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含義范文
時間:2023-12-26 17:57:5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電子合同的含義,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電子檔案的優越性
(1)信息的高密度性。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當前社會工作、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信息量不斷增大,這就需要一種高密度的文件信息存儲方式,而電子文件正好能夠體現這方面的優勢。很顯然,電子文件的存儲介質,如光盤、磁帶、磁盤等的存儲密度,都要遠遠高于傳統檔案中的紙張介質的存儲密度,它的信息存儲具有容量大、密度大、體積小的優點,而傳統檔案則需要占用龐大的存儲空間。可以說,電子檔案的存儲密度是紙張存儲無法比擬的。(2)信息傳遞的高速率。文件信息的傳遞速度對異地人們利用文件信息的效率有著直接而重要的影響。電子檔案中的文件信息可以利用互聯網實現全球范圍內的傳播,并且,這種方式下的傳遞時間只以秒為計算單位,由此可以想象其速度之快。而傳統檔案的傳遞速度是不能跟電子檔案的傳遞速度相比的,對于紙質文件的傳遞,只能通過郵寄方式進行,傳遞耗時費力。(3)信息的便捷性。影響檔案信息處理工作質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信息文件生成環節的速度。利用電子文件,可以實現集文字、聲音、圖像等內容一次錄入,并且還能夠以多種形式進行多次輸出,而這些都是傳統檔案無法實現的。基于此,電子檔案為文件的查閱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為檔案管理的現代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4)信息的共享性。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的資源利用呈現出了地域擴大的現象。電子文件可以在相同的地點、時間等條件下,被各個不同的人員共同使用和閱讀,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具有明顯的信息共享性。
傳統檔案的不可替代性
在實際的使用中,電子檔案的缺點和不足便能體現出傳統檔案的不可替代性。(1)電子文件還不能實現它的法律保證作用。印章和簽署是文件生效的重要標志,是文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必備條件。而當前,電子文件的簽署技術還沒有得到普及和進一步的完善,無法在電子文件上親自簽名或加蓋印章,這樣就使電子檔案缺少了法律上的憑證作用。與電子檔案的真實性相比,人們更愿意相信傳統檔案原件的證據價值。(2)電子文件對設備的依賴性強。電子檔案中,文件的生成、識別、傳輸、存儲等過程都是通過計算機等數字設備及相應的技術條件得以實現的,若沒有這些設備及技術條件,或者這些設備出現了故障,那么就會影響到文件的處理、歸檔。例如,由于當前計算機更新換代的速度非常快,相應的技術更新異常迅速,當由原來技術條件下或在原來技術設備中生成的電子文件需要永久性、長期性保存時,或許可以保存較長一段時間,但一旦技術過時,或者廠家不再提供過去的技術支持,電子文件就無法進行識別、傳遞,自然這樣的電子文件就毫無利用價值可言,電子檔案的管理和開發利用就更談不上了,這會給檔案工作管理帶來很大阻礙。(3)電子檔案的易改動性。電子文件在起草、處理等各個階段,可以人為地對其改動,并且改動不留痕跡,這是電子檔案的突出優點之一,但是,換個角度講,這也是電子檔案的缺點。當電子文件在被傳遞或更換載體時,由于電子檔案與載體具有可分離性,這樣就很難察覺到文件被改動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電子文件的信息安全與可靠。此外,電子文件很容易遭受計算機網絡病毒的侵襲,如果遭遇病毒侵襲,那么電子文件中的信息則會受到破壞,如果磁盤、光盤等電子文件的儲存介質受到擠壓、振動、彎折、磨損等,或者長時間受到陽光直射以及長時間處于潮濕環境下等,都會使文件中的數據信息丟失,或者文件無法讀取。電子文件的這種信息不穩定性對文件的安全管理非常不利。(4)電子文件載體的非直讀性。電子文件是通過數字編碼的形式記錄在載體上的,人無法直接分辨文件,或者有些文件經過了加密、壓縮等特殊處理,若要讀取文件信息,就必須通過相應的技術方法,利用相關的計算機軟件、硬件設備的平臺。反之,文件信息將不能被直接讀取,就失去了檔案信息的可讀性。此外,傳統檔案的不可替代性也體現在與電子檔案相比的優勢上。首先,傳統檔案具有唯一性,它能夠有效確保文件資料的原始性。檔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文件資料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傳統檔案已經在長期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科學有效的機制,作為事件、資料記錄的原始載體,傳統檔案是不可涂改和復制的,這樣就能確保所存文件資料的安全。其次,傳統檔案的儲存介質具有耐久性。傳統檔案是以紙張為介質的,而纖維素是紙張的主要制作材料,具有比較強的耐久性,只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它在特定條件下出現電解或氧化等問題,就可大大延長使用和保存壽命。可以說,傳統檔案不存在使用期限、使用次數的限制,在各種客觀條件下,都可以查閱和查找,而不像電子檔案那樣,必須有數字化的設備才能顯示出來。
傳統檔案與電子檔案長期并存
1.傳統檔案目前還是人們的傳承習慣。傳統檔案已有近兩千年的使用歷史,影響深遠。當前,人們在思想上還是偏重于使用傳統檔案,同時,在實際的工作中,一些特殊行業、部門、工作環節等都以使用傳統檔案為主。由于人們對真跡的尊重與信任,因此可以認為,電子檔案在某種程度上只具有相對意義,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并不能完全取代傳統檔案,二者的并存將會經歷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
2.電子檔案趨于主流地位。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越來越先進的信息載體將會不斷涌現出來,信息交流的主流載體也將會不斷地更新交替,因而具有一定優勢的全新的信息載體就會逐漸取代傳統的主流載體。現代生活、工作節奏越來越快,在信息交流實踐過程中,人們會發現傳統載體暴露出來的問題越來越多,如信息容量比較低,給當前信息傳遞的時效性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已不能完全勝任當前社會、科學大發展背景下的高效信息交流的重任,而具有一定優勢的新的載體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主流載體的不足,從而逐漸成為新的主流載體,但同時,傳統載體并不會被完全代替,而是新的主流載體與傳統載體相互并存。
篇2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篇3
賣方: 合同編號:AHZB-
Y2006-01-
合同內容
合同
總金額(元)
合同附件
數量
招標
服務費(元)
備 注
總金額(大寫) (幣種:人民幣)
鑒于招標人為獲得臨床需要使用的藥品而進行集中招標采購,并接受了投標人對上述藥品的投標。現雙方簽定藥品購銷合同,本合同在此聲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詞語和術語的含義與《采購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定義相同。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與本合同一起閱讀和解釋:
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函(參見《采購文件》);藥品需求一覽表(參見《采購文件》);中標(議價)品種通知書(參見《中標(議價)品種通知書》);通用合同條款及前附表(參見《采購文件》); 阜陽市醫療機構2006年第一輪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購銷合同附表。
本合同僅為明確買方在本次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有效采購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全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統一形成相應藥品中標候選品種目錄時自動中止)內的藥品采購品牌、價格及服務。實際交易量以買賣雙方簽訂的批次合同為準。
買方只能采購其選擇確認的成交品種,賣方無違約行為,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種替代成交品種。
賣方應根據相關規定在與買方簽訂本合同時向招標服務機構繳納招標服務費,賣方未按照規定繳納招標服務費的,買方有權拒絕其參加以后的招標采購活動。
本合同一式四份,買賣雙方各一份,阜陽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標辦”)一份,招標服務機構安徽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一份。
本合同中涉及“參見”的內容,由招標機構保存備查。
本合同加蓋買賣雙方及招標辦和安徽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從“招標辦”領取,“招標辦”保留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其他條款:
買方 (蓋章) 賣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戶: 帳戶: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阜陽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領導小組 安徽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篇4
[關鍵詞]體驗經濟 電子商務 電子合同
