約為80億元每年,如果進一步發展期貨市場,則交易額有望達到4000億每年。如此巨大的資金,迫切需要資本市場的介人。我國應積極促進資本市場對碳市場的支持,努力開發碳金融產品,根據不同交易行為和不同企業的需求設計有針對性的碳金融產品。資本的力量是巨大的,資本逐利的特性將會推動碳資源的有效流動,實現資源高效配置,加快碳市場的發展。
3.5 完善碳排放權分配制度
碳排放權分配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配額分配涉及企業切身利益,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對企業參與市場的積極性有著直接的影響。我國地域分布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減排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即使同一地區,不同產業和不同企業的技術能力也相差甚大。碳排放權分配制度應充分考慮不同企業的減排能力和經濟承受能力,以實現公平原則,充分調動企業參與減排和參與碳排放市場的積極性。
3.6 加快一體化碳排放市場建設
盡快建設全國一體化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擴大市場覆蓋范圍,增加市場交易體量,促進碳排放權的流動,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作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國,我國減排壓力非常大,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將會促進我國的碳減排,對于我國2030年實現碳排放達到峰值的目標具有積極的意義。
我國目前經濟發展處于新常態階段,經濟發展減速,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對許多企業和產業來說,將會帶來更大的壓力,但是有壓力也有動力,通過倒逼機制,能夠促進企業重視減排,加大減排力度,進而實現產業結構升級,為我國實行低碳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發揮作用。
4 結論
到2020年我國碳排放強度將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使得我國的減排任務嚴峻而迫切。為充分發揮具有較強減排實力企業的技術優勢,實現高效減排,我國應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特別是加強碳排放交易法規建設,逐步完善和推進碳排放交易市場。
參考文獻:
[1]Dales. Po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M]. Toronto: University Toronto press,1968.
[2]楊志,王夢友,馬玉榮.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經濟學分析[J]. 學習與探索,2011(1):138-140.
[3]靳敏,孔令希,王祖光.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現狀及問題分析[J].環境保護科學,2016(3):134-140.
[4]國家發展改革委氣候司.關于推動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本情況和工作思路[J].中國經貿導刊,2015(1):15-16.
[5]蔣志雄,王宇露.我國強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優化[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5(4):56-58.
[6]姚曉芳,陳菁.歐美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J].經濟問題探索,2011(4):35-38.
[7]王鳴華.發達國家碳排放交易機制構建及啟示[J].經濟縱橫,2015(6):118-120.
[8]黃嫻.全球碳排放市場交易現狀分析[J].企業技術開發,2010(6):101-105.
[9]羊志洪,鞠美庭,周怡圃.清潔發展機制與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構建[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1(8):118-123.
篇5
關鍵詞:廢乳液;新工藝;零排放
中圖分類號:X70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12012202
1引言
在銅、鋁加工的生產工藝中經常會用到乳化液劑,它是一種特殊的水和油的混合物。水是一種天然的冷卻液,所以水油混合物質的冷卻效果很好。在使用乳化液的過程中,要對乳化液進行定期更換和維護,廢棄的乳化液屬于高度乳化產品,會對自然生態造成很大的污染,因此要對廢乳化液進行科學處理,減少排放。
2廢乳液處理工藝簡析
處理后的廢乳化液水質參數是否達到有關排放要求是決定廢乳化液處理工藝的直接因素。因此,為了使廢乳化液的處理工藝更加科學嚴謹,就要對其特性進行全面的了解。在處理過程中,“破乳”是最為關鍵的步驟。所謂“破乳”就是指把具有污染性的油從廢乳化液中分離的步驟,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少后面的處理環節,并達到經濟實用的目的。目前比較常用的破解油的辦法主要有化學破解法、點解破解法以及加熱破解或加酸破解法等等。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并不常用的物理破解方法,比如過濾、搖晃、混合等,這些方法一般較為簡單,且單獨使用時效果并不明顯。當前化工行業通常采用的辦法是多種破解辦法混合使用,以下做一簡單介紹。
