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排放定義范文

時間:2023-12-27 17:54:2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二氧化碳排放定義,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二氧化碳排放定義

篇1

[關鍵詞]總量控制制度; 排放許可交易制度; 歐美國家。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越來越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人民健康幸福的嚴重約束。黨的十提出了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宏偉目標和艱巨任務,對加強環境管理和提高環境質量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削減制度刻不容緩,歐美國家在運用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放許可交易制度中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國參考與借鑒。

一、污染物排放許可交易制度的經濟理論。

( 一) 排放許可交易是消除外部性的一種經濟手段。

環境污染是經濟學家經常提到的外部性的典型例子。按照經濟學的定義,外部性是某一經濟主體的某種經濟活動以市場機制之外的方式對其他經濟主體的福利產生的有利或不利的影響,也稱為正的或負的外部效應,是市場經濟活動之外的社會收益或成本。外部性是市場機制失靈的主要表現之一,由于人們在經濟活動的決策過程中不考慮外部性,只考慮自己的私人收益和成本,不論是正的外部效應,還是負的外部效應,都會造成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如果是正的外部效應,這種經濟活動的提供就會不足,如果是負的外部效應,這種經濟活動的提供就會過多,從而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環境污染是一種典型的負外部性,由于污染物排放過多,超過了生態環境吸收和降解污染物的能力,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對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生產造成損害,所以需要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消除市場失靈,恢復有效率的環境資源配置狀態。

從公共經濟學的角度看,有多種方式解決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問題。傳統上,世界各國對解決環境污染外部性問題都是采用標準、法律和管制等命令 - 控制方式,但經濟學家主張利用經濟手段來控制和消除環境污染。污染控制的經濟手段( 以市場或激勵為基礎的政策工具) 可以分為價格工具、數量工具和安全閥三種。環境稅收或排放收費制度固定價格而允許排放水平隨經濟活動而變化,所謂價格工具。排放總量控制與許可交易制度固定排放總量( 數量) 而允許價格發生變化,所謂數量工具。第三種工具稱之為安全閥,是價格和數量工具的結合,這種制度實質上是排放總量控制與許可交易制度,但允許交易的排放許可的最高( 或最低) 價格是有上限( 下限) 的,排放者可以選擇從市場上取得排放許可,或者以特定的觸發價格( 可以隨時調整) 向政府購買。通過設定足夠高的觸發價格或者足夠低的許可數量,安全閥可以用來模仿純數量或純價格機制。①。

( 二) 排放許可交易制度的涵義。

經濟學文獻中提供了若干個由簡明到復雜的關于總量 - 交易的排放交易制度的定義。( 1) 排放許可交易制度或總量 - 交易制度是通過提供經濟激勵,實現污染物減排的基于市場的污染控制方法。( 2) 總量 -交易制度通過發放有限數量的可交易排放許可,限制受管制的排放源的總排放量,排放源必須取得并提交等于其排放量的排放許可數量。( 3) 在排放許可交易制度中,先規定了對一種資源的使用限值( 總量) ,然后以許可的形式分配給使用者; 通過比較實際排放量和提交的排放許可數量( 包括在總量控制范圍內購買的排放許可) 來確定是否遵守了排放管制。( 4) 在排放許可交易制度中,先確定允許的排放總水平,然后以許可的形式分配給企業; 排放水平低于其分配的排放水平的企業可以把多余的許可賣給其他企業,或者用來抵消該企業將來的超額排放。( 5) 總量 - 交易制度,是為污染物排放賦予價格,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削減污染物排放的一種方法; 先確定一個排放總量的限制,在這個限制內,參加者購買和出售許可; 總量控制可以確保達到排放目標,交易制度可以確保采用成本最低的減排措施。②。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排放許可交易制度或總量 - 交易制度: 這種污染控制手段先規定對一種資源的使用限值( 總量) ,然后以許可的形式分配給使用者; 通過發放有限數量的可交易排放許可,限制受管制的排放源的總排放量; 排放源必須取得并提交等于其排放量的排放許可數量,通過比較實際排放和提交的排放許可數量來確定是否遵守了排放管制; 排放量低于其分配的排放許可的企業可以把多余的許可賣給其他企業,或者儲存用來抵消該企業將來的超額排放; 排放量高于其分配的排放許可的企業必須向其他企業或政府購買排放許可,以彌補其排放許可數量的不足??偭靠刂剖且环N政府管制機制; 不報告排放量或不提交排放許可要受到政府其他管制機制的懲處,如罰款或其他處罰。