“體驗經濟”浪潮正席卷全球。從美國到歐洲的整個發達社會經濟,正以發達的服務經濟為基礎,并緊跟“計算機信息”時代,正在逐步甚至大規模開展體驗經濟。體驗經濟被其稱為,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和服務經濟階段之后的第四個人類的經濟生活發展階段,或稱為服務經濟的延伸。從其工業到農業、計算機業、因特網、旅游業、商業、服務業、餐飲業、娛樂業(影視、主題公園)等等各行業都在上演著體驗或體驗經濟,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和迅速普及,每個社會個體都有可能成為網絡體驗經濟下的受眾群。人們不光是在網絡上購買商品,更是體驗著網上真實而又虛擬的購物經歷。體驗經濟下的電子商務無疑給法律規制提出了新課題,目前世界各國都在加強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于電子合同特殊性所產生的許多法律問題的解決正在探索之中。
一、電子合同的含義
合同,亦稱契約,它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在電子技術引進之前,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現有關于其定義的表述有:孔嘉所著的《電子合同》一書中,將電子合同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其認為廣義的電子合同是經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契約形式。聯合國貿易法1996 年12 月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二條定義,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鑒于此,本文對電子合同所下定義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對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差異
1.合同訂立的環境不同
傳統合同發生在現實世界里,當事人可以面對面協商達成一致;而電子合同發生在網絡化境下的虛擬空間中,當事人一般互不見面,在電子自動交易中,有時甚至不能確定相對人, 其身份的確認依靠賬戶、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
2.合同訂立的各環節發生了變化
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各個環節都要通過互聯網來進行, 要約與承諾發出和收到時間的確定較為復雜。此外,電子合同的履行也比傳統合同更加復雜。
3.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電子合同中, 既存在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存在形式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前者是由合同內容所決定的, 后者是由電子合同的特殊合同形式而產生的,如數字簽名法律關系。與傳統合同不同的是,在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中,一些傳統合同中不很重視的內容在電子合同里卻十分重要,如保護隱私權義務,信息披露義務等。
三、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的解決措施
1.確立“網絡隱私權”的專項保護
隱私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在我國法律界還是一個新的命題。現行法中縱有部分條文涉及,亦只是在名譽權層面對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予以保護(如《憲法》第38、39、40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最高院《關于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3款)。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稍進一步,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見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但由于行政法規的效力層次低于法律,其為公眾知悉了解的范圍和程度有限,而且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尚不全面。故筆者建議:應盡快制定《電腦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對網絡隱私給予特別保護,更應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給“網絡隱私權”以專項保護,具體設計包括“網絡隱私權”的概念、權項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侵權責任。筆者認為這一設計是可行的,因為基于多數學者的意見,民法典可能會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網絡隱私權”的引入,既可以充實人格權法中的具體人格權體系,又能體現民法典中人格權法的時代性,并能在更大范圍內抵制網絡侵權的發生。
2.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法
目前我國已有《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一系列單行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尤其在入世前后的進一步修訂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鑒于知識產權法本身的綜合性、開放性、非穩定性,我國未來民法典中不宜為知識產權單列一編,將之納入法典體系。那么,是否有必要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筆者對此持肯定態度。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法的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語,制定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有利于彰顯這一時代特征,強化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另外,各種新型知識權利,如上文提到的域名權和技術措施權等,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但現行規范或未作出規定,或規定失于散亂,達不到理想的保護效果。如我國著作權法僅在第47條第6款中將技術措施作為“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一種救濟手段”簡單帶過,而無進一步規定。既然電子商務法涉及的內容較多,技術難度較大,短時期內無法制定,那么至少可以在知識產權法體系內構建對這些權利的法律保護,為將來電子商務法的出臺作準備,同時也有利于知識產權法的適用。具體做法為:在商標權之后確定域名權,分別對其注冊機制、使用方法、保護范圍、侵權責任等進行規定;充實著作權法47條第6款的規定,另以條文進一步完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制度。
3.建立電子合同制度如前所述,電子商務借助于數字技術的發展、成熟,混和運用電子技術、數字技術,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主導,對人類的經濟組織、生活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合同法在數字時代的發展任務主要在于對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完善上。作為電子商務最基礎性的法律制度,建立電子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毋庸諱言,同時,這也成為了合同法在數字時代的發展契機。至于這一制度應如何構建,目前國際上有兩種方式:通過單行立法進行建立,如美國(美國通過制定諸多單行的成文法,如電子簽章、電子支付等單行法,但是卻又通過《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來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制度);統一于合同法中(德國在新債法中初步建立了電子合同規則,但遠未達到建立起電子合同制度的程度)。就我國而言,在一個法典化的國家中沒有必要將合同規范規定于單行立法中,即使采用了單行立法方式也只是權宜之計。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法來實現。這一方面因為目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法還不大可能,另一方面,1999年的統一合同法已具有較高立法水平,為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基本框架,而且將合同規則統一于合同法中,既符合傳統保障規則的一致性,又可借目前制定民法典的便利,在法典中建立電子合同制度。當然,在立法上納入電子合同制度是個不小的立法工程。筆者以為,在啟動這一工程時可遵循以下規則:保持電子合同在主體資格、意思表示、成立、生效等制度方面與傳統合同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則、價值理念上的一致性;在此基礎上,對上述方面進行更適宜電子合同的改進;新創一些技術性較強的合同規則,如電子支付、電子簽名等。總之,對電子合同進行規定時,應在傳統合同的基礎之上,作出富有技術色彩的更改與新創,以使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在規則上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獨特性。
參考文獻: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黎明.電子合同法律問題初探[J].法制與社會,2009,(10).
[3]孫晶晶,周婷.電子商務面臨實名制考驗[N].中國證券報,2008,9(10).