常用的廢乳化液處理工藝主要基于點解破乳和加熱破乳,輔以各種化學、物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兩套處理方案:化學破乳沉淀點解破乳氣浮過濾曝氣生物碳濾池接觸氧化;加熱破乳紙帶過濾過濾破乳(一般采用陶瓷膜)。
兩種廢乳化液的處理工藝各有優缺點,第一種處理方案與第二種相比處理步驟明顯較多,其中點解破乳對于工藝技術的要求更加嚴格。且在處理過程中可操控的因素較多,運行較為穩定,不至于出現后期超出控制的局面。由于處理工藝較為精致,第一套方案處理的廢液更能滿足污水的排放要求。但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第一種工藝技術的經濟成本較高,可以達到每噸10萬元以上,且其對于所使用原料的質量要求更加嚴格。比較而言第二種處理方案的精致性就低了很多,它基本只是涵蓋了加熱和過濾兩種處理方式,所能夠達到的處理水平也相應低了很多,只能夠達到三級的排放標準。如果要達到更高要求的處理規定,還需要對其進行二次處理。受限于技術特點,該方案對于前期處理的要求很高,即對加熱破乳的要求高,最低要求是60 ℃或者更高。為在實際的廢乳化液處理過程中達到更好的效果,通常要求溫度達到100 ℃附近,這樣才能夠創造有利于破乳的外部環境。此外,較高的溫度對于后期的過濾破乳也有所幫助,提高整個過程的破乳效率。現有的數據顯示,在加熱破乳的過程中為保證工藝的效率,需要借助水洗和酸洗、堿洗的辦法,所以在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大量的廢棄酸性、堿性水體,這就為后期的處理帶來很大的麻煩,因為要集中再次對這些廢水進行處理以達到排放標準。但是第二種處理工藝的步驟較為簡便,技術性要求較低,且耗費較低,使用年限也較長。
3廢乳化液處理的新工藝簡析
3.1廢乳化液電解處理工藝
經常使用的集中廢乳化液處理工藝的耗時一般在10 h以上,且經濟效益和實際處理效益很難兼得,要么費用極高,要么處理后的廢液達不到排污要求。“加熱破乳紙帶過濾過濾破乳”的處理模式中還要加入大量的酸、堿,造成廢水的pH值很不合理,需要進行二次處理,甚至不能達到處理要求,成為廢乳化液處理的死結。而基于電解破乳技術的處理新工藝能夠有效降低廢乳化液的各種污質含量,對于改善廢乳化液破解工藝技術意義重大。
3.1.1廢乳化液電解處理的機理
電解破乳,顧名思義是利用物理中的電解作用對廢乳化液進行處理的方式。它主要是依靠電的作用,使廢乳化液中的油性物質遭到破壞,其穩定性失去平衡,從而從水中分解出來,再使用特定的輔助劑材料,使油性物質浮出。在電解過程中會配合使用各種帶電離子,這些離子能夠在被電解的油性顆粒附近發生進一步的電解反應,更加降低其穩定性。油性物質被分解以后,其表面的負電質也隨之消失,隨著酸性物質的侵蝕,其經過反應演變,成為一種特殊的絮體。與此類似,在電解作用下,通過電解質中酸性水的作用,使水中各種油性物質逐漸失去穩定,形成大面積的絮體,并分解浮出水面。至此也就實現了廢乳化液的電解處理過程。在點解破乳過程完成后,由于絮凝體的形成耗費了大量的酸,還需要加入一定比例的酸,來調節廢水的酸堿值,從而使各種油性物質逐漸聚攏在一起,為后期的廢油回收打下基礎。整個過程中使用了電解處理新工藝,真正實現了廢乳化液的零排放。
3.1.2廢乳化液電解處理經濟效益
廢乳化液電解處理的新工藝不僅做到了污水的零排放,還擁有高效的經濟效益。與此前的傳統廢水處理模式相比,廢乳化液電解處理模式每噸的廢乳化液處理成本可以降低1000元左右,一家小規模的化工企業便可以借此多盈利近50萬元。此外,電解新工藝對于設備的損耗較低,管道、分解池等設備可以借此擁有更高的使用年限。這些經濟效益雖遠不如電解處理的環境效益明顯,但也是現代化工企業中需要充分考慮的因素。
3.2廢乳液真空低溫蒸餾處理工藝
關于廢乳化液的處理新工藝,除電解處理模式外,真空低溫蒸餾處理工藝也是一種經常使用且效果明顯的處理手段。顧名思義,真空低溫蒸餾處理工藝就是在真空和低溫條件下對廢乳化液進行處理的工藝。一般而言,真空環境至少需要達到20000 Pa的壓力值,溫度需要控制在零下60 ℃以下,從而達到廢液蒸發、冷凝和分離的環境要求。由于真空低溫蒸餾處理工藝是在真空條件下進行的,處在密閉的環境內,所以其能夠徹底地滿足零排放的要求。凈化后的廢乳化液體積受到了很大的壓縮,也給后期的處理帶來方便。
在真空低溫蒸餾處理工藝中,要對蒸餾器進行預熱,然后進行真空處理。真空條件下的水分能夠在較低的溫度條件下蒸發,此后水蒸氣經過壓縮,處理溫度不斷升高,并在交換器中降低溫度,然后凝化成為液態的水。這些水分對環境無害,因此可以直接排出裝置或者重復循環利用。經過蒸發后除水分以外的其他油類物質仍然保存在裝置內,此時可以加入一部分新的廢乳化液,進行新一輪的真空低溫蒸餾處理,如此循環往復。這些蒸發后濃度較高的廢液可以較為集中地回收,由化工企業進行重復利用。由于整個工藝是在真空的冷凝裝置內進行,所以其對于能源的消耗很少,可以起到節約資源的功效。
4結語
我國化工行業起步較晚,雖然在進入21世紀后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廢液處理的無污染、零排放環節方面差距很大。化工生產使用的乳液劑是一種水油混合的高污染物質,其直接排放或者處理不當后的排放對于環境的影響是非常致命的。我國現有的廢乳化液的處理工藝雖基本可以達到有關的排放要求,但是囿于技術特點,其對污水的凈化程度很不純粹且耗費較高,可謂“費時費力費錢”且效果不好。廢乳化液電解處理工藝和真空低溫蒸餾處理工藝基于先進的電解和真空蒸餾工藝技術,在綜合使用多種破乳工藝的基礎上大大提升了廢乳液處理的功效,并有效節省了經濟成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1]