( 三) 排放許可交易制度的原理與意義。

污染物排放許可交易制度通過市場機制分配減排活動,提供了一種對國家或地區整體成本最小的減排管制工具??偭靠刂瓶梢源_保達到排放目標,交易制度可以確保采用成本最低的減排措施。

在總量控制中,中央權威當局( 通常是政府機構) 制定某種污染物允許排放的總量上限,以排放許可的形式分配或拍賣給企業,代表排放特定數量的某種污染物的權利,發放的許可總數不能超過總量上限,從而把總排放限制在排放總量的水平上。在總量控制范圍內,單個企業可自由選擇是否以及如何進行污染物減排; 企業將選擇成本最低的方式遵守污染管制,減排成本低的排放源將額外削減排放,出售其節約的排放許可,而減排成本高的排放源通過購買許可將允許排放。實際上,排放許可的買方因污染而付費,而賣方因減排而受益,通過排放許可交易,可以形成反映減排邊際成本的市場價格。這樣,從理論上說能夠以最低成本實現減排的企業將進行減排,減排活動的市場分配以對社會最低的成本實現污染物減排目標,這也是排放交易制度的根本目的。

污染物的性質在決定采用何種政策工具控制污染中起著重要作用。排放許可交易制度比較適合于在較大范圍內不管排放點在哪里,其環境影響一般來說是相似的,排放位置并不重要的污染物。美國最早制定和實施了排放許可交易制度,用來控制在較大區域內造成酸雨問題的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氣候變化問題中,溫室氣體在全球擴散,造成全球變暖,所以國際社會傾向于贊成采用排放交易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其應用從美國的清潔空氣政策向全球氣候政策發展,形成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

二、美國的排放許可交易制度。

自 1995 年始,美國利用排放交易制度削減電廠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排放,以解決酸雨問題。后來,美國部分地區利用排放交易制度控制揮發性有機物、臭氧耗竭物質和二氧化碳,但排放交易市場一般更加地方化。總體來說,美國酸雨控制的排放交易制度收到了預期效果,比較成功,但在采用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控制的排放交易制度中比較遲緩。

美國與酸雨有關的排放交易制度在《1990 年清潔空氣法案》中確立,1995 年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新的排放總量生效,排放交易制度正式實施,建立全國二氧化硫排放交易市場和若干個氮氧化物區域交易市場,當年的酸雨排放量下降 300 萬噸。2003 年,美國環保局開始管理氮氧化物州實施計劃下的氮氧化物預算交易計劃,這是一個基于市場的總量 - 交易計劃,目的是削減美國東部電廠和其他大型燃燒源在夏季暖月的氮氧化物排放。2011 年,美國制定跨州空氣污染規則,包括全國二氧化硫交易計劃和四個獨立的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交易組。

1997 年,美國伊利諾宜州在芝加哥的大部分區域設立揮發性有機物交易計劃,稱為減排市場制度。至2000 年,該州 8 個縣 100 多個大污染源開始交易污染排放信用。2003 年,紐約州建議并得到東北 9 個州承諾共同制定發電商總量 - 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計劃,稱為區域溫室氣體行動,2009 年 1 月 1 日,該計劃啟動,目標是到 2018 年各州發電行業的碳“預算”比2009 年下降10%。2003 年,美國公司可以在芝加哥氣候交易所自愿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許可,2007 年 8 月,該交易所宣布為在美國清潔地去除臭氧耗竭物質的項目創建排放抵消機制。2006 年,美國加州制定了全球變暖解決方案法案,為三類主要項目( 糞便管理、林業、臭氧耗竭物質去除) 提供了項目抵消形式的靈活機制。2007 年 2 月,美國 7 個州和加拿大 4 個省聯合建立西部氣候行動 - 區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系統。2010 年加州批準建立總量 - 交易管制,允許該州溫室氣體排放者購買和出售排放許可。