[4]齊愛民,徐亮.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
篇5
在研究電子提單的時候,提單電子化是一個經常會碰到的與電子提單有著密切聯系的術語。所謂提單的電子化,有時又稱作“提單的無紙化”、“提單的非物質化” 或“提單的電子傳輸”等,其含義應該是指傳統紙面提單上所載列的信息改由電子化的方法進行生成、、傳送或記錄。國內外學者均有從提單電子化的角度研究電子提單的。與此同時,隨著紙面提單的電子化,一種被我們稱作“電子提單”的電子文件也得以產生。
筆者認為,電子提單是提單電子化的副產品應該是二者關系的出發點。之所以作如此判斷,主要是基于人們最初將電子技術應用于海運單據處理的首要目的只是為加快這些單據的處理過程,這個時候人們考慮的尚不是創設這些紙面單據的電子替代物;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當時提單的電子化只是局部的電子化,只是提單的某些形式的電子化或者說是提單流轉過程中某些環節的電子化。譬如,在SeaDocs電子提單項目中,紙面提單仍然是要簽發的,只是其不再進入流通過程,而是被存入SeaDocs中心,此時進入流通過程的是紙面提單的電子文件形式,但在最終提取貨物的時候,SeaDocs仍應將原始的書面正本提單交付給最后的收貨人,并依紙面提單提貨。由此可見,創設一種自治性的海運單據一一電子提單,并不是SeaDocs項目的實質性目的,其真正目的在于以電子文件形式來達到紙面單據的快速傳遞。因此,SeaDocs項目最多可稱為“提單的電子化”,其發出的所謂“電子提單”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提單。
真正的電子提單,是能夠替代“紙面提單”的,從存在形式上看,它僅是一系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和儲存的數據而己,但這些電文作為整體具備傳統紙面提單的功能。根據傳統提單的三大功能,我們可以為電子提單作如下定義:電子提單是由承運人或其人根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以電子化方式發出的一條或多條電文所組成的結構化信息,其具有以下功能,證明承運人已接收運輸合同項下的貨物,證明運輸合同,能夠根據當事人約定的或對其適用的法律所規定的機制轉讓對貨物的推定占有。提單電子化與電子提單的差距恰可以用美國著名海商法專家A.N.Yiannopoulos在評價電子提單時所說的一句話,“它(指電子提單)可能并不僅僅是指提單形式的演變;更意味著一種新的種類的提單的產生。”[①]可見,提單電子化與電子提單所涉法律問題的側重點是不同的。提單電子化是以傳統紙面提單而非電子提單為本位的概念,因此其所涉法律問題主要是基于媒介的更替而帶來的法律問題,其強調的是如何解決現有以紙張媒介為基礎的立法對紙面提單的電子化所提出的法律挑戰。而電子提單所涉法律問題主要是圍繞電子提單法律制度應采用什么樣的法律原理以在電子環境中實現紙面提單的三項功能。
不過上述是從法學研究的角度來看的,正如本文開頭所言,電子提單和提單電子化是兩個聯系密切的話題——其實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只是談論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對紙面提單實施電子化的過程,就是一種新的海運單據一一電子提單一一在醞釀和產生的過程;反過來,創設電子提單的過程,也就是對紙面提單實施電子化的過程。
二、提單電子化的現狀與法律發展情況
目前提單電子化的典型做法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項目、1990年的CMI電子提單規則和1999年的Bolero電子提單機制。各類電子商務立法是提單電子化的一般法律基礎,此外,一些專門針對提單電子化的立法更是為電子提單的實施與運用提供了法律保證。 1. SeaDocs項目1986年SeaDocs登記有限公司在美國首先開發了一項名為SeaDocs的方案,該方案被認為是國際上為促進可轉讓提單的電子傳輸的首次努力。在SeaDocs系統中,承運人依然簽發傳統提單,但是提單一經簽發立刻退出流通并被存放在SeaDocs公司手中。此后的貨權轉讓都由SeaDocs公司以電子通訊手段完成。SeaDocs所扮演的角色就像原始提單的保管人和提單轉讓的登記人,它最終會將原始提單交付給最后的提單受讓人。遺憾的是,由于SeaDocs方案在實踐過程中存在高昂的保險成本以及對交易雙方商業秘密的侵害等多種問題, 只持續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
SeaDocs方案的意義在于它首次提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參與提單轉讓的方法,此第三方以登記人和保證人的身份出現。SeaDocs方案為我們解決可轉讓提單電子化的法律問題提供了一個突破口。
2. CMI1990 年電子提單規則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國際海事委員會)于1990年通過了電子提單規則。CMI規則的核心是由承運人發出電子單證并由承運人對提單的轉讓做非官方的登記,同時為電子提單提供了一套由承運人控制的秘密登記系統(private registry system)。CMI規則是非強制性的,只有在當事人雙方于運輸協議中達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適用;規則就書面和簽字的法律要件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法,即密碼的持有人享有與提單持有人同等的權利。但規則在一些具體的細節問題上仍不夠完善,且使承運人的法律責任過重,因此在實踐中運用不多。
3.《1992年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1992年英國對《海上貨物運輸法》進行了修訂,并對電訊時代的到來作了預見性的規定。依據該法的一項開放條款,該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案件中使用EDI系統的情況。英國率先通過立法的形式將EDI納入《海上貨物運輸法》的適用范圍,為其他國家及國際社會提供了可參考的立法例。
4.《1996年澳大利亞海運單據法案》《1996年澳大利亞海運單據法案》是將電子提單應用于實踐的新嘗試。為了適應EDI系統在國際貿易,特別是在海上運輸中不斷發展的新趨勢,該法案提出了若干項“電子和電腦化海運單據”條款,這些條款對“數據電文”等進行了定義。
具體地說,該法第6款規定:(1)伴隨著必要的變化,本法在有關以數據電文形式的海運單據的適用上等同于有關書面海運單據的適用;(2)伴隨著必要的變化,本法在適用于有關海運單據的以數據電文方式的交流時,等同于適用于海運單據的以其他方式的交流。 5. Bolero電子提單機制電子提單的最新嘗試是名為Bolero的試用性方案。該方案試圖在由船運公司、銀行和電訊公司所組成的商業鏈條中采用聯機電腦化的登記來代替紙運輸單據。
Bolero欲求解決當可轉讓的書面紙單據轉化為電子形式時所面臨的特殊的法律問題。為了徹底解決電子單證轉讓的難題,它建立了一個名為“登記處”的EDI服務中心,在中心登記處的“貨運記錄”中存有貨運單據的詳細內容。Bolero的服務正是基于EDI訊息在“登記處”和用戶之間的交換來完成的。所謂用戶通常是指承運人、托運人、貨運轉運商和銀行,用戶通過計算機工作站從中心登記處發出和接受訊息或用戶間直接交換訊息。以一宗涉及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貿易為例,Bolero承運人向Bolero托運人發出一項報文,內容為確定承運人收取貨物以及提單通常所載內容。承運人同時將該報文指示給權利登記中心,在權利登記中心托運人被記錄為“單據”持有人。如果托運人希望將報文所包含的貨物所有權進行轉讓,他必須將同是Bolero用戶的新所有人的身份用Bolero格式指示給權利登記中心。中心在接到此報文后發出以確認新所有人成為提單持有人并擁有貨物權利為內容的報文。這樣就完成了電子提單的簽發和轉讓。
在Bolero中有強大的安全控制系統和保證電子訊息真實性和有效性的電子簽名技術,通過電子簽名手段確定了訊息的發出者和防止了訊息在傳輸過程中被更改。
但是享受Bolero服務的高額成本費用使得Bolero不得不面對如何去擴展業務、吸收會員的問題,這給Bolero電子提單機制的運用造成了難以克服的困難。
三、電子提單及其法律地位