篇6
關鍵詞:對日本出口貿易;隱含碳排放;投入產出分析;結構分解
作者簡介:王菲(1983-),女,寧夏青銅峽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實務研究;李娟(1983-),女,山東德州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跨國公司和外國直接投資研究。
中圖分類號:F114.44;F133.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12)04-0061-05
收稿日期:20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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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回顧與計算方法
篇7
1997年,西方主要發達經濟體簽署《京都議定書》,承諾于2008年2012 年間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 年實現平均減排5.2%,以歐盟為主的經濟體率先探索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近年來,全球碳市場交易量持續增長,至2013年實現交易總量104.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交易總額約549.8億美元。《京都議定書》中雖未對發展中國家做硬性要求,但我國一直積極參加國際節能減排,2009年《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提出至2020年我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較2005年水平降低40%60%的減排目標。
為實現減排目標,我國各行業的高耗能企業積極參與到節能減排碳排放權交易中,在履約過程中,我國目前主要以清潔能源機制(CDM)參加碳排放權交易,注冊項目數量逐年增長,減排規模不斷擴大, 據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統計,截止2012年4月16日,我國共成功注冊CDM項目1912個,占注冊總數的47.7%,至此我國已成為全球CDM市場的最大供給方。近年來,除了參與CDM項目,我國逐步在北京、上海、福建、廣東等發達經濟地區及重要省份建立起能源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所以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平臺,通過多種方式參加碳排放權交易活動。
隨著我國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廣度與深度的不斷擴張,企業的碳會計核算問題也日益備受關注,如何公允準確地反映碳資產價值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的損益,客觀披露企業碳交易的風險與價值是當前碳會計研究的重要課題。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碳會計實務
碳會計目標及職能是向信息使用者披露與碳交易相關的經營狀況與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反映企業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等履行社會責任情況,便于其做出有效經濟決策,是對傳統會計不能反映的環境問題所進行的補充和完善。
碳會計的基本假設為可持續性,并需采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多種核算方法;但由于碳排放交易目前仍處于初探時期,其具有復雜性與不確定性,碳會計的及計量尚需采用科學有效的方法,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碳會計要素的確認,主要有碳資產、碳負債、碳權益、碳收入、碳成本以及碳利潤。碳資產確認包括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如碳項目工程建設、低碳專利技術等;碳負債包括為碳交易活動而產生的借款等;碳權益包括企業的碳資本以及損益轉入等;碳收入包括碳交易活動中獲得的交易所得及政府獎勵等;碳成本包括碳交易活動中的費用、折舊等;碳利潤包括碳收入扣除碳成本及稅金后的碳交易活動收益。而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碳會計核算中,根據碳排放權獲取方式的不同應采用不同的確認與計量:購買所得,應以購價按歷史成本計價,確認為無形資產;政府免費發放所得,則應以公允價值計價為無形資產,另一方同時做遞延收入。同時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后要定期進行減值測試,差額記入損益。
碳會計披露,目前碳會計并沒有納入企業的財務報告體系內,需要獨立編制碳會計報告,主要反映企業碳排放量、碳交易量、實現減排量、碳交易損益情況等,披露與碳排放權相關的資產收益與或有負債等不確定事項,同時對無法以貨幣計量的碳會計信息,如企業是否通過減排及碳交易實現對政府的承諾等情況可以附注形式進行說明。