三、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

( 一) 《京都議定書》對溫室氣體交易制度的規定。

《京都議定書》是一項控制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條約,1997 年達成,2005 年生效。在條約中,多數發達國家接受六種主要溫室氣體排放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目標。各締約的附錄 I 國家接受其排放配額( 分配的數量) ,到 2012 年將其溫室氣體總排放從 1990 年的排放水平削減 5. 2%。美國是唯一沒有批準該條約的附錄 I 工業化國家。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若干靈活機制,使附錄 I 國家能夠以較低的經濟影響履行其減排承諾。京都議定書第3. 3 條規定,附錄 I 締約方可以用1990 年以來的植樹造林( 森林庫) 和砍伐( 源) 的溫室氣體去除來履行其減排承諾。附錄 I 締約方也可利用國際排放交易,在 2008 -2012 年的 5 年履約期,排放低于其配額的國家可以向超過其配額的國家出售其分配的數量單位; 附錄 I 國家也可在其他國家主辦減排溫室氣體的碳項目,這些項目創造可交易碳信用,用于附錄 I 國家實現其排放總量控制。以項目為基礎的京都機制是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非附錄 I 國家進行,而聯合實施項目在附錄 I 國家進行。

( 二) 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概況。

在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方面,歐盟排放交易制度是世界上第一個和最大的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系統。

歐盟排放交易制度是一種數量工具,利用總量 - 交易制度實現《國家分配計劃》中規定的排放目標。歐盟排放交易制度自 2005 年開始運行,作為試點,英國排放交易制度自 2002 年開始運行,是世界上第一個大規模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系統。

根據《京都議定書》,以1990 年的排放水平為基準進行計算,歐盟承諾在2008 -2012 年期間削減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 8%。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 2003 年 10 月 13 日的《2003/87/EC 指示》建立了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該制度是歐盟防止氣候變化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歐盟達到《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分三個階段實施。在英國和丹麥的自愿試點之后,2005年 1 月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階段Ⅰ開始運行,當時歐盟的 15 個成員國全部參加( 現在歐盟 27 個成員國中有 25 個成員國參加) 。

階段Ⅰ( 2005 -2007 年) 的計劃規定了大型裝置( 凈供熱量超過 20 兆瓦的電廠和碳密集企業) 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總量,占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的幾乎一半( 46%) 。階段 I 允許參加者相互交易排放許可和通過《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從發展中國家獲得的經證實的碳減排信用。

在階段Ⅰ和階段Ⅱ( 2008 -2012 年) ,排放許可通常免費發給企業,使它們獲得白來的利潤。在歐盟排放交易制度運行的前兩年,預期的年增 1 -2%的碳排放有少許絕對下降,合理的排放削減估計為每年 0. 5 -1. 0 億噸二氧化碳,或者說歐盟預期排放總量的 2. 5 - 5% 。然而,若干設計缺陷制約了該制度的效果,初始期( 階段Ⅰ) 2005 -2007 年的排放總量控制不是很嚴,沒有取得顯著的減排。事后的調查結果顯示,分配的許可總數超過了實際排放,使碳價格在 2007 年下降為 0。許可供給過多的原因是,歐盟分配許可時,依據在哥本哈根的歐洲環境署提供的排放數據,采用類似于聯合國的以水平活動為基礎的排放定義,但布魯塞爾的歐盟排放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采用的是以垂直裝置為基礎的排放測量系統,這導致歐盟排放交易制度在階段Ⅰ多供給了 2 億噸排放許可( 市場總量的 10%) ,造成價格崩潰。

階段Ⅱ的許可供給有所趨緊,但允許利用聯合實施和清潔發展機制來抵消,結果是歐盟不需要減排就可達到階段Ⅱ的總量控制目標。在階段Ⅱ,預期到 2010 年,與沒有總量控制的預期排放( 正常排放) 相比,減排量約為 2. 4%。

在階段Ⅲ( 2013 -2020 年) ,歐洲委員會提出了若干變化,包括制訂整個歐盟的排放總量,把許可分配給歐盟成員國; 排放交易制度將覆蓋歐盟內二氧化碳排放的約 48%; 強化對抵消的使用限制; 不限制階段Ⅱ和階段Ⅲ之間的許可儲存; 從許可分配轉向許可拍賣。