由于電子提單是可以替代“紙面提單”的,它必須達到一定的條件,如楊良宜先生認為電子提單必須:一、能去轉讓貨物/財產;二、能去轉讓運輸和約;三、能起到文件證明的作用;四、能提供大家任意使用;五、防止或減少欺詐;六、加快處理單證。[②]滿足了這些條件,電子提單才具有生命力。
就技術方面而言,隨著電子簽名等措施的產生,電子提單同紙面單據同樣具有可轉讓性,但是電子提單的存在或實施還需要法律基礎。
目前電子提單的存在或實施主要有兩個基礎,其一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其二是立法。電子提單的法律性質與這兩個基礎緊密相關。
(一)電子提單是合同法意義上的具有傳統提單功能的電子文件由于目前只有極少數國家通過立法承認電子提單的法律效力,因而實踐中電子提單的實施主要是依靠當事人彼此之間的合同約定。這種合同約定通常情況下應該是電子數據交換協議。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EDI代替傳統紙面提單,并就EDI實現傳統提單的三項功能——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以及權利憑證,作出規定。同時EDI協議還將就EDI在滿足相關法律要求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法律關于書面形式的要求、手書簽名的要求、原件的要求以及EDI證據的可采性等等,作出規定,以為當事人之間使用電子提單鋪平道路。
目前以合同機制實施電子提單的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項目、1990年的CMI電子提單規則和1999年的Bolero電子提單機制。其中CMI電子提單規則本身就是一個EDI協議,只是其內容主要涉及EDI作為電子提單在轉移貨物控制權方面的法律問題,而并沒有包含一個普通的EDI協議通常所處理的全部內容。Bolero電子提單機制使用的是一個被稱作Bolero規則手冊的多邊協議。
對于根據以上三個實施項目而創設的電子提單,目前除個別國家外,尚沒有被承認為海商法意義上的海運單據,更不是海商法意義上的提單和代表貨物的權利憑證,它們只具有合同法上的意義和效力。由于這種“電子提單”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因而其在實現傳統提單的三項功能方面一般只能采用功能等同原則,試圖以電子方式達到傳統紙面提單的相應效果。
(二)電子提單是一般電子商務法意義上的具有傳統提單功能的電子文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于1996年出臺之后,其第二部分,即有關特殊領域(貨物運輸)的電子商務法規定,僅有加拿大采用。加拿大統一法委員會于1999年通過了一部示范法,即《統一電子商務法》,該法隨后為加拿大絕大部分的省和地方采納為法律。這意味著電子提單在加拿大已獲得法律上的承認。但是,筆者認為,加拿大僅是在電子商務法上承認電子提單,換句話說,加拿大法意義上的電子提單并不是海商法意義上的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作為各省立法藍本的《統一電子商務法》與UNCITRAL《電子商務示范法》一樣,也是以功能等同原則為基礎,就以電子方式實施與貨物或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行為以及以電子文件實施書面文件的功能作了規定。各省電子商務立法的意義,不在于承認電子提單或電子文件是海商法意義上的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在于為欲以EDI代替書面提單的當事人提供一個保證電子數據交換協議效力的法律基礎。
(三)電子提單是海商法意義上的提單在澳大利亞,無論是聯邦層面的海商立法,還是州層面的海商立法,均對電子通信技術的使用作了規定,尤其是州層面的立法,對電子海運單據的規定更為明確。其立法的特點,就是擴大現有立法的適用范圍,使其涵蓋電子形式的海運單據以及以電子形式實施的海運單據的傳輸,尤其是對現有適用于紙面單據的一些術語如“交付”、“背書”、“占有”和“簽名”等的含義作擴大解釋,以使其包含以電子形式實施的相關行為。根據這種擴大解釋的做法,在澳大利亞法下,電子提單在法律性質上就是提單,其是一種特殊的提單,是電子形式的提單。
(四)電子提單是一種新型的海運單據和代表貨物的權利憑證說電子提單是一種新型的海運單據和代表貨物的權利憑證,指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正在進行的《海上貨物運輸文書草案初稿》。該草案在第8章將海運文件分為兩大類,即傳統的紙面運輸單據和電子記錄,在電子記錄中,該草案還特意規定了“可流通電子記錄”。如果該草案被接納為公約,那么這不僅意味著電子提單的法律效力將獲得充分承認,同時其還將成為一種新型的海運單據,而且作為“可流通電子記錄”,其還將是一種新的代表貨物的權利憑證。
電子提單應是提單徹底電子化或無紙化的最終產物,由于所使用的媒介的不同,其基本法律原理與傳統提單的法律原理己有不同,即使電子提單與傳統提單一樣,也被承認為代表貨物的權利憑證,二者在對流通性的實現上也是不一樣的。對傳統提單,其所代表的權利與其媒介即紙張是合并在一起的,對于提單的新持有人而言,取得了紙張也就意味著取得了權利。電子提單則不同,由于其所使用的媒介不是有形的,因而其所代表的權利與其使用的媒介不可能合并在一起,換句話說,僅憑其使用的媒介并不能彰顯其代表的權利,而必須有一個相對獨立于其流通過程的第三者對該流通過程進行記錄和證明。
成為新型的海運單據和代表貨物的權利憑證將是電子提單的發展方向。但就目前而言,電子提單的這種法律地位還遠遠沒有得到確立。
四、結語
綜上可以看出,電子提單的發展尚處于非常初級的階段。目前僅有寥寥幾個國家制定有關于電子提單的法律,這使得電子提單的實施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而更多的是依靠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種局面導致了電子提單法律性質多元性,它一方面說明,電子提單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承認,另一方面又說明,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尚沒有得到最終確立。
但筆者對電子提單的發展前景仍持樂觀態度。雖然從各國現有關于提單的立法來考察,除了個別國家如澳大利亞外,作為提單或權力憑證的電子提單尚不存在,但作為一種具有一定商業用途的單據或文件,電子提單則是存在的。國際商會在2002年4月正式實施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電子交單補充規則eUCP1.0》,該規則對于電子記錄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它可以被當事人采用,從而成為電子單據的基礎。[③]從商人法的演變歷史看來,商業票據或文件以及調整這些票據的商事慣例均經歷了一個從不為法律承認到為法律所承認的過程。以流通票據為例。早在十三世紀,黃金和錢幣的運輸和安全問題就迫使商人們開始使用流通票據,但起初國王的法院并不承認這些票據的效力,這迫使商人們創設自己的法院。這些商人法院的判例也就是所謂的商人法(Lex Mercatoria)。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有關流通票據的商人法開始成為普通法的一部分,并最終被編撰進相關立法中。因此,一種商業文件可否存在,以及其生命力如何,不在于法律是否承認,而在于其是否為商業實踐所需要。現代海上貨物運輸技術的發展對傳統提單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紙面提單的弊端越來越凸顯,隨著電子通信技術的進步,提單電子化日益發展,并使電子提單得以產生,它能夠滿足商人們的需要已是不爭之事實。因此,盡管圍繞電子提單的商業實踐尚不夠成熟,有關電子提單的法律機制也還處于探索的階段,但由于電子提單具備能夠實現傳統提單的三項功能的基本素質,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最終被確立是極為可能的。
注釋
[①] See A.N.Yiannopoulos (Editor), Ocean Bill of Lading: Traditional Forms, substitutes, and EDI Systems, 19-20(1995)。
[②] 楊良宜《提單及其附運單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頁151-153.