三、我國碳會計發展現狀及建議
我國作為主要的發展中國家經濟體,一直積極踐行《京都議定書》等國際公約的要求,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實現節能減排指標,但同歐美等國家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相比,我們仍處于探索發展階段,碳排量與減排當量的核準、碳會計的確認與計量、碳效益的報告披露等問題的相關法規制度與會計準則等規范性文件還不完善,使得碳會計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標準和依據,而缺乏法規的強制要求,企業在碳會計核算與披露上往往存在自主選擇性,降低會計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同時,我國碳會計研究也處于初期,對碳會計理論缺乏統一的認識,實證研究更是難以開展,此方面的研究者與專業人才也極度缺乏,因此本文針對我國當前碳會計理論與實踐研究現狀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推進碳會計規范準則
制度與標準是發展碳會計理論與實務的根基,沒有統一的會計準則將使得碳會計實踐無所適從,我們可以借鑒國際碳會計研究成果,在加強理論與實踐研究的基礎上制訂符合我國碳交易及碳會計發展現狀的會計法規與會計準則,明確規范碳會計的目標假設、信息質量特征、要素、制度設計和信息披露方式等,使碳會計有法可依、有則可循。在實踐中規范企業對碳會計信息的披露,督促企業提供真實可靠的碳會計信息。
2.完善碳交易體系建設,建立碳計量核算賬戶
碳會計確認與計量是建立在完善的碳交易數據統計與核算基礎上的,近年來,我國通過多種方式實現碳減排,這涉及各種碳減排量的核算,如植樹造林的碳匯核算、CDM項目的碳減排當量核準、碳排放權交易的配額抵減量等,因此建立統一的核算標準與核算賬戶,記錄、核算并反映碳減排相關數據,從而為會計計量提供公允的數據基礎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應在會計處理的前期數據統計方面加強體系建設,將碳金融與碳會計有機結合,合理發展碳減排市場,推進我國碳經濟發展。
篇8
摘要 通過對碳排放權交易的理論和各國實踐的調研和分析,本文從法律基礎、基本框架設計、相關機構安排和調控政策四個方面分析了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TS)的15個基本要素,分別是法律基礎,體系的排放上限目標,體系的覆蓋范圍,配額的初始分配,覆蓋對象的排放量監測、報告與核查,遵約機制,遵約期和交易期的確定,登記注冊系統,市場監管,金融機構的參與,排放交易平臺,價格調控機制,排放交易的稅費,配額的存儲,連接與抵消機制。本文依次介紹了各要素的內涵,并對國外實踐中的相關考慮和做法進行了簡單分析;根據我國具體情況,針對各個要素提出了我國ETS設計中的一些初步建議。法律制度建設應與ETS機制設計同步進行,相互促進。基本框架設計要充分考慮我國發展速度較快,區域、行業發展不均衡,以及部分行業受到嚴格管制等情況。相關機構安排要從現有管理體系出發,考慮市場需求,明確功能定位。調控政策應根據政策目標進行設計,避免過度增加體系的復雜性。
關鍵詞 排放權交易體系;碳交易;要素;碳市場
中圖分類號 F205;X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3)03-0110-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3.018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基于市場的政策工具,能夠降低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社會總成本,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應用。目前歐盟、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已經實施或決定實施國家或區域層面的排放權交易體系。國外學者在碳市場發展、ETS整體設計等方面的研究 [1-3]為這些體系的設計提供了很多參考。國內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ETS的設計進行了研究,包括國外經驗總結 [4-6]、配額初始分配 [7]、法律制度 [8-9]、碳交易模式與建設路徑 [10]等。但國內尚沒有對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基本要素進行全面的系統分析。本文通過對碳排放權交易理論和實踐的調研和分析,從法律基礎、基本框架設計、相關機構安排、調控政策設計四個方面分類總結并分析了體系建設所必備的15個基本要素(見圖1),
并提出一些初步建議,旨在為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乃至未來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設計提供參考。
篇9
關鍵詞: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法經濟學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向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碳排放權交易(Carbon Emission Permits Trade),又稱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指碳減排購買合同或協議(ERPAS)。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會在環境總容量一定條件下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調節與政府管制的優點, 實現“政府+市場”的理想結合,并利于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經濟學理論淵源