( 三) 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的運行。

歐盟排放交易制度是歐洲范圍內的總量 - 交易制度,總量控制允許的總體排放量。在這個限制內,交易制度的參加者可購買和出售排放許可,這些許可是系統內共同的交易“貨幣”。歐盟范圍內的交易要得到歐洲委員會的審核和認證,所有交易國家要保留全國和裝置層次上的排放清單。

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的參加者是發電和能源密集行業———電廠、石油冶煉、海上石油開采、鋼鐵、水泥、造紙、食品飲料、玻璃、瓷器、車輛工程與制造。在實踐中,各歐盟成員國要制訂《國家分配計劃》,交由歐洲委員會批準,這就規定了該系統覆蓋的所有參加者允許的總排放量上限,轉換成排放許可( 1 個許可等于 1 噸二氧化碳) ,由歐盟成員國分配給交易制度的參加者。由于發放的許可總量低于“正常”排放所需要的許可數量,總排放量上限制造了市場稀缺性,從而產生碳價格。

在每一年的年末,參加者要提交等于其實際排放的排放許可,這意味著它們要用碳許可貨幣來購買其排放。它們可以使用其分配的排放許可的全部或一部分,參加者可以通過從市場上購買排放許可,排放量可以超過其分配的排放許可。類似地,如果企業的排放低于其分配的許可,如投資于更加有效的技術或采用低碳能源資源,那么該企業就可以出售其多余的排放許可。因為系統中分配的排放許可數量是固定的,所以環境不受影響。能夠以低成本實現減排的參加者將減少排放,而不能以低成本實現減排的參加者將購買排放許可。這樣,減排就能以最為成本有效的方式來實現,排放交易有利用于降低防止氣候變化的成本。

四、英國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

歐盟在《京都議定書》中的溫室氣體整體削減目標要求英國實現 12. 5%的減排,而英國單方面宣布的政策目標是到 2010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比 1990 年排放量降低 20%。英國政府 2000 年 11 月啟動的《英國氣候變化計劃》制定了一整套措施來實現這些減排目標,其中有三個相互鎖定的經濟工具: 氣候變化稅、協商達成的行業氣候變化協議和排放交易制度。協商達成“氣候變化協議”的能源密集行業的企業享受 80% 的氣候變化稅優惠,為工業部門達成氣候變化協議提供了經濟激勵,從而成為排放許可交易制度參加者的主流,這些企業可以選擇參加 ETS 履行其參加行業氣候變化協議中的減排義務。

( 一) 英國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概況。

2002 年 4 月,英國開始實施世界上第一個大規模多行業溫室氣體排放自愿交易制度,是法定的歐盟排放交易制度實施前( 2005 年) 的試點,現已擴大到英國經濟的 54 個部門。英國排放交易制度框架文件于2001 年 8 月公布,提供了制度規則隨后發展的政策背景,把交易制度置于其他氣候變化政策的背景中。英國排放交易制度規則是交易制度的定義文件,涵蓋交易制度的全部參加者類型,并以約束政府和直接參加者、團體和交易參加者按制度規則行動的單獨協議為補充。

英國排放交易制度首期五年( 2002 -2006 年) ,主要目的是為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單個企業提供靈活性,以降低達到既定規標的經濟成本; 另一個目的則是把倫敦金融市場建成全球環境許可交易場所。該制度對《京都議定書》中涵蓋的按其全球變暖潛力進行加權計算的 6 組溫室氣體的總體排放進行管制,制度中規定了單個企業的排放限值,用于交易的單位是噸二氧化碳當量( tCO2e) 。

英國排放交易制度是世界上第一個整個經濟范圍內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于 2006 年 12 月結束,2007 年 3 月完成最后的過渡,要求直接參加者從 2007 年 1 月開始加入歐盟排放交易制度。2008 年,該制度的管理轉到英國能源與氣候變化部,2009 年對新進入者關閉?,F在,該制度與歐盟排放交易制度平行運行。