篇6
買方: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內容
合同總金額(元)
合同附件數量
招標服務費(元)
備注
總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幣種:人民幣)
鑒于招標人為獲得臨床需要使用的藥品而進行集中招標采購,并接受了投標人對上述藥品的投標。現雙方簽定藥品購銷合同,本合同在此聲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詞語和術語的含義與《采購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定義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與本合同一起閱讀和解釋:
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函(參見《采購文件》);藥品需求一覽表(參見《采購文件》);中標(議價)品種通知書(參見《中標(議價)品種通知書》);通用合同條款及前附表(參見《采購文件》);阜陽市醫療機構xx年第一輪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購銷合同附表。
2.本合同僅為明確買方在本次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有效采購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統一形成相應藥品中標候選品種目錄時自動中止)內的藥品采購品牌、價格及服務。實際交易量以買賣雙方簽訂的批次合同為準。
3.買方只能采購其選擇確認的成交品種,賣方無違約行為,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種替代成交品種。
4.賣方應根據相關規定在與買方簽訂本合同時向招標服務機構繳納招標服務費,賣方未按照規定繳納招標服務費的,買方有權拒絕其參加以后的招標采購活動。
5.本合同一式四份,買賣雙方各一份,阜陽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標辦”)一份,招標服務機構安徽海虹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參見”的內容,由招標機構保存備查。
7.本合同加蓋買賣雙方及招標辦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從“招標辦”領取,“招標辦”保留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篇7
關鍵詞:心理契約違背、購買意愿、溝通效果
1.引言
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給電子商務帶來了巨大的商機。電子商務日益盛行,其突飛猛進的增長速度也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探討的問題——電子商務本身的特點(虛擬性、抽象性等),給網上消費者帶來了眾多心理顧慮。電子商務規模龐大,網上商家的水平參差不齊,少數信譽較差的商家的投機取巧的行為可能會破壞整個網上商家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
2.心理契約違背
2.1心理契約違背的含義
在買賣關系中,合同使交易變得更便捷。但合同主要注重法律成分,而忽略了關系的心理成分。實際上,心理契約比法律合同所包括的范圍和內容更廣泛。
心理契約是指,在以承諾、信任和知覺為基礎的雇傭關系中,員工對他與組織雙方相互責任的一種信念。在消費者與網上賣家交易過程中,消費者會對本次交易形成一個心理預期,并主觀的將其作為與賣家的心理契約。心理契約違背是指,網上市場中,買家因組織違背心理契約而產生的一種短期的、相對激烈的情緒或情感反應(失望、憤怒等)。當人們認為他未從心理契約中得到他所期望得到的,這時就違背了心理契約。
2.2心理契約違背的兩個層次
本文從兩個明顯不同但又相關的水平上分析心理契約違背:單個賣家層面和整個賣方團體層面。單個賣家的心理契約違背是指,買方根據與賣家制定的交易協議條款,感覺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整個賣方團體的心理契約違背是指,買方對整個賣方團體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總的感知。心理契約違背發生之后產生的感覺具有持久性。數據顯示,網上二次購買的消費者僅占總消費者的14%。由于買家與同一賣家發生多次交易的可能性較小,買方就可能將上次交易所產生的感覺轉移到下一個賣家。所以,對整個賣方團體的心理契約違背就被看作是與單個賣家發生一次心理契約違背所致的一個綜合持續的結果。
心理契約違背發生,網上消費者對賣家的印象就大打折扣,從而盡量避免與網上賣家交易。賣方團體違背心理契約降低了買方對賣方團體的信任,也降低了交易意愿。
3.心理契約違背對消費者未來的購買意愿的影響
由于買方對合同的期望不是很確定,從而導致心理契約違背。所以,設定一個合理的心理預期尤為重要。但是由于合同本身的局限性和心理合同的抽象性,較難設定合理的心理預期。
3.1賣家的溝通效果和買家的網購經驗
溝通是指買賣雙方交易時,賣家和買家同時發出信息傳遞含義。電子商務市場上的溝通,不僅包括買賣方發出聊天信息進行溝通,還包括賣家通過網頁公布信息,買家通過網頁了解信息的過程。由于網頁的交流特點和產生反饋意見的能力,它強調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以及如何給消費者留下好印象。有效的溝通會產生以下三個結果:理解、改善關系和采取行動。溝通過程直接影響溝通的有效性,溝通效果對消費者心理預期的形成有影響作用。而心理預期與消費者直接獲得的產品和服務之間的差異就是形成心理契約違背的直接原因。因此,溝通的有效性對消費者形成單個賣家的心理契約違背有積極作用。
消費者的經驗影響其感知、態度和行為,從而對消費者的決策有直接作用。研究表明,經驗與專門技能和自我效能密切相關。專門技能是指成功完成與產品相關的事情的能力;自我效能是指消費者為了達到某一理想結果而采取行動時,對自己競爭力和自信心的感知。本文網購經驗是指網上市場上,消費者購買產品能力與信心。消費者對服務和產品質量的感知因消費者網購經驗水平的差異而不同。那么,網購經驗對消費者形成合適的心理預期有著重要的影響,從而影響心理契約違背的形成。因此,網購經驗對消費者形成單個賣家的心理契約違背有積極作用。
3.2單個賣家心理契約違背與整個賣方團體的心理契約違背
電子商務市場上單個賣家違背心理契約,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感覺網絡市場上整個賣方團體都會違背心理契約。但個體個性特點的不同會影響心理契約違背的形成,個體的五大差異性變量也會導致個體對心理契約違背的反應不相同。
因此,消費者對單個賣家的心理契約違背的感知會在一定程度上轉化成對整個賣方團體的心理契約違背的感知。同時,五大個性特征(意識,神經質,外向性,經驗的開放性,贊同性)在上述過程中起調節作用。
3.3整個賣方團體的心理契約違背與消費者未來的購買意愿
心理感知會影響未來的行動,心理契約違背會影響消費者未來的購買意愿。心理契約違背理論認為,人們最初都是信任他人的,但保持這種信任的關鍵是維護心理契約。也并非發生了心理契約違背就會完全破壞這種信任,完全消除未來的購買意愿。消費者對整個賣方團體的信任是指:買方認為將來與市場上的賣方團體進行的交易都將會與自己期望一致的信念。
因此,消費者對整個賣方團體心理契約違背的感知對其未來的購買意愿有消極影響。并且,消費者對整個賣方團體心理契約違背發生之后,信任對其未來的購買意愿有調節作用。
綜上所述,心理契約違背對消費者未來的購買意愿的影響如下圖所示。
4.結論
消費者的網購經驗和賣家與消費者的有效溝通對消費者形成單個賣家的心理契約違背有積極作用。消費者對單個賣家的心理契約違背的感知會在一定程度上轉化成對整個賣方團體的心理契約違背的感知。五大個性特征在上述轉化過程中起調節作用。消費者對整個賣方團體心理契約違背的感知對其未來的購買意愿有消極影響,且信任對上述關系起調節作用。(作者單位:1.西南財經大學天府學院經濟與管理中心;2.西南財經大學天府學院教務處)
文獻綜述
篇8
“人肉搜索第一案”又被稱為“網絡暴力第一案”。該案中的北京女白領姜某在自殺之前,她寫下“死亡博客”,記載了她自殺前的心路歷程,并提及丈夫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
而后有3個網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其丈夫及第三者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居住小區等信息。之后其丈夫將3個網站告上法庭。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次進入司法程序,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開熱烈研討。主審法官提請與會高級法官主要就3個關鍵問題進行了研討: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侵犯之間的關系;二是網站對網友的不當留言有無監管義務及承擔責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與隱私保護的限度。