環境問題的經濟學實質是由使用某種資源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而目前并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經濟學理論有以下幾種:
(一)稀缺資源理論
一種資源只有在稀缺時才具有交換價值,所以交易得以進行的前提就是資源稀缺。在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口較少時,土地、空氣、水等環境資源要素非常豐富,是不存在稀缺性的自由物。但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對環境功能的需求開始產生競爭、對立、矛盾和沖突,環境資源多元價值的矛盾和環境功能的稀缺性日益顯露。而這種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就是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重要經濟原因。環境資源出現稀缺后,經濟還要繼續發展,但現有的環境資源并不能滿足生產生活需求,這時環境資源交易制度應運而生。
(二)哈丁:“公有地悲劇”理論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加雷特?哈丁教授將環境問題形象地稱為“公有悲劇”,并認為是“以公共利益為代價的個人獲利”。公有地的自由使用權給所有人帶來的只有毀滅。“公有地悲劇”理論同樣可以說明環境污染問題。不同的是,環境污染不僅從公有地上攫取東西,同時也排放各種污染物。環境質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環境資源具有公共財產的特性,純粹的共有物品是一種共有財產資源。在環境可以不加限制地自由使用情況下,環境向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開放。由于向公有的環境排放污染物是自由而免費的,企業只會考慮如何盡可能擴大自己的生產量即排污量以增加自己的收入,而不會去考慮整個環境的污染和退化,從而釀成“公有環境污染的悲劇”。
(三)外部性理論
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環境問題主要是一個經濟問題,因此經濟活動的外部性理論也是用來解釋環境問題的一個基本理論。全球氣候變暖的經濟學實質是由于使用碳能源產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帶有“負外部性”效應,目前沒有人去承擔由此產生氣候變化帶來的成本。社會主體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于受到其個人自身狹隘的“經濟人的限制"不會出于“生態人”的角度將環境因素考慮在其相對獨立的利益決策體系內"這就導致了環境保護中的外部不經濟性。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據此認為,由于這一外部成本與造成污染的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沒有直接的聯系,環境污染并不會影響到該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易,因而不能在市場上自行消除,即存在所謂的“市場失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國家或政府進行干預,采取稅收的形式,將污染成本增加到產品的價格中去,即將外部不經濟性企業內部化,才能促動污染者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四)產權理論
羅納德?科斯理論指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無成本或是相對低成本地就資源配置進行協商,那么就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內部化,它通過制度設計把一種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成本的資源變成一種“稀缺資源”。明確環境資源的所有權或財產權,通過以法定的形式明確某種有形或無形資源的所有權,以使該種資源稀缺化,該理論就是產權理論。產權理論對資源的配置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克服外部性,降低社會成本。這是排污權交易制度最重要的經濟學理論依據。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法經濟學分析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要建立起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必須要從制度上尤其是法律上加以確認,即所謂“立法先行”,這樣才能為該機制的建立與運行提供保障,因為社會權利的法律保障是最嚴格也是最優的選擇。