( 二) 英國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的運行。

自愿交易制度吸收了英國行業和組織的 32 個參加者,每個參加者都承諾減排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都同意持有足夠的排放許可,以覆蓋當年的排放,并參加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年度排放總量逐步減少,但可以利用最便宜的方法達到其減排目標,可以與其他企業交易減排信用。32 個公司和組織( 交易制度的直接參加者) 自愿制定減排目標,以 1998 -2000 年的排放水平為基準,削減排放; 它們承諾到交易制度結束時降低其排放 39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CO2e) 。在交易制度的執行期間,直接參加者實現的減排超過了 720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CO2e) 。作為回報,32 個參加者從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獲得了 2. 15 億英鎊的“激勵基金”,以該基金作為預算,2002 年 3 月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進行了一次排放許可拍賣,向參加者分配排放許可。各參加者自主決定采取行動,管理其排放,恰好達到其排放目標,或將其實際排放降低到其目標以下( 從而釋放出許可,可以出售這些許可,也可以保留用于未來年份) ,或者向其他參加者購買許可,以覆蓋其超量排放。

排放交易制度的潛在參加者主要有兩類,稱為“直接參加者”和“協議參加者”。直接參加者是2002 年3月英國政府進行的一次補貼拍賣時 32 家進入交易制度的企業,這次拍賣允許任何組織提出其 2002 -2006年期間以 1998 -2000 年的排放為基準的減排量,并獲得按每噸減排量計算的補貼。參加拍賣的企業要承諾2006 年的具體減排量,并于期間各年 2002 - 2005 年逐步實現,2002 年的目標是 2006 年的 20% ,隨后各年分別提高到 40%,60%和 80%。這樣,承諾在 2006 年減排 1 噸的直接參加者,在整個 2002 -2006 年期間承諾3 噸的總減排量。直接參加者要參加總量 - 交易排放交易制度,分配的排放許可等于其基準排放減去每年的減排承諾,它們可以利用交易履行其減排承諾,如果其減排超過承諾的減排量,可以在英國排放交易制度中出售其排放許可。

協議參加者是氣候變化協議覆蓋的 6000 個企業,如果這些企業超過其協商達成的減排目標,可以創造并出售排放許可,或者反過來,購買排放許可代替其部分或全部減排義務,從而履行其協議中規定的義務。

對這些企業來說,排放交易實際上是基準 - 信用排放交易制度,單個企業參與交易是完全自愿的。在實踐中,氣候變化協議覆蓋的 6000 家企業中有約四分之一的企業參與了排放交易。

英國國家審計辦公室和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的專家對該制度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是,該制度的確使參加者實現了減排,但如果其目標更加嚴格的話,可以取得更多的減排。碳排放交易制度使政府和企業獲得了拍賣過程、交易系統、制訂減排策略的寶貴經驗,掌握了交易運行機制。

五、英國的廢棄物填埋許可交易制度。

廢棄物填埋特別是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填埋,既污染環境,也產生溫室氣體,引起氣候變化。英國和其他歐盟國家同意減少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的填埋量,盡可能防止或減弱廢棄物填埋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如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空氣污染和溫室氣體的產生。

英國 2003 年頒布的《廢棄物與排放交易法案》( 2003 年 11 月 13 日) 旨在使英國履行《歐共體關于廢棄物填埋的指示》中的義務,為世界上第一個整個經濟范圍內的排放交易制度提供實施處罰的法律依據。該法案的第 1 部分規定了許可交易制度,使英國以最為成本有效和有效率的方式履行《歐共體關于廢棄物填埋的指示》第 5( 1) 和 5( 2) 條中的義務,規定了給廢棄物處理當局的可交易許可的分配,包含兩項在兩個層次的領域促進各權威當局間合作的措施,要求一些權威當局到 2005 年 4 月在兩個層次的領域內制定城市廢棄物管理的聯合戰略,廢棄物處理當局要具備廢棄物分類處理的能力。該法案第 2 部分提供了對英國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的未能達到其減排目標的直接參加者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修改了《污染預防與控制法案》,規定了在未來排放交易制度中適用的處罰。