據悉,截至目前,此案已3次開庭。人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對這種不道德的行為作出評價,不侵犯他的名譽權。而后原告的律師提出同意與被告方和解,但遭到被告的拒絕。
飯店包間費糾紛案消費者勝訴
北京的劉先生在一家酒樓就餐后,被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間費,劉先生認為收費不合理將酒樓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并在知情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劉先生要求該店返還包間使用費8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協議一字之差600元打水漂
張女士想租房,向房主交了600元后又不想租了,欲要回,卻遭到了拒絕。原來,雙方簽訂協議時,其中內容涉及到那600元寫的是“定金”二字。殊不知,此“定金”非彼“訂金”,二者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完全不一樣的。
張女士花了幾十元錢咨詢了律師,可咨詢的結果卻令她大吃一驚:律師表示因為張女士在協議上寫的是“定金”,所以一分錢也要不回來。
律師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有擔保的含義,起到約束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作用,如果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將應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于預付合同款項,如果支付訂金一方違約,沒有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應當退還訂金。
銀行卡失竊密碼太簡單銀行無責不賠
汪某的汽車與放在車上的財務包同時失蹤了。更讓汪某郁悶的是,就在汽車失竊當天,有人就用他財務包內的一張銀行卡,相繼5次支取了16萬元存款。
“銀行明明規定,儲戶取款超過5萬元就必須驗明身份。”汪某以銀行監管不力,將其告上雙流法院,向銀行索賠10萬元。
銀行方當庭辯稱,汪某對儲蓄卡保管不當,以及銀行卡密碼設置過于簡單,這才讓盜賊鉆了空子,并非銀行管理疏漏造成。同時,由于盜賊持汪某銀行卡,又輸入了正確的銀行卡密碼,銀行視盜賊取款行為代表了汪某的意愿,符合銀行相關法律規定。銀行方雖然承認盜賊分5次支取了16萬元存款,可單筆取款并未超過5萬元,銀行因此無需驗證其身份。因此,銀行方認為在這些取款過程中,銀行并無過錯。據此,法院駁回汪某向銀行索賠的訴訟請求。
“導航電子地圖案”被告被判侵權
2006年,“道道通”電子地圖正式上市不久,瑞圖萬方公司的技術人員以及普通GPS用戶都發現,凱立德電子地圖與道道通電子地圖的內容,甚至包括整個城市、整個城鄉都是相同的。
更“巧合”的是,“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在前被技術人員作了大量的防范暗記,在凱立德335城市地圖中也同樣存在。
篇9
(一)中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立法原則
由于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是新型的市場交易方式,因此需要有與以往法律不同的新的立法指導原則。這些原則覆蓋整部法律,目的是使法律具有一定的伸縮性和前瞻性,盡量避免和減少成文法掛萬漏一,僵化死板等弊端。
1 功能等效原則。功能等效原則是1996年聯合國“電子商業示范法”提出的,這一原則的出現開辟了電子商務立法的新思路,對中國的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鑒作用。功能等效原則就是在分析有關傳統紙質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礎上,使電子商務技術能夠滿足這些目的和作用。例如,紙質文件的作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讓文件可以被所有人識讀,讓文件可以被復制;讓文件在一段時間內不會被改變;通過簽名方式對數據真實性進行認證;讓文件以一種官方和法院可以接受的方式出現。就上述紙質文件能起的各種作用而言,電子記錄如果滿足了一系列技術和法律的要求,就能夠在數據的生成、存儲和通訊方面提供與紙質文件同等水平的安全保障,甚至在數據來源及內容的認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 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電子商務交易的不斷發展給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提出了挑戰,電子商務立法要體現技術的發展,同時又要為技術發展提供足夠的空間。在中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行政力量干預市場的現象時有發生的國家,用法律指定某一技術作為電子商務行為有效性依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電子商務發展必須有安全性保障,這就要求法律對電子商務行為所采用的技術至少應達到的功能和最低效果做出詳盡的規定,即規定只有使用具有若干技術性能,能夠達到一定效果的技術的行為才是有效的,這樣達到法律與技術的有機結合,避免了對特定技術的指定帶來的弊害,又維持了電子商務行為較高程度的確定性和安全性。
3 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對于交易載體無歧視性而言,就是指法律對于無論是采用何種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進行的市場交易都采取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不同而厚此薄彼。基于傳統交易形式的法律規范一般是將書面形式作為默認的交易載體。然而電子形式的交易恰恰是“無紙”交易,不屬于傳統形式,因而無法享有法律給予紙質媒體的地位和待遇。電子商務立法就是要改變這一狀況,不論采用何種載體進行交易,都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二)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核心內容―――電子合同關系
電子商務雖然是個含義廣泛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內容仍然是“商務”,即主要以合同形式表現的交易活動。因此,合同關系成了電子商務立法調整的核心內容。在1999―2000年,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上拍賣引起的合同糾紛案,成為中國“網上拍賣第一案”。由于這是一起有關數據電文的電子合同糾紛,中國目前缺少相應的法規,給法院處理這類案子造成困難。法院雖直接依據《拍賣法》判案,而實際上本案的核心仍然是買賣合同成立問題,也就是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即法律地位問題,同時也涉及了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其他方面。由于電子合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信息的通訊和存儲,合同法律制度必須進行一系列相應的調整和變革。電子合同載體的“無紙化”與訂立過程的“數字化”都對傳統合同法產生了一定的沖擊,但是,判斷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標準并未改變。因此,在必要的技術保障下,配合全方位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法律完全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賦予電子商務合同充分的有效性,以改善網絡經濟時代的法律環境。
1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電子通訊技術讓所有經營者都有機會面對全球的市場,使交易過程變得方便、快捷,這是電子商務的優勢。但是,如果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利用虛擬技術的特點,隱身于電子手段之中,把自身的義務和責任也虛擬了,那就毀掉了一切交易的信用基礎。電子合同的訂立,依賴于人們對其的認可程度。假使消費者交易的風險疑慮重重,擔心成交之后收不到貨物,擔心商品的質量問題,擔心發生糾紛上訴無門,更擔心經營者口是心非,卷走貨款……那么即使電子商務被炒的再熱,網絡廣告做的再好,網上拍賣再絢麗繽紛,消費者也只是會把電子商務當作一道迷人的風景,不會真正付出。因此,要奠定其信用基礎,經營者的信息就顯得尤為重要。