按照科斯定理,市場交易的目的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追求社會成本最小化,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因此,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法律制度,必須立足于實現社會成本最小化。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條件下,能使交易成本效應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適當的法律。科斯定理指出在一個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無論如何選擇法規、配置權利和資源,只要交易自由,總會產生最有效率的結果。而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只要明確產權的所有者,無論誰擁有產權,最終的結果都能使資源達到帕累托最優水平。對于環境污染問題,無論受損者還是排污者擁有對環境的產權,均可以通過協商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解決污染外部性的方法,經濟學中有三種手段,即庇古稅(污染稅)、合并企業和明晰產權。
根據庇古理論,“誰污染,誰治理”,與此相對的應該是“誰受污染,誰得補償”。而每個人幾乎都只會從自己的角度考慮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由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卻沒有或很少加以考慮。而且在競爭的壓力下,市場主體即使意識到了其活動給社會造成的環境成本代價,只要其行為不受社會的嚴厲懲罰,也往往置之不理。所以,只要污染環境的代價不是由污染者承擔,污染者就絕不會花費大量投資來防治環境污染。市場對這種現象基本是無能為力,而只能通過政府干預才能解決。
(一)碳排放權交易成本―收益分析
利潤是企業經營的最終追求目標,企業的投入與產出都將圍繞企業利潤進行。企業運營要力求低成本高產出,企業對無利可圖的事情絕對不會干。碳排放權交易得以運行,是因為它為企業帶來了額外收入,即將企業通過改善技術節省出來的碳排放權出賣給其他需要更多指標的企業。出賣碳排放權的收益不僅彌補了企業因完善技術投入的成本,還為企業帶來額外收益,在成本――收益的權衡中,企業因有可圖之利,所以產生一種激勵,即提高技術投入,減少污染排放。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博弈研究
目前世界上眾多碳交易市場中,主要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英國排放交易體系、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溫室氣體減排體系四個碳交易市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英國和美國的交易所是全球碳交易的兩大中心。目前更值得關注的是,法國等少數發達國家提出的征收碳關稅提議,引發全球爭議,盡管如此,法國日前仍堅持己見,將從2010年開始對那些在環保立法方面不及歐盟嚴格的國家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此前,法國國內已宣布實施該新稅種,對某國生產的產品不達標的,將征收特別關稅。碳排放指標的分配實際上就是變成了給該國多少權益,指標高了可以直接換取錢,相反指標低了就要從他國來購買,這恰恰是一個利益再分配的博弈過程,世界的利益瓜分從來沒有停止過,在全球實物資源瓜分殆盡以后,在環境保護方面又人為衍生出了大量的衍生資源和利益,成為進一步掠奪他國利益的手段。
三、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設
排污權交易的基本內容是在現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的基礎上,排污者向政府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政府根據材料和排放總量向排污者發放許可證向特定地點排放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排污者的“減少排污信用”可以根據市場的供求關系進行買賣。因此,在完善立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應以法律形式確認排污權,實質上就是解決排污權的初始分配問題;其次應以法律形式規定補償政策、氣泡政策、排污銀行等政策;第三應制定排污權交易的規則;最后要明確政府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中的職責。
法律制度的制定應明確界定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排他性及可交易性,對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基本架構應涉及交易主體、交易客體、交易合同、總量分配、申報登記制度、交易監管機制以及交易所等方面。新制度的建立應注意消除以往政府行政手段干預環境問題時的各種弊端,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制定應賞罰分明。對超標排污者嚴懲不貸,對未超標者當然應給予獎勵。
參考文獻:
[1]謝雯.從科斯定理到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07,(03).