英國的廢棄物填埋許可交易制度主要在英格蘭實施,在英格蘭,《歐共體關于廢棄物填埋的指示》是通過《廢棄物與排放交易法案》的相關管制來實施的?!稄U棄物與排放交易法案》為設計用來實施《歐共體關于廢棄物填埋的指示》第 5( 2) 條的廢棄物填埋許可交易制度提供框架?!稓W共體關于廢棄物填埋的指示》為英國規定的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填埋削減量目標通過《廢棄物與排放交易法案》轉化為立法。

為促進英格蘭完成其英國目標的份額,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賦予英格蘭廢棄物處置當局單獨的目標,采用填埋許可交易制度幫助地方當局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進行許可交易。填埋許可交易制度采用了廢棄物政策和做法的重大的創新變化,以分流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的填埋。填埋許可交易制度意在提供一種成本有效的方法,使英格蘭能夠達到《歐共體關于廢棄物填埋的指示》第 5( 2) 條規定的削減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的填埋量的目標。

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 2009 年 11 月 12 日了填埋許可與交易制度第 3 年( 2008/09) 年度報告。2007/08 年度的結果顯示,英格蘭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填埋量繼續呈現下降趨勢,地方當局的目標是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填埋量不超過 1360 萬噸,事實上,英格蘭在 2007/08 年度只填埋了 1060 萬噸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比 2006/07 年度下降 8. 4%,比 2004 年發放的許可量低 22. 4%。全部 121 個廢棄物處置( 81) 和權威當局( 40) 在 2007/08 年度持有足夠的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填埋許可,沒有權威當局受到處罰,各權威當局繼續使用交易制度的靈活性,通過分流可生物降解城市廢棄物填埋和許可儲存、借用和交易,滿足其許可的分配量。

2013 年 1 月 30 日,英國議會決定 2012 /13 年度后停止廢棄物填埋許可交易制度,在這之前,該制度將繼續照常執行,直到 2013 年 9 月 30 日融合過渡期結束時交易關閉。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在仔細分析了有助于英國實現其 2013 年和 2020 年廢棄物填埋分流目標所需要的各種政策選擇后,認為填埋許可交易制度已不再是分流廢棄物的主要推動因素,因為目前廢棄物填埋稅是地方當局減少填埋的更大激勵。因此,在 2012/13 年度結束填埋許可交易制度,可以依靠現有措施,如填埋稅來減少廢棄物填埋量。填埋許可交易制度在影響地方當局采取行動,分流可生物降解廢棄物填埋方面是有效的,這些行動包括廢棄物預防措施、增加回收和堆肥、廢棄物處理設施投資。英國達到了 2010 年歐盟廢棄物填埋分流目標,在實現 2013 年和2020 年目標方面也正在取得良好進展。

六、英國和波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塵排放交易制度。

( 一) 英國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塵排放交易制度。

2008 年 1 月 1 日,根據國家減排計劃,英國啟動了國家交易計劃。英國的國家減排計劃是歐盟《大型燃燒廠指示》( 2001/80/EC) 的一部分。該指示規定了供熱能力等于或大于 50 兆瓦的大型燃燒廠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塵的最低標準。

英國的 2007 年大型燃燒廠管制提供了參加英國國家減排計劃的大型燃燒廠間交易其年度排放限值的法律基礎。交易制度建立了參加交易制度的大型燃燒廠注冊制度,記錄這些交易。管制當局審核年度總量排放報告。國家交易計劃允許“現有的”大型燃燒廠( 1987 年 7 月 1 日前獲得首次許可的燃燒廠) 與制度內的其他大型燃燒廠交易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塵年度排放許可。

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允許現有大型燃燒廠的經營者選擇決定受基于總量的年度國家減排計劃或基于濃度的排放限值的控制,或者申請免受國家減排計劃約束而有限期退出。最終,94 家大型燃燒廠( 由40 個不同的經營者經營) 選擇國家減排計劃。

( 二) 波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交易制度。

波蘭關于大型燃燒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平衡與結算制度的法律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相應的總量 - 交易制度得以建立。該項法律的目的是制定一個法律框架,為大型燃燒廠提供經濟激勵和靈活機制,使波蘭實現其 2015 年的預期排放總量目標。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衡制度由全國排放平衡與管理中心管理。但是,沒有規定單獨的結算時期( 階段) ,生產的排放按年度進行事后平衡,經營者需要提交年度報告。