2 電子合同中的簽字與蓋章。對于合同書形式而言,簽字或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而對于數據電文等其它書面形式,雖然《合同法》未作強制性要求,但是縱觀全球電子簽名已經成為網上交易的安全與信用的保障。由于中國尚未正式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也沒有建立起電子簽名的認證制度,當事人即使采用了電子簽名也難以達到適當和可靠的安全程度,因此中國《合同法》建議,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在成立之前,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后合同再成立。然而,所謂簽訂確認書的方法顯然屬權宜之計。當事人在以電子合同達成協議之后,又要采用傳統的書面形式,這等于給新技術加了一頂舊帽子,違背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潮流。
3 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是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的,即一方面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對方表示同意(承諾),合同就告成立。要約在到達對方即要約生效,而通過因特網訂立合同時,要約是通過特定的系統進行接受的,因此,其接受或者到達具有特殊性。電子合同這一新事物的出現,使中國現有的法律(主要指“合同法”)顯得相形見絀。中國《合同法》雖然對電子合同做出了一些基本的規定,但是有關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具體規則尚未確定,這正是中國未來電子商務立法需要解決的一大核心問題。當然《合同法》不是專門調整電子合同關系的法律,有關的法律規范比較粗疏、簡略在所難免,這也正說明中國需要一部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將電子交易真正納入中國法律規范體系之中。
二、中國電子商務立法所涉及的其它領域
(一)電子商務立法挑戰現行稅收制度
1 當前存在的稅收問題。(1)沖擊傳統國際稅收。首先,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是電子商務課稅的核心問題。發達國家如美國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由于收入多來自國內,所以強調地域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爭議,互聯網的遠程特性給行使地域稅收管轄帶來了困難。其次是常設機構的認定。常設機構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在因特網上,傳統常設機構概念“有形存在”的標準幾乎不再適用。(2)沖擊著傳統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產品和服務分類的模糊、常設機構認定困難、交易地不明確等問題給稅收政策帶來不少沖擊,所得稅、流轉稅、關稅的征管問題,也使得稅收當局難以控制,使得依法納稅變得蒼白無力。
2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中國實際情況,輔助于管理手段來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立法功能。可嘗試采用如下對策:(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材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密碼鑰匙管理系統。(2)制定一檔優惠稅率,實行單獨核算征收。網絡貿易能夠幫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征稅。但企業應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及產品銷售等業務單獨核算,否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3)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存,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一國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跨國納稅人的情況。只有通過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以防上網企業偷逃稅款。(4)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中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中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二)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網上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到多個方面,主要是網上著作權保護、商業標識(商標、字號以及其它標識)保護等。
1 網上著作權保護。在互聯網上存在著大量的電子文件、電子新聞、電子書籍以及軟件,這些都被任意下載,無疑構成了對原著者的著作權的侵犯。中國已發生多起網上著作權保護糾紛,如作家王蒙等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網上發表所引起的糾紛,引起了廣泛關注;而263首都在線網站與《大學生》雜志社之間的關于《考研勝經》的著作權糾紛又再次引起人們的注意,也引起了人們對修改著作法和網絡傳播法等的議論。有關法律人士認為,目前中國網站及上網人數迅猛增長,而有關法律卻是空白,更沒有詳細的網絡傳播法。針對本案就如何對網站進行管理,網站如何管理個人主頁、個人主頁出現侵權行為時網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等,都需要法律做出規定。
2 網上域名與商標沖突的問題。在國際互聯網上從事電子商務就不能不注冊域名。1995年下半年國外出現了大量將注冊商標在先注為域名的案件,身處世界一體化潮流中的中國亦未幸免,1996年,大量國內企業的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為域名。而近兩年來,伴隨著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域名”與“商標沖突”日益激烈。完善域名管理體制,解決域名爭端己成燃眉之急。關于中國電子商務立法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不僅僅局限于電子合同、知識產權、稅收等方面,全面解決電子商務引發的法律問題,并非易事,需要通過立法和完善現有法律加以規范并開展立法的前瞻性研究。
三、對中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建議
任何法律的產生,都需要實踐的檢驗。電子商務在中國尚處于發展初期,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大眾對電子商務的認識水平受到很大的限制。當今中國已在較大程度上融入了整個世界之中,電子商務在全球推進的滾滾熱浪也輻射到了中國。只有加強立法建設,才能使中國的電子商務在良性的環境中茁壯成長。
(一)籌建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
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絡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于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有利于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