篇10
【關鍵詞】碳排放權 碳排放權價格 影響因素 節能減排
全球變暖現象的存在以及它帶來的危害已經被大眾熟知,眾多科學家也認為全球變暖的根本原因是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因此,現在全球各國環境政策的重要目的是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碳交易市場是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成本的手段之一,伴隨著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開展與國際碳市場的迅速發展,碳市場和它的金融屬性已經成為能源經濟領域研究的熱點之一。
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應國,截止到2014年8月31日,中國已成功注冊了3762個CDM項目,占了發展中國家注冊項目總數的58%。截止到2016年9月,全國7個試點碳市場配額現貨累計成交量達到1.2億噸二氧化碳,累計成交金額超過了32億元人民幣。中國由于能源使用效率低,減排的空間范圍較大,他在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優勢體現在他的減排成本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較低。顯而易見,中國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面對著巨大的機遇和挑戰。
本文基于此背景,試圖通過分析碳排放權交易價格的影響因素,為建立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提出建議。
一、碳排放權交易價格影響因素的研究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綜述
碳交易市場最早是從歐美等發達國家建立起來的,所以國外學者對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研究已相當深入。Hyun Seok Kim&Won W.Koo1(2010)主要著重研究影響美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因素如何影響市場價格,并通過模型探究了在短期與長期不同時期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價格與影響因素之間的關系。Benz&Truck(2008)研究了歐洲ETS中排放權的價格動態機制,表明出發成本、存儲和借貸機制、交易的時間間隔、遞增的邊際減排成本等對價格造成了影響。排放權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人們日益強調其大宗商品甚至是金融資產的屬性。研究者探討了排放權與金融資產變動的差別。
(二)國內研究綜述
國內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張玉娟、何朝林(2013)針對碳排放權不同的市場指出了各自影響其市場的因素,并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議,希望能以此提升中國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有關定價權的位置。陳曉紅(2012)從供給、需求、市場三個維度選取變量,采用面板回歸與殘差檢驗,分兩個階段進行實證設計,得出EUA供給因素在兩個階段內分別不同程度地影響了EUA交易價格的結論。鄒亞生、魏薇(2013)利用向量誤差修正模型和公共因子模型,實證分析了CERs現貨價格的影響因素,研究結果表明,宏觀經濟指標、氣候指標和CERs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功能都會對CERs現貨產品價格有顯著影響。劉英、張征等(2010)提出供求關系會對碳排放權價格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并且碳排放權價格與能源價格有緊密的關系。
從現有研究可以看出,國內外大量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歐洲市場,與我國市場發展程度結合度不高,對國內碳交易市場價格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關于國內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價格的影響因素,還有待深入探討。
二、碳排放權交易價格影響因素分析
(一)能源價格
碳排放權交易價格對于能源市場的價格比較敏感,包括傳統能源和清潔能源兩種。由于溫室氣體減排的主要部門是那些以煤炭、天然氣等燃料為主且碳排放量大的企業,因而碳排放權的價格會受到能源價格的影響,非清潔能源與清潔能源對于碳價格所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其中傳統能源產品主要指煤炭等,能源價格與碳排放權價格呈負相關關系。傳統能源價格越高,企業使用清潔能源的動機就越強,溫室氣體排放就更少,導致碳排放權需求降低,碳排放權價格下降。清潔能源主要是市場上的天然氣等。據統計,在燃料的選擇上,使用天然氣比使用煤炭釋放的二氧化碳少了近兩倍,所以企業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將會比使用煤炭作為燃料的減排成本低很多。一般情況下,如果是較為成熟的市場,清潔能源的價格與碳排放權價格呈正相關關系,清潔能源價格上升,企業使用清潔能源的動機就越弱,溫室氣體排放就更多,碳排放權需求將上升,使得碳排放權價格上升。
(二)工業生產
碳排放權屬于一類特殊的市場交易產品,具有市場屬性,所以,它的價格將受到市場結構性因素影響。根據供求理論和碳排放權價格的波動特點可以看出,若參與工業生產的企業數量增加,工業生產將排出的二氧化碳就會增多,那么企業對于碳排放權配額的需求就會相應的增加,市場需求的變化會影響市場的供給,碳排放權配額的需求大于供給從而引起碳排放權價格上升。另一方面來說,工業生產也與能源有著緊密的聯系,隨著工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對能源的需求將會增加,從某種角度來說排放的二氧化碳也就會增加。可以得出,參與者增多,需求就會增多,碳排放權價格就會上升;反之,參與者需求減少,供給過多,碳排放權價格就下降。
(三)氣候變化
溫度是影響碳排放權價格波動的關鍵因素之一,嚴寒的冬天與炎熱的夏天都將會使碳排放量增加。特別是當溫度出現異常的變化時,能源的需求將會急劇提高,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因而碳排放權需求量也隨之攀升。近年來,地球平均氣溫的提高以及北半球冰雪覆蓋率持續的下跌,都反映了氣候變化加劇的趨勢愈加明顯,這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更多國家加入溫室氣體減排機制。因此,氣候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溫室氣體排放量或碳金融衍生產品的需求。
(四)政策因素
碳排放權市場實際上是各國履行他們對于環境保護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它也是各國在碳排放權問題上經濟博弈與政治博弈的結果。碳排放權同其他商品一樣,也會受到相關政策制定的影響,每個國家對于碳排放權制定的不同政策,對它的重視程度都會對碳排放權價格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以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例,它是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市場,歐盟將配額分配給成員國,不同的額度決定了企業對碳排放權的需求情況,影響著價格的變化。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實施初期,由于碳排放配額初始額度過多,供大于求,配額分配過量。另外,不同的初始配額分配方式也將對碳排放權的價格產生影響,免費分配或拍賣分配使得企業獲得初始碳排放權配額的成本不同,對企業采取的排放策略會產生影響,從而間接影響了碳排放權的價格。
三、政策建議
第一,開發節能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主要來源于技術的進步,所以應盡可能地加大對先進節能技術的投資,鼓勵節能技術的研發及推廣,鼓勵工藝的創新,推動能源在開采、轉換及利用各環節上的創新。我國目前工業化快速發展,能源消耗大,且能源嚴重短缺,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氣等相對清潔的化石能源短缺。為了滿足國內石油的需求量,每年需要進口大量的石油,石油對外的依賴性很高。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不僅能夠降低國內對進口化石能源的依賴性,還能使我國在核算國家減排責任時獲得相應的益處。
第二,發展清潔能源,改善能源消耗結構。例如,扶持核電、風電、水電、太陽能及生物質能項目,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與發展清潔能源也代表了全球未來發展的方向。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與發展清潔能源要求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并用,特別是技術手段能夠在提高人均生活水平的狀況下完成降低碳排放的目標。
第三,大力發展綠色產業,向低碳經濟轉型。從目前來看,我國產業結構的節能效果總體不佳,雖然第三產業對于我國GDP的增加所占的比重正在漸漸增加,但是第二產業作為高耗能、高污染主要代表,其對GDP的增加的比重一直維持在近45%左右。從世界范圍看,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是60%-80%,我國與發達國家的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因此我國還需要不斷發展第三產業,減少工業生產帶來的過多的碳排放。一方面,政府可以淘汰落后產能,完善主要工業耗能設備等,在重化工業領域進行資源整合,同時加快產品的更新換代升級;另一方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如旅游業、信息產業、新能源產業等,不斷提高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
第四,完備溫室氣體減排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規。由于我國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領域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規一直相對滯后,我國政府需要多借鑒國外碳排放權交易發展的寶貴經驗、先進的節能減排技術和具體實踐策略,來制定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全方位、多角度的宏觀和微觀的政策制度和法律規范。
第五,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提倡理性消費、綠色消費的理念,促使居民消費模式及生活方式向“低碳”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Samuel Fankhausera,Cameron Hepburnb.Designing carbon markets Part I:Carbon markets in time[J].Energy policy,2010,(31).
[2]曉紅,王陟昀.碳排放權交易價格影響因素實證研究――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為例[J].系統工程,2012,(02):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