(二)組織力量、結合電子商務的客觀需要,清理、修改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僅僅是一部法律或法律的出臺,但無論是制定法律、還是修改,實際上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目前,中國法律中,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權法》、《稅法》等。在這些法律中,可以適當增加對網絡犯罪的處罰條款;增加對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條款;在數字簽名、身份認證、合同的格式以及對稅收的征管等相關方面可以適當加以明確、補充和完善。從法理解度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修改原有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規范。
(三)積極推進中國自有知識產權軟件系統的開發與應用,為相關法律的制定提供硬件基礎
自有知識產權軟件是發展中國電子商務的基礎,對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密性具有決定性作用。在發展中國電子商務的過程中,政府要鼓勵自有知識產權軟件的開發與應用,建立相關的技術標準,為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保障。
(四)充分利用國際資源,借鑒學習外國立法經驗,注意與國際接軌
由于互聯網突破了時空限制,使得電子商務法本身又是有關交易形式的基本規范,它對電子商務交易的運行,猶如國際通用協議一樣,具有國際通用性。聯合國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電子商業示范法》已經有了多年的實踐檢驗。在不影響中國的利益前提下,盡量向國際規則靠攏,使得中國電子商務方法從一開始就能和國際規則接軌,避免走彎路。
(五)電子商務立法要適合中國的國情
由于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中國電子商務活動法律,所以其大前提必須是要符合中國國情。而中國現階段工業化尚未實現;互聯網的發展,無論是用戶數,網絡普及率還是網絡規模與應用,都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中國網絡業在資本投放、經營模式、經營理念、技術創新等方面都有很多的問題沒有解決。另外,由于語言上的原因,中文信息資源上網還需付出更大的努力。這些實際情況都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立法時也都應該考慮到其中,否則不利于健全法律制度。
篇10
[關鍵詞] 電子商務三種交易模式消費者風險風險防范
只要是商務,就存在有風險。電子商務所依存的工具是計算機、互聯網絡、電子數據、各種繁多的認證等。它特殊的運行模式可以使欺詐行為人將其欺詐行為掩蓋得天衣無縫,而被侵害者往往卻無可奈何。這主要會牽涉到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隱私權等。更嚴重的,如使用不當,消費者的貨物、資金安全也會存在相當程度的風險。因此,作為消費者,在新技術的載體下,充分了解電子商務的各種模式及交易形式,明了風險的來源,才能最大限度的規避風險,從而利用電子商務為自己提高效率、享受便捷,才是消費者充分融入電子商務的正途。
一、電子商務的各種交易模式
電子商務有著各種形式,一般由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C2C(消費者對消費者)等。無論哪種形式,都是以Intetnet為載體的買家、賣家、服務機構一體化的商務活動。只不過服務機構在交易過程中擔當的腳色有一定的差異,就形成了三種交易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買賣雙方的直接溝通。如圖1所示,有的服務機構除圖中所示出的認證中心、銀行、配送中心外,還有海關、檢驗檢疫機構等機構。
圖1 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一――買賣雙方直接溝通
第二種模式則帶有交易平臺,即日常商務中的“交易中心”。買家和賣家完成交易須經過這個中心完成。但是,資金流不通過交易平臺。圖2是帶有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的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過程圖。
第三種交易模式則是在第二種交易模式的基礎上,資金流發生變化,除貨款外,物流配送的資金流也通過交易中心,這時,交易中心還承當買賣雙方擔保人的角色。
二、電子商務存在的風險概覽
1.網絡安全――三種交易模式下消費者的共同風險
Internet本身就是開放的網絡。網絡產品本身就隱藏著不安全隱患,加之受技術、人為等因素的影響,不安全因素更顯突出。比如:系統及應用程序的安全漏洞造成的非授權訪問、冒充合法用戶、破壞數據完整性、干擾系統正常運行等,還有各種病毒與惡意攻擊、線路竊聽等。
2.合同風險――第二種交易模式下消費者風險
帶有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模式的進行中,交易中心只是擔負著交易撮合的交色,具體商務合同的制定一般是由賣方擬就的統一格式,對消費者來說,不同的商品其合同的條文應該是有明顯的差別的,例如退換貨、索賠等詳細的規定。因此,在第二種交易模式下,合同陷阱是消費者的重要風險。
合同風險帶來的間接風險是支付結算風險和物流配送風險。支付結算的方式一般是在合同中載明的,但是這種合同的公證方或者擔保方在這種交易模式下是模糊的;同樣,該模式下的物流配送一般都是由賣方指定或者賣方的合同方完成的,因此,消費者在這一方面沒有任何監督的可能。
3.商家信譽――第一種交易模式下消費者風險
電子商務的基石就是誠信。它不像傳統的交易方式,消費者可到實地觀察賣方的經營場所、聯系人、直接挑選自己的商品。消費者購買在電腦的瀏覽器里看到的商品的安全性,完全憑借的是商家的信譽度,這是對電子商務的真實寫照。當傳統的購物方式引發的各種糾分還在“3.15”消費者權益日頻頻曝光的環境下,消費者如何信任互不照面的網上交易?
4.退賠風險――第三種交易模式消費者的風險
退賠風險是交易完成后產生的。交易完成后“貨款兩訖”,網絡上的交易結束,但是消費者拿到的商品不能滿足在交易過程中所呈現的商品的功能,就必須重新和賣方進行下一輪的交涉,這就牽涉到后一輪的交涉成本,無疑這個風險對于消費者來說也是需要防范的。
三、風險的防范措施
1.網絡安全防范
首先要使用正版的操作系統,并設定為隨時更新。這樣系統會在第一時間檢查更新系統的漏洞并自動的打上相應的補丁。在重新安裝系統后,在驅動程序、防火墻、殺毒軟件沒有安裝或者安裝后但沒有正確運行時,千萬不要上網,因為有些木馬軟件就是在這個時間乘虛而入的。首次上網要做的工作應該是啟動防病毒軟件并進行更新,然后,設定防病毒軟件為全監控狀態。謹慎使用外來軟件和外來拷貝,在使用前一定要進行病毒掃描。其次,密碼要夠一定的復雜度,并定期更換密碼。除非是在所有時間內電腦的使用權屬于自己,否則不要設定瀏覽器保存cookies,這會給其他使用者留下個人登錄信息。再次,盡量不要在進行交易的電腦上下載、使用在線游戲,很多木馬軟件都是通過這種途徑傳播的。另外在使用聊天工具時尤其注意盡量不要與陌生人進行文件傳送,這種傳送極易感染對方文件中隱藏的病毒。
2.合同風險防范
首先要保證電子單證的秘密性、證被傳輸的業務單證不會丟失,或者發送方可以察覺所發單證的丟失、確定電子單證的內容未被篡改、保證存儲信息的安全性、解決或者仲裁收發雙方對交換的單證所產生的爭議,包括發方或收方可能的否認或抵賴。其次,詳細研讀合同條文,其原則是:條款詳細無遺漏、項目明確不含糊。必要時可以咨詢有關方面的律師。
(1)支付風險防范。要合理使用銀行卡,在網上交易中所使用的銀行卡,一定要使用“附加卡”,這里的“附加卡”的含義是:僅僅是為了網上的轉賬而使用的銀行卡,在沒有轉賬業務時,該卡上的余額盡量保持為零。只有在轉賬時才從其他卡將許轉賬的進額快速劃入該卡。凡遇有網上支付時速度較慢需要較長時間等待時,應中斷操作不要繼續進行。即使需要花費一定時間申請也要盡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寶”、易趣的“安付通”等。
(2)物流風險防范。即使是賣方指定的物流公司,也要詳細查證其業務信譽及理賠條款,一般的物流公司均有其自己的網上信息系統,例如順風快遞公司,可以根據運單號跟蹤所有的業務過程。如果沒有網上信息跟蹤系統,也要在物流開始前取得對方的聯系方法及聯系人,以便于及時地監控。很多消費者的所購商品的傳遞是通過郵局完成的。目前我國郵局的物品傳遞有三種:平郵、掛號和特快專遞(EMS),要盡量使用EMS方式。有些商品體積較大也可能通過鐵路、公路的直接運輸,在這種情況下也要有相應的監督辦法。
(3)商家信譽風險防范。確定交易中的貿易伙伴的真實性、有效性。作為消費者的通常做法,要求在交易前通過各種渠道確認賣方的身份、貨物的可靠性,一般情況下,賣方除了在網上展示產品外,一般還有其他的聯絡方式,如手機、QQ、POPO、誠信通等專門的聯絡工具,所以,網上交易也不要放棄傳統的聯絡手段。另外,還可以進行消費者之間的交流而獲得其他消費者對該賣家的評價。有些交易網站有對賣家的信譽評級,當然信譽等級高會越安全,但是這些評級也僅能作為參考,還不能排除進行獨立的訪查、確認。
(4)退賠風險防范。退賠的依據是合同。所以首先要對重要的合同引入認證中心(CA)進行認證,并將備份發至CA保存。這是爭議的仲裁依據。對于無合同的商務活動的退賠那就要建立在商家信譽和消費者自己的交涉手段與技巧了。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